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证主义方法的故事
内容提要:当代中国许多有关法的观念和制度,最终均可通过两个不同的源流追溯到19世纪德国“国法学”的学说史中去,为此思考或解决现代中国法,尤其是宪法之中的一些课题,其实也可通过解读这段历史而寻得一些机要。拉班德就是这段历史中的象征性存在,他在前人思想的铺垫之下出现,把他人从私法领域中引入公法学的法律实证主义方法发展为有效回避、消解或暂定解决政治问题的法律技术,从而以矛盾的学术性格微妙地回应了矛盾的时代课题,即在政治效果上一方面默认和容忍了当 时德国 君权主义宪法体制的政治现实,另一方面也表述和维护了近代德国的法治主义精神
身拥有生命、运动和成长的机理,遵循进化的规律生成、发展和消亡。这种学说显然典型地体现了当时西欧社会学科理论开始服膺科学主义,并借助经验科学的方法来思考社会现象的潮流,反映了科学主义与实证主义的合谋动机。在笔者看来,这简直是整个人类思想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认识这一点,自然对理解19世纪的德国实证主义宪法学的精神也殊为重要
意这种形式性的存在
国家理论,另可参见该书第15-17页。值得随便一提的是,陈新民采用“史塔尔”译名,这本无碍,此处所采用的“施塔尔”译名来取之前出大陆《新德汉词典》第1423页。此外,此处的“法治国家”译语也等同于陈新民博士所采用“法治国”,早期的日本学者一般亦将德国的Rechtsstaat 译为“法治国”
中最重要的学术生涯,恰好展开在这样一个前人的宪法思想火化迸溅已久,接着,宏大的体系正处于喷薄欲出的时期
拉班德可谓是格贝尔的“精神上的遗嘱执行人”,但他不满足于格贝尔的二元论。他彻底撇开了残存在格贝尔那里的社会认识视点,进一步将格贝尔的宪法理论加以法逻辑意义上的纯净化,把宪法结构纯粹作为法逻辑结构加以把握。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格贝尔—拉班德的法律实证主义宪法学”最终完善在拉班德的宪法学中
,无须因变荡的时流,特定的经济、社会或政治团体的压力倾向所动。司法当沿着崇高的途径不断迈步,不应迷惑于那些因达到自身目的而随便滥用之的人的不平”。这种皇皇正论,其实体现了他将一切法外的东西一概加以摒弃的法律实证主义态度。这种司法观,也恰好在非常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迎合了当时德国的政治现实。E·克尔(Eckart Kehr)后来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拉班德的宪法学通过其形式主义,造就了俾斯麦隐性绝对主义所要求的法官的精神从属性”。[22
如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页以下。但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所采“耶利内克”之译名,实符合前引《新德汉词典》的译法。前者参见何勤华,前引书,第269页;后者参见前引书《新德汉词典》,第1416页。本书改采用此译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