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
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
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本公司提供担
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借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
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公司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
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
第二章 释 义
第四条 除非本业务规则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
如下含义:
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是本公司“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
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委托本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
明细数据;
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资金账户是本公司“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资
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该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统称“信用账户”或“授信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本公司持有的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证券
和投资者归还的证券;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
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本公司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资金和投资者归还的
资金;
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亦称“投资者证券担保账户”,是
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
记录投资者委托本公司持有、担保本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
权的证券;
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亦称“投资者资金担保账户”,是
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投资
者交存的、担保本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担保物:是指投资者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本公司所负融资融券
债务的资产,即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
融资或融券时提供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的
全部资金、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及信用账户内所
有证券派发的权益、行使权益的结果等;
担保物价值:是指投资者信用账户中资金与证券市值的总和;
标的证券:是指经交易所认可并由本公司公布的,可用于融资买
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
授信额度:是指本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
约情况、市场变化、本公司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给予投资者可以融
入资金或证券的最大限额;
融资交易:是指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本
公司申请融入资金并买入标的证券,本公司在办理投资者与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结算时,为投资者垫付资金,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
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本
公司申请融入标的证券并卖出,本公司在办理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交收时为投资者垫付证券,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
融资负债:是指投资者因向本公司融资所产生的对本公司所负债
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本金、利息、逾期息费、罚息。其中,融资本
金包括成交金额及其他相关交易费用(交易手续费、过户费、印花
税);
融券负债:是指投资者因向本公司融券所产生的对本公司所负债
务,包括但不限于融入证券、融券费用、逾期息费、罚息等;
卖券还款:指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
资金直接划转至本公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直接还款:指使用信用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直接偿还对本公司融
资负债的一种还款方式;
买券还券:指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
划转至本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直接还券:指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中与其负债证券相同的证券申报
还券,结算时其证券直接划转至本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
方式;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含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下同)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本公司可以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等因素相应地确定和调整其
融资保证金比例;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
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
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本公司可以按照不同标的证券
的折算率和证券评级等因素相应地确定和调整其融券保证金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
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
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
及费用等总和);
补仓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等于一五 0%时,为补仓维持
担保比例。当投资者的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
例时,本公司有权限制投资者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等增加负债的交
易行为,直到其维持担保比例达到补仓维持担保比例以上。
平仓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等于一三 0%时,为平仓维持
担保比例。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
时,本公司应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或自行减仓并使其
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在 T+1 日达到补仓维持担保比例之上。
若投资者未按约定及时补足担保物或自行减仓,本公司有权对投
资者执行强制平仓。平仓期间,投资者信用账户除查询及提交担保物
外不得进行其他操作。在平仓偿还公司债权后,本公司解除对该信用
账户的交易限制。
足额追加担保物:是指投资者信用账户当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
比例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或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时,投资者应在规定
的时间内通过追加担保物至其信用账户或减少负债等方式,使其信用
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规定期限到期日当日日终清算后不低于补仓维
持担保比例。
强制平仓:是指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到期日当天日终清算
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时,本公司
为保护自身债权而对信用证券账户强制卖券还款、买券还券的行为;
或投资者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未能偿还,以及《融资融券合同》解除或
终止的其它法定、约定情形出现时,本公司为收回自身债权而对投资
者信用账户的担保物进行处置的行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
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
