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范本 )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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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概述及确认(合同示
范文本)
The ultimate goal to be reached by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through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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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概述及确认(合同示范文本)
无效合同的概述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
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
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
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无效合
同的原因有两种:
①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
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
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
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
说明:以下合同内容主要作用是合同目的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合同目的不同于
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是具体的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合同目的是合同双
方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可用于电子存档或打印使用
(使用时请看清是否适合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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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
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①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c.恶意
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d.以合法形掩盖非
法目的合同,无效;e.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
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①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无效合同的确认
作为典型的私法行为,合同必须在公权许可的限度内实施,无
效合同就是国家公权干预的结果。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
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
同。这里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
律效果。
(一)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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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认定不仅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也是一个科学判断
问题。司法实务中的合同形形色色,涉及方方面面,判断一个合同
是否无效,具有相当难度。况且在不同时期的立法中,对之也有不
同的语言表述。目前对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存在尺度不一、处
理混乱等问题,导致大量不应无效的合同被认定无效。笔者认为,
当前对合同效力认定的标准应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一兜底条款的规定可以认
为是对无效合同标准的高度概括,是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定
标准。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同无效的根本性
原因,从广义上来看,《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都
可以看作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这里如何把握违反“强制性规定” 的规范意旨是正确认定无效
合同的关键。判断某一法律条款是否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虽然强制性规定通常使用“必须”、“不
得”、“禁止”、“应当”等措辞,但是,由于《合同法》颁布较晚,
此前的许多法律、行政法规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的成分,使用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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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必须”、“不得”、 “禁止”、“应当”,其中有许多并非合同法立
法本意上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仅以条文存在上述措辞就认为属强
制性规定,显然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笔者认为,判断某一法
律条款是否强制性规定,应从该部法律的立法目的,违反该条款对
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等方面进行考
量。法律授权由法官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确认是否
违反强制性规定。
(二)无效合同确认中的问题
(1)不非(违)法即合法有效原则。法国法认为“如不能认定不是
无效,可以认定有效”,此规则可以作为我国的立法借鉴。只有法律、
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合同违反某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才能被认定为
无效,否则,一概不无效,此即所谓“法不设责即豁免”。对于一份
已经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却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该
合同就应依法认定为有效。这样既统一了合同效力认定的标准,也
充分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鼓
励了交易,不仅在法学理论上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都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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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慎重对待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应
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
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一般性规定的合同,不再被确认为无效。究其原因,是因为有的地
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掺杂着各部门、地方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地方、
部门保护主义的色彩,如以此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势必造成
交易中禁例如林,民事活动中处处陷阱,行政干预无边,当事人寸
步难行的局面。但是,对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关系到国计
民生和国家重大利益的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有关外汇、外
贸管理方面的规定),在未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之前,有司法解释
的,应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无效;无司法
解释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理由确认合同无效。而如果机械地以合同未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一概宣告合同有效,在当前
立法活动滞后的情况下,又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3)认定合同无效一般应以当事人请求为前提,法官不要轻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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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地去认定和宣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该请求权为实
体法上的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理论及《合同法》中对合同效力的相
关规定来看,在法院作出合同无效的认定之前,该合同应该是有效
的。除非合同必然无效,法官一般推定有效。只有当当事人一方向
法院提出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或主张时,法院才能确认合同无效。
但如果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由于缺乏合同
无效的请求权主体,所以允许法院主动认定其无效。笔者认为,这
并不是说法院对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动干预其效力,而是由于请求权
主体缺位而造成的。除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外,法院不要主动地去认定和宣告合同无效,这样既尊重了当
事人的意愿,也达到了稳定交易关系和鼓励交易的目的。
(4)法官要慎重行使民事行为效力的释明权。在司法实践中如当
事人未主张合同无效,则合同无效的确认是法官裁量的结果。鉴于
合同的有效或无效对案件的处理迥异,故法官在依照最高法院《关
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使民事
行为效力释明权时需格外小心。笔者以为,除非明显违反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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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法官以不释明为宜,因为在此
情况下认定合同无效是法官自由心证的结果,对此一二审法院及不
同法官之间的认识会有所不同,这就可能会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同。
(5)认定无效合同启动司法程序和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区别。有
些强制性规范如果当事人予以违反,有可能会因此而受到行政处罚
甚至刑事制裁,但并非不一定会承担民事责任,对此法院可建议行
政机关处理而不必主动确认合同无效;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
会影响其民事行为及责任的强制性规范时,法院才能对其作出相应
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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