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森林保险机制建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集体林是培育森林资源的重要基地,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2008年以来,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重大成果,集体林业焕发出新的生机,1亿多农户直接受益,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但是,还存在产权保护不严格、生产经营自主权落实不到位、规模经营支持政策不完善、管理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为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充分发挥集体林业在维护生态安全、实施精准脱贫、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扶持政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创新产权模式和国土绿化机制,广泛调动农民和社会力量发展林业,充分发挥集体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加强农民财产权益保护;坚持创新体制机制,拓展和完善林地经营权能,构建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坚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开发利用集体林业多种功能,实现增绿、增质和增效;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产权保护更加有力,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制度更加健全,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实现集体林区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农民林业收入显著增加、国家生态安全得到保障的目标。
二、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
(四)进一步明晰产权。继续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要将权属证书发放到户,由农户持有。对采取联户承包的集体林地,要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鼓励建立股份合作经营机制。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要依法将股权量化到户、股权证发放到户,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探索创新自留山经营管理体制机制。对新造林地要依法确权登记颁证。
(五)加强林权权益保护。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集体林权制度,形成集体林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格局。依法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权权利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确因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需要的,可探索采取市场化方式对林权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着力破解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间的矛盾。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后,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安排停伐管护补助。在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农业转移人口的承包林地。有序开展进城落户农民集体林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试点。
(六)加强合同规范化管理。承包和流转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合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推广使用示范文本,完善合同档案管理。合同应明确规定当事人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监督林业生产经营主体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三、放活生产经营自主权
(七)落实分类经营管理。完善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管理制度,简化区划界定方法和程序,优化林地资源配置。建立公益林动态管理机制,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公益林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允许对承包到户的公益林进行调整完善。全面推行集体林采伐公示制度,地方政府要及时公示采伐指标分配详细情
况。
(八)科学经营公益林。在不影响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按照“非木质利用为主,木质利用为辅”的原则,实行公益林分级经营管理,合理界定保护等级,采取相应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措施,提高综合利用效益。推动集体公益林资产化经营,探索公益林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
(九)放活商品林经营权。完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制度,进一步改进集体人工用材林管理,赋予林业生产经营主体更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入集体林开发利用。大力推进以择伐、渐伐方式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培育大径级材,提高林地产出率。
(十)优化管理方式。简化林业行政审批环节和手续,明确禁止性和限制性行为,减少政府对集体林微观生产经营行为的管制,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林业主管部门要完善全国林地“一张图”管理,将集体林地保护等级落实到山头地块、明确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向社会公示并提供查询服务。