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其计算
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
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
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
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
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
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
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 100%计算;
标的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
(1-标的证券折算率);
标的证券融券保证金比例=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融券保证金比例+
(1-标的证券折算率)。
安全类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大于或等于补仓维持担保
比例的信用账户。
警戒类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小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大
于或等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的信用账户。
平仓类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小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的
信用账户。
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
公司;
本公司:是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日:是指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本业务规则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达到”含本数。
第三章 担保物
第五条 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融
资或融券时提供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的全
部资金、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及信用账户内所有
证券派发的权益、行使权益的结果等,整体作为担保物,用于担保本
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债权。本公司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的限售股份
和解除限售股份作为担保物。 机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未解除限售
股份的,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未解除限售股份作为担保
物。机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份的,在一个月内将解除限
售股份充抵保证金以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的数
量之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
第六条 本公司将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
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确
定相应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
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标准(包括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平仓维持
担保比例),并根据有关情况进行调整。本公司确定的标的证券范围、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准不超过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
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准,本公司确定的保证
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保证金比例和维持
担保比例最低标准。
第七条 确定及调整后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标准(包括补仓维持
担保比例、平仓维持担保比例)由本公司通过相关营业部营业场所进
行公告,并通过本公司互联网网站(xchinastockxx)或本公司指定的外
围系统等方式进行公告,并自公告之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开始执行。证
券交易所将证券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标的证券范围且该证券在
本公司相关范围内的,或者证券交易所折算率调低且低于本公司相应
折算率的,若证券交易所规定以上调整当日生效,本公司将根据证券
交易所相关调整进行调整,并当日生效。
第八条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 30 天的,
本公司在计算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时,该证券市值以公允价
值计算,直至复牌时为止。暂停交易期间证券的公允价值采用指数收
益法估值,指数选用证券交易所、监管机构或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发
布的行业指数。
股票公允价值=股票停牌日收盘价*行业指数最新收盘价/行业
指数停牌日收盘价
第九条 信用证券账户中融券卖出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 30 天或
没有明确复牌时间的,本公司在计算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和
保证金可用余额时,该融券卖出证券市值以公允价值计算,直至复牌
时为止。暂停交易期间证券的公允价值采用指数收益法估值,指数选
用证券交易所、监管机构或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发布的行业指数。
股票公允价值=股票停牌日收盘价*行业指数最新收盘价/行业
指数停牌日收盘价
第十条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出现以下情形,本公司将其调整出可
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范围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
可用余额时,其折算率为零。
(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被交易所实施特别处理的;
(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预定终止上市的;
(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 30 天或没有明确复
牌时间的。
第十一条 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或融券卖出的证券在
《融资融券合同》终止日暂停交易的,不影响《融资融券合同》到期
终止,投资者必须按时全部清偿对本公司所负债务,《融资融券合同》
终止后投资者信用账户仍有未清偿债务的,本公司有权采取强制平仓
措施收回相应债权。
第十二条 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的,
投资者在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设为 T 日)后 2 个交易日内卖出该证
券。投资者未进行上述处置的,从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后的第三个交
易日(T+3 日)开始,该证券的折算率和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的市
值计为零。
第十三条 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投资者应
在预定终止上市公告日或收购公告日(T 日)后 1 个交易日(T+1 日)
内了结该证券相关的融券交易。投资者未进行上述处置的,本公司
于 T+2 日强制平仓。
第十四条 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增发、
配股、发行权证、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情形的,本公司均以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应权益分派实际到账日为准。由于以上原因导致
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化,并触发本公司制定的追加担保物
及交易限制等风险监控指标,从而引起投资者信用账户交易及其它方
面受到本公司限制的,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公司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并认识,由于本公司标的证券范
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与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等发生变
动、标的证券暂停或终止交易、投资者自身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
化、证券长期停牌造成维持担保比例变化等情况可能产生风险,并愿
意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 业务受理
