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金融贸易表现与WTO金融自由化之关联
台湾WTO中心 王俪容研究员
我国自民国七O年代起即开始推动经济自由化与国际化政策,故金融服务业之WTO入会承诺其实早在我国入会前之82年7月开始实施之「振兴经济方案」,以及84年正式推动之「发展台湾成为亚太营运中心计划」时,即已陆续施行。真正在入会谈判过程中,因响应谘商对手国所提各项开放市场之要求而开放者,其实并不是太多。因此,国内受到市场开放之影响及调整,也早在入会前即已产生;事实上,也因此甚难单独评估进入WTO对我金融产业所产生之真正影响。
不过,相信还是有许多人对于加入WTO对一国贸易之影响感到兴趣。本文目的即在于利用WTO会员之大样本,检视WTO金融服务业自由化与各国金融贸易表现之关联。以下,本文对于金融贸易之定义,系根据国际货币基金(IMF)之国际金融统计(IFS)资料之定义,事实上其仅涵盖WTO金融服务贸易之模式一(跨国交易)及模式二(国外消费),而并未涉及模式三(直接外人投资)及模式四(自然人之移动)。此四种模式系根据GATS对于跨国界的服务业贸易之供给模式,加以分类者,兹各举例说明如下。「跨国提供服务」:以透过电子通讯技术来提供咨询与金融交易等服务,无需藉由服务接受者所在地商品、人或营业所之设立来进行贸易行为;「国外消费」:当国人出国,在当地为汇兑行为或购买旅行支票等等皆属之;「商业据点呈现」:美商花旗银行与荷商荷兰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以提供金融服务;「自然人呈现」:拥有外国某金融执照证书之自然人于我国执行业务。由于模式三及四之跨国资料,在各国之统计中迄今仍付诸阙如,故以下分析无法纳入加以运用。
首先,先看我国自入会(2001年)三年后,金融服务业之对外贸易表现(详见表1.):保险部分自2001年起出现入超恶化之现象,值得有关单位重视。至于包括银行与证券、期货等其它金融服务部分,则略有起伏,但可贵的是2004年首次出现出口大于进口之出超现象。以上两者加总之金融服务整体贸易表现,则亦是有所起伏(即2003年呈现大幅恶化,2004年稍为改善),但仍是呈现入超。事实上,若纯就金融服务之出口及进口金额(详见表2.)来看,我国皆在全球10名上下,我国金融服务进口于2002及2003年甚至排名全球第6,贸易量不可谓不大。不过,由于我整体金融服务仍有入超现象,故未进入全球金融贸易表现最优异之前二十名内。
接着,引用王俪容(民国九十四年)根据Hoekman(1995)指数法,所进行之若干修正与改进----包括针对「部分承诺」做进一步推估,将模式四自然人移动纳入考虑,并在计算各国各项金融服务(分为保险,与银行及其它)之总分时,考虑各模式所占之贸易份额----而得出之各国金融自由化程度结果,并结合上述国际金融统计资料,探讨各国WTO金融自由化与其金融贸易表现之关联。有关各国金融自由化程度之评分,系依据WTO会员各国所提出最新之金融服务开放承诺资料-----直至今(2005)年9月初,仅有91个会员提出市场开放初始承诺(initial offer),其中包含台湾在内的48个会员则落实「七月套案」规定,进一步提出服务业修正承诺(revised offer)-----以计算出以下各国金融开放指数之分数。
经过繁复之计算及综合检视后,大致发现:自由化程度与一国之金融服务贸易出(入)超(即出口减进口)大小具有相当低之相关程度(仅有左右之相关性),而其与一国金融服务贸易总额(即出口加进口)则有较高程度之相关(相关性约为)(详见表3.)。换言之,金融自由化程度之提升与增加一国之金融贸易总量较有关联,至于是否能增加一国之金融贸易出入超,可能牵涉到更多因素,如各国之金融人力素质和管理能力等竞争力。举例而言:
(1)法国与我国之金融自由化程度虽然皆甚高,金融服务之出口与进口排名亦皆在全球20、甚至10名之内,惟两国却皆有着金融服务贸易之入超;
(2)另一方面,金融自由化程度较低之韩国,不论是在保险与银行等金融服务方面,皆只有M4(模式四)所获得的分数稍高,M1(模式一)、M2(模式二)与M3(模式三)的分数在表3. 所分析之亚洲各国中皆是最低的,故其市场进入开放程度在所分析之亚洲国家中可能是属于需要加强的一国,而且其金融服务贸易总额亦不如我国,惟其金融出超却可排名全球第十位,甚至于优于众多欧盟成员及美洲国家中银行最开放之巴拿马,此一现象值得加以深入研究,以找出如何改善我金融贸易入超之方法。
(3)比较特殊的是瑞士此一金融强国,金融贸易出超仅次于英国及美国,而居全球第三,但令人相当讶异的是,其金融开放程度在吾人所分析之欧洲国家中却是最低者。
