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法规全球化
技术文明与知识产权
法律全球化的进路
全球化、技术文明与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的进路
郑万青*
全球化某种意义上是技术文明的全球化,技术文明的兴起是经济全球化的根本原因,而
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正是同人类技术文明相生相伴的。法律全球化有两种不同的形
式:地方化的全球主义和全球化的地方主义,前者是国际组织的条约、规则为内国所接
受,转变为对内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后者是指一国或一个地区范围内通行的法律制
度在全球扩散。这两种形式在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的方面都有所表现,前者主要表现为知
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对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形成和发展的决定性影响;后者主
要表现为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国际条约的影响及进而借助国际条约对他国的渗透。
本文意在沿着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的演进轨迹,分析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的双重进路。
一、技术文明的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
全球化某种意义上是技术文明的全球化,技术文明的兴起是经济全球化的根本原因,而知
识产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正是同人类技术文明相生相伴的。工业文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在
工业化国家产生并逐渐由国内法向国际法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组织也随之形成。在信
息化社会(后工业文明时代),知识经济使得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日趋重要,国际组织和
国际条约成为推动知识产权法全球化的强大动因,而以美国为首发达国家的国内法成为知
识产权法全球化的另一深具影响的驱动力量。
尽管迄今人们对全球化(Globalization)的具体含义的诠释依然众说纷纭,莫衷一
是,但从根本上说,全球化意味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必须注意这种“一体化”已突破了过
去我们在“区域一体化”语境中的含义。它意味着全球经济相互依存,资本在全球范围内
自由滚动,贸易和投资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拓展,技术在全球范围内得以推广和扩散。
任何讨论全球化的文章都要论及资本和技术这两大要素,资本和技术的扩散是全球化
的
特征,也是全球化的根源。全球化的典型明证是作为资本与技术载体的跨国公司成为
“失去祖国”的世界性经济巨人,甚至被称为“跨国政府”。
在资本和技术这两大要素中,技术决定了资本的流向,因为技术的发展在引导资本的
投向。从某种意义上说,全球化就是技术文明的全球化,是技术文明的扩张。俄罗斯科学
院院士斯捷宾教授将人类文明划分为传统文明和技术基因文明,并提出了“技术基因文
明”一词,即技术是整个文明的基因。而知识是满足技术文明的手段,技术文明发展到一
定阶段,就形成以知识为核心的文明。①所谓“知识经济”就是对这一时代经济特征的描
*郑万青,男,法学博士,浙江工商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
师。
①2005 年 10 月 19 日斯捷宾在清华大学的演讲:《文明的展望》
述。②
知识经济的核心部分是计算机与软件、通讯技术和生物技术,而其至关重要的部分则是
版权、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
全球化浪潮下的知识经济时代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便是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这种挑战
来自下列诸方面:
1、知识产权领域成为各国维护自身竞争力的关键所在。面临全球化浪潮下的知识经济
发展,国与国之间竞争力的衡量不仅仅取决于拥有多少资本、资源和劳动力,更取决于技
术、知识等无形资产的拥有量。一旦一国的知识产权流失,就意味着竞争力的削弱。美国
“特别 301 条款”的立法背景,就是美国国会将其 80 年代末经济不景气的原因归于其知识
产权在国际上得到的保护不够而导致其竞争力受影响。因此美国为维护其知识产权不受侵
犯,动辄动用“301 条款”制造贸易冲突。而近年来日本等国大力推行知识产权战略,就是
为了维护自己的国际竞争力。
2、技术文明全球化的重要内容是信息高速化,这使得知识产权制度不断面临新的课
题。高新技术的发展使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日益增多。如美国国会 1984 年 1 月 8 日批准
了“半导体蕊片法”,使美国成为第一个立法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国家。其他一些国
家也随之制定了类似的法规。又如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初期各国均针对其技术实用性
的特点,通过专利法予以保护。但最后又因为某些软件缺乏专利性,并且专利的审批期限
又过长,使得一些发达国家改以著作权来保护软件。但是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又不同于对
普通的著作权保护,因为通过著作权法对软件加以保护的国家的法律中对计算机程序的保
护引入了专利保护的“使用权”概念,这又是介于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之间的保护。发展到
