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功能战略性趋势性的思考
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功能战略性趋势性的思考
我参加司法行政系统多层次的综合性、专项性的会议,大家谈论最多的,也是较集中的话题是:如
何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如何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如何凸现司法行政的社会地位及社会功效。我
想我们在谈论这一话题的同时,是否可以再更深一层次思考:我们要充分完全地凸现司法行政的社会地
位和社会功效,其决定性动因是什么?我认为:司法行政系统功能战略性及客观趋势,才是我们做好司
法行政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实现司法行政系统目标的决定性因素,也就是说:我们只有充分
认识司法行政系统功能战略性及表象的客观趋势,才能透析司法行政系统的战略地位及存在意义,这样
我们在开展司法行政工作、履行职能、探索发展过程中才有永久的、持续的动力。因此,我们应该透析
研究司法行政系统功能战略性、趋势性,以此来引导把握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方式、方法,探索完善
发展司法行政工作的规律,在履职过程中,实现司法行政系统功能目标的同时,凸现司法行政的战略地
位和社会功效。
首先,我们来探讨司法行政系统功能的战略性。
司法行政系统功能战略性是指司法行政系统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所处的职能位置以及参
与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项事务中应发挥的战略性地位和作用。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司法行
政系统功能。它含盖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监改监教(社会矫治、安置帮
教)、司法资格考试等六大职能。六大职能构成了司法行政系统功能,它的核心功能是普法依法治理;
第二,司法行政系统功能的战略目标――推动整个社会的民主与法制化。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
项事业的发展,司法行政系统的重大功能在推动社会文明、经济发展、建设法治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日
渐显现,它意味着我们要用战略目光来认识新时期司法行政系统功能,推动社会步入民主法制社会的绝
对可能性,凸现司法行政系统功能目标的战略性。总之,司法行政系统功能的战略性都具体体现在其六
大职能之中。
(一)普法依法治理职能的战略性
普法依法治理是司法行政系统功能的核心。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贯彻实
施,各级都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最近江苏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建设法治江苏的新战略,南京市
委、市政府也提出建设三个文明特色区域的战略等。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贯彻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
中的地位和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普法是依法治理的基础,依法治理必须建立完善
的系统的法律体系,而这一法的体系必须为整个社会所熟悉,并遵守它、适用它,这样才能实现依法治
理的客观性。因此,普法教育是依法治理的基础,是司法行政系统功能战略性的核心的重要表现。普法
依法治理的目标和任务本质上就是教育引导公职人员和广大群众学法、守法、用法,特别是领导干部和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以适应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因此,我们司法行政系统人员要站在
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高度,以创新的理念和思维,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创新普法依法
治理的新举措,以此推动和促进法制社会建设,发挥普法依法治理的基础性、战略性动能。
(二)人民调解工作功能的战略性
人民调解工作是我国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一大创举,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组织部分。其功能
战略性体现于社会主义法与道德对社会群体的广泛的调和性、公正性、诚信性。我国正处于社会内部变
革之中,社会关系的调整加之社会内部自身变革存在的诸多矛盾影响着社会秩序的安全性。人民调解工
作,把社会主义法与道德作为标杆,平衡着各种社会关系,化解了种种社会矛盾,促进社会良性秩序的
建立,体现人民调解工作的调和性、公正性、诚信性,是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和社会主义公共道德被吸纳
的过程,这一过程是推动社会步入民主法制社会的基础,也是体现基层民主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其功能
战略性表现所在。
(三)法律援助功能的战略性
法律援助是赋予司法行政系统的重要职能,是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精神,维护社会公正,维
护人权,服务于社会弱势群体的重要举措。它顺民意,得民心,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关心弱势群体,热心