四、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
(十一)积极稳妥流转集体林权。鼓励集体林权有序流转,支持公开市场交易。鼓励和引导农户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创新流转和经营方式,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联合、合作经营。积极引导工商资本投资林业,依法开发利用林地林木。建立健全对工商资本流转林权的监管制度,对流转条件、用途、经营计划和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纳入信用记录。林权流转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能损害农民权益,不能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
(十二)培育壮大规模经营主体。采取多种方式兴办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等,逐步扩大其承担的涉林项目规模。大力发展品牌林业,开展公益宣传活动,引导生产经营主体面向市场加快发展。鼓励地方开展林业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带头人和职业森林经理人培训行动。
(十三)建立健全多种形式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工商资本与农户开展股份合作经营,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户从涉林经营中受益。建立完善龙头企业联林带户机制,为农户提供林地林木代管、统一经营作业、订单林业等专业化服务。引导涉林企业发布服务农户社会责任报告。加大对(转载于: m 书 业 网:完善森林保险机制建议)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扶持力度,支持林业生产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林业生产经营主体能力建设等,推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精准脱贫。
(十四)推进集体林业多种经营。加快林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林业多种功能,以生产绿色生态林产品为导向,支持林下经济、特色经济林、木本油料、竹藤花卉等规范化生产基地建设。大力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森林生物质能源、森林生物制药、森林新资源开发利用、森林旅游休闲康养等绿色新兴产业。鼓励林业碳汇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促进碳汇进入碳交易市场。
(十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林权抵质押贷款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适度提高林权抵押率,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和“企业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运行机制,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加大开发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对林权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并对出险的抵押林权进行收储。各地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林权收储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措施支持开展林权收储工作。完善森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森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扩大森林保险覆盖面,创新差别化的商品林保险产品。研究探索森林保险无赔款优待政策。林业主管部门要与保险机构协同配合,联合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培训等工作。
五、加强集体林业管理和服务
(十六)提升集体林业管理水平。加强基层林业业务技术人员培训,提升林权管理服务机构能力和服务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全国联网、实时共享的集森林资源、权属、生产经营主体等信息于一体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广林权集成电路卡(IC卡)管理服务模式,方便群众查询使用。依托林权管理服务机构,搭建全国互联互通的林权流转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发布林权流转交易信息,提供林权流转交易确认服务,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十七)健全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制定纠纷调解仲裁人员培训计划,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做好重大纠纷案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探索建立纠纷调解激励办法。建立律师、公证机构参与纠纷处置的工作机制,将矛盾化解纳入法治轨道。开设林业法律救助绿色通道,依法依规向低收入家庭和贫困农户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十八)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职能转变,强化公共服务,逐步将适合市场化运作的林业规划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市场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事项交由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研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统防统治、森林统一管护等生产性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包括整地造林、抚育等关键环节在内的林业机械购置补贴力度。将林产品市场纳入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范围。积极发展林业电子商务,健全林产品交易市场服务体系,鼓励引导电商企业与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农民合作社对接,建立特色林产品直采直供机制。实施林业社会化服务支撑工程,支持基层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基础设施建设。
