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美国纺织服装法规
及检测标准
进出口纺织服装培训
纺织服装标示
纺织服装燃烧性能要求
儿童服装机械安全性能要求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
法规要求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建立合法公平的商业环境,
美国对大众消费产品纺织品服装、羊毛产品和毛皮产品的标
签进行了立法规定,相关的法律包括:
纺织品纤维成分鉴别法案(Textile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Textile Act)
羊毛产品标签法案(Wool Products Labeling Act—Wool
Act)
毛皮产品标签法案(Fur Products Labeling Act—Fur Act )
纺织服装标示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根据上述法律要求制定的实施条例:
◦ 纺织品纤维成分鉴别法案实施条例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 the Textile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Textile Rules)--16 CFR 303
◦ 羊毛产品标签法实施条例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 the Wool Products Labeling
Act(Wool Rules)--16 CFR 300
◦ 毛皮产品标签法实施条例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 the Fur Products Labeling
Act(Fur Rules)--16 CFR 301
◦ 纺织服装护理标签的法规
Care Labeling of Textile Wearing Apparel and Certain Piece
Goods -- 16 CFR 423
纺织服装标示
纺织服装标示——纺织品纤维成分鉴别法案
“纤维”或“纺织纤维”是指可以通过诸如机织、针织、编织、
成毡、加捻或成网等多种方式相互交织或粘合,形成纱线或织物
的基本单元;
(1)对于商业销售、广告宣传、或提供商业销售的介入,或为了
介入而进行的加工并进口到美国的任何纺织纤维产品,均应在标
签或发票上显示法案和条例的要求;
(2)如果贴错标签或广告虚假,根据联邦贸易法案可以认为属于
不正常竞争,存在欺诈行为,都是非法的。
(3)本法案不适合于普通承运人、合同承运人,或货物代运人;
从美国到其他任何国家的制品出口;除了虚假的欺骗性的广告,
任何发行商或其他广告代理处或广告传播的媒体等。
纺织服装标示——羊毛产品标签法案
定义和范围
(1)羊毛制品是指制品或制品的一部分包含、或宣称包含、或以任
何形式表示包含有羊毛、或再用羊毛的制品;
(2)羊毛是指取自绵羊或羊羔身上的羊毛、或安哥拉、开司米山羊
的毛发纤维(并且可包括所谓的来自于骆驼、羊驼、美洲驼、小羊
驼的毛发纤维),这些纤维不应是回收织物或毡类的羊毛制品;
(3)再用毛:是指从未被最终消费者以任何形式使用过的机织或毡
类的羊毛产品,最后被还原为纤维状态的纤维;或羊毛或再加工
羊毛已经过纺、织、编或毡合成羊毛产品,在经过最终消费者以
任何形式使用后,最后被还原为纤维状态的纤维。
法案要求
进口到美国的所有羊毛制品,都应该贴成分标签并符合本法案的
其他规定。规定的羊毛制品如果贴错标签的各种商业介入、销售、
运输等都是非法行为,即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定义下的商业中不
公平的竞争方式和不公平的、具有欺骗性的行为。
