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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地产集团广东公司管理办法
恒地司管字[2007]第 132 号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理顺、加强集团对广东公司的管理,规范、完善其内部运作,为集团系统的
持续、快速、稳健发展奠定基础,经集团董事局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人事管理
第一条 广东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原则上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如需调整,其调整方案须报集团公司人力
资源中心审核,经集团公司执行总裁及总裁签署意见后,报董事局主席审批后实施。
第二条 广东公司定岗定编方案须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审核,经集团公司执行总裁及总裁审批后实
施。
第三条 广东公司须参照集团公司工资结构制定本公司工资标准,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审核,经集
团公司执行总裁及总裁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 广东公司年度工资调整方案须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审核,经集团公司执行总裁、总裁及董
事局主席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 广东公司本部总助及以上干部、增城公司及清新公司董事长的人事任免、工资、奖惩及解聘等
由集团公司执行总裁、总裁签署意见后,报董事局主席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 广东公司本部中层干部及一般员工的入职、工资、奖惩及离职等由广东公司决定并办理。
增城公司及清新公司部门正职及以上的入职、工资、奖惩及离职等须报广东公司董事长审批后实施。
增城公司及清新公司部门副职及以下员工的入职、工资、奖惩及离职等由本公司决定并办理。
不符合公司入职条件的须报集团公司执行总裁审批。
第七条 广东公司与集团系统其它公司之间的人事调动须报集团公司执行总裁、总裁审批后,由集团公
司人力资源中心办理调动手续。
第八条 凡在集团系统被辞退、开除以及自行离职的人员,广东公司一律不得录用,特殊情况报集团执
行总裁审批。
第九条 广东公司均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版本须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审定后方可使
用。
第十条 广东公司社会保险缴纳方案须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审核,报集团执行总裁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广东公司员工住房公积金缴纳方案须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报集团执行总裁审批后执
行。
第十二条 广东公司花名册须于每月 28 日前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广东公司须按照集团公司档案管理规定统一建立人事档案。
第十四条 隶属集团公司直线管理人员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其考勤由广东公司负责,每月30日中午12:00
前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
第二章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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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模式
财务由集团统一管理,统一执行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对外提供财务报表须经集团财务中心审核后方可
报出。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模式
1、资金由集团统一计划管理。广东公司在每月月底前申报下月资金使用计划,经集团批准后执行。
2、贷款计划与方案以及因贷款需要对外提供的报表、材料须报集团常务副总裁审批。
3、向银行贷款、还款、贷款安排费、系统内的贷款担保由集团常务副总裁审批。
4、广东公司的涂销、利息支付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七条 广东公司对外付款审批
1、广东公司对外付款,除了权限内的借款、利息支出、银行手续费、上交税费以外,1000 万元以下(含
100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10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下(含 2000 万元)的,报集团执行总裁
审批;2000 万元以上、3000 万元以下(含 3000 万元)的,报集团总裁审批;3000万元以上的,报集团董事局
主席审批。
增城公司、清新公司对外付款 10 万元及以下的,自行审批;10 万元以上的按上述流程审批。
2、特殊情况的付款(无合同或超出合同、无计划或超出计划等非正常情况),300 万元以下(含 300 万
元)的,报集团执行总裁审批;3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含 500 万元)的,再报集团总裁审批;500
万元以上的,再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十八条 费用报销
1、特殊事项报销,由广东公司董事长审批,按月汇总报集团执行总裁审批。
2、广东公司每月的总接待费用不得超过 15 万元。
3、广东公司董事长及其秘书、司机的费用报销报集团执行总裁审批;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费
用报销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增城公司、清新公司董事长的费用报销由广东公司董事长审批,其他人员的费
用报销由当地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九条 借款
借支备用金必须由广东公司董事长审批,公司所有员工已经审批尚未报销的借款,累计不得超过 50 万
元(含 50 万元)。
增城公司、清新公司权限内的借款自行审批,借支总额各为 10 万元,超过 10 万元或超权限的按上述
流程审批。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批权限
购置固定资产金额在 3 万元以内(含 3 万元)的,由广东公司董事长审批;3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
(含 10 万元)的,报集团执行总裁审批;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含 20 万元)的,报集团总裁审批;
