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XK21-005
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
(燃气热水器产品部分)
2011 年1 月19 日公布 2011 年3 月1 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录
1 总则 ……………………………………………………………………………………
(1)
2 工作机构 ………………………………………………………………………………
(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2)
4 许可程序 ………………………………………………………………………………
(3)
申请和受
理……………………………………………………………………………(3)
企业实地核
查…………………………………………………………………………(3)
产品抽样与检
验………………………………………………………………………(4)
审定与发
证……………………………………………………………………………(4)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
可…………………………………………………………………(5)
5 审查要求 ………………………………………………………………………………
(5)
企业生产燃气热水器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
准…………………………(5)
企业生产燃气热水器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
备……………………………(6)
燃气热水器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
(10)
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
(13)
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
(13)
6 证书和标志……………………………………………………………………………
(20)
证书 …………………………………………………………………………………
(20)
标志 …………………………………………………………………………………
(21)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22)
8 监督检查………………………………………………………………………………
(22)
9 收费……………………………………………………………………………………
(23)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
(23)
11 附则 …………………………………………………………………………………
(23)
附件1 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
(24)
附件2 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6)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37)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38)
附件5 检验报告…………………………………………………………………………
(39)
附件6 燃气热水器重要零部件在装配前的检验项目要求 ……………………………
(43)
1
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
(燃气热水器产品部分)
1 总则
为了做好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
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
法》(国
家质检总局令第80 号公布,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
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
则。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气热水器产品划分为3 个产品单元、9 个产品品种,见表1。
表1 燃气热水器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适用产品范围
液化石油气
1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天然气
人工燃气
该产品单元适用于热负荷不大于70kW 的供应生
活热水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
液化石油气
2 燃气采暖热水炉 天然气
人工燃气
该产品单元适用于热负荷不大于70kW、最大采
暖工作水压不大于、工作时水温不大于
95℃的单采暖型和采暖/热水两用型燃气采暖热
水炉产品。其采暖系统有封闭式和敞开式两种
液化石油气
3 燃气容积式热水器 天然气
人工燃气
该产品单元适用于热负荷小于100kW、工作压力
仅来自于自来水压力、最大水容积不超过500L
的燃气容积式热水器产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气热水器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
可
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气热水器产品。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
企
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
态修订。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
利
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统
一
管理工作。
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
可
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
托承
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
设
在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燃气热水器产品实
施细则;
跟踪相关燃气热水器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
产品实
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燃气热水器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燃气热水器产品申请企
业的实
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燃气热水器产品审查部
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6 号
邮政编码:300384
电 话:直线022-83711026、总机022-83711118
传 真:022-83717080
电子信箱:cgacma@
联 系 人:王 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
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热水
器产
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
品
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
行动态调
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
附
件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
污
3
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申请和受理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产
品
类别”栏填写“燃气器具”,“产品名称”栏填写“燃气热水器”,“产品单元”栏按表1 的“产
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 的“产品品种”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
完
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
加
盖企业公章。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
并
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日内向企
业
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即为受
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
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广东省辖区内的企业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审查,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的
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其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 日内将申请材
料报送
审查部。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
以产
品单元、产品品种、企业明示规格型号和重要零部件等完全相同的欲销售产品为一批,批批
检验合
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
决定
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企业实地核查
审查组织单位(广东省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以下同)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
定
核查计划,提前5 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企业实际生产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中应委派一名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观察员一般
由
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行政人员担任。
4
审查组由2~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
员
共同组成。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
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
实行组
长负责制。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
地
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
所在地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
《企
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审查组织单位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
查
工作终止,视为企业审查不合格。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组织单位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产品抽样与检验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
抽封样品,填写《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10)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
承担该
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 日内将样品送
达
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
附
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组织单位、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
品检验
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