第十六条 在本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应满足以下
基本条件:
(一) 个人投资者
1.年满十八周岁有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投资者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
形。
3.普通证券账户在本公司开户满一八个月,证券账户资产总值
在 50 万元以上,且开户手续规范齐备。
4.普通账户必须是规范账户,普通资金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都
为实名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三方存管。
5.具备一定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当的风险承担能力,无重大违约
记录。
(二) 机构投资者
1.投资者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
形。
2.普通证券账户在本公司开户满一八个月,证券账户资产总值
在 50 万元以上,且开户手续规范齐备。
3.注册资本在 500 万元以上。
4.普通账户必须是规范账户,普通资金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都
为实名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三方存管。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合法、有效(如与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
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及工商登记机关的书面确认)。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法
定代表人签章)。
8.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9.具备一定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当的风险承担能力,无重大违约
记录。
第十七条 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
公司将不予接受:
(一) 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个人和法人 ;
(二) 拒绝提供开展交易所需相关资料,或提交虚假资料的个
人和法人;
(三) 公司股东及相关关联人;
(四) 公司认定其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不足以开展融
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或具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
(五) 存在到期未清偿债务的投资者;
(六)未按照公司规定参加投资者教育活动的投资者。
第十八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投资者,在向本公司申请融资融券
业务时,应填写《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
并按照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投资者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
应承诺以下事项:
(一) 未曾受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
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
(二) 未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且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
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开立一个;
(三) 普通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未设定担保,不存在其他权利瑕
疵,未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
(四) 个人投资者不将股改限售股份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入
信用账户作为担保物;机构投资者不将股改限售股份转入信用账户作
为担保物,也不得在一个月内使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的数量之和超过该上市公
司股份总数的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提供自身
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担保物;
(五) 未曾有未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
(六) 未因资信状况不佳被列入“黑名单”;
(七) 不是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
(八) 未曾有可疑交易记录或不遵守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
所、登记结算公司、公司的交易规则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
(九) 本人或本机构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开立信用账户的个人、
机构范围;
(十) 本人或本机构承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所填写内容
真实完整,愿意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第十九条 投资者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
申请表》中如实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全部证券账户,内容包括关联人
姓名、关联关系和关联股东账户。
投资者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如
实申报限售股份的数量及品种,内容包括上市公司名称、证券代码、
限售股持股数量和解禁时间。
投资者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则必须在
《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如实填写,并出具上市公司相关证明。本
公司禁止该投资者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
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
第二十条 个人投资者在向本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需本
人到营业部临柜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用于公司对投资者的征信调查:
(一) 投资者必须提供的征信材料有:
1.填妥的《银河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个人)》;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普通 A 股证券账户卡原件和复印件;
(二) 投资者应选择提供下列征信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户口本;
2.结婚证;
3.投资者登记联系地址的水电费或煤气费的缴费单据等;
4.能够证明其财产状况的资产证明,由投资者选择提供:
银行代发工资记录、纳税证明或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
银行活期存折、定期存单或经银行盖章的对账单;
其它有价证券、理财产品证明(如国债凭证、理财产品购买
合同等);
5.房产证;
6.其它机构(如银行)的信用评级报告;
7.其他征信资料。
投资者提供的资料是征信评级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投资者的信
用等级评定和授信额度的测算。
第二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向营业部
提供以下资料,用于公司对投资者的征信调查:
(一) 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的征信材料有:
1.填妥的《银河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机构)》;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
本原件,并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法定代表人专项授权委托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普通 A 股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机构投资者可选择提供下列征信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者登记联系地址的水电费或煤气费的缴费单据;
2.能够证明其财产状况及风险承担能力的资产证明,由投资者
选择提供:
最近一期半年或年度财务报表;
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
3.其它机构(银行)的信用评级报告;
4.其他征信资料。
投资者提供的资料是征信评分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投资者的信
用等级评定和授信额度的测算。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对投资者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查,通过审
查的投资者,由本公司以合法方式对投资者基本面、财产与收入状况、
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征信调查和资信评估,