20 万元以上的,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所有车辆的购置,均须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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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广东公司对外捐赠、投资、抵押、股权转让、担保等相关重大事项,经集团执行总裁签署
意见后,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档案印章管理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
1、广东公司档案中心需设立两类档案室,即综合档案室和技术档案室,其下属分公司须设档案分室,
库房均须独立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人事档案和资金档案等暂由广东公司业务口自行管理,但须接受集团档
案中心的业务监督与指导。
2、档案中心综合档案室、技术档案室和档案分室管理过程中,须严格执行集团档案管理制度和有关管理
办法,严格按照档案归档要求进行“实时归档”,并遵照集团档案保密事项规定执行。
3、政府下发的重要函件须及时归档,一律以复印件提供利用。
第二十三条 印章管理
1、印章必须放置保险柜进行保管,印章室必须独立于公共办公区,印章室管理必须严格遵守集团下发的《印
章室管理规定》。
2、广东公司须严格执行集团印章管理制度及相关管理办法。
3、所有印章用印,都必须经过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按公司规定执行,审批程序必须完成后才能
用印。
4、融资工作需对外提供的报审资料用印,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上报集团审批。
5、与付款有关的审批用印,必须经广东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审批权限
广东公司300万元以上合同报集团公司审批。
1、合同金额300万元及以下的合同,由广东公司审批;合同金额3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含 1000
万元)的报集团执行总裁审批;合同金额 10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下(含 2000 万元)的再报集团总裁
审批;合同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清新公司、增城公司合同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自行审批,超过10万元的按上述流程审批。
2、广东公司与集团系统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300万元及以下的自行审批;300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
(含 1000 万元)的合同报集团执行总裁审批;1000 万元以上的再报集团总裁审批。
3、集团公司已签过年度材料设备合同的,由广东公司自行审批后报集团招投标中心、合同管理部审核
后实施。
4、报建类合同,由广东公司自行审批。
5、合同发生变更,增加金额 20 万元及以下的,由广东公司自行审批;20 万元以上、40 万元以下(含
40 万元)的报集团执行总裁审批;40 万元以上、60 万元以下(含 60 万元)的再报集团总裁审批;60 万元
以上的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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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公司、增城公司合同发生变更,增加金额 3万元及以下的自行审批,超过3万元的按上述流程审批。
6、园建类设计合同由集团设计院协调广东公司按程序、权限报批。
第二十五条 合同备案
广东公司于每月5日前须集中将上月签定的300万元以上的所有合同(复印件)报送集团合同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合同标准化
广东公司原则上应当按照集团制定的合同范本签定合同。确因实际情况需要对范本条款作部分修改的,标
的额300万元及以下的合同,由广东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在维护公司利益的前提下自行修改;标的额 300 万元以
上的合同,广东公司在报集团审批时须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七条 广东公司须于每月 2 日前将上月所签合同的重要信息报集团合同管理部,集团合同管理部于
每月5日前汇总完成并上报公司主要领导。
第二十八条 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合同及正常生产经营中的非正常合同一律报集团执行总裁签署意见
后,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二十九条 广东公司上报合同时直接报集团合同管理部(土地合同除外),由集团合同管理部按程序上报
审批。
第三十条 广东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统一按集团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土地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广东公司新项目的论证、谈判、决策归口集团企业发展中心统一管理,并由集团企业发展中
心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三十二条 广东公司土地合同(含土地出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款项支付工作统一归口集团企业发展
中心管理,并由集团企业发展中心按以上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土地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土地招拍挂方案均
须经集团企业发展中心审核,并由集团企业发展中心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三十三条 集团企业发展中心负责对广东公司土地合同履行工作进行监督。广东公司应于每月 5 日前,
将各项目土地合同的履行情况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报集团企业发展中心,由集团企业发展中心进行复核、汇
总后,报集团公司主要领导。
第三十四条 所有土地购买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均须在集团档案中心备案一份原件;广东公司须及时将土地
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取得的节点性证明资料(复印件)报集团企业发展中心备案。
第六章 设计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由集团公司下发的规划方案,广东公司确需进行方案性较大调整的,必须经广东公司董