或
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终止,视为企业审查不合格。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组织单位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定与发证
由广东省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的,广东省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
申
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
之日起
30 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
进
5
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 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 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
检
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
的,
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 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
可证;不
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 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
予行政
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
和申辩,
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 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
检总
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
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
许可证。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企业生产燃气热水器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企业生产燃气热水器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标准类别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GB 6932-2001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2 GB 18111-2000 《燃气容积式热水器》
3 CJ/T 228-2006 《燃气采暖热水炉》
产
品
标
准
4 GB 20665-2006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
及能效等级》
5 CJ/T 197-2010 《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6 CJ/T 198-2004 《燃烧器具用不锈钢排气管》
7 CJ/T 199-2004 《燃烧器具用不锈钢给排气管》
8 CJ/T 3074-1998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电子控制器》
9 GB/T 13611-2006 《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
10 GB/T 16411-2008 《家用燃气用具通用试验方法》
相
关
标
准
11 CJ 3062-1996 《燃气燃烧器具使用交流电源的安全通用要求》
6
标准类别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2 GB/T 12206-2006 《城镇燃气热值和相对密度测定方法》
13 GB/T 10410-2008 《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常量组分气相色谱分析法》
14 GB/T 13610-2003 《天然气的组成分析 气相色谱法》
15 CJJ 12-1999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16 GB 16914-2003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及1 号修改单
17 GB 17905-2008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
18 CJ/T 132-2001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自动燃气阀》
19 QB/T -1996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自吸电磁阀》
20 CJ 131-2001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结构通则》
21 QB/T 2365-1998 《家用燃气用具脉冲点火控制器通用技术要求》
相
关
标
准
22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
查和产
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企业生产燃气热水器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企业生产燃气热水器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3~表4)
表3 企业生产燃气热水器产品必备的重要零部件生产设备
序号 重要零部件名称 必备的重要零部件生产设备
1 点火控制器 焊接设备、切脚设备、产品老化设备、流水生产线
2 水气联动阀 装配流水线、压铸机、机械加工机床、锻压机
3 自吸式电磁阀 机械加工机床、研磨设备、热处理设备、自动绕线机、装配流水线
4 燃烧器 机械加工设备,焊接设备
5 热交换器 剪板机、弯管机、清洗装置(酸性)、焊接设备
6 双金属温度控制器 装配流水线、冲床、选片机、高温真空热处理箱
7 风压开关
装配流水线、铆接微动开关手捭机、壳体铆接手捭机、空气压力调
节装置
8 不锈钢〔给〕排气管 轧波机、焊管机、剪板机、光亮回火炉、氩气焊机、冲床
9 风机 剪板机、焊接机
10 燃气比例阀
压铸机、机械加工机床、研磨设备、热处理设备、自动绕线机、装
配流水线
11 水流传感器 机械加工机床、装配流水线、性能(流量及频率)测试仪
注: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企业如向供应商采购表3 中的重要零部件,则不需要具有相应重要
零部件
的必备生产设备。
7
表4 企业生产燃气热水器产品必备的整机生产设备
序
号
生产设
备名称
生产设备要求
1
流水装
配生产
线
1.生产线至少应具有热交换器装配、阀燃总成装配、电子控制系统装配、排烟
气系统装配、采暖水循环系统装配等装配工序,以及水路系统耐压性能检测、气
路系统气密性能检测和燃烧稳定性能检测、电性能检测等过程检测工序。
2.生产线及其工序设置应能满足生产规模要求,应能保证生产所需要的照明、
电力和工序间物品的传输等要求,应能保证通风换气要求。
3.生产线应便于操作人员的装配操作,相邻工序间不应有影响生产的干扰和影
响。
4.生产线上的装配工序应使用电动或气动装配工具。
5.生产线上的水路系统耐压性能检测工序应有水压泵和压力表,气路系统气密
性能检测工序应有气体检漏仪,燃烧稳定性能检测工序应有燃气调压装置、明火
试火装置、排烟气装置和供水排水装置,电性能检测工序应有电气强度检测仪、
绝缘/接地电阻检测仪和泄漏电流检测仪等。
6.上述设备和仪器属于生产线上的固定设施,不得挪做它用
2
燃气供
应设施
1.应能够满足生产所需要的燃气种类要求。生产液化石油气产品的,可使用瓶
装液化石油气;生产天然气和人工燃气产品的,可使用配制气,也可使用当地燃
气管道供应的天然气和人工燃气。
2.应能够满足生产所需要的供气量要求。连续式配气设施的每小时供气量应能
满足最大设计生产能力的要求;间歇式配气设施应具有合适的容量和数量以满足
最大设计生产能力的要求
3
热水器
整机调
试系统
1.应能满足产品功能调试要求。应有燃气调压装置、排烟气装置、供水排水装
置、热水器燃气流量调节装置、电子控制系统实际运行状况或模拟运行状况的监
测和调节装置等。
2.采暖热水炉应对其采暖系统的运行和控制进行实际运行状况或模拟运行状况
的监测和调节。
3.应能满足生产规模要求,配备适合的数量
企业生产燃气热水器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见表5-表6)
表5 企业生产燃气热水器产品必备的重要零部件检测设备
必备的检测设备
序
号
重要零部件
名称
检测项目
检测设备名称 规格
精确度/最
小刻度
毫安表 ― 精度 级
直流电压表 ― 精度 级
直流稳压电源 ― 精度 级
1 点火控制器 基本参数
交流稳压电源 满足检验要求 ―
8
必备的检测设备
序
号
重要零部件
名称
检测项目
检测设备名称 规格
精确度/最
小刻度
气密性 气密检漏仪 满足检验要求 -
2 水气联动阀 泄压、耐压、启动关
闭水压
水压试验台 满足检验要求 -
气密性 气密检漏仪 满足检验要求 -
3
自吸式电磁
阀 开阀电压、保持电压、
释放电压
自吸阀性能测试仪 满足检验要求 -
燃烧工况 燃烧工况试验装置 满足检验要求 -
4 燃烧器
气密性 气密性试验装置 检查火 -
5 热交换器 耐压性能 耐压试验台 满足检验要求 -
6
双金属温度
控制器
工作温度特性
工作温度特性试验装
置
0~150℃ ±1℃
7 风压开关关闭、动作压力 微压计 0~200Pa ±1Pa
材料外径千分尺 0~25 mm mm
8
不锈钢〔给〕
排气管
结构尺寸游标卡尺 0~300 mm mm
绝缘电阻兆欧表 DC 500V 精度 级
电气强度耐压测试仪 0~5kV 精度 级
泄漏电流泄漏电流测试仪 满足检验要求 -
低压启动 交流变压器 满足检验要求 -
9 风机
输入功率 电参数综合测试仪 500W -
气密性 气密检漏仪 满足检验要求 -
10
燃气比例阀
(如产品上
有该部件) 自吸阀性能 自吸阀性能测试仪 满足检验要求 -
输出脉冲占空比、输
出电压高电平、输出
电压低电平
数字可存储示波器 满足检验要求 -
数字频率计或数字可
存储示波器
11 满足检验要求 -
水流传感器
(如产品上
有该部件)
输出脉冲频率
浮子流量计或其它形
式水计量装置
满足检验要求 -
功能测试 功能模拟测试仪 满足要求 —
12
主控制器
(适用于燃
气采暖热水
炉单元)
电气强度 耐压测试仪 0~5kW 精度 级
气密性 气压表 0~10 kg ±%
13
膨胀水箱
(适用于燃
气采暖热水
炉单元)
水密性 水压表 0~ 精度 级
9
表6 企业生产燃气热水器产品必备的整机检测设备
序
号
检测用途 检测设备名称 检测设备种类测量范围 精确度/最小刻度
室温和燃
气温度
- 0~50℃ 最小刻度:℃
1
水 温
温度计
- 0~100℃ 最小刻度:℃
2 湿度 湿度计 — 10%RH~95%RH 精确度:±5%RH
3 大气压力 大气压计
动、定槽式水银
气压计
或:空盒式气压
计
81kPa~107kPa 最小刻度: kPa
4 燃气压力
U 型压力计
或压力表
- 0~5000Pa 最小刻度:10Pa
5 时 间 秒表 - - 最小刻度:
6 质量 衡 器 - 0~15kg 最小刻度:10g
0~
石油气)
精确度:湿式表±1
%,干式表±%
0~
气)
精确度:湿式表±1
%,干式表±%
7 燃气流量 气体流量计
湿式或罗茨、旋
进旋涡、膜式等
干式流量计
0~
燃气)
精确度:湿式表±1
%,干式表±%
气相色谱仪 气相色谱仪 - -
8 燃气参数
或,热量计和
燃气相对密度仪
- - 精确度:±2%
9 噪 声 声级计 - 40~120dB 最小刻度:1 dB
10
一氧化碳
浓度
CO(CO2、O2)
浓度测定仪
红外仪或吸收
式气体分析仪
CO 0~2000ppm 最小刻度:10ppm
11
气密性试
验
气体检漏仪 气体检漏仪 - -
12
表面温度
烟气温度
表面温度计或热
电偶
0~300℃ 最小刻度:1℃
13 气体流速 风速仪 热球式风速仪0~15 m/s 最小刻度:
14 微 压 微压计 0~200Pa 最小刻度:1Pa
10
序
号
检测用途 检测设备名称 检测设备种类测量范围 精确度/最小刻度
15
电性能检
验
兆欧表
绝缘电阻仪
接地电阻仪
泄漏电流仪
电气强度仪
—
兆欧表500V
绝缘电阻仪
Ω~100MΩ
—
—
16
水路系统
耐压性能
检测
水压泵和压力表 — —
压力表精确度为
级
17
成品抽样
检验所需
要使用的
燃气供应
装置
三组分
配气装置
液化石油气可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天然气和人工燃气必须由配气装置进行配气。
检验用气必须保证一定的精度(所用燃气与标准燃气的华
白数偏差≤ ±5%),并且必须能够满足检验能力的要求;企
业应具有界限气的配制能力。
环境温度计 0~50℃ ±1℃
燃气温度计 0~50℃ ±℃
水温度计 0~200℃
精度:±%
响应时间:≤5s
燃气流量表 满足要求 ±1%
采暖系统水流
量计
≥2000L/h ±1%,
冷却水流量计≥3000L/h ±1%
水系统精密压
力计(表)
0~ 级
循环系统换热
装置
换热量≥70KW —
18
采暖性能
检测(适用
于燃气采
暖热水炉
单元)
采暖性能和热效
率检测系统
燃气压力稳定
装置
— 波动≤±1%
