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第27号
中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第27号
目录: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内部审计的控制自我评估法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2号――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3号―-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关系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4号――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经济性审计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效果性审计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效率性审计
中国内部审计师
监督 评价 咨询 服务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内部审计的控制自我评估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活动中应用控制自我评估法,提高审计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控制自我评估,是指由对内部控制的制定与执行负有责任的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的过程。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应用控制自我评估法来协助内部控制的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之前应适当应用控制自我评估法,根据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考虑审计重点,以提高审计效率,促进内部控制审计目的的实现。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制定控制自我评估计划,召集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估,并做好组织、协调与记录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的目的与范围,确定控制自我评估的内容。控制自我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组织整体或职能部门的目标,识别其主要风险;
(二)评估组织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及有效性;
(三)确认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存在严重风险的业务环节;
(四)评估组织非正式的控制及其有效性;
(五)评估组织的业务流程及其运作效率;
(六)对控制自我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担任控制自我评估的召集人,并加强对控制自我评估过程的督导。
第三章 控制自我评估的程序与方法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应用控制自我评估法时,一般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制订控制自我评估的计划;
(二) 与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就控制自我评估的目的、内容及程序进行事先沟通和交流;
(三) 确定控制自我评估的时间与方法;
(四) 召集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开展控制自我评估;
(五) 在控制自我评估过程中做好协调与记录工作;
(六) 在控制自我评估过程结束后,及时反馈并提交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用控制自我评估法时,应当根据行业特性、组织文化、管理风格、员工素质等灵活选用适当的方法。控制自我评估的主要方法包括:专题讨论会、问卷调查法和管理分析法。
第十条 专题讨论会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召集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就内部控制的特定方面或过程进行讨论及评估的一种方法。专题讨论会一般采用以下主要形式:
(一)以目标为基础的形式,是指围绕实现目标的最佳方式展开讨论,并评价现有内部控制是否能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二)以风险为基础的形式,是强调对影响目标实现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并确定现有风险管理过程是否适当、有效;
(三)以控制为基础的形式,是对现有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其有效性;
(四)以过程为基础的形式,是对组织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讨论和分析,以提出改善或简化流程的建议。
第十一条 在采用专题讨论会法时,内部审计人员组织会议参与者就会议专题展开自由讨论,并且做好信息的收集与反馈工作。
(一)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电子投票等方式及时收集信息;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及时汇总专题讨论会上的投票情况及讨论意见,提出有针对性的内部控制改进措施,并及时向会议参与者反馈,以便其了解情况并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问卷调查法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就内部控制的特定方面或过程以书面问卷的形式向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收集意见的一种方法。
第十三条 管理分析法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就内部控制的特定方面或过程向相关管理人员收集信息,并将之与其他来源的信息一起进行综合分析的一种方法。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组织特点及内部控制审计的需要适当应用控制自我评估法,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以便对内部控制进行持续的监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控制自我评估过程中相关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的意见、建议以及评估结论等记录于工作底稿中,并据此提出改进内部控制的建议,编制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及时反馈给参与内部控制评估的相关管理人员。必要时,也可提交给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以便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2号――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客观性,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不存在影响内部审计客观性的利益冲突的状态。独立性一般指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本准则所称客观性,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保持公正、不偏不倚的精神状态。客观性一般指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采取措施保障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以及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以确保审计目的的实现。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受机构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关系的影响,并需要依靠规范的机构管理工作得以保证。具体而言,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
(一)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支持;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体制;
