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合同条款解读
FIDIC 合同条款解读-1 定义
第一条一般规定;定义;合同是用来规定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性文件,这;如“费
用”所包含的内容?高速路上的标线:实线和虚;定义,其目的是清楚规范事物的内涵和外
延;合同;本条主要讲明合同组件;合同这个名词的外延,应该以其组件涵盖范围来
理解;合同文件能否成为合同组件,还有个法定生效的问题;合同协议书;就是给
合同当事人一个签字的地方;
第一条一般规定
定义
合同是用来规定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性文件,这决定了它必须严谨和明确。而另一方
面呢,工程建设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而其管理过程所依据的又是合同,是不是工程界对工
程管理中使用的词语都有一致的理解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如“费用”所包含的内容?高速路上的标线:实线和虚线的计量?
定义,其目的是清楚规范事物的内涵和外延。
合同
本条主要讲明合同组件。合同条件不等于合同。
合同这个名词的外延,应该以其组件涵盖范围来理解。合同规定哪些文件算做合同组件,那
么这个文件就是合同的一个部分,这个文件涵盖的范围也就是合同涵盖的范围。如果可以有
依据地推断出某个文件不是合同组件一个部分,那它就不是合同。它的内容,也就不是合同
范围。
合同文件能否成为合同组件,还有个法定生效的问题。在法律意义上,这个规定是很严格的。
比如某个文件,图章完备齐全,但文件没有完成送达程序,就仍然不能算是有效合同文件。
完成文件送达程序需要法定证据,比如传真记录、签收证明、邮政收据等。一般的快递公司
的收件证明是不能作为送达证明的。只有拿到快递公司送达对方的签收复印件,才算法定送
达证明。
合同协议书
就是给合同当事人一个签字的地方。设计这样一个文件,将合同主架构搭起来:当事人、标
的物、工期、合同价款、合同组件及其解释程序等,然后列明签字人及证明人,让大家来签
字。
协议书不要太长。
条款合同协议书的推荐格式,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附录里有。不一定要全盘照搬它的格式,
但研究一下它的措辞以及构架一个“合同主架”的方法,也是不错的选择。
中标函
投标函是要约,中标函是承诺。中标函发出,即意味着要约承诺的法律过程生效,也即合同
已经生效。不论合同协议书有没有签订都不影响中标函承诺已经兑现的法律效力。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时会操作 4~5次甚至更多次的投标澄清,其中的某个过程甚至会极大地
改变招标标的物以及招标要求,所以中标函要明确说明是指向哪个“投标承诺”。
“备忘录”——按照 FIDIC的招标原则以及国际金融机构对其贷款项目的规定,在开标后,
除了必要的澄清和修正错误外,业主不能要求投标人降价或提供其他优惠条件;承包商不能
主动提出降价,以体现招标的公正性。
实际工程中,有向 2-3家发出中标通知书的,目的是压价,名义上讨论技术问题,说你的设
备材料太贵,手段是在合同条款上作出让步,支付程序上作出让步,避免法律问题,不压低
价格。
如果没有中标函,此处的中标函就可以理解为“合同协议书”,中标函的签发和接受日期可
理解为合同协议书的签署日期。主要发生在议标的工程项目。
投标函
就是承包商的报价函。投标函是投标书的一核心部分,由承包商填写。
对于招标澄清进行投标响应的澄清回复文件也是投标函的一种形式。
件只有签署与盖章后,方为有效。而快递只有邮政快递才有送达效应。
规范
从技术上进行约束。
世行没有专门的“规范”,一般由各国标准集合。如水电站,预埋件“美国军方海底标准”。
图纸
图纸由业主提供,设计方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受本施工合同约束,明确责任。
为什么这么定义?
