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
SOCIAL SECURITY SYSTEM
孤残儿童是儿童中最不幸和最脆弱的群体,包
括父母双亡的孤儿,被父母遗弃的弃儿以及患有各
种残疾的缺陷儿童①。 2005年全国首次孤儿状况摸
底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孤儿总数为 万人②。 2006
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0~14岁的残疾
人口为 387万人,6~14岁学龄残疾儿童为 246万人③。
孤残儿童最弱小、最困难,最需要社会的关心和爱
护,保障他们的权益是我国社会福利,特别是儿童
福利的重要内容。 党和国家一直非常重视儿童福利
事业,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条例、计
划等,从儿童需求的各个方面提供保护和照顾。
一、我国现行孤残儿童福利政策的体系
纵观中国孤残儿童的福利政策,大致可以分为
4个部分的内容。 第一部分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通过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
婴保健法》等。 上述法律虽然不是专门为儿童制定
的,但其中都包含了儿童福利的相应条款。 ④
在第一部分的立法中,还包括一些以儿童为对
象制定的专项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
成年人保护法》首次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提出对未
成年人实施保护的相关规定,将未成年人的保护分
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及司法保护 4 个
方面, 确立了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的责任主体,并
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提出国家应当保护的各项条
款,涵盖了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各
个方面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从“预
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
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对
犯罪的自我防范、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等
几个方面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指导原则、具
体要求和各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对“收养关系的成
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法律责任”几
个方面进行了规定,目的是确保被收养的未成年人
得到正当抚养和健康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
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是由国务院出台和相关部委颁发的
各项行政法规,通常以条例、通知、意见、办法、规定
的形式出现。 其中属于国务院制定的有:《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
化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
设的若干意见》《残疾人教育条例》等;属于部委制
定的有: 养育方面———《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
我国孤残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的
评析与展望
仇雨临
摘 要:孤残儿童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孤残儿童的福利和保障是儿童福利的最基本内
容。儿童福利政策,特别是孤残儿童福利政策对保障孤残儿童的权利、满足孤残儿童的需要和促进孤残儿
童的身心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本文首先从法规政策体系上梳理了我国孤残儿童福利保障的现
行法律法规;然后对孤残儿童福利保障政策体系的特点和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评价;最后对今后完善与发
展儿童福利,特别是孤残儿童的福利保障政策和措施进行了展望和思考。
关键词:孤残儿童/福利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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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民政部)、《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登记办法》(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民政
部)等;救济和福利方面———《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
作的意见》(民政部等 15个部委)、《关于进一步发展
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
部、国家教委、卫生部、交通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
年人工作的意见》(民政部等 19 个部委及社会团
体)、《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建设部);教育方面———《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
体委)、《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委、卫生部)、《幼
儿园管理条例》(教育部)等。 此外还有各地方政府实
施的一些社会福利政策, 有些涉及儿童福利内容。
如北京市于 2007年 9月开始启动的“城镇在校学
生及学龄前婴幼儿和城镇无保障的老年人医疗保
险”,就旨在解决城镇“一老一小”长期没有医疗保
