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赴越南投资
税收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课题组
前 言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两
廊一圈”经济带建设步伐的加快,中国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下文简称“越南”)的友好往来更加频繁,交流合作持续加强,贸易
成效不断扩大。为帮助中国赴越南投资的纳税人了解越南的投资环
境及税收制度,我们组织编写了《中国居民赴越南投资税收指南》
(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从越南经济概况、税收制度简介、
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特别纳税调整、中越税收协定、投资的税收风
险等方面进行较为详细的介绍。
第一章主要从越南经济概况方面进行介绍,包括近年经济发展
情况、支柱和重点行业、投资政策、经贸合作四部分内容。
第二章主要介绍越南的税收制度。概述越南税收制度及税收法
律体系,重点对越南居民和非居民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进行
详细介绍。另外还对越南现行的增值税、特别消费税、非农业用地
使用税、营业牌照税、社会保障税、进出口税、环境保护税以及资
源税等税种进行简要介绍。
第三章主要介绍越南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简要介绍越南税收
征收管理机构,重点对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制度、纳税申报、
纳税评估、税务审计与税务检查、税务代理、法律责任、税收强制
执行措施、申诉、检举、诉讼以及其他重要的征管规定进行详细介
绍。
第四章主要介绍特别纳税调整政策。包括关联交易、同期资料、
转让定价调查、预约定价安排、受控外国企业、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资本弱化以及法律责任八部分内容。
第五章主要介绍中越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包括中越税收
协定概述、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及协定争议的防范三部分内容。
第六章主要从信息报告、纳税申报、调查认定、享受税收协定
待遇等方面提示中国居民赴越南投资的税收风险。
《指南》基于 2025 年 6 月前收集的信息进行编写,敬请各位读
者在阅读和使用时,充分考虑数据、税收法规等信息可能存在的变
化和更新。同时,建议“走出去”纳税人在实际遇到纳税申报、税收
优惠申请、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转让定价调整、税务检查等方面的
问题时,及时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机关咨询,以避免不必
要的税收风险及由此带来的损失。
《指南》存在的错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不吝指正。
目 录
第一章 越南经济概况 ............................................................................................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1
支柱和重点行业 ........................................................................................2
经贸合作 ....................................................................................................5
投资政策 ....................................................................................................8
第二章 越南税收制度简介.................................................................................12
概览 ............................................................................................................12
税制综述 ......................................................................................12
税收法律体系 ..............................................................................14
最新税制变化 ..............................................................................15
新冠肺炎疫情后税收政策变化 ..................................................19
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 ..................................................19
居民企业 ......................................................................................20
非居民企业 ..................................................................................43
申报制度 ......................................................................................46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 ....................................................48
居民纳税人 ..................................................................................48
非居民纳税人 ..............................................................................58
申报制度 ......................................................................................60
其他 .................................................................................................62
增值税(Value Added Tax)..................................................................62
概述 .................................................................................................62
税收优惠 ......................................................................................71
应纳税额 ......................................................................................75
申报制度 ......................................................................................83
其他 .................................................................................................85
特别消费税(Special Excise Tax) .......................................................85
概述 .................................................................................................85
税收优惠 ......................................................................................90
应纳税额 ......................................................................................91
申报制度 ......................................................................................92
非农业用地使用税(Tax on Non-agricultural Land) ..........................93
概述 .................................................................................................93
税收优惠 ......................................................................................96
应纳税额 ......................................................................................98
申报制度 ......................................................................................99
其他 ...............................................................................................101
营业牌照税(Licensing Fees) ............................................................102
纳税人 ...........................................................................................102
征税范围 .......................................................................................102
税率 ...............................................................................................103
税收优惠 ....................................................................................103
申报制度 ....................................................................................104
社会保障税(Social Security Contributions) .....................................105
适用对象与参保要求 ................................................................105
相关规定 ....................................................................................106
缴纳比例 ....................................................................................107
进出口税(Export and Import Tax) ...................................................107
免税 ...............................................................................................108
退税 ...............................................................................................109
出口税 ...........................................................................................110
其他进口所产生的潜在税负 ....................................................110
海关审查 ....................................................................................110
申报制度 ....................................................................................110
环境保护税(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ax)..................................111
资源税(Natural Resources Tax) .....................................................112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114
税收管理机构 ........................................................................................114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114
税务管理机构的责任与权利 ....................................................115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117
税收管理现代化 ........................................................................119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120
税务登记 ....................................................................................120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124
纳税申报 ....................................................................................128
税款缴纳 ....................................................................................130
税务审计与税务检查 ................................................................132
税务代理 ....................................................................................139
法律责任 ....................................................................................140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44
申诉、检举、诉讼 ....................................................................150
其他征管规定 ..........................................................................150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154
非居民税收征管简介 ................................................................154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154
新冠肺炎疫情后税收征管变化 ............................................................155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156
关联交易 ................................................................................................156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156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157
关联申报管理 ............................................................................158
同期资料 ................................................................................................158
分类及准备主体 ........................................................................158
具体要求及内容 ........................................................................159
其他要求 ....................................................................................162
转让定价调查 ........................................................................................163
原则 ...............................................................................................163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163
转让定价调查 ............................................................................165
预约定价安排 ........................................................................................167
适用范围 ....................................................................................168
程序 ...............................................................................................168
受控外国企业 ........................................................................................170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171
资本弱化 ................................................................................................171
法律责任 ................................................................................................171
第五章 中越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172
中越税收协定 ........................................................................................172
中越税收协定 ............................................................................173
适用范围 ....................................................................................173
常设机构的判定 ........................................................................174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174
中越税收抵免政策 ....................................................................182
无差别待遇原则 ........................................................................185
在越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186
中越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186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186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187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187
启动程序 ....................................................................................188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190
越南仲裁条款 ............................................................................190
中越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 ....................................................................193
税收协定争议概念 ....................................................................193
中越税收协定争议主要表现 ....................................................193
妥善防范和避免中越税收协定争议 ........................................193
越南国际条约更新 ....................................................................195
第六章 在越南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196
信息报告风险 ........................................................................................196
登记注册制度 ............................................................................196
信息报告制度 ............................................................................197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制度 ....................................198
纳税申报风险 ........................................................................................199
调查认定风险 ........................................................................................199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199
不符合减免税条件风险 ........................................................................199
其他风险 ................................................................................................200
参 考 文 献 .............................................................................................................201
附 录 .......................................................................................................................203
第一章 越南经济概况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越南是传统农业国,工业基础较薄弱,经济增长主要依靠投资
拉动,且科技创新对其贡献不高。1986 年以来,越南实行内部经济
体制改革和外联东盟、开放欧美日的举措,30 年来基本完成从传统
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根据中国商务部数据,越南自改革开放以
来,人均 GDP 从 1986 年的 74 美元,增长到 4700 美元。
2024 年越南经济增长呈现上升趋势,GDP 总额约 4763 亿美元,
同比增长 %,人均 GDP 为 4700 美元,较 2023 年增长 377 美元。
其中,一季度增长 %,二季度增长 %,三季度增长%,
四季度增长 %。从全年各行业来看, 农林渔业增长
%,工业和建筑业增长 %,服务业增长 %,对 GDP 增
长的贡献率分别为 %、%和 %。
2024 年越南进出口总额为 亿美元,同比增长 %, 创
历史新高,其中出口额达 亿美元,同比增长 %;进口额
达 亿美元,同比增长 %,贸易顺差为 亿美元,主
要得益于出口稳定增长和最大限度减少非必需品进口,这是越南连
续第九年实现货物贸易顺差。2024 年,越南全社会开发投资总额
万亿越南盾,外国投资总额(包括新增注册资本、调
整后注册资本以及外国投资者出资和购买股份的价值)达到
亿美元,比 2023 年下降 3%,已实现的外商直接投资约 亿美
元,同比增长 %。
2024 年,越南主要出口市场依次为美国、中国、欧盟、韩国及日
本;主要进口来源地为中国、韩国、美国、日本及中国台湾。主要出
口工业加工制成品。出口机电产品 亿美元, 增长%,
占同期越南出口总值的(下同)%。其中,电脑及零部 件、手机
分别出口 亿美元、 亿美元,分别增长 %、%;出口
电子元件 243 亿美元,下降 %。同期,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
亿美元,增长 %,占 %。其中,分别出口纺织服装、鞋靴
亿美元、 亿美元,分别增长 %、%。此外,出口农
产品 亿美元,增长 %,占 %; 出口钢材 亿美元,增
长 %,占 %。主要进口机电产品、农产品等。进口机电产品
亿美元,增长 %,占同期越南进口总值的(下同)%。
其中,进口集成电路、电工器材分别 为 亿美元、 亿美元,
分别增长 %、%;进口平板显示模组 亿美元, 下降
%。同期, 进口农产品
亿美元,增长 %,占 %。此外,进口钢材 亿美
元,增长 %,占 %;进口初级形状的塑料 130 亿美元,增长
%,占 %;进口塑料制品 亿美元,增长 %,占%;
进口成品油 亿美元,增长 %,占 %。
支柱和重点行业
农林渔业是越南国民经济的重点产业,2024 年农林渔业从业人
口约占适龄劳动力人口的 %,农林渔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越南粮食作物以水稻为主,经济作物主要有咖啡、橡胶、
腰果、茶叶、大米、胡椒等,水稻种植面积 千磅/每公顷,
全国稻谷产量同比增长 %。2024 年越南农林渔业出口总额和贸易
顺差均创历史新高,分别达 625 亿美元和 179 亿美元。出口增
势强劲,从具体产品来看,出口食用水产品、咖啡、干鲜瓜果、去
壳腰果分别为 亿美元、 亿美元、 亿美元、 亿美元,
分别增长 %、36%、%、%。同期,越南对中国出口农产
品以干鲜瓜果、木薯淀粉、去壳腰果等为主。
工业和建筑业是越南的支柱产业,2024 年工业和建筑业人口约
占适龄劳动力人口的 %,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约 %左右,
其中又以轻工、原油、电力、煤炭、水泥所占比重较大。目前相对
发达的有采矿、冶金、机器制造、建材、化工、燃料、纺织和食品
等工业行业。越南工业集中分布在河内、胡志明、海防、下龙等城
市。重工业主要集中在北方,北方拥有较丰富的有色金属矿藏、煤
矿和水力资源。
服务业是越南的重要驱动产业,2024 年服务业人口约占适龄劳
动力人口的 %,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约为 %,为三大产业
之首。其中,旅游业增长显著,来越南游览度假的国际游客量逐年
迅速增加,2024 年越南共接待国际游客 1750 万人次,同比增长
%。2020 年 1 月 22 日,越南总理发布第 147/QD-TTg 号决定批
准《越南旅游业发展战略(至 2030 年)》支持旅游业发展。
越南在东南亚数字经济增长中处于领先地位。根据越南通讯传
媒部年度报告显示,2024 年越南数字经济占 GDP 比重约 %,
年均增速超 20%,是 GDP 增速的 3 倍,位居东南亚第一。
越南工贸部将继续有效执行《2020 年,展望 2030 年,为实现工
业化现代化可持续发展服务的工贸领域经济结构重组方案和行动计
划》,将重点放在高附加值的工业创造和具有潜力和优势的领域,
如汽车、纺织和制鞋业、电子、矿产、配套工业。
2021 年,越南第十四届国会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1-2025 年
5 年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决议》,决议提到未来 5 年内加工制造业
占 GDP 比重需达 25%以上,数字经济占 GDP 的 20%。
2022 年 3 月 31 日,越南总理批准第 411/QD-TTg 号决定,
发布了关于到 2025 年及展望 2030 年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发展国家
战略:至 2025 年数字经济占 GDP 比重达 20%,至 2030 年占比超过
30%;至 2025 年电子商务在占零售总额比重超过 10%,至2030 年超
过 20%;企业使用电子合同的比例至 2025 年超过 80%, 至 2030 年
达到 100%。
2024 年 11 月,越南常务副总理签发《发展数字经济国家行动
计划(2024-2025 年)》(第 1437 号政府令),该计划聚焦推动
数字经济发展,助力实现《至 2025 年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国家发
展战略暨 2030 年展望》中的既定目标,致力于让数字技术和数据
成为各行业、各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投入要素,进而提升越南
经济整体效率与竞争力。同年 12 月 24 日又签发关于批准至 2030
年环保领域生物工业发展方案的第 1639 号决定(1639/QD-TTg),
以可持续、友好的方式发展环保领域的生物工业,控制和改善环境
质量并有效利用自然资源;增强本地区乃至世界环保领域生物技术
研究、应用和话语权的能力。
2024 年,越南电子商务零售收入 250 亿美元,同比增长约
20%,跻身全球电商增长最快国家前十。年均非现金支付增长 50%
以上, 位列东南亚前茅。越南数字平台浏览量首次超过 20%, 达
%,同比增长 %。越南成为本土数字平台用户数量较高国
家之一,已激活的 VNeID 账户超过 5525 万个,90%参保居民拥有
电子健康档案,100%学生拥有数字学习档案,100%公立医院、医疗
中心和高校实施了无现金支付。
经贸合作
(1)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1995 年越南加入东盟。1998 年 11 月,越南加入亚太经济合作
组织(APEC),APEC 在越南经济发展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2015
年越南以创始成员国身份加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投行或
AIIB)。得益于东盟自贸协定推进贸易和投资发展,越南获得大量
来自东盟其他成员国的投资。
2018 年 12 月 30 日,越南与 10 个国家签署的《全面与进步跨
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正式生效,覆盖澳大利亚、加拿
大、日本、马来西亚、新西兰、新加坡等。
2020 年 8 月 1 日,越南和欧盟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签订的《欧
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正式生效,该协议取消了对双
方 99%的贸易商品的关税。越南是继新加坡之后,第二个与欧盟签
署自由贸易协定的东南亚国家。
2020 年 12 月 29 日,越南和英国正式签署《越南与英国自由
贸易协定》(UKVFTA),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3 时起生效。该
协定生效 6 年后,英国将取消 %的关税税目;协定生效后越南
立即取消 %的关税税目,6 年后取消关税税目的数量增加到
%,9 年后增加到 %。
2022 年 1 月 1 日,越南作为成员国之一与东盟其他九国、中国、
日本、韩国、澳大利亚以及新西兰签署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
协定》(RCEP)正式对越南生效。RCEP 是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的
自由贸易协定,拥有约 22 亿消费者,成员国 GDP 总量约占全球
GDP 的 30%( 万亿美元)。
2024 年 10 月 28 日在阿联酋迪拜正式签署《全面经济伙伴关系
协定》(CEPA),由越南工贸部部长与阿联酋外贸国务部长在两国
总理共同见证下完成。这是越南与阿拉伯国家签署的首份自贸协定,
标志着双边关系升级为“全面伙伴关系”。双方逐步取消绝大多数商
品关税,拓展服务贸易(金融、物流)及投资合作。
截至 2025 年 6 月,越南已签署并实施的自贸协定共 17 个,
目前已生效 16 个,正商签的 2 个。正在谈判或在启动谈判的自由贸
易协定还有《越南-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包括瑞士、挪威、
冰岛和列支敦士登)》和《越南-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等。
2025 年 6 月 15 日,越南正式加入金砖国家合作机制,成为
其第 10 个伙伴国。越南外交部明确表示,此举旨在“增强发展中国家
在国际事务中的代表性和话语权,推动多边主义和国际团结”。这一
重大外交突破,不仅显著提升了越南的国际地位与影响力,更为其经