以确定投资者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三条 对于通过信用等级评定的投资者,本公司将根据投
资者的信用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本公司自身
的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评估并审批投资者的授信额度、利率、费率
及期限,并适时调整授信额度。
第二十四条 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将按照监
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的监控。如果
发现融资融券投资者出现违法违规、强制平仓、第三方债务追偿、担
保物大幅贬值或其本身的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信用状况明显恶
化的情况时,将立即对投资者启动信用等级重检。
第二十五条 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投资者的资信
状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者不再符合本公司关于融资融券投资
者资格条件之规定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资者提前清偿所欠债务并解
除相关合同。
第五章 账户开立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授信额度审批通过后,本公司将通知投资者在
十个交易日之内到相应营业部办理相关手续,如超过十个交易日未办
理的,本公司将有权取消该投资者授信额度。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应当确认已经知晓并理解融资融券交易的风
险,在本公司营业部签署《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应当
认真阅读并同意遵守本规则、《融资融券合同》及本公司其它相关融
资融券规则,正确填写并签署《融资融券合同》。投资者应当配合本
公司的融资融券风险揭示以及相应的留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办理信用账户开立手续,本公司经确认后,
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并于下一个交易日上午
开市时,为投资者新开立的上海信用证券账户做指定交易。信用资金
账户开立完成后,投资者应办理第三方存管业务。本公司在投资者开
立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后,为其进行账户使用信息申报,只有状态为“申
报成功”的深圳信用证券账户方可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可以申请为其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
交易权限。投资者应首先开通普通深圳证券账户的创业板交易权限,
然后再申请开通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创业板交易权限,则本公司直接为
投资者开通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创业板交易权限。
第三十条 如果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
除)的品种和数量发生变化,则必须到开户营业部重新申报。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根据融券券源的种类,定期统计所有融券品
种的限售股(包括解除和未解除)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形成“黑名单”。进入“黑名单”的投资者,本公司不向其授予融券额度。
如果投资者新进入“黑名单”且已获得融券授信额度的,本公司将启动
信用等级重检流程,收回融券授信额度。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发生变化的,须及时向本公司申报变动情况。由于投资者未及时
申报或本公司未进行相关交易限制,导致投资者违规进行上述违规交
易的,投资者须根据监管要求及时披露违规交易情况,并向本公司报
告。本公司在收到投资者报告的信息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知投资者发
生上述违规交易后,将及时向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汇报相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信用账户开立完成后,本公司为投资者开通
263 电子邮箱,并告知投资者 263 电子邮箱的登陆地址、用户名和初
始密码,投资者应对开户时获得的 263 电子邮箱账号和初始密码进行
确认。投资者第一次登陆 263 电子邮箱时必须修改密码。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信用账户开立完成后,应及时转入担保物。
投资者可以通过第三方存管转账将用于担保的资金转入信用资金账
户,可以通过开户营业部申请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转入信用证券账户。
投资者到营业部办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转入时,应当正确填写《担保
物划转申请单》,将普通证券账户中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转入信用证
券账户:
(一) 只有同名的普通证券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之间方可进行
证券的划转;
(二) 申请转入的证券品种必须在公司发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
券范围内;
(三) 个人投资者的股改限售股份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不能作
为担保物;机构投资者的股改限售股份不能作为担保物,机构投资者
在一个月内将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与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
的 1%。不接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自身上市
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
(四) 当全体投资者的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流通市
值比例超过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规定的比例时禁止投资者转入该股票;
(五) 公司不接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
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作为担保物。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对投资者相关信息和转入担保物情况进行确
认,并激活投资者信用账户后,投资者方可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投资
者信用账户激活的条件为:
(一) 投资者已按规定转入担保物;
(二) 投资者的 263 邮箱密码已修改;
(三) 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已开通第三方存管业务;
(四) 上海信用证券账户已完成指定交易、深圳信用证券账户
已完成账户使用信息申报。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交易
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投资者必须在本公司同时开立上海和深
圳信用证券账户,本公司不受理投资者从其他证券公司转入深圳信用
证券账户的业务。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名称应当
一致;投资者在本公司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信用证券账户卡、身份证件、
交易密码等资料及信息,不得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遗
失或出借给他人使用,或委托本公司员工或经纪人操作账户,否则,
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承诺牢记交易密码,并对
交易密码负有保密责任,所有通过投资者交易密码校验办理的业务均
视为投资者真实意愿的表示,投资者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申请信用证券账户挂失补办、账户注册资料
变更等业务,应到本公司开户营业部办理。
第六章 融资业务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获得本公司融资授信额度后,方可开展融资
业务。
第四十条 投资者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八 0 天(自然日),且不
超过《融资融券合同》期限。每笔融资本金金额为成交金额以及手续
费、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的合计。
第四十一条 每笔融资交易期限从投资者实际使用资金之日起计
算。融资利息按照实际使用资金的自然日天数计收,计算公式为:
融资利息=融资金额×融资年利率×实际使用资金的自然日天数
/360
利率标准在公司网站或营业场所进行公告,客户应当随时关注公
司的相关公告。计收利息的方式为按日计提,到期后自动结清,扣收
不到的利息转为逾期息费,并按照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的融资保证金比例由本公司以证券交易所公
布的比例为基础,按照标的证券的折算率作相应调整后确定。公式为:
标的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1-
标的证券折算率)。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已开仓证券所得价款须
首先用于偿还其融资负债;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其他证券所得
