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O卷第4期
2 0 0 2年 7月
河 北 法 学
Hebei Ld叫 Science
V-02.2O.No.4
jub ,2 0 0 2
中 文 :tot名 的 法 律 调 整
折喜芳 ,赵国华2,高 雁
(1.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2.石家庄市人民警察学校。河北.石家庄 050071)
摘 要:中文域名自2000年推出后,企业域名抢注更为激烈,而中文域名由于具有某些商标标识的特性。
并且它的注册与访问采用中文形式。相对于英文域名而言,便与注册商标权产生多方面更多的冲
突。我国对此并无相应的法律规范,并且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民间
组织性质决定了它对中文域名的调整具有很大的缺陷性。
关量词:域名;中文域名;商标权;商标淡化;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中圈分类号:DF523 文棘标识码:A 文章缩号:1002—3933(2002)04—0145—04
Legal Adj ustment to the Chinese Header
Abstract:Since Chinese header emerged in 2000.the competition of the enterprises to register has become even
moreintense.]~ suseChineseheader has s~3Efle characteristics sharedwith s~3Eflem~ marks.anditis
registeredand visited in Chinese.there emerged more conn with the registered trademark right.
There&re no corresponding l8W'8 and regulations in China.and the adiustmmt by the institution,
which handles the dispute set by the Chinese Intem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is imperf~ he·
cruise itis a civil organization.
Keywords:header;Chinese header;trademark right;weskn~ oftrademark;DSBon Chinese header
一
、网络域名与中文域名
网络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
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主机所属单位在网
络空间中的地址和名称。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
础。
企业在网络上可以通过设立 自己的网站来介
绍、推广 自己 的产品或服务。而客户、消费者通过域
名可以找寻相关的网站。双方甚至可以直接在网络
上进行交易、买卖商品、接受服务。不同的企业设立
的网站往往采取不同的域名,以示各个企业(包括提
供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企业)的区别。所以对
企业而言,域名就是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宣传
等活动的标识,与人们经常使用的商标和商号有着
类似的作用⋯。域名是企业在网络世界中重要的无
形资产,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历来有“网上商标”
之称。“中华网”在美国上市所获得的惊人成功实质
上与其域名"China.oDn3”之商业炒作大有关联。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 中心(Chinft Intemet Net.
work InformationCenter,简称 Cr IC)统计。到 1998
年底,我国上网用户数量已由 1997年的 61万发展
到 89o万;wwW 站点数也由·1997年的 1500个发
展到 15153个。分别增长了 1O倍。甚至有人认为,
对于中国而言。1997年是企业上网年,1998年是媒
体上网年。1999年是敢府上网年。而 2000年则是 中
国白g“互联网年” 。 。
为了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维护商家
利益,并拓展域名资源空间,从一定程度上缓解域名
资源的需求与供给方面的紧张情况。并减少关于域
名的争议。CNNIC于 2000年初正式推出了“中文域
名”实验系统。该中文域名系统的顶级域名默认为
“中国”。用户在使用中文域名时可键人“中国”,也可
以不键入“中国”。若联想集团的中文域名注册为
“中国.联想集团”。在使用时直接键入“联想集团 ”就
可以找到联想集团的网站。该系统的基本设计思路
收誓 日期 :2001一l2一O5
作者筒介:折喜芳(1976一)。男。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教师;
赵国华(1955一)。男,汉族,河北定州人.石家庄市人民警察学校讲师;
高 雁(1976一),女。满族,河北石家庄人,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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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提供一个外挂系统,放在域名服务器 中已有的英
文域名系统之上,由该系统将中文域名翻译成英文
域名,然后再由英文域名系统负责从域名到 IP的解
析。
在CNNIC推出中文域名实验系统后,迅速出现
了“抢注”场面。据 CNNIC的统计,中文域名第一天
的注册量(3.6万 )就相当于前 5年国内英文域名