障的问题,是惠及儿童的又一项福利政策。
第三部分是国际公约和国家规划纲要。 其中国
际公约有 1948年 12月 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
布的《世界人权宣言》⑤,1989年 11月 20日第 44届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世界儿童问题
首脑会议 1990年 9月 3日颁布的《儿童生存、保护
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 20世纪 90年代儿童生
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等⑥。 国家规划
纲要包括: 国务院 1992 年 2 月 16 日颁布实施的
《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2001 年 5 月
22 日颁布实施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
2010),2006年 3月 16日全国人大和政协两会通过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
五年规划纲要》。
在《儿童权利公约》中有专门针对残疾儿童的
保护规定,如第 23条提出“缔约国确认身心有残疾
的儿童应能在确保其尊严、促进其自立,有利于其
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下享有充实而适当的生
活”。 并提出对儿童的父母和其他照料残疾儿童的
人给予援助,援助的目的是“确保残疾儿童能有效
地获得和接受教育、培训、保健服务、康复服务、就
业机会和娱乐机会……”。
1991年 3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儿童生存、保护和
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 20世纪 90年代儿童生存、
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两个文件,做出了庄
严的承诺。 我国于 1992年发布的《九十年代中国儿
童发展规划纲要》, 是中国第一部以儿童为主体,按
照“儿童优先”原则,促进儿童发展的国家行动计划。
提出了我国儿童生存、 保护和发展的 10个主要目
标,并从人口和计划生育、妇幼保健与营养、生活与
环境质量、基础教育与扫盲、社区和家庭保障、保护
处于困难条件下的儿童、 儿童权益保护几个方面提
出了具体的策略和措施。《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
2010)》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
儿童与环境四个领域,提出 2001—2010年的目标和
策略措施。 特别提出了要“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
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使困境
儿童受到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坚持儿童优
先原则,实施儿童发展纲要,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
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改善儿童成长环境,促
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完善孤残儿童手术康复、家庭
寄养经费投入和艾滋孤儿救助机制”。
第四部分是孤残儿童保护行动计划,是可操作
的实施方案,是对前面论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
策的具体化。 如民政部组织实施的“残疾孤儿手术
康复明天计划”,2004年 5月启动,旨在为残疾孤儿
实施手术治疗和康复矫治,至今已经取得了可喜的
成绩,圆满完成了既定目标。 另外,民政部决定在
“十一五”期间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
资助地方政府在大中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一批功
能完善、设施齐全、环境优美的儿童福利机构。 力争
从 2006年开始用 5年时间, 从中央到地方投入资
金 60亿元,在全国大中城市建设和完善集养护、救
治、教育、康复、特教于一体的儿童福利机构,为孤
残儿童提供功能完善的福利服务场所和设施,为多
种养育模式提供必要的依托和载体,辐射和带动社
区孤残儿童服务的开展。 ⑦
二、我国现行孤残儿童福利政策的特点和问题
纵观上述儿童福利政策,可以发现,我国的儿
童福利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政策体系,从最高立法
机关确立的法律,到国务院和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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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再到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通过的国际公约和在
此基础上形成的我国国家行动纲要,以及政府部门
的具体行动方案, 内容涉及儿童的抚养、 教育、医
疗、保护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儿童生存权、发展
权、被保护权和参与权等基本权利。 这些政策对推
动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然
而,仔细观察现行的儿童福利政策,不难发现在最
高法律层面上,相当数量的法律只是在其中涉及儿
童福利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
婴保健法》等;在三部儿童的专项法律中主要关注
儿童的养育和保护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
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 可以说,满足儿童
基本生存需要是国家立法最首要的目的。
在第二个部分的儿童福利政策中,既有在政策
中涉及儿童福利内容的, 也有专项儿童福利政策,
甚至还包括针对孤残儿童的福利政策,如《关于加
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