(三)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权责范围;
(四)内部审计活动受到的外在压力以及干涉程度;
(五)其他可能影响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的因素。
第六条 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能够促进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提高。除了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之外,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还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
(一)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
(二)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内部审计活动中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状况;
(四)其他可能影响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因素。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及专业胜任能力,避免利益冲突,并主动采取措施保证客观性。
第三章 独立性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隶属于组织的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并取得其支持,以确保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由组织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经过适当的程序确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直接向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负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通过内部审计章程的制定明确其职责和权限范围,并报经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批准,以确保内部审计活动不受到组织内其他部门的干涉和限制。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向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提交审计报告及工作报告,并在日常工作中与其保持有效的沟通。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有权出席或参加由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举行的与审计、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治理程序等有关的会议,并积极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
第四章 客观性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活动前,应主动对客观性进行评估,一般可以采用以下步骤:
(一)识别可能损害客观性的因素;
(二)评估这些因素影响的严重性;
(三)向审计项目负责人或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采取措施降低这些因素的影响;
(四)向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报告或披露有关客观性受损的情况。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识别可能损害客观性的因素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内容:
(一)内部审计人员审查和评价自己以前负责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
(三)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有密切的私人关系;
(四)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有长期合作关系;
(五)内部审计人员对于被审计单位或其管理层存有文化、种族或性别上的歧视;
(六)内部审计人员对于审计项目存有认知上的偏见;
(七)内部审计人员遭受来自机构内部和外部的压力;
(八)内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识别了可能损害客观性的因素后,应对这些因素的严重性进行评估,并考虑是否已存在降低其影响的措施。
第十六条 当发现存在严重损害客观性的因素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向审计项目负责人或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客观性受损的情况。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采取以下主要措施保证客观性:
(一)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及专业胜任能力;
(二)增派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审计项目,并进行适当分工;
(三)采用工作轮换的方式安排审计项目及审计小组;
(四)建立适当、有效的激励机制;
(五)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六)停止执行有关业务并及时向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报告。
第十八条 在客观性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报告,披露客观性受损的具体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3号 ―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关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和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关系,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增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性,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关系,是指内部审计机构由于隶属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而形成的协助其工作并向其报告的组织关系。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所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接受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领导,保持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良好关系,协助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履行职责,实现董事会、最高管理层与内部审计在组织治理中的协同作用。
第五条 对内部审计机构有领导作用的董事会和相类似的机构包括:
(一)董事会;
(二)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
(三)非盈利组织的理事会。
第六条 对内部审计机构有领导作用的最高管理层包括:
(一)总经理;
(二)与总经理级别相当的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关系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接受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领导;
(二)协助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工作;
(三)向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积极寻求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授权范围内配合监事会工作。
