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贷款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 贷款业务概述
第二节 单位贷款业务的核算
第三节 个人贷款业务的核算
第四节 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核算
第一节 贷款业务概述
一、贷款业务的意义
二、贷款的种类
三、贷款的发放、偿还方式及核算原则
四、贷款帐户的开立手续
一、贷款业务的意义
贷款,是指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
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贷款业务,是银行作为贷款人,按照一定的贷
款原则和政策,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提供给借款人使用的一种信用活动。
贷款是银行最主要的盈利资产,也是银行传统
的核心业务。
二、贷款业务的种类
(一)按贷款对象的主体性质分类
单位贷款和个人贷款。
(二)贷款按发放的期限不同分类
短期贷款、中期贷款 、长期贷款
(三)按贷款的保障条件分类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担保贷款按担保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
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二、贷款业务的种类
(四)按贷款的质量和风险程度分类
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
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又统称为不良贷款
(五)按贷款本息是否逾期超过一定天数
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
(六)按银行发放贷款的自主程度分类
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七)按贷款的用途分类
银行贷款的用途非常复杂,贷款用途本身也可以按不同
的标准进行划分。
三、贷款的发放、偿还方式及核算原则
(一)贷款的发放、偿还方式
1.银行贷款的发放方式
(1)单位贷款的发放方式
①贷款转存
是指借款单位在核定的贷款指标额度内,按合同
规定填制借款转存凭证,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存入在本
行开立的有关存款户;
银行按实际转存的贷款和占用时间计收贷款利息。
贷款转存是银行支付各项贷款的基本方式。
三、贷款的发放、偿还方式及核算原则
②逐笔核实支付,
是指借款单位在核定的贷款指标范围内,根据
实际需要逐笔支取贷款;
银行按实际支用额和时间计收贷款利息。
逐笔核实支付贷款只适用银行经办的长期投资
贷款。
三、贷款的发放、偿还方式及核算原则
(2)个人贷款的发放方式
①直接提款
即依据借款合同将贷款划转到借款人在经办行
开立的储蓄存款账户。
②专项提款
即依据借款合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直接划转到
银行特约商户(或学校)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
户。
三、贷款的发放、偿还方式及核算原则
2.贷款偿还方式
(1)一次性偿还
是指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
的贷款,一般说,短期的临时性、周转性贷款都
是采取一次性偿还方式。
(2)分期偿还贷款
是指借款人按规定的期限分次偿还本金和支付
利息的贷款。这类贷款的期限通常按月、季、年
确定,中长期贷款大都采用这种方式。
三、贷款的发放、偿还方式及核算原则
(二)贷款核算的基本原则
1.短期贷款本金按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期末,按照
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 。
2.中长期贷款的核算,遵循四个“分别核算”的原则:
(1)本息分别核算。
(2)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分别核算。
(3)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分别核算。
(4)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
3.银行发放的贷款应当在期末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
提贷款损失准备。
四、贷款的管理周期及规定
(一)信用贷款的管理周期及规定
1.贷款的申请
借款人申请信用贷款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交《借款申请
书》,申请书上必须填写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
和还款方式等内容,并向银行提供以下资料:①借款人基
本情况;②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
会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③原有不
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④如申请中长期贷款,则还
必须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
情况的报告、在开户银行存入了规定比例资金的证明、经
有权单位批准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或开工通知书等。
四、贷款的管理周期及规定
2.贷款的审批及借款合同的签订
银行信贷部门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
度进行贷款的审批。经审批同意贷款后,银行(贷款人)应
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上应注明贷款种类、贷款用
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
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贷款的管理周期及规定
(二)保证贷款的规定
借款人申请保证贷款除按一般程序向银行提交《借款
申请书》及其他材料外,还应提供保证人基本情况及保
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经信贷部门审查认可
并同意贷款后,银行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
应明确借款人、保证人和银行三方之间的权利及义务关
系。在审查合同保证的有效性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资格;
2.保证人的资金实力及保证意愿;
3.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
4.保证的法律责任。
四、贷款的管理周期及规定
(三)抵押贷款的规定
1.贷款的申请
借款人申请该类贷款时,应填写《质押或抵押贷款申请
书》注明质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格、质量等,同时向银
行提供质押物清单及有处分权人的同意质押、抵押的证明。
其余提供的资料与信用贷款基本相同。
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
定着物;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
上定着物;④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
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⑤抵押人依法有
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四、贷款的管理周期及规定
2.抵押贷款管理的规定
(1)严格选择抵押物
银行发放贷款,对抵押物的选择应遵守以下原则:价格变动
较小;易于出售变现;易于保管,不易变质损坏;容易识别鉴
