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协议书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七)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票的总量;
4.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应符合本基金协议规定的投资比
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
准。
虽有上述比例限制,如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除去以现金
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外,其余基金资产可全部用于股票投资。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二十、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本息和基
金应收的申购款项和其他应收款项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资产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由基金托管人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资
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固
有资产,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协议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资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二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
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协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
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