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补偿性原则
一、补偿性原则的含义
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
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
补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
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 被保险人不应该取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 补偿是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
包含的两层含义:
I. 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
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
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
II. 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
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
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
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早在100多年前就已经被证实用来
作为保险案件审理的法理依据,我国的《保险法
》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保险方对发生保险事故
所造成的标的损失或引起的责任,应当按照保险
合同规定履行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
险金额”。
损失补偿原则之所以成为保险的基本原则,就在
于它使保险成为一种科学的有理论依据的行业,
而且也使保险有别于赌博并减少道德风险等不利
于保险业发展的事情。
但是,损失补偿原则也是有一定适用性的
——该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对于人身
保险则不适用。因为人身保险的承保标的
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生命和身体是不能
用金钱来衡量的。因此,人身保险只能以
保险金额为限,而不能以实际损失为限。
法律规定对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也允
许权利人得到多份保险金。
案例:医疗费能否重复理赔 ?
2004年 9月 25日,李某为其子购买了一份学生意
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和住院保
险,缴纳了保险费 40元,合同有效期一年。合同
有效期内一天,被保险人正常骑自行车时,被一
辆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撞倒,双方均受伤,车辆
均遭受损坏。被保险人被诊断为下颌首骨折、颅
底骨 折,实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医疗费共计
12000余元。
后来,公安局作出认定:本起交通事故系因当事
人徐某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
责任。
2004年 12月 23日,在公安部门的主持下,李某与
徐某就本起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
由徐某一次性向李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 20000元。
随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但保险公司认
为:医疗费的赔偿属于财产损失范畴,因肇事者
在本起事故中应当支付伤者的医疗费等已经全部
支付,保险公司无需再对被保险人的损失给与理
赔。 2004年 12月,保险公司出具了拒绝理赔医疗
费的处理意见。
本案的关键:医疗费用是否属于财产保险范畴。
如果属于财产保险,那么财产保险可以适用损失
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赔偿;如果不
属于财产保险范畴,那么被保险人的赔偿就不受
赔偿金额的限制。
我国《保险法》第95条明确规定:
I.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II. 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
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在本案中,保险合同中没有作出一旦被保险人受
到意外伤害在他处获得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以免
责的约定。在没有法律依据与保险合同依据的情
况下,保险公司是不能依据所谓的保险补偿原则
拒绝理赔的。
因此,本案中原告李某在从侵权人徐某处获得损
害赔偿后,还有权再依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
赔偿。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
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8000元。
二、损失补偿的限制
如何确定损失补偿的金额?
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是赔偿金额不超过实际损失
金额,但在实务中也有一些具体规定:
(一)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实际现金价值=重置成本—折旧
重置成本:指重新建造或购买相同或相
似的全新物品的成本或价格
折旧:指固定资产在使用中,逐渐损耗而消失的
那部分价值。这部分价值,应当在固定资产的有
效使用年限内进行分摊,形成折旧费用,以备将
来用于固定资本的更新。
例如,一台机器设备购买时的价格为1万元,设
备使用寿命为10年。使用三年后发生保险事故导
致全损,事故发生时设备的市价为8千元。假定
设备投保金额为1万元,那么保险公司应当赔多
少?
分析:由于保险公司是按照实际损失的多少来
确定赔偿金额,因此这里的关键就是要确定实
际损失的大小。
首先,由于价格下跌,购买一台全新的设备只
需支付8千元,因此保险公司支付给企业的赔偿
金应该以能够购买一台同样设备的支出为限。
因此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不应该超过8千元。
其次,该设备已经使用三年,不再是新设备。
故尽管企业全额投保,但保险公司的赔偿金
必须把已经使用了三年的折旧费用剔出。否
则企业仍然从保险中获利,这就违背了损失
补偿原则。
因此,实际赔偿金额应该是现行市价减去三
年的折旧费用后的金额,即
实际赔偿金额=8000—3000=5000元
(二)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最高投保金额为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
不得超过这个金额。
• 例如,一栋房屋的投保金额为10万元,但房屋被
毁时的市价为12万,尽管投保人是全额投保,但
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只能是10万元,否则被
保险人就会从保险中获利,这就不符合损失补偿
的原则。
(三)以保险利益为限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发生变更减少时,
则应以被保险人仍然存在的保险利益为
限。如果发生风险时,被保险人已经丧
失保险利益,则保险人不予补偿。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1. 定值保险。因为不论保险标的价值如何变化,保
险人对损失的赔偿都是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来进行
的。此时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并不一定是实际损失
额
2. 重置价值保险(Reinstatement Value Insurance)也
称为恢复保险,即保险人允许被保险人以超过当
时市价的财产重置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允许以旧
换新。保险公司在签发此类保单时,一般都须附
加“重置价值保险条款”以明确双方责任。
3. 人寿保险。因为人的生命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
因此保险金额通常是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
定,而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果持有多份保险合同
也可以得到多份赔偿。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
一、代位求偿原则的含义
代位追偿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由第三者责任方造成的损失时,保险人有权在向被
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的责任后,其已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额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依法
享有的向第三者责任方要求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取
得该项权利后,即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责任方进
行追偿。
保险人 第三者责任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
赔偿
导致损失
所
有
权
追偿
代位是指保险人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上。