定和估价;抵押物中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机器设备、交
通工具以及其他财产应当参加财产保险。
(2)认真验证产权证明
对用于抵押的财产应认真查验产权证明文件,确保产权证明
的真实性、有效性,防止欺诈行为,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3)准确评估抵押物价值
抵押物价值可以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必要时委托有评估资
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还需由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评估
结果予以确认。
四、贷款的管理周期及规定
(4)合理确定抵押率
抵押率是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自然或经济的贬值因素、
法定和约定的处理费用扣除后的估算值及现值的比例。
抵押率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遵从有关规定。
(5)完整填列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清单”一式三份,每份抵押贷款合同附一份。
(6)做好抵押物的登记与保管
《担保法》要求登记的抵押物必须登记。抵押物由债务
人保管的,债权人应经常检查抵押物的维护和保管情况,
确保完好无损。
四、贷款的管理周期及规定
(四)质押贷款的规定
可以用于质押的动产或权利,包括以下四类:①货物,
如企业或个体户经营的商品;②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③依法可以
转让的股份、股票;④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五)抵(质)押贷款审批及借款合同的签订
银行除按信用贷款审批手续进行审核外,还应审核质、
押物。审批同意后,应由抵押人(或出质人)与银行签
订抵押合同 (或质押合同),并依法办理登记。
五、贷款账户的开立手续
1.贷款账户开立的主要依据是贷款合同和管理行核定
的贷款指标。审核贷款合同副本和核定贷款指标通知。
2.审查无误后发给借款单位空白印鉴卡一式三联,登
记表外单证登记簿,由借款单位经办人签收。同时,填
写表外科目付出凭证,销记表外科目账。会计分录:
付出:重要空白凭证——印鉴卡户
3.开户单位按规定填写印鉴卡(账号一栏不填),正
面加盖预留银行印章,背面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后交回开
销户经办员。
五、贷款账户的开立手续
4.根据贷款合同和指标,确定贷款科目名称,在
计算机开户子系统中将科目号、账号、顺序号、借
款单位名称、主管部门、计息标志、利率、逾期利
率、核批指标行、贷款起止日期、扣息户账号等内
容输入计算机。如果是单位分期还款的,应分别开
立贷款账户,登记贷款日期及金额。将计算机生成
的贷款户账号填写到印鉴卡各联。
第二节 单位贷款业务的核算
一、发放贷款的核算
二、收回贷款的核算
三、不良贷款的核算
四、贷款利息的结计与核算
一.贷款发放的核算
1.信用(保证)贷款发放的账务处理
借款合同 贷款明细帐
借款人 信贷、会计
借款凭证 借款人四(回单)
借:贷款-短期贷款-××单位贷款户
或:贷款-中长期贷款-××单位贷款户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单位存款户
一.贷款发放的核算
2.抵押(质押)贷款发放的账务处理
抵押借款合同 贷款明细帐
借款人 信贷、会计
借款凭证 借款人 (回单)
借:贷款-抵押贷款-××单位抵押(或质押)贷款户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单位存款户
二、收回贷款的核算
1.信用与保证贷款收回的核算
转账支票 存贷款分户帐
借款人 会计
还款凭证 借款人 (回单)
借:吸收贷款-活期存款-××单位存款户
贷:贷款-短期贷款-××单位贷款户
或:贷款-中长期贷款-××单位贷款户
贷:利息收入(最后一期利息收入)
二、收回贷款的核算
(2)逾期贷款的核算
逾期贷款,是指到期应收回而未能收回的贷款。
贷款逾期时,会计部门应在贷款到期日营业终了前,
根据原借据编制特种转帐凭证,将原贷款转入逾期贷款
帐户。会计分录:
借:逾期贷款-××单位贷款户
贷:贷款-短期贷款-××单位贷款户
(或)贷款-中长期贷款-××单位贷款户
二、收回贷款的核算
(3)非应计贷款的核算
A. 本金的处理
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当贷款按期限核算的本金或利
息逾期90天时仍未收回,或按质量进行五级分类结果被
确认为不良贷款时,应转入“非应计贷款”科目单独核
算。会计部门根据经审核确认不良贷款的相关单证,制
特种转帐凭证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非应计贷款-××单位贷款户
贷:逾期贷款-××单位贷款户
二、收回贷款的核算
B.利息的处理
转为非应计贷款核算的贷款,应相应地停止确认“利
息收入”。并将逾期90天尚未收回的应收利息,或应收
利息虽未逾期90天,但其本金已转为“非应计贷款”的
应收利息转为非应计利息。会计分录:
借: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户
贷:应收利息——应收××单位利息户
二、收回贷款的核算
4.抵(质)押贷款的回收
转账支票 存贷款分户帐
借款人 会计
还款凭证 借款人 (回单)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单位存款户
贷:贷款-抵押贷款-抵押(或质押)贷款户
贷:利息收入(最后一期利息收入)
二、收回贷款的核算
抵押贷款到期不能收回,对抵(质)押物的处理
银行将抵(质)押物从表外科目“代保管有价值品”转
入“代处理抵(质)押物”科目核算,同时将贷款转入“
逾期贷款”帐户,向借款人发出“处理抵(质)押品通知
单”,按规定计收罚息。
付出:代保管有价值品-××单位户
收入:代处理抵(质)押物-××单位户
借:逾期贷款--××单位逾期贷款户
贷:贷款-抵押贷款-抵押(或质押)贷款户
二、收回贷款的核算
如果贷款逾期一个月,借款人仍不能偿还贷款本期,经
催收无效,银行有权根据合同将抵(质)押品变卖处理。
抵押品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扣取相关费用后,超过贷款
本金和利息的,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
借:库存现金等科目
贷:逾期贷款--××单位逾期贷款户
应收利息
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单位存款户
三、贷款利息的计算与核算
(一)贷款利息计算的有关规定
1.短期贷款利息的计算
短期贷款,按贷款合同签定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
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短期贷款利息计算按结息期不同,分定期结息和逐笔结息。
定期结息,是指银行在规定的结息期结计利息,按季结息的,
为每季度末月的20日;按月结息的,为每月20日。
逐笔结息,是指银行在借款单位还款日,按实际放款天数,
计算贷款利息。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
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
清偿时,利随本清。
三、贷款利息的计算与核算
2.中长期贷款利息的计算
中长期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根据贷款合同确定
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
每满一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
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
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
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
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三、贷款利息的计算与核算