济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越南作为全球供应链转移的关键节点和金砖
新成员,正迎来前所未有的投资机遇窗口。
(2)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2011 年 10 月,越南政府与中国政府签署《中越经贸合作五年
发展规划》。2013 年 10 月,双方签署《关于建设发展跨境经济合
作区的谅解备忘录》。
2024 年 8 月 19 日,中国人民银行与越南国家银行正式签署
《中国人民银行与越南国家银行合作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聚焦本
币结算、本币互换及跨境支付互联互通三大领域合作。2015 年 4
月 7 日,中越双方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
国政府关于中越联合勘探北部湾海上油气资源税收问题的协议》。
该协议的签署,对推动中越海上油气联合勘探以及相关的税收合作
具有重要意义。2016 年 9 月,两国重新签署《中越边境贸易协
定》,进一步规范边境贸易行为,简化通关手续,改善通关秩序。
2017 年 11 月中越签署“一带一路”倡议与“两廊一圈”规划发展战
略对接协议,并就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合作等签署相关协议, 制定五
年规划重点项目清单;2021 年 9 月签署《关于成立中越贸易畅通工
作组的谅解备忘录》。目前,两国政府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关于“一带
一路”倡议与“两廊一圈”规划战略对接的实施方案。
2024 年 8 月,中越双方发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面战略合作伙
伴关系、推进中越命运共同体建设的联合声明》,明确提出“六个更”
目标,包括政治互信更高、安全合作更实、务实合作更深等, 并强
调将“一带一路”倡议与越南“两廊一圈”规划深度对接。双方同意加强
防务安全合作,深化边防、海军、海警交流,推进联合国维和、打击
电信诈骗等领域协作。
2024 年 10 月,两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
和国联合声明》,明确将“一带一路”倡议与越南“两廊一圈”规划深
度对接,重点推进铁路、公路、口岸等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双方在
互联互通、农产品贸易、海关、金融等领域签署 12 项合作文件,涵
盖跨境物流、数字支付、绿色能源等关键领域。
2024 年,越南对中国进出口额 亿美元,增长 %, 占
同期越南进出口总值的 %,贸易份额提升 %,中国继续保持
越南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也是其最大的进口来源国、第四大出口
市场,其中对中国出口 亿美元,增长 %,占越南出口总额
的 14%,自中国进口 亿美元,增长 %,占越南进口总额
的 %。机电产品为越中贸易最主要商品,占越中贸易总值超六
成。
越南多种商品对华出口金额达 10 亿美元以上。其中出口金额最
多的是手机和零部件,其次是计算机、电子产品及其零件。此外,
中国是越南果蔬、水产、腰果、咖啡、茶、大米、木薯和木薯制品、
橡胶和橡胶制品等农产品的巨大消费市场,出口农产品 亿美元,
增长 %。
投资政策
(1) 投资门槛
①外商投资制度
越南主管投资的中央政府部门是计划投资部,设有 31 个司局和研
究院,主要负责对全国“计划和投资”的管理,为制定全国经济社会发
展规划和经济管理政策提供综合参考,负责管理国内外投 资、管理工
业区和出口加工区建设、牵头管理对官方发展援助(ODA) 的使用,
负责管理部分项目的招投标、各个经济区、企业的成立和 发展、集体
经济和合作社及统计归口职责等。
越南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工业和贸易部,设有 36 个司局和研
究院,负责管理全国工业生产(包括机械、冶金、电力、能源、油气、
矿产及食品、日用消费品等行业生产)、国内贸易、对外贸易、世界
贸易组织(WTO)事务、自由贸易区谈判等。越南主要贸易法律法
规包括:《贸易法》(2005 年)、《民法典》(2005 年)、
《投资法》(2014 年颁布,2020 年修订)、《电子交易法》(2005
年)、《海关法》(2014 年)、《进出口税法》《知识产权法》
(2005 年颁布,2019 补充、修订)、《信息技术法》《反倾销法》
(2004 年)、《反补贴法》(2005 年)、《企业法》(2005 年颁
布,2020 年修订)、《会计法》《统计法》和《外贸管理法》
(2017 年)等。外商在越南投资建立独资、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
贸易公司和分销机构等都有明确法律规定。
①投资行业规定
越南投资项目分为禁止投资项目、限制投资项目、鼓励投资项
目和特别鼓励投资项目四大类。禁止投资项目是指危害国防、国家
安全和公共利益、文化以及大众健康等的项目;限制投资项目是对
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财政金融、大众健康、环境保护领域
等有影响的项目;鼓励及特别鼓励投资项目包括新能源、高科技、
现代化技术、保护生态等方面的项目。
①投资相关规定
根据越南《投资法》,外国投资者可在本法律不禁止的行业和
领域选择投资领域、投资形式、融资渠道、投资地点和规模、投资
伙伴及投资项目活动期限。外国投资者可根据法律规定成立企业,
登记注册经营一个或多个行业,自主决定投资经营活动。直接投资
方式包括:成立外商独资企业,成立与当地投资商合资的企业,按
BOO、BOT、BTO 和 BT 合同方式进行投资等。间接投资方式包括:
购买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行投
资,通过其他金融中介机构进行投资等。
根据越南加入 WTO 和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的有关规
定,外国商业银行可在越南设立办事处、分行、外资股占比不超过
50%的合资商业银行、独资金融租赁公司、合资金融公司和独资金
融公司等。根据规定,外国商业银行在越南设立分行的条件是:在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底,该外资银行母行的总资产超过 200 亿美元。
在越南设立合资银行的条件是: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年底,该外资银
行母行的总资产超过 100 亿美元。外国商业银行可购买越南国内银
行股份,但其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 30%。若越南商业银行因财务困
难
被强制转让,外资持股比例可超过 30%,但不得超过 49%,且需在
政府批准的方案期限内实施(第 69/2025/ND-CP 号议定,2025 年5
月生效)。
(2) 投资吸引力
据越南计划与投资部外国投资局统计数据,2024 年越南全国新
批、增资和股权并购外国直接投资(FDI) 亿美元,同比下降
%。实际到位资金 亿美元,创历史新高,同比增长 %。
新批外资项目 3375 个,协议投资额 亿美元,项目数同比增长
%,协议金额同比下降 %;1539 个项目增资 亿美元,同
比增长 %;外资股权并购项目 3502 个,金额 亿美元, 同比
下降 %。外资项目主要集中于加工制造业, 约
亿美元,占协议总额的 %,其次为房地产业,约 亿美
元,占 %。
2024 年共有 114 个国家和地区对越投资。新加坡对越投资最多,
近 亿美元,占外商对越投资协议总额的 %,同比增长
%。韩国第二,近 亿美元,占 %,增长 %。中国第
三, 亿美元,占 %;中国香港第四, 亿美元, 占 %。
北宁省吸收外资最多,近 亿美元,是 2023 年的
倍。海防市和胡志明市分别吸收外资逾 亿美元和 亿美
元,分列第二和第三位。
全年外资实际到位 亿美元,其中加工制造业 亿美元,
占实际到位外资总额的 %;房地产业 亿美元,占%;电
力、燃气、热水、蒸汽及空调生产和供应 亿美元, 占 %。
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 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越南营商便
利度得分为 ,在 190 个经济体中排名第 70 位。越南吸收外
资的主要优势有:一是政局稳定,经济发展较快;二是劳动力成本
相对较低,越南统计总局数据显示,2024 年越南劳动力平均月薪是
770 万越南盾,其中男性工人的平均月收入为 870 万越南盾,女性
工人的平均月收入为 650 万越南盾;三是地理位置优越,海岸线长
达 3260 公里,港口众多,运输便利;四是面向东盟,投资者可享受
自贸区优惠政策,将产品销往东盟其他国家;五是对基础配套设施
存在巨大需求。
(3) 投资退出政策
根据越南《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商在完全履行对越南国家
财政的义务后,可以将以下财产转移至国外:投资资金、投资结算
款项、从投资活动中取得的收入、投资商的合法所得和其他财产。
这表明,越南在法律上保护外国投资商的合法财产。
第二章 越南税收制度简介
概览
税制综述
越南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设有以下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
得税、预提所得税、增值税、特别消费税、非农业用地使用税、营
业牌照税、社会保障税、进出口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等,以下
是越南税制基本情况归纳:
表 1 越南税收制度一览表
税种及相关税收制度 税率及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
基本税率 20%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增设微型企业(年收入
不超过 30 亿越南盾)15%和小型企业(年收入
30-500 亿越南盾)17%的两档优惠税率。
2023 年 7 月 1 日起,在越南境内从事油气活动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50%;而其他贵重稀
有资源的勘测、勘探、开采活动的企业所得
税为 40%-50%。
个人所得税
经常所得项目分设 7 档超额累进税率,根据应税
年收入适用从 5%-35%的不等税率(详见
表 4)
对非经常所得项目采用差别税率(详见
表 4)
管理服务费
5%(提供一般服务),10%(提供餐厅、酒店和
赌
场管理服务)
利息 5%
企业预提税
股息红利 10%
税种及相关税收制度 税率及相关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及技术费 10%
雇佣收入 20%
股息红利 5%
利息 5%
技术费及管理服务费 5%
个人预提税
特许权使用费 5%
增值税
基本税率 10%(2022 年 2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税率下调至 8%)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家庭经营户和个体经营户
增值税起征点从年营业收入 1 亿越南盾提高到 2
亿越南盾
5%的税率适用农业、医药、卫生、教学、科学技
术服务等(详见 ),新增值税修订了适用
5%税率的货物清单,如将肥料、用于生产肥料
的矿石等纳入清单
特别消费税 详见 表 6 特别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非农业用地使用税
住宅用地,包括用于商业用途的住宅用地,适用
累进式税率表(详见 见表 7)
用于商业用途的非农业生产经营用地和非农业用
地,适用 %的税率
用途不当或违规使用的土地, 适用 % 的税
率;
由投资者注册以及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阶段性
投资项目用地,适用 %的税率
被侵占或挪用的土地,适用 %的税率
营业牌照税
适用于经济组织的税率:全年营业牌照税税额为
100 万越南盾–300 万越南盾(详见 表8)
适用于个体经营户的税率:个体经营户营业牌照
税额为 5 万– 100 万越南盾( 详见 表
税种及相关税收制度 税率及相关规定
9)
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险费:
% 失业保险
费:2%
医疗保险费:%
进出口税
进口商品税率包括普通税率、特惠税率及优惠税
率(详见《进出口税法》)
环境保护税 详见 表 10 环境保护税税率表
资源税
资源税按照实际开发的自然资源种类适用不同档次
税率,税率在 1%至 40%之间,并基于生产量
(规定的单位应税值)或计税价格(开发资源产
品的销售价格)征收
亏损弥补年度 5 年
税收年度 按日历年度
资本弱化规则 无
税收协定(协议) 已与 80 个国家与地区签订,已生效的有 76 个
*按现行法规的规定,利息支出协定税率为 10%,越南国内低税率为 5%,按照孰低原
则执行
**目前越南国内对股息收入不征税。
税收法律体系
越南的税收立法权和征税权集中在中央。经过 20 年左右的努力,
越南初步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税收体系,并有力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
事业的发展,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发挥很大的作用。越南税收制
度也在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不断地进行调整和改革,逐步优化。
总的改革方向是精简税制、降低税负、规范管理、与市场经济国家
接轨。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八十条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纳
税和参加公共事业劳动是公民的义务。宪法作为根本大法为越南的
税收制度奠定了基础。越南现行的税收程序法有《税收征管法》,
实体法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特别
消费税法》等。
最新税制变化
(1) 未来税制改革方向
越南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一直将行政改革,特别是税务征管改革
作为除其他预算收入管理任务外的一项核心任务和优先执行任务。税
务监管机构正着眼于 2021-2030 年期间的进一步改革,重点是简化税
务程序和在管理中应用信息技术,以促进营商环境的改善,并使越南
在税收便利度方面跻身世界前 30 名。
越南税务局局长于 2021 年 4 月表示,2021-2030 年的税制改革
战略有两个目标,一是完善和同步税收政策以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目
标,二是建立高效运行的现代精简税制体系。改革必须确保税收收
入的稳定性、可持续性和透明度,同时建立适合国家一体化和发展
进程的有竞争力的经济环境。改革的最高目标是促进生产,提高竞
争力,鼓励越南企业参与全球价值链,创造高附加值。因此,到
2025 年底,企业所得税税率将稳定保持在 20%,并可能从 2026 年
开始根据越南经济形势和全球环境进行调整。增值税方面,要缩小
免税对象,扩大税基,从 2025 年的 20 类商品和服务缩小到 2030
年的 12 类。到 2030 年,将努力加快电子政务向数字政府的发展,
使越南在电子政务和数字经济方面跻身世界前 50 位和东盟第三位。
此外,越南财政部于 2021 年初要求越南税务局继续加强信息技
术在税收管理中的应用。具体而言,将优先扩大信息技术在电子发
票、电子纳税、登记费缴纳和个人纳税等领域的应用。到 2022 年,
税务监管机构的目标是所有税务行政程序都将以电子方式进行,
并连接到第 4 级的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从 2022 年 7 月 1 日起,
越南各经营单位必须使用电子发票,在经济社会条件困难和特别困
难地区,无法通过网络与税务机关交易的和没有会计软件系统的中
小型企业、合作社、个体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除外。
(2) 税收征管法
2019 年 6 月 13 日,越南议会颁布新的税收征管法,制定基础和
长效的税收风险管理原则、建立有效的税收制度以保护税基, 并与
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政策相协调,应对税收挑战。新
征管法已于 2020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与现行税制框架相比,新的税收征管制度在实施政策上有显著
的变化,逐步向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迈进。例如,新征管法确定部
分跨境交易与税务风险密切相关的敏感点,以保障越南税务当局对
此类交易的税收主权。
(3) 数字经济中的税收管理
为应对数字平台企业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给实体企业和线
上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环境,新征管法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①加强越南对国际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权
A. 新征管法规定,外国供应商通过中间数字平台开展业务且其
收入来自越南,相关各方在税务管理方面应遵守以下义务:外国供
应商必须自行在越南进行税务登记和缴税,或授权第三方代其履行
此类义务。税务机关应向外国供应商提供一个用于纳税申报和支付
目的的税码。
B. 主管部门职责
新征管法出台多项新规定赋予税务机关权力,首次强调税收管
理不仅是税务机关的责任,还需要各部委、部级机构、政府机构、
越南国家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协调。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电子商
务交易中适用于越南缔约方的预提模式外,新征管法还规定商业银
行代从事电子商务业务并从越南获得收入的外国组织和个人代扣代
缴税款的权力和责任。
C. 信息披露规定
为加强境内外电子商务供应商的税务征收管理,越南税务总局规
定,在越南经营电子商务平台的服务商需自 2022 年第 4 季度起, 按
季度申报电商交易信息,包括卖家姓名、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或
护照号、地址和电话等信息。
①转让定价规则
在新的联合贸易协定关于简化税收框架的措施中,将独立交易
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为转让定价条例的核心。新征管法颁布
的附件对转让定价条例的实施提供详细指导。采用预约定价安排确
定含税价格的,须经财政部批准后方可用于关联方交易。
①税收管理制度现代化
根据现行文件,越南推行用于销售和购买货物和服务的电子发
票。新征管法规定在税务管理中使用电子发票。
2021 年 6 月 15 日,财政部发布第 40 号通知,明确电子商务活
动和数字化业务的定义以及个人和家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和增值税征
收机制,为在越南进行的电子商务交易的组织(例如电子商务交易平
台的所有者)和个人(以及上述主体在无法申报此类税款的情况下)
提供了政策指导。该文原计划于 8 月 1 日正式实施,但根据财政部近
期宣布的消息,基于为纳税人创造更大便利的考虑, 财政部已向中
央政府提交 40 号文延后实施的建议,按照政府规划,
电子商务税将延后五个月,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实施。2021 年 9
月 29 日,财政部发布第 80 号通知,明确了境外税收征管的规定,
在越南没有常设机构但从事电子商务、数字业务的供应商,如在越
南取得收入,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4) 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自 BEPS-支柱二全球最低税规则公布以来,越南政府正在积极
制定国内法规,以适应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
的规则和准则,在越南拥有海外业务的大型公司和在越南开展业务
的外国跨国公司应密切关注越南当地的主管部门未来可能做出的决
策变化。
2022 年 2 月,越南在巴黎签署《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MLI”)。通过该公
约,越南将其现行有效的 74 个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中的 75 个纳
入公约的实施范围内。
2023 年 3 月 22 日,越南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以下简称“MAAC”),以实施国际税收征管合作、防止国际逃税和
避税。MAAC 为成员国(共 146 个国家)制定了强有力的税收管理
措施,以进行信息交流、跨境审计和检查、征税支持以及其他防止
逃税和避税的活动。通过签署 MAAC,越南也向 OECD 表达了其在
满足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条件方面的承诺,以实施防范税基侵蚀和利
润转移计划。
越南有关应对 OECD 支柱二规则的决议于 2024 年 1 月 1 日
生效,该决议旨在针对综合收入至少 亿欧元的跨国集团确保征
收全球最低税率为 15%。IIR(“收入纳入规则”)适用于 2024 年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 2024 财年。越南还选择采用合格国内最低
补足税(QDMTT),适用于 2024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 2024
财年。越南考虑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UTPR(“低税支付规
则”)。
2025 年 1 月 3 日,越南签署了用于交换 CbCR 的《多边主管机
关协议》(MCAA)。该多边协议由 OECD 设计,旨在促进全球税
务机关间的 CbCR 信息交换,从而增强全球在税务及转让定价问题
上的透明度。截至 2025 年 2 月 13 日,根据 OECD 信息,越南已与
29 个司法管辖区激活了 CbCR 信息交换关系。预计越南将继续与其
他司法管辖区激活更多的双边交换关系,并满足其他要求,以便自
动交换机制能够正式启动。
新冠肺炎疫情后税收政策变化
为缓解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的负面影响,越南发布了多种优惠
政策。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按照越南法律成立的企业、合作社企业、机构以及按照越
南法律成立并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
减免 30%的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
①2021 年收入不超过 2000 亿越南盾;
①2021 年度营业收入小于 2019 年度营业收入收入(不适用于在
2020 年至 2021 年新成立或完成吸收合并的纳税人)。
() 企业 2020、2021 及 2022 年度向指定受赠单位捐赠用于
防疫的现金和物品,可在相应年度进行全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2022 年延期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特别
消费税和土地租金。
(4)为 2022-2023 年两年期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民众和劳
动者、企业、合作社、经营户以及为经济复苏发展创造动力的行业
和部门提供 2022-2023 年期间每年 2%的贷款贴息支持,并下调约
%-1%的贷款税率。
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
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以下简称“CIT”)是指对越
南境内的企业(包括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
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是直
接税。
近年来,越南政府努力推进税制改革,改善越南贸易环境,注
重发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的积极作用,更大程
度地吸引投资,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推动越南经济社会发展。
居民企业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居民企业,是指按照越南法律、法规在越南境内成立的企业。
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
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对于在越南无常设机构,但在越南取得收入
的外国组织,支付其收入的越南组织、个人有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
定代为扣缴税款。
征收范围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越南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
税。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利润课征。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其
他收入。其他收入包括:资本与股权转让收入;项目转让收入;转
让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和加工权的收入;不动产转让收入;凭借
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版权(即特许权
使用费)和知识产权收入、技术转让收入、各种形式的资产租赁收
入;财产转让、租赁、清理的收入(包括各类有价字据);存款利
息、资金借贷、外汇交易的收入;收回已核销准备金;收回已核销
坏账;无法识别债权人的应付债务;以前年度经营活动的遗漏收入;
罚没收入;各种形式的补助收入;资产出资或转让时的重估收入;
在越南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
越南未单独设置资本利得税,企业取得的资本利得属于企业所
得税征税范围。转让价值是以转让合同中的实际成交价格为依据。
如果没有合同价格或合同价格被认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将使用
认定的公允市场价格。
税率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越南的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
20%。根据 2022 年 11 月 14 日发布的《石油和天然气法》(第
12/2022/QH15 号),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在越南境内从事油气活
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50%;而其他贵重稀有资源的勘测、勘
探、开采活动的企业所得税为 40%-50%。
对于珍贵矿山和稀有自然资源,若其有 70%及以上的面积位于
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40%。
勘测、勘探、开采其他稀有资源(包括铂金、黄金、银、锡、
钨、锑、宝石和稀土)的,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50%。
越南国会于 2025 年 6 月 14 日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修正
案(第 67/2025/QH15 号法律),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 首
次以法律形式设立针对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差异化税率。除20%
的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外,该法新增两项税率:一是适用于微型企
业的 15%税率(微型企业定义为年度总收入不超过 30 亿越南盾的企
业);二是适用于小型企业的 17%税率(小型企业定义为年度总收
入在 30 亿至 500 亿越南盾之间的企业)。
税收优惠
越南减免税实行自核自免,年终清算。在越南享受税收减免的
企业不需向税务部门报告申请,企业只要对照税收法律,若符合税
法规定减免税的,自行核算自行减免,年终税务部门在进行一年一
度的税收清查时,对企业的减免税情况一同审核认定,如果发现企
业不符合减免税规定,在要求企业补税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并处不
缴或少缴税款 1 倍至 5 倍的罚款。
设立在指定的投资区域即经济区、高科技区、工业区和出口加
工区的企业享有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以及相关奖励措施。企业自从
符合条件的活动中获得收入的第一年起适用优惠税率,不同的特殊
区域适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见表 2:
表 2 特殊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表
序号 描述
经济区(包括一般
门户经济区)
高科技区 工业区 出口加工区
1 CIT 税率 15 年内 10% 15 年内 10% 税率 20% 税率 20%
2 免 CIT 4 年内 4 年内 2 年内 无
3 减 CIT 9 年内减半 9 年内减半 5 年内减半 无
CIT 税率自获得利润 CIT 减免自获得应税
第 1 年起开始适 收入第 1 年起开始 CIT 减免不
用; 适用,如果前 3 年 适用全部出
4
总结
CIT 减免自获得应税
收入第 1 年起开始适
内无应税收入,CIT
减免从第 4 年开
口加工区,
视企业具体
用,如果前 3 年内 始。但处于经济、社 情况而定。
无应税收入,CIT 减 会优势名单的企业不
免从第 4 年开始。
CIT 税率自获得利润
第 1 年起开始适用;
CIT 减免自获得应税
收入第 1 年起开始适
用,如果前 3 年内无
应税收入,CIT 减免
从第 4 年开始。
享受此优惠。
税率优惠
在指定部门和地区拥有项目的投资者有权享受优惠税率,具体
取决于是否满足相关标准,具体标准规定如下:
(1) 以下收入适用 15%税率:
在非经济条件困难或特别困难地区的农业和水产养殖领域从事
种植业、畜牧业和加工业所取得的收入。
(2)15 年内适用 10%优惠税率:
①企业在指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经济区和高新技
术区实施新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收入;
①企业在以下领域实施新投资项目取得的收入:科学研究和科
技发展、应用《高新技术法》所列优先投资的高新技术
1
;培育高新
技术企业
2
;为发展《高新技术法》所列优先投资的高新技术而进行
的风险投资;投资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投资发展水厂、电
厂、供水和排水系统、桥梁、道路、铁路、航空港、港口、内河港
口、机场、火车站及由政府确定的其它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生产软
件产品3;生产复合材料、轻质建材和稀有材料;生产再生能源、清
洁能源;发展生物技术;
①企业从以下环保领域的投资项目中取得的收入,包括生产环
境污染处理设备、环境观测和分析设备;环境污染治理和保护;废
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处理;废物的再生、再利用;
①企业从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投资项目中取得的收入:
1
越南科技部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发布第 04 号实施细则,为高新技术企业应用项目的认定标准
予以补充调整,其自 2020 年 11 月 15 日起生效。
2
越南总理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就确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发布第 10 号决定,且自2021 年
4 月 30 日起实施。
3
越南信息与通信部于 2020 年发布第 13 号施行细则,修改了软件开发制造活动适用企业所得税
优惠应具备的程序合规条件,该文件已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生效。
A.项目投资额至少达 6 万亿越南盾,自首次获得投资许可之时
起投资额在 3 年内拨付到位,且自取得营收之年起最迟 3 年后总
营收至少达 10 万亿越南盾/年;
B. 项目投资额至少达 6 万亿越南盾,自首次获得投资许可之时
起投资额在 3 年内拨付到位,且自取得营收之年起最迟 3 年后长
期雇佣员工人数达 3000 人以上;
①企业从生产领域的投资项目(除生产特别消费税应税产品和
从事矿产开采项目外)中取得的收入,项目投资额至少 12 万亿越南
盾,且生产技术符合《高新技术法》《科学技术法》的规定,自取
得投资许可之日起投资额在 5 年内拨付到位;
①企业从投资项目的产成品中取得的收入,该产成品符合优先
发展工业产品名录,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A.符合《高新技术法》规定的扶持高新技术发展的工业产品;
B.属于扶持纺织、皮革、电子元件、汽车配件、机械制造行业
发展的工业产品,且该产品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国内仍无法生产或
国内已可生产但须达到欧盟(或同等)标准。
(3)以下收入适用 10%税率:
①企业从事社会化教育与培训、职业培训、卫生保健、文化、
体育和环保活动以及司法鉴定的所得(以下简称社会化领域);
①出版社根据出版法的规定从事出版活动的所得;
①印刷厂根据出版法的规定从事报纸印刷(包括印刷报纸上的
广告)中所取得的收入;
①企业经营的社会住房投资项目取得的收入,该项目针对住房
法中的指定对象进行住房销售、租赁和租购;
①企业从事农林种植、培植和保护;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
从事农业栽培、林木种植和农产、水产养殖;动植物品种的生产、
繁殖和杂交;盐业生产、开发和提炼;投资农产品、水产品和食品
保鲜所取得的收入;
①非社会经济条件困难或特别困难地区的合作社从事农业、林
业、渔业或盐业生产所取得的收入。
(4)10 年内适用 17%税率:
①企业从位于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的新项目中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或特别困难地区从事农业种植、养殖
及加工取得的收入适用 15%税率);
①企业从事以下活动取得的收入:生产高钢;生产节能产品;
生产农、林、渔、盐业机械设备;生产排灌设备、生产家禽、家畜
及水产饲料、发展传统工艺。
(5) 适用于人民信贷基金和小微型金融机构。
(6) 企业在《高新技术法》规定下实施新投资项目取得的收入
可延长适用 10%税率的时间,项目规模大、拥有高新技术或需特别
引资的,可延长享受税收优惠时间,具体延长时间由政府决定,但
适用 10%税率的总时间最长不超过 30 年。
免税、减税
(1) 四年内免征九年内减半征收(简称“四免九减半”)优惠政
策:
①企业实施的适用于“15 年 10%优惠税率”所对应的新投资项目
所取得的收入;
①企业从位于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并属于社会化领域
的投资项目中所取得的收入。
(2) 四年内免征五年内减半征收(简称“四免五减半”)优惠政
策:企业在非社会经济条件困难或特别困难地区投资的社会化领域
项目所取得的收入。
(3) 两年内免征四年内减半征收(简称“两免四减半”)优惠政
策:
①企业实施的适用于“10 年 17%优惠税率”所对应的新投资项目
所取得的收入;
①企业位于工业区(除位于社会经济条件便利地区的工业区外)
的投资项目取得的收入;
①企业从位于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并属于社会化领域的投
资项目中所取得的收入;