注: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
求。
燃气热水器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企业逐台检验项目
11
表7 企业逐台检验项目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依据标准 检验项目
家用燃气快速热
水器
GB 6932-2001
a、外观
b、燃气系统的气密性
c、水路系统的耐压性能
d、各部件操作性能
e、点火性能及燃烧稳定性能
f、铭牌
g、热负荷
h、泄漏电流(使用交流电源的热水器)
i、电气强度(使用交流电源的热水器)
j、接地电阻(使用交流电源的热水器,安全特低电
压除外)
燃气采暖热水炉
GB 6932-2001
CJ/T 228-2006
a、外观
b、燃气系统的气密性
c、水路系统的耐压性能
d、各部件操作性能
e、点火性能及燃烧稳定性能
f、铭牌
g、热负荷
h、泄漏电流(使用交流电源的热水器)
i、电气强度(使用交流电源的热水器)
j、接地电阻(使用交流电源的热水器,安全特低电
压除外)压除外);
k、燃气采暖热水炉的采暖和生活热水工作状态运行
和转换;
l、燃气采暖热水炉的安全装置功能验证。
燃气容积式热水
器
GB 18111-2000
a、外观;
b、燃气系统气密性;
c、水路系统密封性;
d、点火燃烧器火焰稳定性;
e、主火燃烧器火焰稳定性;
f、电气强度、接地电阻、绝缘电阻。
企业抽样检验项目
12
表8 企业抽样检验项目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执行的标准
名称、标准号
检验项目
家用燃气快
速热水器
《家用燃气快速热
水器》
GB 6932-2001
《家用燃气快速热
水器和燃气采暖热
水炉能效限定值及
能效等级》
GB 20665-2006
a、外观
b、燃气系统的气密性
c、水路系统的耐压性能
d、各部件操作性能
e、点火性能及燃烧稳定性能
f、铭牌
g、热负荷
h、泄漏电流(使用交流电源的热水器)
i、电气强度(使用交流电源的热水器)
j、接地电阻(使用交流电源的热水器,安全特低电压除外)
k、烟气中CO 含量
l、热水性能
m、安全装置性能
n、额定热负荷下的热水热效率
燃气采暖热
水炉
《家用燃气快速热
水器》
GB 6932-2001
《燃气采暖热水炉》
CJ/T 228-2006
《家用燃气快速热
水器和燃气采暖热
水炉能效限定值及
能效等级》
GB 20665-2006
a、外观
b、燃气系统的气密性
c、水路系统的耐压性能
d、各部件操作性能
e、点火性能及燃烧稳定性能
f、铭牌
g、热负荷
h、泄漏电流(使用交流电源的热水器)
i、电气强度(使用交流电源的热水器)
j、接地电阻(使用交流电源的热水器,安全特低电压除外)
k、燃气采暖热水炉的采暖和生活热水工作状态运行和转换
l、燃气采暖热水炉的安全装置功能验证
M、烟气中CO 含量
n、热水性能
o、供暖性能
p、安全装置性能
q、额定热负荷下的热水热效率
r、额定热负荷下的供暖热效率
燃气容积式
热水器
《燃气容积式热水
器》
GB 18111-2000
a、外观
b、燃气系统气密性
c、水路系统密封性
d、点火燃烧器火焰稳定性
e、主火燃烧器火焰稳定性
f、电气强度、接地电阻、绝缘电阻
g、标识
h、点火性能
i、烟气中CO 含量
j、热水产率
k、包装
13
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抽样规则
在企业生产的并且企业经过出厂经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同一产品单元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人工燃气三个产品品种的燃气热水器须分别抽样检验。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单元至少应有一个产品品种的样本为使用交流电的产品。
抽样方法
采用随机抽样法抽取样品。
抽样地点
在被核查企业成品仓库或成品存放区域抽取,产品的存效期不得超过1 年。
抽样数量(见表9)
表9 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表
序
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抽样基数(台) 抽样数量(台) 送检数量(台)
液化石油气 200 6 3
1 天然气 200 6 3
家用燃气快速
热水器
人工燃气 100 6 3
液化石油气 50 6 3
2 天然气 50 6 3
燃气采暖热水
炉
人工燃气 50 6 3
液化石油气 50 6 3
3 天然气 50 6 3
燃气容积式热
水器
人工燃气 50 6 3
注:在按照表9 规定的抽样数量所抽取的样品中,除按照表9 规定的送检数量由被核查企业
在7 日
内将样品送(寄)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外,剩下的样品留存在被核查企业以备样品在送样过
程中损
坏或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使用。在被核查企业收到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后,被
核查企
业可自行处置所留存样品。但在此之前,被核查企业必须保持所留存样品及其封存标记完好。
14
抽样单(见表10)
表10 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申请单位名称
(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集团公司所属
单位(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
情况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产品单元
执行标准
产品品种 样品名称 型号规格
抽样
基数
抽样
数量
生产日期或
产品批号
样品等级
抽样
情况
封样情况 抽样地点
姓名(签字) 单位
抽样
人员
企业
人员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 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
位必须
盖章。
15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检验和判定依据
GB 6932-2001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CJ/T 228-2006 《燃气采暖热水炉》
GB 18111-2000 《燃气容积式热水器》
GB 20665-2006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检验项目和标准要求(见表11-表13)。
表11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依据方法 判定标准
铭牌包装所标适用燃气
种类和安全注意事项
GB 6932-2001
第 条
铭牌、包装所标适用燃气种类应与产品相符,并应
有安全注意事项标志
燃气系统气密性
GB 6932-2001
表12
应符合标准要求
火焰稳定性
GB 6932-2001
表14
不发生回火、熄火及妨碍使用的离焰现象
烟气中COα=1 含量
(无风状态)
GB 6932-2001
表14
≤%(D 和Q 型);≤%(P、G 和W 型)
GB 6932-2001
表28、29
≤%(D 型),防倒风排气罩倒流出的。
烟气中COα=1 含量
(烟道堵塞状态) GB 6932-2001
表28、29
≤%(D 型),带有烟气倒流保护装置的热水
器,在保护装置动作前。
热水产率
GB 6932-2001
表26
≥90%
额定热负荷下的热效
率(按低热值)
GB 20665-2006/
和GB 6932-2001
表26
≥84%
熄火保护装置
GB 6932-2001
表19
开阀时间:≤45s(小火控制);≤10s(主火控制)
闭阀时间:≤60s(小火控制);≤10s(主火控制)
再点火装置
GB 6932-2001
表19
应在10s 内将小火燃烧器或主火燃烧器点燃,且应
不发生爆燃,10s 内未点燃时,燃气供应通道应自
动关断
烟道堵塞安全
装置
GB 6932-2001
表19
应在5min 以内关闭通往燃烧器的燃气通路,且不
能自动再开启;在关闭之前应无熄火、回火、影响
使用的火焰溢出及妨碍使用的离焰现象(Q 型)
风压过大安全
装置
GB 6932-2001
表19
风压在80Pa 以前安全装置不能动作。在产生熄火、
回火、影响使用的火焰溢出及妨碍使用的离焰现象
之前,关闭通往燃烧器的燃气通路(Q 型)
安全
装置
性能
热水系统防过
热安全装置
GB 6932-2001
表19
动作温度应不大于110℃。动作后,关闭通往燃烧
器的燃气通路,且不应自动开启
16
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依据方法 判定标准
电气强度
GB 6932-2001
表20
电气强度应是足够的
接地电阻
GB 6932-2001
表20
接地端子或接地触点与接地金属部件之间的连接,
应具有低电阻,接地电阻应≤Ω(安全特低电
压除外)
泄漏电流
GB 6932-2001
表20
≤(适用于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器具);≤
接地装置应能安装牢固且设有永久性接地标志,接
地端子不应兼作它用
接地线端子的公称直径应大于4mm,压紧型端子应
大于
接地装置的主体,应是黄铜或者是抗腐蚀能力不亚
于黄铜的其他金属
电气
性能
︵
使用
交流
电的
热水
器
︶ 接地措施
GB 6932-2001
表20
拉动电源线时载流导线应在接地导线之前被拉紧
表 12 燃气采暖热水炉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依据方法 判定标准
铭牌包装所标适用燃
气种类和安全注意事
项
GB 6932-2001
第 条
铭牌、包装所标适用燃气种类应与产品相符,并应有
安全注意事项标志
燃气系统气密性
GB 6932-2001
表12
应符合标准要求
火焰稳定性
GB 6932-2001
表14
不发生回火、熄火及妨碍使用的离焰现象
烟气中COα=1 含量
(无风状态)
GB 6932-2001
表14
≤%(D 和Q 型);≤%(P、G 和W 型)
GB 6932-2001
表28、29
≤%(D 型),防倒风排气罩倒流出的。
烟气中COα=1 含量
(烟道堵塞状态) GB 6932-2001
表28、29
≤%(D 型),带有烟气倒流保护装置的热水器,
在保护装置动作前。
热水产率
GB 6932-2001
表26
≥90%
额定热负荷下的热水
热效率(按低热值)
GB
20665-2006/
和GB 6932-2001
表26
≥84%
17
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依据方法 判定标准
熄火保护装置
GB 6932-2001
表19
开阀时间:≤45s(小火控制);≤10s(主火控制)
闭阀时间:≤60s(小火控制);≤10s(主火控制)
再点火装置
GB 6932-2001
表19
应在10s 内将小火燃烧器或主火燃烧器点燃,且应不
发生爆燃,10s 内未点燃时,燃气供应通道应自动关断
烟道堵塞安全
装置
GB 6932-2001
表19
应在5min 以内关闭通往燃烧器的燃气通路,且不能自
动再开启;在关闭之前应无熄火、回火、影响使用的
火焰溢出及妨碍使用的离焰现象(Q 型)
风压过大安全
装置
GB 6932-2001
表19
风压在80Pa 以前安全装置不能动作。在产生熄火、回
火、影响使用的火焰溢出及妨碍使用的离焰现象之前,
关闭通往燃烧器的燃气通路(Q 型)
安全
装置
性能
热水系统防过
热安全装置
GB 6932-2001
表19
动作温度应不大于110℃。动作后,关闭通往燃烧器的
燃气通路,且不应自动开启
电气强度
GB 6932-2001
表20
电气强度应是足够的
接地电阻
GB 6932-2001
表20
接地端子或接地触点与接地金属部件之间的连接,应
具有低电阻,接地电阻应≤Ω(安全特低电压除外)
泄漏电流
GB 6932-2001
表20
≤(适用于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器具);≤
接地装置应能安装牢固且设有永久性接地标志,接地
端子不应兼作它用
接地线端子的公称直径应大于4mm,压紧型端子应大于
接地装置的主体,应是黄铜或者是抗腐蚀能力不亚于
黄铜的其他金属
电气
性能
︵
使用
交流
电的
热水
器
︶ 接地措施
GB 6932-2001
表20
拉动电源线时载流导线应在接地导线之前被拉紧
供暖热输出准确度
CJ/T 228-2006
第 条、第
条
≥100%
供暖系统防过热
安全装置
GB 6932-2001
表19
动作温度应不大于110℃。动作后,关闭通往燃烧器的
燃气通路
按说明书规定供暖最高压力的 倍水持续1min 应无
渗漏和变形现象(密闭式~B 型)
由供暖回水口至供暖
出水口水路系统耐压
性能
GB 6932-2001
表25 按说明书规定使供暖循环水路注满水,启动水泵持续
1min,应无渗漏和变形现象(开放式~K 型)
最高出热水温度
GB 6932-2001
表27
≤95°C
水温控制偏差
GB 6932-2001
表27
≤10 K
最低启动温度
GB 6932-2001
表27
≥5°C
18
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依据方法 判定标准
供暖热效率
GB 6932-2001
表27
≥84%(按低热值)
供暖热负荷准确度
GB 6932-2001
表13
≤±10%
泄压安全装置
GB 6932-2001
表19
开阀水压应低于水路系统的耐压值
开放式供暖型热水器
结构要求
GB 6932-2001
第 条
应有补水装置,并确保供暖系统中的水不得回流自来
水管网;宜内置循环泵;循环水路所使用的橡胶件、
塑料件均应满足其性能要求;供暖水路系统中的水未