从法律的角度代位是指保险人以被保险
人的名义向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
追偿是保险人把其已支付给被保险人的
损失赔偿,从第三者责任方索回。
代位求偿权是各国保险法律、法规共同承认的
债权转移制度,保险的最终目的是使被保险人
受损时能得到足够的补偿。由于补偿原则的限
制,被保险人所得赔偿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
不能因保险关系而获得额外利益。
“当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事故责任人同时具有请
求权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同时行使两
种请求权而获重利,规定被保险人只能行使一
种请求权,同时也是为了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代位求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保险代位求偿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案例】代为追偿原则争议案
某机械厂于1998年3月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
合同,为王某等36个一线工人投了团体意外伤害
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人50000元。保险期限为一
年,保险费已一次交清。当年8月4日,王某在上
班途中被公交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两天后死
亡,共用去抢救费用10000元。事故经交警勘查、
鉴定,认为车祸事故的责任在于公交汽车司机违
章驾车。公交汽车公司全额支付了王某的抢救费
用,并给付丧葬费和抚恤金共30000元。
【案例】代为追偿原则争议案
事故处理完毕后,王某之子王甲持保险凭证及有关
单证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其父因车
祸死亡的保险金50000元。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
认为王某车祸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
保险公司本来应向王某支付保险金50000元,但因
车祸的责任在于公交汽车公司,既然公交汽车公司
已经赔偿,那么保险公司应只赔偿保险金与公交汽
车公司赔偿数额的差额。因此,保险公司决定只给
付王某之子王甲保险金10000元。王某之子王甲不
同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代位求偿权的形式
(一)权利代位
求偿权代位,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
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
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
赔权。
1.代为求偿对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的第三者,可以是法人,亦可以是自然人。
第三者不包括保险人,也不包括被保险人、其家庭成员
和组成人员。
保险人可以取得代位求偿的情况:
(1)侵权行为
(2)违约行为
(3)不当得利
(4)法律规定第三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保险人获得代位求偿的前提条件
(1)保险责任范围
(2)第三者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人已履行赔偿义务。
3.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的方式
法定
“权益转让书”
4.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中的权益范围
(1)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属于民事损害赔偿责
任,赔偿额依法裁定
(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属于合同责任,以保
险金额和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人形式代位求偿权时的注意事项
三、代位求偿权的形式
(二)物上代位(委付)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
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
标的的所有权。
推定全损
1.保险人取得物上代位权的方式
委付
“委付通知”
2.保险人在物上代位的权益范围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分摊原则同样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也是
为了保证保险交易的公平、互利性。
其内容是:在重复保险的前提下,当保险事故发
生时,各家承保该业务的保险公司要对赔款进行
分摊,使被保险人从各家保险公司得到的赔款总
额不得超过其实际发生的损失额。主要目的是在
重复保险的情况下,防止被保险人由于多家保险
公司的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从而一方面保证
损失补偿原则得到实现,另一方面防止产生被保
险人为了得到超额赔款而故意伪造保险事故的道
德风险
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共有三种,即比例分摊方式、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和顺序责任方式。
比例责任制——由各家保险公司根据自己承保的
保险金额来确定损失赔偿的比例
责任限额制——由各家保险公司首先确定在没有
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应付的赔偿限额(通过对保险
金额、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额和可保利益的比
较而得出的最小数额),然后根据赔偿限额来确
定分别承担的损失赔偿的比例 ,
顺序责任制——根据投保人投保的时间顺序确定
保险公司的赔偿顺序,首先由先承保的保险公
司对被保险人提供赔偿,如果先承保的保险公
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额不足以弥补被保险人的
损失,则由其后承保的保险公司继续赔偿,直
至被保险人的损失得到足额的赔偿为止。
比例责任制
由各家保险公司根据自己承保的保险金额来确定损失
赔偿的比例
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
各保险人的总保险额
损失金额 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
30万元 A 20万元 ?
B 40万元 ?
责任限额制
由各家保险公司首先确定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应
付的赔偿限额(通过对保险金额、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额和可保利益的比较而得出的最小数额),然后根据赔
偿限额来确定分别承担的损失赔偿的比例
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
各保险人的总赔偿限额
损失金额损失金额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赔偿限额赔偿限额 赔偿金额赔偿金额
3030万元万元 AA 2020万元万元 ?? ??
BB 4040万元万元 ?? ??
顺序责任制
根据投保人投保的时间顺序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顺
序,首先由先承保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提供赔偿,
如果先承保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额不足以
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则由其后承保的保险公司继
续赔偿,直至被保险人的损失得到足额的赔偿为止。
损失金额 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
30万元 A 20万元 ?
B 40万元 ?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保险标的实际损失
额、可保利益
赔偿限额=min{保险金额,实际损失,
可保利益}
【案例】重复保险分摊理赔案
1999年7月1日,王某将其家庭财产向所在地A保险
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
为50000元,保单有效期为一年。1999年9月20日,
王某所在单位为全体职工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
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王某的保险金额为30000
元,保单有效期为一年。2000年3月11日,王某的
家中被盗。王某发现后,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告
知了保险公司。经查看现场发现,王某家中的两道
门锁被撬开,丢失财物共计损失40000万。三个月
后,公安机关未能破案,投保人王某先后向A、B
两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A保险公司在接到王某索赔申请后,经审查,最后
决定赔偿王某40000元。B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通
知后,得知投保人已向A保险公司索赔,遂以投保
人王某已从A出获得赔偿为由,拒绝赔偿。
【问题】
本案中,B公司拒赔是否合理?根据
三种重复保险分摊方式,A、B公司
各应分摊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