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第三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以下简称“联社”)信贷约束机制,维护联社信贷资产安全,
有效防范和化解不良资产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
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 号)、《不良金融资
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 72)和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操作指引》
(粤农信联发〔2008〕61 号)等相关制度,结合联社实际,
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联社所有不良贷款及其表内外应
收未收利息,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处置等。
第三条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制度,是指通过明确责任,
由责任人负责不良资产的管理、收回、处置,如造成损失的,
根据责任人的责任大小,追究责任人经济、行政、法律等责
任的制度。
不良资产责任包括管理责任和违规责任。管理责任是指
因日常管理失职形成不良贷款或造成贷款损失,以及抵债资
产流失而应承担的责任;违规责任是指因出现违法违规问题
而应承担的责任。
本办法所指不良资产损失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损失以
及因清收不良资产而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 贷款管理责任实行单笔考核制度,以季末的七
级分类结果为准。
第五条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从不良资
产发生时的内外环境和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价,以事实
为依据,准确认定有关责任;
(二)区别对待原则。新账不良与旧账不良要区别对待,
主观故意与过失要区别对待,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要区别对
待,损失程度大与小要区别对待,不良资产处置尽职与失职
要区别对待;
本办法中的新账贷款是指 2005 年 1 月 1 日以后发放的
新增贷款(不含 2005 年 1 月 1 日以前发放,2005 年 1 月 1
日以后展期、借新还旧、转换主体等重组转化贷款);
(三)客观公正原则。不偏不倚,公正严明,力求做到
“事前防范为主,事后惩戒为辅”,既要打击违规违纪行为,
又要保护和调动有关人员的积极性;
(四)回避原则。对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与本人或
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小组成员如
下:
组长:监事长
成员:内审监察部、资产保全部、人力资源部、合规与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
第七条 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由联社监事长直接
领导,下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责任认定办
公室”),设在内审监察部。
责任认定办公室主任由联社内审监察部负责人兼任,责
任认定办公室人员由内审监察部人员构成。
第二节 职责
第八条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主要职责:
(一)对联社不良资产责任问题作出最终认定和追究决
定;
(二)对责任人复议申请进行复核、审议,并作出复核
意见;
(三)小组成员在开展责任认定工作时应当遵循回避原
则;
(四)由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作出的通知及决定,统
一加盖联社公章。
第九条 责任认定办公室对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负责,
主要职责如下:
(一)收集上报的有关材料;
(二)审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三)向责任认定小组报告有关材料、准备会议;
(四)做好会议记录,根据会议决议作出书面的责任认
定和追究意见;
(五)送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书》给当事人;
(六)接收当事人复议申请等;
(七)由责任认定办公室作出的通知及决定,统一加盖
内审监察部部门公章。
第三章 范围与对象
第一节 范围
第十条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的范围:
(一)以七级分类口径认定的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
和损失类贷款;
(二)因违规或失职行为给联社造成损失的不良贷款管
理,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等事项。
第十一条 损失额的确定
(一)不良资产有抵(质)押担保的,从形成不良资产
之日起 3 年(含)内,损失额为形成不良资产本息额加上清
收处置费用减去处置抵(质)押物或向保证人追偿部分所得
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损失额=形成不良资产本息额+清收处置费用-处置抵
(质)押物或向保证人追偿部分金额
(二)不良贷款无抵(质)押担保的,从形成不良资产
之日起 2 年(含)内,损失额为形成不良资产本息额加上清
收处置费用减去向保证人追偿部分所得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损失额=形成不良资产本息额+清收处置费用-向保证人
追偿部分金额
第二节 对象
第十二条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的对象包括贷款管
理责任人及不良资产处置责任人。
(一)贷款管理责任人是指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
发放及贷后管理过程中的所有责任人员,包括调查评估岗、
审查核准岗、审批决策岗、合约订立岗、放款审核岗、贷后
管理岗、审查核准岗,审批决策岗、放款审核岗等;
(二)不良资产处置责任人是指不良资产处置经办岗、
协助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管理岗及处置跟踪管理过程