利事业的通知》《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
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家庭
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等。 这部分的政策规定所涵盖
范围更加广泛和具体,包括儿童的养育、救济和福
利、幼儿园和学校教育等。
儿童福利的国际公约直接促进和推动了中国
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并按照国际社会的要求制定
了我国的儿童福利发展规划。 规划提出了儿童福利
事业发展的具体目标和措施,是国家发展儿童福利
的行动指南。 经过不懈努力,我国于 1992年发布的
《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基本实现,目前
正在执行第二个行动规划,即《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2001—2010)》,其中有专门关于孤残儿童社会服务
和保护的内容⑧。
由民政部牵头实施的“明天计划”和“蓝天计
划”针对孤残儿童的手术和康复、儿童福利的机构
建设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办法,通过中央和地方财
政资金投入, 改善孤残儿童的健康状况和生活条
件。 这些项目的实行,使残疾儿童直接获益。
从基本法到行动计划,儿童福利政策体系视角
从宏观到微观,内容从抽象到具体。 儿童福利政策
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儿童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明确了
儿童福利的内容、政府责任以及管理机构和行业标
准,提出了儿童福利发展的目标和实现步骤,制定
并实施了儿童福利(特别是孤残儿童福利)的具体行
动计划。 应该说,我国儿童福利的体系构架已经基
本形成。
但儿童福利政策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由于补
缺型福利理念的影响, 我国目前儿童福利政策分
散,缺少统一规范,而且实际的、可操作的内容不
足,政策的适应性不强。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补
缺型福利,儿童、老人、妇女、残疾人以及低收入者
是我国典型的弱势群体,是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关
注的对象。 目前我国已经有了老年人、残疾人和妇
女社会保障方面的专项立法⑨, 虽然也有针对儿童
的专门立法⑩,但主要涉及儿童的保护、法律和养育
方面,还远远不够。 总体来看,原则性、一般性的法
规较多, 这种局面大大降低了政策执行的有效性,
增加了执行的差异性。 比如在现实中,当出现儿童
权利受到侵害时, 不少法律条文虽都有所涉及,但
究竟该由哪个部门来处理,根据是什么,处理到什
么程度合适,往往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适用。 輥輯訛严格地
说,至今我国还没有制定和出台统一的儿童福利政
策,更缺乏儿童福利方面的基本法。 輥輰訛随着我国由补
缺型福利向普惠型福利的转型,需要全面规范各种
类型的福利政策。 就我国儿童福利来说,需要通过
一部儿童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如《儿童福利法》,全
面规范儿童福利的各项内容,包括确保儿童基本生
存和健康发展的各个方面。 輥輱訛
二是儿童福利政策执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不顺,
多头治理,缺乏协调、整合机制和问责机制。 从我国
儿童福利的制度安排来看, 相关部门有国务院儿童
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民政、财政、发展改革委员会、
卫生、教育、劳动保障、司法、建设等政府行政管理部
门,以及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 不同部门有
不同的儿童政策目标,缺乏统一集中性。 这些部门都
参与儿童福利工作,在政策执行中,由于缺乏协调和
整合机制,难免出现重复和缺失并存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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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 国家对一些部门并没有提出明确要求,
只是简单将其纳入管理网络,这种制度安排很可能
陷入“重建设,轻监管”的怪圈,最终难以落实和追
究管理责任。 輥輲訛目前已出现个别部门在儿童福利政
策执行中通过垄断儿童福利资源供给来追求部门
利益的行为,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三是现行儿童福利政策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
忽视了对个人、企业、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宗教组
织开展儿童福利保障等慈善事业的积极作用,缺乏
对这些儿童福利事业支持体系的引导和规范,没
有形成畅通的儿童福利事业多元参与渠道。 随着
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经济实力的提高以及公民、企
业、团体等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需要在政策上对
儿童福利事业支持体系进行整合, 形成个人支持
力、家庭支持力、政府支持力和社会支持力的支持
合力, 真正实现儿童福利事业的多元参与和共享
发展的理念。
四是专门针对孤残儿童的福利和保障政策偏
少,层次较低,缺乏规范性。 孤残儿童是社会弱势群
体中的弱势群体,为其提供福利保障是儿童福利的
最基本内容,所以需要为他们制定一系列的倾斜政
策和提供特殊服务。 但目前专门为孤残儿童制定的
福利和保障政策数量还不多,已有的政策大部分散
见于妇女政策、残疾人政策、社会保障政策、教育政
策和未成年保护等政策之中。 这些分散的政策,很
难形成保障的合力,大大削弱了对孤残儿童保护的
能力和效果。 另一方面,就现有为数不多的孤残儿
童福利保障政策而言,有明显的重生存、轻发展的
倾向。 对孤残儿童来说,生存固然重要,但发展性政
策(如教育政策和社会参与政策等)对于他们未来能
否融入社会,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平等地享受工作
和学习机会,参与社会生活更为重要。 輥輳訛
三、我国孤残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的完善与发展