但在一般程序中装船或运送羊毛产品的普通运输工具或租用的运
输工具;或对于从美国出口到国外,并根据该国家的法律及购买
者的特殊需求来加标签的羊毛产品,所涉及的制造、装船运输、
船运、或提供销售服务的人是本法案不适用的。
纺织服装标示——羊毛产品标签法案
以下情况均为贴错标签的羊毛产品:
(1)使用错误的或欺骗性的印记、悬挂标签、商标或其他
成分标识。
(2)使用的印记、悬挂标签、商标或其他成分标识,没有
附在羊毛产品上或没有显示以下内容:
a)羊毛产品总纤维的质量分数,特有的装饰品不得超过
①羊毛或②再用毛③总纤维重的5%;④其他非羊毛纤维,
如果其含量超过5%要标出它的含量;
纺织服装标示——羊毛产品标签法案
---a) 对于⑤所有纤维的总计:如果其印记、悬挂标签、
商标或其他成分标识所述的纤维成分含量的改变是非人为
的、不可避免的,将不视为非法的贴标签错误
b)羊毛产品中含有非纤维状填充物、填塞物或混合物占总
重的最大比例;
c)羊毛制品的制造者的名字和(或)针对该羊毛制品属于本法
规规定的一个或更多人的名字;
d)加工或制造国家的名称。
纺织服装标示——羊毛产品标签法案
(3)对于羊毛产品中包含其他非羊毛纤维的,如果羊毛的
质量分数没有清晰有效地用语言与数字表示出来。
(4)对于羊毛产品被称为全毛产品的事例,如果羊毛质量
分数没有清晰有效地用语言与数字表示出来,或者,如
果由于羊毛产品上有不超过5%的装饰物而使羊毛的质
量分数未能达到100%。
纺织服装标示——羊毛产品标签法案
定义和范围
(1)毛皮(Fur):指动物的皮,或处在加工状态附有毛皮纤维
原皮,但不包括这些皮加工成皮革,或经处理的附着毛的皮
革。
(2)用过的皮(Used fur):是指毛皮不管什么样形式,已经被
最终消费者穿着。
(3)毛皮制品(Fur product):指任何部分或全部用皮或用过
的皮做的服装。
(4)废皮(Waste fur):指的是耳朵、喉咙或小的部分。
纺织服装标示——毛皮产品标签法案
法案要求
无论是输入、用于商业加工、销售及广告,只要
贴错标签、或采用虚假的、或欺骗性的广告和发票都属于
违法,但该法案不适用于普通的货运者或运输公司。
纺织服装标示——毛皮产品标签法案
违反本法案的情况
下列情况认为属于错用标签(Misbranded fur
products)、虚假的广告和发票。在标签、广告和发票上如
果发现:
◦ (1)没有动物的名称;
◦ (2)没有显示毛皮是用过的皮或包含有用过的皮;
◦ (3)没有指出毛皮或其产品是漂白的、染色的或人工染色的;
◦ (4)没有显示产品包含有整个或部分的爪子、尾巴、腹部或
废皮;
◦ (5)显示的动物的名称不是规范的名称;
◦ (6)没有显示进口国家的名称。
纺织服装标示——毛皮产品标签法案
纺织服装标示——16 CFR 300、303
(a)应包含一个纤维含量的标签,并用规定的纤维名称来标注,以含量
的多少降序排列。如粘胶65%/涤纶35%。如果是单一纤维,可以用“全
部”(all)代替“100%”。
纤维含量的标注,仅限于纱线、织物、服装和由纤维组成的家用品。别
的如由塑料、玻璃、金属或皮革等制成的拉链、纽扣等不包括在内。
纤维含量小于5%只要标写“其他纤维”(other fiber or other fibers)
即可。但以下情况例外:
① 毛或再用毛必须列注其名称和百分比,尽管它的比例小于5%。即毛
和再用毛无论比例是多少,总是须标出的。
②当纤维具有某种特殊功能时,应该标注其名称和比例,如96%醋酯纤
维/4%弹性纤维。
(b)装饰物(Ornamentation):指“在纱线与织物上形成一个可辨
别的图案的纤维或纱线”。
纤维含量小于5%时可不做含量标记,如“60% Cotton/40%
Rayon/Exclusive of Ornamentation”。
当然,你也可以列出装饰性纤维相对于主要纤维的百分比,如“70%
Nylon/30% Acetate,Exclusive of 4% Metallic Ornamentation”
或“ 100% Rayon,Exclusive of 3% Silk Ornamentation”。还有
