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讲解
2008年11月
2 国家税务总局 所得税管理司
应纳税所得额讲解提纲
一.一般规定
二.收入
三.扣除
四.资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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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一般规定
-计算公式
-纳税调整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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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原规定=收入总额-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免税收入(国税发[2006]56号)
金融企业涉及较多的是过去汇总纳税时国
债利息的处理
新税法=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新税法第
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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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
1.增加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特定企业、
特定收入项目;注意区别财政补贴收入)
2.把免税收入首先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有效
解决实践中对免税的投资收益、国债利息收
入征税的做法。(申报表设计已经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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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收入 100
其中免税收入 20
扣除 (1)50;(2)90
没有不征税收入和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1)原规定=100-50-20
新规定=100-20-50
(2)原规定=100-90-10
新规定=100-2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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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调整原则(税法优先原则)
•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
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
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
法第二十一条)
• 2、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会计准则与惯例,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要建立在会计核算基础上
• 3、申报表设计:会计利润±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按准备金、折旧等分类,既不需
要、也不可能将差异分解到会计核算的各个科目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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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责发生制原则
• 1、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
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
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
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
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2、不遵循权责发生制要有明确规定(比如过去
的广告费税前扣除)
• 3、正确区分预提费用与准备金
与已确认收入相配比预提的保修费用等;资产
负债表日与资产状况相关(原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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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责发生制正确理解:
• 1、什么是“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时
点应当以与之相关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否发
生为判断依据。
• 2、“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只是为了与收付实现
制区别,但有时现金的收付与权责的发生是同步
的,也不能认为不按现金的收付确认收入和费用
就是权责发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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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一些权责发生制的例外:
• (1)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 (2) 会计上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核算的长期合同
• (3) 利息、融资租赁的租金、
• 注:1、特许权使用费,由于特许权的特性,无法确认一般经济
收益,所以仍按合同约定取得收入的权利时,确认收入。
• 2、与资产相关的捐赠所得,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在资产的使用
寿命期内平均。
• 3、权益性投资采用成本法确认股息、红利等收益,是税法的特
殊规定,与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无关。对于已经分配,并已
确认所得但没有实际收到之前进行转让的,在应从转让所得中减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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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所得的概念:企业的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
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
税费以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 企业清算时终止持续经营原则(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
• 税法上对清算环节的资产所隐含的增值或损失一律视
同实现,因为这是对资产隐含增值行使征税权的最后环
节
• 企业各项资产的计量按可变现净值模式计量清算后剩
余财产的分配:剩余资产向所有者的分配,其中与所有
者投资成本相当的部分是资本回收,与企业累计未分配
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相当的部分是股息所得,超过或低
于所有者投资成本部分是所有者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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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情形:依照法律法规、章程协议终止经营或
应税重组中取消独立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应按照
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清算,计算缴纳企
业清算所得税。
• 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
• 剩余财产向投资者分配: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
值-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以往年度欠税、清算所得税-清
偿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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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从被清算方分得的剩余资产的处理:与企业
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相当的部分是股
息所得;超过股息所得并与所有者投资成本相当
的部分是资本回收;超过股息所得并超过或低于
所有者投资成本的部分是所有者的投资转让所得
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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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所得的经济内涵
• S1
• S2
• …
• Si
投资
分配
各项可识辨资产的可变现价
或公允价值:2000
计税基础:1000
1000清算所得
投资成本:1300
或 800
可供分配的剩余财产:2000-250=1750
其中:750确认为股息(假设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
积750);同时确认300的股权转让损失或200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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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收入
(一)会计上收入
(二)税收上收入
(三)金融业具体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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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上收入和利得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从对经济利益流入、风险转
移、可靠计量等方面确认收入
同时对收入确认有具体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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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1、销售收入
2、劳务收入
3、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
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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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借鉴各国公司税法关于收入总额的概念,新税法借鉴各国公司税法关于收入总额的概念,
体现综合所得税的特点,有利于公平税负体现综合所得税的特点,有利于公平税负
收入=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分配-投资
• 1收入或所得是一定纳期期间经济利益的流入:
净资产增加
• 2收入包括各种来源和各种方式:销售商品、
劳务,甚至捐赠;境内外;货币性资产和非货
币性资产(条例12、13条)
• 3净资产增加而又不属于收入的:投资
• 4不征税或免税收入要法律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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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收入确认两个原则:所得实现和必要资金
• (1)所得实现原则:
• 在大多数情况下,纳税人在进行一项公平交易时就
视为实现,比如货物被销售、劳务被提供等,但只
是价值改变、而没有发生实现事件,将不导致一项
应税收入的实现。
• 例如,企业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该股票以
公允价值计价,在企业持有股票的期间,股票价格
上涨,企业产生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但由于企业
仍然持有该股票,因而这笔收益在税法上并没有实
现,不能计入收入总额
• 会计准则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采取
公允价值计价。税法目前还是基于交易实现确认所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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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纳税必要资金原则
• 为递延已实现收入的交易提供了基本理论依据
• 例如,我国税法中免税重组的规定,对于符合
条件的企业重组业务,可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或损失,依据就是纳税必要资金的概念。在没有
纳税必要资金的情况下,可允许企业将资产转让
所得递延,直至该资产被最终处置时才确认该所
得的实现。
• 另如,分期收款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确认的捐赠收入(国税发
[200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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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老税法收入确认办法:强调收款凭证
3、国家税务总局收入确认办法(国税函875号)
与会计确认取得实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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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汇兑收益
外汇交易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汇兑收益
会计上月末或期末确认,税收上按年计算,与会计
没差别
4、其他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税收与会计处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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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视同销售(条例第25条)国税函828
