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发展
主讲:余家阳、韦向前
资料:张永恒、刘俊俊
制作:刘俊俊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01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0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03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04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 05
C
O
N
T
E
N
T
S
目
录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1. 新中国成立初期
2. 改革开放初期
3. “新农保”时期(2003年至今)
目录
新中国成立初期
1950年《土地改革法》、
《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
章程》的颁布形成了农
村“五保”制度,即合
作社对于“缺乏劳动能
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
寡、残疾社员,在生产
和生活上给予适应的安
排和照顾,保证他们吃、
穿和烧柴供应,保证年
幼的受教育和年老的死
后安葬,使他们的生养
死葬都有指望。
1962年9月,中共八届
十中全会制定发布了
《农业六十条》,其中
规定,生产队可以从可
分配的总收入中每年扣
留不超过2%-3%的公益
金,作为社会救济款对
于老、弱、孤、寡、残
疾社员进行生活补助。
改革开放初期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农村人民公
社工作条件(试行方案)》,方案中规定:“有条
件的基本核算单位可以实行养老金制度。”方案中
还对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即参加集
体劳动满10年以上,年满65岁的男社员和60岁的女
社员均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标准一般为10元-15元,最高可达20多元,
当时约有42万左右的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养老金来
源主要由生产大队和各生产队按比例分担,且从队
办企业利润和公益金中支付。
开始试点阶段(1986-1991年)
1986年10月,国家第七个五年计划提出了要“建立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的任务。同年,民政
部向国务院递交了《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
障制度的报告》,确立了一系列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建设目标,其中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着手推广阶段(1992-1998年)
1992年,民政部正式出台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
案》。方案中确定了“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
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资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
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指导思想,从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
度开始在各地逐步推进。
1994年-1995年政府先后下发《关于保持社会养老保险管理
体制稳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工作的
意见》,以规范和指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截至1998
年底,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网络已基本形成,基金积
累150多亿元。
搁浅衰退阶段(1999-2002年)
1999年,农业部要求暂停农村社会保险,7月2日,国发[1999]14
号文件《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
案”的通知》,通知中提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
社会保险的条件,对民政系统原来开展的‘县级农村养老保险’
要进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区别情况,妥善处理。有条
件的可以逐步将其过渡为商业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就
此搁浅至2002年。
据不完全统计,农保工作的乡镇单位从1999年的33806个减少到
2000年的32610个,参保人数从1999年的80000万人减少到2000
年的6172万人,减少了1828万人。
“新农保”时期(2003年至今)
背景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
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至此,农村养老保险工作
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
定》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通过,其中强调农村养老保险以家庭
为主的思想路线,成为我国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
指导方针。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发布了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
指出,新农保要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
本原则。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多种形式相结合,同
时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
以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新农保”
基金筹集
建立个人账户
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领待遇取条
件
待遇调整
基金管理和监督
目录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开始时间:2011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开始建立城镇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
条件: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
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目录
““城居保城居保””
基金筹集基金筹集
建立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
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领待遇取条养老金领待遇取条
件件
待遇调整待遇调整
基金管理和监督基金管理和监督
目录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01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
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将新农保和城居保
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目录
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
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
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
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
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
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
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
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险待
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政府 档次/地区 补贴标准
中央政府 全国 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
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
的补助。
地方政府 低档次 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地方政府 较高档次标准 适当增加补贴金额
地方政府 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 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地方政府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
难群体
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
险费
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
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
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
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
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
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
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
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
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
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
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
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
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
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
保不重、不漏、不错。
年龄/累计缴费年限 要求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
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
老保障待遇的
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不
用缴费
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
养老金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 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
不超过15年
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 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基金管理和运营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
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
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
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各
地要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
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接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1~2个月的基金支付周转金;暂存
银行支付该账户的利息;拨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银行手续费等与社会保险
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基金支出户
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划入的基金;接受国债到期的本
息及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划拨购买国家债券的资金;根据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账户拨付基金。
基金财政专户
暂存征缴的社会保险费;暂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的调剂基金收
入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调剂基金收入;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
入;暂存滞纳金收入;暂存财政补贴收入
基金收入户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和
财
政
部
门
协
商
确
定
的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
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
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
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
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
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
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
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目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目录
19521952年政务院年政务院实施实施
《《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条例》》
创
立
阶
段
保
险
费
用
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
险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中一部分
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
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缴纳劳动保险金,交
工会组织办理。
各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百分
之三,作为劳动保险金。此项劳动保险金,
不得在工人与职员工资内扣除,并不得向工
人与职员另行征收。
198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
的通知》,试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决定国企新招收的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并
规定了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办法。
个人缴费机制引入 改
革
阶
段
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
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缴纳的数额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
右。
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数额为不超
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
退休养老基金存入银行的款项,按照城乡居民个
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退休养老基
金项下。
基
金
征
集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待遇包括:退休费、
医疗费和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救济费。
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按月发给退休费,直
至死亡。
对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比较短的工人,其退
休养老费用可以一次发给。
养
老
待
遇
1991年国务院颁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
革的决定》。
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
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实行国
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
缴纳一定的费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
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
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
多
层
次
体
系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企业职工
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由
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调整工资
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缴费标准开始时可不超过本
人标准工资的3%。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
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
基
金
征
集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
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
擅自动用。
存入银行的基金,按其存期照人民银行规定
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
并入基金。积累基金的一部分可以购买国家债
券。
地方各级政府要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
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基
金
管
理
199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
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实行统账结合新模式。
统
账
结
合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
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
为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各地区建立基本养
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基
金
征
集
当前,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
支付费用外,百分之八十左右应用于购买由国家发行
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养老保险基金营运所得收
益,全部并入基金并免征税费。
基
金
管
理
1997年,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统
一
城
镇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
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
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
8%。
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
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
费中划入。
基
金
征
集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
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养老保险。
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
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
基
金
管
理
200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
系的试点方案》,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
完
善
阶
段
1、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2、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
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
3、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
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帐户基金只用于职工
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基
金
筹
集
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
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个人帐户基金。
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做实个人账户,积累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
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
要保证。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
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
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
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
基
金
管
理
1986 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发布改革劳动
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目录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1986
年
1992年,原人事部《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
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要贯
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按照国家、集体、
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在城镇各类职工
中逐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
逐步改变退休金实行现收现付、全部由国家
包下来的做法。
1992
年
2008年,国务院发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
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2008
年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为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后的
基本生活,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统筹考
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
金调剂制度。具备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从改革开始即实行省级
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
统筹层次
2015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
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
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的
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2015
年
谢谢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