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中大集团商品
房(预售)合同
中大集团商品房(预售)合同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商品房预售合同说明
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前仔细协商本合同全部条款,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
一致的,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当
事人因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等发生合同纠纷,由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可以遵循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为体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原则,
本合同中部分条款中有供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以及可自行约定的空白行。本合同
中内容选择、空格填写及补充协议等,均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确定。
3.签订本合同前,乙方(买方)应对商品房项目的规划充分了解,可登陆“规划在线”网站
查询规划公示图;甲方(卖方)应向乙方(买方)出示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
设计方案的总平面规划公示图及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公示图等有关证书、证明
文件。
4.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所有预售款必须凭网上联机打印的《商品
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支付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指定的预售款监控账户上。
5.乙方(买方)若委托甲方(卖方)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缴契税的,应充分考虑并承担由此
带来的风险。
6.房屋面积计算的有关规定,可登陆市国土房管局网站进行查询。
7.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本合同暨网上签约之日起 30日内将本合同送房地产登记机构
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
8.建议乙方(买方)填写真实的移动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便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及时联
系、协商。
9.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买方)至少持有 1份已生效的合同。甲方(卖方)
拒绝提供已生效合同给乙方(买方)的,可拨打投诉电话 020-83346239反映。
10.本合同说明部分,乙方(买方)确认已经阅读,并签名: 。
商品房预售合同
合同当事人:
甲方(卖方): ;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
法定代表人: ;国籍: ;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
通讯电话电话: ;邮编: 。
通讯地址: ;
乙方(买方): ;
出生日期: ;国籍: ;所占份额: ;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
户籍所在地: ;
注册地址: ;
通讯地址: ;
通讯电话: ;邮政编码: ;
电子邮箱: 。
法定代表人: ;国籍: ;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
乙方(买方): ;
出生日期: ;国籍: ;所占份额: ;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
户籍所在地: ;
注册地址: ;
通讯地址: ;
通讯电话: ;邮政编码: ;
电子邮箱: 。
法定代表人: ;国籍: ;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
乙方(买方): ;
出生日期: ;国籍: ;所占份额: ;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
户籍所在地: ;
注册地址: ;
通讯地址: ;
通讯电话: ;邮政编码: ;
电子邮箱: 。
法定代表人: ;国籍: ;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
乙方(买方): ;
出生日期: ;国籍: ;所占份额: ;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
户籍所在地: ;
注册地址: ;
通讯地址: ;
通讯电话: ;邮政编码: ;
电子邮箱: 。
法定代表人: ;国籍: ;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订立。
第二条项目建设依据
甲方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面积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 月 日起计
算,住宅用地 70年,商业用地 40年,工业用地 50年,其他用地 50年。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 商品房(填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项目名
称)。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 ;编号: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 ;编号: ;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颁发机关: ;编号: ;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颁发机关: ;编号: ;
5. 。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乙方购买的商品住宅为预售商品房。
该商品房作为在建商品房,已具备《**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规定的预售条件,已取得《商
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 ;核发机关为 。
第四条合同标的物基本情况
乙方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 层 号房(下称该商品
房),房屋地址: 。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 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 层,地下层数为 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层高为 米。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 厨 卫,封闭式阳
台 个,非封闭式阳台 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有分摊面
积约 平方米。
第五条物业服务
甲方应按照《**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甲方已按照《**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
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
甲方已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选聘具有相
应资质的 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
业服务合同期限 。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 元,由乙方
自收楼之日起按 按时交纳。甲方应当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
定提供物业服务,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于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 15日内报物业所在地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镇)备案。
甲方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签订本合同前向乙方明示该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
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作出书面承诺。
第六条基本术语的含义
双方同意,合同中出现的基本术语作如下理解:
1、首层:本合同所指首层以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的标注为准;
2、建筑面积: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
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 以上(含 )的永久性建筑;
其中,全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未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
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3、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与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4、层高:是指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面、楼面至瓦底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建筑面积的房