六、加强组织保障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国家林业局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继续完善相关政策,形成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合力。各省(区、市)要制定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方案,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作为地方各级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加强集体林权管理队伍建设,改善工作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展集体林业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二十)鼓励积极探索。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种改革试验示范平台,支持在加强林权权益保护、放活商品林经营权、优化林木采伐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公益林、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方面进行深入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不断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及时进行交流和推广。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1月16日
来源: http:///fg/
开展森林保险工作的调研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积极发展林业保险的要求,切实增强林农抵御自然灾害风险和对应重特大意外事故的能力,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省、州关于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我局与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进行了座谈,对如何开展森林保险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就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局森林资源现状
(一)地理位臵
我局位于四川省西北、甘孜州中部,道孚、新龙、雅江三县交界地带。北邻炉霍林业局,南抵雅砻江边,东连丹巴林业局,西接新龙林业局,坐标为东经100°25′02′—100°23′22′′,北纬30°12′26′′— 30°12′26′′。南北长105公里,东西宽53公里,幅员面积平方公里。
(二)自然地理概况
地质构造属松潘—甘孜地槽褶皱断裂带、雅砻江—鲜水河构造。由一系列背斜向斜构造单元形成了众多的反“S”型构造系列。
施业区内古夷平面被河流解体变形,多见角峰刃脊、狭窄沟谷、悬崖峭壁、高原丘峦。地势北高南低、中部突起。山体属大雪山支脉,海拔4000—4900m的山峰有海子山、白日
山、老乌山、格勒万涅山、加巴加果山。
施业区域海拔高度2620—5820m。平均海拔3400m,相对高差3200m。
(三)河流水系
施业区内地表河流属长江流域上游,长江一级支流金沙江支流雅砻江及雅砻江支流鲜水河水系。主要河流有雅砻江和鲜水河。
(四)气候土壤
在中国气候区,带划分体系中,施业区属“青藏高原区—HⅡ高原温带”(《中国自然地理》)。在川西高原气候分区中,工程区属康定—雅江暖温带、温带区。气候特点是春秋季短、冬长无夏、降水量少、雨热同季、灾害性天气频繁。年均气温°C,极端高温32°C,极端低温-22°C。年均降雨量,蒸发量,无霜期110天。
因受各种气候要素和天气现象垂直分布特点的影响,致使工程区内的土壤类型分布垂直带谱特征比较明显。包括不同海拔段的3个土壤分布带。成土母岩为砂岩、灰岩、花岗岩、玄武岩。
(五)森林植被
在四川森林分区体系中,施业区“属B.亚高山暗针叶林区—Ⅵ。亚高山冷杉云杉亚区—18.大雪山面坡川西云杉林、鳞片冷杉林、高山栎林、高山松林小区”。包括道孚—新龙
森林区和雅江森林区。因受垂直气候带谱控制,形成相应的森林植被、植物垂直分布带谱。包括不同海拔段的4个森林植被、植物分布带。
2600~针阔混交林带。主要树种有云杉、高山松、油松、高山栎、秦岭冷杉(少量)、藏桧、桦木、马氏槭等。
2800~阴暗针叶林带。主要树种有岷江冷杉、洮河冷杉、红杉、紫果云杉、松潘桧柏、方枝桧等。
3800~高山灌木林带。主要树种以杜鹃为主,还有高山柳,高山绣线菊等,也有少量云杉,落叶松散生。 4100~高山草甸带
(六)森林资源概况
我局施业区总面积 亩,其中:林地面积 亩,非林地面积 亩。在林地面积中,有林地面积 亩、灌木林地面积 亩、疏林地面积亩、未成林造林地面积 亩、苗圃地面积 亩、无林地面积 亩。
施业区森林总蓄积 m3。其中:幼龄林 亩,蓄积 m3;中龄林 亩,蓄积 m3;近熟林 亩,蓄积 m3; 成熟林 亩,蓄积 m3; 过熟林 亩,蓄积 m3。
二、我局森林资源面临的主要风险及近年来受灾损失情况 (一)我局森林资源面临的主要风险首先是火灾,其次
是森林病虫害和雨雪冰冻灾害,小部分是山洪泥石流灾害。
(二)从近年我局灾害分析来看绝大部分灾害损失为森林火灾,每年火灾、火警不断,特别是现在森林旅游开发,进出林区人员频繁,加之农事、宗教野外用火管理难度大,防火力量薄弱。因此火灾的风险相当大,扑火的人力缺乏、扑火队伍无法及时组建。
(三)经调查全局每年发生火灾约万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万元,而政府在补偿上根本无力救助,主要靠企业自筹资金自救。
(四)我局国家级生态公益林为 万亩,占我局林业用地面积的 %。由于国家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过低,在经济上和人力上造成生态公益林管护困难,防火工作更加吃紧。
(五)我局森林结构有丘陵、有高山,点多面广战线长,结构复杂,管护难度大,加之管护区地跨三县,对于各种林业灾害的预防和救治工作显而见之加大很多。
三、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林业是国民经济的产业,也是事关国家民生的重要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年来我局按照上级要求,积极推进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林业产业化水平,有效地保护了森林资源安全,促进了林业增效。但是目前我局林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各种灾害对林业生产造成了巨大损失。随着林业跨越式发展,必须进一步建立完善林