(以“CN”结尾)的注册总量。可以说在对待中文域
名注册上 ,企业表现得出奇的狂热。其中主要原因
就是,相对于英文域名而言,中文域名在中国无疑更
能体现商家的商业价值。中文域名注册的火爆场
面,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人们域名意识的增强和对
中文域名此种无形资源的认可。但中文域名在中国
是新生事物,它的法律性质我国新<商标法>中也没
有加以界定,在注册域名和他人的商标权产生冲突
的情况下如何解决,可以说在我国找不到任何法律
依据。虽然为了保护中文域名资源的合理分配,保
护知名企业的权益,CNNIC也采取 了相应的措施
(如2000年 11月1 Et出台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
法(试行)>),但笔者经过分析认为这些对于调整中
文域名与商标权的矛盾和冲突是远远不够的。
二、中文域名的法律性质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企业也越来越重视
网络在其贸易发展中的地位,而客户、消费者通过企
业网站与企业发生直接经济关系的现象也越来越普
遍。域名作为在网络上找到企业网站的唯一途径 ,
它的经济价值越来越被商家所看重。同时,不同的
域名则意味着不同的企业设立的网站,从而使得各
个企业特别是提供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的企业相
区别。中文域名的出现,则使中国消费者与企业的
网上联系更为直观 ,从而企业域名作为“商业标识”
的特性也显得更为清晰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互联网域名及地址的管
理:知讽产樱问题>的最后报告中也说:“正因为域名
易于记忆瓤识别,它便有了更多一层的功能:商业或
个人标识,-⋯·域名的更多一层含义往往是与企业或
其产品、服务的名称或标识相联系 。 ’从客户和消
费者角度来看 ,由于受传统文字商标标识的影响,自
然会将中文域名 的名称与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名称直
接联系起来,从这种意义上讲,中文域名更是企业的
一 种无形盼商业价值。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 1997
年 3月 26日I 召开第一次域名问题咨询会议而发
布的备忘器‘与商标及互联网域名有关的问题>中提
出l“在至胃}网上使用某个二级域名,一段时间后肯
定获得公众的认j霹,从而具备一定的商业价值 。
这种价值将使域名本身产生某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权
利。甚至有可能被用来对抗其他知识产权权利ol-2 J”
不过在性质上,我国多数学者仍然认为不能将
其归为商标权的范畴,理由是我国现行<商标法>及
<商标法实施细则>所界定的商标的概念均未涉及
“域名”的因素,同时,从<商标法>第38条及<商标法
实施细则’第 4l条所规定的列举式商标使用权来
看,将他人已有的注册商标抢注为域名,也并不属于
一 l46 一
商标法所规定的侵权范围-3 J。有些学者提出,应将
域名作为与商标、商号并列的商业标识权L4j;更有学
者提出,对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以发展的眼光看
待之。科学技术是不断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所规
制的范围也是不断扩大的。由于因特网系统管理制
度与任何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都有很大区别,要想
通过修补现行的知识产权体系将域名纳入其中加以
保护可能会很困难 ,所以建议将域名作为一个全新
的独立的知识产权范畴 J。
从总体上来说 ,尽管 目前世界各国都没有针对
域名所制定的法律,但随着互联网对人类社会影响
力Et益增强,电子商务不断取代传统贸易方式 ,为了
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域名将同商标、商号及其他商
业标识一样成为知识产权的一种。中文域名作为域
名的一种在中国法律领域的性质也将必然作相同的
界定。
三、中文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
由于中文域名具有知识产权范畴的某些特性 ,
同时我国相关的知识产权立法对其并无明确规定 ,
在域名注册中必然会导致与商标权产生一定的冲
突。中文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
方面:一是相同名称的合理使用。此种情况下 ,抢注
中文域名者并非出于故意和恶意。其抢注域名只是
为了自己的使用而非以出售、盈利为 目的。但却导
致了和他人的注册商标权或商号产生冲突。产生纠
纷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商标、商号的地域性 、多重性和
域名的全球性与唯一性之间的矛盾-6 J。商标可以分
类注册,不同种类商品可注册相同的商标 ,商标保护
具有地域性,不同国家的不同企业可能拥有相同的
商标。商号更是如此,国内不同省市不同企业的名
称也有可能相同。而域名却具有全球鹰一性,如果
拥有相同商标或商号的企业将其商标或商号注册为
域名,就必然会产生冲突。二是以使用为目的的抢
注行为。即非商标权人将他人的商标或商号抢先注
册为自己的中文域名,其目的是为了自己将来使用。
三是恶意抢注行为。即非商标权人将他人的商标或
商号抢先注册为自己的中文域名,并且此种抢注具
有阻断商标权人正当使用域名的恶意性,其抢注的
目的是为了出售、转让而盈利。1997年我国第一例
域名抢注诉讼案,广东科龙公司诉永安制衣案,便是
典型的恶意抢注。虽然案件的结局是永安 主动向
CNNIC提出撤销域名 ,但法院仍然认 为“被告在注
册域名后将其闲置,而在得知原告注册同一域名未
果之时提出给付其 5万元补偿费,其注册 ‘KEt~N’
域名之行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
行为,当然应该予以否定。” .