第三章 接受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领导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领导下,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确保内部审计活动能满足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需要。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接受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领导的方式包括:
(一)报请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批准审计工作事项;
(二)接受并完成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业务委派。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向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报请批准的事项包括:
(一)内部审计章程;
(二)年度审计计划;
(三)人力资源计划;
(四)财务预算;
(五)内部审计政策的制定及变动。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根据需要,委派给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包括:
(一)进行舞弊调查;
(二)经济责任审计;
(三)执行特别专项审计;
(四)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
(五)其它。
第四章 协助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协助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工作,充分履行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协助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提供与其监督职责相关的合法性、舞弊和内部控制的信息;
(二)协助董事会评估其工作,并提出适当建议;
(三)对组织各项经营活动或内部控制提供咨询意见;
(四)在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对外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过程中提供协助;
(五)在组织的道德文化建设中提供协助。
第五章 向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保持有效的沟通,除了向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提交项目的审计报告之外,还应当定期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向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提交工作报告,一般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应概括、清晰地说明审计工作的开展以及本机构各类资源的使用情况,具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年度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审计项目涉及范围及审计意见的总括说明;
(三)对组织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总体评价;
(四)审计中发现的差异和缺陷的汇总及其原因分析;
(五)重要的审计发现和建议;
(六)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七)人力资源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九)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要求或关注的其它内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工作报告时,还应当对年度审计计划、财务预算以及人力资源计划执行中出现的重大偏差及原因做出说明,并提出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向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清晰反映重要的审计发现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日常工作中,内部审计机构还应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就以下事项进行交流:
(一)讨论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关注的领域;
(二)内部审计活动是否满足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信息需求;
(三)讨论内部审计的新趋势和最佳实务;
(四)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是否有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4号――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活动实施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应达到以下目的:
(一)实现内部审计目标;
(二)使内部审计资源得到经济和有效的利用;
(三)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更好地履行监督与评价的职责;
(四)使内部审计活动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组织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负完全责任。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内部审计章程。章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内部审计活动的目标、权限和职责进行正式规范,并报经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批准。内部审计章程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内部审计目标;
(二) 内部审计机构在组织中的地位;
(三)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范围;
(四)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合理、有效的组织结构,多层级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可实行集中管理制或分级管理制:
(一)集中管理制下,可对下级组织实行内部审计派驻制或委派制;
(二)分级管理制下,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应通过适当的组织形式和方式对下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计划编制;
(二)人力资源管理;
(三)组织协调;
(四)领导与沟通;
(五)审计项目业务控制。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管理可以分为部门管理和项目管理两个层次。部门管理是指内部审计机构运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行政管理。项目管理是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项目业务工作的管理与控制。
第三章 部门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因素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内部审计目标和管理需要,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确保人力资源利用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该项管理包括:
(一)内部审计人员的聘用;
(二)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
(三)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任务安排;
(四)内部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及专业能力分析;
(五)内部审计人员的业绩考核与激励机制;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人力资源计划编制财务预算。编制财务预算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 内部审计人员的数量;
(二) 审计工作的安排;
(三) 内部审计机构的行政管理活动;
(四) 内部审计人员的教育及培训要求;