TRIPS 协议中又规定了使用权中的“出租权”。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美国率先对商业方法
授予专利,突破了传统上专利法对经营方法不予保护的限制。
近年来迅速发展的生物技术领域也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课题。过去的法律在传统
上对于动植物品种并不提供专利保护,其理由是基于生命是不能被复制的。但随着生物技
术的发展,人工发明而成的动植物新品种不仅可以被复制,而且可以创造巨大的经济价
值。因此对包括动植物品种在内的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制度在许多国家相继建立和健全,
并在不断发展之中。
信息高速化也使得知识产权制度面临挑战。有的学者认为,伯尔尼公约国民待遇基本
原则中的“作品来源国”,在信息高速公路各终端使用的多媒体作品上,已经难以确认,
①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96 年的年度报告即题为《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报告对“知识经济”的
含义界定为“这种经济直接依据于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这个术语来自于对知识和技术在经济
增长中的充分了解。体现于人力资本和技术中的知识是经济发展的核心。”
故如何保护作者精神权利中“保护作品完整性”一项,将变得十分困难。③
3、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日益复杂。如前所述,全球化时代的竞争主要是知识经济的竞
争,那么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就顺理成章地成为各国维护国际竞争力的利器。知识产权保
护成为国与国之间经贸关系的一个重要领域,甚至在国与国之间的政治关系中也占有重要
的一席之地。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便将“不能对外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提供适当保护的国家拒
之于协
定之外。”④早在上世纪 80 年代,美国便将当时的经济衰退归结为其知识产权在对外
贸易中没有得到充分保护,1983 年里根总统签署了《1983 年加勒比海盆地经济复兴法》。
根据该法,如果加勒比海各国达到一定标准,他们的货物在美国市场享有免税待遇。而如
果这些国家的国有机构未经美国版权所有人同意,就播放享有版权的资料,美国总统将不
得不取消这一优惠待遇。加勒比海国家为了以优惠条件进入美国市场,只好聘请美国专家
帮助起草其国内版权法。“他们的版权法不可避免地建立在美国的版权模式基础上。美国
开始了在世界范围内扩散其知识产权标准的过程。”《1983 年加勒比海盆地经济复兴法》
开始了一个时代:“为了在贸易和知识产权机制之间形成全球化的合作伙伴关系,美国的
重要人物能够改写知识产权规则。”⑤这是第一次将贸易与知识产权问题挂钩,接着《1984
年贸易关税法》继续了《1983 年加勒比海盆地经济复兴法》的这种做法。最后,在美国国
会 1988 年 8 月修订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设定了“特别 301 条款”。正是基于此条
款,中美自 1989 年便开始了几轮知识产权谈判。1992 年 1 月的《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
录》居然改变了一个国家传统的实施国际公约的程序,使中国国务院发布了《实施国际著
作权条约的规定》,等于单方面对于自己所签订的国际条约作出保证,而按“国际法优于
国内法”的原则,国际条约业已成为中国国内法的一部分。⑥因此,中国在“备忘录”签订
之后还作出单方面承诺,可以说是史无前例的。而在区域经济共同体内部,对知识产权的
保护也呈现十分明显的准国际效力。如 1992 年欧共体的“欧洲法院”,就曾依照欧共同体
“罗马条约”推翻了英国上议院的终审判决,而认定英国广播公司(BBC)的广播电视节目
表不享有版权,并判 BBC 禁止其他公司转载其时间表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1993 年,
欧洲法院也曾判定依德国版权法在德国本来不受保护的一位英国艺术家的著作权应当依照
《罗马条约》予以保护。这些
都说明在全球化浪潮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早就受到极大挑战。⑦
二、Roberson的全球化互动思想与 Santos的两种法律全球化形式理论
①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与国际关系》,载《知识产权》1995 年第 1 期第 9 页。
①参见(美)J·苏德和 L·米勒《知识产权与贸易拓展》,载(美)《国际总经理》1996 年 3-4 月号。
①参见(澳)彼得·达沃豪斯/约翰·布雷斯韦特著《信息封建主义》,刘雪涛译,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5 年 9
月版第 92 页。
①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与国际关系》,载《知识产权》1995 年第 1 期第 9 页。
①参见郑成思《版权法》(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年 3 月版第 12 页。
伴随着技术文明全球化的演进,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的发展有其特定的进路。
美国匹兹堡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罗兰·罗伯逊(RolandRobertson)在 1992 年出版的《全
球化》(Globalization)一书中,构画了全球化演进的轨迹,并提出了全球文化与地方文化
的互动理论。
罗伯逊认为,现有的全球化理论对全球化本身的理解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所谓普
