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税 法
第十六章 税务行政法制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为税法考试中非重点章,考试题型只涉及客观题,预计2010年税法考试中本 章题量1~2题,分值1~2分。
2009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分布
年份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计算题
综合题
合计
2009年
1分
—
—
—
1分
◆本章内容:3节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第三节 税务行政诉讼 ◆本章基本内容框架 ◆本章内容讲解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现行我国税收法制的原则是税权集中、税法统一,税收的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例题·多选题】(2009年原制度)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的有( ) A.罚款 B.加收滞纳金 C.停止出口退税权 D.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答疑编号346160101]
『正确答案』ACD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例题·单选题】(2009年)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省地方税务局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定警告 B.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一定限额的罚款 C.省以下国家税务局的稽查局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D.作为税务机关派出机构的税务所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答疑编号346160102]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因此A不正确;省以下国家税务局的稽查局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因此C不正确;税务所可以在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实施罚款2000元以下的税务机关处罚;因此,只有B选项是最佳选项。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一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二是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二)一般程序:1.调查与审查;2.听证;3.决定。 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听证的以外,对于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案情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允许公众旁听。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1.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2.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 3.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4.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一)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三)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四)税务机关做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七)税务机关做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八)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九)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十)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三、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一)对各级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人对复议范围第(一)项和第(六)项第1、2、3目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必经复议
选择复议
第(一)项: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
其他
第(六)项第1、2、3: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五、税务行政复议受理(了解) 六、证据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1)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8)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七、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1.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节 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税务行政诉讼以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前提,这是税务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根本区别,具体体现在: 1.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 2.税务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 3.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即复议前置。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二)合法性审查原则 (三)不适用调解原则 (四)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五)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六)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三)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及管辖权的转移三种情况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复议前置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七)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八)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1.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在税务行政诉讼等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与民事诉讼不同,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 2.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 【例题·多选题】(2007)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侵犯合法权益的特定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 )。 A.税务机关通知银行冻结其存款的行为 B.税务机关逾期未对其复议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 C.税务机关对其所缴的税款没有上交国库的 D.税务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损害了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答疑编号346160103]
『正确答案』AB
◆本章内容总结 1.税务行政处罚:设定、处罚、主体 2.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管辖 3.税务行政诉讼:特点、受案范围
第 PAGE 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