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刘秋常--
项目法人的合同管理
一、合同及合同管理
二、合同的组成
三、合同的订立方式
四、建设项目合同承包方式的选择
五、合理分标
六、招标阶段合同管理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七、合同成立的条件
项目法人的合同管理
八、合同的履行
九、合同的变更
十、合同转让
十一、分包
十二、合同终止
十三、违约责任与违约赔偿
十四、合同中风险分配
十五、索赔的概念
十六、合同支付与结算
一、合同及合同管理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对合同进行的不同阶段(订立、
履行、终止)所涉及的各个主体和内容的监控。
合同管理是合同的管理者依据合同文件的内容要求,
指导、督促、检查、协调合同各方正确履行合同规定
的义务,实现合同目的的一种行为。
合同管理的主体:主管部门,当事人,第三方(双
方或一方信任的)
作为项目法人合同管理工作贯穿项目实施的始终。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
项目法人----建管单位
直管建管部、 代建单位、委托单位
二、合同的组成: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合同的当事人。
客体: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合同的标的。
物:种类物、特定物
行为:提供服务
智力成果:设计文件
内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风险分配的原则
合同主要条款: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
Ⅰ当事人
Ⅱ标的
Ⅲ数量
Ⅳ质量
Ⅴ价金
Ⅵ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Ⅶ违约责任
Ⅷ解决争议方式
三、合同的订立方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招标:要约的邀请
投标:要约
中标通知:承诺
四、建设项目合同承包方式的选择
1. 平行承包--枢纽工程将工作性质不同的项目分
别委托给不同的专业承包商,各承包商之间没有合同
关系。可充分发挥专业承包商的专业优势,降低项目
的总成本。但带来巨大的协调的工作量和难度,相互
之间干扰增加。线性工程分段。
2. 总承包合同--由一个承包商承包建设项目的全
部工作,承包商向业主承担全部项目责任。目前这种
承包方式在国际上受到普遍欢迎,但对承包商的要求
很高。
3. 联营体承包--几个承包商为了取得竞争优势,降
低项目承包的风险,以融资方式成立联营体投标承包
项目,集中了资金、人员、管理、技术和设备等方面
的优势,减少了项目的风险。这一方式已为许多国际
承包商所接受和采用。
五、合理分标
对规模较大的项目,对项目进行深入分析,
合理地分为几个相对独立的标段,分别进行招
标。这是一般大型项目普遍采用的方式。
分标应注意规模、数量、工期:
1.标的规模适当,既要减少业主风险,要有利
投标竞争,降低投标报价;
2.分标数量适当,避免空间和时间上的交叉,
以减少各标间的施工干扰及纠纷;
3.各标的进度要满足总体进度计划的要求,
总的建设资金规模要满足投资计划和资金流的
要求,避免施工过程中资金缺口的产生。
六、招标阶段合同管理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 招标是项目合同管理的起点。招标的目的是选择合格的、
有能力和有实力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商。
2. 招标文件的编制要充分体现业主意图,严把招标文件审查
关。
3. 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须合法规范。中标的标准,非投标
价最低为好,合理报价,优质优价的原则。
4. 评标组织成员。对施工标可考虑邀请监理单位人员参与评
标全过程,为后续的合同管理奠定基础。
5.提供资料要完善,特别是关于地质方面的勘探资料。现场
考察安排的时间应充分、全面。
6. 在招标或评标阶段,对投标文件中的含糊及综合单价应要
求投标人进一步说清楚,但不能修改,这对施工期间变更的
估价和索赔的评估有很重要的意义。
7. 招标、评标和合同谈判期间的资料应妥善保管,一旦在合
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往往要追溯到合同签订之前的
条件和承诺。
七、合同成立的条件:
主体
内容
形式
程序
八、合同的履行
权利和义务实现的过程,全面完成合同
义务的行为过程
基本原则:平等 自愿 公平 诚信 合法
履行:约定义务 附随义务(通知、协助、
保密、防止损失扩大)
合同的履行—合同实施的目标:
安全管理
环境保护
职业健康
质量控制
进度控制
投资控制
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合同管理
信息管理是合同管理基础,协调是手段
九、合同的变更
1.概念:合同内容的改变。变更的方式一
般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九、合同的变更
2.特征: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
3.法律效力
①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②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③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
的推定为未变更。
九、合同的变更
4.工程变更及其实质
(1)概念
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为设计优化、设计
问题处理,以及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
业主、设计方、承包人及监理机构都可
以提出对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变更的要求。
工程变更 合同变更的表现形式
九、合同的变更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
