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本课基本内容
制定背景
适用范围
买卖合同的成立
货物买卖
对公约的基本评价
公约与INCOTERMS的关系
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制定背景
1964年,海牙外交会议上通过两个海牙公
约,1972年生效。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1980年,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联合国国
际货物买卖法公约,1988年生效。
适用范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不适用的合同类型
不涉及的问题
整体适用和部分适用
公约和合同解释
适用范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
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合同:
–(a)当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当国际私法规则指向适用一个缔约国的
法律。
(b)项可以提出保留。
如果当事人存在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
以与合同履行关系最为密切的营业地
适用范围
-不适用的合同类型
消费合同
拍卖合同
依法律程序出卖的货物买卖合同
证券买卖合同
船舶与飞机买卖合同
电力买卖合同
混合合同
供货方绝大多数的义务在与提供劳
务和服务的合同
包含劳务、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的
合同
适用范围
-不涉及的问题
合同有效性
所有权转移
人身伤亡
适用范围
-整体适用和部分适用
缔约国可以选择只适用公约的第二部分或第三
部分中的其中一部分。
缔约国可以对公约第1条(b)项公约适用范围和
第11条合同书面要求提出保留。
公约第6条规定,除24条另有规定外,当事人
可以在合同中作出和公约不一致的规定,可以
全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或改变其效力,也
可以选择适用公约中的某一部分,但必须明示
排除适用,否则即予以适用。
买卖合同的成立
要约
承诺
到达
买卖合同的成立
-要约
要约的定义:
一份对一个或多个特定人发出的缔结合同的
建议,如果足够明确和表明发出者在该建议被
接受时愿意受约束的意图,则该建议构成一项
要约。
足够明确:
一份建议如果指出了货物并明示或默示确定
了或为确定货物数量和价格作了规定就是足够
明确的。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将该项要约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于受约人发出承诺之前
送达受约人,可以撤销
两种情况不可以撤销:
1、要约中已经载明了接受期限,或用其
他方式表示其不可撤销
2、受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
的,并且已经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
事。
要约的失效:
1、被拒绝
2、被要约人撤销而失效
3、规定的接受期限届满而失效
买卖合同的成立
-承诺
受要约人表明愿意接受要约则构成承诺。
承诺应该和要约规定一致,如果承诺通知中包
括附加或与要约不一致的规定,这份承诺通知
构成一项反要约。
实质性改变的事项:价款、支付方式、货物质
量和数量、交付货物的时间和地点、责任范围
和纠纷解决。
迟到的承诺
承诺可以撤回。
买卖合同的成立
-到达
公约第24条:
要约、承诺或其他意思表示如果是口头
向对方作出的,则在作出时被认为是到
达了对方。如果是通过其他方式则在直
接送给对方本人,或送达他的营业地、
通讯地址,或在没有营业地和通讯地址
时他的惯常居所时被认为是到达了对方。
2001年8月21日,日本三井水产公司给浙江某
水产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5吨,
单价CIF上海981美元,合同订立后两个月装船,
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浙江某公
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
装船。对此,日本三井水产公司没有回音,且
也一直没有装船。浙江某水产公司认为日本三
井违约,并要求其赔偿不履约造成的损失。对
此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三井水产公司违约,因为其没有在订
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B 三井水产公司违约,因为其没有在订
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
C 合同已经成立,浙江公司电称“接受
你方的发盘”属于承诺。
D 合同没有成立
货物买卖
卖方义务
买方义务
违约救济
风险转移
普遍适用的规定
货物买卖
-卖方义务
交付货物:
– 1、交付货物的地点
合同没有规定的,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把货物移交给第一
承运人
特定货物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在订
立合同时双方已经知道的特定地点
卖方的附随义务:通知
–2、交货时间
确定的时间点,卖方应在该时间交
货
确定时间段,卖方应该在该段时间
内的任何时间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应在订立合同
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 3、对货物本身的要求:
符合合同的规定
符合通常的使用目的,有特殊用途的应该符合特
定用途
有样品的符合样品
货物包装应该按这种货物常用的方式或能够充分
保存和保护该货物的方式进行
– 4、货物不符合的责任:
风险转移时
由于卖方违背合同义务
– 5、弥补的权利:
卖方交付货物的时间早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可
以补缴、更换和修正
交付单据
– 象征性交付
转移所有权(权利担保义务):
– 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和要求,除非买方
