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与自愿招标项目在招标程序上的不同
《招标投标法》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自愿招标项目的程序提出了
不同的要求。经过整理,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与自
愿招标项目在招标程序上的不同规定总结如下:
一、在能否划分标段上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当然,如果划分标段
后仍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则是可以的。
自愿招标项目可以不招标,也可以把一个项目划分成几个项目、标
段等进行招标或不招标。
但是应该注意,无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还是自愿招标项目,都不得
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
位。
二、在能否进行地域或行业限制上
《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
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
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下列行为之一
的,属于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
者中标条件......(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制潜在投标人或
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对投标人的地区或行业作出限
制,也可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
条件等。
三、自行招标是否备案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
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委托招标代理
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四、在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是否审批核准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
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
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可以自行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
织形式。
五、在是否使用标准招标文件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可以使用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也可自行
制定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六、在地区或行业的业绩能否作为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
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否则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
投标人。
七、在投标人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限定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
织形式。
八、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体的选择上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
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可以在招标人自行选择的媒介发布。
九、在能否收取发布招标公告的费用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相对而言,指定媒介发布自愿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
告,可以收取费用。
十、在招标方式的选择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
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非国有资金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自愿招标项目,都可以自行选择
公开招标方式或邀请招标方式。
十一、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修改的后果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
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
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
重新招标。”
上述情况下,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
件后可以继续招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十二、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到递交截止的时间上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
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
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
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日。”
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可以不受以上时间限制,但招标人应当合理
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否则属于以不
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人。
十三、投标保证金的转出帐户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
账户转出。”
自愿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不对投标保证金的转出账户做限制。
十四、重新招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
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自愿招标项目此情况下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不再招标。
十五、暂估价的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
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
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自愿招标项目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
务可以不招标。
十六、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
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
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
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
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
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
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
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
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
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非国有资金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自愿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可由招
标人自行负责;自愿招标项目评标应组建评标委员会,但评标委员会成员
组成和来源可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十七、评标结果的公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
得少于 3日。
自愿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不公示中标候选人。
十八、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
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
人为中标人。
非国有资金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自愿招标项目,招标人可确定评
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的任意一名为中标人。
十九、书面报告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
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
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十、《评标委员会及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12号令)的适用
《评标委员会及评标办法暂行规定》(12号令)只适用于依法必须
招标的项目。
二十一、法律责任承担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中
均有 11次单独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予以特别规定,主要是不招标、
规避招标、透露信息、暂停投标、与投标人实质谈判、评标委员会收受好
处、中标人不签订合同、违法发布招标等公告、骗取中标等进行规定。对
于自愿招标项目的,则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