①鼓励创新型初创企业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创新型初创企业2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其后 4 年减半征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
业被视为创新型初创企业:自首次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成立时间
不得超过 5 年;必须在技术、产品、服务或商业模式方面具有创新
性;必须具备快速增长能力,并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须以知识产
权(如专利、工业设计、软件等)或新技术的开发利用为基础。
(4) 扩大投资的税收优惠:
企业位于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地区或领域的投资项目,若
其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能和更新生产技术,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可选择按照目前该项目剩余的优惠时间(如果有)享受相关的
税收优惠政策,或就扩大投资带来的增收部分享受免税、减税。
①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领域的扩大投资项目在投入生产后所
增加的固定资产原值至少为 200 亿越南盾,或位于社会经济条件困
难、特别困难地区的扩大投资项目在投入生产后所增加的固定资产
原值至少为 100 亿越南盾;
①相较于初始投资时的固定资产原值,扩大投资后的固定资产
原值至少提高 20%;
①扩大投资后的产能至少比初始投资时的产能高出 20%。
扩大投资带来的增收部分享受免税、减税时间等同于同地区同
领域的新投资项目享受优惠的时间。
(5) 自 2021 年 6 月 4 日起,在 2015 年之前拥有配套产业
(Supporting Industry,以下简称“SI”)产品生产的投资项目
(新投资或扩大投资)并获得配套产业优惠认证(“SI 认证”)的企业,
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之一时,可以对 SI 产品生产项目所产生的收入追
溯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追溯至SI 认证颁
发之日起,在税收优惠的剩余期限内享受:
①企业在 2015 年 1 月 1 日前已拥有 SI 产品生产的投资项目,但
企业本身尚未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①企业在 2015 年 1 月 1 日前已拥有 SI 产品生产的投资项目,但
企业本身在其他条件下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已到期
(除了 SI 优惠外);
①企业在 2015 年 1 月 1 日前已拥有 SI 产品生产的投资项目,但
企业在其他条件下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除了SI 优惠
外)。上述税收优惠的剩余期限=符合 SI 税收优惠条件下应享受的
税收优惠期限(如有免税、减税、优惠税率)-符合其他税收优惠条
件下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如有免税、减税、优惠税率)。
(6) 扩建投资项目的税收减免期限从该项目建成投产并产生收
益的年度起算。针对第一个纳税期间少于 12 个月的情况下选择性
享受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新设投资项目。
①若在营投资项目处于优惠行业或优惠区域,且其扩建投资旨
在扩大规模、提升产能、技术创新、减少污染或改善环境条件,则
该扩建投资产生的额外收入,在原项目优惠期剩余时间内,可继续
享受与原项目相同的税收优惠。纳税人无需将扩建投资产生的额外
应纳税所得额与原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开核算。
①若在营项目的税收优惠期已结束,扩建投资项目产生的额外
应纳税所得额,在符合历史成本、固定资产追加投资比例或规定的
原设计产能增幅等相关标准的前提下,仍可享受免税期或减税期。
但需注意的是,该部分所得不享受任何优惠税率,且免税期和减税
期自投资项目完成注册资本注入的年度起算。
(7) 中小企业自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小企
业是指年均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不超过 200 人,并满足以下两
项标准之一的企业:总资产不超过 1000 亿越南盾;上一自然年度
的总收入不超过 3000 亿越南盾。
(8) 企业转让其持有的创新型初创企业股权的所得免征企业所
得税。
定额减税
生产、建筑和运输企业,雇佣 10 至 100 名女性员工,且女性员
工人数占总员工人数的 50%以上的,或长期雇用超过 100 名女性员
工,且女性员工人数占总员工人数的 30%以上的,可减征等同于为
女性员工额外支出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这些费用包括再就业培
训支出;支付给由企业组织管理的附属托儿所、幼儿园的女性教师
的工资津贴;年度健康检查费用;女性员工分娩哺育费;支付给规
定产假内仍在工作的女性员工的工资津贴。
雇用少数民族员工的企业可减征等同于为少数民族员工额外支
付的费用,包括国家未做政策扶持的就业培训、住房补贴、社会保
险及医疗保险。
企业将属于优先转让领域下的技术转让给位于社会经济条件困
难地区的组织或个人,可对技术转让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全球最低税规则
越南国会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通过第 107/2023/QH15 号决
议,正式批准采用全球最低税规则,该规则自 2024 年 1 月 1 日
起生效,主要针对年合并收入在连续 4 年中至少 2 年达 亿欧元
的跨国企业,确保其在越有效税率不低于 15%,目前相关主管部门
正着手制定落实该决议的实施指导意见。
应纳税所得额
(1) 收入范围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税收入等于营业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活动
的开支,加上其他收入,包括越南境外的收入。企业应税收入扣除
免税收入和以前年度结转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获取的全部货款、加工款、提供劳务收入、其
他收入等,营业收入还包括企业收到的价格补贴和征收的附加费。营
业收入按越南盾计,若营业收入为外币,则须按发生外币收入时越南
国家银行在外币市场上所公布的平均汇率换算成越南盾。
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时点为向购买者转交商品所有权、使用权时;
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收入确认时点为完成劳务或开具劳务发票时。
(2) 免税收入
①从事农产品种植、畜牧和水产养殖、制盐的合作社取得的收
入,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特别困难的地区从事农业、林业、渔业
和盐业生产的合作社取得的收入,在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
从事农产品种植、畜牧和水产养殖、制盐的企业取得的收入(不包
括企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种植、畜牧和水产养殖领域的加工收
入),海产捕捞收入;
①直接为农业提供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从事灌溉和排水
等服务取得的收入;耕地、犁地、疏通沟渠,防治作物和病虫害,
农产品销售取得的收入;
①执行科学研究和科技发展合同、生产试验以及应用最先在越
南投入使用的技术进行生产取得的收入。最长免税期为 1 年,自合
同生效或于首次在越南应用的技术相关的产品或试验品开始销售之
日起计。其中,科学研究和科技发展合同的免税所得必须满足以下
条件:科研活动已注册认证;该类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合同经科技
部认证。
①雇佣残障人士、戒毒人员和艾滋病感染者的企业(不包括从
事金融和房地产业务的企业)从事商品生产和销售或提供劳务取得
的收入,这部分人员至少占企业年均员工人数的 30%,企业年均员
工数至少为 20 人。同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 对于雇佣残障人士的企业(包括荣军和残疾士兵),需要有
权威卫生机构对残障人士的人数进行认证;
B. 对于雇佣戒毒人员的企业,需要戒毒机构或有关主管机构对
戒毒完全程度进行认证;
C. 对于雇佣艾滋病感染者的企业,需要有权威卫生机构对艾滋
病感染者的人数进行认证。
①专门为少数民族人员、残障人士、极为弱势儿童、社会恶习
人员提供职业培训的机构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机构也为其他类型
的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免税收入必须根据少数民族人员、残疾人、
极为弱势儿童、社会恶习人员人数与学员总人数的比例来确定;
①境内企业接受实缴出资、所购股票、合资企业或从国内联营
企业取得的可分配收入,且境内企业已就接受出资、发行股份、合
资等事项缴纳企业所得税;
①在越南境内,接受并用于教育、科研、文化、艺术、慈善、
人道主义和其他社会活动等方面的捐款;
①获得减排证书的企业首次转让核证减排量证书取得的收入,
由环境主管机构认证出售或转让核证减排量证书;
①完成越南发展银行在发展投资和出口信贷等项目所取得的收
入;社会政策性银行向贫困和其他政策性受益人提供贷款所取得的
收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越南信贷机构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完
成国有财政资金分配任务的奖励收入;依法经营的非营利性基金取
得的收入;
①特定类型收入:
从事教育培训、医疗和其他社会活动的机构(包括司法考试办
公室)根据相关法律留存的用于机构持续发展的不分配收入;合作
社自身资产所形成的不分配的收入;
①向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组织或个人转让属于优先领 域
的技术所取得的收入;
①开展创新和数字化转型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该类收入可享受 最
长三年的免税期;
①与研究、开发(R&D)活动相关的额外支出,包括用于科学研
究、技术开发、创新及数字化转型的支出;
①为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创新及数字化转型而获得的资 金;
①从国家预算及政府设立的投资支持基金获得的补助金;
①碳信用额初始转让所得、碳信用额(相关收入)、绿色债券 利
息,以及绿色债券首次转让所得。
(3) 税前扣除
可税前扣除的项目:
①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实际费用,企业需取得相关的发
票和支持性文件;
①价值在 2000 万越南盾以上的商品、劳务支出,并开具发票,
且支付方式必须为非现金支付;
①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和自愿退休保险企业缴
费部分,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日后支付部分不可扣除;
①企业为支付员工工资、津贴和奖金而计提的薪酬拨备,拨备
金额不得超过当期应付员工工资薪金总额的 17%,且不能用于其他
用途;
①员工福利性质的费用,如:员工本人及其家属的丧(喜)事
补贴、高温补贴、医疗互助金、基础培训过程中的学习互助金、用
于发生天灾人祸情况时的员工家庭互助金。此类带有福利性质的支
出总额不得超过员工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
①支付给企业董事的工资、津贴;
① 企 业 设 立 和 使 用 科 技 发 展 基 金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Fund,以下简称“STD 基金”)且该基金只用于越南科技
发展投资的,可按年度用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可根据企业应
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来设立 STD 基金,国有企业适用的比例为
3%-10%,其他企业的适用比例不超过 10%。如企业使用 STD 基金
购置固定资产,则该固定资产需直接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且
其折旧费用不得计入税前扣除项目。基金成立后 5 年内,如果基金
使用额不足 70%或用于其他用途,企业应将未使用或用于其他用途
的金额调整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税款和利息;
①向海外实体支付的费用,且支付费用所涉及到交易协议或合
同须取得越南当局公证;
①企业购买和使用的技术文件、专利、技术转让许可证、商标
等的费用可在三年内税前扣除;
①广告、营销和促销费用以及经纪佣金;
①实际发生的汇率变动损失;
①明确纳入科技研发和数字化转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减排 等
费用,放宽以上收入成本配比要求;
①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尚未全额抵扣且不属于可退税情形 的
进项增值税额;
①鼓励研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可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 得
额的 20%设立科技发展基金、创新基金及数字化转型基金等;企业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200%进行扣除。
不可税前扣除的项目:
①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因天灾、疫病和不可抗力
得不到赔偿所损失的费用除外;
①行政处罚、罚款、逾期付款利息、滞纳金;
①财务年度结束时对非应付账款的外币货币性余额作重估所发
生的未实现外汇损失;
①外国企业分配到越南常设机构的经营管理费用超过越南法律
所规定标准的开支;
①超过法律规定计提准备金标准的开支;针对政府债券、政府
担保债券及地方债券计提的跌价准备;
①与股票发行、购买或出售直接相关的部分费用;
①未按法律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①未按法律规定提前计提的费用;
①私人企业主的工资、薪金;支付给不直接参与企业生产经营
活动的企业创始人的报酬;按法律规定应支付给劳动者但没有实际
支付或无发票单据的工资、人工费、其他款项;
①向非信贷机构借款产生的利息,若超过《民法典》规定的20%
上限,超出部分不可扣除;
①已扣除的增值税进项税、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费;
①与应税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
①赞助款,按法律规定用于教育、医疗、灾后重建和为贫困户 建
造的房屋的赞助款除外;
①超过每人每月 300 万越南盾标准的为员工计提缴纳的自愿退休
基金及购买的自愿退休保险及人寿保险;为员工购买超过法律规定
标准的带有社会安定性质的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
①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和彩票等,可扣除费用财政部另作规定。 此
外,以外币支付的费用,必须按相关规定换算成越南盾,否则相关
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①外购货物或服务无法取得发票,同时企业未保存购货清单且 未
将购货清单交付给卖方的下列支出:
A.从生产商处购入的农业、林业或水产养殖产品;
B. 从渔民处购入的海鲜;
C. 从农民处购入的农民直接用藤、竹、芦苇、椰子或草制成的
产品;
D.从工匠处购入的自己制作并直接销售的手工制品; E.
购入的自行开采并直接出售的土、石、砂或者砾石; F.
购入的自行搜集并出售的废料;
G.购入的家庭或个人直接出售的二手家用电器;
H.购入的非经营个人出售的其他商品或服务。
①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员工制服支出,没有对应的发票和文件时 不
能扣除;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员工制服支出,每人每年超过 500 万越
南盾的部分不可税前扣除;
①企业为奖励创新和发展发生的费用,企业对该费用没有明确 规
定和设立理事会监管时,不能扣除;
①对按照《劳动法》规定休假的员工的差旅费津贴;
①工伤应急准备金(企业依法无需缴纳失业保险金,可以设立 工
伤应急准备金的除外);以及向不符合规定的雇员支付的失业津贴;
①生产经营场所的出租人与水电供应商签订供水合同和供电合
同,企业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承租人,在没有水电费发票和租赁合
同的情况下,直接向供应商支付的水电费和按实际使用的适当比例
向出租人支付的水电费;
①租用固定资产的费用中超过承租人预先支付的租赁期分摊额
的部分;
①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和坏账准备,
不符合财政部要求的产品和货物维修、安装和组装工程的准备金支
出;
①不属于国家为社会经济条件极其困难的地区制定的方案的融
资费用;
①对雇用经营游戏机或赌场业务的管理人员的费用,超过该业
务营业额的 4%的部分;
①已抵扣及退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①固定资产中超过 16 亿越南盾的九座及以下汽车的增值税部分;
①企业所得税(由越南实体承担的外国承包商税部分的税收除外)
和个人所得税(由雇主承担的税收除外)。
(4) 折旧方法及折旧率:
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税收折旧应与会计折旧区别对待。在计
算企业所得税时,超过规定折旧率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对各类资
产(包括无形资产)规定最长和最短使用年限。一般采用直线折旧
法计算,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加速折旧法和生产折旧法进行计算。
除拥有资产所有权人有权计提折旧外,以下情形也需计提折旧:
①经营租赁下的固定资产出租人;
①融资租赁下固定资产的承租人;
未实际使用或未用于生产、经营商品和服务的固定资产,不得
计提折旧。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否则应作为费用入账:
①企业将从该资产的未来使用中获得经济利益;
①该资产的使用寿命超过 1 年;
①该资产的初始成本可以可靠计量,且金额至少为 3000 万越南
盾。
税收折旧根据资产的历史成本计算,历史成本包括资产购买价
格、已缴纳税款(不含可退还的税款)、运输成本、为投资该资产
而发生的利息费用、安装测试费用和注册费用。不能计提折旧的资
产有:
①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
①已足额折旧但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①已经损失的固定资产;
①由企业管理但所有权不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融资租
赁);
①企业没有所有权证明文件的固定资产(不包括分期付款固定
资产);
①没有被记录在会计账簿中的固定资产;
①用于企业职工福利活动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为全体职工服务
的固定资产,如医疗室、职工班车、培训设施以及企业为职工建造
的住房等);
①主管部门出于科学研究目的而无偿划拨固定资产;
①收取租金的长期土地使用权或转让的长期合法土地使用权;
①九座或九座以下的汽车中超过 16 亿越南盾的部分(不包括企
业开展运输业务使用的汽车);
①不用于货物、旅客或游客运输业务的民用飞机和游艇;
①在既用于生产经营用途又用于其他非生产经营用途的土地上 进
行的在建工程;
①已转让的固定资产。
与无形资产有关的支出,如购买成本和使用专利、技术许可证
和商标等的费用,可在 2 至 20 年内摊销。商誉通常不视为符合摊销
条件的无形资产,一般在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后三年内作为业务
费用扣除。企业在运营初期产生的费用,符合条件的,应确认为企
业自行创建的无形资产。
企业以固定资产作为对价向合资企业出资,或因企业合并、分
立和改制而需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的,重估金额应在 3 至 5 年内折
旧。
企业发生季节性停产不超过 9 个月的,或因维修、保养和搬迁
等原因停产不超过 12 个月的,停产后固定资产将继续用于生产经营
活动的,可以继续计提折旧。
资产折旧方法:
①直线折旧法
固定资产年平均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年限
各类资产的最高和最低允许使用期限具体如下:
A. 无形资产(软件、版权、商标等):2 至 20 年;
B. 酒店和商业建筑:25 至 50 年;
C. 其他建筑物:5 至 25 年;
D. 机械和设备:4 至 25 年;
E. 车辆:6 至 30 年;
F. 办公设备:3 至 10 年。固
定资产折旧期至少为一个月。
长期土地使用权不计提折旧。商誉一般不可计提折旧,但可在3
年内作为经营费用扣除。
在生产经营活动暂停期间,如因季节性停工且时间不超过 9 个
月,企业可继续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如因维修、保养或搬迁而停
工且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企业可继续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①加速折旧法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余额×加速折旧率
加速折旧率=采用直线法折旧率×调整系数(见表 3)
采用直线法折旧率=1÷固定资产折旧时间×100%
对于经济效益高的项目可采用加速折旧法,以用于技术改造。
最高折旧率不得超过直线法下正常折旧水平的两倍。适用的固定资
产包括机械设备、测量和测试仪器、运输和传输设施、管理设备和
仪器等。
①生产折旧法
根据以下公式确定的固定资产月折旧额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月度产量×单个产品的平均折旧率 单
个产品的平均折旧率=固定资产原价÷功率设定的产量根
据以下公式确定的固定资产年折旧额
固定资产的年折旧额=年度产量×单个产品的平均折旧率
固定资产剩余价值=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及摊销数
①余额递减折旧法
余额递减折旧法仅适用于属于技术快速发展行业的企业,该方
法可用于机械设备、实验室装备等快速折旧。
对于投资优惠领域、地区的投资项目和效益高的经营项目,固
定资产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进行折旧;最大折旧率可比固定资产折旧
制度规定的折旧率高一倍。
企业在使用折旧方法前,需要将所选折旧方法告知税务机关,
并在资产使用寿命内选定折旧方法。在特殊情况下,企业可以改变
折旧方法,并向税务机关报告改变折旧方法的原因。
(5) 准备金支出
准备金支出一般只有在费用实际发生时才可税前扣除。
对于无法收回的坏账,企业需在核销后至少监测 10 年。已核销
的坏账日后被收回时,应作为企业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可提取年度应纳税收入的 10%作为科学研发准备金。提供
估值服务或独立审计服务的企业,可计提职业风险准备金的最高金
额为年营业额的 10%。
企业为支付员工工资、津贴和奖金而计提的薪酬拨备,拨备金
额不得超过当期应付员工工资薪金总额的 17%,且不能用于其他用
途。
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和保修准备金,
符合财政部规定部分可税前扣除。
(6) 亏损弥补
①纳税期内产生的损失为不包括以前年度所结转损失的应纳税
所得额的负数差额;
①企业亏损可结转至下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应纳税所得额
不包括免税所得),亏损最长可结转 5 年,从亏损产生的下一年起
计;
①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亏损,可以抵减
无税收优惠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润。转让房地产、投资
项目、投资项目特许经营权(矿产开采与勘探项目除外)所产生的
亏损,可以与其他经营活动的利润相抵减;
①亏损不能转回;
①合营企业解散时,由合营各方分配合营企业的亏损;
①对于与矿产勘探、开采和加工相关的投资项目转让,该转让
行为的纳税申报与缴纳必须单独核算,且不得将其盈亏与其他生产
经营活动的结果进行抵消。
(7) 其他
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方面,企业在其登记注册地纳税。如企业
在其登记注册地外的其他省、直辖市有附属生产活动核算机构的,
则税款按生产机构和其登记注册地的费用比例来计缴。
(8) 特殊事项的处理
企业成立或因为转型、所有权转换、分离、合并而取得的投资
项目,可以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要求企业该项目在剩
余期限内必须仍然满足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条件。
若企业停止营运、所有权转移、进行重组或合同终止的,报送纳税
申报资料的期限为自企业停止营运、所有权转移、进行重组或合同
终止日起的 45 天内。
应纳税额
(1)计算方法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
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规定关于税收优
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如企业已经在
越南境外缴纳所得税,则允许扣除已缴纳的所得税部分,但最大不
得超过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企业所得税应税利润,为企业在计税年度中,企业收入总额与
支出总额之差额,加上企业其他业务所得的利润后,扣除可弥补的
以前年度亏损额。外资企业可将经税务机关确认为慈善、人道等目
的,向越南组织与个人提供捐助的合理开支,一并计入其总支出。
经营过程中,外资企业在向税务机关应税决算后,出现亏损的,可
将其亏损额结转入下一年度,该亏损额可从应税收入中扣除,亏损
结转期不超过 5 年。
转让不动产所得应单独确认以便于纳税申报。
合并纳税
越南的法律规定,不允许合并申报纳税。任何有独立法律地位
的公司都必须单独申报纳税。
利润汇出
允许外国投资者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或在越南投资终止时汇
出利润。如果被投资公司累计亏损,外国投资者不得汇出利润。外
国投资者或被投资公司必须在计划汇款前至少 7 个工作日通知税务
机关汇出利润的计划。利润汇出前,外国投资者需完成企业所得税
申报并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企业分立、合并
因企业类型转换、所有权变更、分立、兼并或合并而设立的企
业或持有投资项目的企业,如事后仍满足法律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
惠条件和亏损结转条件,则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罚款)时,同
时继承分立、兼并、合并前企业或投资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和尚未结转亏损。
境外税收抵免
对同一所得已缴纳的境外税额可抵免越南的应纳税额,且必须
基于税前收入确定。抵免限额为该境外收入应在越南缴纳的税额。
收入纳入规则(IIR)补足税抵免:企业因 IIR 而产生的补足税
可抵免越南应纳税额。
非居民企业
概述
越南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采用双重税收管辖权,即居民税收管辖
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1) 经营所得:常设机构标准;
(2) 劳务所得:劳务提供地标准、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
(3) 投资所得:股息以被投资公司的所在地为股息所得的来源
地;利息以用于支付债务利息的所得来源地为标准;特许权使用费
以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
(4) 财产所得:不动产所得以不动产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得的来
源地;动产所得以动产销售或转让地为动产所得来源地。
税率
在越南设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
20%;在越南未设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收入,按收入类
型认定税率征税(详见 )。
征收范围
(1) 非居民企业在越南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
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越南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越南境外但
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在越南无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应就发生在越南境内的应
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的常设机构是生产经营机构,非居民企业通过该机
构实行部分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收入,包括:在越南的分支
机构、办事处、厂房、工厂、运输工具、矿区、油矿、天然气或其
他天然资源开发点;建设、建设工程、装置、安装地点;提供劳务
的机构,包括通过组织、个人进行的咨询劳务;非居民企业代理机
构;电子商务或数字平台。
应税收入包括生产活动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
其他收入包括资本与股权转让收入;项目转让收入;转让矿产资源的
勘探、开采和加工权的收入;不动产转让收入;凭借资产所有权和使
用权取得的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版权(即特许权使用费)和知识产
权收入、技术转让收入、各种形式的资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租赁、
清理的收入(包括各类有价字据);存款利息、资金借贷、外汇交易
的收入;收回已核销准备金;收回已核销坏账;无法识别债权人的应
付债务;以前年度经营活动的遗漏收入;罚没收入; 各种形式的补
助收入;其他税法规定的收入。
(3) 电子商务活动收入
在越南没有常设机构的外国供应商通过电子商务活动取得的收
入需要征收电子商务活动税,税率范围在 %至 10%之间,具体取
决于商业活动的类型。
(4) 非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转让越南境内企业权益,转让方需
按照交易总金额乘以适用税率缴纳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
同居民企业的相关规定。
应纳税额
非居民企业在越南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
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其应纳税额根据
在越南境内取得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得及相应比例计算,具体如
下:
(1) 提供劳务:商店、酒店赌场管理为 10%;销售商品时提供
应税劳务的为 1%,无法划分商品价值和劳务价值的为 2%;其他为
5%;
(2) 按照国际贸易条例在越南境内提供和调拨商品:1%;
(3) 特许权使用费:10%;
(4) 船舶、飞机(包括其发动机及配件)租赁费:2%;
(5) 井架、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租赁(上一点规定除外):5%;
(6) 借款利息:5%;
(7) 证券转让、境外再保险:%;
(8) 金融衍生服务:2%;
(9) 建筑、运输及其他活动:2%。
预提所得税
(1) 股息预提税:虽然越南政府与中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规
定股息预提税税率为 10%,但目前越南国内对股息收入不征税;
(2) 利息预提税:协定税率为 10%,按照孰低原则执行越南国
内低税率,为 5%;
(3) 特许权使用费及技术费预提税:税率为 10%;
(4) 管理服务费预提税:一般服务税率为 5%;餐厅、酒店、赌
场管理服务税率为 10%;
(5) 外国企业提供线上广告服务的预提税政策:2019 年 6 月
21 日,越南税务局发布公告,就外国企业提供在线网络广告服务的
预提税政策进行解释。
该公告明确指出,根据第 103/2014/TT-BTC 号通告,若外国企
业(如 Facebook、Google 和 YouTube)在越南向当地公司提供广告
服务,即使该外国企业在越南未设立任何机构,当地公司也需对该
外国公司代扣代缴预提税。
(6) 境外广告服务和营销服务所涉税务问题
2019 年 10 月 9 日,越南税务局发布公告,对越南境外广告服
务和营销服务所涉税务问题进行释明。公告明确,在越南境外提供
的广告服务和营销服务免征预提税。因此,受雇于公司的外国个人
在境外市场提供上述服务也无需缴纳预提税。但是,该豁免不适用
于线上的广告服务和营销服务。公司须保存相应资料,证实在越南
境外的广告服务和营销服务费用是为营业而产生。资料包括服务合
同,产品广告和营销结果报告,转账凭证和其他相关文件。
(7) 外国投资者转让全资持股的越南有限责任公司
越南税务局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发布第 5567/TCT-CS 号法令,
规定外国投资者转让其全资持有的越南有限责任公司,且包括所附
不动产时,由受让方负责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亏损弥补
同居民企业。
申报制度
(1) 申报要求
①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提交纸质或电子版材料完成纳税申报。如纳税人
拥有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则该分支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
①申报期限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分为按季度预缴申报,按年度进行决算申报,
以及在作出公司分立、拆分、合并、转制、解散、停产的决定时进行
申报,申报期限同 部分内容。
适用全球最低税规则的跨国企业实体的申报要求为:
A.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财政年度最后一日起 12 个月内;
B. 收入纳入原则:财政年度最后一日起 15 个月内。
①更正申报
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通告对纳税人的总部机构进行税务审查或
税务稽查之前,进行补充申报。
①附列资料
除提交纳税申报表外,还需报送以下附列资料:
A.财务报表(外资企业或股份公司的财务报表需经审计);
B.生产和经营活动报告(附在申报表内);
C.弥补亏损相关的附件(附在申报表内);
D.税收优惠、减免相关的文件;
E.在国外缴纳税款的文件;
F.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的附件;
G.关于科学技术基金的储备和使用报告; H.