屋结构,层高均应在 米以上(含 米)。
5、共有建筑面积: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
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的共有建筑面积,其内容包括:
(1)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
班警卫室以及为整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套(单元)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
面积。
6、已支付房价款:以按揭贷款购房的,该款项不限于乙方自行支付的首期价款,还包括以
贷款方式向甲方支付的款项。
第七条计价方式和价款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该商品房以 套 出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单价为每平方米()每平方米 元,
总金额()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该商品房以整幢出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房价,单价为每平方米()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第八条付款方式
甲方同意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
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总金额():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分期付款
(1)第一期:自本预售合同网上签订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 5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
金额()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
(2)第二期: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金额()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
(3)第三期: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金额()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
(4)第四期: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金额()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
(5)第五期: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金额()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
(6) 。
3.按揭贷款方式付款
首期款:自本预售合同网上签订之日起 0 日内(不超过 5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金额()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
除首期款外,剩余房款金额()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须于 年 月 日前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按照按揭方式付款。
按揭银行是 ;
委托代理人: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
邮编: 。
(1)甲方代理乙方办理按揭手续
乙方在签定本合同并支付首期款后 0 日内,将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
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2)乙方自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甲方应在乙方支付首期款后 日内,将乙方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甲方提供的证件资料交
付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
4.其他付款方式:
。
第九条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
甲方应当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使用乙方支付的预售款,即在
项目竣工之前,预售款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
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为保证预售款按照上述用途使用,防止挪作他用,乙方应将商品房预售款按照《广东省商品
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支付至以下商品房预售款监控账户,接受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
理局的监控。
预售款监控银行: ;
预售款监控账号: 。
第十条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一次性付款的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期限将全部房款支付至预售款监控账号,甲方有权要
求乙方每日按总房价款的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经甲方催告,逾期超过 4 日,乙方仍
未按约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分期付款的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期限将各期房款支付至预售款监控账号,甲方有权要
求乙方每日按未支付房价款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经甲方催告,逾期超过 4 日仍未支
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按揭付款的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期限将首期款支付至预售款监控账号,甲方有权要求
乙方每日按未支付首期房价款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经甲方催告,逾期超过 4 日仍未
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代理乙方办理按揭贷款或甲方指定按揭银行的,甲方应要求按揭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将全
部按揭贷款直接划入预售款监控账户,不得放入其它账户。
乙方自行办理按揭贷款的,乙方应要求按揭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将全部按揭贷款直接划入预售
款监控账户。
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自其要求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乙方之日起 10日内,将乙方已
支付房价款退还给乙方。
第十一条预售合同备案确认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确认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甲乙双方共同办理
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网上签订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 30日),持本合同向房地产登记机构
申请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确认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2.乙方委托甲方办理
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网上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不超过 30日),为乙方办妥预售合同备案和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并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交付乙方。乙方应当及时提供登记机
关要求的需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为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确认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需要由乙方提供的证
件资料。甲方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乙方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的,由
甲方承担责任。乙方不提供或延迟提供相关资料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若甲方未在规定或者上述约定的期限内与乙方申请预告登记或者未依乙方委托代为申请预
告登记的,乙方可以按照《**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的规定,单方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