内部资产处置
•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
• (2)将自产的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
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以及利润分配,
应当视同销售;
• (3)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
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视同销售;
• 将资产货物、劳务等用于国外分支机构,
应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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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与税法规定比较:
1.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取得的非货币性资
产交换
会计与税法规定相同
2.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无法取得的
会计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
**商业银行提供优惠贷款给企业员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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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税前扣除
(一)税前扣除的基本结构
(二)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
(三)条例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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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前扣除的基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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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肯定条款:税法第八条,确定了税前扣除
的相关性、合理性原则
特殊否定条款:税法第十条等,规定不得扣除
范围。
股东个人费用不得在公司扣除;
体现社会经济政策;
资本性支出不得一次性扣除。
特殊肯定条款:规定特定费用支出扣除的方法
和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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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
29 国家税务总局 所得税管理司
• 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之一:真实性原则 实
际发生,并非实际支付的概念,一般认为支付义
务产生,即意味着费用支出发生
发票并不是费用真实发生的唯一凭据
(如小饭店买菜、农民拆迁补偿等,但需提供适
当凭据,否则如果成本确以发生,可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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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实性原则:企业应当提供证明收入、费用实际已经发
生的适当凭据,要根据具体业务去判断。
实际发生≠实际支付;应当确认≠取得发票
• 与发票管理的关系:发票是收付款的凭据=收付实现制
• 企业有的业务无法取得发票(进口、集市采购);有的
业务可能取得不合格的发票,甚至他假发票;有的事项
不需要发票(工资分配)。不能将违反发票管理条例的
处罚与证明业务发生真实性对立或替代
• 即使没有发票,也要基于自由裁量权的合理界限对各项
必要支出进行合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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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之二:相关性原则,税前
扣除必须从根源和性质上与收入相关(收入相关
性)
根源-直接相关
性质-区分个人费用与经营费用
具体例子:如何区分经营费用与个人费用,
区分不开怎么办,采取AA制,业务招待费、餐
费,美国、加拿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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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之三:合法性原则
非法支出不能扣除
罚款、税收滞纳金、政治捐款一般都不允许扣
除;贿赂支出和秘密支付不允许扣除(美国、意
大利、巴西、印度),允许扣除(澳大利亚、比
利时、法国、德国、日本、荷兰、瑞士、瑞典);
支付恐怖组织费用(美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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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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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条例第28条
-收益性支出vs资本性资产
-不得重复扣除
-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费用和财产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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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条例第29-33条
-成本
-费用
-损失
-税金
-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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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条例第34条
• 合理的工资薪金
• 取消定额计税工资-合理费用不得重复扣除也是
一种重复征税
任何纳税人的费用,同时又是另一个纳税人
的收入
工资按1600或工效挂钩办法扣除,实际
工资支出超过计税工资不得扣除的部分,以企业
利润形式课税,又以工资形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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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
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
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
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
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 判定:劳动用工合同
• 从福利费中列支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 与会计准则-职工薪酬、股份支付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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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
• 1.原则:与取得职工服务相关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其他
支出均按实际发生数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支出,包括:
(1)构成工资总额各组成部分:与国家统计局口径一致
(2)职工福利费
(3)“五险一金”:医疗、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和
住房公积金
(4)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5)非货币性福利:如以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
(6)解除劳动关系补偿:辞退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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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认和计量原则
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受益对象,将应
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全部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
用,辞退福利除外
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负债金额,区别情况处理:
(1)有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按照规定标准计提
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
缴纳的“五险”
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应向工会部门缴纳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40 国家税务总局 所得税管理司
3.非货币性福利的处理方法
– 以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福利:按FV确定计入成本或
费用的金额,销售成本的结转、相关税费等视同正常
销售;以外购商品作为福利的,按照公允价值根据受
益对象计入成本或费用
– 无偿向职工提供住房或租赁固定资产:根据应计提折
旧或应支付租金,计入资产成本或费用
– 提供给职工整体的非货币性福利,根据受益对象计入
成本或费用,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计入管理费用
41 国家税务总局 所得税管理司
•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
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
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
结转扣除。
42 国家税务总局 所得税管理司
• 据实扣除,提取比例变成最高限;
• 会涉及到以前年度余额的处理-待明确
43 国家税务总局 所得税管理司
• 第三十五条 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
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
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 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
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
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
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
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4 国家税务总局 所得税管理司
• 第三十七、三十八条 借款费用、利息扣除
• 财务费用、资本化
• 关联企业
• 从非金融机构融资的处理
• 第三十九条 汇兑损益
45 国家税务总局 所得税管理司
•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
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收入的5‰。
• 第四十四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
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
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
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
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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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财产保险
• 第四十七条 租赁费
• 第四十八条 劳动保护支出
• 第四十九条 同一法人的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租金、
利息
• 第五十条 非居民企业的境外总机构费用的分摊
47 国家税务总局 所得税管理司
• 公益性捐赠
•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
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九条)
条例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
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
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48 国家税务总局 所得税管理司
条例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
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
公益事业的捐赠:
•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
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
业。
•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
49 国家税务总局 所得税管理司
•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设立目的的事业;
• (五)终止后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民政主管部门等登记
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0 国家税务总局 所得税管理司
• 第五十四条 赞助支出
•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
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