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XXXX 对外经
济贸易大学研究生招生简
章
培养热爱祖国,德才兼备,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创新意识、
分析能力、跨文化沟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能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
专门技术工作的学术与应用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
二、学习年限
国际贸易学单独考试、在职 MBA、在职 MPA、在职 MPAcc和法律(非法学)学制为 3年,其
他各专业一般为二年。
三、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年龄一般不超过 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体检要求。
5.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4)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 2012年 9月 1
日),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以下具体要求的人员,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
身份报考:
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及格水平(425分以上)或具有相当水平(对报考外语学
院的考生不作要求);
②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一篇(含)以上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对报考外语学院
的考生不作要求);
③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过程中须加试两门所报考专业大学本科主干课程。
(5)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
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具体要求按报考条件第(4)条中有关同等学力的要求执
行)。
(6)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
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7)党校学历除中央党校成人教育学院本科学历外,其余的党校学历不能报考。
(8)在境外获得的学历证书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
(9)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
经费的硕士生;
(10)现役军人考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办理。
6.报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的人员,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
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 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
(2)报考法律硕士(法学)的人员,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
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 0301]毕业生方可报考);
(3)报考工商管理硕士或公共管理硕士的人员,须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后三年或三年以上的
工作经验;或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无英语和论文要
求);或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后两年或两年以上工作经验。
7.报考单独考试研究生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报考国际贸易学单独考试的人员,须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连续工作 4年或 4
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 2年或 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
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四、报名与考试
1.报名
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1)网上报名:时间为 2011年 9月 25日-29日(预报名阶段,报名数据同样有效,正式报
名阶段无须再次报名)和 2011年 10月 10日-31日 9:00-22:00。
(2)现场确认:时间为 2011年 11月 10日-14日。在规定的时间内考生须持本人身份证(现
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毕业证(应届毕业生持学生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网上报
名编号,到指定报考点办理现场确认手续,缴纳报考费并现场照相。
在北京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必须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进行现场确认,在外地参加入学考试的
考生到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其中报名参加工商
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和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进行现
场确认。
2.考试
(1)初试:时间为 2012年 1月 7日-8日(详见准考证通知),除全国统考和联考科目外,
其他科目由我校命题。各科考试时间均为 3小时。初试地点为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
办公室指定的考场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复试:约在 2012年的 4月上旬进行,实行差额复试。复试内容一般为考生专业知识、
外语及综合能力,复试方式为面试与笔试相结合或面试。各专业复试的方式和科目将在对外
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部主页公布并在复试通知中注明,复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以同等学
力报考的考生(除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外),须加试(笔试)
两门所报考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
五、资格审查与体检
我校将在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教
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考生复试时应按我校规定进行体格检查,具体要求见我校复试通知。
六、录取
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保证质量”的原则,综合考察考生的整
体素质进行录取,录取名单须经学校审议,北京市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审核,国家教育部批
准。
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
学籍。
七、其他
1.我校自 2011年起实行培养机制改革,具体改革内容可适时登陆我校研究生部主页查询。
2.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培养改革措施:
学院正在探讨从 2012年开始在西方经济学专业试点开展硕博连读项目,硕博连读项目定位
于培养学术研究型人才,具体改革措施待学院进一步明确。
年我校将继续面向西部 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收 25名左右
少数民族硕士研究生,具体招生培养事宜将遵照教育部“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计划”
有关规定执行。
4.我校是首批“北京高等学校国内外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之一,同时具有推荐“国家公派
专项研究生奖学金项目”人选资格。我校每年资助一定的优秀学生赴国外大学参与联合培养
或学术交流项目。
5.就读期间人事关系、档案、户籍留存原用人单位的考生,必须在录取前,明确申明不参加
最后学校统一就业派遣。
6.考生报名时不再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
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我校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
录取的后果,我校不承担责任。
7.我校提供历年自命题试题,联系电话:010-2;邮购参考书籍可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书店
联系(电话:010-8)。
8.本简章内容如与教育主管部门下达文件不符的,以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为准。
9.有关招生信息请留意我校研究生部主页信息,如有变动,以报名期间网页公布的信息为准。
10.我校不允许学生同时攻读两个(及以上)不同层次或相同层次的学位。
八、联系方式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参考书目及有关注意事项可登录研究生部主页
(.eduup_yjsb)查询。
咨询电话:010-2/2151;010-2(fax)
学校总机:010-1
电子邮件:yzb@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 10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86#信箱研招办
邮政编码:100029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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