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第十二条交房条件
该商品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符
合验收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
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满足供水、供气、供电及通邮等必要居住条件,并取得了公共服务
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房屋交付
甲方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
时,应当向乙方发出收楼通知书,甲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中介机构办理交楼手续的,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中介机构应当向乙方出示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房屋需延期交付使用的,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房屋交付使用后,甲方不得以房屋已交付使用为由怠于履行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如:办理产权证的义务等。
第十四条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按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的,甲方应自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
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日内(不
超过 30日)退还乙方已支付房价款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乙方付款日起至甲方退款日止为期,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同时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 10%向乙方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补偿其差额。
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自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
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 60日,自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
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时
期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60日
后,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三
条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
的同时期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双方确认以本合同第十
三条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视为甲方实际交付商品房,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风险和法律
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
第十五条房屋交付时的有关资料
甲乙双方进行房屋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有关该商品房的下列资料:
(一)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
(四)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永久使用证明材料。
(五)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六)《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
(七)《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
(八)《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
(九) 。
上述文件中,(一)至(五)项应出示原件并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复印件;(六)、(七)
项应载明水电等设施配置说明、有关设备安装预留位置说明、装修注意事项和建筑节能等有
关内容,甲方应提供已加盖公章的原件给乙方;(八)项应交由乙方填写或签署。
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乙方有权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甲
方承担。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六条交付时的验收
乙方应在接到收楼通知书之日起 7 日内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期限
届满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收该商品房。
乙方认为该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标准或条件的,应一次性提出异议。甲方在接到乙方异议后,
应在 15 日内对异议部分做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逾期不予答复及处理的,视为乙方异议
事实成立,该商品房视为未交付。
第十七条风险责任转移
乙方对甲方所交付的房地产进行验收后,无异议或异议部分经协商处理同意收楼的,该商品
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甲方通知乙方收楼后,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时间的,甲方应当发
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
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次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面积与用于产权登记的实测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1.选择本合同第七条第一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房
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 3%的,乙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或继续履行本合
同。
乙方要求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不超过 30日)退还乙方已支付房价款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乙方付款日起至甲方退款
日止为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
乙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情况下:
房屋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其中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负责,
所有权归乙方。
房屋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其中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 3%)
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甲方返还乙方,面积误差比超过 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
方。
面积误差比=|(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100%
2.选择本合同第七条第二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的,双方自行约定处理方式如下:
。
第十九条规划、设计的变更
该商品房预售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规
划、设计的,甲方应书面征得乙方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甲方擅自改变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的,乙方可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乙方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30 日
内(不超过 30日)退还乙方已支付房价款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乙方付款日起至甲方退款日
止为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同时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
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补偿其差额。
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因甲方擅自改变规划、设计,造成乙方利益损害
的,乙方可要求甲方给予赔偿。
第二十条权利瑕疵担保
甲方保证无第三人向乙方主张对该商品房的任何权利。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丧失或者无