遍主义理解,另一种是特殊主义的理解。前者又可称为可普遍化的全球化的理解,认为全
球化作为人类现代化社会运动的必然趋势和结果,从文化上看,必然是以某一既定的社会
理念或价值观系统为前提的单极化、同质化或一元化普遍主义。后者则认为,由于文明类
型的多样性和文化传统的多元化,全球化即使可能成为人类现代化社会运动的必然趋势,
也只能表现在现代经济生活的显性层面,而不可能深化为世界政治和文化的趋同或一体
化,这种理解更多的是固执于文化的独特性或异质性的强调,过度强调不同文明或文化传
统之间的“文明冲突”。有关全球化的这两种不同理解,实质上是两种互相冲突甚至对立
的理论立场。而罗伯逊试图超越它们之间的对立,并且找出解决这种对立的办法。用他自
己的话来说,就是进行既对特殊性和差异性又对普遍性和同质性保持直接关注的尝试。⑧
对于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的关系,罗伯逊认为二者是互动的。罗伯逊认为人们应当从
特殊主义的普遍化和普遍主义的特殊化这一双重过程的制度化的统一中来理解全球化,全
球化包含了普遍主义的特殊化和特殊主义的普遍化二者的制度化。罗伯逊认为,所谓普遍
主义的特殊化,指的是普遍性这个问题在全球的具体化;特殊主义的普遍化,指的是对特
殊的东西
寻求具有全球普遍性。通过“普遍性的特殊化”与“特殊性的普遍化”的双向推动,
某种全球化的认知理念和文化价值理念是可以特殊化的。与之相对应,只要各民族群体或
本土群体放弃各种特殊形式的文化本质主义,开放地融入全球化进程,或者不再固执于对
某种族群性文化或地方性知识权利的过度吁求,其族群文化或地方性知识同样可以获得全
球化的普遍意义。罗伯逊把前一过程称之为“全球地方化”(glocalize),把后者称为
“地方全球化”(locglobalize)。全球化可以被理解为上述两个方面的相互统一。罗伯逊
要求从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的关系中去把握全球化,强调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理解全球
化过程和衍生结果的中心意义,他认为全球化包含了特殊主义的普遍化和普遍主义的特殊
化二者之间的互相渗透。⑨
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法学教授桑托斯(BOAVENTURADESOUSASANTOS)区别了两种形式的法
律全球化,认为它们可以应用于不同的现象,但也可以是同一现象的不同方面。第一种形
式是全球化的地方主义,即一种地方性的法律现象成功地成为全球性的法律现象,这方面
① 参见程光泉主编《全球化理论谱系》,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 年版第 129 页。
① 参见前引《全球化理论谱系》第 131 页。
的例子如美国通过版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为全世界所采纳。第二种法律全球化是地方
化的全球主义。其构成要素是跨国界的惯例和规则对地方状况施加的特别影响,而地方状
况相应地解构和重建以回应跨国界惯例和规则。这方面的例子如建立自由贸易特区等。桑
托斯还认为,全球性分工确定了下列模式:核心国家致力于全球化的地方主义,而边缘国
家被强加于地方化的全球主义。世界体系被精巧地设计成由地方化的全球主义和全球化的
地方主义所构造的“全球化之网”。
⑩
在以上 Santos 的“地方化的全球主义和全球化的地方主义”两种法律全球化形式理论
基础上,中国法学家朱景文教授提出了国际法的国内化和国内法的国际化观点。前者是国
际组织的条约、规则为内国所接受,转变为对内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后者是指一国
或一个地区范围内通行的法律制度在全球扩散。⑪这两种形式在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的方面
都有所表现,前者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对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形
成和发展的决定性影响;后者主要表现为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国际条约的影响及进
而借助国际条约对他国的渗透。
三、全球化的历史轨迹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进路
在上述罗兰·罗伯逊《全球化》(Globalization)一书中,还构画了全球化演进的轨
迹。罗伯逊强调了全球化发展的过程性。罗伯逊认为,全球化是先于现代性的,全球化不
等同于、也不能被看作是一种不定型地表达的现代性的直接后果,相反都是全球化直接推
动了现代性的扩展。他对全球化的历史进程作了观念上的描述,提出了全球化发展前后递
进的五个阶段,要求人们从连续性和阶段性的统一中去把握全球化。⑫
他指出全球化的“萌芽阶段”是发生在 15 世纪早期到 18 世纪中叶的欧洲。而后经历
了 18 世纪中叶到 19 世纪 70 年代的“早期发展阶段”,从 19 世纪 70 年代到 20 世纪 20 年
代中期的“起飞阶段”,又经历了 20 世纪 20 年代中叶到 60 年代末的“争夺霸权阶段”,
最后到达始于 60年代末迄今仍在持续的“不确定阶段”。⑬
罗伯逊绘制的全球化演进轨迹表明,全球化的历史发展是与近现代技术文明与国际经
济关系的发展同步的。15、16 世纪开始,伴随着工业革命的完成和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
利,资本主义开拓了世界性市场,在不到 200 年的时间内使各国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
性的了。正如马克思所描述的:“
① See Santos,Boaventura De Sousa.“Toward a new common sense:law,science and politics in the
paradigmatic transition”,published in Great Britain by Routledge,1995,.
① 参见朱景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第 567-570,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社 2001 年版。