“Body: 100% Viscose,Ornamentation: 100% Silk”。
纺织服装标示——16 CFR 300、303
(c)衬里和夹层(Linings and interlinings):一般要求单
独列出,如“Shell: 100% Nylon,Lining: 100% Polyester”
(d)不同部位的纤维含量(Sectional disclosure of fiber
content):可列出各部位的含量,如“Red: 100% Nylon,
Blue: 100% Polyester,Green: 80% Cotton, 20% Nylon,
Ornamentation: 100% Silk”。
(e)起绒织物(Pile fabrics):可以绒部与底布分别表示,
也可以作为整体表示。如“100% Nylon Pile,100% Cotton
Back或Back is 60% of fabric and pile 40%”。
(f)双组分或多组分纤维:须确定是否为双组分或多组分纤维
纤维,如“100% Biconstituent Fiber(65% Nylon, 35%
Polyester)”。
纺织服装标示——16 CFR 300、303
(g)特种动物毛,棉纤维等的标注。
(h)纤维的商标(Fiber trademarks ):当使用纤维
的商品名时,另外要增加纤维的学名,如“80% Cotton,
20% Lycra® Spandex”。如果用学名,又有纤维的商品
名,可以先列学名,后列商品名,如“80% Cotton,20%
Spandex,Made in the USA,Lycra® Spandex,
Lycra® for Fit”。
(i)未知纤维:如果不能确定产品由什么纤维做成,如
全部或部分来自于废料、下脚料等,可以指出。如“100%
unknown fibers—rags”,“100% miscellaneous
pieces of undetermined fiber content”,“45% Rayon
,30% Acetate,25% Unknown fiber content”等。
纺织服装标示——16 CFR 300、303
纤维含量的允差
纺织制品(Textile products):3%(单一纤维没
有允差)
羊毛制品(Wool Products):该法案没有提及允
差,但FTC从实用的角度,允许别的纤维相对于毛
纤维有3%允差。
纺织服装标示——16 CFR 300、303
2.原产地(Country Of Origin)
完全在国外生产的进口产品,须标明进口国名;
美国制造“Made in .”(纤维和加工均在美国);
美国制造及说明(美国加工、材料进口);
部分在美国制造,部分在其他国家制造,两个方面均须注明[如进口
面料美国整理,"Imported cloth, finished in USA”。
国家名应该用英文标注。
注:美国海关对于原产地要求与纺织纤维和毛产品法案不同。如FTC
条例只有进入消费者时才有标签的要求。而海关要求未整理的产品也
要原产地。加工商和进口商必须满足FTC和海关的要求。
纺织服装标示——16 CFR 300、303
3.加工商、进口商和零售商的确认(Identification of
Manufacturer, Importer, or other Dealer)
对进口产品,须有国外加工商的名称,进口商的名字或
RN (Registered Identification Number),或批发商的
RN,最终零售商的RN。
纺织服装标示——16 CFR 300、303
纤维名称
贸易委员会认可在标识化学纤维时必须使用的名称是
的规定以及国际标准ISO 2076:2010 “纺织品—化学纤维—通
用名称”中列出的纤维名称及相关定义。
有些纤维名称在国际标准和美国贸易委员会中有所不同,如:
ISO 贸易委员会
粘胶 viscose rayon
氨纶 elastane spandex
纺织服装标示——16 CFR 300、303
皮革产品的标签要求:
需标有动物的名称或国家名称后加动物名称,如
