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
(试行版)
为规范车损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的追偿与结算,提升
追偿效率,降低保险公司财务风险,客观反映费率浮动水平,
特制定本机制。
一、适用条件
进行保险公司之间代位求偿案件的追偿和结算应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一)车损险承保公司(以下简称为“代位保险公司”)
已经按照车损险条款向被保险人赔付完毕。
(二)责任对方为机动车且已在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投保
机动车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案件有平台下发的
代位求偿案件清算码。
(三)代位保险公司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提出追偿请
求。
(四)代位求偿案件结算所需资料齐全。
二、追偿和结算的基本规则
保险公司间应按照以下基本规则进行追偿和结算:
(一)代位追偿结算范畴仅限于赔款及施救费。公估费、
鉴定费、查勘费等直接和间接理赔费用均不列入代位求偿结
算范围。
(二)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依据本公司保险条款的约定进
行责任认定和赔款理算,对代位保险公司提交追偿的赔案按
照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适用不同的审核方式。
(三)对于每一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在 5000 元以下
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以代位保险公司提交案件中定损
金额和残值作价金额为依据进行赔款理算,理算完毕后即以
此金额作为双方结算依据。对于每一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
在 5000 元以上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可针对保险责任、
定损金额、残值金额等进行全面审核,以双方最终确认的金
额作为结算依据。
(四)代位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项下赔付时,如果被保险
人收回残值的,应扣减赔款并在业务系统中上传残值作价的
金额。如果代位保险公司收回残值,应在业务系统中上传预
估残值金额。
追偿金额在 5000 元以下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不再
对残值作价金额进行审核而直接进入清算。如果有疑问可提
交争议处理机制处理。
追偿金额在 5000 元以上的案件,将预估残值金额作为互
审项目之一。如对预估残值金额确有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
残值归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处置。对于双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
均有责的,以残值处置费用高的公司意见为准,并由其收回,
并按照此金额进行双方的清算。
(五)追偿涉及赔款应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归集:
1、对于交通事故赔案,符合交强险互碰自赔适用条件
的(即同时满足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仅涉
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
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损失金额均在 2000 元以内;由交警
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法律法
规自行协商确定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当事人各方对损失确定没有争议,并同意采用“互碰自赔”
方式处理)按照交强险互碰自赔方式在各自交强险项下赔
付。
2、对于不能适用交强险互碰自赔的案件,由代位保险公
司根据被保险人的代位求偿请求在本车车损险项下按条款
的约定先行赔付,赔付后向责任对方或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进
行追偿。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参照行业协会制定《交强险理赔
实务规程(2009 版)》规定的分摊原则和商业三责险条款规
定进行理算赔付。
(六)代位保险公司应对追偿获得款项按照财务规定进
行财务处理,并与原对应赔案关联。
(七)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与代位保险公司就定损金额产
生争议的,可根据《车损险代位求偿理赔争议处理机制》将
争议提交车损险代位求偿理赔争议处理工作组协调处理。
三、双方保险公司的义务
(一)代位保险公司在向责任对方公司进行追偿时,应
提供真实完整的理赔资料。
(二)代位保险公司应妥善保管代位求偿案件资料原
件,以备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调阅。
(三)代位保险公司负责提供赔案相关资料,并通过平
台传送。传送材料包括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交管部门
或其它事故处理部门的事故证明文件或快速处理协议、修理
发票和能反映外观和损失部位的事故照片等。通过平台进行
追偿的,每张上传事故照片大小不超过 150K。追偿金额 5000
元以内的事故照片最多不超过 6张,5000 元以上事故照片最
多不超过 20 张。若需其他补充资料,可协商通过其他方式
提供。
在平台改造实现功能之前,双方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
传送以上资料及定损单和赔款计算书。
(四)对于不涉及人身伤亡的案件,代位保险公司向责