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如有);
I.关于附属核算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的附件(如有)。
(2) 税款缴纳
①缴纳方式
参见 部分内容。
①缴纳期限
A.对于季度缴付,缴纳期限为季度终了 30 日内;
B. 对于年度最终缴付,缴纳期限为日历年或会计年度结束后三
个月内。
①预提所得税的缴纳期限:
A. 对于分支机构的利润和利息:按季度缴付的税款,税款缴纳
期限为季度终了 30 日内;年度最终缴付的税款,税款缴纳期限为
日历年度或财务年度的最后一天。
B. 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与管理费: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0 日
内。
C. 如果在越南的企业支付给外国公司或在越南开展业务的外国
个人,并且越南付款人有义务在向对外付款前预扣相关税款的,则
付款人需在对外付款的次月 20 日前缴纳税款(按月度申报),或
在对外付款的次季度 30 日前缴纳税款(按季度申报)。
①预缴税款要求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四个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合计
应至少为年度应交企业所得税的 80%,不足 80%的将需要缴纳逾期
滞纳金。
延期缴纳税款、纳税币种等规定,参见 部分内容。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
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
居民纳税人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在一个年度内或从
到达越南的第一天起计算的连续 12 个月内在越南居住超过 183 天
(含)的个人;在越南拥有习惯性居所(经常性住所),可以是在越
南有登记的永久住所或者期限超过 183 天的租赁合同所明确的用于
居住的出租房。越南居民纳税人需就其全球所得纳税。
征收范围
(1) 应税所得
越南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应税所得包括经
常所得和非经常所得,经常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提供劳务所
得等,非经常所得包括科技转让所得、中奖所得等。越南个人所得
税制度规定经常所得项目和非经常所得项目采用不同的税率,其中
对经常所得项目分设 7 档超额累进税率,对非经常所得项目采用差
别税率,如科技转让所得及博彩所得分别适用 5%和 10%的税率。
应税所得包括:雇佣收入,包括绝大多数雇佣福利(不论是现
金形式还是实物形式);股息、利息(除银行存款和人寿保险、政
府债券外);从证券交易中获得的资本利得;达 1 亿以上越南盾
(含 1 亿)的家庭户收入;从特许、继承、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赠与、
获奖取得的其他收入(来自赌场赌博活动取得的收入除外)皆应在
越南纳税。从事贸易或专业服务获得利润的个人通常采用与企业相
同的方式纳税。
应税所得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①经营活动所得,包括商品生产或者贸易、提供服务所得,依
照法律取得个体经营许可证的独立自由职业者取得的收入;
经营活动产生的应纳税收入按营业收入的固定比例计算,具体
如下:
A.货物分配和供应收入:%;
B. 服务和施工收入(不含原材料供应):2%;
C.资产出租、保险、彩票和销售代理收入:5%;
D.生产、运输服务、施工收入(含原材料供应):%;
E.其他业务活动:1%。
合伙企业需就取得的经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①工资薪金所得,包括:
A.工资、薪金和类似的收入;
B. 津贴,但不包括:按照规定付给有功服役人员的优惠待遇、
国防或者安全津贴、危险行业津贴、法律规定的特定部门或地区吸
引劳动者的津贴、意外困难津贴、因职业病或劳动事故发给的津贴、
一次性支付的生育及收养小孩的津贴、丧失劳动能力津贴、一次性
支付的退休津贴、按月发放的抚恤金、辞退津贴、劳动法规定的失
业津贴、带有社会帮扶性质的津贴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具有工资薪
金性质的津贴;
C. 各种形式的报酬;
D. 参与商业协会、董事会、理事会及其它组织取得的全部货币
收入;
E. 纳税人获得的其它货币性或非货币性所得;
F. 红利、奖金,但国家或国际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取得的奖金、
国家认可的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取得的奖金、举报非法活动取得的
奖金除外;
G.因股票期权行权取得的收入。
①资本投资所得,包括利息、股息和其它形式的资本投资所得:
个人取得的银行存款或信贷机构储蓄账户利息、政府公债利息
和人寿保险单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相关股
权时再缴纳。
①资产转让所得,包括在经济组织中财产的转让所得、有价证
券转让所得和其它形式的资产转让所得:
2019 年 8 月 6 日,越南税务局发布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
得税政策公告。公告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收入必须申报,同时需要
按证券转让相关规定缴纳相应个人所得税。涉及到上市公司股票转
让的,根据规定,转让方需按股票转让价格的 %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5 年 9 月 1 日生效的《关于设立越南国际金融中心的第
222/2025/QH15 号决议》规定:在国际金融中心成员机构工作的个
人,转让股份、股权或出资份额所取得的收入,截至 2030 年底免征
个人所得税。该优惠仅适用于国际金融中心内的特定交易,不影响
常规资产转让所得的税收规则。
①不动产转让所得,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转让所得、
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所得、土地或水面租赁权的转让所得和从
房地产转让中取得的其它所得;
根据 2020 年 4 月 11 日税务总局发布的第 1504/TCT-DNNCN 号
正式函,个人用房地产出资,个人股东在出资时不需要申报和缴纳
房地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当个人转让或撤回其资本份额或投资公
司解散时,个人必须申报和缴纳在出资阶段的房地产转让收入的个
人所得税和在资本转让阶段的资本转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①中奖所得,包括彩票中奖、促销中奖、博彩或娱乐中奖、有
奖游戏和竞赛中取得的其它奖金所得;
①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包括知识产权的分配许可取得的所得、
技术转让所得;
①遗产所得,包括个人继承来自经济组织或商业公司的有价证
券、资本股份、房地产不动产和其它资产所有权等方面的所得;
①商业特许经营所得,商业特许经营指特许人允许并要求被特
许人根据特许人规定的条件自行买卖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商业活动。
个人取得的特许经营收入超过 1000 万越南盾的部分,需按 5%税率
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该笔交易被划分为多个合同,则应税收入为
多笔合同的总金额超过 1000 万越南盾的部分。
2024 年 6 月 12 日,越南开始加强对直播销售领域的个人所
得税监管。年收入超过 1 亿越南盾的个人必须申报纳税。此外,许多
内容创作者(如 YouTube 博主)因过去几年未披露其收入而面临补
缴巨额税款风险。其他被认定为欠缴巨额税款的重点领域人群还包括
市场营销、网络技术、数字商务和社交媒体等人士。为提高税收征管
效率,2025 年税务部门进一步通过数字化征管系统(如与电商平台、
支付机构数据直连)扩大了对数字经济从业者的收入监控, 涵盖市
场营销、网络技术、数字商务、社交媒体等领域的“隐性收入”核查,
欠税补缴案例持续曝光。
(2) 不征税所得
①高危补贴、地区补贴、给予生活条件特别艰苦的远岛或边境
地区居民的补贴、人才引进补贴等;
①技术改进、技术发明的奖金,国家、国际级的奖励,获得国
家授予的称号时取得的奖金,从国家财政获得的其它奖金或待遇;
①国家法律规定的社会补助、保险赔偿、辞退补助、调动补助;
①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体户业主的收入;
①依法从工资、薪金中缴纳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3) 免税所得
①配偶之间、父母与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岳父母与女婿、
公婆与儿媳妇、祖父母与孙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不动产转
让收入。对于直系亲属之间的不动产转让,享受免税待遇的需提供
户口簿复印件或出生证复印件,若均无法提供的,需提供由镇一级
人民委员会出具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关系证明;
①唯一住房的土地使用权、住房产权、土地附着物转让所得;
①因国家征用土地取得的个人土地使用权收入;
①配偶之间、父母与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岳父母与女婿、
公婆与儿媳妇、祖父母与孙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遗产或赠
与收入;
①家庭和个人直接从农业或林业生产、食盐制造、水产业、渔
业、未加工的水生资源贸易中取得的收入;
①因国家对家庭和个人的农用土地用途改变而取得的收入;
①从信贷机构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或者从人寿保险公司取得的
利息收入;
①国外汇款收入;
①按照法律规定从事夜班或加班工作取得的超过日班及规定时
间工资的收入;
①社会保险支付的退休金和从自愿退休基金中每月领取的养老
金;
①奖学金收入,包括国家预算支付的奖学金、国内和国外组织 根
据其学习促进计划给予的奖学金;
①保险公司给付的赔款;工伤事故赔偿;国家给予的赔偿和其 它
依法支付的赔偿;
①从国家指定机构认可的慈善基金取得的出于慈善、人道主义 目
的或非营利目的的所得;
①从国家指定机构取得的出于慈善、人道主义目的的政府或非 政
府性外部援助;
①越南船员为外国航运公司或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越南航运公 司
工作而获得的工资薪金;
①船东直接为近海水产养殖和渔业活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收入。 纳
税人遇到自然灾害、火灾、意外事故或者严重疾病而影响其
纳税时,可以根据其受损害程度酌情给予相应的减税。
根据《2025 年科学、技术和创新法》,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新增 3 项免税收入,包括:
从事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的工资、薪金收入;
当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的成果根据科学、技术和创新法以及
知识产权法的规定进行商业化时,从该任务的作者权获得的收入;
个人投资者、为创新创业项目工作的专家、创新创业企业的创
始人和向风险投资基金出资的个人投资者的收入。
税率
居民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下列超额累进税率(见表 3)。
表 3 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次
每年应税收入
(百万越南盾)
每月应税收入
(百万越南盾)
税率(%)
1 60 以下的部分 5 以下 5
2 60-120 5-10 10
3 120-216 10-18 15
4 216-384 18-32 20
5 384-624 32-52 25
6 624-960 52-80 30
7 超过 960 超过 80 35
居民资本投资所得、资产转让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中奖所
得、版权所得、商业特许权所得、遗产或赠予所得适用下列税率
(见表 4)。
表 4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应税收入 税率(%)
经营所得 -5(基于收入类型)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
中奖所得 10
遗产、赠予所得 10
资本转让 净收益的 20
有价证券转让所得 转让收入的
版权所得 5
不动产转让所得 转让收入的 2
利息(不包括银行利息)或股息 5
居民个人对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合资企业的股份转让收
益按 20%的税率征税,对股份公司(无论是上市或非上市)的证券
(例如股票、股票看涨期权、债券、国库券、基金凭证和其他证券法
规定的证券)转让,则按销售收入的 %征税。
税收优惠
若纳税人的生活遭受天灾、祸患影响,经核实可减征所得税,
但减征额不得超过应纳税额。具体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对年收入不超过 1 亿越南盾的家庭户和经营个人,免征个人所
得税。
2025 年 8 月 6 日,越南税务局发布第 2994/CT-CS 号公文, 针
对患有重病的个人可享受以下个人所得税优惠:
(1) 雇主为劳动者本人支付的重病诊疗补助,可从工资、薪金
收入中扣除,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该补助金额按实际支付
的住院费用凭证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扣除保险机构(如有)支付金
额后的劳动者住院费用;
(2) 可减免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减免范围为个人所得税法调整
范围内的各类收入应纳税总额。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按纳税年度进行,
年度减免税额根据损害程度确定,最高不超过年度应纳税总额。
2025 年 5 月 17 日通过的《关于促进私营经济发展的一系列特
殊机制和政策的决议》(第 198/2025/QH15 号决议)规定,对个人
投资者因转让创新型初创企业的股份、出资额、出资权、股份认购
权、出资认购权所获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创新型初创企业、
研发中心、创新中心及支持创新创业的中介机构所聘请的专家和科
研人员,其工资薪金所得享有 2 年免税、后 4 年减半征税的优惠。
2025 年 6 月 27 日通过的《关于设立越南国际金融中心的第
222/2025/QH15 号决议》规定,截至 2030 年底,在国际金融中心内
担任管理人员、专家、科学家及高技能专业人员的越南籍员工与外
籍员工,其因从事国际金融中心相关工作所获的工资薪金收入, 及
在国际金融中心成员机构工作的个人,其转让股份、股权或出资份
额所获收入,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税前扣除
(1) 计算经营所得的应税收入时,与取得经营所得实际相关的
合理开支允许扣除。
(2) 计算证券转让所得的应税收入时,证券的购买原价及与取
得证券转让所得实际相关的支出允许扣除。
(3) 计算不动产转让所得的应税收入时,不动产的购买原价与
相关费用允许扣除。
(4) 基于家庭情况的扣除:对纳税人的扣除额为每月 1100 万
越南盾(每年 13200 万越南盾);对负有抚养义务的纳税人,扣除
额为每人每月 440 万越南盾;纳税人的受抚养人包括:
①18 岁以下子女、18 岁或 18 岁以上无工作能力的残疾子女、在
大学、学院、职业中学或职业培训学校学习且年收入低于 100 万越南
盾的子女(包括血亲、收养和非婚生);
①超过工作年龄,或已达到工作年龄但残疾且无工作能力,无
收入或年收入低于 100 万越南盾的子女、配偶、父母和其他有义务
抚养的受抚养人。
(5) 基于慈善或人道主义目的捐赠的扣除:可以从居民纳税人
的经营、工资薪金税前收入中扣除向专门的儿童保育、残疾福利、
孤寡老人提供帮助的机构和组织提供的捐赠,向慈善基金、人道主
义基金或者学习促进基金提供的捐赠。个人应凭借收据进行税前扣
除。捐赠金额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不得结转。
(6) 基于个人强制缴纳灾难防护金的税前扣除:企业职工强制
缴纳的灾难防护金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7) 个人抵押贷款和任何其他个人利息费用不可税前扣除。
(8) 个人医疗费用一般不可税前扣除。但在下列情况中,雇主
向员工支付的医疗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医疗补助是为了治愈员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亲生或
领养子女)的重大疾病;
①医疗补助来源于雇主的税后利润、福利基金或奖励基金。
(9) 个人根据法律法规缴纳的强制性健康保险、失业保险和社
会保障费可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自 2015 年 7 月 30 日起,个人
缴纳的自愿养老基金和自愿养老保险可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雇员
每月最高 100 万越南盾,雇主每月最高 300 万越南盾)。
应纳税额
(1)计算方法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非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不满足上述居民纳税人判定标准条款所列的
任一条件的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支付
款项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征收范围
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越南的收入纳税。
税率
针对非居民纳税人不同的所得类型,具体税率规定如下:
(1) 商品贸易所得,税率为 1%;
(2) 提供劳务所得,税率为 5%;
(3) 生产、建筑、运输和其它经营活动所得,税率为 2%;
(4)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 20%;
(5) 利息、股息所得,税率为 5%;
(6) 有价证券转让、资本转让所得,税率为 %;
(7) 不动产转让所得,税率为 2%;
(8)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率为 5%;
(9) 中奖、遗产或赠与所得,税率为 10%。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经纪代理收入,适用以下规则:
(1) 如果收入来源于根据专业证书或执照提供的独立劳务活动,
则按照提供劳务所得纳税;
(2) 如果收入来源为代理销售商品的佣金或经纪费,则比照工
资薪金所得纳税;
(3) 上述规则与国际协定存在差异的,适用国际协定的规定。
税前扣除
(1) 计算经营所得的应税收入时,与取得经营所得实际相关的
合理开支允许扣除;
(2) 计算资产转让所得的应税收入时,与取得资产转让所得实
际相关的支出允许扣除;
(3) 计算不动产转让所得的应税收入时,不动产的购买原价与
相关费用允许扣除。
税收优惠
同居民个人。
应纳税额
(1)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非居民个人的申报义务
(1) 在越南居住,取得由外国组织或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收
入的非居民个人,按季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并于年终自行汇算清
缴;
(2) 在越南居住,并取得由越南组织或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
收入的非居民个人,由支付人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申报制度
(1) 申报要求
①申报方式
非居民个人纳税人可通过提交纸质或电子版材料完成纳税申报。
①申报期限
A. 对于直接进行年度税务决算的个人,需在日历年度结束后第
四个月的最后一日之前申报纳税资料;
B. 雇佣收入,该部分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一般由雇主完成税务申
报,雇佣收入的申报期限如下:
a. 按月申报的,需在次月 20 日前申报纳税资料;
b. 按季度申报的,需在次季度首月最后一日前申报纳税资料; c.
雇佣收入需在日历年度结束后的第三个月的最后一日前提交
年度纳税申报表;
d.按次申报的,个人需在获取所得后 10 日内申报纳税。
①更正申报
个人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宣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审查或税务稽
查之前,进行补充申报。
①附列资料
除提交纳税申报表外,还需报送:
A.与税款扣除有关的文件; B.
当年度已支付税款的文件;
C. 在海外已支付税款的文件(如有);
D. 从国际组织、大使馆、领事馆和境外获得收入的证明(如
有);
E. 向慈善机构或人道主义基金捐款的文件(如有);
F.其他用于证明应纳税款的文件。
(2)税款缴纳
①缴纳方式
参见 部分内容。
①缴纳期限
A.个人所得税的税款缴纳期限与申报期限一致;
B. 预提所得税的缴纳期限:如果在越南的付款人支付款项给外
国公司或在越南开展业务的非居民个人,越南付款人有义务对外付
款前代扣代缴相关税款,则付款人需在对外付款的次月 20 日前缴
纳税款(按月度申报),或在对外付款的次季度第 30 日前缴纳税款
(按季度申报)。
①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A. 一般居民纳税人需要在日历年结束后第三个月的最后一日前
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B. 外籍雇员,如果被登记为居民纳税人,在其越南的工作终止
时需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外籍员工应审慎检视并核对其纳税
记录,以确保税款已经缴纳。
(4)滞纳金和罚款
对逾期纳税的纳税人按日加收应纳税款 %的滞纳金;对少
报金额征收应纳税款 20%的罚款;对逃税行为实施更严厉处罚(高
达 300%)。
延期缴纳税款、纳税币种等其他规定,参见 部分内容。
其他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1) 经营活动所得等于纳税期内的营业额减去营业成本;
(2) 资本转让所得等于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和所发生的与资本转
让有关的合理费用;
(3) 不动产转让所得等于不动产转让价格减去不动产买入价和
相关费用;
(4) 中奖所得是指纳税人每次中奖取得的超过 1000 万越南盾
奖金的部分;
(5)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非居民纳税人按照特许权使用合同
取得的超过 1000 万越南盾的部分。
增值税(Value Added Tax)
概述
纳税人
越南《增值税法》规定,在越南境内生产、提供应税商品、服
务以及进口应税商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范围具体如下:
(1) 依据《企业法》《合作社法》和其他商法设立和登记的企
业;
(2) 国家政治组织、社会组织、军队、公共服务组织和其他组
织;
(3) 依据《投资法》设立并有外方参与合作经营的外资企业;
在越南境内开展经营活动但未设立法人机构的外国组织和个人(以
下简称“外国实体”);
(4) 个人、家庭户以及其他存在生产经营活动及进口行为的个
人或组织;
(5) 在越南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组织、个人向在越南无常设机
构的境外机构或者不在越南居住的外国人购买服务(包括随同货物
购买的服务),则购买方为纳税人。购买后述免税服务除外:车辆、
机械设备的维修(包括物资和零部件);促销;代理销售输出到国
外的商品和服务;向国外提供培训;国际邮政和电信服务;对外卫
星传输和频段的租赁;
(6) 根据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和经济区法律的规定,在越南
从事货物贸易或者与货物贸易相关的出口加工公司的分支机构;
(7) 在越南无常设机构但开展电商或数字平台业务的外国供应
商,以及代外国供应商代扣代缴、申报税款的平台运营外国机构;
(8) 电商市场平台、数字平台的运营机构(需为平台上的个体
工商户、家庭经营者代扣代缴申报税款)。
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生产、销售、服务全过程,对货物或服
务从生产、流通到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额征收增值税。税法列举
25 类不属于增值税征税对象的商品和服务。具体来说,除以下项目
外,均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1) 种植业、养殖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未经加工的动植物产
品,或由个人、组织自行生产、捕捞出售及在进口环节进口的上述
初级产品;
(2) 动植物种苗,包括育种的蛋、幼雏、幼苗、种子、精子和
胚胎等遗传材料;
(3) 农业生产资料,包括灌溉和排水、土壤犁耙、农业生产中
的沟渠疏浚、农产品收割服务;化肥;牛、家禽和其他牲畜的饲料;
(4) 海水、天然盐、盐及盐制品;
(5) 由国家(政府)出售给租户的国有住房;
(6) 土地使用权流转;
(7) 人寿保险、学生保险、家畜保险、植物保险和再保险;
(8) 信贷服务、证券交易、投资基金、金融租赁、资本转移、
金融衍生服务(包括利率掉期合约、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交
易、外汇出售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金融服务);
(9) 人身保健和动物保健服务,包括人和家畜的医疗检查、预
防和治疗服务,高龄老人、残疾人的护理服务;
(10) 政府提供的公共邮政、电信和互联网服务;
(11) 街道和居民区的卫生和排水等公共服务;动物园、花园和
公园的维护管理;街道绿化、公共照明服务;殡葬服务;
(12) 使用社会捐赠或人道主义援助资金,用于涉及社会福利的
文化、艺术、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住房的改造、维修和建设服务;
(13) 法律规定的教育和职业培训;
(14) 国家财政资助的无线电广播和电视广播;
(15) 出版、进口和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公告、政治书籍、
教科书、教学材料、法律书籍、科技书籍,采用少数民族语言宣传
发行的明信片、照片和海报,以及音频、视频、磁带、光盘和电子
数据,纸币印刷;
(16) 包括公共汽车和电车轨道在内的公共交通运输;
(17) 进口国内不能直接生产的机器、设备和物资,或相关领域
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的开支;进口国内不能直接生产的用于石油和
天然气领域的机械设备、配件和相关的物资运输专用工具;进口或
租赁国内不能直接生产的飞机、钻井平台和船舶,为开展相关领域
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而雇佣外国专家的相关费用;
(18) 用于农业生产的专用机械和设备;
(19) 国防武器和弹药;
(20) 向越南提供的人道主义援助或援助物品;赠予国家机构、
国家政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政治相关专业组织、社会相关专业
组织或人民武装部队的物品;在政府规定的限额内,捐赠给个人的
物品;享受外交豁免权的外国组织或个人的财物;免税的个人财物;
向国外组织、个人或国际机构提供的人道主义援助及越南获得的无
需偿还的援助资金;
(21) 过境货物;为再出口而进口的货物;为再进口而出口的货
物;根据与外商签订的合约,进口原材料进行生产加工然后再出口
的货物;越南和外贸伙伴之间、关税区和非关税区之间的商品和服
务贸易;
(22) 依据《技术转让法》《知识产权法》开展的技术转让和知
识产权的转让,计算机软件;
(23) 进口的尚未加工成艺术品、首饰或其他产品的金条或金锭;
(24) 出口经过开采但未加工的自然资源、矿产;出口矿产价值
与能源消耗支出的总和占产品生产成本 51%以上的自然资源和矿产
加工产品;
(25) 用于替代人体病变器官的人造制品;拐杖、轮椅等专门供
残疾人使用的工具;
(26) 月收入低于一般最低工资水平的从事商品销售或提供应税
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27) 进出口法规定的在免税限额内的个人随身携带物品。
纳税人在开展本法规定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贸易活动时,不
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及申请退税,但享受零税率的项目除外。
税率
增值税税率分为零税率、5%、10%(基本税率,自 2022 年 2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从 10%下调至 8%),零税率适用于出
口商品,5%的税率适用于农业、医药、卫生教学、科学技术服 务等,