价款,可以用来偿还融资负债,还款顺序按照负债到期日的先后顺序,
先到期的负债先偿还。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信用账户卖券还款时,须偿还相应的逾期息
费、罚息及利息。顺序为先偿还逾期息费和罚息,后偿还利息和融资
本金。
第七章 融券业务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获得本公司融券授信额度后,方可开展融券
业务,投资者所能融入的证券种类由本公司每个交易日在本公司互联
网网站(xchinastockxx)进行公布,先到先得,用完即止。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融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八 0 天(自然日),
且不超过《融资融券合同》期限。
第四十七条 因融券卖出证券暂停交易,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
复交易日在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造成融券债务无法用还券清偿的
情形,经公司同意,投资者可用现金方式进行了结,其中该证券的估
值方法与单价由公司提供方案并在公司网站进行公告。
第四十八条 每笔融券交易期限从投资者实际使用证券之日起计
算,融券费用按照实际使用证券的自然日天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融券费用=融券金额×融券年费率×实际使用证券的自然日天数
/360
融券金额=融券数量×收盘价
非交易日或暂停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收盘价计算;融券卖出证
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 30 天的,该融券品种当日收盘价按照“指数收益
法”进行折算,直至该证券复牌,暂停交易期间证券的公允价值采用
指数收益法估值,指数选用证券交易所、监管机构或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开发布的行业指数。
股票公允价值=股票停牌日收盘价*行业指数最新收盘价/行业
指数停牌日收盘价
第四十九条 融券费率标准在公司网站或营业场所进行公告,客
户应当随时关注公司的相关公告。计收费用的方式为按日计提,到期
后自动结清,扣收不到的息费转为逾期息费,并按照约定的罚息率计
收罚息。
第五十条 投资者的融券保证金比例由本公司以证券交易所公布
的比例为基础,按照标的证券的评级和折算率作相应调整后确定。公
式为:标的证券融券保证金比例=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融券保证金比例+
(1-标的证券折算率)
第五十一条 融券交易中,信用证券账户当日累计融券卖出金额
不得超过其融券授信额度。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本人或关联人在融券期间有卖出其持有的、
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情况,投资者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开户营业营业部申报。
第五十三条 投资者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融券卖出所得价款
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第五十四条 投资者买券还券时,须归还相应的融券费用、逾期
息费和罚息。扣收顺序为先扣收逾期息费和罚息,后扣收相应的融券
费用。
第八章 委托交易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在投资者信用账户开立完成后,为其提供网
上交易、热自助交易等委托方式供投资者选择使用。
第五十六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应当在本公司指
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对于超出该范围的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申报,
本公司有权拒绝。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发出的超出授信额度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
交易指令,本公司有权拒绝。
第五十八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金额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标
的证券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金额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标的证券的融券保证金比例;超出该限额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指
令,本公司有权拒绝。
第五十九条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
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
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第六十条 投资者买券还券或本公司强制买券还券数量大于投资
者实际借入证券数量的,由本公司在下一交易日进行余券划转申报,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理并确认成功后,在日终清算时将投资者余券从
本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回到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
第六十一条 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 300%时,投资
者可以提取其信用账户中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
证券,但提取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 300%。
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本公司营业场所设置
的委托热自助等外围系统,凭密码验证后登陆系统自助查询信用账户
情况,也可通过本公司相关营业部营业场所柜台在通过身份验证后查
询并打印对账单。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以投资者信用账户每笔交易的成交记录作为
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该记录以本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系统数据电
文形式保存,该数据电文作为本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合法有效的组
成部分。一切使用交易密码进行、并合乎规定的融资融券电子委托指
令,均视为投资者的有效委托,是投资者真实意愿的体现,投资者对
融资融券电子交易的结果,全部给予确认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到期日,本公司有权禁止
投资者信用账户发生新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等信用交易。
第六十五条 投资者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查询
该委托结果,当投资者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
向本公司开户营业部质询。投资者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
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本公司开户营业部办理质询的,视同投资者已确
认该结果。
第六十六条 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账户的交易密码等资料及信息,
凡使用投资者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将视同投资者本人亲自操作,因
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投资者承担。
第九章 交易监控
第六十七条 在融资融券业务中,本公司设定以下监控指标,在
本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系统中设置,并实时监控。当出现以下情形时,
本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将实施限制相关交易等措施:
(一)当全体投资者融资规模占本公司净资本比例达到 30%时,
限制所有投资者的融资买入,直至该指标低于 30%;
(二)当全体投资者融券规模占本公司净资本比例达到 3%时,
限制所有投资者的融券卖出,直至该指标低于 3%;
(三)当单一证券融资规模占本公司净资本比例达到 10%时,
限制所有投资者对该证券的融资买入,直至该指标低于 10%;当单
一证券融券规模占本公司净资本比例达到 3%时,限制所有投资者的
融券卖出,直至该指标低于 3%;
(四)当单一投资者融资规模占本公司净资本比例达到 %时,
限制该投资者的融资买入,直至该指标低于 %; 当单一投资者融
券规模占本公司净资本比例达到 %时,限制该投资者的融券卖出,
直至该指标低于 %;
(五)当单一投资者融资规模与本公司融资融券总额度比例达
到 5%时,限制该投资者的融资买入,直至该指标低于 5%;当单一
投资者融券规模与本公司融资融券总额度比例达到 %时,限制该
投资者的融券卖出,直至该指标低于 %;
(六)当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比例达到 %
时,不再接受该股票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直至该指标低于 %;
(七)当单一投资者对单只证券的融资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
比例达到 3%时,限制该投资者对该证券的融资买入,直至该指标低
于 3%;当单一投资者对单只证券的融券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比例
达到 2%时,限制该投资者对该证券的融券卖出,直至该指标低于
2%;
