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章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直接和间接)
• 三、清算所得税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税X适用税率-减免税
额-抵免税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
• 相关文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
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25号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
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2010年1号)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
• (一)适用范围
• 1、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
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
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9〕82号 )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
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
进行抵免。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
• (一)适用范围
• 2、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
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
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
• (二)需要计算项目
• 进行境外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包括:
境内、境外所得分国别(地区)的应纳税
所得额、可抵免税额、抵免限额和实际抵
免税额。
• 不能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准确计算实际
可抵免的境外分国别(地区)的所得税税
额的,不应给予税收抵免。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
• (三) 关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1、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
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
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
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2、注意将境外所得还原成税前所得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
• (三) 关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3、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
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
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
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
• (三) 关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4、收入确认日期。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
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来源
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
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
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
• (三) 关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5、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
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
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
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
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
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
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
• (四)关于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
• 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概念:是指企业来
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
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
• (四)关于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
• 不包括:
•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
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 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
税税款;
•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
滞纳金或罚款;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
• (四)关于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
• 不包括:
•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
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 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
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
得税税款;
• 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
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
款。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
• (五)关于抵免限额的计算
• 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通知
的有关规定分国(地区)别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
限额。 (分国不分项)
• 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
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
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
• (五)关于抵免限额的计算
• 可简化为:
• 抵免限额=境外所得X25%(高新技术企业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
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
的通知》财税 〔 2011 〕 47 号)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
• (五)关于抵免限额的计算
• 境外所得抵免限额的计算原则是“分国不
分项”原则,即来源于不同国家的所得应
当计算不同的抵免限额,而来源于同一国
家的所得,不管所得项目多少,只能计算
一个抵免限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
• (六)关于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
• 在计算实际应抵免的境外已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
得税税额时,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
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所计算
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应以该项税额作为
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
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应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
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
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
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
• (七)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 直接抵免: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
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
额中抵免。
• 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
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
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
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
• (七)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 例子:
• 中国居民企业A在境外成立全资子公司B,
2011年度,B公司应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利润全部汇回中国,B公司所在国所得税率
为2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计算A公
司在B公司所在国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
得税。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
• (八)关于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
比例的计算
•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由居民企业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
• (八)关于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
• 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 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
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
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
国企业;
• 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
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
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
国企业。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
• (八)关于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
比例的计算
• 本条所述符合规定的“持股条件”是指,
各层企业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以及为计算
居民企业间接持股总和比例的每一个单一
持股,均应达到20%的持股比例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
• (九)关于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
• 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
20%以上(含20%,下同)的规定层级的
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
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
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
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中国居民A企业
乙国C企业
甲国B企业
20%
20%
境内
境外
16%
• 例1:判断境外企业是否符合间接抵免条件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例2
• 居民企业A
•
• 50% 50% 100% 100%
• 甲国B1 甲国B2 乙国B3 乙国B4
30% 50% 50% 50%
• 丙国C1 丙国C2 丁国C3 丁国C4
• 20% 40% 25% 15%
•
• 戊国D
•
• 戊国E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
• (九)关于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
•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
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
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
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
