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 用 催 缴 制 度
根据《安徽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房产局、物业管理处《业主公约》示范文本对欠交管理费等费用的有关规定,制订管理费催缴制度如下:
欠费业主、住户可采取电话通知、书面通知和上门催收等方式催缴。对欠费3个月以上的业主、住户必须定期(每季度一次)发出书面催交函,催交函直接送达的,要求业主、住户签收;催交函邮寄的必须挂号寄出。上述催收资料必须妥善保管。
对无故不交管理服务费、住宅维修基金和规定的其他费用的,管理处可限期缴交,逾期则按日收取万分之五滞纳金。
对业主拖欠水电费等费用的,管理处与供水、供电等部门签有委托抄表及收费合同的,可按合同规定采取相应的催缴措施。
对连续六个月以上拒交各项应交费用的,需上报公司总会计师,由公司领导研究决定采取相应措施追缴有关费用,必要时物业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追缴。
催 收 管 理 费 工 作 规 程
月初派发缴费通知单到业主信箱,同时,对上月欠费业主发出拖欠费用通知单,通知业主到银行及时存足款项,要求通知单必须投放准确。
根据银行划款回单,核对出未划回款项的业主,采取电话通知和在大堂醒目位置公告通知两种方法催收管理费,告之业主可到管理处财务室交纳现金,逾期按规定征收滞纳金。
对拖欠六个月以上业主,书面上报公司总会计师,必要时通过法律诉讼解决拖欠问题。
对长期居住在境外欠费的业主,采取电话、发函形式催收管理费。
收费工作人员接待业主要做到态度热情、谈吐文明礼貌,电话催缴管理费时要先问好,然后自报单位、姓名,详细告知所欠各项费用的起止时间、金额,限定缴款期限,在业主清楚明了并向业主致谢后,方可挂机。
管理处财务人员要熟练掌握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及各项收费标准与依据,对业主有关提问政策出处解释准确,以理服人。
管 理 处 收 费 员 职 责
1、负责管理处日常收费工作,按月打印输出(或手工填制)收费单,并将有关联次送交托收银行(磁盘)和业主;
2、负责编制收费日报、月报,建立业主欠费台帐;按月编制业主欠费情况统计表;
3、负责催促欠费业主及时交纳各项费用,对拖欠时间较长的业主通知管理处有关人员采取必要手段催收;
4、完成管理处主任和财务室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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