法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或者所有权受到限制的,乙方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并有权解
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在订立本合同时知道第三人对该商品房享有权利的,不适用前款之约定。
第二十一条产权登记
甲方应在该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 90日内,申请该商品房项目的房地产
初始登记。
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2 种方式为乙方办理《房地产权证》:
1.甲乙双方共同办理
甲乙双方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不超过 180个工作日)向房地产登记机
构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2.乙方委托甲方办理
甲方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210 个工作日内(不超过 210个工作日)到房地产登记机
构为乙方办妥产权登记,并将以乙方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交付乙方。
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要
求的、需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
甲方应一次性如实告知乙方为办理产权登记需要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甲方未告知或告知
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乙方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若甲方未在规定时间或者上述约定的期限内与乙方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乙方可以按照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的规定,单方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转移登
记。
第二十二条迟延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共同办理产权登记的
如因甲方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甲乙双方不能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期限向房地产登记机
构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甲方应自逾期之日的次日开始,每日按该商品房总价款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时间达到 120日的,乙方有权自该 120日届满之日起半年
内解除合同。
2.乙方委托甲方办理产权登记的
如因甲方为履行相关义务造成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期限办妥并取得《房地产权
证》的,甲方应自逾期之日的次日开始,每日按该商品房总价款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
约金;逾期达到 120日的,则乙方有权在该 120日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
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不
超过 30日)退还乙方已支付房价款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乙方付款日起至甲方退款日止为期,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同时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 10%向乙方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补偿其差额。
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当自逾期之日的次日起至乙方实际取得《房
地产权证》之日止,每日按该商品房总价款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
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 3 种方式处理:
1.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甲方按约定标准修复、更换,因此造成延期交楼的,按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
3. 甲方将装饰、设备修复至符合约定的标准或以同等档次、相同质量的材料进行替代,甲
方不作任何补偿,乙方不得因此拒绝收楼 。
第二十四条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在该商品房交付乙方时,该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共用设施及附
属配套项目,应一并建成并经验收合格;经批准分期建设的,甲方应按批准的进度进行建设
并至验收合格。
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建成公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并经验收合格的,该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标准,
按下列第 3 种方法处理:
1.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主张权利;
2.甲方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 %的违约金给乙方,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承诺在 日内
交付该共用设施及附属公建配套项目;
3. 甲方承诺在 60日内建成并经验收合格,但不视为甲方逾期交楼。
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保修
正常使用下,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以下期限: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 3年;
(三)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 1年;
(四)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1年;
(五)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1年;
(六)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1年;
(七)管道堵塞 2个月;
(八)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 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九)卫生洁具 1年;
(十)灯具、电器开关 6个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按《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执行。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在保修期限和范围内的保修费用由甲方负担,但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等非甲方原因造
成的问题除外。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 5日内履行保修义务;甲方对保修责任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乙方通
知后 5日内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可委托双方认可且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予以裁定,也可委托
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予以检测,所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在保修期内,乙方发出书面保修通知书 5日内,甲方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书面通知保修责
任异议的,乙方可以自行或聘请他人进行维修,合理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乙方应当
在办理房屋收楼手续前自行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目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
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乙方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甲方不得将房屋交付乙方。
1.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南沙开发区)、萝岗区(广
州开发区):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各网点和广州市商业银行各网点交存。
2.花都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新华支行交存。
3.番禺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网点交存。
4.从化市: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网点交存。
