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魏丽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mailto:O=weili@
主要内容
• § 保险利益原则
• § 最大诚信原则
• § 损失补偿原则
• § 近因原则
§ 保险利益原则
• 保险利益的含义及其确立
• 保险利益也叫可保利益,《保险法》第
十二条规定:
•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
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
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保险利益的确立须具备三个要
(1)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2)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
(3)必须是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
效
现有的利益
由现有利益产生的
期待利益
保险利益的意义
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区别保险与赌博的标准
保险利益的认定:
一、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认定: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
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投保人与其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
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认定: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具体表现为三种形态:
1. 财产上的现有利益;
2. 财产上的期待利益;
3. 依照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财产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利益的区别:
• 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 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 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
在海上保险中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
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
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1:这辆福特车谁具有保险利益?
村委会作为被保险人投保合同是否有效?
• H省某县T村村民纪爱民拥有一辆福特车,村里有一家村办的灯
具厂向他租用这辆车。双方商定:该车平时仍放在纪爱民家里,
也归他使用处置,村灯具厂只要他每月把车借给厂里使用5~6
次;为获得保险保障,纪爱民同意由村委会向当地保险公司投
保机动车辆保险。随后,村委会出面办了投保手续,保险金额
为25万元
• 在保险期间的某一天,车主纪爱民驾车外出办事,把车停在县
城的红心饭店门口。办完事回到停车处,纪爱民发现福特车已
被人盗走。村委会获悉后,立即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
索赔,要求按照保险金额赔偿车辆被盗损失25万元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2: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赔多少?
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其所在地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
方米的厂房作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
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同年3月6日,A公司向
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当年A公司因订
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公司只好
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次年1月2日至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
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
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
迟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月9日,A公
司职员不慎将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
215000元,厂方屋顶烧塌,需要修理费53000元,A公司于是向
保险人索赔。
§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其产生原因
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
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
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
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
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
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
求对方予以赔偿。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这是由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的
2.保险合同的附和性要求保险人的最大诚信
3.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也是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
定性决定的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告知
告知/如实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
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
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告知的内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实的告知。因为告知的目的是
使对方正确了解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实。就我国《保险法》
的规定来看,凡足以影响对方决定的情况,即为重要事实。
1、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1)投保人的告知形式:
• 表达形式:口头和书面的陈述
• 立法形式,国际上主要有两种:
★无限告知/客观告知
★询问回答告知/主观告知
我国《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就属此种,海上
保险例外,适用于无限告知,与国际接轨
(2)投保人的告知内容
• 订立合同时,根据询问对已知或应知与保险标
的及其危险程度有关的重要事实告知
• 订立合同后合同期内,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 保险标的转移或合同有关事项变动
• 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及时申报损失和损
失证明次
告知义务的免除
①保险人未询问事项
②保险人已知、推定应知或因过错未得知的情况,
通常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保险人应该了解的众所
周知或常识的情况,及其在正常业务中应当了
解的情况
③保险人声明不必告知事项
④保险标的风险减少的情况
2、保险人的告知
(1)保险人告知的形式: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
(2)保险人告知的内容:
• 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解释合同条款尤其是免责
条款
• 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条件达到时,若拒赔应说
明理由
投保人告知案例分析:
• 2008年7月,吕某向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某款
终身寿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健康告
知栏经常就诊的医院栏写“XX市人民医院”,
是否曾经住院治疗栏填写的“否” 。2010年9
月,吕某因食管癌去世,其妻王某2010年11月
10日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调查发现,吕某在投保前已
经患有食管癌,且有多次就诊和住院记录。
二、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
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
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诺或确认。
保证的分类:
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
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
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 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
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
言行一致,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
• 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
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减少危险
事故的发生。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
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 禁止反言又称为禁止抗辩,是指合同的一方既然已经
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以后便不
得再向他方主张该项权利
1、弃权
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
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
除权或抗辩权。
其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
表示和默示表示
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形,
仍然做出如下行为的,通常被视为默示弃权:
(1)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或违背其他约定的义务,
保险人原本有权解除合同,但却在已知该种情形下仍
然收受投保人逾期交付的保险费,则证明保险人有继
续维持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其本应享有的合同解
除权或抗辩权视为放弃。
(2)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
合同,但在已知该事实的情况下并没有解除保险合同,
而是指示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防灾减损措施,该行为
可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
生时,应于约定或法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
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逾期通知而保险
人仍接受,可视为保险人对逾期通知抗辩权的
放弃。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危险增
加,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增加保险费,
当保险人请求增加保险费或者继续收取保险费
时,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的解除权
2、禁止反言
保险人有如下情形之一,在诉讼中将被禁止反言:
(1)保险人明知订立的保险合同有违背条件、无
效、失效或其他可解除的原因,仍然向投保人签
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
(2)保险代理人就投保申请书及保险单上的条款
作错误的解释,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以为真而
进行投保
(3)保险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申请书时,
为使投保 申请内容易被保险人接受,故意将不
实的事项填入投保申请书,或隐瞒某些事项,
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名时不知其虚伪
(4)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已按照被保险人的请
求完成应 当由保险人完成的某一行为,而事实
上并未实施,如保险单的批注、同意等,致使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业已完成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主要有:
(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
(2)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了解不全
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
(3)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保的条件
而故意不告知。
(4)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知
2、判断投保人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条件:
①在主观上,行为人应有过错,即在履行告知义
务时存在故意或过失
②在客观上,有未如实告知的事实,而且足以影
响对方的决策行为。
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要件,才能构成如实告知
义务的违反。
3、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
①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在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并不
要求未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联系,
仅要求有故意不告知的事实即可。
②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
• 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可以解除合同。如果
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解除合同,在保险事故
发生后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如果未告知的事
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如果过失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
影响或者有影响但不是严重影响,保险人对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应承担保险责任
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 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
其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
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
承担责任。
§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
• 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
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
好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
范围内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
额外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
(1)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
即有损失发生就有补偿,无损失则无补偿。
(2)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通过保险补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失前的
经济状态的目的,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
得额外收益
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二)损失补偿的限制
1、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2、损失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责任的最高限额
3、损失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4、损失补偿以保险价值为限
案例:保险赔付是多少?