(4)不过, 2003年荣膺全球金融服务出口及出超第一名之英国,其金融自由化程度亦是排名领先者。英国金融业最大的特征就是国际化与领先趋势,举例来说,英国的金融机构除接受英镑存款外,也接受大量的非英镑存款,除了有助于扩展市场赚取利润外,对于伦敦成为国际金融中心也非常有帮助。英国政府早在80年代末即已松绑证券交易所会员与非会员资格与兼并条件,并鼓励金融工具与业务之创新,大肆兼并与激烈竞争的结果是,金融机构多为无业务界限的多元化金融集团,由以银行业务为主的母公司通过旗下控股公司从事各类金融业务,不仅具有规模经济,多元业务环境更容易培养与刺激创新能力,这也是英国金融业位居全球之首的最大关键因素。
综上所述,金融自由化在一国之金融贸易出超上应扮演何种角色,似乎随着不同国家之其它因素而有不同之表现。究竟这些因素为何,各国政府在促进贸易出超上又当如何配合,值得相关单位进行深入研究。例如:在与他国签署FTA时如何放入对自己有利之条件;又可能WTO金融服务承诺表并未能够确切反映出一国金融开放之全貌,有些更重要之因素,如资金之自由流动程度与相关税赋问题----这其中我国与中国之特殊关系所导致之种种束缚,以及我国之属地课税原则,可能对于金融贸易出入超具有较重要之影响力。最后必须指出者,由于本文所谓之金融贸易表现,并未涵盖WTO金融谈判及承诺内容之模式三及模式四;基于模式三(即直接外人投资)系各国在金融服务上一相当重要之表现方式,若未来全球各国之模式三数据较为完备后,上述结论或许须加修正。
表1. 我 国 历 年 金 融 服 务 业 出(入)超
单位:百万美元
年
行业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保险
-239
12
173
-143
20
-332
-390
-785
-823
金融
-360
-163
-188
-127
-232
-194
-99
-249
258
保险与金融业小计
-599
-151
-15
-270
-212
-526
-489
-1034
-565
资料来源:中央银行国际收支统计
表2. 2003年全球金融服务业贸易值前20名及其比重
单位:百万美元
排名
出口值
进口值
出(入)超
国家
金额
比重
国家
金额
比重
国家
金额
1
英国
22,060
%
卢森堡
8,299
%
英国
16,240
2
美国
17,640
%
英国
5,820
%
美国
13,400
3
卢森堡
14,245
%
美国
4,240
%
瑞士
7,707
4
瑞士
8,387
%
比利时
2,693
%
卢森堡
5,946
5
德国
4,250
%
德国
2,420
%
香港
2,160
6
爱尔兰
3,727
%
台湾
2,348
%
德国
1,830
7
日本
3,470
%
日本
2,180
%
爱尔兰
1,754
8
香港
2,833
%
爱尔兰
1,973
%
新加坡
1,457
9
比利时
2,529
%
法国
1,930
%
日本
1,290
10
西班牙
1,900
%
加拿大
1,839
%
韩国
587
11
新加坡
1,803
%
西班牙
1,611
%
挪威
311
12
台湾
1,314
%
荷兰
1,216
%
西班牙
289
13
法国
1,070
%
奥地利
830
%
澳洲
263
14
加拿大
1,038
%
意大利
807
%
瑞典
263
15
荷兰
1,032
%
巴西
745
%
奥地利
165
16
奥地利
995
%
瑞士
680
%
塞普勒斯
145
17
意大利
893
%
香港
673
%
巴拿马
118
18
瑞典
886
%
瑞典
623
%
意大利
86
19
韩国
696
%
捷克
555
%
巴贝多
68
20
澳洲
645
%
印度
488
%
拉脱维亚
67
总出口
96,869
100%
总进口
46,457
100%
台湾
1,314
%
台湾
2,348
%
台湾
-1,034
资料来源:IMF Balance of Payments Statistics, 中央银行国际收支统计
表3. 各国金融承诺与金融贸易之关联性
单位:百万美元
承诺大小排名
承诺类别
2004年金融
贸易总额
(2)
2004年金融贸易出入超
(3)
国家别
平均分数(1)
英国
RO
法国
RO
德国
RO
日本
RO
台湾
RO
3613
-565
巴拿马
IO
美国
RO
26865
16929
挪威
RO
新加坡
RO
南韩
RO
智利
RO
哥斯达黎加
IO
承诺大小与金融贸易之相关
(1)与(2)之相关系数为
(1)与(3)之相关系数为
资料来源:整理自王俪容(民国九十四年),IMF Balance of Payments Statistics, 中央银行国际收支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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