事长报请董事局主席批准后,集团设计院才能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六条 单体施工图设计必须按集团设计院制定的《住宅平面细化设计规定》与项目施工图平立
面设计要求进行设计,广东公司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调整,但必须报集团设计院审批。
第三十七条 各层各专业平面细化方案与立面细化方案必须经集团设计院审批通过后才能进行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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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未经集团设计院平、立面细化审批的,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三十八条 涉及成本控制的重大技术方案,即基础方案、主体结构方案、小区水源方案、小区电源
方案、新产品、新技术方案等须经集团设计院审批通过后才能实施。
第七章 招标管理
第三十九条 招标审批权限
1、设计、勘察、永久供水、永久用电、燃气、供暖、消防、电信、有线电视等工程以及预算金额300万元
以下(含 300 万元)的项目由广东公司自行招标(金额在 20 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用议标或招标),同时报集团
招投标中心备案(电子文档)。招投标中心在每月5日前对上月广东公司的招标项目出具招标审核意见。
2、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集团招投标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及当地公司组织招标、评标、定标,广东
公司的项目经集团执行总裁签署意见后报集团总裁及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四十条 除主体工程施工、装修施工、园林设计、智能化施工、销售代理等单位的征召、选择和资格
审查等工作由集团公司负责外,其它投标单位的征召、选择和资格审查等工作由广东公司负责。
第四十一条 对能够大幅节省成本的工程如桥梁、水利、基坑支护、外电、给水、消防等,进行设计和施
工捆绑招标。
第四十二条 增城、清新公司的招投标工作由广东公司负责。
第八章 预决算管理
第四十三条 工程结算审批
1、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工程结算,由广东公司预决算部核算后, 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2、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结算,须报集团公司预决算审计部审核。金额 100 万元以上、300 万元以下(含
300 万元)的结算,报集团执行总裁审批后执行;金额 3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含 500 万元)的结算
再报集团总裁审批后执行;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结算,需再报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
3、广东公司预决算部在每月 2日前将上月已完成的 100 万元以下的工程结算台帐报集团预决算审计部,
预决算审计部对 100 万元以下的工程结算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
第九章 采购配送管理
第四十四条 按《全国性材料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章 营销管理
第四十五条 广东公司项目的营销策划方案、定价方案(含价格调整),由广东公司董事长审批后,经
营销品牌中心审核后再经主管副总裁及集团总裁签署意见,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四十六条 各项目原则上须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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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样板房装修完成并配置齐全;
2、会所及相关配套完工并投入使用;
3、相关环境完工。
第四十七条 广东公司工作日内每天上午 10:30 前将前一天的销售日报表上报集团营销品牌中心,集团营
销品牌中心于12:00前汇总完毕并报集团主要领导。
第十一章 计划管理
第四十八条 集团公司对广东公司实施年度计划、经济指标、月工作节点计划管理并考核。
第四十九条 每年年底前,广东公司制定、上报后三年的三年计划,经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发文执行;三
年计划每年年中修订一次。
第五十条 每季度末集团公司制订广东公司下季度的经济考核指标,经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下发执
行。
第五十一条 每月月底前,广东公司制定、上报当月工作总结与下月工作计划,经计划例会审议,并经
集团执行总裁、总裁、董事局主席审批后发文执行。
第五十二条 广东公司领导班子月工作计划考核结果经集团执行总裁审批后执行;广东公司领导班子
经济指标考核结果经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广东公司须参考集团的计划管理模式实施内部计划管理与考核。
第五十四条 集团公司对广东公司的计划管理具体规定见集团具体有关文件。
第十二章 综合管理方面
第五十五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档案管理、预决算审计、合同履约监督等驻广东公司常设机构对其经
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广东公司所有涉及法人、董事、监事、注册资金、章程、注册地等的变更事项,须报集团
公司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五十七条 未经集团公司发文或董事局主席批示,集团任何部门无权要求广东公司上报书面报告、汇
总数据资料等。
第五十八条 集团公司领导到广东公司视察、检查工作,广东公司可安排一副总经理或以下人员陪同接
送,安排酒店工作餐;集团公司中层以下人员到广东公司检查工作,广东公司可安排一副经理或以下人员
陪同接送,安排员工餐厅工作餐。
第五十九条 集团公司各有关部门人员到广东公司检查工作,任何人不得安排或接受宴请、旅游观光、
健身娱乐和礼品。
第六十条 广东公司如有发生重大事件须及时上报集团执行总裁、总裁和董事局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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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集团管理监察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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