3.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
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
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
4.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
权按原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三、贷款利息的计算与核算
(二)贷款利息的核算
1.定期结息的计息方法与核算
定期结息,每月或每季度末月20日结息日,到期营业终
了,计算各贷款帐户的利息。计息方式分贷款科目余额
表计息和乙种帐页计息两种。其基本原理与单位活期存
款计息方法相同。
其公式为:贷款利息=累计贷款计息积数×日利率
结息日,银行计算利息并编制贷款利息清单(一式三联)
,直接从借款单位存款帐户中扣收。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单位存款户
贷:利息收入
三、贷款利息的计算与核算
2.逐笔结息的计息方法与核算
逐笔结息时,银行在贷款到期还款日,按实际放款天数,
计算贷款利息。它是银行应在借款单位到期还款时,按
放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前一天止的贷款天数,计算贷款
利息。
其计算公式为:贷款利息=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
采用这种方法为了正确核算银行的经营成果,应按季预
提利息入账。结息日计提贷款利息:
借:应收利息-××单位贷款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三、贷款利息的计算与核算
(三)逾期利息的核算
贷款逾期90天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收入停止计入当
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对于已计提的贷款应计利
息。在贷款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或应计利息逾期90天
后仍未收回的,必须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纳
入表外核算。
第三节 个人贷款的核算
一、个人贷款的种类
二、个人贷款的有关规定
三、发放贷款的核算
四、归还贷款的核算
五、个人贷款利息的核算
一、个人贷款的种类
个人贷款是指银行对个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或个人
其他支出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个人贷款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1.个人存单和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质押贷款)
2.个人住房贷款
3.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
4.个人住房装修贷款
5.个人汽车消费贷款
6.个人助学贷款
7.信用卡透支贷款
二、个人贷款的有关规定
1.个人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
国公民。
2.发放个人贷款坚持的原则: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
质押贷款坚持“先存后贷,存贷结合,存单质押,到期归
还,逾期扣收”的原则;其它品种的个人贷款坚持“有效
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3.可用于办理个人贷款的抵押物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
具有完全产权的房屋、汽车等(必要时需办理保险)。
4.可作为质押品的存单限于整存整取、存本取息本外
币定期储蓄存单和其他依法可用于质押的储蓄存单;可作
为质押品凭证式国债指财政部发行的由银行承销的允许质
押的未到期凭证式国债。
二、个人贷款的有关规定
5.个人贷款的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6.借款人如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经
办行,并征得经办行的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当亲自在
经办行办理手续。
7.借款本息偿还完毕,所签订《借款合同》自行终止。
经办行在《借款合同》终止三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
续,并将物权证明等退还给借款人。
三、发放贷款的核算
(一)发放的处理
经办行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提交的会审单、借款合同
副本及“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经审查无误后,
据以开立贷款明细账户。
贷款发放方式:
直接提款
专项提款
三、发放贷款的核算
1.直接提款方式的
借: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户
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户
贷款-个人质押贷款-××借款人户
贷:吸收存款-活期储蓄存款-××存款人户
三、发放贷款的核算
2.专项提款方式的
借: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户
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户
贷款-个人质押贷款-××借款人户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XX售房单位活期存款户
吸收存款-活期存款-XX学校活期存款户
四、归还贷款的核算
(一)委托扣款方式
还款日,经办行结计借款人应归还贷款利息,按应扣收
的本息填制“个人贷款批量还款清单”一式两联(对于国
家助学贷款,应于各联加盖“已贴息”戳记),第一联作
记账凭证附件,第二联加盖“业务用公章”交本行业务部
门。
四、归还贷款的核算
会计分录:
借:吸收存款-活期储蓄存款-××存款人户
贷: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户
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户
贷款-个人质押贷款-××借款人户
贷:利息收入-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户
利息收入-个人消费贷款利息收入户
利息收入-个人质押贷款利息收入户
四、归还贷款的核算
(二)柜台还款方式
借款人还款时,应填写“个人贷款还款凭证”一
式四联,经办行收妥款项后,在第一联个人贷款还款
凭证上加盖“转讫章”(或“现金讫章”)作回单退
借款人,第二、三联作借、贷方记账凭证,第四联加
盖“业务用公章”交业务部门。
四、归还贷款的核算
会计分录:
借:吸收存款-活期储蓄存款-××存款人户
或:库存现金-××机构业务现金户
贷: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户
或: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户
或:贷款-个人质押贷款-××借款人户
贷:利息收入-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户
利息收入-个人消费贷款利息收入户
利息收入-个人质押贷款利息收入户
第四节 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核算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所颁布的相关
法规、制度的要求,各银行应以贷款风险分类为基础,建
立审慎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和贷款损失核销制度。
1.按贷款风险分类的要求,定期对贷款进行分类,及时
识别贷款风险,评估贷款的内在损失。
2.建立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在贷款分类的基础上,定