10%的税率适用于石化、电子、化工机械制造、建筑、运输等。具体适
用如下:
(1) 基本税率
越南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 10%。
①2024 年 11 月 26 日越南国会通过的第 48/2024/QH15 号
《增值税法》(替代 2008 年旧法),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
对税率结构作出重要调整,从 5%上调至 10%的情形如下:
商品类:未经加工的林产品;糖及其副产品(含糖蜜、甘蔗渣、
压滤泥);专用于教学、科研、实验的设备和工具。
服务类:文化、展览、体育、艺术表演活动;电影制作、进口、
发行与放映活动;无常设机构的外国供应商通过电商及数字平台向越
南境内提供的服务。
新增应税项目:原本免税的托管服务被纳入应税范围,适用10%
税率。
①阶段性增值税减免政策(10%税率减按 8%执行)
2022 年政策启动阶段
核心文件:2022 年 1 月 28 日第 15/2022/ND-CP 号决议(依据
国会第 43/2022/QH15 号决议制定)。
有效期:2022 年 2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减免规则:对适用 10%税率的商品和服务减按 8%征收,覆盖
进口、生产、加工、经营及贸易全环节。
除外范围:明确排除电信、金融、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交
易、金属和预制金属制品、矿产品(不含煤炭开采)、焦炭、精炼石
油、化工产品;需缴纳特别消费税的商品服务;《信息技术法》规定
的信息技术。
计税要求:适用抵扣法的企业直接按 8%计税;按营业额百分比
计税的主体(含经营户、个体户)应税百分比减免 20%(即按 80%
计算),且需单独开具发票并按指定表格申报。
2023 年阶段性减免政策
核心文件:2024 年 6 月 30 日第 72/2024/ND-CP 号法令。有效
期:将减免政策延长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衔接此前
阶段性政策。
减免规则:延续“10%减按 8%”核心标准,适用范围与 2022 年
基本一致,覆盖大部分原 10%税率的商品服务。
除外范围:维持原排除类别,包括电信、信息技术、金融、银
行、证券、保险、房地产、金属制品、煤炭开采、精炼石油、化学
品及应税特别消费税的商品服务。
实施细节:减免统一适用于所有经营阶段及计税方式的主体,
按抵扣法计税的企业直接适用 8%税率,按营业额比例计税的主体享
受 20%比例减免。
2025 年政策扩容与续期阶段
核 心 文 件 : 2024 年 底 第 174/2024/QH15 号 决 议 及 第
180/2024/ND-CP 号法令;2025 年 6 月 30 日第 174/2025/ND-CP
号行政法规。
2025 年 1 月 1 日-6 月 30 日(上半年):
政策依据:依据第 174/2024/QH15 号决议及第 180/2024/ND-
CP 号法令,延续减免政策。
核心规则:适用范围、除外情形及计税方式与 2024 年保持一致,
政策衔接无间断。
2025 年 7 月 1 日-12 月 31 日(下半年):
政策依据:第 174/2025/ND-CP 号法令生效,政策延长并调整。
范围扩容:新增预制非金属制品、煤炭、精炼石油、化学制品、
信息技术商品和服务纳入减免范围。
除外范围:保留电信、金融、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经营、
金属制品、矿产品(煤炭除外);应税特别消费税的商品服务(汽油
除外)仍不适用。
合规要求:适用抵扣法的企业需在发票注明“8%”,多档税率业
务需逐项标注并附 01 表格申报减免项目。
时间衔接:2025 年 7 月 1 日起,第 48/2024/QH15 号《增值税
法》的税率调整与第 174/2025/ND-CP 号法令的减免政策同步实施,
即调整后适用 10%税率的商品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按 8%缴纳。
全环节覆盖:所有阶段的减免政策均适用于进口、生产、加工、
贸易等经营全链条,确保政策红利穿透至各环节经营主体。
计税适配:无论是采用增值税抵扣法的企业,还是按收入比例
核定计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均能按对应规则享受减免,保障政
策普惠性。
(2) 零税率
①适用于出口货物、劳务(适用零税率的出口劳务需满足仅在
境外消费的条件);
①出口加工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
①国际运输;
①出口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货物、劳务。但以下服务除外:
离岸(再)保险业务;技术和知识产权海外转移;先进口再出口的
烟草、白酒、啤酒(出口时不计增值税销项税额,但也不得抵扣进
项税额);资本转移;信用贷款;海外证券投资;金融衍生服务;
国际邮政和电信服务;出口未加工的矿产和矿物资源;向非关税区
内没有工商登记的个人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向非关税区内的商业
机构供应汽油和机油(从国内购买);向非关税区的组织和个人出
售汽车;企业向关税区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服务,包括住房、车间、
会议室、办公室、旅馆或仓库的租赁;食品和饮料服务(不包括提
供工作餐)和为员工提供交通服务;
①对非关税区组织销售且在区内消费的商品和服务,须直接支
持出口生产活动;
①明确境外使用的运输工具租赁、向外国企业提供且有境外消
费证明的数字内容等其他出口类商品和服务;
①公司若能提供充分证明材料,确认货物交接地点位于越南境
外,可适用零税率。反之,无法提供足够证明材料证明货物交接发
生在境外的,不得享受 0%税率优惠。
(3)5%税率
①用于日常生产和生活的清洁用水;
①肥料、化肥生产原料、杀虫剂、农药和动植物生长激素;
①养殖牲口、家禽及其他家畜的饲料;
①挖掘、筑堤;疏浚用于农业灌溉的运河、沟渠、池塘和湖泊;
农作物种植、管理和病虫害防治;农产品初加工和保鲜;
①未加工的农产品、畜产品和渔产品,非应税项目除外;
①初加工的胶乳、松节油;制作捕鱼用的网、绳子和纤维;
①生鲜食品;未经加工的木制品,除木材、竹笋和非应税产品
外;
①糖及其生产过程中产出的副产物,包括糖浆、甘蔗渣和污泥;
①用黄麻、竹、叶、草制品、椰子壳、贝壳、凤眼莲等农业原
料制成的工艺品,初步加工处理过的棉花,用上述材料生产或加工
的各种农产品;
①用于特殊农业生产的机械设备,包括耕机、耙地机、插秧机、
播种机、水稻收获机、采摘机、联合收割机、农产品收割、杀虫剂、
农药泵和喷雾器;
①专用的医疗设备和仪器;
①用于教学和学习的工具,包括模型、数字板、粉笔、尺子、 圆
规等,以及专门用于科学实验活动的设备;
①公共文化、展览、体育锻炼和体育活动,艺术表演;
①各类儿童玩具和图书,但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
①应用于科学、技术领域的科学、技术服务;
①电影内容发行权和电影角色形象使用权转让收入;
①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原免征增值税转为征收 5%增值税的产
品:化肥;海域水产捕捞用船只、农业生产专用机械设备;
①缩减适用 5%税率的商品服务类别,如剔除电影制作、进口及
发行等;
①向学校销售食品适用 5%税率。采用抵扣法缴税的公司,向非
企业性质教育机构销售用于学生日常餐食的食品(如肉类、鱼类、蔬
菜等,且为种植、养殖、未加工或仅简单初加工的水产品、海产
品),需按《第 219/2013/TTBTC 号通知》第 10 条第 5 款规定,
申报缴纳 5%的增值税。若将同类食品出售给其他企业,则无需申报
缴纳增值税。
税收优惠
增值税法不适用于越南总理法令中提到的非关税区,除出口加
工区享受免增值税待遇外,其余三类开放性园区(经济区、高科技
区、工业区),根据提供货物、服务性质的不同,享受不同待遇,
具体规定如下:
(1) 免申报、免纳税,如合同赔偿、销售补贴;
(2) 免增值税,如非本地制造的货物、软件产品或服务、信用
服务、农业产品、医疗服务、进口固定资产、石油及天然气相关的
资产;
(3) 零税率,如出口货物或服务,医药产品;
(4) 增值税税率为 5%,如半加工食品、科技服务。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将家庭经营户和个体经营户增值税
起征点从年营业收入 1 亿越南盾提高到 2 亿越南盾。
免税项目
(1) 组织或个人收到的货币补偿(包括主管机关撤回土地和财
产的补偿)、奖金、津贴、转让排放许可证收入或其他收入;纳税
人获得上述收入必须开具收据,并在收据上按用途列明收入项目。
如果获得的赔偿是以货物或服务的形式,赔偿人必须开具发票,
并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如果受偿人将货物或服务出售,受偿人应按规
定向税务部门申报扣税;
(2) 组织或个人向在越南无常设机构的组织或居住海外的越南
人购买的服务,包括:车辆、机械设备的维修(包括物资和零部
件);广告营销;促销;代理销售输出到国外的商品和服务;向国
外提供培训、国际邮政和电信服务;对外卫星传输和频段的租赁;
(3) 非企业组织和个人对外出售资产;
(4) 开展转让投资项目的制造业企业或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和
服务给其他企业和合作社的;
(5) 用抵扣法(具体计算方法详见 )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企业或合作社,销售未经加工或预处理的农产品和水产品给其他企
业或合作社,且属于商业性质的,不用申报缴纳增值税。(但用直
接法(具体计算方法详见 )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经营户、商人、
企业、合作社或商业机构销售未经加工或预处理的农产品和水产品,
属于商业性质的,按照收入的 1%申报缴纳增值税);
(6) 若将已折旧的在用资产向全资附属公司或子公司转让用于
生产或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和服务,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和缴纳
增值税。转让资产一方必须做出资产转让决定,并留存相关资产取得
证明。
当转让其价值已被重新评估的固定资产,或将资产转让至另一
方用于生产或销售非增值税应税货物和服务的,企业需开具增值税
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7) 部分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不能抵扣用于生产经营免税
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退税
(1) 已按照抵扣法登记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经营机构有新的投资
项目,在投资阶段有购进的用于投资的货物、劳务的增值税进项税
额而未能抵扣且剩余税额在 3 亿越南盾以上的,可以退还增值税;
(2) 经营机构在月度、季度内出口的货物、劳务(包括进口货
物再出口至非关税区、进口货物再出口至国外)有未能抵扣的增值
税进项税额达到 3 亿越南盾的,可以按照月度、季度退还增值税;
(3) 货物、劳务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
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达 3 亿越南盾以上的,可以退税,退税金额不得
超过相关出口收入的 10%;
(4) 按照抵扣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经营机构在转让、合并、分
离、解体、破产及终止经营活动时有缴纳后剩余的增值税税额或增
值税进项税额未能全部抵扣的,可以退还增值税;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取消企业因所有权变更、类型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的增
值税退税,仅保留企业解散时的退税情形;
(5) 经营机构根据抵扣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在月内(针对
按月登记的情况)或季度内(针对按季填报的情况)增值税进项税
额尚未抵扣完的,则下一期继续扣除;从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第
一个月或第一个季度开始累计至少 12 个月或 4 个季度后增值税进
项税额尚未抵扣的,可以退还增值税;
(6) 携带护照或由外国权力机关颁发的入境证明的外国人、定
居海外的越南人可以就在越南购买的随身携带出境的商品进行退税。
(7) 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出口货物若为矿产资源生产或加
工所得的产品,不再享受增值税退税,具体范围由政府另行规定
(替代原先“成本中矿产资源和能源占比超过 51%”的规定);
(8) 仅从事生产商品或提供适用 5%增值税率服务的企业,若
12 个月或 4 个季度未抵扣的进项增值税超过 3 亿越南盾,可申请退
税;
(9) 生产多种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的货物与服务的企业,若能
分别核算或按收入比例计算,可就用于生产 5%税率产品的进项税
申请退税;
(10) 自 2025 年 7 月或 2025 年第 3 季度起,企业申请相关进项
税退税的前提是:对应发票的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11) 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和提供 5%税率产品的企业,
可就自该日期起产生的剩余可抵扣进项税申请退税;
(12) 投资扩建阶段累计进项税达 3 亿越南盾及以上,可申请
退税,且需在项目、阶段或单元完工后 1 年内提交申请;
(13) 进口后直接出口或寄售出口的商品不适用退税,但用于出
口生产或加工的进口材料不受此限制;
(14) 在经营单位提交退税申请时,需满足:销售方已按规定申
报增值税,且申请退税所属退税期对应的纳税期内,销售方已无增
值税欠款。税务机关根据信息技术系统自动化处理结果,确定销售
方是否已按规定申报并缴纳增值税。若销售方未足额提交申请退税
所属纳税期的增值税申报资料(包括未到申报期限的情况),或仍有
该纳税期的增值税欠款,经营单位无法就销售方未完成申报义务或
仍有增值税欠款的纳税期内的发票申请退税;
(15) 嘉莱省税务局 2025 年发布的增值税退税手册,明确 8
类退税情形:
①投资项目退税;
①出口货物和服务退税;
①适用 5%增值税税率的货物和服务退税;
①经营单位在解散、破产时的退税;
①对在越南购买并在出境时携带的货物的退税;
①对无偿官方发展援助(ODA)项目或无偿援助、人道主义援
助的退税;
①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实体在越南购买的货物和服务的
退税;
①根据国际条约的退税。
应纳税额
销售额的确认
货物和服务的付款凭证需注明销售额和增值税额,销售额根据
以下公式确定:
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完税价格
①商业机构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应税服务,完税价格为售价
(不含增值税)。对于征收消费税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完税价格含消
费税,但不含增值税;
①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是边境进口价格加上进口税、消费税和
环保税;
①用于以物易物、企业内部消费或捐赠的货物和服务,完税价
格由同类货物的同期市场价格确定;
①应税货物和服务用于生产和销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其完
税价格由同期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确定;
①应税货物和服务用于促销的,若用于免费提供样品或礼品的,
完税价格为零;如货物或服务降低价格,并在有关部门注册且经过认
证,其完税价格为降价后出售的价格;
①对资产租赁服务完税价格是指不含增值税的租金;
①按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方式销售的商品,其完税价格是该商
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和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的利息;
①加工货物的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
①对建筑和安装服务,完税价格是指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向项目业主结算最终拨付的工程价款(不含增值税); 若
建筑公司提供的建筑或安装服务不包括相关材料、机械和设备的提供,
完税价格为提供建筑和安装服务取得的收入,但不包括相关材料、机
械和设备的价款;
①对房地产交易服务,完税价格是指房地产的销售价格(不含
增值税),不包括因出让土地使用权而获得的价款或向政府缴纳的
土地租金。
(2) 计算方法
①抵扣法
应纳增值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A. 增值税销项税额是指增值税发票注明的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
服务的增值税额;
B. 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增值税发票注明的购进货物、应税服务
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
抵扣法适用于严格遵守会计法规,并已根据税收抵扣方法向税
务机关注册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分支机构在终止营业和注销税号后,仍有未全额抵扣的进项税
额的,在满足进项税额抵扣条件时,其可将进项税额余额结转给总
公司继续申报抵扣。
①直接法
A.对于金、银、宝石交易活动:
应纳增值税额=金、银、宝石的增值额×增值税税率
金、银、宝石的增值额=金、银、宝石的销售额-购进金、银、
宝石的价款。
B. 对于其他情况:
应纳增值税额=销售收入×比例税率,具体征收比例税率如下:
a.提供劳务:商店、餐厅和赌场管理服务为 5%;销售机器和设
备并同时提供应税劳务为 3%;
b. 不承包原材料的劳务、建筑服务:5%;
c. 与货物、建筑相关并承包原材料的生产、运输和劳务服务:
3%;
d. 机器和设备的租赁:5%;
e.运输和制造:2%;
f.其他经营活动:2%。
按比例税率计征的情况适用于:
a. 年营收在 10 亿越南盾以下的企业、合作社(自愿按抵扣法
登记纳税的除外);
b. 新成立的企业、合作社(自愿按抵扣法登记纳税的除外);
c.个体户、个人;
d.在越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严格遵守会计法规的外国组织
或个人(为从事油气勘测、勘探、开采活动而销售货物、提供服务
的外国组织或个人除外);
e.非企业、合作社的其他经济组织(按规定应以抵扣法登记缴
纳增值税的除外)。
进项税额的抵扣
(1) 若购进的货物、应税服务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货物
和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该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
(2) 若购进的货物、应税服务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
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只有用于增值
税应税项可全额抵扣;
(3) 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
税进项税额无论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
服务)还是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均可全额抵扣。
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依据:
①有增值税发票或注明增值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①购进货物或服务为非现金付款凭证,对于单笔交易金额在
500 万越南盾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以便
获得增值税抵扣资格;
①出口货物和服务,除了满足上述两点,纳税人还必须拥有与
出口国签署的货物和服务出售、处置、服务条款或销售发票、银行
付款凭证、海关声明。
(4) 应税企业向使用人道主义或无需偿还的援助资金的组织和
个人销售货物或服务的,该货物或服务所涉及的进项税额可全额抵
扣;
(5) 增值税进项税额需在一个月内进行申报,并认定为当月的
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在进项税额的申报和抵扣方面出现错误,可
在六个月内对申报和抵扣进行进一步说明。
(6) 对于有迹象表明存在不合法买卖发票行为,但税务机关尚
未出具正式结论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①若企业未进行增值税抵扣的,则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企
业就存在违法可能的发票暂停进行增值税抵扣,直至税务机关出具
正式结论前,企业仅能就合法发票进行抵扣;
①若企业已经进行增值税抵扣,则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企
业转出已抵扣的增值税税额。
(7) 对于购买价值 500 万越南盾及以上、采用分期或延期付款
方式的货物、服务,经营单位凭书面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和非现
金支付凭证进行增值税抵扣。若尚未取得非现金支付凭证:
①未到合同及附件约定付款时间的,经营单位仍可抵扣进项增
值税;
①在合同及附件约定的付款到期时,若经营单位无非现金支付
凭证,须在付款义务发生的纳税期内,对该部分货物、服务对应的
已抵扣进项增值税额,进行申报调减。
(8) 未取得建设许可的建筑工程不符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条件:
若公司有建筑工程未获得主管机关颁发的建设许可,且不属于 2014
年《建筑法》第 89 条规定的免许可情形,同时未取得相关部门颁发
的土地相关不动产所有权证书,则该租赁土地上形成的固定资产(即
该建筑工程),既不符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条件,也不符合计入企业
所得税合理费用的折旧条件。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销售货物的,无论是否已支付货款,为所有权或使用权转
让给买方时或开具发票日;
(2) 提供应税服务的,无论是否已支付货款,为服务完成后或
开具服务发票日;
(3) 提供电力和自来水供应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日为计费单
上登记的日期;
(4) 房地产交易、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出售或出租的,按项目
实施进度或合同注明的拨款进度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 对于建造和安装工程(包括造船),无论是否已支付货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项目或安装项目完成验收并交付使用的时
间;
(6) 对于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向海关登记申
报时。
发票和单据
(1) 购销货物和服务时随附的发票和单据
①按抵扣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须使用增值税发票。发票填
写需完整和正确,并注明所有附加费和额外费用(若有);不得出
现增值税应税货物或服务在销售时发票未注明增值税额的情况,销
项税额按“销售价格×增值税税率”注明。
①按直接计税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应使用购销发票。
(2) 预先打印作为付款凭证的票据,其注明的价款需含增值税。
(3)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开具电子发票成为强制性要求。
(4) 依据 70/2025/ND-CP 号协定,修订补充政府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颁布的第 123/2020/ND-CP 号议定中关于发票和凭证的条
款,该协定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值得关注的几个新要点
如下:
①补充电子发票适用对象:未在越南设有常设机构的境外供应
商,在越南从事电子商务、数字平台经营或其他服务的,可自愿注
册使用电子发票;
①新增“电子商业发票”类型:适用于出口商品和服务的组织、企
业和个人(出口方),需将电子商业发票数据传输至税务机关
(补充第 8 条);
①商品出口(含加工出口):发票开具时间由卖方自主确定,
最迟不得晚于货物完成通关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补充第 9 条第
1 款);
①已开具电子发票的签名时间与开票时间不一致:签名及报送
税务机关的最迟时间为开票时间起的下一个工作日(报汇总表报送
发票数据的情况除外);卖方按开票时间申报纳税,买方按收票时
间申报纳税,确保发票形式和内容准确完整(修订补充第 10 条第
9 款)。
①强制使用收银机生成电子发票的对象:年营业收入 10 亿越盾
及以上的定额纳税个体工商户;向消费者直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的企业(如商场、超市、零售店(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
等)、餐饮服务、饭店、酒店等)(修订补充第 11 条);
①发票内容要求:餐饮服务须体现所售食品、饮料明细;运输
服务须体现运输工具的车牌号码、起点-终点行程路线(修订补充第
10 条第 6 款);
①对已开具错误电子发票的处理(修订补充第 4 条、第 19 条):
A.取消“对已开具但未发送给买方的错误发票可作废”的规定;
B. 同一买方同一月份内有多张电子发票信息错误的,可开具 1
张调整或替代发票,附《错误发票汇总表》(表格编号:01/BK-
DCTT,见本议定 IA 附录);
C. 买方为企业、经济组织等或个体工商户的,需买卖双方共同
签署书面协议明确错误内容;买方为个人的,卖方向买方通知或在
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如有);
D.对于发票内容无误但实际支付或决算时,商品或服务的价值、
数量发生变动的,卖方按差额(减少为负数“(-)”,增加为正数
“(+)”)重新开具新发票;
E. 买方退回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更换商品)的,卖方开具调整
发票;除非双方约定由买方退货时开具,否则由买方出具电子发票
交予卖方。
①调整发票、替代发票的税务申报:
A. 调整内容涉及金额、税率、税额错误的,补充申报错误发票
所属期间的税务申报表;
B. 因付款、决算、商业折扣、退货、服务费用返还等在开票后
变动的,在变动期间申报调整发票。
(5) 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发票的时间(根据同奈省第三税务分局
2025 年 8 月 26 日第 4421/TCS3-0LDN2 号公文):
①公司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若符合第 163/2017/ND-CP 号法
令规定的物流服务经营条件,且服务量大、经常发生,需与客户核
对数据,发票开具时间为双方完成数据核对的时间,最迟不超过服
务发生月份的次月 7 日,或按第 70/2025/ND-CP 号法令第 1 条第 6
款 b 点规定,不超过约定周期结束后的 7 天;
①公司不符合上述物流服务经营规定的,发票开具时间为完成
服务提供的时间(根据第 70/2025/ND-CP 号法令第 1 条第 6 款 a 点
规定)。
申报制度
(1) 申报要求
①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提交纸质或电子版材料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
所有在越南生产或交易应税货物和劳务的组织和个人都必须进行
增值税登记。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10 日内需办理增值税登记。无
营业执照的经营户或个人可在首次申报增值税的同时办理增值税登记。
企业的不同分支机构或销售点必须分别登记并对其活动进行纳
税申报。分支机构之间的商品转移,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其中,
在不同省份有多个经营活动的公司,且经营活动在总部集中核算,
则必须在总部汇总申报增值税,并需要在各省分摊和缴纳增值税。
上述分摊规定适用于以下情况:
A.制造业附属单位/营业场所;
B.销售房地产;
C.建筑活动;
D.位于各省份的水力发电站;
E.电子彩票业务。
①申报期限
纳税人可选择按月或按季度申报增值税,其中按季度申报仅适
用于上一年销售额不超过 500 亿越南盾的纳税人。两种方法的申报
期限如下:
A. 按月度申报的纳税人,报送增值税申报表的期限为发生纳税
义务之月起的次月第 20 日;
B. 按季度申报的纳税人,报送增值税申报表的期限为发生纳税
义务之季起的次季首月的第 30 日。
①更正申报
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宣布对纳税人的总部机构进行税务审查或
税务稽查之前,进行补充申报。
①附列资料
除提交纳税申报表外,还需报送以下附列资料:
A.销售的货物和劳务清单(附在申报表内); B.