(五) 审计工作的研究和发展;
(六) 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组织的性质、规模和特点,编制审计工作手册,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审计工作手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内部审计机构的目标、权限和职责的说明;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管理及工作说明;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说明;
(四)主要审计工作流程;
(五)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
(六)内部审计道德规范和奖惩措施;
(七)内部审计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在组织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组织其他机构和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以减少重复工作,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组织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指导和监督,在日常工作中保持经常的沟通,定期向其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制定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通过实施持续、有效的督导,内部自我质量控制与外部评价,保证审计质量。
第四章 项目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审计项目业务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十八条 在审计项目管理过程中,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应充分履行各自的职责,以确保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项目的管理负领导责任,其职责范围主要包括:
(一)选派审计项目负责人并对其进行有效的授权;
(二)审批项目审计计划;
(三)对审计项目的实施进行总体督导;
(四)审定并签发审计报告;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项目的管理负直接责任。其职责范围主要包括:
(一)制定项目审计计划;
(二)制定审计方案;
(三)组织审计项目的实施;
(四)对项目审计工作进行现场督导;
(五)编制审计报告;
(六)组织后续审计的实施;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采取适当的管理辅助手段,完善和改进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审计项目管理与控制的有效性。这些管理辅助手段可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工作授权表;
(二)审计任务清单;
(三)审计会议议程;
(四)审计工作底稿检查表;
(五)审计文书跟踪表;
(六)其他管理辅助手段。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审计项目工作底稿的归档、保管、查询、复制、移交和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妥善保存审计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经济性审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审查与评价组织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经济性是指组织经营活动过程中获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及其他成果时所耗费的资源最少。经济性主要关注的是资源投入和使用过程中成本节约的水平和程度及资源使用的合理性。
本准则所称经济性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组织经营活动的经济性进行审查与评价的活动。经济性审计是管理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经济性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审查与评价组织经营活动中资源的取得、使用及管理是否节约及合理,协助管理层改善管理,节约资源,增加组织价值。
第五条 经济性审计既可以针对整个组织的经营活动,也可以针对特定项目、特定业务。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组织经营活动过程中投入的人力、财力、物力、信息、技术及时间等资源,掌握经营活动经济性的评价标准,运用恰当的审计方法以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并对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的职业谨慎性,以识别在资源的取得、使用及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舞弊行为。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经济性审计时应当避免影响客观性的利益冲突。
第十条 经济性与效果性、效率性有密切关系,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同时对组织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进行审查评价,并出具管理审计报告;也可以只对经济性进行审查评价。如果只进行经济性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关注与其它两种审计之间的联系,以提高内部审计的有效性,并出具专项经济性审计报告。
第三章 经济性审计的内容与方法
第十一条 经济性审计审查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金的取得和使用是否节约;
(二)人力资源的取得及配置是否恰当;
(三)物资财产的取得及消耗是否节约;
(四)资源取得和配置在时间消耗上的适当性;
(五)资源取得的机会成本;
(六)资源的取得、使用和管理是否合理,是否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七)组织是否建立了健全的管理控制系统,以评价、报告和监督特定业务或项目的经济性;
(八)管理层提供的有关经济性方面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九)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选择经济性审计方法时应当与审计对象、审计目标及经济性审计评价标准相适应。除了运用常规的审计方法以外,还可以运用数量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标杆法等。
(一)数量分析法。数量分析法是对经营活动相关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并运用抽样技术,对抽样结果进行评价以获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的方法。数量分析法包括线性规划法、网络分析法、回归分析法、经济批量分析法等。
(二)比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是通过分析、比较数据间的关系、趋势或比率来取得审计证据、完成审计目标的方法。
(三)标杆法。标杆法是内部审计人员对经营活动状况进行实际观察和检查,通过与组织内外部相同或相似经营活动的最佳实务进行比较而取得审计证据的方法。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关注资源投入和使用过程,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及时将组织经营活动过程中资源的损失、浪费等情况报告适当管理层,以便其采取纠正措施。
第四章 经济性审计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选择适当的经济性审计评价标准。
(一)内部审计人员首先应确定组织管理层已建立标准的适当性。如果此标准是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在经营活动的经济性评价中就应使用这些标准。如果标准不适当,应该向适当管理层报告;
(二)如果管理层没有制定标准,内部审计人员应会同管理层选择适当的评价标准。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及目标,选择定性或定量的经济性评价标准,或将二者适当结合。
(一)定量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计划、预算、定额、目标值、评价标准值等。
