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及不动产抵押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担保(抵押)行为的风险防范,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运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本着慎重、严格、可操作的精神,现就(集团)公司的对外担保(抵押)具体规定如下:
一、担保(抵押)是指担保人(抵押人)和债权人之间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抵押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责任的行为。
二、对外担保(抵押)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㈠ 与(集团)公司有较长时期正常业务交往,有诚信的单位;
㈡ 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和银行信誉具有A 级的企业或单位;
㈢ 相互对等担保(抵押)的单位;
㈣ 董事会决议中认可为其担保(抵押)的单位。
三、对外担保(抵押)的程序:
㈠ 要求担保(抵押)的单位,必须
1、提前3-7天上报申请担保(抵押)的请示文件,说明用途,并填写担保(抵押)表;
2、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工商登记、企业法人代码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3、提供最新或最近的真实的财务报表;
4、提供依法可以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或可以操作的反担保。
㈡ 担保(抵押)审核部门先后程序为办公室、律师、资财部。
1、办公室负责所需资料、担保(抵押)条件的收集和审核;
2、律师负责对所有法律文本的审阅;
3、资财部负责企业资产状况和信用或抵押担保的审核。
四、对外担保(抵押)的审核和审批权限:
㈠ 凡一次性担保(抵押)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
㈡ 凡一次性担保(抵押)金额在1000~2000万元的(含2000万元)由2/3以上董事会签同意,董事长签署批准;
㈢ 凡一次性担保(抵押)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由全体董事会签批准。
五、对外担保(抵押)的管理和责任:
㈠ 资财部应建立担保(抵押)档案,建立担保(抵押)明细台帐,管理好有关合同资料。定期(每月)了解被担保(抵押)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有情况立即报告,减少担保(抵押)风险。各单位的对外担保情况要纳入(集团)公司资财部的网络管理。
㈡ 下属企业之间或对外担保(抵押),需报上级公司审批。
㈢ 当担保(抵押)到期或之前,被担保(抵押)人无法偿还债务时,由资财部提出,法律部门应立即采取资产保全措施。
㈣ 对违反对外担保(抵押)条件和审批权限擅自对外担保(抵押)的个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进行必要的经济罚款。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规定解释权属(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
七、本规定自董事会批准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