中的所有责任人员,包括资产保全岗、不良资产处置小组人
员,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小组人员,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人员。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人的确定具体以其在业务流程各环
节中的签名或信贷管理系统中记录的人员为依据。
相关责任人签名时应在有关审批资料上明确“同意”或者
“不同意”的意见。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或没有明确
意见、或意见表示模棱两可不清楚的,均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因各种原因调动工作的,要重新
明确和落实贷款及不良资产管理责任人,按相关审计制度进
行离任审计,认定其在任职期间所经办的信贷业务的风险情
况,并监督每笔贷款办理移交手续,相关离任审计资料及交
接资料应归入信贷档案管理,以明确界定责任。
第十五条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对象根据本办法难以确定
的,由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表决认定。
第四章 追究方式
第一节 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按揭类不良贷款处罚。按揭类贷款在发放之
日起 3 年(含)内形成不良贷款的,责任由贷款发放时责任
人承担,赔偿金额按单笔每个责任人 100-200 元的幅度处
罚。其中,不良贷款认定之日止贷款本息为 30(含)万元以
下的,赔偿 100 元;不良贷款认定之日止贷款本息为 30(不
含)万元以上的,赔偿 200 元。
按揭类贷款在发放之日 3 年后形成不良贷款的,责任由
贷后管理人承担,赔偿金额为单笔每个责任人为 100 元。
第十七条 非按揭类不良贷款处罚,包括不良资产形成
的处罚及不良资产损失的处罚。
(一)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从不良资产认定之日起,
即时责令按照已形成的不良贷款本息余额的 2‰进行处罚全
部责任人。其中单笔每个责任人处罚最低金额不低于 50 元,
最高金额不超 3000 元;
(二)不良资产损失的处罚。不良资产经清收形成损失
并确定损失额后,责任人除按照本条第(一)款承担不良资
产形成的处罚外,还须对损失额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为
不低于单笔不良资产损失额的 2‰,造成损失的处罚不设封
顶;
(三)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损失的处罚额大于不良资产
形成的处罚额的,责任人除承担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外,
还须补足“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损失的处罚额-单个责任人不
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的差额部分,如前期已发生返还罚款情
况的,则应退回已返还的罚款金额;
(四)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损失的处罚额小于不良资产
形成的处罚额,并且责任人在不良资产认定之日起 3 年(含)
内,按本办法规定挽回联社损失的,可按照贷款收回时间采
取以下方式分段计算返还,除本款外,本办法其他经济处罚
均不能返还。
(1)对于贷款期限届满的新账不良贷款,自不良贷款
认定之日起,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现金收回
贷款本息的:
①6 个月(含)内收回的:
可计返还额=(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单
个责任人不良资产损失的处罚额) X l00%
①超过 6 个月且在 1 年(含)内收回的:
可计返还额=(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单
个责任人不良资产损失的处罚额)X 80%-累计已返还金额
①超过 1 年且在 2 年(含)内收回的:
可计返还额=(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单
个责任人不良资产损失的处罚额)X50%-累计己返还金额
①超过 2 年且在 3 年(含)内收回的:
可计返还额=(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
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损失的处罚额)X30%-累计己返还金
额
①超过 3 年收回的,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不予返还。
不良资产损失的处罚额=未收回不良资产额 X2‰
(2)对于未到期的新账不良贷款,自不良贷款认定之
日起至贷款到期日止,贷款形态由不良上调至正常或收回贷
款的:
①6 个月(含)内收回或经认定上调至正常且半年内认
定仍保持正常的,返还已扣罚金额(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
的 100%;
①超过 6 个月且在 1 年(含)内收回或经认定上调至正
常的且半年内仍保持正常的,返还已扣罚金额(不良资产形
成的处罚额)的 80%;
①超过 1 年且在 2 年(含)内收回或经认定上调至正常
的且半年内仍保持正常的,返还已扣罚金额(不良资产形成
的处罚额)的 50%;
①超过 2 年收回或经认定上调至正常的,已扣的罚款(不
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不予返还。
(3)最终认定可计返还额小于前期己累计返还额的,
责任人应退回多返还的处罚额。
第二节 其他处罚
第十八条 其他处罚包括:
(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停止责任人的贷款权或授信权,
免职,解聘职务,责令引咎辞职,调离原岗位,离岗清收,
解除劳动合同;违规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受到第十八条处罚的,除按本章第一节规定
进行处罚外,还应相应给予以下其他经济处罚:
(一)受到通报批评的,扣发二个月的绩效工资;
(二)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三个月的绩效工资;
(三)受到记过处分的,扣发四个月的绩效工资;
(四)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扣发六个月的绩效工资;