明确同意接受有这种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买
方有义务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
– 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提
出任何权利和要求
合同缔结时双方知道将转卖到某地或在该地使用
买方营业地所在地的法律
– 两种情况免责:
合同签订时,买方知道或不可能知道该请求
请求是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技术图纸和设计等规
定造成的
货物买卖
-买方义务
支付价款
– 价款的决定: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
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
– 付款地点
在确定的地点交货
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卖方的营业地
– 付款时间
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
没有规定时,在卖方将货物或单据交给买方处置
时支付
涉及运输,则可以约定买方支付价款以换取卖方
单据的交付
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
收取货物
– 采取合理的行动使卖方交货成为可能
– 实际收取货物。如果买方无理拒收货物,由
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买方承担
货物买卖
-违约救济
一、违约及救济
1、违约:合同当事人全部或部分不履行合同
大陆法系:给付不能、给付迟延
英美法系:轻微违约和重大违约
国际货物买卖公约: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2、违约救济:当事人一方违约,对他方当事
人造成损害,他方当事人采取法律措施以弥
补损失
二、补救方法:
– 1、买卖双方都可以采用的:
对预期违约的补救办法:中止履行;撤销
合同
对分批交货合同发生违约的补救办法
损害赔偿:利润损失,但不应超过合同缔
结时违约方预见到的和应该预见到的损失。
– 2、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的补救办法:
要求对方履行
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
修理
给予卖方一定的宽限期
宣告合同无效
交付部分货物
– 3、买方违反合同时的补救办法
实际履行
宣告合同无效:构成根本违约(不构成则给一段
宽限期)但买方已经支付价款,则不可以宣告合
同无效
中国新星公司与秘鲁马里奥公司签订了进口普
通豆饼5万吨的合同,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
欧洲。订约后马里奥公司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
了百年未见的洪水,收购计划落空。马里奥公
司要求按不可抗力处理免除其交货责任。而新
星公司认为,其收购的普通豆饼是种类物,也
并不要求特定的产地,马里奥公司可以迟延履
行,而不是解除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马里奥公司应当延期履行
B 洪水在本案中构成不可抗力
C 马里奥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D 马里奥公司应延期履行,但免除其对
延期履行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货物买卖
-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决定责任划分
不涉及运输的买卖合同:交付货物
涉及运输的买卖合同:特定地点的,在特
定地点;没有特定地点的,在货交第一承运人
时转移
在途货物的买卖:在合同缔约时转移
风险转移和根本违约:如果卖方已经有根
本违约的行为,则风险由卖方承担
中国华英土特产公司以CIF价格向德国汉拿公
司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
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华英
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中国大连港装船,
船公司签发了提单,华英公司取得单据后办理
了议付。后华英公司接到汉拿公司来电,称装
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要
求华英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
则要求华英公司退还全部货款,下列哪些是正
确:
A 汉拿公司应向华英公司提出索赔
B 汉拿公司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C 汉拿可依《海牙规则》向船公司提出
索赔
D 该案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舷转移
对公约的基本评价
性质:国际立法
任意法。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适用或不
适用公约,或适用公约的某些规定。
在没有约定时,根据公约规定的自己的
适用范围决定是否适用。
公约主要时为当事人没有规定或规定不
明确时进行统一的解释。
公约与INCOTERMS的关系
INCOTERMS的性质:标准合同条款。
在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使用时作为合同条
款使用。
公约与INCOTERMS有矛盾时,后者优
先。
两者的许多规定有对应性,但不完全一
致,具有互补性。
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公约与国内法相联系:
– 公约并不约束国际货物买卖的所有方面
– 公约包括一条明确规定用国内法填补公约空
缺的规定。公约第7条第2款规定:本公约涉
及的问题如果不能由公约解决,则应根据它
赖以存在的一般原则解决,没有这种原则时,
则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指向的国内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