(二)定性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的规章制度;职业组织推荐的最佳实务等。
第十六条 经济性审计评价标准应具备适当性、先进性和动态性。评价标准可以是组织内部的,也可以是组织外部的;可以是本年度的,也可以是以前年度的。
第五章 经济性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经济性审计结束后,应当及时形成恰当的审计结论和建议,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对组织特定业务或项目进行专门的经济性审计,应当出具专项经济性审计报告;
(二)对组织特定业务或项目同时进行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审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两项或三项审计内容相结合出具管理审计报告;
(三)对组织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时涉及经济性审查和评价,可以一并纳入常规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要求出具经济性审计报告。经济性审计报告的正文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 开展经济性审计的立项依据;
(三)开展经济性审计的目的;
(四) 经营活动经济性的评价标准及评价意见或结论;
(五)经济性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在资源的取得、使用和管理中的损失、浪费等事实,导致上述结果的原因及产生的影响;
(六)对进一步优化组织资源管理、节约资源使用所提出的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将经济性审计报告提交给组织适当管理层,并在必要时实施后续审计,持续追踪问题是否得到解决,以促进组织经营活动投入资源的节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效果性审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审查与评价组织经营活动的效果性,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效果性是指组织从事经营活动时实际取得成果与预期取得成果之间的对比关系。效果性主要关注的是既定目标的实现程度及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
本准则所称效果性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组织经营活动的效果性进行审查与评价的活动。效果性审计是管理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效果性审计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审查与评价组织经营活动既定目标实现的程度,以协助组织管理层改善经营水平,提高经营活动的效果。
第五条 效果性审计既可以针对整个组织的经营活动,也可以针对特定项目、特定业务。
第六条 组织经营活动特定项目或业务的效果既要考虑经济目标(例如产值、收入、利润),也要考虑社会目标(例如社会满意度、环保效应、社会责任)。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经营活动项目和业务,掌握经营活动效果的评价标准,运用恰当的审计方法以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并对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九条 效果性与经济性、效率性有密切关系,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同时对组织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进行审查评价,并出具管理审计报告;也可以只对效果性进行审查评价。如果只进行效果性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关注与其它两种审计之间的联系,以提高内部审计的有效性,并出具专项效果性审计报告。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对组织经营活动同时进行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的审查评价时,应当优先考虑效果性。
第三章 效果性审计的内容与方法
第十一条 效果性审计审查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经营活动的目标是否适当、相关及可行;
(二)组织经营活动达到既定目标或实现预期经济和社会效果等情况;
(三)组织为实现既定目标所采取的程序和方法的合法、合理性,以及对有关政策、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的遵循情况;
(四)分析组织经营活动未能及时达到既定目标的原因;
(五)分析组织无法按原定计划开展相应项目、业务或者中途停止项目、业务的原因;
(六)组织是否建立了健全的管理控制系统,以评价、报告和监督特定项目或业务的效果性;
(七)管理层提供的有关效果性方面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在选择效果性审计方法时应当与审计对象、审计目标及效果性审计评价标准相适应。除了运用常规的审计方法外,还可以运用调查法、问题解析法、专题讨论会等方法。
(一)调查法。调查法是凭借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如访谈、问卷),对某种或某几种现象或事实进行考察,通过对搜集到的各种事实资料的分析处理,进而得出结论的一种研究方法;
(二)问题解析法。问题解析法是通过确定总括性问题、相关子问题以及用来解答这些问题的具体步骤来开展效果性审计工作的方法;
(三)专题讨论会。专题讨论会是指通过召集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就经营活动特定项目或业务的具体问题进行讨论及评估的一种方法。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采取以结果为导向的审计方式,关注经营活动特定项目及业务的结果,确认项目或业务目标的实现程度及其产生的影响。
第四章 效果性审计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选择适当的效果性审计评价标准。
(一)内部审计人员首先应确定组织管理层已建立标准的适当性。如果此标准是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在经营活动的效果性评价中就应使用这些标准。如果标准不适当,应该向适当管理层报告;
(二)如果管理层没有制定标准,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会同管理层选择适当的评价标准。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对经营活动特定项目或业务的效果性进行评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国家宏观政策、经济环境及组织内部条件等的变化对既定目标造成的不同影响,注意社会效果与经济效果、长远效果与短期效果的结合,选择恰当的评价标准。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及目标,选择定性或定量的效果性评价标准,或将二者适当结合。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组织经营活动特定项目或业务的效果性进行评价时可参照选择以下标准:
(一)项目或业务的设计要求或计划应达到的水平;
(二)项目或业务对完成时间的要求;
(三)其他组织的相同或类似项目及业务已达到的最佳状态;
(四)国家已制定的最高标准或已达到的最佳水平;
(五)国际上已达到的最高水平;
(六)社会有关各方对该项目或业务的社会经济效果的满意程度。
第五章 效果性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效果性审计结束后,应当形成恰当的审计结论和建议,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对组织特定项目或业务进行专门的效果性审计,应当出具专项效果性审计报告;
(二)对组织特定项目或业务同时进行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审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两项或三项审计内容相结合出具管理审计报告;
(三)对组织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时涉及效果性审查和评价,可以一并纳入常规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要求出具效果性审计报告。效果性审计报告的正文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审计经营活动特定项目或业务的基本情况;
(二) 开展效果性审计的立项依据;
(三)开展效果性审计的目的;
(四) 经营活动效果性的评价标准及评价意见或结论;