(五)受到降级(职)处分的,按照新岗位核定的工资
标准,扣发九个月的绩效工资;
(六)受到撤职处分的,按照新岗位核定的工资标准,
扣发十二个月的绩效工资;
(七)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察着期间按照当地政府规
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发放;
本条所称绩效工资仅指按月核发的月度绩效工资,责任
人当月没有绩效工资的,适当顺延至下月。
第五章 管理责任认定及追究
第一节 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及追究
第二十条 一级机构对其的贷款审批权限内审批的贷
款负 100%的责任,各岗位责任认定如下:
1、调查评估岗占 30%,主办客户经理占其中的 70%,
协办客户经理占其中的 30%;
2、审查核准岗占 20%;
3、审批决策岗占 30%;
4、贷后管理岗占 20%。
5、放款审核岗的责任适用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 超一级机构审批权限的贷款,一级机构负
70%的责任,联社负 30%的责任。各岗位责任认定如下:
1、调查评估岗占 30%,主办客户经理占其中的 70%,
协办客户经理占其中的 30%;
2、一级机构审查核准岗占 5%;
3、一级机构负责人占 15%;
4、联社审查核准岗占 5%;
5、联社审批决策岗占 25%;
6、贷后管理岗占 20%。
7、放款审核岗的责任适用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
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表
一级机构审批权限 联社审批权限
主办客户经理 21% 21%
协办客户经理 9% 9%
一级机构审查核准岗 20% 5%
一级机构负责人 30% 15%
联社审查核准岗 5%
联社审批决策岗 25%
贷后管理岗 20% 20%
合计 100% 100%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调动办理交接的贷款,首贷调查评
估岗与接管调查评估岗、接管贷后管理岗的责任认定如下:
(一)贷款发放之日至交接后 3 个月内,无欠息记录或
逾期,未经展期、还旧借新或借新还旧形成不良的,接管贷
后管理岗 100%承担贷后管理岗的责任;
(二)贷款发放之日至交接后 3 个月内,无欠息记录或
逾期,现任调查评估岗办理展期、还旧借新或借新还旧后形
成不良的,现任调查评估岗和贷后管理岗承担该岗位 100%
的责任,首贷调查评估岗无需承担责任;
(三)贷款发放之日至交接后 3 个月内,存在欠息记录
或逾期但并未形成不良,未经展期、还旧借新或借新还旧形
成不良的,首贷调查评估岗承担贷后管理岗 50%的责任;
(四)贷款发放之日至交接后 3 个月内,存在欠息记录
或逾期但并未形成不良,接管后办理展期、还旧借新或借新
还旧,而后形成不良的,首贷调查评估岗承担该岗位 70%的
责任,现任调查评估岗承担该岗位 30%的责任,同时首贷调
查评估岗承担贷后管理岗 50%的责任;
(五)贷款发放之日至交接后 3 个月内已形成不良的,
接管后无论是否办理展期、还旧借新或借新还旧,而后再次
形成不良的,现任贷后管理岗或调查评估岗尽职免责(详见
第七章内容),首贷调查评估岗承担该岗位以及贷后管理岗
100%的责任;
(六)以上所称还旧借新是指同一贷款主体的贷款结清
后三个月内再次办理贷款的,而三个月后办理的贷款属新增
贷款。
第二节 抵债资产管理责任认定及追究
第二十三条 联社所属的抵债资产如发生非因不可抗力
的灭失,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接收、处置、出租)出现责任
认定情形的,各岗位责任认定如下:
1、资产保全岗占 40%;
2、资产保全部门负责人占 30%;
3、审批决策岗占 30%。
第二十四条 抵债资产接收、处置、出租等审批由共同
表决决策的,则在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内由表决人共同承担责
任。
第六章 违规责任认定及追究
第二十五条 在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后
管理等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广东省农
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五节“违反信
贷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相关条款进行从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贷款的发放和支付审核工作中,有下列
情形仍放款支付的给予批评教育的处分;情节严重造成较大
损失,或形成不良贷款的,参照不良资产责任人的贷款审查
核准岗进行经济处罚,并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对按规定严格审查贷款要素,符合出帐条件的,可免除
放款审核岗的赔偿责任。
下列情形主要表现为:
(一)贷款发放条件未完全落实的;
(二)担保文件未签暑生效,担保权未设立并未持续有
效,担保人有违反担保文件约定的;
(三)借款借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要素不齐全、不
准确的;
第二十七条 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于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
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不执行不良信贷资产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的;
(二)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三)故意低估或者高估信贷资产风险的;
(四)违规调整分类结果的;
(五)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影响信贷资产风险分类
结果的。
第二十八条 在管理及保全不良资产过程中,存在违规
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
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六节“违反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相关条款进行从严处罚。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严格遵循信贷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
