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法律风险与操作技巧及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要点解析
主讲:沈威律师
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人力资源与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深圳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注于解决用人单
位HR管理中的劳动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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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关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业务领域
法律文件
审查、修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服务合同、劳务协
议和劳务派遣协议;
起草、修改员工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竟业限制协议和其他劳动合同
相关协议;
起草国内和跨国外包方案、外国人雇佣文件,并起草相关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协议和工作安排协议;
起草和修改企业集体合同;
从合规性、合理性和执行性等方面审查员工手册、劳动规章制度、员
工行为守则、工资和福利支付、休假假期、奖惩措施、员工绩效考评、
保密、工作场所安全以及员工培训相关文件;
起草和改进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业务)人员和其他高级职位的
招聘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人员选用制度;
起草和执行员工补充保险方案(企业年金方案);
审查、修改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提出合规、执行建议
协助管理
设计企业并购相关的员工转移和补偿方案;
设计高级管理人员在关联公司间的派遣、任命和撤换方案;
设计企业裁员方案;
设计企业解散和破产相关的员工转移和补偿方案;
解决员工外包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组建;
选举和更换员工代表、职工监事和企业工会代表;
企业内部工会职能的运行;
企业内部职工代表大会职能的运行;
起草和修改集体合同;
代表公司客户进行集体谈判;
进行劳动法和工会法的专家培训
劳动争议解决
代表公司客户进行劳动争议谈判;
代表公司客户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代表公司客户进行劳动诉讼和上诉;
代表公司客户参与集体诉讼。
本讲内容提要
第一部分:最新《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要点解析
第二部分:《劳动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与操作技巧
1、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交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在何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5、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6、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时如何处理?
7、临近年终,员工双薪如何发放?
8、缺乏必要条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9、劳动合同中是否必须列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条款?
10、劳动合同中的基本信息条款有何作用?应该如何设计?
11、如何合理安排劳动合同的期限?
12、如何约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3、设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14、如何设计劳动报酬条款?
15、如何设计对用人单位有利的约定条款?主要的约定条款有哪些?
16、实用《劳动合同》范本解析
第一部分
最新《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要点解析
1、什么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
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
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
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
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
工资。
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
工资标准。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
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
则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
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23条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修正)第4条
2、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作用?如何
设计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作用:统一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
设计:协商
3、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
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工
资如何支付?
第二十二条 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
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
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修正)第22条
4、员工高温补贴应当如何发放?
广东省最新规定:
①室外和高温:必须发放;
室内的:双方协商。
②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
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标
准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
费列支。
◆特殊劳动保护费
5、员工工资应当在什么时间发放为合法?
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
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
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
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
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
支付。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修正)第11条
第二部分
《劳动合同》签订法律风险与操作技巧
1、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为
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香港某洋服公司劳动争议案(未签订劳动合
同)
法条:《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要点:补偿法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38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
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
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交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38条
9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
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缴
纳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最新消息:最新消息:
1、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
续暂行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 。
2、《社会保险法》(草案三审) 增加:“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续缴费或者一次
性缴费至15年,或者将其基本养老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94条
3、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在何时与劳
动者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
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经协商未能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
致意见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依法应当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
最迟在何时续签《劳动合同》?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8条
4、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及时续签劳
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结合未签劳动合同)?
案例比较:
某管理咨询顾问公司劳动争议案(未及时续签劳
动合同)
某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未及时续签劳动合
同)
76、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
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两倍工资至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前一
日时止。但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其自
身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之
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前款处理。
84、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签订劳动合同事项协商不一致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
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
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提出
终止劳动关系,须支付经济补偿余。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
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
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
面劳动合同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76、84条
5、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终止劳
动合同,是否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案例:某高薪技术企业劳动争议案(劳动合同终止补偿)
第十八条 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
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经协商未能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
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依法应当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8条
6、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时如何处理?
案例:某网络公司劳动争议案(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者
同)
一个月内不愿意签,一个月后仍不愿意签。
解除劳动关系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工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愿签订书面劳动
合同:
①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②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③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工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愿签
订书面劳动合同
①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②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③支付经济补偿。
7、临近年终,员工双薪如何发放?
案例:意大利某著名服饰公司(深圳)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案(年终双薪发放)
⑴性质:工资 or 绩效奖金?
⑵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8、缺乏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某高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合同解除)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
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
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
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8条
9、劳动合同中是否必须列明“劳动合同
解除终止”条款?
案例:某上市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合同解除)
解除、终止法定
10、劳动合同中的基本信息条款有何作用?应
该如何设计?
劳动者信息包括,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劳动者住址(户籍地、现住所)涉及法律文件的送达。
明确——劳动者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告知用人单
位,否则后果由劳动者承担。
11、如何合理安排劳动合同的期限?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三种劳动合同合理配置: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最常用的劳动合同,但对于保密性强、技术复杂、
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企业可以选择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对于适宜采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应选择订立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2、如何约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案例:某电脑公司劳动争议案(调岗调薪)
南山、宝安两家公司调岗调薪案比较
工作内容
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粗细适宜,有利于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大岗位、过于细分均不妥。
“乙方服从甲方生产(工作)安排,从事(管理类、销售类、技术类、操作类)
工作”。
建议:
在设计工作岗位条款时,可以事先设定用人单位可以调岗的具体情形
和程序,如果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情形,单位按
照约定程序对劳动者进行调岗的,仲裁胜诉的可能性较大。
工作地点
设计原则:遵循相对笼统原则,不能太具体,也不能太宽泛。
效力:多个工作地点、全省、全国等。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工作。根据甲方的工作需
要,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13、设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时要注意什
么问题?
工作时间仅指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时间,应将午餐
时间和休息时间单独列明。
设计:劳动者享有国家法定的和用人单位规定的休
息日和假期。在规章制度中具体列明。
14、如何设计劳动报酬条款?
案例:某物业管理公司劳动争议案(月薪制加班费)
劳动报酬是必备条款,但并不一定要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具体的数字,劳
动合同中只要写明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即可。
①工资数额或工资标准的计算方式
②工资支付周期和时间
③加班加点工资、假期工资及工资计算基数
④特殊情况下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⑤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15、如何设计对用人单位有利的约定条款?主
要的约定条款有哪些?
“有法定从法定,没有法定从约定”
围绕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对用人单位而言又
有巨大风险的有关事项进行约定,结合各企业实际情况。
约定条款的内容
(1)试用期条款、服务期条款、培训条款、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违
约金条款、兼职申报条款、离职工作交接条款、劳动合同中止条款、禁
止招揽条款;
(2)约定规章制度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条款;
(3)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的送达条款;
(4)可约定因劳动者被调整工作岗位的,工资会按照调整的岗位适当的调
整,岗变薪变条款。
商业秘密条款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①保密制度 ②保密协议 ③保密措施
《劳动合同法》条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
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
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
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
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
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
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
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
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
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
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25条
劳动合同中止条款
劳动合同中止:
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状况,致使没有劳
动过程,但是劳动合同关系仍继续保持的状态。
江苏、上海的劳动合同条例有明确规定。
适应情形:
协商一致;应征入伍;脱产求学;被限制人身自由,及不可抗力导致劳动合同
不能履行等。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中止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终止。
当事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中止的时间不计入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海劳动合同条例》26条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6条
禁止招揽条款
1、招揽:劳动者在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对原用人单位的在
职员工发出邀请,或通过其他途径或手段招揽该部分在职员工与原用人
单位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的行为。
招揽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无法估算的经济损失。
案例:广州某健康体检中心高管辞职案。
2、禁止招揽的法律效力:
16、最新实用
《劳动合同》范本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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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威律师
200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