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交易資訊保護
金融交易私密
今年美國國會第106會期中,對原始金融交易紀錄私密達成決議可能性極高。現階段信用報告機構持有消費者金融交易資訊,受〝公平信用報告法〞規範。原始金融交易記錄目前尚不受聯邦私密保護法規約束。
所謂第一造資料〈first party information〉,指金融機構與其客戶往來紀錄,將私密約束範圍擴大至第三者〈third party〉所持有資訊,即信用報告機構持有消費者金融交易資料,非僅限第一造保有者。該項資料屬銀行與客戶金融交易,資料內容豐富與消費者持有資訊相當。銀行業者如不受法令規範而逕自使用該資訊,將產生爭論。就實務言,銀行業者必謹慎使用該資訊,特別是在處理與存款客戶業務時,其態度更是嚴謹;此外,銀行慣有保密行為,在美國部分州境內,已有法規限制第一造資訊之揭露。近來,聯邦銀行監理機構對銀行施壓,督促業界切實遵守對第一造資料揭露之約束。
提倡金融交易資訊私密法規改革人士認為,即使對第一造資料與第三者資料認定不同,畢竟二者差異,因個別銀行業與所屬相關事業〈包括金融仲介與保險公司等〉間重要性日增,對兩者間之認定產生模糊;甚或第一造與第三者對金融交易資料分界,喪失對此類資料應有之敏感度及私密性。
第一造資料
國會依循協商達成共識,展開〝第一造資料私密〞應否受法令規範進行辯論。眾院銀行委員會通過金融現代化法案,增列私密條款;參議院銀行委員會反其道,在「1999年放寬金融管制暨經濟效率法案」〈〉條文中,對金融交易私密論點隻字未提。
銀行委員會通過主席Jim Leach所提1999年金融服務法〈〉。經過冗長辯論後,該委員會簽署主席Jim Leach與民主黨眾議員Bruce Vento聯名提出私密修正案。此案源自民主黨眾議員Jay Inslee對第一造資料規範草案:嚴禁銀行關聯機構、保險公司與證券商等,在未徵得客戶同意前,不得共享金融及醫療資訊;業界代表對此論點不表贊同,理由是增加管理成本及阻礙交叉行銷。
Leach與Vento折衷修正案建議,存款機構應告知客戶私密政策,且必須明確指述存款機構欲對第三者揭露客戶資訊,為達成其行銷目的需要。此外,存款機構私密政策應包括〝公平信用報告法〞之規定,印列消費者自行決定往來存款機構,得否將其資料與銀行控股公司內部其他關聯單位共享。修正條文亦限制醫療資訊傳遞;法規中特別明訂保險公司不得與其從屬銀行共用醫療資訊,特定情形可以除外。修正案中附帶要求聯邦銀行監理機構,對客戶資料是否得與其他關聯機構共享,就現行法規提出研究報告,據以確定消費者金融交易私密應受適切之保護。
修正條文併入委員會主席Leach所提1999年金融資料私密法案〈 〉。法案條文旨在禁止不肖業者,向金融機構非法取得客戶資訊,〈1〉偽稱或詐欺行為,逕向金融機構客戶、職員或代理人等,取得客戶資料;〈2〉使用偽冒或竊取識別證明,蓄意欺詐他人,藉此得到客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