胡锦涛总书记在 2006年考察北京市儿童福利
院孤残儿童救助工作时指出:“孤残儿童是社会上
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他们最需要呵护,最需要关
爱。 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孤残儿童放在心上,健
全救助制度,完善福利设施,推进特殊教育,动员社
会力量为孤残儿童奉献爱心,使他们和其他小朋友
一样,在祖国的同一片蓝天下幸福成长。 ”这番语重
心长、充满感情的话语既显示了国家领导人对孤残
儿童的关爱,也为我国儿童福利政策和福利事业的
发展指明了方向。 在倡导“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
及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中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
遇到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机遇。 进一步推动儿童福利
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孤残儿童的福利保障已经成为
全社会的共识, 同时国家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财
政收入的不断提高,也为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提供
了可靠的物质基础。
有鉴于此,根据目前我国儿童福利政策的现状
及问题,探讨完善儿童福利事业,特别是孤残儿童
福利保障政策和措施如下:
第一,倡导普惠福利和多元参与的儿童福利理
念,提升全社会对儿童的重视程度。 应该说,有关儿
童的政策法规已经不算少了, 但事实上,“儿童福
利、儿童权利、儿童参与、儿童优先原则和儿童发展
理念尚未被广泛接受” 輥輴訛。 现有认识的局限性表现
在:一是对儿童需求的理解局限在生存权利和生命
安全的保护方面;二是认为儿童的照顾是家庭的责
任;三是由于儿童自身的依赖性和从属性,不大可
能成为一支独立而强大的社会力量,也缺乏为自己
争取权益的能力,需要其他人代言,因此往往遭到
忽视。 随着我国社会福利观念由补缺型向普惠型的
转变,发挥儿童特别是孤残儿童福利事业支持体系
的多元参与作用,彰显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强大支
持合力。 理念是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基础和指导原
则,要树立全社会尊重儿童权利、提倡儿童优先、儿
童全面发展和儿童参与社会的发展理念,重视和关
注儿童事业。
第二,儿童福利政策视角从重保护、重基本生
存权利扩展到重生活、重全面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
展和进步,对儿童福利概念的认识不断拓展,以往
的政策视角就显得狭窄了。 因此,今后儿童福利政
策导向应逐渐定位在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全面发展
的层面上,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 确
立孤残儿童的全面发展取向, 包括医疗康复、监
护、生活、特教、救助、心理等各个方面,强调注重
激发孤残儿童的发展潜能, 重视对孤残儿童的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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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支持。
第三,推动儿童福利立法,整合儿童福利资源,
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的资质认可和事业监管,建立健
全多元治理机制。 由于我国目前的儿童福利政策及
执行体制的松散性,造成资源使用的重复和浪费现
象,降低了政策实施效果。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综
合性的《儿童福利法》輥輵訛,明确儿童福利的相关主体
和各自权责,儿童福利的内容、经费来源与渠道,财
政投入比例与执行标准,管理和监督体制等相关事
宜。 这必将对改善目前儿童福利分散化管理,效率
不高的问题发挥重要的作用。 同时,加强对孤残儿
童福利机构的资质审查,严格监督,减少儿童福利
事业的违规运作和福利资源的中饱私囊。 建立由政
府、个人、企业以及社会第三部门等孤残儿童福利
事业参与主体的多元治理机制,尽量减少孤残儿童
福利事业运作中的信息不对称,促使孤残儿童福利
资源运作信息的透明化,在政策设计上达到激励与
约束的相容,促进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良性持续发
展。 例如政府可以鼓励、引导个人、组织或社会第三
部门创办孤儿院等福利机构,适当给予税收优惠或
财政补贴,加强捐赠资源使用去向的信息披露和财
务审计,督促其建立多元治理机制,发挥其在孤残
儿童福利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针对孤残儿童的救助不足问题,加大政
府投入, 特别是加强向农村孤残儿童倾斜的政策,
加强城市低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农村低保、农村
五保救助以及农村特困户救助等救助制度的配套
衔接, 发挥多种救助政策对孤残儿童的救助作用,
必要时可建立孤残儿童救助专项基金,专门用来救
助孤残儿童。2005年民政部牵头组织了自新中国成
立后的对全国孤儿的第一次摸底调查,发布了《我
国孤儿的现状与面临的困境》的调查报告。 该报告
显示, 全国 18周岁以下父母双亡及事实上无人抚
养的未成年人共计 万人,其中仅有约 万孤
儿生活在儿童福利机构中。 万人得到了国家制
度性救助,其中 万人得到城市低保救助,万
人得到农村五保救助,万人得到农村特困户救
助。除此之外,全国尚有 20万,即接近总数 1/3的孤
儿没有得到经常性的制度救助。 而全国需要救助的
孤儿,占孤儿总数的 55%。在全国 万孤儿中,农
村孤儿的数量远远超过城市,共 万人,占孤儿
总数的 %。 在河南、山东等人口大省,农村户口
的孤儿所占比例高达孤儿总数的 95%以上。而在占
总数绝大多数的农村孤儿中,得到的救助比城市孤
儿要少得多,不少地方的救助仅具有象征意义。 輥輶訛资
金短缺,且缺少长效机制是造成孤儿救助不足的主
要原因。 某地方民政官员称:“中央没有专项对孤儿
的救助资金, 很多地方确实难以保证对孤儿长期、
持续地进行救助。 在实际救助过程中,只能是资金
宽松时就不定期发放一些, 资金紧张时就停顿下
来。 ”加之制度性障碍,使得大多数孤儿特别是“弃