业支持保护体系。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有利于增强林业抗风险能力,促进林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有利于改革林业补贴方式和救灾救助方式,建立市场化的防灾减灾机制,提高林业市场竞争力;有利于保险企业拓展市场,增强保险实力。
(一)通过分析调查情况看,我局认为最需要的保险保障是火灾,其次急需要的是病虫害保险,再次是雨雪灾害。其原因是因为森林火灾几乎年年发生,病虫害灾害也是间歇性成片发生,如松线虫、落针病等病虫害的危害,而雨雪灾害也不是经常性的,但危害却相当大,损失最惨重,甚至是毁灭性的。
(二)湿地资源和野生动植物的保险也势在必行,现在洪水灾害、恶劣天气及环境的污染对林业各种资源的破坏也应引起高度重视。
(三)我州森林资源丰富,林业保险市场前景看好,国家对林业投入日渐增多,林农保险的积极性高涨,但必须完善保险理赔机制,确保林农利益,有效的减少或降低林农的经营风险。不管对经营用材林还是经济林的林农,都迫切需要社会分担风险,达到保险、林农双赢的目的,以保证林区正常的经营秩序,稳定林区社会治安,促进林区经济发展。
四、 建议意见
(一)根据我们的分析调查,我局认为愿意投保含火灾、
国外森林保险发展模式及对中国的启示
金融12-2 田沛璇 120654230
摘要 随着人们对全球气候问题关注度的提高,林业发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且林业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价值,林业保险在促进现代林业发展,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和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林业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还不成熟,而芬兰、日本、瑞典、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森林保险已趋于完善,通过分析总结国外森林保险的特点和成功经验,对我国森林保险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 森林保险 国外 制度模式 发展现状 启示
森林产业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由于林木的生长和储藏都存在各种不可预料的风险,在漫长的生产周期和广阔复杂的空间范围内,森林资源随时可能遭受自然灾害的侵袭和人为的破坏,可能遭遇极其严重的损失,这严重影响了林业生产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由于林业事业的公益性和林业产业的弱质性,很多发达国家都采取了有效措施支持森林保险事业发展,从世界范围来看,日本、芬兰、澳大利亚和美国的森林保险体系建设都已经有相当长的历史。系统分析和总结国外发达国家森林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对中国起步较晚、发展缓慢的森林保险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也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 发达国家森林保险发展现状
(一)外国林业发展现状
早在20世纪初期,瑞典和芬兰就已经开办了森林火灾保险,并且全国有近一半的森林参保。快速发展火灾保险也极大地促进了两国林业的发展,为今后世界各国林业保险的发展起到了带头作用。瑞典非常注重森林资源的保护,把森林产业发展得有声有色。2600万平方公顷的森林覆盖面积,60%的森林覆盖率,让这个北欧小国享有“森林之国”的美称。芬兰共和国也位于欧洲北部,与瑞典、挪威、俄罗斯接壤,因其全国共有187888个湖泊和179584个岛屿,被誉为“千岛之国”。同样,芬兰的森林资源极其丰富,占总面积的71%,人均森林面积为平方米,是世界平均水平的8倍,在欧洲,其人均森林覆盖率位居榜首。美国是世界头号经济强国,美国的森林2009年达到亿平方公顷,位居世界第四位,覆盖率为33%; 森林蓄积量为211亿平方米,年净生长量6亿多m3,美国森林面积中,由于美国地域辽阔、土地肥沃、气候多样,因此树种也比较丰富。日本是仅次于美国的经济大国,2009年日本的森林总面积是亿平方公顷,覆盖率为66%,森林蓄积量为43亿㎡。因为美国
和日本森林覆盖面积广大,所以这两个国家的森林保险对整个国家的经济以及林业的发展有着促进和保障作用。
(二)发达国家森林保险
森林保险起源于森林资源极其丰富的北欧国家,如芬兰和瑞典,至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森林保险仅占农业保险的一小部分。据统计,2008年,森林保险约占全球农业保险份额的1%,主要覆盖火灾、雷击、风灾、火山爆发、洪水、冰雹、冰冻、雪压等造成的损失,还包括一定限额的防火及灾后清理开支。根据具体投保的物种、地点和具备的防火措施的不同,保险费率为投保总额的%~1%。林业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具体而复杂,这也说明了森林保险承保风险的特性。
目前为止,世界上有40多个国家开办森林保险,并逐渐形成了适合本国国情、各具特色的保险模式。其中,瑞典、芬兰、日本和美国的森林保险开办时间早、发展水平高,已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森林保险制度。从这些国家开展森林保险的情况来看,不论保险由何种性质的保险公司承办,政府都发挥了重要的推进作用。比如在政策上给予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在经济上进行补贴等。这些国家森林保险的经营形式主要包括,由国家直接对林业进行保险(如日本),或者由私人保险公司和联营保险公司承担。在实际操作上,它们的共同特点是: (1)由单一的火灾险种逐步发展为包括风暴、干旱、霜冻、鼠害等综合灾害以及附加险的综合险种。(2)根据不同的树种、投保时的林龄和投保期限分别确定不同的保额和费率,日本、瑞典、芬兰对于这种保险形式有比较长的历史,美国也于1983年开展了这项业务。由于政府支持力度较大,森林保险的承保范围也比较宽。从世界范围来看,森林保险的覆盖范围取决于林木林地的产权结构,一般来讲,私有林比例较高的国家,森林保险的覆盖率也较高。如英国和丹麦,有超过65%的私有林参加了保险,而公有林比例较高的国家,如法国和德国森林保险的覆盖率不足10%。
二、 发达国家森林保险特点
(一)保险种类丰富,业务范围广泛
各国在森林保险发展初期,都是从最初的单一灾害险种尤其是火灾险起步,之后逐渐扩大业务范围,发展到风暴、干旱、鼠害等综合险种以及附加险。
芬兰于1914年开始考虑森林火灾保险,现在,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火灾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是芬兰森林保险的主要险种。