在各个环节均能尽责履职的贷款业务人员,且损失是由其他
责任人违反本细则第六章规定导致的,可免除尽责履职人员
的责任。
第三十条 对遭受自然灾害和其它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信
贷风险,有关人员采取了防范措施仍无法避免的不良贷款,
不予追究有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业务流程办理过程中,明确表示“不同意”
办理的业务,后该业务形成损失的,该行为人免责。
第三十二条 对有关责任人在风险产生前曾书面反映或
提示重大风险信息(如向联社领导反映,或向内审监察部门
检举、揭发等)的,可对相关责任人减轻认定及追究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后,有关人员能
够通过努力全部或部分收回不良资产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降
低资产风险的,可由有关责任人提出申清,经不良资产责任
认定小组批准,可相应减轻认定及追究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符合免责条件的,应由责任人提出《免除
不良资产责任申请书》(附件 1-14),并附有关证明材料逐
级上报审批。
第八章 程序
第一节启动情形
第三十五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需启动不良资产
责任认定及追究程序,认定及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正常(正常类、关注类)贷款向不良贷款迁徙;
(二)对呆账核销、抵债资产接收或处置、不良贷款利
息减免等原因未进行责任认定及追究的资产处置项目;
(三)人行、银监、审计等部门检查发现存在有关不良
资产责任问题的;
(四)内审监察部、授信部、资产保全部、合规部和其
他职能部门在实施业务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有违规线索的;
(五)有关人员举报揭发确实存在有不良资产责任问题
的。
第三十六条 自发生下列情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由发
现情形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将相关资料移交给信贷管理部发
起提案(附件 l-l)。资产保全部发现的,无需填写该表。
(一)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情形发生的;
(二)贷款到期之日起满 90 日的;
(三)其他情形的。
第二节 组织资料
第三十七条 资产保全部在收到移交资料或发现不良贷
款之日 7 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并移交给内审监察部:
(一)组织基础材料(包括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贷
后管理、法律文书等材料),组织基础材料由经办人和复核
人双人(或以上)开展;
(二)对贷款(或抵债资产)的风险情况作出基本判断,
分析不良贷款(或抵债资产损失)形成或损失产生的主要原
因;
(三)形成基本情况报告并填制基本情况表(附件 l-
3、1-4、1-5)。
第三十八条 联社内审监察部在收到资产保全部移交资
料之日 7 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并移交给联社不良资产
责任认定小组:
(一)组织有关失职、违规、违纪事实材料,作出初步
责任认定,由经办人和复核人双人(或以上)开展;
(二)撰写《关于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的报告》(附件 l-
6),连同认定材料提交责任认定小组;
(三)如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则严格按照《广东省农村
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
序同步对该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节 审议
第三十九条 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收到上报的有
关材料后,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并
作出书面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意见。
对事实不清或证据不充分的,责成有关单位对上报材料
进行复查或补齐后再重新进行讨论认定。
第四十条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以会议表决的形式形
成责任认定及追究意见。会议由组长或组长授权人主持,会
议需超过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方为有效,其中组
长必须参加,表决意见须经小组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
可通过。
第四十一条 对有关当事人作出责任认定及追究时,须
填写《不良资产责任认定书》(附件 1-7)及时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从提案到审议决定,最
长不超过 3 个月。
第四节 复议
第四十三条 各当事人收到《不良资产责任认定书》的 10
日内,有权对认定书的内容申请复议并进行申辩,申请复议
应提交《履职尽责声明书》(附件 1-8)、《不良资产责任认
定复议申请书》(附件 1-9),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送不良
资产责任认定小组复审。逾期不作书面申请复议的,视同承
认责任认定及追究结果。
第四十四条 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各当事人原则上只
能申请复议一次。
第四十五条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收到复议申请 15
日内进行复核、审议,并提出维持、变更、撤销原责任认定
及追究决定的书面复核意见报联社理事长同意后,作出《不
良资产责任认定复议决定书》(附件 1-10)。
被追究人员对处理意见仍不服的,可按照《广东省农村
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向上级部
门提出复议。
第五节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书》生效后,由不良
资产责任认定小组向执行部门发出《执行通知书》(附件 1-
11),由执行部门向责任人发出《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处罚通