期对贷款损失准备的充分性进行评估,及时计提贷款损失
准备,使之与贷款的内在损失评估结果相适应,准确核算
经营成果,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3.建立贷款损失核销制度,及时对损失类贷款或贷款的
损失部分进行核销。贷款损失的核销应建立严格的审核、
审批制度,对于已核销损失类贷款,银行应继续保留对贷
款的追索权。
第四节 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核算
贷款损失准备金是按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补偿贷款损失
的准备金。为了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信贷
资金的安全完整。
根据贷款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
品的市值、担保人的支持力度和银行内部信贷管理等
因素,分析贷款的风险程度与回收的可能性,确定合
理计提比例。
一、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范围
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指银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的下
列资产。 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
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
(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抵法确定期未价值的证券投
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拆借(拆出)、
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
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租赁款等债权和股权。
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种类和比例
各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
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
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
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银行根据提取贷款损失准备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一般贷
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比例。贷款损失准备期末余额最高为
提取贷款损失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00%,最低为提取贷
款损失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
贷款损失准备必须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贷款
损失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种类和比例
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
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的损失程度计提的用于弥
补专项损失的准备。
银行可参照以下比例按季计提专项准备: 对于关注类
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
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
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贷款分类 正常类 关注类 次级类 可疑类 损失类
计提比例 0 2% 25% 50% 100%
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种类和比例
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
风险计提的准备。
特种准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贷款(如行业)的特殊风
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比例按季计
提。
三、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相关规定
(1)贷款损失准备以原币计提,即人民币资产以人民币
计提,外币资产以外币计提,人民币和外币贷款损失准备
分别核算和反映。
(2)银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时,账务处理上应计入当期
损益;发生贷款损失,冲减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对核
销后的不良贷款,银行应继续保留追索权,对已核销贷款
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贷款损失准备予以转回。
四、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核算
(一)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的核算
会计部门根据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通知书,填制借、贷
方记账凭证各一联,计提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通知书
作贷方记账凭证附件,办理转账。
1.提取一般准备金
借:利润分配 - 提取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户
贷:贷款损失准备 - 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户
2.提取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提取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费用户
贷:贷款损失准备-专项贷款损失准备金户
-特种贷款损失准备金户
四、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核算
(二)核销贷款的核算
银行发生的不良贷款,能够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
规定条件的,按“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转账”
的方式办理核销手续,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
良资产。对符合条件的呆账经批准核销后,作冲减贷款损
失准备处理。会计分录:
借: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金户
贷:非应计贷款-××借款人户
同时登记表外科目。收入:已核销贷款
对已经申请核销贷款仍具有追索权,在申报期间及批准
核销后仍应该结计利息。结计的应收利息,在“待转利息
收入”表外科目核算。
四、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核算
(四)已核销贷款又收回的处理
经办行以后年度收回已核销的不良贷款,应调增贷款损
失准备金;收回的应收利息,应计入当期利息收入。同时
冲销表外挂账。
1.本金的收回
借:非应计贷款(或逾期贷款)
贷:贷款损失准备-××准备金户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存款人户
贷:非应计贷款(或逾期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