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法律的公正性,法律援助是“三个代表”的具体实
践,是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它是一项具有远见卓识的战略性工程,它对于推动社会前进和
法律的公正性具有划时代战略性意义。
(四)法律服务功能的战略性
法律服务对于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利益,促进和规范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法治社会进程有着举足轻
重的作用,它已融入社会发展的各行各业,法律服务也在政府决策中发挥着顾问和参谋的作用。因此,
在新的形势下,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律服务功能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深刻地反映一
个国家法制化水平。因此,司法行政领导要站在法治社会建设的高度,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的思想道德和
法律素质的培养教育和提高,确保法律服务队伍在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中,发挥保驾护航的作用。
(五)监改监教、社会矫治、安置帮教功能战略性
监改监教、社会矫治、安置帮教功能体现“法”的强制性、规范性,更体现“法”的教育性、引导
性、公正性。
一个国家一个国度期望的是每个公民都遵法守法,在公平条件下发挥个人的聪明才智,实现了个人
价值和社会价值,但超越法度和社会价值基本观念的行为与社会主导思想价值观相抵触,其行为就会违
反法律规定,产生犯罪行为,党和政府赋予司法行政系统监改监教、社会矫治、安置帮教的职能即以
“法”为依据,强化国家“法”的强制性、规范性,以要求社会群体应做什么,不应做什么,从而规范
每个社会群体中个人的行为,实现社会秩序的统一,同时,对违反“法”者,施以强制性、规范性措
施,引导其纠正,关键在于对其行为加以教育,体现“法”的公正性。
这就是司法行政系统内含的“监改监教、社会矫治、安置帮教”功能战略性的体现。
(六)司法资格考试的功能战略性
我国目前的司法资格考试内容、形式及目的意义,具体表现于从事法律服务及法院、检察院的司法
人员从事的司法活动要求的资格内容中,就其而言,如严格控制司法行政系统“司法资格考试”这一职
能功能,战略的结果有:1、法律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全面提高,并以法律服务的实践活动体现,提高
社会法制化水平;2、提高司法机关司法的公正性及司法水平,这两个结果从社会中反映出一个很敏感
的问题:是否依法行为和依法维权、依法为政,以此说明司法行政系统在履行司法资格考试的职能中,
从战略角度,应视为其为一种长远的需强化的战略性功能。
综合以上所述,司法行政系统六个方面职能构成了系统的功能,而此综合功能从其发展趋势中可以
理会其战略地位和战略意义,所以说,司法行政系统都应从战略角度思考工作,创新工作,以此来解决
自己的思维误区,推动自身的工作。
其次,我们来探讨司法行政系统功能的趋势性。
我们探讨这个问题,关键在于是否认可司法行政系统的六大职能,若认可现有系统的六大职能,我
们才可以研讨这个系统的发展趋势。这其中重点要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法制宣传结果的法定问题
法是一个国家群体的基本准则,法的普及和公晓是社会能否实现依法治理的关键。我们要实现依法
治国的实践目的,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的普及公晓是关键所在。而现实表现为国民对“法”和学
法、遵法、用法的意识滞于要求。因此,我们是否可以以阶段法定形式确定“法”的宣传,以此来提高
法的普及和公晓率,确立“法”在我们的社会中的规范效用。
(二)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的广泛适用的问题
人民调解制度和法律援助问题关键在于广泛的适用问题。人民调解制度主要解决社会主义“法”与
道德对于调解结果的调和性、公正性、诚信性问题,关键在于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和政治上的综合素
质;法律援助也如此,关键解决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和公信力,为广泛的群体所能接受并实现群体的认
知率。
(三)法律服务为趋势之本
法律服务质和量是国家民主与法制水平的测评标准。社会按照法律供给的质和量度越高,反映社会
法制化水平越高,反之,则证明法制化水平的淡然。因此,司法行政系统的不断强化法律服务队伍的内
部管理,规范、引导其法律服务行为,使之成为建设民主与法制国家的主导力量,使其成为维护社会公
正、公平、诚信的有力支持。
(四)司法行政“法”适用的法定权利
司法行政系统承受赋予的六大职能,其战略性可见而知,趋势性大体应之,但我们应正面直视现时
司法行政系统内存的不足:对“法”适用的法定监督权利。目前政府行政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
谁可监督,这就是我们国家进入法治国家最大的障碍。我们得想:司法行政系统是没有执法权的,但现
有六大职能都是“法治社会”所必然,若以法定形式赋予其以“法”适用、监督、纠正、评判“权
利”,是否可以建立一种完善的、科学的、有效的机制,真正实现公平、公正、诚信的法制现状呢?以
此,是否可实现我们党的发展目标,并摒弃党内存在的各种弊端呢?
党的宗旨是无疑的,党的指导思想是无疑的,党的执政方略是无疑的,党的策略也是无疑的,我们
要实现党的最终目标,关键在于按“党性”、“法定”原则,建立“公信”制度,坚持“三个代表”,
以维持良好社会秩序为基础,谋民众为根本,这样之党、之民族才是最具生命力的党和民族。
司法行政系统担负这样的职能,这种职能是具有战略性的,这种趋势也是战略性的,那我们须做的
是强化我们的职能,努力地去努力,放眼长远,循序渐进,这样才能实现我们司法行政系统的功能目
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