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关于本
合同
合同的构成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范围
2.
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3
.
个人账户和公共账户
3
.1
个人账户
公共账户
4.
权益归属
权益归属
5.
本公司
提供的保障
保险责任
6
.
红利事项
6
.1 保单红利的确定
6
.2 保单红利的
实现
7.被保险人的变更
被保险人的变更
8.减保选择权
减保选择权
9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明确说明
如实告知
10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10
.1
受益人
10
.2
保险事故通知
10
.3
保险金申请
10
.4
保险金给付
10
.5
诉讼时效
11
.
投保人
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投保人
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1
2
.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1
2
.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1
2
.
2
地址变更
1
合同内容的变更
1
争议处理
1
3
.
释义
养老金开始领取日
1
3
.
2
账户累积利率
保单年度
1
现金价值
信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信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
关于本合同
合同的构成
信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投保范围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或其他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
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在被保险人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地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也可以通过投保人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每次支付的保险费在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按照保险费来源,分别记入个人账户中的“单位交费”部分、“个人交费”部分和公共账户。管理费提取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个人账户和公共账户
个人账户
本公司为每一位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分为“单位交费”和“个人交费”两部分。个人账户依据账户累积利率储存生息。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将投保人为指定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在扣除管理费后记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被保险人自己支付的保险费在扣除管理费后记入其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
公共账户
本公司为投保人建立公共账户,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扣除管理费后尚未分配至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的账户资金余额记入公共账户,并依据账户累积利率储存生息。
投保人可以申请将公共账户资金余额转入指定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单位交费”部分,本公司不再提取管理费。
权益归属
权益归属
公共账户的权益归属于投保人。
个人账户的“个人交费”部分的权益,归属于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单位交费”部分的权益归属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按权益归属计划决定。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养老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领取养老金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
1、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并注销其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按年或按月分期领取养老金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依被保险人选择的下列分期领取养老金方式之一和养老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实施的养老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分期给付养老金,并自给付首笔养老金后,注销其个人账户。
(1)终身平准型。本公司按固定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十年保证平准型。本公司按固定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且保证给付十年。如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养老金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养老金未满十年期间身故,本公司继续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金至十年期满,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部分领取养老金
被保险人可将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部分按年或按月分期领取养老金,剩余部分在被保险人领取首笔养老金时一并给付,自本公司给付首笔分期养老金后,注销其个人账户。
离职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离职的,本公司按其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和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已归属该被保险人的账户资金余额给付离职保险金,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未归属该被保险人的账户资金余额转入公共账户,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红利事项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项下的账户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分配红利和红利分配方案,并寄送红利通知书,若本合同于保单周年日确定有红利,本公司将进行分配,但已注销的个人账户不参与红利分配。
保单红利的实现
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的红利将划入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成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部分。
公共账户、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的红利,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红利实现方式:
(1)分别划入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成为相应账户资金余额的一部分。
(2)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投保人。
(3)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账户累积利率储存生息,累积生息的红利于投保人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以转账方式支付给投保人。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择红利实现方式,本公司将按方式(1)实现。
被保险人的变更
被保险人的变更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本公司于收取该新增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对该新增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除离职以外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书面通知书时终止,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和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的现金价值通过投保人账户退还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未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根据投保人选择转入公共账户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该部分的现金价值,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减保选择权
减保选择权
投保人于本合同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及以后,可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减少公共账户资金余额,但每次减少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账户资金余额的10%,本公司将减少的资金以转账方式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于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满一年后至被保险人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经投保人同意,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减少其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的账户资金余额,但每次减少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账户资金余额的10%,本公司将减少的资金通过投保人账户退还给该被保险人。
本条规定的减保选择权每个保单年度最多行使一次,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最多行使三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明确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将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养老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生存时的养老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身故后的保证给付期间的养老金受益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离职保险金受益人
本合同离职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投保人或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养老金申请
在申请养老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合法退休证明。
离职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离职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投保人出具的被保险人离职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的,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知悉解除合同事宜的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的现金价值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投保人,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的现金价值通过投保人账户退还各被保险人。
对于被保险人已经开始按年或按月分期领取养老金的,投保人不得行使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2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年龄确定与错误
处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调整养老金的领取金额。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被保险人实领养老金高于应领养老金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被保险人退回多领的养老金,或者在以后给付养老金时扣除,直至扣清后再按正常养老金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被保险人实领养老金低于应领养老金的,本公司将应领养老金与实领养老金的差额退还被保险人。
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向投保人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
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
释义
养老金开始领取日
指被保险人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
账户累积利率
为年利率%。
保单年度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现金价值
各保单年度各账户的现金价值等于对应账户资金余额扣除合同终止费用后的金额。各保单年度对应的合同终止费用按下表计算:
<本条款内容结束>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