工程变更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
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
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
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
改变。
九、合同的变更
4.工程变更及其实质
工程变更也就是施工承包合同内容的变更,既
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工程变更的实质就是合同
变更。实际工作中在谈变更时经常说的还有设
计变更,由合同的组成内容可知,和设计较紧
密的合同文件有技术条款和图纸,实际工作中
因现场条件及项目使用功能的改变,设计单位
要修改图纸和技术要求,从而有设计变更。可
以说设计变更是工程变更的一部分,或说设计
变更是施工承包合同变更的一部分,工程变更
包括了设计变更。
九、合同的变更
4.工程变更及其实质
在建设监理制的体制下,工程变更是指
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
数量作出修改、增加或减少,使施工合
同内容发生改变,构成了对施工合同内
容的变更;这些变更因施工合同是书面
的,变更也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且必须
按规定管理程序经监理工程师发布变更
指令(必要时报项目业主(项目法人)
批准),由承包人按变更指令组织实施
的工作。
九、合同的变更
4.工程变更及其实质
(2)变更的分类
1)从变更的规模上,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工程变更、
较大工程变更、一般工程变更。
①重大工程变更。指涉及总体工程规模、工程特性、
工程标准、工程总体布置、工程设备选择以及工程完
工工期改变等重大问题的工程变更。
②较大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局
部布置,结构形式或施工方案改变的工程变更;
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应经设计单
位、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报项目法人,由设计概算的
审批机关审批。
(2)变更的分类
1)从变更的规模上,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工程变更、
较大工程变更、一般工程变更。
③一般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分部、分项工程(细
部结构、局部布置或施工方案改变的工程变更,以
及由于设计条件或设计方案不适应工程施工实际情
况,或由于设计文件本身的错误或为优化设计目的
所提出的对工程设计的调整与修改。
一般工程变更经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的约定审查同
意后,报项目法人批准。
无论哪类变更,经审查批准后,仍应由项目法人委
托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工程变更设计工作。
南水北调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
更。
重大工程变更是指:
(1)符合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
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6
】67号)有关规定的重大设计变更;
(2)单项变更费用增加人民币500万元(含500万元)
以上的一般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
一般工程变更是指除重大工程变更以外的其它工程
变更。
九、合同的变更
4.工程变更及其实质
(2)变更的分类
2)从变更提出的主体上分,变更包括设
计单位提出的变更、业主提出的变更、
承包人提出的变更。
①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
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设计
单位发出签章的变更图纸和文件,监理
机构审核、签发变更指令,承包人实施
变更内容。
九、合同的变更
4.工程变更及其实质
(2)变更的分类
2)从变更提出的主体上分
②业主提出的工程变更,一般提交监理人审
查,由监理人组织监理机构的工程师进行审查,
审查同意后,应由业主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
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
容,以及重大变更或较大变更时,应按规定经
有关部门审定。由设计单位签发的变更文件或
业主发出的合法变更文件监理机构签发,承包
人实施。
九、合同的变更
4.工程变更及其实质
(2)变更的分类
2)从变更提出的主体上分
③承包人提出或提出并设计的变更
承包人提出或承包人提出并设计的变更,首先应由监
理人审核,符合合同规定或项目要求的,监理人应按
规定报项目法人批准,项目法人也可授权监理人处置
变更的一定权限,其额度取决于项目法人对监理人的
信任和监理人的素质和能力。项目法人根据变更管理
的要求同意后,应委托原设计单位设计,对承包人提
出并设计的变更应委托设计单位核准,主要是变更项
目的安全和功能以及质量核准。监理人依据设计签发
的变更文件,根据合同规定签发变更指令,承包人实
施。对这类变更承包人会从自身有利的一方提出,监
理人和项目法人应从合同角度进行分析,按合同规定
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因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为其减
少了风险和降低了成本,但不影响工程质量的,应予
以核准。凡降低工程质量的变更一般不予核准。
九、合同的变更
4.工程变更及其实质
(2)变更的分类
2)从变更提出的主体上分
④监理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人认为必要时,
