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避税六大招数
年终奖计提个税如下所示:
举个例子,如朋友月薪 1 万元,12 月该企业给他发放年终奖金 12 万元。根据税
法,“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
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
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
纳税款”。这样,这位高管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全年工资、薪金应纳税:
[(10000—2000)X20%-375)x12=14700 元;年终奖部分个人所得税:120000x20%
-375=23625 元;共计 14700+23625=38325 元。这些缴税的钱基本上可以买上一
部国产轿车,难怪那些朋友心疼不已。
下面就给大家支支招,怎么在合法的前提下,将自己的年终奖最大化。
年终奖避税六大招数
(参考的法律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
第一招、零头递延法
所谓零头递延,即对按照国税发[2005]9 号计算出的商数和税率临界点相差不多
的年终奖,采取零头滞后一个月发放。例如年终奖为 62000 元,由于计算出的商
数 为 元 , 应 适 用 20% 的 税 率 , 那 么 计 算 出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为
62000X20%—375=12025 元;如果将 2000 元奖金递延到下月作为工资发放,而
本月只发 60000 元的年终奖,由于计算出的商数为 5000 元,适用的税率为 15,
那么这样计算出的个人所得税为 60000X15%—125=8875 元,另外的 2000 元最
多缴纳 2000*15%=300 元个人所得税,合计缴纳税金 9175 元,节约税金
12025-8875=3150 元。
第二招、化整为零法
不发放年终奖金,而是将奖金平摊到各月中,例如每月工资 1800 元,年终奖 25000
元(如果该员工工作业绩未达要求,则在第四季度逐步扣发工资奖金),如果按照
传统的做法,该人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25000-200)X15%-125=3595 元,如
果将其年终奖分摊至每月发放,则其由于 25000/12+1800-2000= 元,应缴
税(%-25)X12=,节约了 3595-1959=1636 元的个人所得税。
当然这种方式由于由以前的年末发放提前至了年初开始分月发放,一定程度增加
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和资金成本,不过如果采取今年的奖金来年发放,那么对于企
业和个人就是一种双赢的局面,不过这种方式要建立在来年企业的资金和存续情
况不出现问题。
第三招、一分为二法
这是最简单也是最有效的方法,即没有改变公司的年终奖发放制度也没有让公司
增加任何成本。方法既是:将年终奖分拆为 13 月工资和年终奖两块,以月薪 1
万 元 、 年 终 奖 7 万 元 为 例 , 如 果 按 照 正 常 的 缴 税 方 式 , 由 于 年 终 奖
70000/12= 元 , 应 适 用 20% 征 税 率 这 一 档 , 因 此 应 缴 税 70000
X20%-375=13625 元。如果将原本的年终奖 7 万元定义为发放“ 万元的 13 月
工资”及“ 万元年终奖”,则年终奖 58000/12= 元,应适用 15%的征税率
这一档,因此应缴税=13 月工资税金(12000 X20%-375)+年终奖税金(58000
X15%-125)=10600,少纳税金 13625-10600=3025 元,节约了 22%税金。
第四招、奖金费用化
这种手段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上述招式同时使用,就是发放有价证券、礼品、
购物券等。例如在一些股份制企业里,公司在年终会给表现出色的员工配发股
份.参与公司分红。按照税法,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 20%的比例税率,
即使缴税,也比十多万元年终奖适用的 30%-45%的比例税率低很多。另外采用
购物券的方式发放,这个在中国今年做为刺激内需是使用频率最高的,即通过向
一些商场购买代金券或者采取购买物品,发放给员工,这种方式在过去杠杆效应
更大,因为过去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的税前列支有上限,如果能将工资费
用化,不仅能让原本不能税前列支的工资在税前抵扣,还能使年终奖规避个税,
但是由于新税法对工资税前列支的开放,现在这种方式只有后面的一种好处了。
不过个人认为这种方式有很大的税务风险,国家曾经勒令过代金券的发放,但是
感觉这几年代金券又铺天盖地的盛行着,而且趋势越来越汹涌,主要原因还是政
府正采取发放代金券刺激消费的方式,今年年末有的地方政府不仅鼓励使用代金
券而且开始发行代金券,什么山头唱什么歌,因此在目前的政策环境下,使用代
金券代替现金发放的方式,确是非常安全便捷的。
第五招、乾坤大挪移
何谓乾坤大挪移,就是利用保险公司将年终奖导出来,当然这样折腾的目的是不
交个人所得税。这种乾坤大挪移的方式从目前来看有两种,不过这两种方法的前
提都是建立在《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及相关的税务文件的基
础之上,可谓是有理有理有据具体规定为企业购买企业年金保险时,工资总额 4%
以下部分的保险费支出可以在税前列支。但现实中一些企业超出 4%额度购买团
体年金保险比比皆是,特别是在一些国有垄断企业中(怕惹是非,不辨点名,请
谅解):
第一种、购买可提现的团体年金保险。有一种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代
理人说这个险种就是给企业用来“洗钱”的,当然好听点的叫合理避税。它是由公
司名义购买并由保险公司出具发票,每个员工有分单可自行提取现金。当然这种
现金不能马上提取,一般要过个一年半载,不过听说有的大胆的地方保险公司,
三个月后就可以提取。
第二种、通过退保的方式体现。具体方式为先购买团体年金保险,在经历一定的
时间后进行退保。退保只要承担 1%~5%的保险手续费和管理费用,如果三年以
后退保,手续费就几乎为零了,相较 20%的个人所得税率,远远高于持保阶段的
资金成本。
第六招、父债子偿法
通过下属子公司分担一部分年终奖。这种方法,严格的说,这是一种偷税行为,
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我们尚没有形成个人自主报税习惯,多方取得的收入往往都
是分开征税,但相信随着税务代理的推行,以及我国 12 万元以上收入申报制度
的建立和完善,这种逃税的方式会越来越难以实施。
以上便是目前对年终奖避税比较行之有效的方法,当然这些招式不是单招单式,
采取组合拳的效果更佳,例如采取“奖金费用化”与“一分为二法”组合使用,还能
获得更好的避税效果。总之,不管采取什么方法,获取最大收益是我们最终目的,
但是,在实施时遵守法律应是我们时刻不能忘却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