知书》(附件 1-12)。
第四十七条 执行分工
(一)经济处罚
1、内审监察部负责管理经济处罚中须补缴全额的部分;
2、人力资源部负责经济处罚中预扣发或扣发绩效工资
部分。
(二)信贷管理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涉及“停止责
任人的贷款权或授信权”等信贷权限的处罚。
(三)纪律处分
1、纪律处分由内审监察部报请联社党委(领导班子)
决定后执行;
2、对违规人员给予开除处分的,经不良资产责任认定
小组认定,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联社党委(领
导班子)决定后执行。
(四)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由人力资源部报请联社党委
(领导班子)决定后执行。
联社执行部门需要其他部门协助执行的,相关部门应当
协助。
第四十八条 从《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处罚通知书》下达
之日起,由责任人直接向联社指定的账户(内审监察部在联
社设置的专户)交纳款项。如责任人不主动向联社指定的账
户交纳款项的,或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给予责任人其他经济
处罚的,由联社人力资源部直接从责任人绩效工资中预扣罚
或扣罚。
第四十九条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的相关材料由责
任认定办公室归档保管,按档案资料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节 返还
第五十条 应返还责任人款项的,在应返还责任人款项
事由发生之日起至第十七第(四)款所定各段规定期限届满
7 个工作日内,由责任人向内审监察部提交《退款申请书》
(附件 1-13),并由内审监察部初步核实后,提交不良资产
责任认定小组审议。
审议决定由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
执行部门。其中,审议决定退还责任人款项的,由内审监察
部负责退款,如涉及扣发绩效工资处罚的,由人力资源部负
责退款;审议决定不退还责任款项的,由内审监察部书面回
复责任人,责任人可在收到回复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
办法规定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十一条 在应退还责任人款项事由发生之日起至第
十七条第(四)款所定各段规定期限届满 7 个工作日内,或
在责任人收到书面回复不退还款项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责
任人不提起申请的,视为责任人放弃相关权利,扣罚款项可
无须退还。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联社资产保全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应成为联社当年的员工绩效考核及
干部选拔的重要参考。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不明确的,
参照《广东省农村信用杜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 2016 年 5 月 17 日起施行,联社
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发生责任认定情形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
究操作指引》(赤农信联发〔2014〕99 号)、《湛江市赤坎区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操作指引(修订
版)》(赤农信联发〔2014〕280 号)以及此前联社制定的不
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1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移交书
1-2 抵债资产责任认定移交书
1-3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情况表
1-4 抵债资产责任认定情况表
1-5 关于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基本情况的报告(样本)
l-6 关于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的报告(样本)
l-7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书
1-8 履职尽责声明书
1-9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复议申请书
1-10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复议决定书
1-11 执行通知书
1-12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处罚通知书
1-13 退款申请书
1-14 免除不良资产责任申请书
附件 1-1: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移交书
联社资产保全部 :
经我部鉴别,现发现不良贷款一笔。具体情况如下表:
不良贷款户名 贷款首放时间
贷款余额 欠息(附截
止日期)
转贷次数
贷款形态 形成不良贷
款时间
所属分支机构
根据《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
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特向贵部提请启动不良贷款责任认定
程序。
特此移交。
附件:不良贷款相关资料(复印件)。
移交人(盖章):信贷管理部
负责人:
经办人:
接收人(盖章):资产保全部
负责人:
经办人:
移交日期:
(注:该移交书一式二份,移交部门及接收部门各一份。)
附件 1-2
抵债资产责任认定移交书
联社 :
经我部鉴别,现发现一笔抵债资产须责任认定。具体情况如下表:
抵债资产名称 所属一级机构
抵债金额 其中抵偿本金 利息
抵债时间 处置时间
处置方式 预计损失
不 良 资 产 责 任 认
定时间
根据《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
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特向贵部提请启动抵债资产责任认定
程序。
特此移交。
附件:抵债资产相关资料。
