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资企业境内投资及融资律师业务指引
一、接受委托
律师应在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当事人对境内投资及融资活动的特别要求与自身能力,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在接受台资企业(指台湾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设或通过并购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境内投资及融资有关非诉讼业务委托时: 1、律师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2、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事项; 3、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参与台资企业境内投资及融资活动时,可以为其投资方案、融资方案的编制及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4、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并及时将相关工作记录归档备案。
二、业务范围
台资企业境内投资及融资非诉讼法律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为境内投资及融资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投资方案、融资方案的设 计与实施; 2、对境内投资及融资过程中涉及的交易事项、交易对象等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3、为台资企业报批的投资方案、融资方案、并购方案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4、编制各类法律文件,协助完成有关报批、报备、登记及申请许可程序; 5、起草、审查及修订相关合同,参与合同谈判,审核其他交易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文本; 6、对有关合同进行见证; 7、代理投资及融资纠纷的仲裁事务。
三、一般业务流程
(一)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业务 1、从事该项业务的一般程序: (1)明确委托事项与调查目的; (2)协商并确认律师费用; (3)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 (4)通过查阅文件资料、与相关人员面谈、向相关部门查询、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境内投资及融资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验证; (5)对境内投资及融资所涉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6)起草及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2、尽职调查报告一般应具备下列内容: (1)报告的目的与范围; (2)律师的工作准则; (3)律师的工作程序;(包括律师在开展尽职调查工作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方式、工作时间以及工作流程等); (4)报告的相关法律依据与调查清单; (5)对所涉法律风险的具体分析; (6)结论性意见; (7)律师执业证编号及其亲笔签名; (8)律师事务所盖章。
3、注意事项: (1)律师对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资料文件,应当从法律角度对其的来源、颁发时间、内容形式及资料之间的内在联系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2)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时,应当注意保持与委托人以及调查对象的良好沟通,并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 (3)涉及重大事项或出具保留性意见时,应征得本所所务会或指导合伙律师的书面批准。
(二)、 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 1、从事该项业务的一般程序: (1)详细阅读委托书所列的委托事项(委托事项如不明确、具体,要求委托人修改); (2)协商并确认律师费用; (3)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 (4)审阅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5)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 (6)对所涉重大争议问题进行研究; (7)起草及出具《法律意见书》。
2、法律意见书一般应具备下列内容: (1)受托事项; (2)受托时间; (3)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4)律师实际进行的尽职调查情况; (5)相关法律依据; (6)明确的法律意见; (7)律师执业证编号及其亲笔签名; (8)律师事务所盖章。
3、注意事项: (1)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尽力核实相关传真件、复印件、副本和节录本等是否与原件一致;如果经过合理努力仍不能核实的,应当明确予以说明; (2)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只能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依据,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和政府主管部门实际执行状况应当作为备注说明; (3)相关部门就法律文件和法律意见的内容格式有特别要求的,律师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及出具法律意见应当符合有关要求; (4)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时,可以编制调查资料目录作为法律意见的附录备查。
(三)、代为起草、审查及修订合同,参与合同谈判业务
1、从事该项业务的一般性程序: (1)明确委托事项; (2)协商及确定律师费用; (3)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 (4)审阅委托人提供的商业条件和业务文件(可根据需要要求委托人补充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5)起草合同或审查及修订合同条款; (6)向委托人提交合同草案并根据其要求向其解释相关条款;
2、受托参与合同洽谈前应准备的主要工作: (1)充分沟通以明确委托人的商业目的; (2)收集合同草案中各项条款的法律依据; (3)研究合同双方可能有争议的条款及其可能援引的法律依据。
3、注意事项: (1)律师一般仅对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干涉当事人的其他纯商业条款; (2)律师不仅要注意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而且要注意可履行性,合同用语应准确无歧义; (3)律师提出建议而当事人不予采纳的事项,应作好记录备查。
(四)、 合同见证业务 1、从事该项业务的一般性程序: (1)协商确定律师费用; (2)与要求合同见证的各方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 (3)审查及核对合同各方的相关法律文件原件,并将各方复印件存档; (4)向各方解释合同主要条款,并做出会议纪要或备忘录; (5)留存签约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其签名字样; (6)亲自目视各方签约代表在合同文本上签字; (7)向合同各方出具《律师见证书》; (8)留存合同原件一份和合同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存档。
2、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执业律师不得出具见证书: (1)合同一方或双方不能提供证明其为合法签约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 (2)合同或合同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况,而当事人拒绝修改合同的。
(五)、 代理仲裁业务 可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订的《律师参与仲裁工作规则》执行。
四、法律尽职调查
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台资企业境内投资及融资过程中,律师为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及/或《法律意见书》,依据台资企业的投资、重组、产权交易等商业计划,对有关资料、文件、信息以及其他事实情况,从法律专业角度进行的调查、研究、分析和判断。
(一)、尽职调查程序: 根据具体的商业计划或交易,尽职调查的通常程序有: (1) 确定调查目的、对象和范围; (2) 开具尽职调查所需的资料清单; (3) 审阅当事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4) 向相关部门或个人、组织发出调查函; (5) 现场调查(如有需要); (6) 撰写调查报告; (7) 有关文件的存档。
