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第一章 保险船舶范围
第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机动船舶与非
机动船舶,依照本条款的规定,都可以向保险人(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同)投保船
舶保险。
建造或修理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以及从
事捕捞作业的渔船,都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下列各项.
一、船体;
二、机器、仪器及用于航行的设备(其中包括舵、桅、锚、橹、子船);
三、特别约定的船舶附属设备。
零星工具、备用材料、燃料及水、盐等给养品和船员的衣物、行李不属本保险范
围。
第三条 投保本保险的船舶必须具有港航监督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按规定配备
持有职务证书的船员,从事客货营业运输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
业执照。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障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海啸、地震、崖崩、滑波、泥石流、冰凌、
雷击;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
四、船舶航行中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碰撞责任.保险机动船舶或其拖带的保险船舶与它船、它物发生直接碰撞
责任事故,致使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载货物,或者被碰撞的码头、港口设备、航标、
桥墩、固定建筑物遭受损失以及被碰撞船舶上的人员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
所负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为
限。属于本船舶上的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共同海损和救助.
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惯例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
二、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
险船舶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
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七条 保险期限为_______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八条 保险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和政府征用;
二、不具备适航条件;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四、超载、浪损、座浅引起的事故损失;
五、船体和机件的正常维修、油漆费用和自然磨损、朽蚀,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
六、因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因海事造成第三者的
一切间接损失;
七、木船、水泥船的锚及锚链(缆)或子船的单独损失;
八、清理航道,清除污染的费用;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九条 国营、集体所有的新船按照出厂造价确定保险金额(钢质船五年内、木质
船三年内、米泥船二年内可视同新船)。旧船按照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也可以
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第十条 个体船舶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价值的七成确定保险金额。
第五章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在签定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者,可按约
定分期缴费。
第十二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
的施救保护措施,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港航监督部门报告,同时通
知保险人。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港航监督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航行规
则和制度,按期做好保险船舶的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的适航性。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船舶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出售、
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以及被保险人需要调整保险金额,应当事先书面通知
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后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章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各款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
自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
第六章 无赔款安全优待
第十六条 保险船舶在 1 年保险期限内安全航行无赔款,续保时可事受无赔款安全
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 10%。被保险人投保的船舶不止一艘,无赔
偿安全优待按艘分别计算。
第七章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
费用支出,保险人均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新船造价的,以不超过出
险时同类型新船造价为限。
二、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新船按照出厂造价确定保险金额的,按实际损失部位的修理费用赔偿;
(二)按照估价或实际价值以及实际价值的成数确定保险金额的,按照保险金额与
同类型新船造价比例赔偿。
三、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五条对碰
撞责任的畴偿趔定,以及按照本条款第六条负责的共同海损、施救、救助费用的
规定,与保险船舶本身的赔款分别计算。
以上船舶损失的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或同类型新船出厂造价时,船舶保险
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保险船舶发生毕独海损事故时,对施救、救助费用的赔偿,保险人只负责
获救的船舶价值与获救的船、货总价值的比例分摊部分。
第十九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经与保险人商定
后方可进行修理或支付所需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必须向保险人摄供保险单、海损事故证明、事故责任
裁定书、损失清单和各种赔偿费用的有关单证。保险人应根据本条款和参照现行
海事处理的规定迅速查证核实,赔款一经确定,保险人应在 10 天内赔付。
第二十一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应由第三方负责
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第三方追偿损失。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
保险人可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及
有关证据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二条 保险船舶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议定价值