① 参见前引《全球化理论谱系》第 135 页。
① See Roland Robertson Globalization: Social Theory and Global Culture. p8-59. London, Sage
publisher1992.
新的工业的建立已经成为一切文明民族的生命攸关的问题;这些工业所加工的,已经
不是本地的原料,而是来自极其遥远的地区的原料;它们的产品不仅供本国消费,而且同
时供世界各地消费。旧的、靠本国产品来满足的需要,被新的、要靠极其遥远的国家和地
带的产品来满足的需要所代替了。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
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⑭这就是全球化的萌芽与早期
发展过程。
同全球化历史轨迹的起点同步,知识产权作为工业革命的伴生物,也产生于 15 世纪的
欧洲。从历史上考察,最早产生的是专利制度。1474 年,威尼斯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向某些
机器和技术发明授予 10 年期的特权。1623 年,英国国会通过了《垄断法》,自 1624 年起
实施。1709 年英国下议院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女王法》。法国大革命
后,1793 年颁布第一部版权法。至于商标制度,17 世纪英国就有过保护商标权的判例,到
1804 年法国《拿破伦法典》第一次确认商标权也是财产权。1857 年法国又颁布了更系统的
商标法,英国于 1862 年,美国于 1870 年,德国于 1874 年都先后制定出成文的商标法。总
之,从 17 世纪到 19 世纪后期,随着戒严革命和机器时代的到来,欧洲国家逐步建立了知
识产权保护制度。到了二十世纪,这一制度又逐步推广到世界各国。
19 世纪后半期,随着国际经济交往活动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领域因各国国内法规定
不一致而产生的矛盾日益显露,而版权、专利、商标的经济价值也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
展而不断跨国界转移,加之国与国之间的技术和文化交流也日益频繁,知识产权的交换和
纠纷开始增多。这就产生了协调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需要。从 19 世纪后半期开始,知识产
权的国际保护开始出现。而这正是罗伯逊所称的全球化的“起飞阶段”(
Thetakeoffphase)这个时期“全球沟通形式的数量和速度迅速增长”(罗伯逊语)。
这表现为国际社会开始大量以条约方式调整关系。在知识产权方面,1883 年由比利时、西
班牙、巴西、法国、危地马拉、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萨尔瓦多、塞尔维亚、瑞士等 11
国发起,在巴黎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 年,由英国、法国、德国、意大
利、比利时等 10 国发起,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签订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893 年,根据《巴黎公约》建立的“巴黎联盟国际局”与根据《伯尔尼公约》建立的“伯
尔尼联盟国际局”合并,成立了“保护知识产权联盟国际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
机制逐步加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无疑是全
球化的必然产物。这两大公约产生后的 100 多年来,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过程,知识产
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不断迈向全球化,迄今为止国际社会签订了几十个国际知识产权条约,
逐步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全球性法律体系。
进入 20 世纪以后,特别是第二世界大战以后,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逐步加强。这就是
罗伯逊所说的全球化的争夺霸权阶段(Thestruggleforhegemonyphase),罗伯逊将此阶段界
①见《共产党宣言》,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第 276 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定为 20 世纪 20 年代中叶到 60 年代末。这一阶段的世界经济显示两个突出特点:科学技术
迅速发展和各国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进一步加强。而知识产权制度因其“地域性”特征,
各国法律之间的差异给科学和文化交流造成了极大的不便。越来越显明的全球化趋势要求
各国在法律规定上缩小差异。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成为顺应全球化需要的趋
势:1967 年召开了斯德哥尔摩会议,签订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决定将保护
知识产权联盟国际局的全部职能移交给公约生效后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另一方面,全球
化趋势促使各国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走向趋同:各主要工业国家从 70 年代起先后修改了专
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发展中国家也相继建立起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各国知识产权法律
