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宝人寿 A 款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说明
在本产品说明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保险人”均指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宝人寿 A 款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产品基本特征
⚫ 投保范围: 经被保险人同意,对团体成员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可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团体成员(可包括
成员配偶、子女、父母)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 保险期间: 一年及一年以下
⚫ 交费方式: 一次性交清、月交、季交、半年交
一、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
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投保人指定的 I类交通工具和 II类交通工具时,或在驾驶 II类交通工具
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
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与投保人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发生该次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的交通
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前我们已给付过该被保险人指定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该被保险人指定的该项交通工具对应的之前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
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
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投保人指定的 I 类交通工具和 II 类交通工具时,或在驾驶 II 类交通工具时
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
独原因导致伤残的,并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GB/T 44893-2024)所列
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其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见下表)乘以与投保人约定的该被保
险人发生该次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的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自
该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含)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
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伤残
等级
1 级 2 级 3 级 4 级 5 级 6 级 7 级 8 级 9 级 10 级
给付
比例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
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我们仅按最重伤残等级给付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
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则我们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
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升规则。
被保险人因不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
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如果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
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于投保前已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所列伤残的,
或者被保险人前次伤残系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则视为对该项伤残已向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
金);如果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指定交通
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指定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
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指定的该项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8. 被保险人因内外科治疗或手术、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猝死;
10.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将被保险人身
故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除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发生上述第 2 至 12 项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将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
投保人。若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则不退还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1 至 12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依本合同对
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除“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保险责任”、“保险事故通知”、“您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被保险人变更”、“联系方式及重要事项变更”中背景突
出显示的内容。
三、 保单利益
本合同的保单利益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现金价值。
退保
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 您提供的书面的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事宜的有效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
还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各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该
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当期保险费×(1-25%)×(1-m/n),其中:对于一次性交清的保单,m 为本合同实际经过的
天数,n 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对于分期支付的保单,m 为从最近一次保险费
约定支付日起经过的天数,n 为最近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与下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间的天数,经过天数
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当期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本合同最近一期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利益演示
案例:某企业为全体员工投保国宝人寿 A 款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40 岁的李雷先生作为被保险人之
一,投保时选择 II 类交通工具(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其名下保单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清,基本保险金额 10 万元,年交保险费为 元。保单利益演示如下:
保单
年度
年度
保险费
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年度末
现金价值
1 元
10 万元-之前累计已给付的意
外伤残保险金
10 万元×伤残等级对应的意
外伤残给付比例
0
注 1:上表仅简要演示保单利益,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为准。
注 2:以上演示费率为本产品的备案费率,实际销售费率可基于备案费率进行浮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