移交人(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接收人(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移交日期:
(注:该移交书一式二份,移交部门及接收部门各一份。)
附件 1-3: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情况表
单位:万元
不良贷款户名 贷款首放时间
贷款余额
欠息(附
截止日期)
转贷次数
贷款形态
形成不良
时间
所 属 一 级 机
构
处置时间 处置方式 预计损失
涉及的有关责任人
调查责任人: 审查责任人: 审批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 领导责任人: 其他责任人:
不良贷款形成及损失产生的主要原因:
联社资产保全部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内审监察部认定意见:
联社内审监察部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联社认定小组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联社主任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联社理事长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注:该认定表一式三份,资产保全部、内审监察部、认定小组各一份。)
附件 1-4:
抵债资产责任认定情况表
单位:万元
抵债资产名称 所属一级机构
抵债金额
其中抵偿本金 利息
抵债时间
处置时间
处置方式 预计损失
涉及的有关责任人
调查责任人: 审查责任人: 审批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 领导责任人: 其他责任人:
抵债资产责任认定的主要原因:
联社资产保全部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内审监察部认定意见:
联社内审监察部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联社认定小组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联社理事长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注:该该认定表一式三份,资产保全部、内审监察部、认定小组各一份。)
附件 1-5:
关于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基本情况的报告(样本)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
根据 XXX 反映的情况,经双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 XXX 社
XXX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不良贷款情况及风险情况(或抵债资产情况及风险情况)
XXX 社于 X 年 X 月 X 日向借款人 XXX 发放贷款 XX 元,期限
XXX 年,贷款用于 XXX,由 XXX 作担保(担保方式)。(多笔贷款
的,可罗列或列表)分别于 X 年 X 月 X 日、X 年 X 月 X 日转贷或借
新还旧共 x 次(落实、重组债务的需注明)。贷款期间,借款人共偿
还贷款 XXX 元,利息 XXX 元。由于借款人不能偿还债务,贷款于 X
年 X 月 X 日形成不良。截至 X 年 x 月 X 日贷款余额 XXX 元,利息
XXX 元,本息合计 XXX 元。(如抵债资产损失,需补充内容:为解
决不良贷款问题,经协商,我社与 XXX 于 x 年 x 月 X 日签订《债务
清偿协议》(编号),……(抵债资产、抵债金额等情况),经调查,
鉴于 XXX 情况,存在 XXX 风险。
二、不良贷款形成及损失产生的原因(或抵债资产责任原因)
…… (分析产生原因)。
特此报告。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复核人(签名): 所在部门:
附件 1-6:
关于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的报告(样本)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
根据资产保全部提供的基础村料,经过调查核实,查明
—…·,上述情况属实。
XXX(责任人)违反了《…….》(文号)第 X 章第 X 条
“………”的规定,存在……..失职(违规)行为,应承担……
责任。
XXX(责任人)违反了《…….》(文号)第 X 章第 X 条
“………”的规定,存在……..失职(违规)行为,应承担……
责任。
特此报告。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复核人(签名): 所在部门:
附件 1-7
编号: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书
同志:
经 年 次 不 良 资 产 责 任 认 定 小 组 审 议 , 认 定 你 在
(户名)不良资产管理中负有责任,存在如下失职/违规行为:
经研究决定,根据《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
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第 X 条对你作出如下处理:
如你认为本认定与事实有出入,请于收到本认定书 10 天内,向
本小组提出复议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出的,视同确认
本认定结果。
特此通知。
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
年 月 日
签收人:
日期:
(注:该认定书一式两份,签收人、认定小组各一份。)
附件 1-8:
履职尽责声明书
本人——,已收悉《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书》(编号:),清楚并
了解本人对借款合同号为 ,借据号为 的新账不良贷款所应
承担的责任及处罚要求。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加下:
一、本人在办理上述贷款业务中均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
级监管、管理部门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职尽责,不存在违法、违
规及失职等行为。
二、本人将按要求及时追回上述不良贷款本息。否则,本人愿意
接受相关处罚。
三、如被查证本人在办理上述贷款业务的调查、发放、后续管理、
追收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及失职等事实,以及由此给农信社造成的