充满前,热水器不应启动
密闭式供暖型热水器
结构要求
GB 6932-2001
第 条
应有补水装置,并确保供暖系统中的水不得回流自来
水管网;宜内置循环泵;循环水路所使用的橡胶件、
塑料件均应满足其性能要求;水路系统中应设有自动
排气装置,并能自动将供暖系统中的气体排出;水路
系统中应设有水压自动调节装置(膨胀水箱);水路系
统中应设有水压指示装置
两用型热水器结构要
求
GB 6932-2001
第 条
两用型热水器应具有两套独立的水路系统,并且应符
合开放式供暖型热水器或密闭式供暖型热水器结构要
求
通用结构要求
CJ/T 228-2006
第 条
器具应有两个燃气压力测试点, 确保能测量器具进气
压力和燃烧室压力。
CJ/T 228-2006
第 条
器具应给出外壳防护等级。
CJ/T 228-2006
第 条
器具应有防冻功能。
CJ/T 228-2006
第 条
使用管道燃气的器具应安装燃气调压器或燃气流量调
节器。
通用安全要求
CJ/T 228-2006
第 条
预清扫:带风机的器具,主燃烧器的每次点火前应进
行预清扫。
CJ/T 228-2006
第 条
器具预清扫的排气量或持续时间应符合:
a)预清扫空气入口遍及燃烧室整个横断面的器具,清
扫排气量不应少于整个燃烧室的容积或在对应额定热
输入的空气流量下持续5s;
b)其它类型的器具,清扫排气量不应少于3 倍的燃烧
室容积或持续15s。
CJ/T 228-2006
第 条
器具在规定的a 或b 试验条件下应在燃烧产物中CO 浓
度大于%之前应关闭燃气或者在热平衡时燃烧产
物中CO 浓度不应大于%。
运行性能要求
CJ/T 228-2006
第 条
器具在规定的a、b、c 或d 试验条件下应在燃烧产物
中CO 浓度大于%之前应关闭燃气或者在热平衡时
燃烧产物中CO 浓度不应大于%。
19
表13 燃气容积式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依据方法 判定标准
产品标识
GB 18111-2000
第 条
铭牌和说明书所标注的燃气种类与产品相符,有安全使用说
明
热水器燃气系统漏气量在空气压力为 时不应大于
/h
燃气系统
气密性
GB 18111-2000
第 条
从热水器进气口至燃烧器火孔前,应无泄漏
燃烧火焰
稳定性
GB 18111-2000
第、4、5
和 条
热水器主燃烧器工作时应无熄火、回火及妨碍使用的离焰现
象;小火燃烧器工作时应无熄火、回火及妨碍使用的离焰现
象,允许存在不积炭的顶部黄焰
电气强度
GB 18111-2000
第 条
电气强度应是足够的(交流电)
GB 18111-2000
第 条
通往主燃烧器的燃气都应通过至少两个自动关闭阀,其中一
个阀可由温度控制装置控制
GB 18111-2000
第 条
采用电源工作的热水器,在电源中断时燃气控制阀应处于关
闭状态(交流电)
GB 18111-2000
第 条
热水器应设置以下装置:熄火保护装置、热水温控器,敞开
式热水器应设温度安全阀,封闭式热水器应设置压力安全阀
和温度安全阀或超温切断装置。水箱上应有独立的接口,用
于直接安装压力安全阀和温度安全阀,其规格应对热水器提
供充分的保护
安全装置
结构要求
GB 18111-2000
第 条
热水器如果设置燃气调压器,在调压器与燃烧器之间必须设
二次测压接口
熄火保护装置
GB 18111-2000
第 条
开阀时间≤45s;闭阀时间≤60s
热水温控器
GB 18111-2000
第 条
热水器应设置控制工作的可调或不可调的温控器。温控器应
能在本标准规定的所有试验压力下工作。提供有温度显示的
温控器度盘应校准,当温控器动作时出口水温与设定温度的
误差不应大于6 K。
压力安全阀
GB 18111-2000
第 条
封闭式热水器应设置一个或多个压力安全阀,其压力设定不
得超过热水器的最大工作压力,在规定的压力下应可靠动作
安全关闭装置
GB 18111-2000
第 条
供电电压在额定电压的85%~110%范围内热水器应正常运行;
供电电压在额定电压的85%~110%范围外热水器应安全运行
或安全地停止运行;在电源接通的情况下,如果机械装置有
故障热水器应安全地停止运行;在任何时候电源中断时安全
关闭装置应自动关闭气源停止运行(DQ 型和PQ 型)
水路系统严密
性
GB 18111-2000
第 条
热水器的水箱应承受5min 水压试验,不得出现泄漏
点火性能
GB 18111-2000
第 条
点火系统在正常情况下连续启动10 次,着火次数不少于8
次,失效点火不应连续发生且无爆燃现象;用电源供电的点
火系统,在额定电压的85%和110%的电压时进行试验,其
点火性能应符合规定
20
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依据方法 判定标准
烟气中CO 含量
GB 18111-2000
第 条
≤%(最高供气压力);≤%(最低供气压力)
COα=1≤%(D 型和DQ 型)
烟道堵塞 燃烧火焰不应有熄火或火焰反常现象(D 型)
GB 18111-2000
第、2 条
自动切断气源,切断气源时烟道中的压力应大于50Pa;如热
水器停止工作,热水器重新点火时不得出现爆燃现象(DQ 型)
水箱容量
GB 18111-2000
第 条
热水器的水箱容量应在制造厂规定的额定容量的90%以上
烟气温度
GB 18111-2000
第 条
不得超过室温以上270K(不适合室外型和有整体排风系统)
热负荷
GB 18111-2000
第 条
实测热负荷与额定热负荷的偏差范围为±10%
燃气热水器产品检验合格判定规定:
a)一台样品有一项检验项目不合格,判定该台样品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b)所抽样检验样品中有一台不合格,判定该产品品种抽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6 证书和标志
证书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
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产品明
细,包括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例如:
a)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燃气);
b)燃气采暖热水炉(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燃气);
c)燃气容积式热水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燃气)。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
称。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 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届
满6 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或者产品品种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
的
程序重新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并进行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实地核查的重
点是与
所增加产品单元或者产品品种有关的技术资料、生产和检测必备仪器设备等部分,并只对所
增加产
品单元或者产品品种进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
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
的(包
21
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
出申请,
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
工
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 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
可证名
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 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
国许可
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 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
局批
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
的,颁发
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
地
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
许可证
材料之日起5 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 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
局批
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
颁发新证
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
新
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标志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 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
说
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 的缩写
“QS”
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 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
《中华
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21-005-×××××。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21)代表行业编号,中
间三位(005)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
上
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
团
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
司的名
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
的
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
托
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22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
产
品。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
销
售。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
品。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
销
售。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
备
案申请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
合条
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
业
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
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
围。
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
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账和产品生产、销售台账,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
健
全。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
术
监督局进行了备案。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
果
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23
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
否
完整、真实。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9 收费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
知》
(财综[2011]3 号),按照下列规定收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企业申领一个类别工
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的,收取2200 元;申领两个以上类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对每类工业产品