购买的货物和劳务清单(附在申报表内);
C. 享受 0%税率的商品和劳务清单(附在申报表内);
D.当月或当季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分配表;
E.其他用于证明应纳税款的文件。
具体可参见第 80/2021/TT-BTC 号公告附件内容。
(2) 税款缴纳
①缴纳方式
参见 部分内容。
①缴纳期限
增值税(不包括进口环节)所属税期:
年 2 月:缴纳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9 月 20 日;
年 3 月:缴纳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10 月 20 日;
年 4 月:缴纳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10 月 20 日;
年 5 月:缴纳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11 月 20 日;
年 6 月:缴纳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12 月 20 日;
年第一季度:缴纳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10 月 31 日;
年第二季度:缴纳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延期缴纳税款、纳税币种等规定,参见 部分内容。
其他
越南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进项税额可全部
抵扣。管理上使用专门的增值税发票,根据发票和其他合法凭证进
行税款抵扣。
特别消费税(Special Excise Tax)
概述
纳税义务人
从事消费品生产、进口以及经营特别消费税应税劳务的组织及
个人。若从事出口活动的组织、个人购买用于出口但未出口且在国
内消费的应税消费品,则从事出口活动的组织、个人为特别消费税
纳税人。
征收范围
(1) 商品:卷烟、雪茄及其他烟草制成品;酒;啤酒;24 座以
下汽车,包括两座以上的客运货运两用汽车;两轮摩托车、汽缸容
量为 125cm³以上的三轮摩托车;飞机、游艇;各类成品油;功率为
24000BTU-90000BTU(英国热量单位)的空调;纸牌、祭祀用品。
(2) 劳务:经营舞厅;经营按摩、推拿、卡拉 OK;经营赌场、
赌机;经营博彩业务;经营高尔夫业务,包括销售会员卡、球票;
经营彩票。
( 3 ) 越 南 国 会 于 2025 年 6 月 14 日 正 式 通 过 了 第66/2025/QH15
号特别消费税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新
增应税对象包括: 符合越南国家标准(TCVN) 的含糖量超过
5g/100ml 的软饮料、纸钱、纸祭祀用纸(不包括作为儿童玩具、教
具的纸祭祀用纸)、经营彩票业务,以及从国外进口到非关税区的
货物、从国内销售到非关税区且仅在区内使用的货物、以及非关税
区之间买卖的货物。
不征收范围
(1) 由企业生产、加工直接出口或销售的及委托其他经营机构
代为出口的货物;
(2) 符合以下情形的消费品:人道主义救援物品;无偿援助品;
赠与国家机关、国家政治组织、人民武装单位的礼品;在政府规定
标准范围内赠与在越南境内个人的礼品;过境运输或借道越南口岸、
边境运输的货物、符合政府规定的转口货物;在有关法律规定的时
限内不需缴纳进口税、出口税的暂进口再出口、暂出口再进口货物;
符合外交豁免权标准规定的外国组织、个人的用品;在免税行李标
准范围内的个人随身携带物品;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于免税出售的进
口货物;在国际机场和国际海港免税店转售的进口货物;出售给有
权享受购买免税货物购买主体的货物;
(3) 用于经营货物、旅客及游客运输的飞机、游艇;用于安保、
国防的飞机;
(4) 救护车;押解车;殡仪车;包括座位、站位在内的核载人
数达 24 人以上的汽车;在游乐场、体育园等区域内的专用汽车;
(5) 在外国的贸易展览会或展销会上出售的商品。
2025 年越南《特别消费税法》规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 特
别消费税豁免清单将扩大至以下商品:
(1) 组织或个人直接向国外出口的货物;
(2) 出口到国外、外国方在进口到非应税实体后退回的货物;
未登记注册、不参与交通,仅在历史遗迹、医院、学校等政府规定
的专用范围内行驶的汽车;
(3) 用于救护、救援、搜救和飞行员训练的直升机和滑翔机;
(4) 未登记在册流通的载客汽车、装有发动机的四轮载客汽车,
仅在名胜古迹、医院、学校等场所运行,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专用
车辆。
税率
表 5 特别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序号 商品、服务 税率(%)
一 商品
1 雪茄、卷烟及其他烟草制品 75
酒
(1)酒精浓度为 20 度以上(含 20 度) 652
(2)酒精浓度为 20 度以下 35
3 啤酒 65
4 碳酸饮料 10
24 座以下汽车
(1)载客量为 9 座以下的汽车,除本条规定的第(5)、第(6)和第(7)外
气缸容量为 1500cm3 以下 35
气缸容量为 1500cm3 至 2000cm3 40
气缸容量为 2000cm3 至 2500cm3 60
气缸容量为 2500cm3 至 3000cm3 60
气缸容量为 3000cm3 至 4000cm3 90
气缸容量为 4000cm3 至 5000cm3 110
5
气缸容量为 5000cm3 至 6000cm3 130
气缸容量为 6000cm3 以上 150
(2)载客量为 10 至 16 座的汽车,除本条规定的第(5)
第(6)和第(7)外
15
(3)载客量为 16 至 24 座的汽车,除本条规定的第(5)
第(6)和第(7)外
10
(4)客运货运两用的汽车,除本条规定的第(5)、第
(6)和第(7)外
同等排量汽车特别消费税
税率的 60%
气缸容量为 2500cm3 以下
15;2027 年:18;2028
年:21;2029 年:24
气缸容量为 2500cm3 至 3000cm3
20;2027 年:23;2028
年:26;2029 年:29
气缸容量为 3000cm3 以上
25;2027 年:28;2028
年:31;2029 年:34
(5)混合动力汽车,其中汽油使用比重不超过能源使用数 的
70%
等于本条第(1)、(2)
(3)和(4)点规定适用
税率的 70%
(6)生物燃料汽车
等于本条第(1)、(2)
(3)和(4)点规定的适
用税率的 50%
(7)电力能源汽车
电池驱动的电动汽车
载客量为 9 座以下的电力能源汽车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2027 年 2 月 28 日 3
2027 年 3 月 1 日起 11
载客量为 10 至 16 座的电力能源汽车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2027 年 2 月 28 日 2
2027 年 3 月 1 日起 7
载客量为 16 至 24 座的电力能源汽车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2027 年 2 月 28 日 1
5
2027 年 3 月 1 日起 4
客运货运两用电力能源汽车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2027 年 2 月 28 日 2
2027 年 3 月 1 日起 7
其他电力能源汽车
载客量为 9 座以下的汽车 15
载客量为 10 至 16 座的汽车 10
载客量为 16 至 24 座的汽车 5
客运货运两用的汽车 10
(8)野营车不计气缸容量大小
2016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70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75
6 两轮摩托车、气缸容量为 125cm3 以上的三轮摩托车 20
7 飞机 30
8 游艇 30
各类成品油
(1)汽油 10
(2)E5 汽油 8
9
(3)E10 汽油 7
10 功率为 24000BTU-90000BTU 的空调 10
11 纸牌 40
12 冥器 70
二 劳务
1 经营歌舞厅 40
2 经营推拿按摩、卡拉 OK 30
3 经营赌场、赌机 35
4 经营博彩业务 30
5 经营高尔夫业务 20
6 经营彩票 15
在 2022 年 3 月至 2027 年 2 月期间,特定型号的纯电动汽车的
特别消费税税率将降至 2%-3%。
新增符合越南标准、含糖量高于 5 克/100 毫升的软饮料(不包
括牛奶及乳制品、营养用途的液态食品、天然矿泉水和瓶装饮用水、
纯蔬菜和水果汁等)。税率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为 8%,自
2028 年 1 月 1 日起为 10%。
针对酒类和啤酒,预计 2027 年至 2031 年税率将逐步提高:
(1) 酒精浓度为 20 度及以上的酒类,现行特别消费税税率为
65%,2027 年提升至 70%;2028 年提升至 75%;2029 年提升至
80%;2030 年提升至 85%;2031 年提升至 90%。
(2) 酒精浓度为 20 度以下的酒类,现行特别消费税税率为
35%,2027 提升至 40%;2028 年提升至 45%;2029 年提升至 50%;
2030 年提升至 55%;2031 年提升至 60%。
(3) 啤酒,现行特别消费税税率为 65%,2027 年提升至 70%;
2028 年提升至 75%;2029 年提升至 80%;2030 年提升至 85%;
2031 年提升至 90%。
针对雪茄、卷烟及其他烟草制品维持 75%的从价税税率不变,
自 2027 年至 2031 年期间,将分五年逐步引入从量税。例如香烟,
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为 2000 越南盾/包,之后每年增加 2000
越南盾,至 2031 年 1 月 1 日起为 10000 越南盾/包。
税收优惠
税前扣除
纳税人用已缴纳特别消费税的原料生产特别消费税应税消费品
的,若具备合法票据,则在生产环节确定应纳特别消费税税额时就
原料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减税
纳税人生产特别消费税应税商品的,若因遭遇天灾或不测陷入
困境的可以减税。
减免额在遭遇天灾或不测产生的实际损失的基础上确定,但不
得超过发生损失当年应纳税额的 30%且不得超过被损失财产的后期
赔偿价值(若有)。
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税申请,并提供支持性文件。
退税
特别消费税纳税人以下情形可退税:
(1) 以出口为目的而生产、加工的进口原料(仅针对实际出口
货物);
(2) 在清算或破产的情况下有剩余已纳税金的可享受退税。税
务决算(合并、分立、所有权变更、终止经营等)不再享有退税资
格;
(3) 权力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产生退税决定、按照国际条约且越
南为成员国的特别消费税退税。
暂进口再出口货物不再享受特别消费税退税。
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
特别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商品、劳务的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
特别消费税完税价格是指未含特别消费税、环境保护税和增值
税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价、供应价,具体规定如下:
(1) 对于国内生产的产品,完税价格是生产企业的出售价;
(2) 对于进口产品,完税价格是进口价格加上进口税。若进口
产品享受进口税减免的则完税价格不包括享受减免税的进口税额;
(3) 对于加工产品,完税价格是委托加工方的产品售出价的完
税价格或同类、同期产品的销售价;
(4) 对于以分期付款、延期付款方式销售的货物,完税价格是
指该货物按照一次性付款方式交易的不含分期利息、延期利息在内
的出售价;
(5) 对于劳务,完税价格是经营机构的劳务提供价格,具体情
况规定如下:
①对于经营高尔夫业务,完税价格是包括打球费和保证金在内
的会员卡及球票的出售价;
①对于经营赌场、赌机及博彩,完税价格是从事该活动取得的
除支付给顾客的奖励金以外的营业收入;
①对于经营舞厅、推拿按摩及卡拉 OK,完税价格是从事该活动
取得的营业收入;
(6) 对于用于交换、赠予、捐赠或内部消费的产品和劳务,完
税价格是同一时期的产品、劳务的消费税完税价格;
(7) 货物及劳务的销售价、供应价低于市场价格 10%以上的,
采用市场价格。
应纳税额
特别消费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税率。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外汇进行商品、劳务交易的,应按照交易
发生时越南国家银行公布的汇价,折合越南盾计算,确定特别消费
税计税价格。
申报制度
(1) 申报要求
①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提交纸质或电子版材料完成纳税申报。
①申报期限
特别消费税应按月申报,最终在国内销售的出口产品的特别消
费税应在发生时予以申报。
①特殊事项
A. 如纳税人生产应税商品并通过其分支机构、商店、代理商等
销售商品,则纳税人必须对所有商品申报特别消费税。上述分支机
构、商店、代理商等无需申报特别消费税,但必须将销售报表复印
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B. 如纳税人在总部以外的另一个省份设有附属机构生产应税商
品,则应在生产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特别消费税。
①附列资料
A.特别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B. 应税货物和劳务的发票清单;
C.可抵扣清单(如有)。
(2) 税款缴纳
参见 部分内容。
非农业用地使用税(Tax on Non-agricultural Land)
概述
纳税义务人
根据越南《非农业用地使用税》和《非农业用地使用税法指导
意见》,非农业用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使用非农业生产和经营用地
的组织和个人。若组织或个人尚未获得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他附
属资产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则目前的土地使用者为纳税人。
此外,其他特殊情况包括:
(1) 若为国家划拨或出让土地用于实施投资项目的,则该土地
的承租人为纳税人;
(2) 若土地使用权拥有者根据合同租赁土地,则纳税人应根据
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当纳税人没有达成协议时,则土地使用权拥有
者为纳税人;
(3) 若正处于纠纷中的土地被授予证书,则在争端解决前,目
前的土地使用者为纳税人,缴纳税款不作为土地使用权纠纷解决的
基础;
(4) 当多人对同一块土地均拥有使用权时,则这些共同使用者
的法定代表人为纳税人;
(5) 若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将其土地使用权作为商业资本,以形
成具有《非农业用地使用税》所规定的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新的法律
实体,则新的法律实体为纳税人;
(6) 当租赁国有房屋时,承租人为纳税人;
(7) 若是国家为实施房屋项目而划拨或出让的土地,用于出售
或租赁时,那些接受分配或租用国家土地的人为纳税人。若将土地
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则受让方为纳税人。
征收范围
(1) 应征税范围
①2003 年《土地法》及其指导文件界定的城乡住宅用地;
①工业园区建设用地,包括工业集群、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
和其他受公共土地制度管理的综合生产经营区;
①生产经营场所的建设用地,包括工业生产、家庭手工业和手
工业企业用地;服务贸易设施和其他服务生产经营业务的设施用地
(包括高新园区和经济区的生产经营场所建设用地);
①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用地,除不影响土壤表层或土地表面的
开采活动外;
①建筑材料或陶器生产用地,包括作为原材料、建筑材料加工
和陶器生产用地;
①符合不征税范围规定,但被组织、家庭或者个人改变用途用
于商业目的非农业用地。
(2) 不征税范围
①公共事业用地;
①宗教团体使用的土地,包括宝塔、教堂、祈祷室、圣坛、寺
庙、宗教培训机构和其他经国家允许的宗教团体办公室;
①陵园、墓地用地;
①用于河流、运河、沟渠、溪流和特殊用途的水下土地;
①公共房屋、寺庙、修道院、宗教祭祀厅、包括用于该工程的
建筑用地,此类土地必须符合 2003 年颁布的土地法及其指导性文件
相关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中的所有条件;
①机关和事业单位建设用地;
①国防安全用地;
①农业、林业、水产养殖业、盐业合作社建设的非农业用地;
在城市地区的温室和其他建筑物用地,包括不直接在土地上种植作
物的用地;饲养牲畜、家禽和其他法律允许动物的马厩和农场建设
用地;农业、林业和渔业研究和试验站用地;实生苗种植和动物养
殖建设用地;储存农产品、植物保护药品、化肥、农业机械和工具
的家庭和个人仓库建设用地。
税率
(1) 住宅用地,包括用于商业用途的住宅用地,适用累进式税
率表(见表 6):
表 6 住宅用地累进税率表
税级 应税土地面积(㎡) 税率
(%)
1 指标内面积
2 面积≤3 乘以配额
3 面积>3 乘以配额
注:多用户公寓、公寓和地下工程用地适用 %的税率。
(2) 用于商业用途的非农业生产经营用地和非农业用地,适用
%的税率;
(3) 用途不当或违规使用的土地,适用 %的税率;
(4) 由投资者注册以及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阶段性投资项目
用地,适用 %的税率;
(5) 被侵占或挪用的土地,适用 %的税率。
税收优惠
减免原则
(1) 减免税仅直接适用于纳税人根据符合非农业用地使用税的
相关法律的规定来计算的应纳税额;
(2) 住宅地的税收减免只适用于纳税人使用自己名字自行登记
的住宅地;
(3) 纳税人的某块土地若同时符合免税和减税条件的,可享受
免税。纳税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减税条件的,可享受免税。
如果纳税人和一名及以上的家庭成员有资格享受税收减半优惠
的,则纳税人的整个家庭可享受免税。但这些人必须具有祖孙或亲
子关系(即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且其名字需登记在家庭户
口本上;
(4) 拥有多个符合减税或免税条件的投资项目的纳税人,其每
个投资项目均可享受减税或免税。
免税
(1) 属于特别鼓励投资领域的投资项目用地、位于社会经济条
件特别困难地区内的投资项目用地、位于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内
且属于鼓励投资领域的投资项目用地、50%以上的劳动力为荣兵或
患病士兵的企业用地;
(2) 教育、职业培训、健康、文化、体育和环保等社会化活动
场所用地。开展社会化教育、职业培训、医疗保健、文化、体育和
环境活动的场所,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3) 福利房、单位房和为孤寡老人、残疾人或孤儿建立的疗养
院和社会疾病治疗机构用地;
(4) 在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住宅用地指标内的土地;
(5) 在 1945 年 8 月 19 日前从事革命活动的、1/4 或 2/4 级荣
军、符合 1/4 或 2/4 级荣军等相关政策的人、1/3 级伤残士兵、人民
军队英雄、越南英雄母亲、烈士的亲生父母和童年时期的养育者、
烈士配偶、享受每月津贴的烈士子女、从事革命活动的橙剂受害者
(橙剂受害者指在越战时被美军使用的一种高效落叶剂所感染而受
到伤害的人)的家庭住宅用地;
(6) 贫困线标准下的贫困家庭住宅地,如果省级人民委员会有
明确规定在其所在地适用的贫困线,则按省级人民委员会划分的标
准来确定;
(7) 根据已通过的总体规划或计划,在一年内被国家收回的家
庭或个人住宅用地的;
(8) 由主管国家机构认证的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花园住房用地;
(9)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而面临困难,且与土地和房屋有关的价
值损失超过土地应税价格的 50%的,该情况需要有该土地所在地的
乡级人民委员会的认证。
减税
下列情形可减半征税:
(1) 属于鼓励投资领域的投资项目用地、位于社会经济条件困
难地区内的投资项目、有 20%至 50%的员工为荣军或患病士兵的企
业用地;
(2) 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的指标住宅地;
(3) 三级、四级荣军的指标住宅用地、享受三级、四级荣军待
遇者、享受每月津贴的烈士子女指标用地;
(4)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而面临困难,且与其土地和房屋相关的
价值损失达到应税土地价格的 20%至 50%的。该情况需要有该类土
地所在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的认证。
应纳税额
(1) 计税准则
①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应在省内确定;
①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省内的不同地区拥有应税土地,则每个地
块的应纳税额应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确定;
①如果纳税人在一年内变更,则每个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应从发
生变化的当月进行确认;
若出现导致税基变化的因素(除每平方米应税用地价格改变
外),则应纳税额从发生变化的当月进行确认。
(2) 每个地块应纳税额的确认
①住宅用地、生产经营用地以及用于商业用途的非农业用地,
其应纳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发生税额-减免税额
发生税额=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应税土地价格×
税率
①复式公寓或公寓住宅用地(包括地下室)和地下工程,应纳
税额应确定如下:
应纳税额=发生税额-减免税额
发生税额=每个组织、家庭或个人的房屋面积×分配系数×对应
土地每平方米价格×税率
①对于地下工程:
发生税额=每个组织、家庭或个人使用的工程面积×分配系数×
对应土地每平方米价格×税率
(3) 用于商业用途但面积尚未确定的非农业用地,发生税额应
确定如下:
发生税额=用于商业用途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土地价格×税率
用于商业用途的土地面积=现行使用的总土地面积×(商业营业额÷
年营业总额)
申报制度
(1) 申报要求
①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提交纸质或电子版材料完成纳税申报。纳税人应
提供关于纳税人的准确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纳税识别号、
地址,以及关于应税土地的信息,如面积、用途等。如相关土地已
有土地权证,必须提供有关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信息,如证书编号、
签发日期、土地面积、限制(如有)等。
①申报期限
如纳税人和应纳税额未变化,纳税人不需要每年进行纳税申报,
如果纳税人发生变化,新的纳税人必须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按
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如果应纳税额发生变化(土地价格变化除外),
纳税人必须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纳税申报。
①附列资料
A.非农业用地纳税申报表;
B. 与应税土地有关的复印件,如: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分配决
定、土地租赁合同等;
C. 证明免税或减税资格的文件复印件(如有)。
(2) 税款缴纳
①缴纳方式
参见 部分内容。
①缴纳期限
A.非农业用地每年分两次缴纳。第一次应在 5 月 31 日前缴纳,
第二次在 10 月 31 日前缴纳;
B. 纳税人可以选择在一年内分一次或两次缴纳税款。如纳税人
选择全年一次支付,则必须在 5 月 31 日前缴纳税款;
C. 根据汇总申报缴纳差额税款的期限为次年 3 月 31 日前;
D. 如纳税人希望一次缴纳多年度税款(5 个纳税年度内),税
款缴纳期限为提出要求当年度的 12 月 31 日前。
其他
减免权力
税务管理机关基于纳税申报材料来确定非农业用地使用税的减
免额。
计税依据
(1) 非农业用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土地面积。应税土地
面积是指非农业用地的实际使用面积。包括:
①住宅用地,包括用于商业的住宅用地;
①非农业生产经营用地;
应税土地面积是在证书、土地分配决定或由国家主管机关制定
的土地租赁决定或合同中规定的,用于商业用途划拨或出让的总土
地面积。如果证书、土地分配决定、土地租赁决定或合同中规定的
土地面积小于实际用于商业用途的土地面积,则应税土地面积以实
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为准。
用于商业用途的非农业用地,应税土地面积为用于商业用途的
非农用地的面积。
①用途不正当、被侵占或挪用、违规闲置的土地。是否为被侵
占或挪用、用途不正当或违规闲置的土地,应根据自然资源和环境
部的规定来确定。
(2) 应税土地平方米的价格,是由省级人民委员会根据土地的
使用用途来制定,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按五年为一稳定周期。相
关规定如下:
①在纳税人变更或因其他因素导致稳定期内应税土地每平方米
价格变动的情况下,不需要重新确定期内留存应税土地每平方米的
价格;
①在稳定期内由国家划拨或出让、由农业转向非农业生产经营
或由非农业生产经营转向住宅用地的土地,每平方米的应税土地价
格应根据土地用途来确定,由省级人民委员会在分配、租赁土地或
改变土地用途并保持期间内留存的土地价格不变时制定;
①对于用途不正当、被侵占或挪用的土地,每平方米的应税土地
价格是根据其当前的用途来确定,由省级人民委员确定土地用途。
营业牌照税(Licensing Fees)
纳税人
(1) 包括国有企业、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私人企业、外
商投资企业等在内的经济组织。
(2) 个人、个人团体和家庭等个体经营户。
征税范围
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纳税人,均需缴纳营业牌照税,但
下列情况除外:
(1) 年收入不超过 1 亿越南盾的个人、个人团体和家庭;
(2) 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固定场所的个人、个人团体和家庭;
(3) 生产盐的个人、个人团体和家庭;
(4) 从事养殖、捕鱼和渔业物流服务的组织、个人、个人团体
和家庭;
(5) 公社文化邮局、新闻机构;
(6) 根据《农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在农业部门开展业务的合
作社和合作社联盟(包括分支机构、代表处和营业场所);
(7) 人民信贷基金;在山区经营的合作社、合作社联盟和私营
企业的分支机构、代表处;
(8) 经营户转制的中小企业(包括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营业
场所),自第一个企业登记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牌照税;
(9) 公立普通教育机构和公立学前教育机构。
税率
(1) 适用于经济组织的税率:
表 7 经济组织营业牌照税额表
税级 经营注册资金(越南盾) 全年营业牌照税税额(越南盾)
1 100 亿以上的公司 300 万
2 100 亿及以下的公司 200 万
3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营业场所、
公共服务机构、其他商业实体
100 万
(2) 适用于个体经营户的税率:
表 8 个体经营户营业牌照税额表
税级 年收入(越南盾) 全年营业牌照税税额(越南盾)
1 5 亿以上 100 万
2 3 亿-5 亿 50 万
3 3 亿-1 亿 30 万
税收优惠
根据越南财政部的规定,自 2020 年 8 月 23 日起,对于新设
立的纳税人,从建立或正式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的第 1 年内(自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可免征营业牌照税,适用于:
(1) 新成立的商业组织;
(2) 首次从事商业经营的家庭、个人或团体;
(3) 在豁免期内,如一个组织、家庭、个人或团体建立了新的
分支机构、代表处或业务地点,则上述附属单位也可在豁免期内免
征营业牌照税。
申报制度
(1) 申报要求
如纳税人在同一省内设有分支机构(分公司、经营场所等),
则该分支机构的纳税申报可提交至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
如纳税人在省外设有分支机构(分公司、经营场所等),分支
机构的纳税申报可提交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 申报期限
营业牌照税按年度申报,申报方式如下:
营业牌照税应在纳税人开业时首次申报。申报截止日期为开业
当月的最后一天。如企业尚未营业,应在企业注册和税务登记证书
颁发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营业牌照税。
(3) 缴纳期限
营业牌照税应于每年 1 月 30 日前缴纳。
纳税年度内暂停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 1 月 30 日前向税务
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暂免征收营业牌照税。
2025 年 5 月 17 日,越南国会通过《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的决议》(第 198/2025/QH15 号),明确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
废止营业牌照税。这一政策旨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具体内容包
括:
2025 年仍按现行标准征收营业牌照税,企业需在 2025 年 1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缴纳。
2025 年新注册企业仍需从 2026 年起缴纳,但 2026 年起该税将
被取消,因此实际无需缴纳。
社会保障税(Social Security Contributions)
适用对象与参保要求
2018 年 12 月 1 日前,社会保险仅适用于越南个人。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在越南工作的外国人,具有工作证并与越南公司签
订无限期、一年或一年以上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皆强制性参加社
会保险。依照公司计划,内部移转到越南工作或已达法定退休年龄
(自 2021 年起至 2028 年,男性退休年龄为 60 岁零 3 个月,女
性退休年龄为 55 岁零 4 个月,并以此类推,每一年男性推迟 3 个
月退休,女性推迟 4 个月退休。2022 年,男性的退休年龄为 60 岁
6 个月,女性为 55 岁 8 个月)的外国个人,不受强制参加社会保险
的规定。
根据 2024 年《社会保险法》(2025 年 7 月 1 日正式生效), 强