提出变更报业主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
业主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九、合同的变更
4.工程变更及其实质
(2)变更的分类
3)施工现场改变造成的变更
对施工现场改变造成的变更,一般应通过四方
(业主、设计、监理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
方案,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按变更要求进行报
批,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签发变更指令,承包人
进行实施。
九、合同的变更
4.工程变更及其实质
(3)工程变更程序
1)变更提出
2)审查
3)批准与设计
4)估算
5)发布变更令与实施
6)计量与支付
工程变更审核或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影响工程完建
后的功能、运行与管理;
(2)不降低工程设计标准,不降低工程使用
寿命;
(3)尽量减小对后续工期和施工条件产生的
不利影响;
(4)技术和经济方案同时审查,统筹考虑,
做到技术可行、方案合理、措施可靠、费用
经济合理;
(5)不改变总价承包项目的性质。
审核或审查意见包括工程变更实施的必要性、
合理性,以及变更对工程总体进度、工程投
资、索赔、争议等方面的影响评价。
河南省委托项目工程变更处理权限:
(1)单项变更费用增加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一般工
程变更由建管处审批,报省建管局备案。
(2)单项变更费用增加人民币在30~500万元之间
的一般工程变更由建管处初审,并报省建管局审批
后由建管处负责处理。
(3)重大设计变更和单项变更费用增加人民币500
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一般工程变更由建管处签
署意见,上报省建管局。
建管处按照有关批复意见负责处理。
九、合同的变更
4.工程变更及其实质
(4)工程变更的价格调整
1)变更项目单价或合价调整——
变更项目的单价确定原则
①合同中相同项目的,以相同项目的单价确定;
②合同中有类似项目的,按类似项目的单价定价原则
进行类推;
③合同中既无相同也无类似项目的,可以按合同的定
价原则,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④协商不成的,监理工程师可依据合同授权,确定一
个暂定价格,监理人定价必须按合同的定价原则确定
一个暂定价格,以方便支付。最终的变更单价应以合
同双方协商,或仲裁诉讼,或审计核准的单价为准。
2)总价(合同价格)调整超过有效合同价格(不包
括暂定金额或备用金)15%以外部分,协商确定。
十、合同转让
1.概念:主体变更(应属于广义合同变更)
,合同当事人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全
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特征
(1)主体的改变
(2)涉及到合同当事人和受让人的关系
十、合同转让
3.法律法规对合同转让的规定
法律法规对施工、监理、设计合同规定不允许
转让。
4.转让与变更区别
①转让:主体变更(全部权利义务,部分权利
义务)不发生内容的变更
变更:内容变更(部分内容)不发生主体的变
更
②转让:涉及当事人之间和当事人与第三人之
间关系
变更: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进行。
十一、分包
1.分包概念: 分包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合同中
的部分工作委托给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来承担,
不涉及到合同责任的转移,合同责任仍然有合
同规定的当事人承担。
2.转让与分包区别
转让:主体变更,权利义务转让,转让部分的责
任也随之转移给实施者。
分包:部分工作委托给第三方实施,是合同当
事人一方为履约,借助第三方力量来完成合同
规定义务,第三方实施的部分工作并不减轻合
同规定的当事人的责任,也就是说分包部分的
原合同责任仍然有委托人(原合同的当事人一
方)承担。
十一、分包
3.一般分包:承包人选择分包人,经项目法人批准,承
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与分包人对分包
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4.指定分包:指定分包是指由项目业主(项目法人)
或监理工程师决定,将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由项目业
主(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选定的施工或供货单位。
这些单位经承包人同意后,应被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
包人,并称为指定分包人。其特点是项目法人选择分
包人,承包人同意,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
在水利水电土建施工合同条件中,招标文件中指定分
包视同一般分包,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在施工合同
实施过程中指定分包,可以理解为特指的分包,业主
(项目法人)承担合同负责。
十二、合同终止
1.概念:权利义务终止,指一定事由的产生或者出现而使合同
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还应履行合同没有规
定的附随义务(通知、保密、协助、防止损失扩大等)。
2.合同终止的事由
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②合同解除
A、协议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合同双方在合
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
除合同。
B、单方解除(法定解除),一般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③债务相互抵消