分别收取
2200 元。其中:对同一个类别工业产品,企业申领两个以上产品单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的,每增
加一个产品单元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局
交付。
产品检验费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单及其各相应产品品种由企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发燃
气
热水器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5]1029 号)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燃气快速采暖热水器和燃气容积式热水器产品单元及其相应各产品品种由企业按照《国家发
展
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
格[2003]1793 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
(第六
批)备案的函》( 国质检科[2008]481 号)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
关
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 号)规定执行。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
以
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
11 附则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11 年3 月1 日起实施,原《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废
止。
24
附件1
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
及检验产品范围
(1) 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6 号
邮政编码:300384
电 话:022-83711028、83711025,总机022-83711118
传 真:022-83717080
联 系 人:刘彤、唐榕、胡敬
电子信箱:liutong@
检验产品范围: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和燃气容积式热水器产品单元。
(2) 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七号
邮政编码:110032
电 话:024-86226336
传 真:024-86222627
联 系 人:毕智涛
电子信箱:tzhgrj@
检验产品范围: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和燃气容积式热水器产品单元。
(3)国家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佛山)
地 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佛山一环科技路
邮政编码:528225
电 话:0757-88376283
传 真:0757-88376218
联 系 人:杨曦
电子信箱:fs-jxs@
检验产品范围: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和燃气容积式热水器产品单元。
(4)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2 号
邮政编码:610031
电 话:028-86262955
传 真:028-86262955
25
联 系 人:韩全国
电子信箱:zljs@
检验产品范围: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和燃气容积式热水器产品单元。
(5)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二村2 号
邮政编码:400020
电 话:023-67952724
传 真:023-67951136
联 系 人:李立
电子信箱:lili@
检验产品范围: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和燃气容积式热水器产品单元。
(6) 北京市燃气及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外馆东后街35 号
邮政编码:100011
电 话:010-64257122
传 真:010-64257122
联 系 人:陈力生
电子信箱:root@
检验产品范围: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和燃气容积式热水器产品单元。
(7) 黑龙江省哈尔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5 号
邮政编码:150036
电 话:0451-82312876
传 真:0451-82314447
联 系 人:梁惠杰
电子信箱:lhj19660305@
检验产品范围: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单元。
(8)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安徽省包河工业园区延安路13 号
邮政编码:230051
电 话:0551-7132018
传 真:0551-7132012
联 系 人:王道俊
检验产品范围: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和燃气容积式热水器产品单元。
26
附件2
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 业 名 称:
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
产 品 品 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7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
源要
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
要求共
7 章26 条39 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标注*),否决项目为
生产设施、 设备工装的 款、 测量设备的 款、 采购控制的 款
和
出厂检验共5 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非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不
标
注*)。非否决项目共33 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8 款,且无不
符合
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
核查
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28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核查项目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组织机构
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
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
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 . 符合
℃ . 轻微缺陷
℃ . 不符合
管理职责
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
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
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
℃ . 符合
℃ . 轻微缺陷
℃ . 不符合
有效实施
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
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并记录有关结果。
1.是否建立文件化管理体系,管理体系文件是否符合要
求。
2.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3.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
℃ . 符合
℃ . 轻微缺陷
℃ . 不符合
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核查项目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 生产设施
1.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
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
护完好。
2.申请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
单元的企业,其生产用建筑面积
应不小于1000m2。
3.申请燃气采暖热水炉和燃气容
积式热水器产品单元的企业,其
生产用建筑面积应不小于
2000m2。
1.是否具备满足申请取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
所。企业的生产场地应布局合理,各工序衔接顺畅,无
相互干扰和影响。
2.生产和检验设施能否正常运转。
3.核查企业实际生产用建筑面积。
℃ . 符合
℃ . 不符合
29
序号 核查项目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 *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中
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
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
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
备。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及设备编号。
2.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
3.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适应。
℃ . 符合
℃ . 不符合
设备工装
2.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
维护保养完好。
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
℃ . 符合
℃ . 轻微缺陷
℃ . 不符合
1. *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中
规定的检测设备,其性能、测量
范围和精度等应能满足生产合格
产品的要求。
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测设备,其性能、测量
范围和精度等能满足生产需要。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
同、发票等凭证及设备编号。
2.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气密性检测仪应至少2 台。
℃ . 符合
℃ . 不符合
测量设备
2.企业的检测设备应在检定或校
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在用检测设备是否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并且标识正
确。
℃ . 符合
℃ . 轻微缺陷
℃ . 不符合
三、人力资源要求
序号 核查项目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企业领导
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
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
识。
1.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
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2.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
℃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 . 符合
℃ . 轻微缺陷
℃ . 不符合
技术人员
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