在实体方面的差异已大大缩小。1974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的一个专
门机构,肩负着管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任务,这一任务得到了联合国会员国的承认。1996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世界贸易组织(WTO)签订了合作协定,从而扩大了其在全球化贸易
管理中的作用。在 1995 年世界贸易组织产生以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
面唯一的全球性国际组织,从 1893 年《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两个的国际局合
并,到成立了被称之为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直至最终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并
到联合国的体系之中,
知识产权制度基本上有了相对统一的国际标准和程序,有了统一的专门主管机构,基
本完成了有组织的法律全球化。
60 年代以后,全球化逐步发展为不可抗拒的力量。信息技术革命兴起于 70 年代,90
年代初期开始人类正式进入“网络时代”。这一时期恰好是罗伯逊所称的全球化的“不确
定阶段”(Theuncertaintyphase)。这一阶段在知识产权制度上发生的重大事件很多。其中
最能反映全球化时代特征的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
权协议》(TRIPS)。它是对近两个世纪以来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总结和发展,它第一次在国
际上把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问题联系起来,并规定了相应的强制措施。它表明在知识产权
制度方面已基本实现了法律的全球化,其标志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实现了全球的标准化。
TRIPS本身是全球化的结果,也体现了法律全球化的新发展:
1、TRIPS 是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新技术革命在二十世纪
中后期带来了新的一轮国际贸易繁荣,技术许可贸易和版权贸易快速增长,高科技产品以
及电影、音乐、图书、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等本身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在国际贸易中
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而且知识产权本身的贸易额上升幅度大大高于货物买卖。而与此同
时,假冒、盗版商品的贸易规模也越来越大。因此国际贸易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在全球范围
内加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2、TRIPS 是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发达国家主导的结果,是“全球的地方主义”产物。美国在
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已经顺利完成由制造业向信息产业的升级,计算机及其软件、生物
制品等高科技产品成为美国的主要出口商品,而随着音像技术的发展,美国的文化产业也
迅速向全球扩散。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成为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贸易政策的重中
之重。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贸易领域本来美国国内法的做法。1974 年的美国贸易法就针对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制定了 301 条款,在 1988 年的《综合与贸易竞争法》中又在
301条款
项下专门规定了特别 301 条款,核心是要对那些未能对美国知识产权提供有效保护的国家
进行调查并诉诸贸易制裁。(欧共体在 1984 年颁布的 264/84 指令,也规定将贸易与知识
产权挂钩。)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美国坚持将知识产权纳入 GATT 的框架内,并以退出
谈判对发展中国家威逼。而最后的结果是在 TRIPS 协议中,作为美国国内法的 301 条款已
经通过 TRIPS“全球化”了。WTO 的争端解决程序与 301 条款程序十分相似。在实体法方
面,美国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都直接转化为 TRIPS 的有关规定,如将计算机软件通过版权
保护,对商业秘密(未公开信息)予以保护等等。TRIPS充分体现了美国国内法的国际化。
3、TRIPS 是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国与国之间搏弈达成的利益平衡结果。以美国为首的发达
国家坚持在应当在 GATT 的框架内制定新的公约以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经过同发展中
国家的长期争论,1986 年 9 月在乌拉圭召开的部长会议最终确认了美国的提议,会议达成
的部长宣言规定在乌拉圭回合中将讨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并予以具体授权。但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展开了激烈争论
,发达都提出了内容基本相似的提案,主张知识产权应当完全在 GATT 的框架内处理,