(1)设计院与承包商对项目的真实投资都不承担相关责任,所以一旦设计院与承包商联接
起来,就极难避免两者串通以变更增加投资来变相牟取私利的可能。国内以前这种现象很严
重,现在很多开发商已经严令设计院与施工单位直接沟通,施工单位如果直接拿到设计院的
变更,不但不能算做有效合同文件,还有可能被追究违约责任。
(2)对于承包商来说,图纸由雇主提供,则图纸合法性由雇主承担责任。雇主则很容易通
过设计合同把这块责任明确给设计院。承包商要求变更,就必须拿出“设计图纸不合理”的
依据。有了这样的依据,雇主就可以追究设计院的设计责任。这样设计院与承包商之间串通
变更的可能性就没有了。
不象以前,由于变更过程形成不了明确责任的文件,业主几乎拿设计院的变更没有办法。设
计院也就可以与承包商串通搞“变相变更”。“由雇主提供设计”,就可以很自然地形成设计
合同与施工合同之间的相互制约,大大减小了以前被联合操纵的可能。
在国内设计规范中没有提供“工料规范”的要求,只有“黄色大理石”或者“白色防水涂料”
等定义,这很难按图纸来为材料定价,必然留下“施工期材料价格审核”的巨大活口,这对
于单价合同来说有很大的风险。我认为,必须在招投标时,在图纸与招标要求上明确规定各
种材料各种可定价的细部要求和做法,才能直接让承包商包干这种材料。
在国际工程中,指定用哪个厂家的什么产品
作用:明确了责任和业务
不足:(1)设计方水平不高——市场条件下不好就不用了
(2)桌下交易——设计师费用很高,法律规范很严,没有必要冒风险。
图纸业主提供——图纸(合同文件)
承包商提供——承包商文件(非合同文件)【需要他设计时,如临时工程】
明细表
主要有:工程量表、数据表、单价分析表、计日工表等。
只要合同中冠以“明细表”名义的文件都属于合同文件。
投标书
这是投标者投标时应提交给业主的且构成文件合同的全部文件的总称。分为两部分,一是核
心部分,即投标函;另一部分是投标者填写完的各类明细表,投标函等。实践中,还有辅助
部分,如工程初步进度计划、施工方法总说明、分包计划、施工设备清单那、关键职员名单、
劳工构成、承包商现场组织机构图、施工营地安排等。
注意:并不是所有投标文件都构成合同的一部分,核心部分通常为合同组成文件,而辅助部
分不一定构成合同文件。
投标函附录
是附在投标函后面并构成投标函一部分的附录,将合同条件中的核心内容简单的列出,如开
竣工时间、付款条件、材差调整方式、保函条件等。
属于合同文件,大部分由业主在招标时已经规定,投标方必须接受,有疑问走招标答疑澄清
程序,若不接受,那就是没有实质性相应,只有放弃投标。
这些数据基本上可以看出业主突出的条件是否苛刻,资金是否充裕,这是承包商在投标时应
仔细考虑的。
工程量表和计日工表
他们包含在明细表中。
计日工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有一些临时性的或新增加的项目需要按计日使用劳务、材
料或施工设备时,按承包商投标时在表中填的费率计价。
计日工表用于“清单外”变更,没有相应的综合单价可考虑,以计日工表中的各项单价乘以
合理的消耗量来核算变更价款。
计日工表里的内容在投标时没有工程量,所以不计入投标价格所以可以报的高一点。
各方和人员
当事方
只有业主和承包商。
业主
不是自然人,是法人。
一、投标函附录中列名的当事人;
二、业主的法定继承人。合并、转让、清算(清算组)
承包商
(同上)
工程师
法人
一、投标函附录中制定的人员;
二、根据工程师更换()业主任命的人员。
在我国现实的工程环境下,工程师为监理公司,总监——工程师代表。
承包商的代表
一、在合同中指明(项目经理);
二、款任命。
业主人员
1、工程师——改变了工程师这一角色的“独立性”,淡化了“公正无偏”的性质。
2、工程师的助理;
3、工程师和业主的雇员,包括职员和工人;
4、工程师和业主通知承包商的为业主方工作的那些人员。
承包商的人员
1、一般职员:承包商现场的技术人员、工程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以及行政人员;
2、工人:技术工人、普工;
3、其他类型的雇员,如厨师、现场医疗护理人员等。
4、分包商的一切人员;
5、帮助承包商实施工程的一切人员:大型施工设备的厂家派往项目现场帮助承包商培训设
备操作工的技术人员等。
——是在现场为项目工作的人员。
分包商
1、在投标时承包商事先列名的分包商
2、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商随时任命的分包商(经工程师同意)
3、指定分包商
4、继承
(例:香港的多层分包)
1—3名(业主+承包商+业承专家四方),参考性裁决,调解性质,提交仲裁,没有最终的法
律约束力。
除了以上 FIDIC定义的各方与人员外,国内情况下也会有一些特殊的各方与人员,如设计院、
监理、顾问工程师、造价咨询、专业承包商指定供应商等。