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 . 符合
℃ . 轻微缺陷
℃ . 不符合
30
序号 核查项目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
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
识和检验技能。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4.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
5.进行现场检验用配气装置和重要检验项目(如燃气参
数和热效率等)操作考核。
(重点抽查关键重要件检验人员和出厂检验人员)
℃ . 符合
℃ . 轻微缺陷
℃ . 不符合
生产人员
生产人员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
(图纸和工艺文件等),并能熟练
地操作设备。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是否能看懂相关图纸和工艺文件。
3.是否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
(重点抽查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操作工人)
℃ . 符合
℃ . 轻微缺陷
℃ . 不符合
人员培训
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
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1.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并保
存有关记录。
2.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
℃ . 符合
℃ . 轻微缺陷
℃ . 不符合
四、技术文件管理
序号 核查项目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技术标准
1.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实施细
则》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和相关
标准。
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请取证产品有关的标
准。
2.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
℃ . 符合
℃ . 轻微缺陷
℃ . 不符合
31
序号 核查项目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2.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和检验
标准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
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如需要制
定产品标准,应经当地标准化
部门备案。
1.企业应制定和执行重要零部件(包括:点火控制器、水
气联动阀、自吸式电磁阀、燃烧器、热交换器、温度控制
器、风压开关、不锈钢(给)排气管、风机、燃气比例阀和
水流传感器等,以下同)用前检验标准、产品逐台检验标
准和成品抽样检验标准,其检验项目应符合本细则附件7
的规定。
2.企业制订的产品标准和检验标准的主要技术和性能指
标不应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3.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 . 符合
℃ . 轻微缺陷
℃ . 不符合
1.技术文件应具有正确性,且
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
1.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等)的技术要求和数
据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2.重要零部件技术文件的技术要求和数据等是否符合本
细则的要求。
3.技术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
(重点检查总装图、部件图、关键零件图、关键/特殊工
序的工艺文件)
℃ . 符合
℃ . 轻微缺陷
℃ . 不符合
2.技术文件应具有完整性,文
件必须齐全配套。
技术文件是否完整、齐全(包括设计文件的图样目录、零
部件明细表、总装图、部件图、零件图、技术要求等和工
艺文件的工艺过程卡、工序卡、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等
以及部件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各检验过程的检验、验证
标准或规程等)。
℃ . 符合
℃ . 轻微缺陷
℃ . 不符合
技术文件
3.技术文件应和实际生产相一
致,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
必须完全一致。
1.技术文件是否与实际生产和产品统一一致。
2.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是否一致。
℃ . 符合
℃ . 轻微缺陷
℃ . 不符合
32
序号 核查项目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
度,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
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
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应符
合规定要求。
1.是否制定了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2.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3.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
4.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规定。
℃ . 符合
℃ . 轻微缺陷
℃ . 不符合
文件管理
2.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职
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是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 . 符合
℃ . 轻微缺陷
℃ . 不符合
五、 过程质量管理
序号 核查项目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企业应制定采购原、辅
材料、零部件及外协加工
项目的质量控制制度。
1.是否制定了控制文件。
2.内容是否完整合理。
℃ . 符合
℃ . 轻微缺陷
℃ . 不符合
采购控制
2.企业应制定影响产品
质量的主要原、辅材料、
零部件的供方及外协单
位的评价规定,并依据规
定进行评价,保存供方及
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
作记录。
1.是否制定了评价规定。供方评价应包括对供方生产条件和质
量保证能力的评价、对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的评价以及对其技
术改进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等方面的评价。
2.企业所选择的重要零部件供方的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能力以
及所提供产品的技术性能和质量必须符合本细则的规定要求。
3.在选定供应商作为企业某种重要零部件的合格供应商时,应
要求其具有表3 中相应重要零部件必备生产设备和表5 中相应
重要零部件必备检测设备,并要求其提供能符合细则附件7 的
相应重要零部件检验要求的合格证明。
4.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价。
5.是否全部在合格供方采购。
6.是否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 . 符合
℃ . 轻微缺陷
℃ . 不符合
33
序号 核查项目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3.企业应根据正式批准
的采购文件或委托加工
合同进行采购或外协加
工。
1.是否有采购或委托加工文件(如:计划、清单、合同等)。
2.采购文件是否明确了验收规定和所采购物品的技术要求、检
验或验证方法、对不合格的处置方法等。
3.采购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4.是否按采购文件进行采购。
℃ . 符合
℃ . 轻微缺陷
℃ . 不符合
采购控制4*.企业应按规定对采购
的原、辅材料、零部件以
及外协件进行质量检验
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
质量验证,检验或验证的
记录应该齐全。
1.重要零部件在装配前必须按照其采购文件和检验标准中的规
定进行检验,其检验项目应符合本细则附件7 中的规定。
2.其它原辅材料和零部件在使用前应按照其采购文件和检验/
验证标准或采购合同上的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
3.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并保留检验或验证的记录。
4.检验或验证的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 . 符合
℃ . 不符合
1.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
制度及考核办法,并严格
进行管理和考核。
1.是否制定了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其内容是否完善可行。
2.是否按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
℃ . 符合
℃ . 轻微缺陷
℃ . 不符合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
品、工装器具等应按规定
放置,并应防止出现损
伤。
1.有无适宜的搬运工具、必要的工位器具、贮存场所和防护措
施。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出现损伤。
3.仓库中存放物品的入、出库手续应齐全,账、物应相符,各类
物品应标识明显、分类分区存放,不合格品应单独隔离。
℃ . 符合
℃ . 轻微缺陷
℃ . 不符合
工艺管理
3.企业职工应严格执行
工艺管理制度,按操作规
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
件进行生产操作。
是否按制度、规程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 . 符合
℃ . 轻微缺陷
℃ . 不符合
34
序号 核查项目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企业应明确设置关键
质量控制点,对生产中的
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
性进行质量控制。
1.是否对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设置了质量控制点。应将重
要零部件的生产装配和检验工序、流水生产线上整机试火性能
及燃烧稳定性能、水路系统耐压性能、燃气管路系统气密性能
等逐台检验工序以及成品包装工序等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工序
作为关键工序进行重点质量控制。
2.是否在工艺文件中标明质量控制点。
℃ . 符合
℃ . 轻微缺陷
℃ . 不符合
质量控制
2.企业应制定关键质量
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
并依据程序实施质量控
制。
1.是否制定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其内容是否完整。
2.是否按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 . 符合
℃ . 轻微缺陷
℃ . 不符合
产品标识
企业应规定产品标识方
法并进行标识。
1.是否规定产品标识方法,能否有效防止产品混淆、区分质量
责任和追溯性。
2.检查关键过程和最终产品的标识。
℃ . 符合
℃ . 轻微缺陷
℃ . 不符合
不合格品
企业应制定不合格品的
控制程序,有效防止不合
格品出厂。
1.是否制定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
2.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3.不合格品经返工、返修后是否重新进行了检验。
℃ . 符合
℃ . 轻微缺陷
