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对外贸易法维护对外贸易秩序 2004-5-14 15:34:00 《对外贸易法》是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基本法,是整个外贸制度的核心,而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则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无论是在94年对外贸易法还是在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当中,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都鲜明醒目地把“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作为制定本法的一项宗旨;此外,两部外贸法都专门设立一章(94年外贸法是第五章,新修订的外贸法是第六章)来对对外贸易秩序加以规范,并始终明确规定国家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由此可见这一内容在整个外贸法体系中所占地位的重要。
对外贸易秩序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措施规范对外贸易竞争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与不公平交易,维护本国经济利益,从而形成对外贸易井然有序的发展局面。它包括对外贸易的管理秩序和经营秩序。前者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而产生的,所反映的是作为对外贸易管理者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与对外贸易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是适应对外贸易活动的客观规律而形成的,所反映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之间的民商事权利义务关系。
良好的对外贸易秩序是健全市场经济和发展对外贸易的需要,而长期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经营秩序却有待于进一步改善。首先,随着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不断放开,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外贸经营领域,走向国际市场。外贸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对促进进出口总量的增长当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各地区、行业生产成本差异较大、企业行为不规范、出口市场相对集中等多方面原因,出口经营秩序混乱现象也时有发生。出口商品之间出现无序竞争、削价竞销,其结果就是价格越卖越低,质量也越来越差,直接破坏了中国商品的信誉,损害了中国外贸的整体利益。削价竞争导致的更严重的后果是使有关国家对我国商品进行反倾销,迫使我商品不得不退出某些市场,对我国对外贸易造成重大乃至毁灭性打击。此外,近些年来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在许多国家,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盛行,也对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形成了重大障碍。一些发达国家以环保标准、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卫生标准等多种形式的非关税壁垒对进口实行限制,并滥用反倾销手段保护国内市场。国际上针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有数据表明,90年代以来,我国遭受的反倾销案件急剧增加,平均每年在30.5起。2001年当年,有13个国家(地区)对我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立案43起。截止2001年底,对我出口产品反倾销案累计达到485起,60%以上被判为倾销,反倾销税率在8-1005%不等,影响我国出口达100多亿美元。
对外贸易法的颁布为整顿外贸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94年对外贸易法中就已有关于对外贸易秩序的专门章节,共六项条款,分别从对内、对外两个方面对对外贸易秩序进行了规定,试图以此来应对当时已然出现的对外贸易领域的无序竞争及与国外的贸易摩擦。它对内确立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具体列举了外贸领域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对外则是针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规定,以防范外来的不正常的贸易冲击。当时的外经贸部还根据这部外贸法的精神,在随后相应制定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以及《保障措施条例》,并设立反倾销、反补贴的专门机构负责这方面的工作,依法调查处理有关案件。
从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到今天将近十年的时间中,我国对外贸易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我国在两年前加入W TO以来,外贸法中关于对外贸易秩序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对外贸易的实际需要,也不符合W TO的相关规定。因此,适时修改外贸法,这已经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和外贸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与94年法相比,新法中关于对外贸易秩序这部分内容的修订体现出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首先,新的对外贸易法在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基础上,加强了主动防御的功能,补充了中国应当享受的相应权利。
新外贸法规定对于对外贸易中存在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其他扰乱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之一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进出口等措施消除其危害或者影响。增强外贸法的主动防御功能,是当今各国外贸法的立法趋势。主要外贸国家外贸法的一个特点就是具有对外进行市场开拓,对内进行保护国内产业的功能。我国1994年外贸法在这方面的功能就不够完善,还主要是属于一部管理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由于1994年制定外贸法时,我国还不是世贸组织成员,限于当时的情况和条件,在运用世贸组织规则上有很多局限和不足。如今加入世贸组织,我们理应在履行W TO义务和我国有关承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进一步用足用好W TO赋予各成员国的权利,使我国的对外贸易法真正成为具有主动性的贸易防御法,以便能遏制国外贸易保护主义,拓宽我国的贸易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