日期、试验、期限和竣工
基准日期
是指提交投标时截止日期之前的 28天当天(调价有关)。
雇主的项目开发计划是包含从立项开始到工程交付使用所有阶段的进度计划,由承包商实施
的从招投标开始到工程竣工这段的进度计划,雇主也必然要纳入自己的大进度计划之中。由
于上述原因,FIDIC把这个基准日期定的很前,定为投标截止前 28天。这样就可以使所有的
后续日期都可以与这个基准匹配起来。
开工日期
是工程师通知开工的那个日期。是计算工期的起始点。
一般习惯于在中标函里直接定义开工日期,如果不具备规定开工日期的条件,也一般都明确
为“接甲方书面通知后××天内进场”。
按 FIDIC的规定,中标函或其他文件没有说明时开工日期以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42天起计。
如:坦桑利亚,合同签订后 3——6个月开工,要在森林里修进场道路(FIDIC中业主没有三
通一平的义务),此时间,费用不算作合同,作为动员费。
竣工日期
1、在此是指一个时间段,不是指的一个时间点;
2、开始计算竣工时间的日期是开工日期;
3、竣工时间要通过竣工检验;
4、在投标函中标明;
5、若承包商获得了一段工期的延长,则为原竣工时间加上延长的时间;
6、可以指整个工程,也可以指某一区段的竣工时间。
竣工检验
基本竣工时
1、竣工检验所需时间包含在竣工时间内。
2、增加的竣工检验内容,按变更处理。
接收证书
证明工程按照合同已经实质性竣工。标明“竣工日期”。
标志着:承包商的工程照管责任转移给业主;退回一定比例的保留金(50%);工程进入缺陷
通知期。
竣工后检验
产生的条件:业主接收后;根据专用条件(必须)。
相当于试生产试运行,一般出现在机电安装工程中,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没有此类检验。
缺陷通知期
我们通常所说的“维修期”,从竣工日期开始计算,可以根据 款延长期限。
与 87版“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1、缺陷通知期的提法对雇主很有利。如果是雇主原因造成工程损坏而引入第三方修理,则
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承包商都不会再管了,这个对于雇主来说风险大增。用通知期,保证雇
主不论什么原因都可以要求承包商来修理工程,只是修理费用可能存在协商的问题,这可以
保护雇主由于使用工程不熟练造成可能的损失最小化。一般来说,缺陷通知期内的修理工作
量都不会大,承包商通常都会接受雇主修理工作的要求,所以这是对双方都有利的事。
2、此外,通知期比责任期的时效定义要严密一些。比如我们国家规定防水工程是 5年保修
期,第 4年第 360天的时候,工程出问题了,雇主发通知给承包商。通知在路上走了 6天,
在第 5年的第一天才到承包商那里。承包商可以说我的保修期过了啊。通知期就可以严格定
义应该是以 4年第 360天发出通知日来计算这个日期,这要比责任期不容易引起时效争议。
与“质量保修期”的区别
1、按“质量保修期”定性,国内合同在工程竣工移交雇主的那一刻起,就意味着除质量保
修
之外的所有合同内容“履约完毕”。而实际上呢?除了合同明确规定的结算相关事项外,至
少在工程备案及竣工图相关事项方面承包商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2、质量责任的定性是很不明确,比如我们国家的质量验收规范有允许偏差项目,规范意义
上,这是明文规定允许“缺陷”,而不能归结为质量问题。这就引起质量保修的巨大争议。
履约证书
证明承包商已经完成其所有合同义务的证书
意味着承包商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工程结束;承包商可以拿回履约担保。
日、年
年:365天。
如,1月 1日为开工日期,一年为竣工时间,则这一年从 1月 2日算起 365天。日:日历天。
1、当天是不考虑的(因为法律上不承认未满 24小时的时间是一个日历天),要从次日计起。
2、如果限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或非营业日,则该期限延至其后第一个营业日。
3、计算期限时,法定假日或非常日计算在内。
款项与付款
合同价格形成过程:
招投标——投标价、标底价;
定标——中标价;
签订合同——名义合同价;
履行中——已完工程款、变更/索赔款;
竣工移交——竣工结算;
保修期满——最终决算(最终价格)
中标合同金额
投标价格,澄清后——有效投标价。
这是一个名义合同价格,实际的合同价格只有在工程结束时才能确定。
中标价不等于名义价格。如招标文件规定按外币签合同,考虑汇率影响,中标后一个月要签
合同了,汇率变了,名义合同价格能与中标价一样吗?