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
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
• (十)关于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
• 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
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
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
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
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
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
免。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
• (十一)关于简易办法计算抵免
• 1、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
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
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
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
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
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第一款规定税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
%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地区)税务机关或政
府机关核发具有纳税性质凭证或证明的金额,其不超过抵
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
• (十一)关于简易办法计算抵免
• 2、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
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凡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
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
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的境外应纳税所
得额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
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具体国家
(地区)美国、阿根廷、布隆迪、喀麦隆、古巴、法国、日本、摩
洛哥、巴基斯坦、赞比亚、科威特、孟加拉国、叙利亚、约旦、老挝。
• 属于本款规定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均应按本通知的其他规定计算境
外税额抵免。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
• (十二)关于境外分支机构与我国对应纳税年度
的确定
• 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
机构,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我国
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的,与我国纳税年度当年
度相对应的境外纳税年度,应为在我国有关纳税
年度中任何一日结束的境外纳税年度。
企业取得上款以外的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或间接负
担的境外所得税,应在该项境外所得实现日所在
的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计算抵免。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
• (十三)关于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定义
• 是指根据企业设立地法律不具有独立法人
地位或者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认定为对方
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
• (十四)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香港、澳门、
台湾地区的应税所得,参照执行。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
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 〔 2011 〕 23 号)
• 1、石油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
(即“分国(地区)不分项” ) ,或者不按国
(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
项”)其来源于境外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
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的应
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 〔 2009 〕 125 号文件
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
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 5 年内
不得改变。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2、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
务和工程建设的油 〔 气)资源开采活动取得股息所得,
在按规定计算该石油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
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20 %以上
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 〔 2009 〕 125 号文件第
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
• 即:第一层:石油企业直接持有 20 %以上股份的外国企
业;
•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 20
%以上股份,且由该石油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
符合财税 〔 2009 〕 125 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持股方式的外
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 20 %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三、清算所得
• (一)企业所得税清算范围
• (二)清算处理内容
• (三)清算所得计算
• (四)剩余资产计算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三、清算所得
• (一)企业所得税清算范围
• 1、公司法和破产法规定。
• 2、企业重组需要清算处理。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二、清算所得
• (一)企业所得税清算范围
• 1、公司法和破产法规定
•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
• (5)法院依照公司法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三、清算所得
• (一)企业所得税清算范围
• 2、企业重组需要清算处理
• (1)被合并(一般处理)
• (2)被分立(不存续、一般处理)
• (3)企业由法人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非法人组织
• (4)企业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境外(含港澳台)
• (5)主管税务机关变更涉及地区性税收优惠政策
变化的需要办理清算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三、清算所得
• (二)清算处理内容
•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
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损失
•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
费用进行处理
•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利等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三、清算所得
• (三)清算所得税计算
• 企业应将清算期做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
算所得
• 清算所得税=(清算所得-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他免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X25%
• 清算所得=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
税基础-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债务清偿损益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三、清算所得
• (四)剩余财产计算
• 剩余财产=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
格-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
定补偿金-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企业
债务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三、清算所得
• (五)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剩余资产
•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财产的金额,其中
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
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
为股息所得;剩余财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
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
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三、清算所得
• (五)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剩余
资产
• 股息所得=(破产企业破产前累计未分配利
润+累计盈余公积)X投资方所占股份比例
• 如果股东实际收到的破产财产金额小于计
算的股息所得,应当将收到的破产财产全
部视同股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三、清算所得
(五)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剩余资
产
• 投资转让所得=分得的破产财产-股息所得-
破产企业-破产企业实收资本X投资方所占
股份比例
•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
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
础。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三、清算所得
• 例题:
• 甲企业破产清算,资产5700万元,借款3300万元,
实收资本2000万元,盈余公积900万元,以前年
度亏损500万元,其中未过弥补期限100万元;全
部财产可变现价值6960万元,计税基础5900万元;
偿还全部债务,支付清算费用80万元,支付清算
税费20万元,支付前欠职工工资300万元。乙企
业是甲企业股东,投资400万元,占股20%,适
用税率25%。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三、清算所得
• 甲企业清算所得=6960(可变现价值)-
5900(计税基础)-80(清算费用)-20
(税费)-100(可弥补亏损)=860万元
• 甲企业清算所得税=860X25%=215万元
• 甲企业剩余资产=6960 (可变现价值)-
80(清算费用)-300(工资)- 20(税费)
- 215(清算所得税)-3300(借款)
=3045万元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三、清算所得
• 乙企业应纳税
• 股息所得=【900(盈余公积)-500(亏损)
】X20% (持股比例) =80万元
• 投资所得=3045(全部剩余资产)X20%
(持股比例)-80(股息所得)-400(投资
成本)=129万元
• 乙企业应纳税=129X25%=万元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三、清算所得
• (五)征收管理
• 1、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
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
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
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
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
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三、清算所得
• (五)征收管理
• 2、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
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应纳所得税。企业
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企
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或纳税的,应依法加收滞纳
金。
• 3、进入清算期间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
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