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与汽车法规
汽车登记
• 1、汽车登记证书、号牌与行驶证
• 2、汽车登记规定
①注册登记
• 三、变更登记
•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
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 (二)更换发动机的;
•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
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
理所管辖区域的。
•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
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
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所需手续
•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
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 (三)机动车行驶证;
•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
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
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
验的机动车除外。
2、车辆管理所变更登记流程
• ⑴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
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
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
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 ⑵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
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
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
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
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
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
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 ⑶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
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
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
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
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
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
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
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
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 ⑷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
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
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
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
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
注册登记注意事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
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
的发动机除外;
•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
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
定的除外
•
•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
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
装置;
•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
具箱、备胎架等;
•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
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
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
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
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
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
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车辆
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
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
• (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
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车辆管理
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
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
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
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
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
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
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
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管
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发动机、车
身或者车架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或者原车辆识
别代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四 转移登记
•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
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
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
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
毕。
•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
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 (四)机动车行驶证;
•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
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
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
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
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
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
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
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
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
格标志。
办理转移登记注意事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
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
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
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
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
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
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
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
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
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
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
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 抵押登记
•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
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
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
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 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
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
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 (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
合同和抵押合同。
•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
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
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
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
明、凭证:
•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
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
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
《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
通知书》。
•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
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
记的内容和日期 。
• 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解除抵押登记日期可以供公众
查询。
注意事项:
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
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六 注销登记
•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
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
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
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
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
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
•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
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
申请注销登记。
•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
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
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
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 (一)机动车灭失的;
•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
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
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 (二)机动车行驶证;
• (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
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 (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
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
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
通知书》;
•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
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
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
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
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
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
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
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
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
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
的监督下解体。
•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
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
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
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
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
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
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
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
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
缴并强制报废的;
•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
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