四、中文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途径
目前世界各国关于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解决并
无专门的法律规定。各国法院在处理域名抢注纠纷
时多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反淡化法等
有关法律规定。
(一)在相同名称的合理使用情况下,由于域名
的申请者均享有对商标的合法权利,所以将商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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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为中文域名是对 自己商标权的的合理主张。根据
CNNIC的<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中文域
名注册服务机构应按“公平原则”和“先申请先注册”
原则对中文域名的申请加以注册。此种情况下,即
使注册域名名称与他人的商标、商号相同或相近,也
不能被认定是对他人商标权的侵权行为。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 ,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域名冲
突中的一个例外。驰名商标包含着 巨大的无形价
值 ,所以各国法律中均给予驰名商标以特殊法律保
护。如果一注册的域名恰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相
似,并且会使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解 ,以为域名用户的
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间有某种联系,则构成对驰
名商标的“淡化”。所谓淡化即对他人商标的特征、
知名度和广告宣传价值的削弱。长期的淡化行为甚
至可以使一个驰名商标变为通用名称。所以各国的
普遍作法是.不允许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域名注册。
国际互联网专门委员会(IAHC)在 1997年发布的一
份文件中也曾建议,与国际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二级域名只能由该驰名商标所有人持有或使用。
关于中文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我国2001
年新修订的<商标法>中没有涉及,同时在CNNIC的
<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中所提的对驰名商
标的特殊保护也只是在“针对注册域名的投诉获得
支持的前提条件”中列出一款,即如果投诉人请求保
护的商标是驰名商标的,关于“投诉人的业务已经或
极有可能因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受到损害”项的举
证责任可以免却。显然,给普通域名注册人注册与
驰名商标名称相同或近似的中文域名之可能性留下
了很大余地,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
(二)在以使用为目的故意抢注情况下,是否构
成商标侵权,学界并无统一意见。部分学者认为,从
“先注册先 占有”的原则可以推论,抢注域名本身并
不属于违法行为。当然若涉及到驰名商标则另当别
论L7 J。也有人认为,将商标抢注为域名的行为并不
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商标侵权是 以在相同或类似
商品上使用商标为构成要件的,而注册域名的行为
并非直接针对产品本身,域名抢注行为从根本上违
反了诚信原则,给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造成了损害。
所以,从我国目前法律体系来考虑,应由反不正当竞
争法对其加以调整 3。
有人认为,考虑域名抢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应
看域名与商标标示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相似。
是否会造成混淆L6 J。如美国Comp.Examiner ngen.
cy V.Juris Inc一案中,Jurls公司是专门设计制造律
师事务所办公 自动化软件的公司,该公司于 1988年
将公司名称“Juris”在美国注册为商标,当Juris公司
申请与其商标相同的域名时却发现 ,“Juris.com”已
在 1993年被一家面向法律市场的网络出版公司注
册为域名。法院认定,该网络出版公司将 Juris公司
的注册商标注册为二级域名并在该网址上创建网站
向Juris公司所在地律师和律所市场推销和宣传其
商品和服务,有可能使消费者将该域名与 Juris公司
的注册商标联系起来,从而混淆这些商品和服务的
来源和提供者,因此构成对 Juris公司商标权 的侵
犯。
但是 ,实际上在国外法院的作法中,关于商标侵
权的要件并不仅限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商
标”,而是大多采取“商标淡化”的原理来对商标侵权
作扩张适用。所谓商标淡化,指未经许可在不相同、
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类似商标的
侵权行为L8J。美国法院也曾在一起域名争端案件中
判定:在互联网中,与公司名称、驰名商标相同的域
名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并且是权利人 向社会公众展
示公司形象和同客户保持联系的重要纽带。但倘若
这一域名被抢注,则通过该域名承载的权利人的商
誉就会受到抢注者的不当控制和损害,因为访问者
会把抢注者网上不着边际的内容与权利人相联系,
因而域名抢注是一种商标淡化侵权行为 9。
笔者认为,我国<商标法>中商标权的商标标识
应作相应的扩大,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网络时代,
商标权中不涉及域名问题显得极为不妥。当然,也
有学者认为,域各抢注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乃至欺
诈。要保护消费者在网上从事商业及消费活动时的
安全感。所以美国于 1999年 l1月通过的<反域名
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也可谓我国在此领域立法的一
个有价值的参考L10J。
(三)中文域名的恶意抢注。
<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8条列举了用以证
明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恶意的证据:1 域名持有
人曾要约出售该域名,且索要的价格不合理地越过
其注册时支出的费用,具有盈种性;2.域名持有人注
册有关域名的目的并不在于息届使用,而在于阻止
商标权人利用自己的商标或其中的组威部分作域
名;3.域名持有人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故意制造与投
诉人享有商标权的标记之问的混淆,引诱、误导网络
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其他联机地址o.