日本从1937年开始考虑森林火灾保险的发展,1961年,气象灾害险被列入森林保险险
种。1978年,因为火山喷发造成森林山火的损失过于集中,新增了喷火险。火险、气象险和喷火险3个险种就形成了日本的综合险。火灾指野火对林木造成的损害;气象灾害包括风、水、雨、雪、冻和潮害;喷火灾则主要是指因为火山喷发引起的树木折断和被火山灰掩埋等灾害。
瑞典于1920 年开办森林保险,险种分为火灾保险和综合责任保险,后来逐步发展为以综合保险为主的林业保险业务。在业务量中,火灾险约占40%,综合险约占50%。
澳大利亚人工林可投保部分险种,以抵御林火、暴风、龙卷风、雷电、冰雹和飞机失事造成的损失,也可以投全险和附加险。可选择的附加险包括:受灾现场清理费用、理赔准备费用和最高为10万澳元的减轻损失费用。
(二)保险机制灵活稳定
世界各国都有着灵活的森林保险运行机制。各国会根据其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地理位置、交通情况等外界因素将保险费率分级别,按照单位面积林木蓄积量的价格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按照森林面积的大小收取,赔偿金额按照实际发生的损失赔偿。
芬兰将全国森林划分为20个林区,并且实行级差费率,对于重大损失险有费率优待的优惠措施。日本根据树种、树龄和立地条件划分于保险费和保险额。瑞典将全国森林划分为6个林区,每个林区规定有不同的保险费率,按照森林面积大小收取保费,按照损失发生情况进行赔偿,其森林保险业务经营状况稳定,年均赔付率超过40%。美国根据森林的气候条件、树种耐火性、种植密度、保护措施以及其他因素收取不同的费率。
(三)保险体系完整,组织多元化
在发达国家,森林保险组织的构成有多种形式,以私营的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以国家受理的森林国营保险为辅,凸显了森林保险组织的商业性和合作性。
芬兰的森林保险业务由联营保险公司在政府农林部领导督导下经营,林业保险由许多私人保险公司组成的芬兰保险中央联盟经营,各私人保险公司统属社会事务和卫生部下设的保险局管理。森林保险的承保对象有国家所有林场、教会所有林场、企业财团所有林场和个人所有林场。此外政府还对私有林主提供免费技术支持,这对促进森林保险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日本的政府设立了森林国营保险险种对森林进行保险,该险种由农林水产省林业厅根据掌握的档案和资料制定全国统一的林木价值标准和保险费率。日本的林业合作社即日本森林组合在森林国营保险投保和理赔中起着“上传下达”的作用。并且,日本森林组合还同时对社员提供一种名为森林互助保险的服务。另外一种主要的森林保险形式就是由商业性保险组
织承办的对于林龄较长的森林灾害险。
瑞典的森林保险是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在此基础上设立联营再保险公司承担分保业务。瑞典的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的承包范围有国家所有林场、集体所有林场、个人所有的人工林以及林木产品。另外,瑞典还有悠久历史的林业合作社,这些林业合作社承担了一定的森林保险业务。
美国私人保险公司开展了多样化、综合性的森林保险业务,多家保险公司采取合保的形式来分散风险。美国政府对林农和保险公司进行补贴,通过隶属农业部的风险管理机构来监督和管理美国农业保险项目。风险管理机构还通过风险管理伙伴关系协议提供资金开展保险产品研究、开发、教育和培训等。
三、 我国森林保险发展中的问题
(一)尚未设立相关法律法规
《农业保险条例》(草案)已经通过国务院审批。但由于林业的特殊性,使森林保险区别于农业保险,表现出明显的公共性、外部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森林保险工作需要相对独立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保障。
(二)林农缺乏自主参保意识
在各级政府的强力推动下,参保率虽有明显提高,但林农自主参保意愿仍然较低。究其原因,一是保额太低,商品林的价值很高,每公顷6000-7500元的保额太低,不足以赔付损失,农民不感兴趣。二是保险公司面对千家万户并且分散的林农,展业成本较高,服务质量无法保证。三是目前林业部门代缴保费的做法存在一定的制度障碍。四是统保统赔的做法让林农置身于森林保险工作之外。
(三)方案设定的科学依据不足。
保险费率、保额往往依据地方配套资金的数量确定,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缺乏科学依据,导致森林保险赔付率较低,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不高。国际上,森林保险赔付率日本为66%、瑞典为42%、芬兰为68%,而中国目前的赔付率只有25%。
(四)保费补贴比例仍然较低
一是中央对商品林保险的补贴标准低于其他种植业保险,比如水稻、棉花低10个百分点。二是商品林在砍伐之前发挥公益价值,等同于公益林,但其与公益林保险的补贴比例相差20个百分点。
(五)基层工作缺乏经费保障
基层林业工作站协助开展森林保险工作,实现了森林保险政策与林农的对接,解决了保险机构林业专业知识不足的难题,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基层林业工作站本身任务重、人员少、经费缺,目前承担森林保险工作的经费问题仍没有明确途径。
四、 国外森林保险对我国发展的启示
(一)提高国家重视程度
提高对森林保险行业的重视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必备要素。我国地域广大资源丰富,特别是森林资源,有近2亿㎡的森林,占世界森林面积的5%,居世界第5位。但同时我国又是森林灾害多发国家,其中以火灾最为严重。在这种严峻情形下,需更加重视森林保险,才能实现快速稳定发展。
(二)发挥政府的领导性
政府应当积极发挥其职能作用,主导森林保险的发展。森林保险主要是保障具有社会公益性的森林,但这种森林赔付率比较高,这样就需要政府制定经济政策来促进具有弱质性的林业产业的发展。首先,政府可以将补贴直接给予参与森林保险的林业经营者;其次,政府还可以为政策性林业保险公司的成立创造条件;最后,政府也可以在信贷税收等方面对森林保险行业的发展开启绿色通道。
(三)完善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充分利用法律手段进行立法来保障森林保险的发展。目前,众多发达国家都是通过立法机构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森林保险发展的,已经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我国也急需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维护其发展,有了法律为依托就能够避免政府支持森林保险的随意性,还能够规范森林保险的各个主体如经营主体、受益主体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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