制性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扩展至:
(1) 员工,包括签订期限 1 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及
薪资不低于社会保险缴费最低工资标准的兼职工人;
(2) 企业资本代表及核心管理人员(如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
其他高管),无论其是否领取薪资。但已达退休年龄者除外;
(3) 根据政府规定已完成营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户主;
(4) 外籍员工,即签订期限不少于 12 个月劳动合同在越南工
作的外籍人士,需参加社会保险,但以下情况除外:属于企业内部
调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已达退休年龄;已纳入其他国际协议保
障范围;
(5) 外交人员配偶:外派外交官员的配偶(薪资非由国家预算
支付者)。
相关规定
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从 20 年降至 15 年。已达退休年龄但缴
费不满 15 年、且选择不一次性提取社保金的劳动者,可申请从其个
人缴费中领取月度补贴,补贴金额不低于社会养老金标准。
2025 年 7 月 1 日及之后参保的劳动者,仅在以下情形可一次性
提取社保金:
(1) 已达退休年龄但缴费不满 15 年;
(2) 永久移居国外;
(3) 患有严重疾病;
(4) 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达 81%及以上;
(5) 社保缴费(含强制性与自愿性)中止已满 12 个月。
此外,鼓励避免提前提取政府鼓励劳动者保留社保账户,以享
受以下权益,如终身养老金;持续的医疗保险覆盖;未达养老金申
领条件时的月度补贴。
失业保险仅适用于越南个人。
越南劳动契约项下受雇至少三个月以上的越南和外籍个人都需
要缴纳医疗保险。
雇主及雇员按照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以最低标准工资的 20
倍为上限)为基数按月缴纳社会保障税。根据政府公布数据,2020
年至 2022 年,最低标准工资为每月 149 万越南盾;因此,每月超
过 2980 万越南盾的工资部分无需要缴纳社会保障税。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社会保障税的工资基数以 3600 万越南盾为上限。病
假和产假的社会保险由雇主支付。
缴纳比例
(1) 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 %,其中 %由
雇主承担,剩余 8%由雇员承担;
(2) 失业保险费仅适用于越南籍员工,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
2%,由雇主和雇员分别承担 1%;
(3) 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 %,其中 3%由雇主
承担,剩余 %由雇员承担。
对未履行及未及时履行缴费义务的雇主,除补足未缴费用和利
息外,还将被处以少缴纳税费总额 12%至 15%的罚款(上限为 7500
万越南盾)。
在特定的情况下,雇主须为外籍雇员缴纳 3% 的医疗保险和%
的社会保险(包含退休、遗属、疾病、生育、职业病、工伤基金)。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属强制参加社会保险的外籍员工, 须按照月
薪的 8%缴纳退休基金和遗属基金。另外,在越外籍员工还须按照月
薪的 %及 1%分别缴纳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
进出口税(Export and Import Tax)
《进出口税法》于 1992 年 1 月颁布,越南政府相继于 2016
年 9 月和 2021 年 3 月发布第 134 号法令和第 18 号法令,对进出口
税法的实施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
商品的出口税税率和进口税税率均由财政部作具体规定,其中,
进口商品税率包括普通税率、特惠税率及优惠税率。越南政府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颁布了第 26/2023/ND-CP 号法令规定最惠国待遇的
进口税则、出口税则、固定税额、复合关税和超出配额的关税。
(1) 普通税率适用于未给予越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或未给予越
南进口税特别优惠待遇的国家、地区的进口货物;
(2) 财政部各相关规定已对每种货物的特惠税率做出具体规定;
(3) 优惠税率适用于在贸易关系中给予越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
地区的进口货物(这里指的国家、地区由越南公布)。具体参照财
政部颁布的优惠进口税率表。
2023 年 7 月 15 日生效的第 15/2023/QD-TTg 号法令规定了普通
税率货物名单。对于未列入普通税率货物表,且不适用特惠税率和
优惠税率的货物,按现行优惠税率的 150%征收。越南政府颁布2024
年第 144 号议定,对部分产品进、出口税率做出调整。
免税
根据《进出口税法》的规定,为实施鼓励投资项目所进口的设备、
机械,符合科技部规定的技术生产线专用运输工具,专用于接送工人
的运输工具,用于制造技术生产线设备、机器的原料及物资, 用于
制造零配件和模型的原料及物资,用于安装设备的零配件和越南国内
无法生产的建筑物资,免征进口税。
进口税减免对象包括:
(1) 受鼓励性投资固定资产的机器设备、专用交通工具和建筑
材料(无法在越南生产);
(2) 用于油气活动的进口机械设备、专用交通工具、材料(无
法在越南生产)及办公设备;
(3) 用于生产出口商品的原料、物品和配件;但企业在越南境
内不拥有生产设施、机械装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或企业将进口货
物后的生产程序全部外包,需照征进口税;
(4) 用于加工出口商品的原料、物品和配件;
(5) 在自由贸易区中已制造、加工、回收、装配而未使用进口
原料或配件的商品进口至当地市场;
(6) 未能在本地生产以及受鼓励的专案生产而进口的原料、物
品和配件;
(7) 以保固、维修及更换为目的暂时进口或出口的商品;
(8) 对“支持科技、创新及数字科技行业的进口货物”的海关免
税政策。符合免税条件的货物包括:
①直接用于上述行业的进口机械、设备、零部件、专用材料、
文件资料及科技出版物;
①用于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构建的进口货物;
①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及创新中心用于生产或研发目的的
进口原材料、辅料及零部件(此类货物自研发或生产启动之日起,
可享受五年进口关税免税待遇);
①国内暂无法生产、且直接用于数字科技产品生产,或供研发
中心用于研发及试生产的进口原材料、辅料及零部件。
退税
以下情况可以获得进口税退税,其中包括:
(1) 已缴纳进口税,但实际上未进口的货物;
(2) 未使用且必须再出口的进口货物;
(3) 为生产国内市场产品而进口,但之后用于加工出口货物
(根据与外国相关方签订的加工契约)的进口原材料。
出口税
出口税一般适用于自然资源,包含:沙料、白垩岩、大理石、
花岗岩、矿石、原油、林产品和废金属。税率范围为 0%至 40%。出
口税的税基为离岸价(船上交货价格,FOB),即在合约中所规定
启运港的销售价格,不包括运费和保险费。如果海关无法使用交易
价值法认定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则按以下顺序估价:海关定价数据
库中类似出口货物的交易价格;经过调整当地市场上类似货物后的
销售价格;海关当局收集、分类和调整后的出口货物销售价格。
其他进口所产生的潜在税负
除进口税外,尚有其他因进口可能产生的潜在税负,包含:反
倾销税、产业保护税和反补贴税。
海关审查
海关主管机关可能在其或纳税人的办公处所进行海关审查。一般
情况下,这些审查主要针对的问题包括海关编码分类(HS code)、估
价、出口/生产/免征制度遵守情况,以及货物来源。
申报制度
(1) 申报期限
出口或进口货物报关单应于货物在报关人通知的地点集结后,
在运输工具出发前至少 4 小时提交。对于通过快递邮寄的出口货物,
必须在运输工具出发前至少 2 小时提交申报;
对于进口货物,必须于货物到达检查站之前或在货物到达检查
站之日起 30 天内提交海关申报。
(2) 申报资料
出口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许可证(如需);法律规定
的专门机构签发的免检通知书或检验结果等;
进口货物:进口货物报关单;发票复印件;运输提单或货物清
单;进口许可证(如需);原产地证明文件等。
(3) 缴纳期限
《税收征管法》第 3 条第 42 款规定了出口或进口货物的纳税期限,
由第 21/2012/QH13 号法令进行了修订。缴纳期限缩短至 15 日,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依据《第 67/2025/QH15 号法》
第 85 条,附属于《税收征管法》修订)。
(4) 限制出境政策
2023 年 11 月 24 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第 6084/TCHQ-TXNK
号法令,规定对未能向海关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将
被限制出境。如果企业在以往纳税年度欠缴且税务机关仍未成功征
收的,其欠缴期间的法定代表人将被限制出境。
环境保护税(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ax)
环境保护税适用于某些被认为对环境有害的货物生产和进口,
主要的征收对象是石油和煤炭。
表 9 环境保护税税率
编号 货物 单位 税率(越南盾)
1 汽油、柴油、油脂等 升/公斤 600-2000
2 煤炭 吨 15000-30000
3 氢氯氟碳化物 公斤 5000
4 塑料袋(不包括包装用或“环保”型塑胶袋) 公斤 50000
5 限用化学品 公斤 500-1000
根 据 2023 年 12 月 18 日 第 43/2023/UBTVQH15 号 决 议 和
2025 年 1 月 3 日第 60/2024/UBTVQH15 号决议,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汽油、柴油和油脂等的环境保护税税
率如表所示:
表 10 汽油、柴油和油脂等的环境保护税税率
编号 货物 单位 税率(越南盾)
1 汽油(不包括乙醇) 升 2000
2 航空燃料 升 1000
3 柴油 升 1000
4 燃料 升 600
5 马祖特油 升 1000
6 润滑剂 升 1000
7 润滑油 公斤 1000
根据第 45/2022/ND-CP 号规定,自 2022 年 8 月 25 日起,
越南规定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政处罚最高罚金为个人 10 亿越南盾,
法人组织 20 亿越南盾。
资源税(Natural Resources Tax)
(1) 纳税义务人
根据 2009 年的《特许权使用费法》,开发石油、矿产、天然煤
气、林产品和自然水等自然资源的行业需要缴纳自然资源税。开采
应税自然资源的组织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满足某些特定条件的农
业、林业、渔业、盐业用自然水以及冷却用海水可免征资源税。
(2) 税率
资源税按照实际开发的自然资源种类适用不同档次税率,税率
范围在 1%至 40%之间,并基于生产量(规定的单位应税值)或计税
价格(开发资源产品的销售价格)征收。不同方法可用于自然资源
的应税值计算,包括在无法确定资源的商业价值时采用的方法。
原油、天然气和煤气根据每日平均生产量按递增率收税。
(3) 税收优惠
以下情况免征资源税:
①遇到自然灾害、火灾或事故造成已开采资源损失;
①开采天然海洋生物;
①为日常生活而开采树枝、木柴、竹子、藤条等;
①为家庭和个人日常生活而提取天然水用于水力发电;
①为家庭和个人日常生活提取自然水;
①给予/出租给组织和个人并就地使用的土地;
①用于建造安全、军事工程和堤坝的土资源。
(4) 申报制度
资源税(原油税除外)应按月或按年申报,或在公司分立、拆
分、合并、转制、解散、停产时申报。报送资料包括月度/年度纳税
申报表及减免税相关文件(如有)。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税收管理机构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越南国家税务局和海关是财政部领导下两个负责税款征收的直属
机构。海关负责进出口税的征收,国家税务局负责国内税收的征收。
越南税务系统包括国家税务局、省(直辖市)税务局、郡(县) 税
务局和税务支局,海关包括海关总局、海关局和海关分局。越南国家
税务局没有中央税和地方税之分,税收收入全部由财政预算统一调整。
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全国税务行政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有:税政部门、收入计划部门、国有企业征
税部门、外国投资企业征税部门、私营和其他企业征税部门、个人所
得税征税部门、财产和其他税费征税部门、国际税收部门、公众信息
和纳税人服务部门、检查部门、人事部门、财会部门、税务局秘书办
公室、驻胡志明市税务局代表处。2024 年越南国家税务局为推进税收
管理数字化,新增数字税务管理部门,统筹税务电子系统升级、规范
电子发票全流程管理、推动“无接触办税”服务落地。附属事业单位有:
情报和统计中心、税务培训中心、税务杂志部门。越南全国设有 28 个
省和 6 个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下设省(直辖市)
局、郡(县)局、支局。以河内市税务局为例,市局内部设有 17
个部门,有征收、管理、检查部门和其他内设机构,市局下面设有7
个郡局,郡局下面设有 14 个支局。
2019 年 6 月 13 日,越南第十四届国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税
收征管法》,该法包括 17 章 152 条规定,于 2020 年 7 月 1 日
起生效。该法规定,税务管理包括以下内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
税款缴纳和税收评估、延期纳税、办理退税、减免税手续、欠税和滞
纳金及罚款的免除、纳税人信息管理、发票和凭证管理、税收违法的
防范和打击、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务审计和检查、税收违法处罚、
税务申诉和检举的处理、解决税务诉讼、国际税收合作、税收宣传和
服务纳税人等。
《税收征管法》规定政府、税务局及其他社会各部门在税收征收
中的权利和义务,税务部门可以要求信用部门提供纳税人所有交易、
存款的信息。在《税收征管法》中,对纳税人及税务部门在税务登记、
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的每个环节的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责任追究。
目前,越南的税收征管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提供服务,
严格清查”的模式,税务机关的管理以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信息为主要
依据,社会各部门都有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资料。越南省、市局信息
共享程度较高,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可以要求银行和信用部
门提供纳税人的所有账户信息,并实行全国统一的识别号。
税务管理机构的责任与权利
税务管理机构的责任
(1) 依法组织征税;
(2) 传播、普及、指导税法;公布税务程序;
(3) 向纳税人解释和提供确定纳税义务的信息;公示其公社、
区、乡的经营户或个人应纳税额;
(4) 依照《税收征管法》为纳税人保密信息;
(5) 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法的其他规定实行免税、减税和
退税;
(6) 应要求证明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7) 依职权处理涉税执法投诉;
(8) 将税务审计、检查的书面结论和笔录交予检查、被检查对
象,并应要求予以说明;
(9) 依照《税收征管法》向纳税人支付损害赔偿金;
(10) 应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确定其
纳税义务;
(11) 开发和统筹电子信息系统,并将信息技术应用到税务电子
交易;
(12) 反税务欺诈数据监测责任,即通过税务欺诈监测系统分析
异常交易数据(如企业短期内大额发票开具、关联方资金频繁转
移),及时向高风险纳税人发送预警,并向稽查部门推送可疑线索。
税务管理机构的权利
(1) 要求纳税人提供与纳税义务有关的信息和文件,或在商业
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开立账户的交易数量和细节,并解释纳税计算
方法、申报和缴纳情况;
(2) 要求有关组织和个人提供与确定纳税义务有关的信息和文
件,并协助税务机关执行税法;
(3) 进行税务审计和税务检查;
(4) 征收定额税款;
(5) 执行与税务相关的行政决定;
(6) 依职权对违反税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向大众媒体通报违反
税法的案件;
(7) 采取预防措施,确保依法处理违反税法的行为;
(8) 按照政府规定,授权其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预算
内征收部分税款;
(9) 向已和越南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
书的国家及地区的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实施预约定价协议;
(10) 向国内外供应商采购服务于税收管理工作的信息、资料和
数据;根据政府规定,从已征收税款或税务机关预算中为代征税款行
为支付相关费用;
(11) 作为境外数字服务的境内使用方,若境外提供商未在越代
扣代缴数字服务税,需在支付款项后 15 日内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同时提交服务合同、支付凭证等资料。
税务管理队伍建设
(1) 把税务队伍建设成为一支廉洁有力、能够掌握现代技术、
运作高效的队伍;
(2) 税务人员应是符合税务机关录用、定级、职务、职称条件
的人员,应接受培训和专业提升,并按照官员任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和聘用;
(3) 税务人员的职务、职称、标准、工资、其他优惠奖励、标
志、制服等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4) 税务机关负责培训和建设税务征管人员队伍,履行法律规
定的税收征管职责。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
(1) 接受纳税指导;为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税收相关权利提供信
息和材料;
(2) 在税务检查和审计时,从主管部门取得有关履行纳税义务的
文件;
(3) 要求税务机关解释计税或核定依据;要求有关机构或组织对
进出口货物的数量、质量和种类进行核查;
(4) 依法要求税务机关对其信息保密;
(5) 依法享受税收减免和退税;
(6) 与提供办税服务的机构签订合同;
(7) 接收税务决定、税务检查或税务审计记录;要求税务机关对
税务检查或者税务审计结论作出解释;在税务检查或税务审计的书
面记录中表达意见;在税务检查或者税务审计完毕后接收结论文档
和税务处理决定;
(8) 由于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取得赔
偿;
(9) 要求税务机关出具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证明;
(10) 对涉及其合法权益的行政决定或行为提出投诉或提起诉讼;
(11) 对于根据税务机关或国家机关相关指引和处理决定履行纳
税义务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和缴纳滞纳金;
(12) 根据相关举报规定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组织或者个
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13)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电子交易法》规定,纳税人有权
查阅、打印自税务机关网站发送的全部电子记录;
(14) 在与税务机关及相关组织或个人的交易中使用电子记录。
纳税人的义务
(1)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依法使用税号;
(2) 准确、真实、完整地申报纳税,按时提交纳税资料;对其
税务档案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 按时、足额、定点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金;
(4) 依法遵守会计、统计、管理和发票、凭证使用等方面的规
定;
(5) 准确、真实、完整地书面记录发生纳税义务、扣缴税款和
需要进行纳税信息申报的交易活动;
(6) 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按所售货物或所提供服务的准
确数量、类型和实际支付金额向买方开具发票及相关凭证;
(7) 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与确定税务责任、在商业银行或
其他信贷机构开立账户的交易数量和细节有关的信息和文件;应税
务管理机构的要求,解释纳税计算方法、申报或支付等情况;
(8) 遵守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作出的决定、
通知或要求;
(9) 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履行税务相关程
序的,纳税人应依法承担履行纳税义务的责任;
(10) 纳税人在有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的地区开展业务,必须依法
通过电子方式申报纳税和缴纳税款与税务机关进行交易;
(11) 有关联交易的纳税人,有责任按照政府规定,收集、维护、
申报和提供纳税人及其关联方的有关文件,包括关联方在境外国家
或者地区的资料。
税收管理现代化
(1) 在建立纳税人真实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实现税务管理手
段、管理程序、组织机构、人员、信息技术和现代技术的现代化,
管理好所有纳税对象;确保及时、准确地进行税收预测;及时发现、
处理税务违法问题;提高税收管理的有效性和效率;根据每一时期的
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国家应确保有充分的财政资源对此进行落实。
(2) 国家允许组织和个人参与先进技术和技术设备的开发,促
进现代税收管理方法的应用;鼓励组织和个人参与创建和开展电子
交易以及税务电子管理;通过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的系统促进
支付服务的发展,逐步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支付。
(3)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管理现代化的要求,按照电子发票
的技术标准和数据格式,建立信息技术系统,以促进纳税人与税务
机关之间、税务机关与相关机关、组织或个人之间进行电子交易记
录和税务归档。如 2025 年 1 月起,已在胡志明市、河内市试点区块
链电子发票,覆盖电商、餐饮行业。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税务登记
(1) 税务登记的要求
①税务登记主体
根据越南《税收征管法》,纳税人在开始经营或者发生应税行
为前,应当申请纳税人登记,并由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下列
单位应当申请纳税人登记:
A. 企业、组织和个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规定,在通过“一窗式”机制办理企业登记、合作社登记、经营登记
事项的同时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B. 不属于 A 项规定的情形的组织和个人,则按照财政部的规定
通过税务机关直接办理税务登记。
①税务登记事项内容
A.首次税务登记;
B.税务登记信息变更通报;
C.暂停生产经营活动通报;
D.停止纳税识别号的使用效力;
E.恢复纳税识别号的使用效力。
①首次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
A.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与企业登记、合作社登记、经营登记事项
一并办理的,则税务登记的办理时限为法律规定的企业登记、合作
社登记和经营登记的办理时限;
B. 通过税务机关直接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须在完成相关事项
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除个体工商户外);个体工商户通过电
子税务服务平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缩短至 3 个工作日,且无需
提交纸质资料:
a. 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或投资许可证;
b. 无需办理营业执照,或需办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营业执照且已
实际投入营运;
c. 扣缴义务产生后;
d.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产生后;
e. 向税务机关直接申报纳税的外国承包方、分包方签订承包合同
或签订油气合同后;
f. 提出退税要求后;
g. 发生与国家财政收入相关的其他应付款项后。
①首次进行税务登记的资料
A.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与企业登记、合作社登记、经营登记事项
一并办理的,则税务登记的办理资料为企业登记、合作社登记、经
营登记资料;
B. 通过税务机关直接办理税务登记的组织,需提交的税务登记
资料包括:
a. 税务登记表;
b. 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或投资许可证复印件;
c.其他相关资料。
C. 通过税务机关直接办理税务登记的家庭户、经营户和个人,
需提交的税务登记资料包括:
a. 税务登记表或纳税申报表;
b. 个人身份证、工人身份证明或护照的复印件,其他相关资料;
c.资料递交方式包括:直接递交至税务机关、邮寄至税务机关或
通过电子信息系统提交。
①首次提交税务登记资料的地点
A.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与企业登记、合作社登记、经营登记事项
一并办理的,则税务登记资料的提交地点为提交企业登记、合作社
登记、经营登记资料的地点;
B. 通过税务机关直接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料提
交地点为:
a. 组织、个人、经营户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资
料;
b. 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组织、个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税务登记资料;
c. 非经营性质的家庭户、个人应向其应税所得发生地、永久或临
时户口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资料。
①根据 2023 年越南国家税务局第 12/2023/TT-BTC 号通知,居民
纳税人在登记地以外的省市开展临时经营(超过 30 天)的,需在
经营开始前 7 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平台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
关备案,备案资料包括:经营活动说明、登记地税务登记证截图、经
营场所证明;未备案的,将按经营收入的 2%加收滞纳金。
(2) 税务登记证件的颁发
税务机关需在收到有效的税务登记资料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向纳
税人颁发税务登记证。若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在收
到补办申请后的 2 个工作日内,税务机关需为其补办税务登记证。
禁止纳税人出借、涂改、伪造和损坏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包含以下信息:纳税人名称、纳税识别号、营业执
照、营业许可证、投资许可证编号及日期、组织成立决定、个人身
份证、工人身份证明、护照的编号及日期、纳税人直属税务机关名
称。
(3) 税务登记证件的变更
①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与企业登记、合作社登记、经营登记事项
一并办理,且税务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则税务登记信息变更报告
工作应与变更企业登记、合作社登记、经营登记信息一并进行;
①纳税人清算、解散、拆分和合并,或经营活动发生变化,通
过税务机关直接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自税务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4) 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与管理
①纳税人在进行交易时须在所开具的发票、凭证、文件内注明纳
税识别号,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申请办理退税、其他
涉税交易活动以及在商业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开立汇款账户时, 均
需使用纳税识别号;
①税务机关和国库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使用纳税识别号将税款收缴
国库,商业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须在纳税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申请
资料或与银行账户相关的交易凭证上注明纳税人的纳税识别号;
①禁止使用其他纳税人的纳税识别号;
①纳税识别号无效的情形:
A.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与企业登记、合作社登记、经营登记事项
一并办理的,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识别号无效:
a. 纳税人停止经营或破产、解散的;
b. 被收回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或投资许可证的;
c.被分立、合并的。
B. 通过税务机关直接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之
一的,纳税识别号无效:
a.非经营性质的组织停止经营,不再发生纳税义务的;
b.被收回营业执照或类似证件的;
c.被分立、合并的;
d.纳税人被税务机关通报不再在登记地活动的;
e.纳税人离世、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f.