经济损失,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行政责任及赔偿责任,且相关
责任并不因劳动关系的终止而解除。
四、本人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日期:
(注:该声明书一式三份,声明人、贷款所在一级机构、联社不
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办公室各一份。)
附件 1-9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复议申请书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
本人对编号为 XX 号的不良资产责任认定书不服。理由如下:
XXXXXXXX
根据《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
实施细则》第 X 条规定,特向联社申请复议。
附件:证明材料。
申请人:
日期:
附件 1-10
不良资产贵任认定复议决定书
XXX 同志:
你提交的关于对编号为 XX 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书申请复议的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复议申请书》已收悉,经研究核实,维持原责任
认定。
(如变更或撤销原责任认定的,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经 年 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审议,认定你在(户名)不良
资产管理中负有责任,存在如下失职/违规行为:
经研究决定,根据《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
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第 x 条对你作出如下处理:
如你认为本认定与事实有出入,请于收到本认定书 10 天内,向
本小组提出复议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出的,视同确认
本认定结果。)
特此通知。
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
年 月 日
签收人:
日期:
(注:该决定书一式两份,复议申请人、联社认定小组各一份。)
附件 1-11:
执行通知书
XXX 部:
经 年 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审议,根据《湛江市赤坎区农
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第 x 条规定,作
出编号为 XX 号的《不良资产责任认定书》,现特请贵部按规定执行
对该同志的如下处罚:
一、行政处分:
二、经济处分:
(属交纳罚款情形的,由联社内审监察部要求该同志在联社指定
的账户交纳款项的;)
(属扣发工资或其他行政处罚的:由联社人力资源部扣发 XX
年 XX 月—一 XX 月的工资共 XX 元,并向全社通报批评。)
请贵部对 XX 同志下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处罚通知书》。
特此通知。
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
年 月 日
(注:该通知书一式两份,执行部门、联社认定小组各一份。)
附件 1-12。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处罚通知书
XXX 同志:
经 年 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审议,根据《湛江市赤坎区农
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第 X 条规定,
作出编号为 xx 号的《不良资产责任认定书》。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
请复议(或经复议程序),该 XX 号的《不良资产责任认定书》已发
生效力。现根据《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
及追究实施细则》第 X 条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一、行政处分:
二、经济处分:
属交纳罚款情形的:请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联
社内审监察部在联社指定的账户(设置的专户)(户名:,开户行:,
账户:)交纳罚款 xx 元。如你不主动向联社内审监察部在联社设置
的专户交纳款项的,由联社人力资源部直接从你工资中扣罚。
属其他经济处罚的:联社人力资源部将扣发你 XX 年 XX 月
——XX 月的工资共 XX 元。
如你认为本认定与事实有出入,请于收到本认定书 10 天内,向
本小组提出复议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村料。逾期不提出的,视同确认
本认定结果。
特此通知。
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
年 月 日
签收人:
日期:
(注:该通知书一式两份,签收人、联社认定小组各一份。)
附件 1-13:
退款申请书
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
xx 年 xx 月 xx 日,联社对本人作出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经济处罚
后,本人已于 xx 年 xx 月 XX 日挽回损失。具体情况如下:
XXXXX
根据《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
实施细则》第 x 条规定,特向联社申请退款 xx 元。
附件:证明材料。
申请人:
日期:
附件 1-14
免除不良资产责任申请书
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
对于借款人为 XX,金额为 XX 万元的该笔贷款(或抵债金额为
XX 万元,位于 XX 的抵债资产),本人已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应免
除不良资产责任。理由如下:
XXXXXX
根据《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
实施细则》第 x 条规定,特向联社申请免除不良资产责任。
附件:证明材料。
申请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