(八)当所有投资者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
股本的比例达到 10%时,限制所有投资者对该证券的融资买入,直
至该指标低于 10%;
(九)当所有投资者融券对单只证券的融券规模与该证券流通
股本的比例达到 5%时,限制所有投资者对该证券的融券卖出,直至
该指标低于 5%;
(十)全体投资者融资规模不得超过本公司融资总额度,全体投
资者融券规模不得超过本公司融券总额度,全体投资者融资融券总规
模不得超出本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融资融券业务总体规模。
第六十八条 依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本公司
相关规定,本公司净资本按日重新计算,并据此相应调整融资融券业
务的有关监控指标。
第六十九条 在融资融券业务中,本公司每日日终清算后,根据
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对投资者担保物价值、投资者融资融
券负债及维持担保比例进行实时监控。按照维持担保比例的不同变化,
将投资者信用账户按安全类、警戒类、平仓类三种状态区分管理,对
处于不同状态的投资者信用账户作如下交易限制:
(一)当信用账户融资(或融券)可用授信额度≤0 或保证金可
用余额≤0 时,投资者信用账户不能进行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
易;
(二)对于警戒类账户,向投资者发送补仓通知,要求投资者在
一个交易日内将维持担保比例提高至不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若投
资者未能按期补仓,则限制其担保品买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
(三)对于平仓类账户,向投资者发送平仓通知,要求投资者在
一个交易日内将维持担保比例提高至不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投资
者不能进行担保品买入、融资买入及融券卖出等操作。若投资者未在
一个交易日内将维持担保比例提高至补仓维持担保比例以上,公司进
行强制平仓。
第七十条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并认同,由于本公司净资本、本
规则第六十七条监控指标和第六十九条账户分类规定以及投资者信
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动等因素,所引起的投资者融资融券业务受到
的限制,并愿意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章 担保物追加
第七十一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以及本公司相
关规定,本公司补仓维持担保比例等于一五 0%,平仓维持担保比例
等于一三 0%。
第七十二条 当投资者信用账户当日(设为 T 日,不包括 T 日强
制平仓未完成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
例或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时,本公司将于 T+1 日上午 9:00 以前按照
《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发出《追加担保物通知》,投资者
必须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即 T+1 日一五:00
之前追加担保物。
第七十三条 投资者追加担保物的方式包括:转入资金、转入可
充抵保证金证券或自行平仓。
第七十四条 投资者应通过追加担保物,确保其信用账户维持担
保比例在《追加担保物通知》到期日(T+1 日)日终清算后不低于
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如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T日低于平仓维
持担保比例时,在 T+1 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仍低于补仓维持
担保比例,本公司拥有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的权利。
第十一章 强制平仓
第七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时,本公司有权对投资者提供的担保
物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一)T日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
维持担保比例,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追加保证金,致使规定期限到期
日(T+1 日)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未达到补仓维持担保比例,T
+2 日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二)融资或融券交易期限(合约)已满,投资者未按约定偿还
债务,则在合约到期日次日强制平仓;
(三)融资融券合同到期、投资者未按约定偿还债务,则在合同
到期日次日强制平仓;
(四)投资者信用账户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或要
约收购,在该证券终止上市或要约收购公告发布日(设为T日)后一
个交易日内(T+1 日内)仍未了结该证券相关的融券合约,公司在T
+2 日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五)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交易中,违反公司对于限售股或董监高
等相关规定的,投资者未在公司发现日(T日)的次日(T+1 日内)
了结相关证券的融资融券合约,则公司在T+2 日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六)出现法定或约定解除或终止合同情形,投资者尚有债务未
清偿,则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日次日强制平仓;
《融资融券合同》法定或约定解除或终止合同情形有:
(1)投资者(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投资者(法人机构)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3)本公司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或资
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
(4)本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5)本公司上市后,投资者在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使用其普通
证券账户买入本公司上市股票,在本公司发现日(T日)的次日(T+
1 日内)未卖出其普通证券账户内的本公司上市证券,则本公司在T
+1 日与该投资者解除合同;
(6)融资融券合同存续期内,投资者资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
原因,导致投资者不再符合公司关于融资融券投资者标准之规定;
(7)发生投资者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细分或无偿
转让等特殊情况,公司主动或者依相关权利人申请终止合同的;
(8)机构投资者发生合并、分立、重大资产重组或影响其债务
承担能力情形,公司终止合同的;
(9)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
(七)公司配合司法机关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资产协助执行(司法
冻结或扣划等),投资者尚有未清偿债务的,则在要求日内强制平仓。
第七十六条 上条各项规定之强制平仓情形两项或多项同时出现
时,本公司有权根据自身业务需要选择本次强制平仓所依据的强制平
仓情形,同时,强制平仓的范围、顺序及结果均按照本公司所选择的
强制平仓情形执行。
第七十七条 强制平仓范围
(一)在第七十五条第(一)、(三)、(六)和(七)项情况下,
平仓金额为投资者所负公司全部债务为下限,该债务为投资者所欠公
司本金、证券、利息及费用等的总和;
(二)在第七十五条第(二)项情况下,强制平仓金额以该笔融
资或融券合约所负债务为下限,此债务为投资者所欠公司本金或证券、
利息或费用等的总和;
(三)在第七十五条第(四)项情况下,强制平仓金额以该证券
所有融券合约所负债务为下限,此债务为投资者所欠公司证券、费用
等的总和。
(四)在第七十五条第(五)项情况下,强制平仓金额以该证券
所有融券或融资合约所负债务为下限,此债务为投资者所欠公司证券
或本金、费用或利息等的总和。
(五)对于因市场价格波动及受交易规则限制(零股成交、交易
费用等)所产生的超出平仓范围情形,以实际平仓金额为准,本公司
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十八条 出现强制平仓情形时,本公司有权选择本公司认为
最利于成交的价格、数量进行申报,投资者对此予以认可。
第七十九条 强制平仓顺序
(一)出现强制平仓情形时,双方约定以最有利于成交为强制平
仓的首要原则;
(二)出现强制平仓情形时,投资者信用账户同时存在融资负债
和融券负债的,本公司按照先偿还融资负债后偿还融券负债的顺序进
行平仓;
(三)融资业务中出现第七十五条第(一)、(二)、(三)、(六)、
(七)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交易情况,结合投
资者信用账户担保证券折算率、担保证券市值大小等因素,剔除停牌
证券,以折算率优先与市值优先的顺序、按照折算率从高到低(当折
算率相等时按照市值从高到低)的原则进行强制平仓,并将所得资金
直接划至本公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本公司与还有权在强制平仓中优
先使用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偿还融资负债。上述折算率以乙方当
时生效的折算率为准,市值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四)融券业务中出现第七十五条之强制平仓情形时,本公司有
权根据市场交易情况,结合投资者信用账户融券卖出证券市值大小等
因素,剔除停牌证券,以折算率优先与市值优先的顺序、按照融券卖
出证券折算率从高到低(当折算率相等时按照市值从高到低)的原则
进行强制平仓,并将所买证券直接归还本公司;融券强制平仓时应首
