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融资法
融资即资金融通,是指在现代信用货币制度下资金的借贷和筹集活动
,它包括存放款、商业借贷、金融信托、有价证券的发行与转让、外汇交
易等等。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解决好资金融通问题,是一个永恒的主题。
在商业银行所开展的国际业务中,国际融资业务构成了其中的主要内容;
恰恰也是在迅速发展的国际融资领域,产生了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法
律问题。
一、 国际融资的发展
可以说,真正意义上的大规模国际融资开始于二战以后,随着战后各
国经济的恢复和增长,国际经贸往来迅速发展,国际资金融通规模也随之
日益扩大。在日趋全球一体化的现代经济中,各国间资金的流通也更加国
际化、自由化。作为不同国籍经济主体之间的融资活动,国际融资有其自
身的特点,例如当事人应按照国际融资法、习惯法、国际惯例和惯行做法
进行融资活动;国际融资要受到国内配套资金和本国外汇收支的制约等。
较常见的国际融资方式有国际商业贷款、国际项目融资、出口信贷、证券
发行、国际金融信托、金融期货等。
80年代中后期以来,国际融资更是产生了质的变化,呈现出全新的
特点:
首先,随着技术手段的长足发展以及各国纷纷实行资本自由化,世界
各国和地区的金融市场已经结为一体、同步运作。融资活动以电子速度在
全球范围内全天候进行。金融市场一体化使得各国在经济上更加相互依赖
,一国金融发生变化往往会影响其他国家,甚至波及全球金融市场。
其次,近年来国际金融创新发展极快,新的金融产品日出不穷,全球
资本市场金融扩展超越经济增长的趋势日渐明显,结果金融资产总量及其
增长率与实际生产总量及其增长率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有相当巨额的资
金在金融市场上追逐投机利益,造成金融风险的加大。
第三,国际融资日趋证券化和多样化,传统的银行贷款在国际资本市
场筹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下降,以国际股票和债券发行为主的证券化筹资
作用不断加强,各种新的融资工具应运而生。
第四,国际融资本质上是资本的无形交易,比实物交易具有更大的风
险。最近,随着网络技术和金融电子化的发展,这种拟制无形交易的高风
险性更是日益凸现。进入 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动荡不宁,危机发
生频率之高、后果之严重,都是前所未有的。92年,英镑受游资冲击后
被迫大幅贬值,退出了欧洲汇率机制。94年墨西哥爆发严重的金融危机
;97年初,阿尔巴尼亚也陷入了金融危机;97年下半年,东南亚金融危机
更是震动世界,随后韩国、日本也被不同程度地卷入了这场危机。除了这
些国家、地区性的金融危机以外,商业银行在国际业务中遭遇重大风险的
新闻也是接连不断:95年,尼克·里森投机金融衍生交易失败造成英国巴
林银行破产;同年,日本大和银行也爆发了类似事件,损失数十亿美元;93
年,我国也发生了某银行分支机构被骗开 100亿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的恶性事件。
以上说明,当今国际资金融通全球一体、规模巨大、方式多样、风险
较高,这就要求各国通过法律对国际融资进行相互协调的、有效充分的监
督规制;也要求各商业银行在开展国际融资业务时遵守相关的法律、习惯
、惯例和惯行做法,提高法律意识,加强自律管理,以便更安全高效地发
挥国际融资的作用。
二、 国际融资法的特点
国际融资法就是调整国际上各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从内容和性质上看,国际融资法应该属于民商法的一个分支,
但它又具有显著不同于传统民商法的特点,因此不少人主张应该把国际融
资法看作是一个正在形成和发展中的独立法律部门。必须指出的是,国际
融资法之所以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点,是由其调整对象——国际
融资关系的特性所决定的。
一般认为,国际融资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的广泛性
国际融资法的主体范围非常广泛,国家、国际经济组织、法人、非法
人团体以及自然人都可以参与融资活动,成为融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享
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二)调整对象的多样性
融资法的调整对象是由于融资关系主体之间进行资金融通活动而发生
的各种关系。由于融资关系的主体非常广泛,融资法的调整对象也就显现
出复杂多样的特点。既有国家与国家之间发生的融资关系,如政府贷款;
也有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融资关系,如世界银行的贷款。既有
法人与法人之间发生的融资关系,如国际商业贷款;也有法人与自然人之
间发生的融资关系,如外汇存放款。国际融资活动可以发生在各种主体之
间,也不受国界的限制,因而融资关系是相当多样化的。
此外,随着金融创新的迅猛发展,融资方式也日益多样化,不断推陈
出新。每一种新的融资方式的出现,往往就意味着形成了一类新的融资关
系,也就相应地需要有一类法律规范来调整。现实中,融资关系日愈复杂
多样,新的金融工具不断推出,使现有的融资法律制度经常落后于金融实
践的需要。
(三)渊源的复杂性
国际融资法具有复杂的法律渊源,这是国际融资法本身最为显著的一
个特点。所谓法律渊源,0一般是指法律规范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常见的
有制定法、判例法、习惯和法理等等。国际融资法的渊源可以分为法律、
习惯、惯例及惯行做法三个层次,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方面。
1、调整国际融资关系的法律:
目前国际上尚没有专门调整国际融资关系的统一制定法,但是各国关
于建立国际金融组织的国际条约和协议中往往含有调整国际融资关系的法
律规范,这是国际融资法律的重要构成部分。现代国际金融制度以 1944
年布雷顿森林会议所建立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为基石,因此《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是国际金融领域内
非常重要的国际条约。另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金融组织与其成员国之
间或各国之间签订的正式协议(如各国相互之间签订的借贷协议),也是具
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在这些正式协议或者国际金融组织的协定(对所有
成员国具有约束力)中一般都对融资的基本政策、原则以及融资对象作了
规定,对法人或个人之间的国际融资活动具有直接的影响,所以说它们是
国际上调整融资关系的法律。
在国内法上,各国制定的含有调整国际融资关系规定的成文法律、法
规,如借贷法、证券法、信托法和投资基金法等等,都是国际融资法的国
内法渊源。另外,进行融资活动一般也应遵守各国民商法中所确立的基本
原则。目前,我国并未制定专门的“融资法”,而是采取针对某种融资方
式制定单行法规或条例来调整,如 97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团贷款
暂行办法》。值得指出的是,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调整国际融资关系的国
内法对国际融资具有类似示范法的明显影响,这是由其金融实力和历史因
素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