℃ . 不符合
六、 产品质量检验
序号 核查项目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检验管理
1.企业应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
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
并制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以及检
测设备管理制度。
1.是否有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能否独立行
使权力。
2.是否制定了检验管理制度和检测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 . 符合
℃ . 轻微缺陷
℃ . 不符合
35
序号 核查项目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2.企业有完整、准确、真实的检
验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
1.检查重要零部件和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有
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
2.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是否完整、准确。
℃ . 符合
℃ . 轻微缺陷
℃ . 不符合
过程检验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按规定开展
产品质量检验,做好检验记录,
并对产品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
1.是否对产品过程检验作出规定,对在制品进行逐台检
验,检验项目符合本细则的规定。经检验完全合格的产
品方可进行成品包装。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
3.是否作检验记录,并符合要求。
4.是否对检验状况进行标识。
(重点检查关键零件、关键工序的检验活动)
℃ . 符合
℃ . 轻微缺陷
℃ . 不符合
* 出厂检验
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 的规定,
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出具产品
检验合格证明,并按规定进行包
装和标识。
1.是否有出厂抽样检验规定,其检验项目应符合本细则
中的规定。
2.出厂抽样检验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并根据标准中的判
定原则进行合格判定。
3.检验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4.产品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 . 符合
℃ . 不符合
型式检验
企业应遵守和执行产品标准中关
于型式检验的规定
应按GB 6932-2001《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CJ/T
228-2006《燃气采暖热水炉》、GB 18111-2000《燃气
容积式热水器》 和GB 20665-2006 《家用燃气快速
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标准
条款要求执行。
℃ . 符合
℃ . 轻微缺陷
℃ . 不符合
36
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
序号 核查项目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安全生产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
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
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
地应配备消防器材,易燃、易爆
等危险品应进行隔离和防护。
1.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
2.危险部位是否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3.车间、库房等是否配备了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
效期内。
4.是否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行隔离和防护。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劳动防护
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
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
要的劳动防护。
1.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安全生产及劳动防护培训。
2.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劳动防护。
3.员工的生产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行业特殊
要求
对国家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
的产品,企业应该按其实施规则
执行。
是否按相应产品实施规则执行。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37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编:
产品名称: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产品单元:
核查
结论
审查组根据《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燃气热水器产品部分)》,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
该企业进行了核查,共计核查出:
轻微缺陷项 款、非否决项不符合项 款、否决项不符合项 款。
其他情况说明:
经综合评价,本审查组对该企业的核查结论是: 。
(注:核查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姓名(签字) 单 位 职务(组长、组员) 核查分工(条款) 审查员证书编号
审查组
成员
观察员(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组织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其他情况说明”栏中填写的内容为:企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且不能体现
在实地核查记录中的情况,如企业存在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
延或拒绝核查的情况等。
38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企业名称:
产品单元:
序号 条款号 轻微缺陷事实描述 整改要求
审查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代表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整改时限:
请企业按照整改要求在 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9
附件5
(CMA 章)、(CNAS 章)、(CAL 章)
检验 报 告
报告编号:
产品名称
单元名称
规格型号
受检单位 (与抽样单上申请单位名称一致,以集团公司名义申请的应填写所
属单位的
名称)
检验类别 生产许可证检验
报告日期 (以签发日期为准)
检验机构名称
40
注 意 事 项
1. 检验报告无“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2. 复制检验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
无
效。
3. 检验报告无批准人、审核、主检签字无效,无骑缝章无效。
4. 检验报告涂改无效。
5. 受检单位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向
检验
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地 址:(检验机构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E-mail 电子信箱:
41
×××检验机构
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 共×页第×页
产品名称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规格型号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受检单位
名称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受检单位
生产地址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地点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样品等级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人员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基数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产品批号/
生产日期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数量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日期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到样日期 收到样品的日期
样品描述
(对收到的样品基本情况作简单表述,如:封条是否完好、清楚;样品的形状、完好
程度等。)
检验依据
《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燃气热水器产品部分)》规定的产品检
验依据
检验日期
检验结论
(按照××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均符合/××项目不符合该标准
规定的(××规格××等级)要求,判定该样品为合格/不合格。)
检验单位(公章或检验报告专用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试验室环境温度、湿度等
批准: 审核: 主检:
42
检验数据 共×页 第×页
复核: 检验:
43
附件6
燃气热水器重要零部件在装配前的检验项目要求
在本附件的附表1~附表14 中“检验规则”一栏未说明“全检”和“抽检”的项目,企业可自
行制定检验规则,也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进行验证。
附表1 点火控制器装配前检验项目要求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规则
产品标识 应能表明产品的生产单位、型号及电源电压 全检
外观应整齐、元件无缺损和影响使用的变形;印刷电路
板应无虚焊,金属件应无锈蚀,紧固件无松动,插接件应
牢固;控制器工作时除了在电极间隙有电弧放电外,不
应有其他任何电弧放电
全检
高压线、连接线与控制器本体间施加10N 的拉力,高压
线、连接线应无松脱、破裂、变形等破坏现象,系统能
正常工作
结构
主燃烧器的电磁阀应在控制器点火后才能通电打开
工作电压范围 ~(市电:~)倍额定电压能正常工作 全检
工作电流 ≤150mA(非市电类)
放电距离 ≥5mm 抽检
输出高压 ≥12kV
放电额定电压 >5Hz
频率 倍额定电压 >2Hz
点火
功能
基本
参数
放电脉冲宽度 ≥12μs
点火延迟开阀时间 >
电磁阀动作脉冲宽度 >
开阀时间 ≤10s
闭阀时间 ≤2s
再点火闭阀时间 ≤2s
预清扫时间 符合明示要求
安全
时间
后清扫时间 ≥10s
负载电压 符合明示要求
外部故障响应 符合明示的要求
输入
输出
性能 设置与显示功能 应准确
电气 电气强度 AC1250V或500V(特低电压),1min 不击穿不闪络
性能 电源瞬态敏感度试验 正常运行或安全中断
冲击试验 内部部件无外漏,系统能正常工作
温度冲击试验(-25℃,+70℃) 满足基本参数和安全时间要求
湿热试验(40℃,93%RH) 满足基本参数和安全时间要求
间歇耐久试验(10 万次) 满足基本参数和安全时间要求
无负荷试验 系统能正常工作
高压短路试验 系统能正常工作
44
附表2 水气联动阀装配前检验项目要求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规则
产品标识 应能表明产品的生产单位 全检
外 观 光滑无毛刺、无杂色 全检
结 构 正常的使用不影响其性能,水路和气路严格分开
操作力矩 ≤