• 某客户为自己投保医疗费用保险,此人因病住
院花去医疗费用1000元,在社会医疗保险或者
其他报销机构已经报销了其中600元
• 某客户在多家保险公司为自己价值10万元的车
辆合计购买了20W元的车损险,车辆由于事故损
毁,但没有达到全损,有3W元的残值
以按份共有的财产投保如何获赔
• 2002年5月孙某和王某共同出资购得东风牌卡车一辆,
其中孙某出资3万元,王某出资5万元。孙某负责卡车
驾驶,王某负责联系业务,所得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
分配。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得知孙某购车后,多次向
其推销车辆保险。在赵某多次劝说下,孙某同意投保
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随后,保险公司向孙某签发
保单,列孙某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2002年10月,孙
某驾车与他人车辆相撞,卡车全部毁损,孙某当场死
亡。事发后,王某自赵某处了解孙某曾向保险公司投
保,于是与孙某家人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三)损失补偿方式
1、第一损失/危险赔偿方式
在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当损失
金额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为损失
金额;当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
等于保险金额。
2、比例赔偿方式
在不定值保险条件下:
①若保险金额等于或大于保险价值,即足额或超
额保险时,其赔偿金额等于损失金额;
②若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即不足额保险时,
其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100%
• 保险保障程度= 保险金额/损失当时财产的保险
价值*100%
例如:
• 某企业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2 700万元,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价值为3 000万元。
• 若发生全部损失,则保险人赔偿2700万元;
• 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2000万元,则按比例
计算的赔偿金额为:
赔偿金额=2000*2700/3000=1800(万元)
3、限额赔偿方式
限额赔偿方式是指保险人在保险财产损失超
过一定限度时才负赔偿责任或只对不超过一度
的损失才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计算赔偿方式,又
称“限额责任赔偿方式”。
限额赔偿的形式:
(1)免赔限度赔偿方式/超过一定限额赔偿。
①相对免赔方式。按实际损失程度赔偿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
②绝对免赔方式。只对超过免赔限度的损失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
(2)固定责任赔偿方式/超过一定限额不赔偿
即保险人规定赔款的最高限额,限额内的损失,保
险人负责赔偿;超过限额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赔偿金额=限额责任-实际收获量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
外
1、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订立保险时,保险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
保险金额,视为足额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
人不论保险标的损失当时的市价如何,即不论保险标
的的实际价值是大于还是小于保险金额,均按损失程
度十足赔付。其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损失程度=损失价值/保险标的完好价值=1-残值/完好价
值*100%
例如
• 若某远洋货物运输公司为其运输的某种货物投保了
定值保险,其保险金额为300万元,保险价值为300
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若发生全部损失,赔偿多
少?若发生75%部分损失则应赔偿多少?