后,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船舶遭受损失或发生事故的当天起,1
年内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本条款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单证,或者在达成结
案协议时起_______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精神协
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说 明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是保险人向投保人提出的要约。投保人在签订国内船舶保险合
同时,应当认真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以确定是否投保。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是船舶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详细载明保险船舶范围、保险责
任、除外责任、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义务、无赔款安全优待、赔偿处理等内容。
投保人研究标准条款后,如有投保利益和需要,可填具国内船舶投保单,经双方签
章后,成为保险合同成立的书面证明,上述条款即成为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合同双
方均须遵守。当然,双方根据需要,还可特殊约定附加条款。
(图)
说 明
国内船舶保险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出具的要求投保国内船舶险的要式文书,
经双方认可后,即成为船舶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依据。
投保人在投保船舶险时,必须如实告知对保险人有关的一切事项。我国《海商法》
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
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由
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上述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相
应增加保费。
投保人在填制投保单时应当如实填写相关内容。船舶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两
个险别,投保人可视不同情况来决定投保险别。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分为定期保险
和航次保险两种。定期保险期限最长为 1 年;航次保险的期限以启航至航行终止
期限计。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条款第四章的规定来填写。费率和保险费依照国内船
舶保险费率规章计算填报。对分项保险金额,投保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投保人在投保单中还应如实填报船名船号、种类、用途、制造年份、总吨位或马
力、载重吨、航行范围、航行证书编号等内容,以便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厘定
保费。投保单须有投保人、代理单位签章并注明填报日期。
国内船舶保险单
被保险人________
保险单号码______
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单载明的《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和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下开
各种船舶的保险
船舶名称 种类
船质
结构
用途
制造
年份
总吨
位或
马力
船舶
造价
保险
金额
费率 保险费
航行区域
载重
吨
船籍
港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保险期限,个月
自年月至年月
日零时起日二
十四时止
保险费总数.人民币
特别约定
保险公司或代理单位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理副经理______主管负责人______复核______制单
附:国内舶舶保险费率规章
一、本表所订费率,按保险金额的每百元计算。
二、本表所列船质档次均包括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非机动船舶包括驳船)。其
它材质船舶,如玻璃钢船均按水泥船的费率厘订。
三、根据国家对《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发〔85〕63 号文件),
各类钢质客货轮,油轮为二十五年;各类木质船为十八年;水泥船为十年。凡超过规
定使用年限的船舶均按费率规定加费 20%。
四、各种工程船(测量船、挖泥船、打桩船、救护船)和港作船(*船、消防船、交
通船、巡逻艇、供应船)以及渡船、游船可分别按各类船舶的费率降低 20%。
五、各种油轮、液化燃气船、运输化学产品专用船等均按费率规定加费 50%。
六、凡从事拖航作业的拖船,按年费率加费 20%。
七、凡船舶航行不止一类区域时,则应以其中的_______高档费率计算。
平流河、苏州河、黄浦江承其他永流平稳的江河。
半急流——长江下游(宜昌及宜昌以下)、淮河、赣江、湘江、甬江、洪泽湖、高
邮湖、邵伯湖、太湖、洞庭湖、鄱阳湖、巢湖以及其他半急流的江河。
急流——长江上游(宜昌以上)、嘉陵江、乌讧、金沙江、源江、资水、*澄水、
陀江及其他水流湍急的江河。
八、承保航次保险按年费率的 15%计算。
九、承保短期保险按下列费率表计算.
保险期限
一
个
月
二
个
月
三
个
月
四
个
月
五
个
月
六
个
月
七
个
月
八
个
月
九
个
月
十
个
月
十
一
个
月
十 二
个月
按年费率
25% 35% 45% 55% 65% 70% 75% 80% 85% 90% 95% 100%
备注:
1.投保 1 年,中途退保,按短期费率计算退保费。但保险船舶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停航或出售,转
借等申请退保,其退保费应按日计算。
2.保险期限不满一个月的,均按一个月计算。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可以根据各类船舶的经营赔付倩况,在总颁费率
的基础上上下浮动 30%,凡实行浮动费率的地区须将费率向总公司备案。
说 明
国内船舶保险单是保险人签发的对投保人投保的船舶予以承保的书面文件,它是船舶保险合
同成立的证明文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单是被保险人索赔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险人进行
赔偿的依据。
国内船舶保险单中应当写明承保船舶的种类、名称、船质结构、用途、制造年份、总吨位或
马力、船舶造价、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航行区域、载重吨、船籍港、总保险金额、
保费总数、保险期限以及双方的特别约定。
制作保险单时应注意核对船舶险投保单的填写是否正确、完整,审查投保船舶是否适航。如
果符合承保条件,在收取保险费或者约定收取保险费后(一般应在起保时全部付清保险费,定
期保险也可分期付费),签发保险单。保险单所列各项内容要清楚完整地填写,并加盖印章。
国内船舶保险投保单
保单号:
投保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兹将下列船舶向本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船舶保险:
航名船号 种类 用途 制 造 年
份
总 吨 位
或马力
载重吨 保险金额 费率 保险费 承运货物责任险保险费
原值:
净值:
估价:
船行范围: 船行证书编号: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保险费总数:人民币
保险期限:___个月 自____年___月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二十四时
止
船壳及附属设备
机器设各及附件
舵、榄、锚、橹子船
分项
保险
金额
其他附属船具:
备注:
投保人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代表单位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注意:本投保单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未签发保险单之前,不发生保险效力。
审核:
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