外泄漏 10kPa 气压下,泄漏量< L/h 全检
电磁阀 气压下,泄漏量< L/h 全检
气
密
性
内
泄
漏 水气联动阀 气压下,泄漏量< L/h 全检
泄压性能 明示值的-10%~+10% 全检
耐压性能 明示压力(不低于)1 分钟应无变形、泄漏和损伤 抽检
启动关闭水压 小水状态,启动和关闭水压≥(安装配套水箱) 抽检
启动性能 启动10 次,不应有启动失败 抽检
水流稳压装置性能
大水位置水流量变化小于15%
小水位置水流量变化小于10%
耐久试验(3 万次)
水气联动阀气密性、启动关闭水压、水流稳压装置性能、
启动性能符合要求
耐热试验(80℃) 操作力矩、水气联动阀气密性符合要求
耐寒试验(-25℃) 操作力矩、水气联动阀气密性符合要求
附表3 双线圈自吸式电磁阀装配前检验项目要求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规则
产品标识 应能表明产品的生产单位、型号及电源电压 全检
外 观 封阀面应光滑平整 全检
外泄漏 10kPa 气压下,泄漏量< 全检
气密性
内泄漏 10kPa 气压下,泄漏量< 全检
开阀动作电压 < 全检
开阀保持电压 < 全检
释放电压 > 全检
线圈电阻 明示值的+10%~-5%范围内
拉拨强度 20N 力,1min 无松脱、拉断现象
工作行程 明示值的±
绝缘性能 绝缘电阻>5MΩ
耐湿绝缘性能
(40℃,93%RH)
绝缘电阻>1MΩ
耐用性(30 万次) 气密性、开阀电压、开阀保持电压、释放电压、绝缘性能符合要求
耐热性(80℃) 气密性、开阀电压、开阀保持电压、释放电压、绝缘性能符合要求
耐寒性(-25℃) 气密性、开阀电压、开阀保持电压、释放电压、绝缘性能符合要求
45
附表4 单线圈自吸式电磁阀装配前检验项目要求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规则
产品标识 应能表明产品的生产单位、型号及电源电压 全检
外观 封阀面应光滑平整 全检
外泄漏 10kPa 气压下,泄漏量< 全检
气密性
内泄漏 10kPa 气压下,泄漏量< 全检
开阀动作电压 < 倍的额定电压 全检
释放电压 > 倍的额定电压 全检
线圈内阻 明示值的±10%范围内
拉拨强度 20N 力,1min 无松脱、拉断现象
保持可靠性(安全电压)
明示的保持电压值的85%时,电磁阀应能可靠地保持开阀
吸合状态
全检
工作行程 明示值的±
绝缘性能 绝缘电阻>5MΩ
耐湿绝缘性能
(40℃,93%RH)
绝缘电阻>1MΩ
电气强度(安全电压除外) AC 1250V,1min 不击穿不闪络
耐用性(30 万次) 气密性、开阀动作电压、释放电压、绝缘性能符合要求
耐热性(80℃) 气密性、开阀动作电压、释放电压、绝缘性能符合要求
耐寒性(-25℃) 气密性、开阀动作电压、释放电压、绝缘性能符合要求
附表5 燃烧器装配前检验项目要求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规则
产品标识 应能表明产品的生产单位 全检
外观
燃烧器部装应无扭曲变形,燃烧器之间排列均匀无翘曲,无损伤、裂纹、
毛刺等缺陷。
全检
总体
要求
燃烧器部装及其部件在设计制造时应考虑到安全、坚固和耐用,整体结
构稳定可靠,在正常使用和运输过程中不应有损坏或妨碍使用的变形、
松动;燃气喷嘴与燃烧器的引射器的相对位置应固定,并能使用常用工
具拆卸或安装。
材料
要求
燃烧器应采用耐腐蚀、熔点大于700℃的金属材料或非燃性材料;喷嘴、
喷嘴托架应采用熔点大于500℃的金属材料或非燃性材料
气密性 应无漏气现象 全检
热负荷
准确度
折算热负荷与额定热负荷偏差应不大于10%
连续燃烧 最高燃气压力下,连续燃烧8 小时以后,无异常现象
耐热性能 燃烧器熔点应大于700℃;喷嘴、喷嘴托架、调风板熔点应大于500℃
燃烧工况 火焰传递、火焰状态、火焰稳定性符合要求 全检
耐振性能 振动以后能满足密封性能要求,零部件应不松动
46
附表6 热交换器装配前检验项目要求
检验项目技术要求 检验规则
产品标识应能表明产品的生产单位 全检
外观
箱体表面平整光滑,镀层不允许有气泡、疏松、脱锡、杂质等缺陷;
翅片分布均匀、排列整齐,不允许有虚焊和漏焊;各零件弯曲及挤压
成型后无裂痕。
全检
材料 热交换器应采用耐腐蚀、非燃性、熔点大于 500℃的金属材料。
结 构
整体结构应稳定可靠、坚固和经久耐用,手触及部位应光滑无毛刺;连
接件应能使用常用工具拆卸,拆装时应不影响其密封性能;翅片变形
左右偏差小于1mm;过热保护安装处的平台表面要平整光滑,该平台
与盘管焊接应牢固无缝隙;
耐压性能
热水水路系统在 水压下,供暖水路系统在 水压下持续
1min 无渗漏和变形;
全检
水流量 在 下水流量不小于额定水流量的90%;
连续燃烧 最高燃气压力下,连续燃烧 8 小时以后,无异常现象
附表7 双金属温度控制器装配前检验项目要求
检验项目技术要求 检验规则
产品标识应能表明产品的生产单位及适用温度 全检
外 观 外观应加工良好,无伤痕、裂纹、变形、毛刺等缺陷 全检
工作温 设定精度 最大温差在±5℃内 全检
度特性通断温度差 最大温差绝对值应在明示值的范围内 全检
绝缘电阻 绝缘电阻>10MΩ
接触电阻<50mΩ
电气强度AC1250V,1min 不击穿不闪络
泄漏电流<
耐冷热冲击(-20℃,
最大工作温度)
温度变化值在±3℃内,绝缘电阻>10MΩ,电气强度符合
耐潮湿
(40℃,93%RH)
温度变化值在±3℃内,绝缘电阻>10MΩ,电气强度符合
耐久性(200 次) 温度变化值在±5℃内,绝缘电阻>10MΩ,电气强度符合
机械强度试验对片状端子的轴向拉推试验后,无破损及使用上有碍的弯曲
47
附表8 风压开关装配前检验项目要求
检验项目技术要求 检验规则
产品标识应能表明产品的生产单位及动作压力 全检
外 观 无锈迹、斑点和裂纹 全检
气密性 2kPa 气压下,泄漏量<
关闭压力明示值的±5Pa 全检
动作压力 明示值的±5Pa 全检
接触电阻 <50 mΩ
绝缘电阻 >10MΩ
电气强度 AC1250V,1min 不击穿不闪络
机械强度试验 对片状端子的轴向拉推试验后,无破损及使用上有碍的弯曲
耐久性
不带负荷动作 30 万次,带负荷动作10 万次后绝缘电阻、电气强度
符合要求
耐低温(-20℃)
接触电阻<100mΩ,关闭压力、动作压力在明示值的±5Pa 内, 绝缘
电阻、电气强度符合要求
耐高温(90℃)
接触电阻<100mΩ,关闭压力、动作压力在明示值的±5Pa 内, 绝缘
电阻、电气强度符合要求
耐潮湿
(40℃,93%)
接触电阻<100mΩ,关闭压力、动作压力在明示值的±5Pa 内, 绝缘
电阻、电气强度符合要求
附表9 不锈钢排气管装配前检验项目要求
检验项目技术要求 检验规则
产品标识应能表明产品的生产单位 全检
外观
排气管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飞边、毛刺和明显的碰撞
损伤等其他缺陷;焊接应牢固、光滑,无裂纹气孔;弯头应
无明显的皱折和变形
全检
公称尺寸不小于 抽检
材料 排气管所使用的O型密封圈由硅橡胶或与其性能同级以上的
材料制作
排气管公称直径应符合 GB6932 的要求
连接插入部位的配合间隙为+~,插入部分长度≥
30mm
抽检
排气管风帽不得落入直径为16mm 的球体
结构尺寸
T 型管底端应有排水出口,并安上可拆卸盖的结构,设有防
止盖脱落的结构
连接强度 连接部份无脱落、变形或损伤;
排气
管相
连接
强度
抗拉强度(有防
止脱落结构)
连接部份无脱落、变形或损伤;
48
检验项目技术要求 检验规则
连接强度排风帽无变形、损伤;连接部分无脱落、变形或损伤;
抗拉强度(有防
止脱落结构)
连接部分无脱落、变形或损伤;
通风阻力 排气管内的静压为 10Pa 以下;
排气
管风
帽性
能
排出性能 空气流动为排气管风帽的方向;
气密性 由连接部分泄漏出的泄漏量<1 m3/h;
渗入雨水 由 T 型管浸入直管的水量在20ml/min 以下。
附表10 不锈钢给排气管装配前检验项目要求
检验项目技术要求 检验规则
产品标识应能表明产品的生产单位 全检
外观
排气管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飞边、毛刺和明显的碰撞
损伤等其他缺陷;焊接应牢固、光滑,无裂纹气孔;弯头应
无明显的皱折和变形
全检
公称尺寸不小于 抽检
排气管所使用的O 型密封圈由硅橡胶或与其性能同级以上
材 料 的材料制作
给气管及加长给气管(同心管部分除外)的密封材料可使用
耐低温性及耐热性的橡胶或塑料材料
连接插入部位的配合间隙为+~,插入部分长度≥
30mm
抽检
结构尺寸
给排气管公称直径应符合 GB 6932 的要求;给气管进气口的
截面积应大于排气管排气口的截面积;露出室外的进排气口
应有往下2º左右倾斜,以防止雨水倒流入燃气具影响使用;
给排气管风帽不得落入直径为16m m 的球体;伸缩管的滑动
部份应有防止脱落措施的结构;给排气管及管帽应能牢固的
固定在墙壁上并在固定件上有标明安装方向的标志;给排气
管间连接应符合气流方向
管间的
配合性
排气管、给气管、排气口风罩接口处的耐荷重>196N;给气
口风罩接口处的耐荷重>98N;其它部位的耐荷重>78N
耐荷重性 连接部份无脱落、变形或损伤
耐喷淋性 连接部份无脱落、变形或损伤
排气侧的泄露量<给排气管帽与加长 /h
给排气管的组合给气侧的泄露量<5m3/h
气
密
性
其它部位 其它部位的泄露量<1m3/h
49
附表11 风机装配前检验项目要求
检验项目技术要求 检验规则
产品标识应能表明产品的生产单位及电源电压 全检
外观
风机外表应清洁、平整、匀称;无明显变形、裂痕、划痕、
毛刺、锈蚀
全检
风机及其零部件在设计制作时应考虑到安全、坚固和坚久耐
用,整体结构稳定可靠,在正常使用时不应有损坏或者影响
使用的功能失效
抽检
电机与支架应绝缘隔离,电机外壳不得与烟罩接触 抽检
风机各部位连接应坚固、牢靠,并能用常用连接件固定在热
水器水箱、壳体上
抽检
风机接口应平顺,无明显缝隙 抽检
电容器应有认证标志 抽检
总体结构
每根引出线应能承受 15N 的拉力。试验后引出线不应出现拉
松痕迹、线股断裂或绝缘层永久变形等现象。
抽检
风量 与明示值偏差不超过 5%
输入功率与明示输入功率的偏差不超过±20% 抽检
噪声 ≤60dB
线圈温升≤75K
低压启动 在 85%的额定电压下,风机应能正常启动并连续运转 全检
绝缘电阻 >50MΩ 全检
电气强度 AC 1250V (特低电压风机为500V),1min 不击穿不闪络全检
性能
要求
泄漏电流 ≤ 全检
高温试验 绝缘电阻:>50MΩ,外观无异常现象
低温试验(-25℃) 绝缘电阻:>50MΩ,外观无异常现象
湿热试验(40℃,93%) 绝缘电阻:>1MΩ,电气强度符合要求且外观无异常现象
耐久运转试验 60℃,运转4000h 后符合输入功率及低压启动性能要求
试验周期性启动 2万次,符合输入功率及低压启动性能要求
振动试验零部件无松动或损坏;噪声符合要求
附表12 燃气比例阀装配前检验项目要求
检验项目技术要求 检验规则
产品标识应能表明产品的生产单位、型号及电源电压 全检
外 观 封阀面应光滑平整 全检
电磁阀:10kPa 的空气压下,泄漏量< L/h 全检
内泄漏
气密性 比例阀:10kPa 的空气压下,泄漏量< L/h 全检
外泄漏10kPa 空气压下,泄漏量< L/h 全检
端子强度 水平方向20N 力,垂直2N 力无松脱、变形现象
电磁阀开阀电压 < 倍的额定电压 全检
50
检验项目技术要求 检验规则
电磁阀闭阀电压 > 倍的额定电压 全检
比例阀开阀电流 小于明示的最小开阀电流
比例阀闭阀电流 大于 倍的最大工作电流
线圈内阻 明示值的-5%~+10%范围内
电磁阀保持可靠性
(适用于特低电压供电)
明示的保持电压值的85%时,电磁阀应能可靠地保持开阀吸合
状态
比例阀比例特性 应符合明示值
比例阀稳压特性 应符合明示值
绝缘性能 >5MΩ
电气强度
AC 1250V,1min 不击穿或闪络现象(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除
外)
温升
60℃的环境中,施加电压为明示保持电压的115%时:
特低电压供电的电磁阀不大于45K,其它的电磁阀应不大于
80K,比例阀应不大于95K
耐久试验(30 万次)
耐热性(90℃)
耐寒性(-25℃)
耐湿性(40℃、93%)
电磁阀的开阀电压、闭阀电压,比例阀的开阀电流、闭阀电流,
气密性,绝缘电阻,电气强度均应满足相应条款的要求,比例
阀的出口压力变化率应在±10%以内
附表13 水流传感器装配前检验项目要求
检验项目技术要求 检验规则
产品标识应能表明产品的生产单位 全检
外观 清洁美观、光滑无毛刺、无杂色 全检
拉拔强度 10N 的拉力,无松脱、拉断等现象。
耐水压性能
水压下无漏水现象,且零件无裂纹、松驰、膨胀、
变形等异常现象。
输出电压高电平 应大于 的倍输入电压 抽检
输出电压低电平 应小于 倍的输入电压 抽检
输出脉冲频率 在生产厂明示值的±10%范围内 抽检
输出脉冲占空比 在生产厂明示值的±10%范围内 抽检
绝缘性能 绝缘电阻>100MΩ
电气强度 AC500V 50Hz,1min 不击穿或闪络
耐热性(85℃) 零件无异常,输出脉冲频率变化应在±10%范围内
耐寒性(-20℃) 零件无异常,输出脉冲频率变化应在±10%范围内
耐湿性(40℃,93%RH) 绝缘电阻>1MΩ
耐久试验(30 万次) 零件无异常,输出脉冲频率变化应在±10%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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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4 膨胀水箱装配前检验项目要求
检验 项 目 技 术 要 求 检验规则
产品标识
产品应通过使用适当的标识(如标签、标记等)能表明该产品
的生产单位、型号。
抽检
外观 表面光滑,无毛刺、露底、变形。 抽检
气密性
充压缩空气侧加至厂家说明书规定最高压力,放入水中1 分钟,
无泄漏。
抽检
外形尺寸 符合图纸要求 抽检
耐压性能
按厂家说明书规定额定压力的 倍气压(且不小于)
持续10 分钟应无漏气,且膨胀水箱没有永久性变形。
抽检
耐用性能(20000 次)
按厂家说明书规定额定压力在水管接头打入水压,然后排空,
周期为6s~10s。之后测定耐压性能符合要求。
耐热性(90℃,48h) 耐压性能符合要求
耐寒性(-25℃,48h) 耐压性能符合要求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