(“Russian Mink”);加工商、进口商、分销商或零售
商的名称或RN;进口国家名称;没有经过染色、漂白或
人工染色,可标写“天然(natural)”。
标签的结构
大小为(1¾ × 2¾ inches 即 × 7 cm);耐久性好;
文字为12号字体;次序为是否天然或漂白,染色;动物
的名称;毛皮产品的组成;原产地;加工商或零售商的
RN。
纺织服装标示—— 16 CFR 301
纺织服装标示—— 16CFR 423
美国国内的制造商应在产品销售前加贴护理说明,进口商
必须确保进口的相关商品在美国销售之前加贴护理说明,
但在商品进入美国时不一定加贴。
1. 适用范围
该法规适用于纺织服装及面料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包括
管理或控制相关产品制造或进口的组织和个人。要求纺织
服装及面料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在销售中,应按照规定使用
护理标签,以及提供规范的维护说明;并且要求在护理标
签中标注洗涤、漂白、干燥、熨烫方式以及要求的警示语
句。
护理标签(care label)是指包括常规维护信息和说明
的耐久性标签或标记,以不与产品分离的方式附于或固定
于产品上,并且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内保持清晰。
标签上护理信息的表达
(1) 术语
只要合适的术语能清楚正确地描述常规维护程序及符合此法规的
要求,则该术语可以用在护理标签或护理说明上。具体术语可参考美
国材料和试验协会的标准ASTM D 3136《服装、纺织品、家具织物
和皮革制品护理说明标签的标准术语》。
(2) 符号
纺织品的护理符号是以简单易懂的图形描述对纺织品等产品的维
护说明,减少了对文字说明的依赖性,购买者通过符号即可了解产品
的维护方法。具体的符号可参考美国材料和试验协会的标准ASTM D
5489《纺织产品护理说明的符号指南》。
(3) 术语与符号的组合
适当的符号添加适当术语后,只要符合法规的要求,则该组合可以用
在维护标签或维护说明上。
3. 与易燃性法规的冲突
若此条例与易燃性织物法令下的任何法规存在冲突,则应遵守易
燃性织物法规。
纺织服装标示—— 16CFR 423
纺织服装燃烧性能要求
易燃织物法案 (FFA)
服用纺织品易燃性标准:16 CFR 1610
儿童睡衣易燃性标准: 16 CFR 1615&1616
地毯与小地毯表面易燃性标准: 16 CFR 1630 &1631
床垫和床垫护垫(烟燃)燃烧性能标准:16 CFR 1632
整套床垫(火燃)燃烧性能标准:16 CFR 1633
纺织服装燃烧性能要求——易燃织物法案
1953年美国国会颁布了可燃织物法, 法令规定禁止
进口以销售为目的的、具有高度易燃性的服用品。
1954 、1967、1972进行了修订。
法律责任
在美国本土制造、出售、或为销售供货、向美
国进口、推销、运输任何不符合根据本法规而制定的
适用标准和条例的产品、织物或相关材料的行为都是
非法的,视为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和欺骗性行为
豁免
该法案不适合于任何输出美国的产品,除非消费
者产品委员会认为该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会产生对人体
不可避免的伤害;或该产品进口到美国进行后加工如
印染,然后再从美国出口的情况 。
纺织服装燃烧性能要求——16 CFR 1610
适用范围:所有用于穿着的服饰及材料,帽子、手套、鞋
子除外。
测试方法:45°法
评定指标
按燃烧速度分为Ⅰ级、 Ⅱ级、Ⅲ级
样品分级概括
纺织服装燃烧性能要求——16 CFR 1610
原始状态测试的一级或二级样品必须进行洗涤,先进行干
洗后,再进行水洗。
洗涤完成后,用洗涤好的样品重复整个测试步骤
样品最终分级
纺织服装燃烧性能要求——16 CFR 1610
纺织服装燃烧性能要求——16 CFR 1610