5.增城市: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网点交存。
第二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利用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经营的,所得收益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2.利用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经营的,所得收益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3. 甲方有权免费使用天台、外墙等共有部位作本开发项目宣传推广之用(但不影响房屋的
通风、采光)。 4、该商品房项目所设置的会所、车库、经营性的康乐设施和配套设施,所
有权属甲方 。
第二十八条乙方使用房屋注意事项
该商品房仅作 (用途)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
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它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
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不得擅
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乙方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关于通知的约定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均自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 。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 4 份,合同持有情况:甲方 2 份,乙方 1 份,房
地产登记机构 1 份。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于**市 区
本合同网上签订日期为: 年 月 日
附件一:《房地产平面层图》
附件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缩略图
(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信息,以及指引购房者向规划部门查询本小区及周边地区的修建性详
细规划信息、建筑单体报建信息、市政和公建配套等信息情况的办法)
具体信息请登陆“规划在线”网站查询
附件三:甲方针对该商品房所作具体的说明(含广告)
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根据**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执行。
详见穗国房字【1994】115号、穗国房字【1995】168号、穗房测字【1999】50号、穗国房
字【2000】200号、穗国房字【2001】46号文。
本项目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具体以测绘部门实测图为准。
附件四:售楼计划书(含车位、车库的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或最高售价等情况)
车位、车库数量:详见**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网站中本项目预售证网页。
租售方式:初始登记后发售。
租金标准:按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结合市场情况。
最高售价:详见销售现场公示的车位价目表。
附件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详见销售现场公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附件六:装饰、设备标准
附件七:本合同补充协议
一、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条的补充
乙方已清楚了解到,甲方在该商品房所在小区或地块的宣传资料中曾经或可能使用过与《商
品房买卖合同》标明的名称或编号不一致的名称或编号,乙方对此无异议。
二、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的补充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所指的该商品房的房屋地址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
审核的地址为准。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所指的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以附件一所示之房屋平面图
为准,“厅”以使用功能划分,可作客厅、饭厅等。“房”以使用功能及空间间隔划分,可作
卧室、书房、衣帽间等,上述使用功能仅供参考。
(三)本合同附件一《房地产平面层图》及其他相关的图纸和表述中,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可能不反映在《房地产权证》平面图中,乙方对此无异议,并同
意以政府部门确定的《房地产权证》平面图为准,且不得因此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四)本合同附件一《房地产平面层图》中阴影部分区域(如有)未计入建筑面积,乙
方未支付对价,相关使用及产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此条款仅适用于凯旋】
三、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的补充
(一)乙方确认:乙方在购买该商品房之前,已知悉甲方选聘了管理该商品房所在小区
的物业服务公司,乙方已清楚了解并同意附件五所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于销售现场
公示)的全部条款,愿意按该合同中约定的收费标准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并遵
守该合同中其他条款;如逾期付款,则乙方应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按应交物
业服务费的千分之一计付逾期利息。
(二)甲方已明示并向乙方说明《临时管理规约》,乙方清楚了解并承诺遵守该《临时管
理规约》。
(三)该商品房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乙方同意由甲方执行和处理下列事项:与
物业服务公司协商修改或变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部分条款,必要时解除与物业服务公
司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另行选聘新的物业服务公司,乙方同意遵守修订、变更后的《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或新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的补充
(一)乙方应以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之时间按时缴付房价款,甲方不需再以任何
方式通知乙方按时缴付房价款。
(二)按揭贷款方式付款
1、“甲方代理乙方办理按揭手续”是指甲方推荐银行予乙方,由乙方自行与银行协商,
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乙方在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应按银行要求将申请银行按
揭贷款需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银行或银行指定的第三人。
2、若乙方怠于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包括提供资料、交齐费用及签署所有文件等)的,视
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支付房价款 %的标准支付逾期利
息;如经甲方催告,乙方在催告期限届满 4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
乙方依约支付逾期利息并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 10%支付违约金。
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的补充
(一)对于选择分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款的,如乙方任何一期未按期付款,视作乙方违约,甲
方有权要求乙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支付房价款 %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如经甲方催
告,乙方在催告期限届满 4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依约支付逾
期利息并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 10%支付违约金。
(二)银行按揭条款约定(选择按揭付款方式者适用)
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小于乙方申请金额或乙方的按揭申请未能获得银行批准时,乙方
需于银行或银行代理律师或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以最早日期为准)起 4日内,补充付清贷
款不足部分或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清全部款项予甲方,否则,视作乙方违约,应承担逾期付
款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日按贷款不足部分或未支付房价款的 %的标准支付逾期利
息,如经甲方催告,乙方在催告期限届满 4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