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⑤债权人免除债务
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⑦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终止的其它情形
十三、违约责任与违约赔偿
1.概念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
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
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违约赔偿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对违反合同规定
给对方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是违约方以
金钱方式来弥补损失,支付的金额与损失相当。
合同有效;违约行为;主观过错;实际损失;
因果关系。
十三、违约责任与违约赔偿
违约金:合同中约定违约应当支付的货
币金额。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低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
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
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补偿:一般是非自身违约,按合同风险
分配原则或承担的责任,对合同另一方
所遭受损失的弥补。
索赔:违约------赔偿
风险或责任-------补偿
十四、合同中风险分配
1.风险,指合同实施过程中一些不确定的
事件一旦发生,会给合同实施带来一定
的甚至是巨大的损失,这类不确定的事
件就是风险。风险与收益是并存的,因
此合同中如何分配风险、规避风险、转
移风险都是合同双方关注的。
十四、合同中风险分配
2.风险的分类
从风险的严峻程度:
a.非常风险,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巨大损失,
这类风险一般由项目法人承担;
b.一般风险,风险一旦发生所造成的损失在预测
的范围之内,这类风险在合同中要进行合理分
配,根据风险与效益原则,谁能有效地控制或
预测并进行防范风险,就让谁承担这类风险。
一般将这类风险给承包人承担。不同合同风险
分配不一致的。
十五、索赔
1.概念: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当
事人由于并非自己的原因,或对方不履行
和不正确履行其义务,或不应该由自己
承担的风险,而使自己遭受损失或损害,
受损失或损害的一方向对方提出给予赔
偿或补偿要求。
2.特点
①合同双方的权利
②必须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对非自己
原因和自己承担的风险引起的损害,向
对方提出索赔
③有损害的事实
④有明示方式:提索赔要求,必须是书面
文件。
⑤索赔目的:工期和费用
3.索赔依据:索赔的依据包括合同明文规
定的和非合同规的(法律法规规定、道
义索赔)。
4.索赔的必然性
①索赔的发生是由于工程建设的复杂性
所决定的
②市场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有
效方式
③合同文件本身赋予合同双方的权利,
个别合同或个别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允许
索赔
④是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风险进行进行合
理再分摊
5.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的目的分: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2)按索赔的当事人分:承包商向业主提出
的索赔、向分包商的索赔、向保险公司提出的索
赔;业主对承包商的索赔;分包商对承包商的索
赔。
(3)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合同明确规定的索
赔和合同隐含的索赔
(4)按索赔的原因分:工程范围变更、工程量
增加或减少、基础变化、现场条件变化、加速施
工、暂停施工、终止合同、法规变更、业主承担
的风险承包人承担、业主违约、设计图纸拖延、
付款拖延、施工场地移交迟延、合同文件本身的
错误、特殊风险索赔。
7.索赔期限的合同规定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的索
赔期限的规定
(1)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
单后, 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
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
单中, 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
发后发生的新的索赔。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
的时间是终止提出索赔的期限。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承
包商在提交了最终付款申请之后,就终止了
施工合同的索赔权利。
十六、合同支付与结算
1.合同支付
合同支付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计量和支付规定,
要注意合同规定的计量方式与概算规定的计量
方式的区别,不能用概算的计量方式代替合同
规定的计量方式。计价也必须按合同规定的计
价原则和方式进行。如堤防工程的土方填筑,
合理的超填方量是计入到单价中的。
另外,支付工程款的帐号也应是合同规定的,
如有改变必须有合法的程序。
变更项目的支付依据必须完善,所有支付必
须有可以查证的支持性材料。
2.合同结算
按合同规定的计量计价原则进行合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