豁免:
根据标准规定的条款进行多年检测,其结果均为合格的
产品及其相应的织物材料予以豁免,获得豁免的产品或织物
包括:
①一般织物:不管纤维含量是多少,单位重量≥
oz/y2;
②所有织物:无论是一般织物还是起绒织物,不管纤维
含量是多少,只要是完全由下列纤维制成的:聚丙烯腈纤维
(腈纶)、改性腈纶、尼龙、烯烃类纤维、聚酯和羊毛纤维。
通常违规产品
极薄的100%人造棉/丝裙和围巾
极薄的100%真丝围巾
100%粘纤雪尼尔毛绒衫
粘纤/尼龙雪尼尔和长毛毛绒衫
涤纶/棉花和100%棉花起绒服装
100%棉花毛圈织物浴衣
样品要求
成人服装:1件
成人内衣裤:3-5件
纺织服装燃烧性能要求——16 CFR 1610
纺织服装燃烧性能要求——16 CFR 1615&1616
◦ 16 CFR part 1615:0-6X;16 CFR part 1616:7-14X
◦ 标准的目的:防止儿童受到烧伤。
◦ 标准要求:儿童睡衣必须阻燃,移离小火焰后不继续燃烧
◦ 适用范围:睡衣、睡裤或相似的服装如罩衣等。尿布、内衣
裤、婴儿服装等除外
◦ 豁免的婴儿服装:
尺寸9个月或更小;
一件套衣服的尺寸长度不超过 cm (”);
二件套衣服的尺寸每件长度不能超过 40 cm(”) ;
测试方法:垂直燃烧法
评定指标:
取5块试样进行燃烧试验,
平均炭化长度不超过(7in),
没有一个试样炭化长度为
(10in)
标签要求:产品标签和包装标签
WEAR SNUG-FITTING
NOT FLAME RESISTANT
For child’s safety,garment should fit snugly.
This garment is not flame resistant.
Loose-fitting garment is more likely to catch fire.
纺织服装燃烧性能要求——16 CFR 1615&1616
测试样品要求
测试样品应该包括织物,接缝,和装饰物
测试由几件试样组成,每件试样包括5个样品
如果样品通过原始状态测试,洗涤样品50次后测试洗过的
样品。
婴儿睡衣(套):2-3件(套)
3T-6T儿童睡衣:1-2件(套)
7T以上儿童睡衣:1件(套)
注:
由于出口法检实验室流程为5个工作日,无法满足洗涤样品
50次的要求,因此现在实验室仅为原始状态测试
纺织服装燃烧性能要求——16 CFR 1615&1616
通常违规产品
极薄服装
极薄的真丝服装
粘纤/尼龙雪尼尔和长毛浴袍
涤纶/棉花和100%棉花起绒睡衣
100%棉花毛圈织物浴衣
纺织服装燃烧性能要求——16 CFR 1615&1616
16 CFR 1630适用范围
家庭、宾馆、办公场
所使用地毯、小地毯、
垫子
单向尺寸大于 m、
表面积大于 m2
的地毯。
纺织服装燃烧性能要求——16 CFR 1630
测试方法:片剂燃烧法 No. 1588六亚甲基四胺
评定标准
◦ 单个试样燃烧或阴燃范围未达到距离孔径边缘的
() 范围以内的则判定合格
◦ 如果8个试样中有7个或以上合格,则判定该地毯和毯子试
样合格
标签要求:如果地毯或其纤维经阻燃整理,应标明字母“T”
纺织服装燃烧性能要求——16 CFR 1630
小地毯:指单向尺寸不大于、表面积不大于
的地毯(6ft/24ft2的地毯)
不同之处:标签
进口到美国的小地毯,若没有达到要求,须在标签
上写明:“易燃(没有满足美国商务部标准:勿靠近
火源使用) ”
[FIAMMABLE (FAILS OF COMMERCE
STANDARD FF ):SHOULD NOT BE USED NEAR
SOURCES OF IGNITION]
纺织服装燃烧性能要求——16 CFR 1631
1. 适用范围:在美国生产的或进口到美国的所有床垫,
包括成人、青年人、婴儿床垫(包括便携式婴儿床垫) 、双
层床床垫、充水床垫和气垫、沙发床垫等。但不包括睡袋、
枕垫、充液体或气体的褥罩(如褥罩和垫芯间不含装饰物
的水床和气垫等) 、睡椅、以及儿童用品类衬垫诸如婴儿
车垫、摇篮垫、婴儿背椅用垫和躺椅垫等。
2.要求:
(1)从最近的香烟灼热点开始测量,如果任何方向的炭