乙方依约支付逾期利息并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 10%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支付金额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金额为准,如系统自动生成房价款百分
比或单价的,该百分比和单价仅作参考。
(四)如乙方未将合同约定款项支付至预售款监控账号,或未要求按揭银行将全部按揭
贷款直接划入预售款监控账号,则乙方需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影响和损害。
(五)乙方同意,若乙方发生逾期付款的违约事实,甲方无论是否催告,均有权在乙方
逾期付款的违约事实发生之日起两年内随时行使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六)乙方逾期付款,如甲方不解除合同,愿意继续履行的,甲方除有权收取逾期利息、
违约金、赔偿金外,还有权同时行使以下权利: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到达,
但乙方仍未交清应付购房款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该商品房;若该商品房已经交付但尚未过
户的,甲方有权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或提供办理过户手续的相关资料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六、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的补充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第 2点所称“办妥预售合同备案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
记”是指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乙方完成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备案、登记所需资料的
工作。
(二)乙方应在合同签订暨网上备案之日起的 2个工作日内,提供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备案确认手续、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所需的资料(包括到期应缴房款入账凭证、银行盖
章确认的《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身份证明文件等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资
料)予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甲方不能如约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备案确认和预
告登记手续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不能追究甲方任何违约责任。如乙方逾期 5
个工作日提供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向乙方计收总房款的 10%作为违约金。
(三)如因政府部门临时变更备案或预告登记所需资料等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
方所提交的资料不完备、不准确,或要求乙方补充或重新提交的,甲方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确
认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时间顺延,甲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七、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补充
(一)如甲方已成功向政府有关部门、公共服务单位提交了取得相关审批、证明所需提
交的文件,但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甲方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前未能取得相关审批
文件、证明文件的,该商品房视为已符合交付标准,乙方应按期收楼,甲方不需就此承担包
括逾期交楼在内的任何责任。
(二)如因相关政府部门的规章制度变更等导致某些交付资料的名称或内容发生变更的,
该商品房视为已符合交付标准,乙方应按期收楼,甲方不需就此承担包括逾期交楼在内的任
何责任。
(三)如该商品房项目已实际具备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等功能,则视为甲方已取得
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该项目已具备必要居住条件。
(四)如该商品房的规划、设计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后没有人防工程项目的,则人防部
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不作为该商品房的交付条件。
(五)如甲方交楼文件齐全,但乙方拒签《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的,则视为
该商品房已符合交付标准,乙方不得拒绝收楼。
八、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的补充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地震、火灾、
海啸、台风、飓风、暴风雨、洪水等灾害现象;2.战争、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暴乱、动
乱等社会异常现象;3.政府管制、征用或政府规划变更等政府行为;4.大型流行性、传染性
疾病的暴发和流行;
(二)双方同意,如遇下列情形,甲方也有权顺延交付期限:1.因政府的行政行为而导
致工程停工、规划设计变更的;2.因施工前期勘探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异常地质
问题需要对该商品房基础进行加固或者返修;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
时解决或因故需更改建筑图而导致工程延误;施工期间发现文物或其它原因需要暂停施工;
3.市政配套的批准及安装的延误;4.因修建交通设施导致施工全部或部分不能进行;5.在《商
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甲方为遵守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而不能按时交付该商品房
的;6.乙方于验收交接该商品房之前,对该商品房提出合理的整改要求,甲方需在合理期限
内整改的,在此情况下不视为甲方逾期交房;7.出现不能预见、不可避免或者不能克服的异
常天气、异常地质状况、政府行为及公用事业部门所引起的原因。
(三)在甲方按本《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将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前十五天内,乙方必
须付清全部房价款及违约金(如有)、协助办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预购商品房
预告登记手续、银行按揭贷款申请银行批准并放款,且付清全部入住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预
付 3个月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否则,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顺延合同约定的交付条
件完成期限及交房期限,直至乙方交清全部款项和费用之日起十五天内,才将商品房交付乙
方使用,但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时间转移给乙方,自风
险责任转移给乙方之日起,由乙方承担该商品房的物业服务费、税费及其他因延期收楼引起
的相关费用与责任。
(四)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延期交房的,甲方无须以书面通知乙方。
(五)如购买商品房属样板房,乙方经实地查看,已清楚了解该商品房之现状。涉及该
商品房内装修、家电、家具、饰物等一切整改、修复、保修的费用,已包含在该商品房的总
房价中,乙方自愿放弃要求甲方对此商品房进行整改、修复、保修的权利,并同意甲方按该
商品房现状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如乙方有证据证明是因甲方保修责任范围内
的原因导致商品房内的装修、装饰、饰物、设备毁损的,甲方仅以同等价值的材料予以替代
而无须修复至交付时的状态,同时不予以任何赔偿。
(六)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如甲方已具备合同约定收楼条件,乙方因装修、装饰、设备
问题之由拒绝收楼,则商品房视为已按照合同约定收楼时间交付。
九、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的补充
(一)乙方的单方解除权应在解除权条件成就之日起 30日内行使,逾期未行使,视为乙
方放弃解除权,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二)如甲方逾期交房超过 60日,乙方要求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则:
1.乙方应向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于该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协助甲方
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手续,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
提供所需文件,并按政府规定承担各自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在注销网上合同备案和撤
回登记手续完成后 90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无息退还乙方,不再另行支付利息、违约
金等一切款项。