但域名持有人在收到争议通知之前,已经开始
正当的使用该域名,或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
善意的使用与该域名相同的标记,且 已经因而获得
相当知名度的,争议解决机构关于其域名注册与使
用的“恶意”将不予认定。
并且,若商标权人的投诉构成“反向域名侵夺”
的,域名持有人的“恶意”也将不予以认定。所谓 反
向域名侵夺”指商标权人恶意和J用中文域名争议解
决程序,意在剥夺正当的域名持有人所持有的域名
的情形⑤。 。
争议解决机构在认定域名持有人抢注域名属恶
意的情形下,对注册域名的处理结果仅限于注销已
经注册的域名,并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商标权
人)。并且 ,对于中文域名持有人对商标权人的商标
使用有争议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认
为应通过其他渠道寻求解决。显然 ,这是由于中文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民间性质所决定的。。而<中文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也不过是由CNNIC制定
的部门规章。法院在解决中文域名和商标权的纠纷
时还得要依靠<商标法>等法律。美国多数情况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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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恶意抢注行为认定为对商标权的一种淡化,美国
(1995年联邦商标反淡化法案)为我们解决这类纠
纷提供了很有价值的参考。
五、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性质分析
CNNIC于20oo年11月1日所公布的<中文域
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第 3条对中文域名争议解
决机构的性质作 了界定。“争议解决机构是基于 CN—
NlC的认可与授权,依据本办法负责中文域名争议
解决的民问机构”。从这种意义上看 ,作为解决中文
域名争议和纠纷的主要机构,其是有很大的缺陷性
的。
(一)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效力有限。
其所作出的裁决只能涉及注册域名 自身状态的变
化,不涉及任何其他救济方式及手段 ,且将无条件服
从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与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裁翔 。可见。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
决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仅仅具有“认定”的效
果。在认定投诉人的投诉成立的前提下 ,争议解决
机构对注册域名的处理结果应仅限于:(1)注销已经
注册的域名;(2)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二)争议主体特定。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仅
仅受理以商标权人为投诉人,域名持有人为被投诉
人的争议。在投诉人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获得争
议解决机构的支持 :1.投诉人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
标权;2.被投诉的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
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3.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及包括
该域名的其他字符不享有商标权,也没有受法律保
护的其他权利和和益;4.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
册与使用具有恶意;5.投诉人的业务已经或者极有
可能因该|^名的注翊廷|与使用受到损害。该办法认
为。至于域名持有人对商标的使用有争议的,则应该
通过其他渠道(如依商标法而进行侵权诉讼)以寻求
解决。
(三)审查具有表层性。<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
法>第 l5条规定:“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
务机构不负责判断其注册的二级域名是否侵害了第
三者的权益。任何因此类冲突引起的域名纠纷,均
由当事人自行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有管辖权
的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所作出的涉
及域名自身状态的裁决。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
注册服务机构应无条件执行。”并且“在域名争议解
决过程中,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除应争议解决机构的
要求提供与域名注册及使用有关的信息外,不以任
何身份或方式参与法律程序。”可见,在中文域名的
注册过程中,对于注册审查仅仅限于表层,给域名和
商标权的冲突产生留下了很大的空隙。而在争议解
决过程中,中文域名的有关管理部门也极力于置身
事外。这对商标权人以及域名持有人的权利保护都
将产生不利影响。
从以上分析可见。我国虽然出台了有关域名争
议的解决办法。但有关中文域名的法律定性极不明
确,并且在中文域名与商标权产生冲突时的解决方
法亦不太妥当。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由争议解决机
构的民问组织性质所决定的。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可
授权 cf IC从而将其解决纠纷的权限作以适当的
扩张。
,
. 由于域名是随着网络化的发展而产生的新事
物,尤其是中文域名 的出现,使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
在法律领域中越来越严重。随着中国的人世 ,国际
域名抢注的问题更会变得突出,仅仅依靠 CNNIC的
不太成熟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来对这
些问题加以规制,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当务之
急是尽快制定规范中文域名注册及纠纷解决的法律
法规。
注释 : ‘ ‘
①FrankFu,(摘自中国青年报)http://www.cyd.咖 .cn。
②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注解【2.08:“商标标识(BI ne Iden~ r)包括在工
商业活动中用来表明一个企业及其产品或服务的特定身份的名字、称号或描述⋯ ⋯ ”从这种意义上看.中文域名应是
企业的商业标识之一。 , 一 ,
③Pan~ lOth却 :// po 、Ⅳip.int/Proeess/eng/final-report.htmo
④如现在公众对_263.net;sohu.com;sina.com;yalx~o.corn等均已熟知o J
⑤见‘中文壤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第10条规定。 ’
⑥兜‘中文|I1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第5条规定。
参考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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