长都不大于5. 1 cm,则认为通过此项测试。
(2)经阻燃剂整理的制品应该在标签上标明字母“T”
纺织服装燃烧性能要求——16 CFR 1632
16 CFR 1632最新变动
◦ 2010年11月1日,CPSC发布了床垫及其衬垫物易燃性
标准16 CFR 1632的修订提案,并于11月8日通过
WTO发布通报G/TBT/N/USA/590。
◦ 原因:原标准中规定的用于床垫标准性能测试的点火源
香烟已不再生产。委员会提议修订床垫标准,要求一种
标准参考物质香烟,这种香烟是由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
研制,作为床垫标准测试用点火源的。
纺织服装燃烧性能要求——16 CFR 1632
16 CFR Part 1633 是以加
州TB 603基础而推出的联邦
法规,于2006年2 月16日
通过,将于2007年7月1日起
生效实施。
适用于床垫、床架。
测试方法:喷燃器燃烧试验
纺织服装燃烧性能要求——16 CFR 1633
技术要求:
(1)受测床垫在30 min的测试中,其峰值热释放值不得超过
200 kW;
(2)测试前10 min热释放总量不得超过15MJ;
(3)制造商必须按照规定的方法测试至少三个样品,如果有
一个样品未能同时满足上述两项要求,则判定为不合格。
此外,该法规还对质量控制、记录保存、标签等作了要求。
纺织服装燃烧性能要求——16 CFR 1633
文件和标签要求
◦ 所有在美国境内制造、进口、销售床垫的厂商都必须以
文件和标签来证明产品符合或高于标准要求 。
◦ 产品上要求附上永久标签
厂商名称、地址
产品型号、生产日期
合格证明书。
纺织服装燃烧性能要求——16 CFR 1633
1.《消费品安全法案》简称CPSA
主要包括:42条(第1条-第42条)
2.《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简称CPSIA或
主要包括:47条(第101条-第108条,第201条-第239
条)
第一章 儿童产品安全 8条(第101条-第108条)
第二章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改革 39条(第201条-第239
条)
3.《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的改革法案简称. 2715
主要包括:11条(第1条-第6条,第7条-第11条)
第一章 儿童产品安全 6条(第1条-第6条)
第二章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改革 5条(第7条-第11条)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
定义:
①“儿童产品”:为12岁或以下儿童设计并生产的消费品。
②“儿童玩具”:为12岁及以下儿童玩耍使用而设计的消费品。
③“儿童护理产品”:为3岁及以下婴幼儿设计,用于辅助睡
眠、进食、吸吮或长牙的产品。
④“可放进口中”的玩具:指某部分可被儿童放入口中吮吸或
咀嚼的玩具。如果只能用舌头舔及,则不被视为可放入口中。
如果玩具某部分的尺寸小于5厘米,则被视为可放入口中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HR4040
适用范围:儿童产品中所使用的各类材料 。
常规违规样品:儿童服装中拉链、装饰品、纽扣及涂层等
(第101章——铅含量)
物质 范围 要求 生效日期 备注
铅
基材
≤600ppm
豁免:不能被儿童
接触到的部件。
但是油漆、涂层或
电镀层不可视为基
材的有效隔离物。
≤300ppm
≤100ppm
表面涂
层
≤90ppm
当涂料样品的质量
小于10mg或面积小
于10cm2时,仍然
需要进行检测。
(第102章—第三方检测)
适用范围:
所有涉及到儿童产品安全法令法规的产品。这些法令法规
包括《消费品安全法案》及本改进法案及其他类似法案、禁令、
