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定义:在我国境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
个人征收的税种。
二、纳税人
1.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 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
3. 使用权共有,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三、计税依据: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四、税率:差别比例税率
税率规定(暂行条例2007年1月1日)
级 别 人口(人) 每平方米税额(元)
大城市 50万以上 --30
中等城市 20--50万 --24
小城市 20万以下 --18
县城、 建制镇、工矿区 --12
2006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第483号令,
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
使用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施
行。新条例的出台是地方税改革的最新进展,
有利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贯
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增加地方财政收
入
1988年公布实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
例是依据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经济发展水
平、土地利用状况及相关政策制定的。近年
来,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经济的
发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原城镇土地使
用税的一些规定已明显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
变化的要求。
一是税额标准太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最
高只有10元,最低仅为元,这与我国人
多地少、土地资源极为紧缺的现状以及近年
来日益攀升的地价水平是极不相适应的;
二是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征税,税负有失公平。
近几年,为了抑制投资过热,促进合理开发利用土
地,中央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特别加强了
土地的管理,但一些地区和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
过快、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仍然严重。据有关报道,
目前已出让的土地有2/3仍处于闲置状态。而城镇
土地使用税作为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
一税种,长期以来税负偏低,2005年全国城镇土地
使用税收入为137亿元,2006年177亿元,占全
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足百分点,难以发挥其经
济调节作用。
而且,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偏低,也影响了地方政
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整土地等级和税额的积
极性。此外,外资企业使用土地不缴纳城镇土地使
用税,造成内外资企业用地成本的差异,不利于不
同经济类型的企业共同协调发展,也不符合市场经
济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需要对原城镇土地使用
税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
为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
制, 2006年8月1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转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半年经济形势和做好
下半年经济工作的建议>的通知》(中发
[2006]14号)明确提出了“提高城镇土地使用
税单位税额,严格控制减免税范围”的要求。8月
31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又进一步明确
指出: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财政部会同
国土资源部、法制办要抓紧制订具体办法。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上述文件要求,有关部门对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问题进行了调研和论证,提出
了调整方案,并建议在调整税额的同时,把外商投
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国务院采
纳了这一建议。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在2006
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提高了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明确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并相应修订了《城镇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重新进行了公布。
1、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
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将税额标准提高
了2倍,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
元至30元;中等城市元至24元;小城市元至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元至12元。”考虑到城镇土地使用
税的税负水平应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市场发育程度相适
应,条例仍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税额
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增加了用地的成本,可以引导
土地使用者合理节约的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有利于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措施,有利于促进房
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
2、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
围。
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在第二条中增加了第二
款:将第一款中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定义为:“前款所称单
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
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
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
其他个人。”即:把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
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也确定为城镇土
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对外资企业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党的十六届三
中全会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要求,有利于公平税
负,平衡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
争。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 根据2006年12月
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
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
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
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
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
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元至24元;
(三)小城市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
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
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
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
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
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
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
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
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
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
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
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
家税务局批准。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
定。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
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
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0]277号):
近来,部分市地反映,福利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税
划分标准不统一,在执行中不便掌握。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安置“四残”(即盲、聋、哑及肢体残疾者)人员占生产
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福利生产企业,经县(市、区)地
方税务机关批准,其房产和用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
税。
二、各地应严格依照上述标准,认真作好审批工作。对不符合免
税条件的福利企业,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补充通知(鲁地税函
[2005]134号):
安排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福利生
产企业,经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对其自用
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于
出租的房地产以及其他非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应按
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6]117号):
一、对“三北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
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
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供热企业,
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
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
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本条所称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
力产品经营企业。
二、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必须与其他
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
税的优惠政策。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热
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比例
确定其免税收入。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
务局确定。
三、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
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其为
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上述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
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
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
热的企业。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
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
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
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
免税界限。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
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
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04]2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
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2005]60号)停止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例题·多选题】下列可以成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纳税人有( )。
A.土地使用权人 B.土地实际使用人
C.土地代管人 D.共有土地使用权
的各方
【答案】ABCD
【解析】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一般为A,在特定
的特殊情况下,B、C、D也可以成为城镇土地使
用税纳税人。
【例题·单选题】某城市的一家公司,实际占地23000平
方米。由于经营规模扩大,年初该公司又受让了一尚未办
理土地使用证的土地3000平方米,公司按其当年开发使
用的2000平方米土地面积进行申报纳税,以上土地均适
用每平方米2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该公司当年应缴
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为( )。
元 元 元
元
【答案】C
【解析】应纳税额=(23000+
2000)×2=50000(元)
【例题·判断题】(2004年)经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
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提高额不得超过暂行条
例规定最高税额的30%。( )
【答案】 ×
【例题·单选题】某公司与政府
机关共同使用一栋共有土地使用
权的建筑物。该建筑物占用土地
面积2000平方米,建筑物面积
10000平方米(公司与机关的
占用比例为4:1),该公司所
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每
平方米5元。该公司应纳城镇土
地使用税( )。
元 元
元
【答案】C
【解析】应纳税额
=2000×4÷5×5=8000
(元)
【例题·单选题】某供热企业占地面积80000平方米,其中厂房
63000平方米(有一间3000平方米的车间无偿提供给公安消防队使
用),行政办公楼5000平方米,厂办子弟学校5000平方米,厂办
招待所2000平方米,厂办医院和幼儿园各1000平方米,厂区内绿
化用地3000平方米;2005年度该企业取得供热总收入5000万元,
其中2000万元为向居民供热取得的收取。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
每平方米3元,该企业2005年度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2006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答案】B
【解析】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
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
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
供热企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80000-3000-5000-1000-
1000)×3×(5000-2000)÷5000=126000(元)
=(万元)
【例题·多选题】(2006年)下列各项中,按税法
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 )。
A.寺庙内宗教人员的宿舍用地
B.国家机关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C.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D.国有油田职工和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用地
【答案】AD
【解析】AD属于税法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项
目;BC选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
定减免土地使用税。
【例题·单选题】(2007年)某市肉制品加工企业2006年占
地60000平方米,其中办公占地5000平方米,生猪养殖基地
占地28000平方米,肉制品加工车间占地16000平方米,企
业内部道路及绿化占地11000平方米。企业的在地城镇使用税
单位税额每平方米元。该企业全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
元 元 元
元
【答案】A
【解析】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
依据,同时规定了免税政策。如: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
用地免税,如生猪养殖基地占地;而题中所述办公占地、加工
车间占地、企业厂区以内的绿化占地,不属于免税范围。本题
应纳土地使用税=(60000-28000)×=25600(元)。
【例题·单选题】(2005年)新征用耕地应缴
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 )。
A.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3个月
B.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6个月
C.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
D.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2年
【答案】C
【例题·判断题】(2007年)纳税人在全国
范围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土地,
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由国家税务总
局确定。( )
【答案】×
【解析】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使用的土地,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
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