(五) 效果性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审计发现的事实、导致上述结果的原因及产生的影响;
(六)对特定项目或业务经营管理的改善和效果的提高所提出的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将效果性审计报告提交给组织适当管理层,并在必要时实施后续审计,持续追踪问题是否得到解决,以促进管理层持续改善和提高经营活动的效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效率性审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审查与评价组织经营活动的效率性,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效率性是指组织经营活动过程中投入资源与产出成果之间的对比关系。
本准则所称效率性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组织经营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查与评价的活动。效率性审计是管理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效率性审计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审查和评价组织经营活动的投入、产出关系,优化业务流程,提高经营活动效率。
第五条 效率性审计既可以针对整个组织的经营活动,也可以针对特定项目、特定业务。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经营活动特定业务或项目的流程,掌握国内外先进的生产工艺标准、流程设计方法和评价标准,熟悉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等信息系统相关知识,运用恰当的审计方法以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并对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八条 效率性与经济性、效果性有密切关系,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同时对组织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进行审查评价,并出具管理审计报告;也可以只对效率性进行审查评价。如果只进行效率性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关注与其它两种审计之间的联系,以提高内部审计的有效性,并出具专项效率性审计报告。
第九条 在经营活动特定项目或业务有多种效果性目标时,效率性审计应当根据审计目标的要求对效率进行综合评价,这种评价可能因审计目标的不同,对审计内容有不同的关注程度。
第三章 效率性审计的内容与方法
第十条 效率性审计审查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采购、销售等商业活动的效率;
(二)组织研发、生产等技术活动的效率;
(三)组织筹资、投资等财务活动的效率;
(四)组织为确保财产、信息及人员的安全以及对风险的管理所采取措施的效率;
(五)组织计划、控制等管理活动的效率;
(六)为提高上述经营活动效率所采取的措施是否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七)管理层提供的有关效率性方面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效率性审计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确认与评价经营活动的投入;
(二)确认与评价经营活动的产出;
(三)综合评价投入产出的效率。
第十二条 效率性审计要考虑经营活动中资源投入与成果产出之比。投入的资源主要包括人力、财力、物力、信息、技术、时间等方面的资源;产出则是投入资源后取得的实际效果。
第十三条 效率性审计的基本方法是在计算经营活动效率的基础上,与先进的、可比的效率评价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影响组织经营活动效率的主要因素,提出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效率性审计时,除了运用常规的审计方法外,还可以运用比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量本利分析法等方法,在对影响组织经营效率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进一步提高经营活动效率的建议。
(一)比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是通过分析、比较数据间的关系、趋势或比率来取得审计证据、完成审计目标的方法。
(二)因素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是查找产生影响的因素,并分析各个因素的影响方向和影响程度的方法。
(三)量本利分析法。量本利分析法是分析一定期间内的业务量、成本和利润三者之间变量关系的方法。
第十五条 效率性审计应当将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适当结合。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可以在经营活动进行过程中对业务流程的效率进行评价,及时将组织经营活动过程中无效率或低效率的情况报告组织适当管理层,以便采取纠正措施,提高效率。
第四章 效率性审计评价标准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选择适当的效率性审计评价标准。
(一)首先应确定组织管理层已建立标准的适当性。如果此标准是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在经营活动的效率性评价中就应使用这些标准。如果标准不适当,应该向适当管理层报告;
(二)如果管理层没有制定标准,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会同管理层选择适当的评价标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选择的效率性评价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可获得性。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现有的工作条件下能够以合理成本取得该效率性评价标准。
(二)先进性。是指该效率性评价标准在被评价领域中代表了较优秀的水平。
(三)适用性。是指该效率性评价标准符合审计对象的特征要求,能够恰当地对被审计单位的效率性进行评价。
(四)关联性。是指该效率性评价标准在各个历史时期具有可比的特征。
(五)可验证性。是指效率性评价标准应当能够为组织管理层获取,以使组织管理层能够对效率性审计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组织经营活动效率性进行评价时可以参照选择以下标准:
(一)组织经营活动效率的设计水平或计划水平;
(二)组织经营活动效率的历史同期最高水平;
(三) 职业组织推荐的最佳实务标准;
(四)组织经营活动效率的国家标准水平;
(五)组织经营活动效率的国际标准水平;
(六)某国家或地区各该项效率指标的先进水平;
(七)国内同行业同类组织各该项效率指标的先进水平。
第五章 效率性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效率性审计结束后,应当形成恰当的审计结论和建议,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对组织特定业务或项目进行专门的效率性审计,应当出具专项效率性审计报告;
(二)对组织特定业务或项目同时进行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审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两项或三项审计内容相结合出具管理审计报告;
(三)对组织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时涉及效率性审查和评价,可以一并纳入常规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要求出具效率性审计报告。效率性审计报告的正文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经营活动与效率性审计有关的基本情况;
(二)开展效率性审计的立项依据;
(三)开展效率性审计的目的;
(四) 经营活动效率性的评价标准及评价意见或结论;
(五) 效率性审计中发现的经营活动无效率或低效率的问题,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及产生的影响;
(六)对优化业务流程、改进经营管理和提高效率所提出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将效率性审计报告提交给组织适当管理层,并在必要时实施后续审计,持续追踪问题是否得到解决,以促进管理层改善业务流程和提高经营活动的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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