任对方保险公司提出追偿请求后,责任方保险公司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赔付意见,逾期未做出的,即视为认可代位
保险公司提出的追偿金额。
对于涉及人身伤亡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应在包括
人身伤亡在内的全部损失确定后再进行赔付。责任对方保险
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项下被多个权利人追偿的,且赔偿金额超
出责任限额的,应优先赔付人身伤亡损失。人身伤亡损失赔
付完毕或不存在人身伤亡损失的,应按照各个权利人财产损
失赔偿金额占总财产损失赔偿金额的比例在三责险责任限
额下进行分摊赔偿。
(五)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应如实记录事故类型并生成报
案号,保证与代位保险公司赔案的准确关联。因责任对方未
报案由代位保险公司代为报案的,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应立即
受理并向代位保险公司反馈报案号。
(六)代位保险公司在处理先行赔付案件时通过平台锁
定责任对方的相关案件并生成清算码的,责任对方保险公司
应谨慎处理赔案,依托平台或线下联系方式积极与代位保险
公司进行沟通和协调,防止对车辆损失重复进行赔付。
对于既向代位公司申请先行赔付,又有责任对方以同样
的标的损失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的情况,双方保险公司
应立即进行沟通,了解具体赔付情况,并根据了解到的情况
向各自被保险人进行解释,并积极协助各方被保险人妥善处
理赔付事宜。
对于已经生成清算码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在尚未
征得代位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仍进行赔付结案造成代位
保险公司追偿和清算无法顺利进行的,由责任对方保险公司
承担责任。
(七)代位保险公司应按照其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承
担的事故责任比例分摊应由车损险自担的赔款和应向对方
追偿的赔款。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
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事故责任比
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7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5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30%。
分摊计算公式如下:
追偿方车损险自担的赔款计算方式为:
(车损赔款+施救费用赔款)×事故责任比例×(1-事
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免赔额
向责任对方追偿赔款计算方式为:
先行赔付赔款-追偿方车损险自担的赔款
双车事故赔款计算公式见附件。
三车以上事故的计算方式由涉案各方保险公司参照双
方事故的计算方式协商处理。
四、平台操作基本流程
(一)代位保险公司在处理代位求偿赔案的过程中,通
过平台查询功能与责任对方相关赔案进行关联。平台可查询
险种仅为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约定驾驶
员和约定行驶区域,查询信息不包括被保险人联系地址和联
系电话等信息。
(二)代位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付完毕后,通过行业
车险信息平台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提出追偿请求,并上传相
关案件材料(待平台功能支持后实施)。代位保险公司在系
统中“开始追偿确认”后,进入案件相互清算或审核环节。
(三)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根据本公司条款规定对代位保
险公司提供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平台向代位保险公
司做出赔付意见。对于追偿金额在 5000 元以下的案件,责
任对方保险公司根据本公司条款进行理算,不再对定损金额
进行审核。追偿金额在 5000 元以上的案件,由责任对方保
险公司对定损金额、残值作价金额、保险责任等项目进行审
核后做出赔付意见;有争议的,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
通过各级理赔争议处理小组解决。
(四)代位保险公司对赔付意见无异议的,在收到结算
款项后要及时在理赔系统和财务系统进行处理。代位保险公
司对赔付意见存在争议的,应与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进行协
商,协商一致的,由代位保险公司接受赔付金额或由责任对
方保险公司重开赔案修改赔付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代位保险公司通过平台功能将案件标识为争议状态,暂停案
件的结算。争议通过各级理赔争议处理小组解决。争议解决
后,按照争议结果完成案件的追偿与结算。
五、配套措施
(一)各保险公司应要求各省级分公司层面设立追偿处
理专岗专人,负责代位求偿事务处理。
(二)各保险公司应配合平台对业务和财务系统做相应
的改造,在理赔系统增加代位求偿功能。应根据平台数据共
享的要求及时上传相关信息和数据。
(三)涉及跨省级保险公司之间的代位求偿案件,直接
由承保方省级保险公司与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进行结算处理,
如发生争议,可自行选择提交出险地争议处理工作组处理。
(四)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应敦促拖欠追偿款的责任对方
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行业协会将追偿款结算不及时的保
险公司定期报告给当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