儿”由于身份的特殊性(户籍问题),既被排除在低保
制度之外,又得不到专项孤残儿童救助,因而得不
到应有的保障,很大一部分孤残儿童主要是“弃儿”
不得不流浪乞讨,借以维持生存。 这使得孤残儿童
救助问题和部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问题交叠重合
在一起,解决起来更加复杂,政府需要统筹规划,妥
善解决。
在孤残儿童的救助政策上,一方面要加大各级
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并确定相应的比例和可持
续机制,用于扩大救助范围和提高救助质量;另一
方面要探索向农村孤残儿童倾斜的福利政策,将完
善孤残儿童福利政策的重点放在农村孤残儿童救
助办法和设施建设上輥輷訛,如孤儿的妥善安置,孤残儿
童的义务教育落实, 残疾儿童的治疗和康复保障
等,对农村残疾人子女和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减免
学费,增加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以满足残疾少年儿
童的就学需求等等。
第五,探索孤残儿童救助的新模式。 目前我国
孤残儿童的福利机构主要有儿童福利院、综合福利
机构的儿童部、 残疾儿童康复中心、 孤儿学校及
SOS村等。 这种集中供养模式确实对安置和抚养孤
残儿童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随着儿童福利事业的改
革和发展,这种模式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如长期相
对封闭的生活环境造成儿童心理发展不全面,难以
形成正常的心理依赖;作为人的社会属性建立不完
全,融入社会困难。 輦輮訛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
城市流动人口的增加,人们性观念和家庭观念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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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弃婴(其中相当数量是残疾儿童)现象也大大增
加, 使得社会福利机构接受能力不能满足实际需
要,客观上也要求探索新的救助方式。 近些年不少
地区尝试“家庭寄养”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
上海的城市家庭寄养模式,北京的农村家庭寄养模
式,湖北随州的工作人员家庭寄养模式等。 这种政
府出资、孤残儿童在社会家庭中抚养的模式,由家
庭为儿童提供所需的生活照顾和服务,为孤残儿童
营造与其他正常儿童一样的成长环境。 有学者研究
认为,家庭寄养带来了可喜变化,如生理状况得到
康复,心理健康水平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增强等。 輦輯訛
因此,有必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相关政
策支持,使家庭寄养模式成为继孤残儿童“集中供
养”模式之外的又一个可供选择的抚养方式。
注释:
①輦輮訛张吉吉.新时期孤残儿童福利的保障需求.社会福利.
2003,10
②尚晓援,程建鹏.中国孤儿状况分析.青年研究.2006,10
③数据来源于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第 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 4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 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
保健法》第 2条。
⑤《世界人权宣言》第 3条提出“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
和人身安全”,第 25条提出“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
协助。 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
护”。
⑥《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 20世纪 90
年代儿童生存、 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 两个重要文
件,提出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 7项主要目标及 16项支
持性目标。 指出“对儿童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及对他们的保
护和发展给予高度优先”,“应该给予残疾儿童和处境非常困
难的儿童更多的关心、照顾和支持”,并承诺保护儿童权利和
改善生活的 10点具体方案。
⑦参见“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实施方案。
⑧对于孤残儿童,《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2001—2010)》提
出,“切实保障残疾儿童、 孤儿和流动人口中儿童受教育的权
利,使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提高残疾儿
童康复率,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医疗康复状况。 基本
达到每个地级市有 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
福利院。为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加强正
规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
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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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仇雨临,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发
展研究院教授。
原载《社会保障研究》(京),~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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