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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金发放核计细则
第一条 为酬本公司员工一年来的辛勤,特制定年终奖金发放细则。
本公司正式员工年终奖金的发放核计,悉依本细则办理。
第三条 员工于当年 10 月 1 日(含)以前转正者,均予办理:其计算方式自转正之日起
计算日期,并照下表规定核计:
员工年终奖金核定表
转正服务月数 奖金天数 备 考
3 个月 7 天半 1本表所指月份以足月计
6 个月 15 天 2奖金数包括职务加给
9 个月 22 天半
12 个月以上 30 天
第四条 于当年度年终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加发奖金:
1记大功 1 次,加发相当 30 天薪金的奖金;
2记小功 1 次,加发相当 10 天薪金的奖金;
3嘉奖 1 次,加发相当 3 天薪金的奖金;
4表扬 1 次,加发相当 1 天薪金的奖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减发奖金:
1记大过 1 次,扣减相当 30 天薪金的奖金;
2记小过 1 次,扣减相当 10 天薪金的奖金;
3申诫 1 次,扣减相当 3 天薪金的奖金;
4警告 1 次,扣减相当 1 天薪金的奖金;
5旷(工)职者照天数计,每旷 1 天扣减奖金 2 天,不足 1 天者照 1 天计;
6年度内请事病假(合并计算)达 15 天者扣减奖金 15 天,达 30 天者扣减奖金 30 天;
7迟到早退(合并计算)每满 3 次,扣减奖金 1 天。
第六条 服务未满 1 年者,事病假照比例折算。
第七条 本年度内有功与过两种记录者,可予抵消或抵减。
第八条 本细则所指奖惩等记录,适用于当年度,不得跨越年度计算。
第九条 在当年度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年终奖金;
1辞职或解雇者;
2资遣者;
2
3停薪留职者;
4其他原因中途离职者。
第十条 顾问、试用、临时等人员一律不发年终奖金。
第十一条 年度的计算由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十二条 服役复职人员,其当年度的奖金以复职日起算,不足 3 个月者不发。
第十三条 本细则呈奉总经理核定后实施。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