作用:履约担保、预付款、保留金、期中付款的最低额的计算基数。
合同价格
是工程结束时发生的“实际价格”,即工程全部完成后的“竣工结算价”,这一价格的确定是
经过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累计计价而得到的。
按要约承诺式合同的定义,中标就是最终的承诺。到合同签订时所有合理的改变,都应该按
照“合同变更”计入合同价款。所以 FIDIC合同明确定义“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也
即在中标之后合同签订之前发生的符合合同变更条件的价款变化,也应该计入合同价格内。
费用(cost)
是指承包商在现场内外全部的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类似收费,但不包括利润。区别于
(sum):包括利润。
最终支付证书;意味着承包商将从业主方拿到最后的一笔工程款;最终报
表;最终报表草案(工程最终结算申请书)——工程师同意;要求业主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外币;项目所在地以外的货币(相对于当地币);期中支付证书;即进度款
支付证书,包括预付款支付证书在内,不包括;期中支付证书是针对承包商的报表审批的,
承包商报表;这
最终支付证书
意味着承包商将从业主方拿到最后的一笔工程款。
最终报表
最终报表草案(工程最终结算申请书)——工程师同意——最终报表——业主签发最终支
付证书——最终价款
要求业主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外币
项目所在地以外的货币(相对于当地币)。
期中支付证书
即进度款支付证书,包括预付款支付证书在内,不包括最终支付证书。
期中支付证书是针对承包商的报表审批的,承包商报表中应包括所有工程相关费用,包括分
包及设备相关款项。
这与国内合同总包分包通常各申请各的不同。从单纯报表角度说,总承包把所有分包与设备
申报纳入一个总表中,也无非是多制作一个汇总表,并计入自己的照管费。但从工程管理角
度,这明确了总承包的总承包责任。虽然只是简单费用列入,责任却整块儿地落实到相应的
责任方身上了。
当地币
指施工所在国的货币。
在国际工程中,用一定比例的当地币和外币支付合同价款情况非常普通的,但支付比例以及
兑换率在招标/合同文件中规定。
支付证书
包括期中支付证书和最终支付证书。
暂定金额
是业主为预计发生的工程项目准备的金额。类似国内所讲的业主的“备用金”,与工程变更
令的关系密切。按照工程师的工程变更令或其他指示,暂定金额可以部分使用或全部用完,
甚至还会出现额外追加的情况。在项目实施时一点都不动用只能是理论上的期望。出现此类
费用的情况:
1、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业主负责的应急费/不可预见费,如计日工涉及的费用;
2、招标时,对工程的某些部分,业主还不可能确定到是投标者能报出固定单价的深度;
3、招标时,业主还不能决定某项工作是否包含在合同中;
4、对于某项工作,业主希望以指定分包商的方式实施。
这类金额一般用固定术表示,有时候也用投标价格的百分数表示,一般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暂定金额是否是合同金额的一部分?
1、实际发生的那部分属于合同价格
2、包含在中标合同价款中。
例子:招标时招标内容被确定为两块,一块是招标项目 3栋楼,另一块是“暂定招标项目”3
栋楼,招标文件明确说明“暂定招标项目”招标单位有权选择交给或者不交给中标单位,中
标单位应对招标单位的此项决定无条件接受。实际上,甲方这样操作的目的,是想用一次招
标引进两个单位来完成这两个项目,所以两个标都中的可能是没有的。中标后,发了中标通
知书,其中中标价××××元,注明含暂定招标项目×××元。要签合同了,招标方发通知说暂定
招标项目取消(实际是交给了另一家单位),这样合同价就只相当于中标价的约一半。
保留金
在支付其中款项时扣发的一种款额。
实际上一种现金担保,与履约保函一起共同构成对承包商的约束。
退还:接收证书后 50%——履约证书后 50%。
报表
包括:期中报表、竣工报表和最终报表。
工程与货物
工程:永久、临时
货物:永久设备、材料(永久)
承包商设备
临时工程
业主设备
承包商的设备
所有权属于承包商。与业主设备的区别:业主在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对于承包商使用与不使
用此项设备并不进行实质性干涉。这些设备都是承包商为完成工程实体而使用的设备,在工
程完工后要撤离工程。(如塔吊)
不包括:临时工程、业主设备、永久设备、材料
货物
材料
1、承包商仅负责供应不负责加工使其成为永久工程的一部分
2、不包括临时工程所用的材料。
永久工程
竣工后交给业主。
永久设备
构成永久工程的一切装置、设备和车辆。
问题:安装“电梯”,承包商也把它用来运货,还是永久设备吗?
