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初级:
初级(士)
专业序号 专业名称 报考类别
001 药学 药学
002 中药学 药学
003 护理学 护理
004 口腔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05 放射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06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07 病理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08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09 营养 其他卫生技术
010 理化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11 微生物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12 病案信息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初级(师)
专业序号 专业名称 报考类别
013 药学 药学
014 中药学 药学
015 护理学 护理
016 中医护理学 护理
017 口腔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18 放射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1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20 病理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2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22 营养 其他卫生技术
023 理化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24 微生物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25 病案信息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26 输血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中级:
专业序号 专业名称 报考类别
027 全科医学 主治医师
028 全科医学(中医类) 主治医师
029 内科学 主治医师
030 心血管内科学 主治医师
031 呼吸内科学 主治医师
032 消化内科学 主治医师
033 肾内科学 主治医师
034 神经内科学 主治医师
035 内分泌学 主治医师
036 血液病学 主治医师
037 结核病学 主治医师
038 传染病学 主治医师
039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主治医师
040 职业病学 主治医师
041 中医内科学 主治医师
042 中西医结合内科 主治医师
043 普通外科学 主治医师
044 骨外科学 主治医师
045 胸心外科学 主治医师
046 神经外科学 主治医师
047 泌尿外科学 主治医师
048 小儿外科学 主治医师
049 烧伤外科学 主治医师
050 整形外科学 主治医师
051 中医外科学 主治医师
052 中西医结合外科 主治医师
053 中医肛肠科学 主治医师
054 中医骨伤学 主治医师
专业序号 专业名称 报考类别
055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 主治医师
056 妇产科学 主治医师
057 中医妇科学 主治医师
058 儿科学 主治医师
059 中医儿科学 主治医师
060 眼科学 主治医师
061 中医眼科学 主治医师
062 耳鼻咽喉科学 主治医师
063 中医耳鼻咽喉科学 主治医师
064 皮肤与性病学 主治医师
065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主治医师
066 精神病学 主治医师
067 肿瘤内科学 主治医师
068 肿瘤外科学 主治医师
069 肿瘤放射治疗学 主治医师
070 放射医学 主治医师
071 核医学 主治医师
072 超声波医学 主治医师
073 麻醉学 主治医师
074 康复医学 主治医师
075 推拿(按摩)学 主治医师
076 中医针灸学 主治医师
077 病理学 主治医师
078 临床医学检验学 主治医师
079 口腔医学 主治医师
080 口腔内科学 主治医师
081 口腔颌面外科学 主治医师
082 口腔修复学 主治医师
083 口腔正畸学 主治医师
084 疼痛学 主治医师
专业序号 专业名称 报考类别
085 重症医学 主治医师
086 计划生育 主治医师
087 疾病控制 主管医师
088 公共卫生 主管医师
089 职业卫生 主管医师
090 妇幼保健 主管医师
091 健康教育 主管医师
092 药学 药学
093 中药学 药学
094 护理学 护理
095 内科护理 护理
096 外科护理 护理
097 妇产科护理 护理
098 儿科护理 护理
099 社区护理 护理
100 中医护理 护理
101 口腔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02 放射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03 核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04 超声波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05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06 病理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07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08 营养 其他卫生技术
109 理化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10 微生物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11 消毒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12 心理治疗 其他卫生技术
113 心电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14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15 病案信息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16 输血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附件 2:
有关事项说明
一、学历、工作、转岗年限
(一)申报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
可的正规院校的学历。
(二)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
正规院校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三)因工作岗位变动,需申报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
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两年。有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岗位,转岗时间从取得
执业资格算起。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报
(一)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申
报时应向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
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三、考试成绩管理
(一)除护理学(士,专业代码 003)以外的其他专业各科目成绩实
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
业 4 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
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
(二)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必须使用
原档案号。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在本年度报名时须提交《2009
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
(三)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
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
(四)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
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五)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不发放资格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1 年后
单位可按有关规定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四、其他
申报条件中第(五)条规定是指已被社区卫生机构正式聘用的医师、
护师,提前一年申报专业必须是全科医学(027)、全科医学(中医类)
(028)和社区护理(099)三个专业,申报其他专业,不参照该项规定。
附件 3:
审核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表》(A4 规格);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卫生类学历证明;
四、下一级任职资格证明;
五、相关准入资格证书:申报医师类考试 (专业代码为 027—091),
须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证书;申报初级护理师[专
业代码为 015-016]及中级护理类考试[专业代码为 094-100],须提交护士
资格证书和护士注册证书;
六、跨系列、类别、专业报考人员须提交转入岗位的有关证明;
七、按照申报条件中第(五)项有关规定申报人员,必须提交与社区
卫生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
八、非本市户籍考生,须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和与本市医疗机构签
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九、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考生须提供上一年度考试成绩单;
十、民营医疗机构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须提供《医疗机构许可
证》。
附件 4:
报 名 点 一 览 表
序
号
报名点名称 地 址 电话
长宁区卫生学校 云雾山路 39 号 52064705
1
受理范围 长宁、徐汇、静安、闵行、青浦、松江、金山
杨浦区卫生学校 舒兰路 51 号 28345366、55530577
2
受理范围 宝山、杨浦
黄浦区卫生学校 梦花街234 号13 楼 63667293
3
受理范围
黄浦、卢湾、普陀、虹口、闸北、浦东新区、嘉
定、奉贤
崇明县受理点 一江山路 616 号 59621609
4
受理范围 崇明县
注:报名时间:08:00—16:30(周六、日照常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