先使用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当冻结资金仍然不足时,应使用投资者
信用账户中的可用资金余额;当以上强制平仓仍无法完成第七十七条
规定之平仓范围时,本公司有权将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中的担保证券
卖出,并将卖出所得资金用以买券还券,卖出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中
担保证券的顺序与本条第(三)项融资业务的平仓顺序相同。本公司
还有权在强制平仓中优先使用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的证券偿还融券负
债。上述折算率以乙方当时生效的折算率为准,市值以上一交易日收
盘价计算;
(五)上述顺序仅是本公司认为可供平仓的顺序之一,本公司有
权选择本公司认为最有利于平仓成功或最有利于债权实现的方式进
行平仓,投资者对此予以认可。
第八十条 强制平仓结果
(一)本公司将于平仓完成当日或下一交易日,以《融资融券合
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向投资者发送《强制平仓结果通知》;
(二)若投资者担保物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投资者对本
公司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本公司有权向投资者继续追索;
(三)投资者对于本公司依据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及本业务规则、
《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所进行的强制平仓过程及结果完全认可。
第八十一条 出现第七十五条第(一)、(二)、(四)、(五)项之
强制平仓情形时,本公司将在强制平仓完成前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
交易限制,即禁止投资者对信用账户的一切委托买卖、禁止投资者直
接还款、直接还券、卖券还款及买券还券等;出现第七十五条第
(三)、(六)、(七)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本公司将对投资者信用账
户进行交易限制,禁止投资者对信用账户的一切委托买卖、禁止投资
者直接还款、直接还券、卖券还款及买券还券、资金转出与证券划出
等,直至投资者对本公司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
第十二章 权益处理
第八十二条 对“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本
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对证
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
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派投资收益等权利:
(一)本公司将以在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内投票的方式征求投资
者意见,并在证券交易所公告规定时间内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投资者在投票时应如实回答是否与该上市公司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
系,如果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投票回避的规定,本公司不对
该类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汇总。本公司对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汇
总,并分“赞成”、“反对”或“弃权”通过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的网络投票系统分类投票,本公司也可以直接前往证券持有人会议
(如股东大会、基金持有人大会、债权人会议等)现场进行分类投票;
(二)本公司对于行使权利的最终结果不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
将保留投资者的投票记录,发生争议时,以该记录为准;
(三)投资者认为有必要提议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或在证券持
有人会议上提出临时提案的,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前 10 个工作日向
本公司开户营业部提交书面申请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包括:
(1)投资者身份证明等基本信息、联系方式;
(2)申请书;
(3)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说明以及相关证明;
(4)投资者拟向上市公司提交的提议、提案、临时提案及其他
行使权利请求的完整材料;
(5)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当投资者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上
市公司书面提交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或在证券持有人会议上提出临
时提案。
第八十三条 投资者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派
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
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在相应的股权登记日,禁止投资者对该证券买
券还券。另外,投资者还应当按照如下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与所融入
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资金:
(一)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投资者应当向本公司补偿相
应金额的现金红利。在现金红利除权日由本公司在信用资金账户中扣
收相应金额的权益补偿金额,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不
足部分再扣减资金余额。仍有不足扣减的部分则转为融券逾期息费,
按约定罚息率计收罚息;
(二)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转增股本的,投资者应当向本
公司补偿相应数量的证券。在相应除权日由本公司在信用证券账户中
直接增加相应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
(三)若派发的证券为权证,双方约定以现金计算补偿金额。在
派发权证上市首日由本公司在信用资金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权益补偿
金额,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不足部分再划扣资金余额。
仍有不足划扣的部分则转为融券逾期息费,按约定罚息率计收罚息;
(四)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
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
购权的,本公司应在证券交易所公告要求的时间内,通过相关营业部
营业场所进行公告,并通过本公司互联网网站(xchina stock. co
mx)或本公司指定的外围系统等方式进行公告。
1.如果本公司主张行使上述约定之配售股份等权益且补偿金额
大于零时,双方约定在该股除权日由本公司在信用资金账户中扣收相
应的权益补偿金额,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不足部分再
划扣资金余额。仍有不足划扣的部分则转为融券逾期息费,按约定罚
息率计收罚息。补偿金额为:
每股现金补偿金额=股权登记日收盘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配
股价*每股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2.如果本公司主张行使上述约定认购增发的新股、权证或可转
债等权益且补偿金额大于零时,双方约定在该权益上市首日由本公司
在信用资金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
的冻结资金,不足部分再划扣资金余额。仍有不足划扣的部分则转为
融券逾期息费,按约定罚息率计收罚息。补偿金额为:
增发(老股东优先认购):每股补偿金额=股权登记日收盘价-
(股权登记日收盘价+增发价*每股认购比例)/(1+每股认购比例);
可转债:每股现金补偿金额=每股配售的可转债数量*(可转债首
日上市均价—可转债面值),负值取为零;
权证:每股现金补偿金额=每股配售的权证数量*权证首日上市均
价。
投资者如不同意以上权益补偿方案,可在股权登记日前了结相关
融券合约。
(五) 由于融券卖出证券权益分派、增发、配股、派发权证、
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情形产生的融券数量补偿或权益补偿金额
的扣收,导致信用资金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化并触发本公司制定的追
加担保物或交易限制等规定,由此产生的后果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第八十四条 投资者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投资收益分派:
(一)以证券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
的证券记录在“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信用证
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二)以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
的资金划入“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本公司在以现金形式
分派的投资收益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
行变更;
第八十五条 收购、私有化和退市
(一)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证券涉及收购情形时,投资者不得通