2.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办理前述手续,如乙方逾期不协助或怠于协助甲方办理解除前
述手续的,视为乙方放弃行使单方解除权,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乙方不得再追究甲方的违
约责任。
(三)乙方接收甲方交付房屋或按本《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视作甲方已交付房屋的,
视为乙方已放弃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十、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六条的补充
(一)乙方认为该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标准或条件的,应一次性提出异议,如之后乙方再
次或多次提出异议的,之后的异议无效。
(二)乙方可直接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如乙方通过物业服务企业将书面异议转交给甲
方的,则从自该物业服务企业将乙方的书面异议转交给甲方之日起开始计算相关时间。
(三)甲方在接到乙方异议后,只要在约定期限内做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即视作该
商品房已如期交付给乙方,乙方不得以此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十一、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的补充
(一)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异议部分”是指乙方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
十五条就甲方所出示、提供的证件及文件提出的异议,除此之外乙方所提出的其他异议不影
响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转移给乙方。
(三)自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至乙方起,乙方应承担因该商品房交付而产生的全部风险
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物业服务费用的支付、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四)属于乙方原因造成交付延期或乙方不按约定接受房屋的,乙方应当承担的责任亦
按第十七条的约定处理。
十二、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八条的补充
(一)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发生差异且不构成单方解除合同条
件的,若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的,乙方应当在甲方通知之日起三
十日内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八条规定补足面积误差部分的房款;若实测套内建筑面积
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甲方应在房地产权证办妥之日起三十日发出通知,按《商品房
买卖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向乙方退回面积误差部分的房款;任何一方未能按期补足或退回面
积误差部分房款的,每逾期一天,另一方均有权以应收款项为基准,按照同期银行房地产开
发贷款利率计收违约金,如乙方未按甲方通知规定的期限领取面积差额款的,甲方不负任何
法律责任。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二)本合同附件一《房地产平面层图》所示露台区域(下称露台)在出售时未计入建
筑面积,乙方未支付对价,相关使用及产权按照《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物业相关
管理规定执行。如将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调整,露台面积需计入建筑面积,则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政策及合同约定单价将露台面积单列计价。【该条款仅用于金湖高级住宅项目】
十三、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的补充
(一)第十九条中提及的“该商品房项目”是指该商品房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的预售证号项下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
(二)第十九条“擅自变更”仅指:合同生效后,甲方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对
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楼宇在小区中座落的位置或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中明示的该商
品房房型、结构因不合理改动而产生的变化。
(三)乙方同意:对小区绿化、道路、公共设施的修改权由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政策的规定、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小区实际情况决定。
(四)若因政府行为及公用事业部门要求等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变更,或《商品房买卖
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内容之外的变更,无须征得乙方同意,乙方也无权要求终止合同。
(五)若因甲方原因变更规划、设计的,乙方应在甲方告知变更内容之日起 3日内作出
书面回复(是否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视作乙方接受该变更,放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
同的权利。
十四、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条的补充
乙方应保证对其支付购房款及有关费用的资金享有所有权并来源合法。若因乙方资金
有瑕疵导致有关司法机关、行政部门依法冻结、划扣该笔资金,或导致甲方将该笔资金退
还主张权利的第三人,乙方应向甲方补交购房款并予以赔偿,赔偿金额为冻结、划扣或退
还资金数额的 20%。若乙方不能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10 日内补交购房款并予以赔偿的,视
为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
十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一条的补充
(一)办理《房地产权证》需业主提交的资料为:
(1)《广东省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分期付款的业主或已提前还清贷款的业主)
(2)《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分期付款的业主或已提前还清贷款的业主)
(3)已提前还清贷款的业主须提供已办理涂销手续的文件(原件)
(4)业主须提供与签约时一致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份(A4纸张规格),且身份证明
文件有效存续期须至少半年以上。
①如属外籍护照,需持有中文翻译公证书原件 2份;
②台湾人士须提供台湾护照或台胞通行证复印件 2份;
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的请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1份;
④半年内未满 18岁者,需由其合法监护人代为签署相关资料及提供监护证明;
⑤半年内满 18岁者,需本人及其合法监护人签署相关资料,并提供监护证明;
⑥如属二代身份证须复印正反两面。
(5)实际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过程中由于非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相关部门的
政策更新)对业主提交的办证资料有新要求,乙方应及时提供,甲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延期
办证的一切责任。
(二)乙方属于银行按揭付款的,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起算日期为交楼后按揭银行书
面同意办理《房地产权证》及他项权证之日起算。如按揭银行要求代为保管《房地产权证》
原件的,乙方同意由甲方将《房地产权证》原件直接交付给按揭银行,并视同交付给乙方,
甲方将《房地产权证》原件交付给按揭银行的时间视为交付给乙方的时间。乙方不得因此追
究甲方任何责任。
(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费于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当天缴清,其他税费(包括但
不限于契税、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共有权登记费、房地产权证印花税、共有权证印花税、
他项权证印花税、证明费等)于甲方向乙方发出缴纳税费通知之日起 10日内缴清,乙方自
愿委托甲方代其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契税,并愿意承担与此相关的风险。
(四)若乙方未能按期付清全部房价款[包括但不限于房款、违约金(如有)]、预购商
品房预告登记费及办理《房地产权证》所需的税、费或乙方未能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
十一条约定的期限内提供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需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或存在其它违约行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的甲方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起始时间顺延,由此产生