必须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新标准,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制定关于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
新标准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职权范围,而让发展中国家承担与经济最发达、技术最先进
的国家国内法一致的义务,会影响其经济发展,是极其不公平的。尽管 TRIPS 基本上代表
了发达国家的意志和利益,但由于乌拉圭回合的各项协议和附件必须一揽子接受,发展中
国家不希望对自己有利的纺织品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因为 TRIPS 的流产而不被美国国会通
过。在谈判进行中发达国家也在农产品和纺织品贸易中做出了让步,并在一定程度上接受
了发展中国家“不把知识产权变成合法的贸易障碍”的主张。此外,发展中国家也希望利
用 TRIPS 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代替美国动辄以 301 条款相威胁的单边 301 条款。因此经过
妥协和交换
,1991 年由 GATT 总干事邓克尔提出的“与贸易有关的(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的)知
识产权协议”最后文本草案基本获得通过。这是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国与国之间搏弈达成的
利益平衡结果。
4、《WTO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有新的发展。世界贸易组
织(WTO)本身是发达国家主导的经济全球化的产物,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议题产生的《与贸
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在总体上体现了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发
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在全球流行,这是一种“全球化的地方主
义”(globalizedlocalism)或者“国内法的国际化”;中国作为 TRIPS 的签字国和世界
贸易组织成员,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接受
国,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是一种“地方化的全球主义”(localizedglobalism)或者国
际法的国内化。⑮TRIPS 作为全球最大的国际经济组织和全球最大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组织
的
WTO 的三大支柱协议之一,其实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中保护范围最广、保护水平最
高、保护力度最大、执行机制最强的一个国际公约。它内容涉及面广,涉及到包括地理标
志、集成电路布图以及商业秘密等在内的知识产权领域;它保护水平高,在多方面超过了
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它将关贸总协定(GATT)和世界
贸易组织(WTO)中关于有形货物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延伸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它强化了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同时强化了协议的执法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把知识产权与贸易制裁紧密结合在一
起,采取交叉报复作为救济方式;它还设置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作为常设
机构,监督协议的实施和全体成员对协议所定义务的履行。
TRIPS 已然成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中的主导性规则。以中国为例,目前我国作为
WTO 和 WIPO 的重要成员,在知识产权立法上已经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
至上百年的历程。“中国政府恪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国际公约及双边协定的真诚立场和充
分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得到了国际舆论广泛的赞誉和支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阿
帕德·鲍格胥博士在回顾该组织与中国合作 20 年的历史时指出:‘在知识产权史上,中国
完成所有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⑯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完成了“与国际接
轨”,这显然是知识产权走向法律全球化的一个典型例证。通过 TRIPS 的产生及其对中国
法律的深刻影响,我们大体可以观察到知识产权制度法律全球化的双重进路:
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国内法------------TRIPS-----------------------中国国内法
(国内法的国际化)(国际法的国内化)
① 参见朱景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 567-568 页。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一九九四年六月·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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