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投资者欲申报预受要约的,应当在取
得本公司同意后,申请将该等证券从本公司“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
券账户”划转到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中,并通过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
申报预受要约;
(二)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投资者应
当在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向本公司申请将有关证券从“投资者信用
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中,由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按照规定办理退市登记等相关手续;
(三) 投资者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融资融券合同》约定
及本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规定,通过本公司发送证券划转指令,
将超出规定比例部分的有关担保证券返还到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中,
以参与收购和私有化活动。
第八十六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
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
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信息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上述事
项由投资者承担办理责任。
第十三章 债务清偿
第八十七条 投资者应当在约定的《融资融券合同》期限届满时
按时、足额偿还对本公司所负债务,也可以提前偿还对本公司所负债务。
第八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清偿债务的范围包括:向本公司借入的
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逾期息费、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十九条 投资者从事融资交易的,可以选择卖券还款或直接
还款方式偿还对本公司所负融资债务;投资者从事融券交易的,可以
选择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本公司融入的证券。
第九十条 投资者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直接还款时,
应偿还罚息、逾期息费、利息、融资本金;投资者在《融资融券合同》
有效期内发生卖券还款时,应偿还罚息、逾期息费、利息、融资本金;
投资者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直接还券、买券还券时,
在清算时扣收罚息、逾期息费、融券费用,扣收不到的融券费用将转
化为逾期息费,以《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第九十一条 司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依法对信用证券账户记载
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本公司有权直接采取强制平
仓措施,在投资者所欠融资融券债务足额清偿后,将剩余证券划转到
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将剩余资金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资金账
户,并协助司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执行。
第九十二条 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
赠或捐赠情形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终止投资者的《融资
融券合同》。终止后有剩余资金或剩余证券的,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将
剩余证券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将剩余资金划转到该投资
者的普通资金账户,并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有关继承、财产分割、遗赠
或捐赠手续。
第十四章 通知、送达、公告
第九十三条 本公司采用以下方式为投资者提供通知与送达服务:
(一)以邮寄方式通知的,以寄出后若干日(以《融资融券合同》
约定天数为准)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二)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的,以电子邮件发出时即视为已
经通知送达;
(三)以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已经通知送达;电话
三次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已经通知
送达;
(四)以短信方式通知的,以短信发出时即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第九十四条 本公司按照上述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通知送达的,视
为本公司已经履行各项通知义务,同时视为投资者对本公司欲通知的
内容已全部知悉。
第九十五条 投资者确认并同意本公司代表投资者向北京首都在
线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网站:x263x)申请 263 电子邮箱,用于本公
司向投资者的通知与送达。263 电子邮箱的登陆地址为 x 。
投资者应对开户时获得的 263 电子邮箱账号和初始密码进行确认,应
尽快修改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 263 电子邮箱账号及密码。投资者应严
格按照《263 企业邮箱用户服务条款》等规定规范使用 263 电子邮箱,
并承担由于使用不当或者账号密码等信息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投
资者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期间,不得注销上述电子邮箱。投资者提
出注销上述电子信箱时,北京首都在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拒绝。
第九十六条 本公司以邮寄、电子邮件方式或投资者临柜打印的
方式为投资者提供对账服务。本公司将在每月 5 日前以《融资融券合
同》约定的对账方式向投资者发送上月对账单,投资者对上月对账单
内容有异议的,须在每月一五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开户营业部
办理质询,投资者逾期未办理质询或未对有异议的对账结果以书面方
式向本公司开户营业部办理质询的,视同投资者已确认该结果。
第九十七条 投资者须在开户时提供准确的通知联系方式。投资
者提供的联系方式有变动的,应当到本公司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
本公司仍然以变动前的联络方式为有效联络方式,由此产生的一切后
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九十八条 本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及《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有权
适时修改、调整涉及《融资融券合同》的相关文件、指标、比例等,
如该修改或调整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本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作出的,
则修改或调整的内容由本公司通过相关营业部营业场所和本公司互
联网网站()等方式进行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视为已经
通知送达投资者,并即时生效。
第十五章 账户销户
第九十九条 《融资融券合同》终止且相关债务全部清偿以后,
在投资者申请新的融资融券业务之前,本公司将限制其信用账户的所
有交易行为,只允许投资者将信用账户中的资产划出。
第一百条 投资者于《融资融券合同》到期后,申请新的融资融
券业务的,依照本公司相关规定重新办理。
第一百零一条 投资者向本公司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的,或者
本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注销投资者的信用证
券账户的,本公司和投资者应当在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前清偿全部的融
资融券债务。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有剩余证券的,投资者应当申请将
剩余证券从本公司的“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该投资者
的普通证券账户。
第一百零二条 投资者注销其信用证券账户后,可以依据相关规
定,重新申请开立新的信用证券账户。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三条 本规则由本公司通过相关营业部营业场所和本公
司互联网网站(xchinastockxx)等方式进行公告。若因国家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本公司经营需要而对本规则进行调整,本公司
将以上述方式通知投资者。
第一百零四条 本规则由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2022 年 11 月 29 日星期二 17: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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