(二)尽职调查目的、对象和范围的确定: 1、确定调查目的 (1) 因具体商业计划或交易不同,调查方在尽职调查中所期望达到的目的也会不同。例如,在收购项目中由于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尽职调查目的的不同,律师在尽职调查中的侧重点也就不同。 (2) 律师应根据具体商业计划或交易的重点,与调查方协商并充分听取其建议,理解其所欲达到的交易目的,并用书面形式确定与调查方所达成一致的尽职调查目的。 2、确定调查对象 根据调查方的要求并结合具体的商业计划或交易,调查方律师可以确定具体的尽职调查的对象,即被调查方。例如,在收购项目中,股权收购的尽职调查中的被调查方通常会涉及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等,而资产收购的尽职调查中的被调查方通常只限于拟转让资产的出让方。 3、确定调查范围 根据调查方对于调查目的的不同,尽职调查的范围通常也不尽相同;并且尽职调查的范围会因被调查方的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也会因商业计划或交易的类型不同而有差异。一般而言,法律尽职调查可包括以下范围: (1) 公司概况; (2) 公司经营及业务; (3) 动产; (4) 不动产; (5) 劳动及社会保险; (6) 知识产权; (7) 重大涉讼事项; (8) 税收;
(9)负债及或有负债;
(10)环保及保险;
(11)其他事项。
(三)、尽职调查工作要点: 1、在明确尽职调查目的、对象以及工作范围后,律师应依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以及调查对象开具尽职调查清单,要求调查对象依据清单,在合理或者约定的时间内,以律师所知晓的形式提供完整、齐备的原件或与原件审核一致的复印件。 2、律师在向委托人提供的尽职调查清单中,还可以依据投资计划的特点,要求委托人以及调查对象提供其他各类相关的文件或信息。 3、在委托人或者调查对象依据尽职调查清单的要求提供各类文件与信息后,律师应当及时、谨慎地对所有材料进行审阅与分析,并据此向委托人以及调查对象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律师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与委托人或者调查对象进行充分沟通,明确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具体事项或问题。 5、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应当排除各种外部因素对律师工作的不利影响,排除各种妨碍与干扰,以保证尽职调查工作的独立性。 6、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应当认真审核、比对相关资料。必要时应当面询问有关人员或前往现场实地调查,以保证尽职调查工作的真实性。 7、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应当在相关资料发生矛盾或者不相一致的情况时,要求委托人予以核实,也可以商请其他中介部门协助调查,以保证尽职调查工作的准确性。 8、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应当注意收集完整的调查资料,对于无法获得的与收托业务有重大关系的文件和证据的,应当在《尽职调查被告》中明确说明。
五、台资企业境内投资
1、律师参与台资企业境内投资活动的一般程序:
(1) 协助双方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2) 协助收购方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及管理构架进行尽职调查。 (3) 协助双方及目标公司债权人代表组成小组,草拟收购实施预案。 (4) 协助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 (5) 协助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就收购事宜进行审议表决。 (6) 协助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7) 收购合同生效后,协助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
2、台资企业境内投资的审批及备案:
(1)台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台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2.台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4.台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5.台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
(2)台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台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2.台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4.台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5.台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6.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7.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级审批机关接到上述申请后,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省级审批机关应自收到同级或国家管理行业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起十日之内,作出书面批复。 省级审批机关对台资企业作出同意批复的,台资企业凭该批复文件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加注)营业执照》。
(3)自被投资公司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台资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备案表;
2.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还应提交省级审批机关作出的同意设立被投资公司的批复。
3、特别注意事项: (1)台资企业境内投资应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根据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公司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4月24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已相应地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限制、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注册资本已缴清、开始盈利、无违法记录)的限制性规定。
(3)台湾法令规定,在台湾注册的企业到大陆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资本净额的40%。
六、台资企业境内融资业务
1、台资企业目前可申请的境内贷款种类:
(1)固定资产贷款;
(2)流动资金贷款;
(3)现汇抵押贷款;
(4)备用贷款。
2、台资企业申请境内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并在境内银行开立帐户; (2)企业注册资本按期如数缴纳,并经依法验资; (3)企业董事会作出贷款的决议和出具授权书; (4)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许可; (5)企业有偿还贷款能力,并提供可靠的还款付息保证。
3、 律师在贷款业务中的主要职责: (1)审查借贷双方的相关资格;
(2)审核贷款是否按规定经外汇管理局核准,以及是否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3)参与贷款协议的起草、谈判或审查; (4)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借贷双方提供法律建议和服务; (5)解决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4、台资企业发行证券律师主要工作步骤
请客户提供基本情况 (1)
拟承办律师提供项目建议书 (2)
双方初步达成意向 (3)
受理审核 (4)
与客户签订《证券业务法律顾问协议》 (5)
进场工作 (6)
向客户提供第一轮《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7)
审阅收集的第一轮资料 (8)
就审阅后发现的问题及其他事项出具工作备忘录 (9)
协同其他中介机构及客户讨论整体工作方案 (10)
根据券商定稿后的整体工作方案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11)
向客户提供第二轮《尽职调查文件清单》以及协商特别事项的处理(12)
协商各中介机构及客户调整整体工作方案 (13)
阅读各中介机构的报告或公示性文件 (14)
出具法律意见书初稿 (15)
督促客户解决有关法律问题 (16)
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内核稿) (17)
呈报内核小组通过 (18)
出具正式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定稿 (19)
[注:工作底稿应随文件收集及项目进展情况随时制作、随时调查。结案后应及时订卷,移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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