• 则保险人赔偿300万元;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
程度为75%,则按比例计算的赔偿金额为:
• 赔偿金额=300*75%=225(万元)
2、重置价值保险
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
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 代位求偿与委付
(一)代位求偿
1、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 所谓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
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
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的权利。
2、代位追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1)保险代位追偿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2)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
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
偿的权利,除非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
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
3、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1)权利代位
• 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
故由第三者责任方所致,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
获得赔偿后,其对第三者责任方享有的赔偿请
求权依法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在赔偿金额
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
权利。
1)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① 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保险标的都在保险责任
范围内。
② 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
③ 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2)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的权益范围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享有的权益以其对被保险人赔付
的金额为限。
应当注意的是:
① 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但赔偿不足时,
保险人可以在保额限度内予以补足,保险人赔偿保险
金时,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② 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
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3)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
•法定方式:权益的取得无须经过任何人的确认
•约定方式:权益的取得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磋商、确认
在实践中,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出具
“权益转让书”。从法律规定上看,“权益转让书”并非权
益转移的要件,但这一文件确认了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的时
间和向第三者追偿所能获得的最高赔偿额。
4)对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法律保护
① 在保险人赔偿之前如果被保险人放弃了向第三者的请求赔偿
权,那么也就同时放弃了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② 在保险人赔偿之后,如果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的同意而放弃
了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
③ 因被保险人的过错影响了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行使,保险人
扣减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④ 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
(2)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
得该项标的所有权。
保险人的物上代位权是通过委付取得的
委付是指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
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① 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② 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③ 必须是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请求
④ 不得有附加条件
⑤ 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2)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
① 在足额保险中,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支付保险赔
偿金后就取得了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所有权
② 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金额与
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
如有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索赔金额超过
其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也同样归保险人所有,
这一点与代位追偿权有所不同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一)定义: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
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
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重复保险的构成需要满足的条件:
重复保险必须是对同一个保险标的的保险
必须是对同一保险利益提供的保险
必须是对同一保险事故提供的保险
必须是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 保险金额的总和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 在同一时间内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二)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内容
在重复保险的前提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
家承保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要对赔款进行分
摊,使被保险人从各家保险公司得到的赔款总
额不得超过其实际发生的损失额。
(三)、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方式
① 比例分摊方式是由各家保险公司根据自己承保的保险
金额来确定损失赔偿的比例;
②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是由各家保险公司首先确定在没有
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应付的赔偿限额,然后根据赔偿限
额来确定分别承担的损失赔偿的比例;
③ 顺序责任方式则是根据投保人投保的时间顺序确定保
险公司的赔偿顺序
④ 首先由先承保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提供赔偿,如
果先承保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额不足以弥补被
保险人的损失,则由其后承保的保险公司继续赔偿,直
至被保险人的损失得到足额的赔偿为止。
案例:
林红于1996年5月11日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家财险及附加
盗窃险,保额为1万元。同年7月5日,林红所在单位为全
体职工在乙保险公司亦投保了家财险附加盗窃险,每人
的家财险保额为5000元。次年1月17日,林红家被盗,林
红即向部门报案,并立即告知了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发
现,家电损失4000元,高级服装损失3000元,金戒指1枚
价值1000元,现金损失800元。3个月后,公安机关未能
破案,林红向甲、乙两保险公司索赔。
问题:保险公司如何赔付?
§近因原则
(一)近因的含义:
• 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
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
(二)近因原则的含义:
• 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
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
保险责任。
• 一场大火----建筑物墙受损,处于危险状态,
随时都有倒塌的可能----地方当局命令拆墙---
-拆墙时墙倒下,毁坏了临近的保险建筑物。
• 一场大火----建筑物墙受损,坚固性变弱,但
不会倒---几天后一场暴风袭来,将墙吹倒----
墙倒时毁坏了临近保险建筑物。
• 你认为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是什么?
(三)确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1、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
• 保险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该原因即为近因。
• 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 该原因属于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
•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而无先后之分,且均为保险
标的损失的近因,则应区别对待:
① 如果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
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② 如果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
除,则保险人不负任何损失赔偿责任
③ 如果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
任,则应严格区分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
损失
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前因与后果之间具
有因果关系,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
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风险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
例如:
一辆货车上有燃料 货车左侧25米外是一油库,油库左侧
50米处有一各商店库存炸药 ,在商店左侧15米处是一座
大厦。
货车的排气管引燃了车上的燃料 并且火失去控制烧到油库
油库爆炸 引起商店的炸药爆炸 继而 引起大厦倒塌
A、各原因之间不存在因果
关系的
• 各原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前一原因不构成“近因
案例:
保险船舶因超载和不适航,运货时因大雾偏
离航线搁浅受损
问题:近因是什么:
答案:近因是大雾导致船舶搁浅
B、各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
案例:
• 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泡浸气缸进水,强行启动发
动机导致发动机受损
• 近因是强行启动发动机,暴雨并不必然导致
发动机受损而不是近因。
a) 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不构成近因
b)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构成近因
案例:
被保险人打猎时从树上掉下来受伤,爬到公
路边等待救援时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
• 肺炎是从树上掉下来的意外事故之必然,因而
是近因
c)是否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有争议的
是否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有争议的,则由法官裁量
案例:
投保人被车辆碰擦,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
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车祸是否是心肌梗塞的
诱因,即构成死亡的近因取决于法官自由裁量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独
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
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
例如:
投保人投保了火灾险,当发生了火灾时,有
的财产被抢救出来放在露天又被盗走
(4)、多个致损原因共同作用导致保险事故
• 多个致损原因共同作用导致保险事故,则多个
原因均是近因。不都是保险责任事故时,双方
协商解决
案例分析:何为近因?
• 王某于2001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
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
李某。
• 2003年1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
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
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
• 妻子李某遂以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要求保险
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的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