国外承包方结束合同的;
g.承包方、投资方结束油气合同或全部转让油气合同参与权的。
①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失效后,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
销税务登记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公布无效的纳税识别号。自税务机关
公布纳税识别号失效日起,纳税人不得再使用该纳税识别号。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账簿凭证的设置要求
会计凭证必须具有以下主要内容:
(1) 会计凭证的名称和数据;
(2) 开立会计凭证的日期;
(3) 开立会计凭证的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
(4) 接收会计凭证的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
(5) 所发生的经济、财务业务的内容;
(6) 数量、单价、金额以数字书写,收、支总金额以数字和文
字书写;
(7) 会计凭证的开立人、审批人以及与会计凭证有关人的签字。
除了以上规定的主要内容外,依会计凭证的不同种类,还可以增加
其他内容。
账簿凭证的保存要求
(1) 在会计记账和账册保存过程中,会计单位必须完整、安全
地保管会计资料;
(2) 保存的会计资料必须是正本。若会计资料被扣留或没收,
则必须有经过确认的复印件,并附有扣留或没收收据;若会计资料
被丢失或毁坏,则必须有复印件,并附有确认文书;也可采用电子
形式(如电子发票、电子合同、电子银行回单),电子资料需符合
“不可篡改、可追溯”要求;若电子资料被扣留或没收,需留存扣留
机关出具的电子回执;若电子资料丢失或毁坏,需提供技术机构出
具的恢复失败证明,并重新补录相关数据;
(3) 自年度会计期结束之日或会计工作结束之日算起 12 个月
内,会计资料必须保存归档,电子会计资料需在 3 个月内完成归档;
(4) 会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会计资料的保管、保存承担责任;
(5) 会计资料必须按照以下期限保存:
①会计单位用于管理控制的会计资料,包括非直接用于记账和
制作财务报告的会计凭证,必须至少保存 5 年;
①直接用于记账和制作财务报告的会计凭证、会计账册、年度
财务报告必须至少保存 10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①有史料价值,有经济、社会安定和国防性质的会计资料必须
永久保存。
政府部门对本条第(5)款规定的各类会计资料的保存、保存期
限、保存地点、销毁会计资料的程序作具体规定。
违反会计凭证管理要求的处罚规定
(1) 销毁或修改会计凭证、用红色或褪色墨水记录会计凭证、
记录会计凭证时用刻章签字等,将处 300 万至 500 万越南盾罚金;
(2) 不依职权记录会计凭证、个人签字不一致等,将处 500 万
至 1000 万越南盾罚金;
(3) 更换会计、会计长、会计负责人时不进行会计工作交接的,
将处 1000 万越南盾罚金;
(4) 未按规定将电子会计资料上传至税务机关指定平台,或电
子资料存在篡改痕迹的,处 1000 万至 2000 万越南盾罚金;
(5) 使用未备案电子发票作为记账凭证,或电子发票与实际交
易不符的,按每张发票处 500 万越南盾罚金,累计罚金不超过 5
亿越南盾。
电子发票的使用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越南逐步推广电子发票;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纳税人必须使用含税务机关统一编号的电子发
票,原无税务机关码的电子发票停止使用。
(1) 电子发票
①电子发票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会计、税收法律的规定定制的在组
织或个人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时通过电子形式开具、记录销售货物、
提供服务信息的有税务机关码或无税务机关码的电子保存样式;
①电子发票包括:增值发票、销售发票、电子邮票、电子票、
电子卡、电子收据、电子传输票据或其他电子票据;
①具有税务机关码的电子发票是指组织或个人销售货物、提供
服务时,向购买方提供的税务机关已先行发放号码的电子发票。电
子发票上的税务机关码是指,发票上显示的由税务机关系统生成的
一串唯一数字和税务机关在销售方信息基础上生成的一串字符的交
易号。
(2) 电子发票的开具、管理和使用原则
①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时,不论价值高低,销售方须根据会计、
税收法律的规定开具符合模板样式且完整记录有关内容的电子发票并
提供给购买方;
①销售货物、提供服务交易中电子发票的登记、管理和使用要
严格遵守有关电子交易、会计和税收法律的规定;
①电子发票上的税务机关码的发放是基于企业、经济组织、其
他组织、经营户、具有经营行为个人的信息而生成的。企业、经济
组织、其他组织、经营户和具有经营行为个人需对发票信息的真实
性负责。
(3) 电子发票服务
①电子发票服务包括:含税务机关码电子发票的开具系统服务、
发票数据实时上传服务、电子发票归档存储服务、发票查验服务及其
他与含税务机关码电子发票相关的服务;
①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组织包括提供电子发票解决方案的、提
供电子发票信息接收、传输、保存服务以及其他与电子发票相关的
服务的组织。
(4) 电子发票查验义务
①购买方收到电子发票后,须在 7 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电子发
票平台(或税务机关官方 APP)查验发票真伪,查验内容包括:发
票编号有效性、销售方信息一致性、交易金额匹配度;
①发现虚假电子发票的,购买方须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并停止支付相关款项;未查验导致使用虚假发票的,购买方不得抵
扣相关税款,且需按发票金额的 5%缴纳罚款。
纳税申报
(1) 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①按季申报纳税的,申报资料为季度申报表;
①以年度为计税期的,申报资料包括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他与
确定应纳税额有关的凭证;
①年终税务决算的,申报资料包括年终税务决算申报表、年度
财务报告、关联交易申报表以及其他与年终税务决算相关的资料;
①按次申报纳税的,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与纳税义务相关的
发票、合同及票据;
①进出口货物,海关报关材料为纳税申报材料;
①若有经营终止、合同终止、转变企业所有制形式及企业重组
的,申报材料包括:税务决算表、截止经营终止、合同终止、转变
企业所有制形式及企业重组时点的财务报表、其他与税务决算相关
的资料;
①根据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交跨国利润报告。
(2) 纳税申报资料报送期限
①月度申报纳税的,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期限为发生纳税义务
之月起的次月 15 日前(原 20 日,202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①季度申报纳税的,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期限为发生纳税义务
之季起的次季首月的最后一日前;
①按年申报纳税的,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期限如下:
A. 对于年度纳税申报档案,报送期限为下一公历或财政年度的
首月的最后一日;对于年度税务决算,报送期限为公历或财政年度
结束之日起的第三个月的最后一日;
B. 个人所得税年度报表,报送期限为下一公历年度起第 4 个月
的最后一日;
C. 家庭、个体工商户申报的固定所得税:上年度 12 月 15 日;
新设家庭、个体工商户:自开业之日起 10 日内。
①按次申报纳税的,报送纳税申报资料报送期限为发生纳税义
务之日起的第 10 日前;
①终止经营、终止合同或企业重组的,纳税申报资料报送期限
为发生前述事项之日起 45 日内;
①提交进出口货物海关档案的期限由海关进行规定。纳税人在
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以电子方式申报,但税务机关信息门户不能正
常使用的,纳税人可以在网上门户恢复正常使用后的第二天提交电
子申报。
(3) 延期申报
①纳税人因自然灾害、火灾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时办理纳税申
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①按月、按年度、按次计缴税款或在纳税义务产生后直接申报
纳税的,延期申报的期限不能超过 30 天;从提交纳税申报档案的截
止日期起至提交税务最终确定的申报档案,延期申报的期限不能超
过 60 天;
①纳税人须在纳税申报期限到期前,通过全国电子税务服务平
台提交延期申报申请,无需提交书面材料,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
证明文件可通过平台上传扫描件,由税务机关线上核验,无需居民
委员会、公安机关额外证实;
①税务机关在收到延期申报申请的 3 个工作日内,须作出是否
准予延期申报的书面决定。
税款缴纳
(1) 缴纳方式
①缴纳地点
纳税人应在以下地点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金:
A.商业银行、其他信贷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服务机构;
B.国库;
C.接收纳税申报资料的税务机关;
D.税务机关授权的征税组织。
国库、商业银行、其他信贷机构和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负责安排
地点、车辆、公务员、征税员等,为纳税人及时将税款缴入国家财
政创造便利条件。
①缴纳方式
纳税人应根据财政部的指示,以现金、电汇或其他电子方式缴
纳税款。
(2) 缴纳期限
①由纳税人自行计算税款的,缴纳税款的最后期限为纳税申报
资料报送期的最后一天;
①企业所得税按季缴纳的,缴纳税款的最后期限为次季首月的
第 30 日前;
①由税务机关计算税款、核定税款的,缴纳税款的最后期限为
税务机关通报上注明的期限;
①对应纳税的进出口货物,纳税期限由进出口相关税法规定。
(3) 延期缴纳税款
①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延期缴
纳税款:
A. 因自然灾害、火灾等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直接影响到生产经营
的;
B. 根据国家职权机关要求搬迁生产经营场所需停止运营,并对
企业生产经营结果产生影响的。
①延长期限
A. 对于因自然灾害、火灾等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直接影响到生产
经营的,其纳税期限自届满之日起,最多可延长 2 年;
B. 对于根据国家职权机关要求搬迁生产经营场所需停止运营,
并对企业生产经营结果产生影响的,其纳税期限自届满之日起,最
多可延长一年。
①延期缴纳税款资料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需提交的资料包括: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
请,详细说明原因、税款和纳税时间;延期事由的证明文件。
(4) 纳税币种
纳税币种为越南盾,政府规定使用外币缴税的除外。
(5) 滞纳金
滞纳金金额按逾期税款的 %/天进行计算(原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逾期超过 90 天的,滞纳金上限为欠缴税款的
50%。
(6) 多缴税款退还
纳税人因申报错误导致多缴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平台提交
即时退税申请,上传完税证明、正确申报表等资料。
税务审计与税务检查
税务审计与税务检查旨在评估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文件及信
息的充分性和准确性,以及纳税人遵守税法和相关法律的情况。
税务审计
税务审计分为在税务机关场所进行和在纳税人处所进行两种情
况:
(1) 在税务机关场所进行
①相关步骤
进行税务审计的人员对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申报信息和文件进行审
计,根据税务风险情况对税收档案进行分析,并据此提出在税务机关
场所内进行税务审计的计划,或者根据税务审计结果进行处理。
①税务审计结果的处理
A. 经税务审计发现有偷税、漏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由税务
机关责令纳税人足额补缴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的规定处以相应罚款;
B. 税收档案中有关应纳、免征、减征、退还税款的内容不明确
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并要求纳税人说明或者补充资料、文件。纳
税人能够说明有关情况且补充相关资料、文件,证明申报税额准确
的,则认可该税收档案。纳税人不能充分证明申报税额准确的,税
务机关应当要求纳税人补充申报;
C. 税务机关通知的期限届满,纳税人未说明有关情况且未补充
相关资料、文件或未补充申报或补充申报错误的,由税务机关责令
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责任或者作出对其处所进行审计的决定,或者
根据税务风险管理规定,将其作为制定进一步审计计划的依据。
(2) 在纳税人处所进行
①适用税务审计的情形
A. 先行退税的税收档案中属于退税前审计、退税后审计的档案
的;
B. 税收档案中有关应纳、免征、减征、退还税款的内容不明确
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并要求纳税人说明或者补充资料、文件。纳
税人能够说明有关情况且补充相关资料、文件,证明申报税额准确
的,则认可该税收档案。纳税人不能充分证明申报税额准确的,税
务机关应当要求纳税人补充申报的;
C. 根据海关法规定属于先通关后审计的;
D.有违法迹象的;
E. 被列为计划审计对象或专项审计对象的;
F. 根据国家检查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及其他职权机关的建议开
展的审计;
G. 企业处于完全分立、部分分立、合并、转换、解散、关停、
国有企业转变为股份公司、纳税识别号失效、搬迁经营场所状态,
或其他应主管机关要求进行突击审计的情形(税务机关对未进行税
款清算的纳税人,实施解散、关停情形除外)。
①税务审计的程序
A.在进行审计前宣布税务审计的决定;
B. 将申报的信息与会计账簿、会计记录、财务报表、税务风险
分析、税务机关场所内进行税务审计的信息、税务决定的审计范围
内的情况进行比较;
C. 税务审计期限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原 10 个工作日),并在
审计决定中明确;复杂情形(如涉及跨境关联交易、多年度账目核
查)可延长 2 次,每次最长延长 10 个工作日,累计审计期限不
超过 35 个工作日;
D.在税务审计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出具税务审计记录;根据
审计结果采取适当的措施或要求主管部门采取措施;
E. 税务审计决定书优先通过全国电子税务服务平台电子送达
(系统自动生成已读回执),无法电子送达的才采用纸质邮寄;电子
决定书与纸质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纳税人查看电子文书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宣布。
(3) 纳税人在接受税务审计时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如下:
①若未收到税务审计决定的,可拒绝审计;
①拒绝提供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和凭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①取得税务审计的书面记录和要求税务机关作出解释;
①对税务审计的书面记录发表自己的意见;
①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①检举税务审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纳税人的义务如下:
①遵守税务机关的税务审计决定;
①依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地提供与审计内容
有关的信息和凭证并对所提供资料和凭证的准确性、真实性承担法
律责任;
①自税务审计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税务审计记录上签字;
①根据税务审计的结果,遵守处理决定。
(4) 发布税务审计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和税务审计工作人员
的职权
①发布税务审计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有下列责任和权利:
A.根据税务审计决定,确定税务审计的内容和开展时间; B.
实施暂扣与偷税、骗税行为有关的文件、证物的措施; C.
必要时延长审计期限;
D.根据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权限,作出处理、处罚行政违法行
为的决定,或者要求有关主管人员作出处罚的决定;
E.依职权处理有关投诉和检举。
①税务审计人员进行税务审计时,有下列责任和权利:
A.正确执行税务审计决定的内容和开展时间;
B.要求纳税人提供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资料和文件;
C.制作税务审计笔录;
D.向作出审计决定的人员报告审计结果,并对审计决定和审计
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客观性负责。
税务检查
(1) 适用税务检查的情形
①有税收违法迹象的;
①为解决投诉、检举或预防贪污、腐败而开展的税务检查;
①在税务管理风险分类的基础上,有必要开展税务检查的;
①根据国家检查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及其他职权机关的建议开
展的检查。
(2) 税务检查决定
①各级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均有权发布税务检查决定;
①税务检查决定应包括以下内容:税务检查的法律依据;税务检
查对象、内容、范围和任务;开展税务检查的时间;税务检查组组长
及其他成员;
①税务检查决定书应当自签署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对
象;
①税务检查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15 日内公布。
(3) 税务检查时限
①税务检查开展时限为自公布税务检查决定之日起在纳税人驻
所开展检查工作到结束检查的时间;
①确有需要的,税务检查决定发布人可根据检查法的规定延长
税务检查时限。
(4) 税务检查决定发布人的职权
①开展相关指导和检查,以确保税务检查组严格按照税务检查
决定的内容和期限开展相关工作;
①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和凭证,书面报告
并说明与检查内容有关的事项,要求与检查内容有关的机构、组织和
个人提供相关资料和凭证;
①征求、鉴别与税务检查内容有关的意见和问题;
①对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机关、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制止或者建议有关人员予以制止;
①依法处理或者建议有职权的人员处理税务违法行为,并检查
督促税务检查处理决定的执行;
①处理对税务检查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的投诉和检举;
①对不符合参与检查条件、有违法行为或者与被检查单位有关
联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参与检查的负责人及检查人员,暂停其参与
检查工作或对其进行撤换;
①对税务检查内容作出结论;
①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
院;
①实施税收征管法中关于收集有关逃税的信息、扣押与逃税有
关的文件及物品、搜查与逃税有关的文件及物品规定的措施;
①如有合理理由认为被检查对象企图无视主管税务机关没收资 金
或资产的决定清算其资产,可要求被检查对象开设账户的信贷机构冻
结其账户。
(5) 税务检查组组长和组员的责任和权利
①税务检查组组长的责任和权利
A. 组织税务检查工作,要求税务检查组的其他成员严格遵守税
务检查决定的相关内容;
B. 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和凭证,书面报
告并说明与检查内容有关的事项;
C. 记录税务检查对象的违规行为;
D.对被检查对象与税务检查内容相关的资产进行清查;
E.要求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相关信息;
F. 为制止违法行为或寻找证据,必要时可要求有资格的主体扣
押违法者的金钱、财物、证照等;
G.有违法嫌疑的,封存被检查对象的文件;
H. 对国家利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责令停业或者提请有资格的主体责令停业;
I. 有合理理由认为被检查对象试图清算其资产的,要求被检查
对象开立账户的信贷机构冻结其账户;
J. 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K. 向税务检查决定发布人报告税务检查结果,对结果的准确性
和客观性负责;
L. 扣押与逃税有关的文件及物品。
①税务检查组组员拥有以下责任和权利:
A.执行税务检查组组长下达的任务;
B. 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和凭证,书面报告
并说明与检查内容有关的事项;要求与检查内容有关的机构、组织
和个人提供相关资料和凭证;
C. 在规定的税务检查组组长职责和权利范围内,向税务检查组组
长提出必要的措施建议,以确保目标的实现;
D. 对检查相关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E. 向税务检查组组长报告任务的执行结果,并对报告的准确性和
客观性负责。
(6) 税务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①税务检查对象拥有以下权利:
A.对税务检查的相关事项做出解释;
B. 在检查过程中对税务检查决定发布人、税务检查组组长及组
员的行为、决定提出申诉;依法对检查结束后作出的检查结论、处
理决定提出申诉;在等待申诉结果期间,申诉人仍须遵照执行各项
规定;
C. 接收检查文书并有权要求检查人员对文书的内容进行解释;
D. 拒绝提供与税务检查无关的信息和凭证和涉及国家机密的
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 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F. 依法检举税务检查决定发布人、检查组组长及组员的违法行
为。
①税务检查对象须履行以下义务:
A.遵守税务检查决定;
B. 依照检查决定发布人、检查组组长及组员的要求及时、完整、
准确地提供相关信息和凭证并对提供的信息和凭证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负责;
C. 满足税务检查要求,遵守税务检查决定发布人、税务检查组
组长及组员和国家职权机关的税务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D.税务检查结束后签署确认检查文书。
(7) 税务检查结论
除须等待职权机关或组织出具的专门结论外,税务检查决定发布
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结果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书面税务检查结
论。税务检查结论包括以下内容:
①检查对象在税务检查范围内遵守税法的情况评估;
①税务检查内容的结论;
①明确存在违法行为的机构、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性质、严
重程度、原因和责任;
①依职权处理或依法建议相关人员处理行政违法行为。
在作出税务检查结论、处理决定的过程中,检查决定发布者可以
要求检查组组长及组员对作出税收检查结论所必需的事项进行报告
或要求检查对象做进一步解释和澄清。
税务代理
税务代理是指依照《企业法》设立、经营,并与纳税人协议代
为履行纳税手续的企业。
税务代理企业应当向省(直辖市)税务局登记并取得税务代理
资质证件。
(1) 颁发税务代理资质证件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的企业;
①有至少两名全职且获得税务代理从业资格证的员工;
①具备税务代理数字化服务能力:拥有接入全国电子税务服务
平台的专用系统,可在线完成税务登记、申报、退税申请等代理业
务;配备至少 1 名熟悉电子税务系统操作的技术人员。
(2) 税务代理内容
①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税务决算手续;编制免税、减税、
退税申请及其他代纳税人办理的手续;
①提供税务咨询。
(3) 税务代理的权责
①根据与纳税人签订的合同内容及要求办理各项税务手续;
①在提供税务代理服务的过程中遵守《税收征管法》、税法及
其他法律的规定;
①对已经提供的代理服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和对纳税人的责任。
(4) 税务代理从业资格证
获得税务代理从业资格证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完全法律行为能力;
①具有经济学、财政学、会计学、审计学或越南财政部规定的
其他专业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①大学本科毕业后在财政、会计、审计或税务领域从业 48 个
月以上(原 36 个月,202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非全日制本科
需额外增加 24 个月从业年限;
①通过税务代理从业资格考试。
法律责任
税收程序违法处罚的一般规定
(1) 税收程序违法处罚时效
①对违法税收程序的行为,处罚时效期为自该违法行为发生之
日起 2 年内;
①对于未构成刑事犯罪的偷逃漏税行为、造成应缴税款减少或
增加减免税额、退税额和不征税额的错误申报行为,处罚时效期为
发生违法行为之日起 5 年内;
(2) 处罚形式、罚款限额和补救措施
①税收程序违法处罚形式包括:警告、罚款;
①税收程序违法罚款限额:
A. 税收程序违法行为最高处罚限额按照行政违法处罚条例的有
关规定执行;
B. 纳税人在海关发布对正在通关货物的直接检查结果后或自通
关之日起 60 日内以及在海关发布针对已通关货物的检查、检查决
定前自行发现并补充申报的,处以应缴税款减少部分或减免税额、
退税额和不征税额增加部分的 10%的罚款;
C. 税务审计员或税务检查员发现纳税人确定市场价值的材料或
关联方交易申报中的数字不正确的,或纳税人使用不合规发票但买
方能够证明卖方有过错的,处以应缴税款减少部分或减免税额、退
税额和不征税额增加部分的 20%的罚款;
D. 根据 2025 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修订版,对偷、逃、
漏税行为处以偷、逃、漏税金额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原
1 倍以上,2025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涉及跨境偷逃税的,罚款
倍数提高至 2 倍以上 4 倍以下。
①税收程序违法补救措施包括:
A.强制足额缴纳少缴税款或偷、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