的一切延迟办理产权登记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因政府部门政策、法规变更影响办证时间
的,甲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五)如合同约定交付时间/视为商品房已于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与实际交付时间不一致,
则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起始时间以时间较后者为准。
(六)第二十一条提及的“将以乙方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交付乙方”是指甲方向乙方发
出领取房地产权证的书面通知。如甲方已通知乙方领取房地产权证,但由于不可归责于甲方
的原因导致乙方未及时取得房地产权证的,甲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七)如因政府部门临时变更办证所需资料等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所提交的
办证资料不完备、不准确的,或需要补充或重新提交的,甲方办理房地产权属证明的起始时
间顺延,甲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十六、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二条的补充
(一)“乙方实际取得《房地产权证》之日”为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领取房地产权证通知上注
明的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截止日期。如由于非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期取得房地产权证的,
甲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二)乙方的单方解除权应在解除权条件成就之日起 30日内行使,逾期未行使,视为乙方
放弃解除权,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三)如甲方违约,乙方要求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则:
1.乙方应向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于该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协助甲方
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手续,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
提供所需文件,并按政府规定承担各自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在注销网上合同备案和撤
回登记手续完成后 30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退还乙方。
2.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办理前述手续,如乙方逾期不协助或怠于协助甲方办理解除前
述手续的,视为乙方放弃行使单方解除权,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乙方不得再追究甲方的违
约责任。
十七、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五条的补充
(一)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交付之日或本合同约定的视为交付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满后,
甲方不再承担保修义务。保修期内各项目、部位的维修并不能导致乙方追究甲方保修责任之
时效中断。
(二)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 5日内履行保修义务,但乙方需提供协助及配合的义务,若
因乙方不配合或拒绝甲方入场维修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
乙方自行负担。
(三)若因与乙方所购买商品房相邻的房屋发生质量问题而需要维修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
或物管公司或相邻房屋业主的通知之日起 7天内为相邻房屋的维修提供便利,否则,因此造
成延误维修而导致相邻房屋损害加重的,乙方应赔偿所有损失。
十八、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六条的补充
乙方需在收楼前按照房管部门的规定,到指定银行缴付专项维修资金,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乙方未能按时足额缴交专项维修资金的,甲方有权延期交房,并视作
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十九、甲方行使解除权
(一)如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在乙方已付购房款中扣除乙方应付逾期利息、
违约金及其他应付费用。乙方应协助甲方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的相关手续,甲方在注销网上合同备案和撤回登记手续完成后 90日内将剩余房价款无息退
还乙方,如乙方已付购房款不足以支付乙方应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费用的,则甲
方将循其他途径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且不向乙方退还任何款项。
(二)甲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利时,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记
载的乙方通讯地址,以邮件邮递方式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商品
房买卖合同》自动解除。乙方除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与甲方一起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注销合同网上备案和撤回登记申请的手续。
同时乙方应提供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文件,
并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乙方逾期不协助甲方办理前述手续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商
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如乙方逾期不协助甲方办理前述
手续导致房屋价值贬损,则乙方还应按照应协助办理前述手续时房屋价值与实际办妥前述手
续时房屋价值之差额赔偿甲方损失,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另行予以赔偿。
(三)甲方行使解除权后,有权收回该商品房及随商品房一起附送的装修。若乙方已收
楼入住的,乙方应在《解除合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清偿拖欠的费用、搬出自有的全部物
品、将该商品房交还给甲方。若甲方行使解除权时该商品房已过户或已确权的,甲方有权向
法院申请查封、拍卖、转让该商品房,以处置该商品房所得来赔偿甲方所受损失;不足部分,
乙方应继续清偿;如有剩余,则由甲方归还乙方。
二十、乙方采取按揭付款方式购房时,如乙方未能按与银行签订之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
向银行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致使甲方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或回购该抵押物的,乙方应为此向甲
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款总额的 30%的赔偿金,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甲方
支付上述赔偿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从乙方已付款中直接扣减或视作欠款向乙方追讨。
二十一、本合同及附件中所涉及到的图纸如在合同签署后有更新的,则以相关政府部门
确认的最终版本为准。
二十二、双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前的资料、单张、意向等均由《商品房买卖合
同》所取代,上述各资料对双方无约束力。
二十三、本补充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
买卖合同》内容不相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二十四、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填写的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号码必须是对
方发信、致电等方式可联系到的,一旦发生变更,须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由于
地址填写不详或变更而未及时通知对方,所引起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交楼或逾期收楼、
逾期办证等)由过错方承担,且只要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地址寄出有关信件,以邮局在信封
面盖收邮戳之日为发出日,自发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视为送达或乙方收到。
二十五、双方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经双方充分协商
后达成的一致意见,双方对条款内容已有充分的了解和共同的认识,并且充分理解了遵守
这些条款内容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