强制性标准、规章、规定和其他CPSC强制执行的法案。
条款要求:
1、生产商及进口商都必须通过检测或抽检的基础上获得其
产品的符合性证书,证明其产品符合所有的规定、禁令、标准
及法规的要求。
2、列明产品所能够满足的规定、禁令、标准及法规的名称。
生效时间:
CPSIA颁布90天后生效。(2008年11月12日)
第三方检测制度执行的时间表:从 CPSC建立并公布从事儿
童产品第三方检测机构具备的条件开始,90后新生产的产品应送
到具备资质条件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同时CPSC在规定时限
内公布相关的合格评定标准:
(第102章—第三方检测)
消费品 合格评定标准 第三方测试要求
含铅涂料
安抚奶嘴和婴儿床
小物品
金属珠宝
婴儿跳床,学步车及蹦床
300ppm铅含量(基材)
其他涉及儿童产品法规的
产品
(第103章—追踪标签
)
2009年8月14日,儿童产品生产商必须在产品及其包装上
加贴永久性的标识。
标识中应包括:生产日期、地点、批次信息(批次号、流
水号及其它识别信息),最终消费者借助该标识能够追溯
产品的生产信息。
(第104章—耐用保育产品)
条款要求:
一、标准
1、安全标准:SPSC将对现行的标准进行审核和评估。第
二步将采取更为严格的自愿性标准。
2、在CPSIA颁布后一年内的每6个月至少颁布2种婴幼
儿耐用品和儿童学步车的标准。
二、注册
1、随产品一起为消费者提供一份已付邮资的消费者登
记表
2、制造商应保存产品持有人的登记表,包括持有人的
姓名、地址、电子邮箱及其它联系信息,以提高产品召回
的效率
3、在婴幼儿耐用品和儿童学步车上永久标注制造商的
名称和联系方式、产品名称及数量、生产日期等信息
4、制造商应保存登记表至少6年
耐用保育产品指:
全尺寸及非尺寸婴儿床
幼儿床
高脚椅、升降椅、悬挂椅
沐浴凳
围护儿童用的门槛及围栏等
游乐园
固定活动区
婴儿背带
婴儿车
学步车
秋千
摇篮车及摇篮
(第104章—耐用保育产品)
适用范围:零售商,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或OEM生产
商
条款要求:
任何含有直接购买方式或订购产品信息内容的产品广告,
必须在产品上或产品旁边标明《联邦危害物质法案》
(FHSA)要求的相关适用警告语。
法规规定了产品广告中警告语必须使用的语言、格式和分
布位置。制造商、进口商或OEM生产商有义务把这一产品广
告的要求告知零售商,零售商也应主动向供应商咨询相关内
容。CPSC在该修正案颁布90天内,制订并颁布针对这一要求
的法规。法案生效120天后,本条例要求适用于网络广告;
法案生效180天后,本条例要求适用于产品目录和其它印刷
材料。
(第105章—广告)
(第106章—强制性安全标准)
CPSC对特殊玩具、部件和风险的规则制定对以下的内容依据安
全要求、安全标签要求和测试方法检查和评估ASTM F963或替
代标准的可行性:
通过摄取或吸入儿童产品中的可吞食物引起的内伤或外伤的风险
毒性物质
球形玩具
半圆形物体
绳、带子和橡皮绳
电池操作玩具
条款要求:
①永久禁令---禁止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中的三种邻苯二
甲酸盐(DEHP、DBP和BBP)含量超过%
②临时禁令—禁止所有可放入口中的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
产品中的三种邻苯二甲酸盐(DINP,DIDP和DnOP)含
量超过%
③研究---要求CPSC指定一个慢性危害顾问小组
(CHAP)研究和评估所有邻苯二甲酸盐(单体或化合物)
或其替代物对儿童的潜在健康影响。一旦得出对儿童健
康有潜在影响,会有更多的增塑剂被限制。
常规违规样品:3T以下婴幼儿服装中塑料拉链、塑料装饰
品、塑料纽扣/搭扣、牙胶、防滑装置及PVC涂层等
(第108章—邻苯二甲酸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