区段
实践中,区段常为相对独立的永久工程部分,与我国说的“单位工程”接近。
例:二滩水电站划分区段——谨慎,相互干扰的索赔。
厂房和大坝。
划分——冲突;不划分——对承包商要求很高:资金、能力。
决定:分二段招标;
结果:相互干扰,冲突造成索赔不断,造价提高,增加 亿。
临时工程
施工营地的住房、办公室、施工便道、便桥、水利工程中的围堰、实验室以及安全和照明设
施等,
合同一般规定,在工程竣工后,临时工程必须全部拆除、但有时业主会要求承包商保留一些
营房等临时工程,以便在工程运行中可以利用。
工程
永久、临时。
其他定义
承包商的文件
包括:计算书、计算机程序及其他软件、图纸(临时工程或要承包商负责设计的)、手册、
模型以及其他技术性文件(实验报告)。
承包商的文件一般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工程所在国
主要部分作位于的国家。此处考虑了一些线性工程:管线工程、公路。
工程所在国是否是就业主的国家呢?一般情况是这样,但有不同的,如外资 BOT或 BOO项目。
业主的设备
供承包商在施工期间使用,一般是收费的,
在工程移交之前,形成永久工程的设备则不属于这一点。
不可抗力(参 19条)
法律(参 款)
履约保证(参 款)
现场
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用地;
永久设备和材料的存放地,仓库等;
办公和生活营地;
合同明文规定的其他作为现场的用地。
不可预见
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前不能合理预见。
通常我们认为,如果一个承包商经过了资格预审,则他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合理
预见”:不可能在提交投标书前预见该事件;
没有预见到是合理的。“合理”指承包商恰当的领会了招标文件的有关信
息,进行了符合常规的现场考察。
(案例参见后)
变更(参 13条)
工程变更: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与签订合同时预计条件不一致,需要改变原定施工承包范围内
的某些工作内容,这种改变的行为和结果,就叫工程变更。
变更:
业主:优化设计、增减工程、设计错误;
承包商:技术限制(申请)。
工程变更的合同管理措施:工程签证管理。
工程签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程序、方
法)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等方面所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
书面确认的工程签证即可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具有约束力的凭据。
解释
对整个合同条件行文措辞的一个注释。
“书面文件”1、不要看它是不是纸头的;2、还要看它归属的责权利各方表达的意见及签名
是否齐全合法。
“电子制作”是指不可更改的电子制成品,比如一次烧制成的 cd或 dvd。可多次烧制并可添
加或修改内容的那种光盘,是不能被理解为“书面”的,电脑里可随意修改的电子文件就更
不能算“书面”了。只有那种专业公司专门压制的,外部标志与内容统一,内容不可更改的
“cd或 dvd”,才能勉强算是“书面文件”。
FIDIC自己出“官方指南”,但 FIDIC规定这些指南并不构成合同实体。
通信交流
签发人,指工程师或其授权人。
1、FIDIC的有效送达只有三种,面交有收据、邮寄、信差。快递公司把对方签收的签字收据
复印;邮寄就不同,你只要有发出挂号信的收据,邮局也没有相应的退件证明,就可以被确
认为法定送达凭证。
电子文件发送,要求对方传真收到确认,有合同约定人的签字。
送达有效性的问题直接关乎文件能否法定生效。
2.关于文件无理扣压与拖延,一般无理扣压与拖延都是有效送达之后才产生。
本款还包含一个关于索赔权的隐含规定。如果你是承包商,工程师一拖再拖不给您所要的的
批准和同意,也不给予决定和证书,则可以利用这一点来保护自己。但是要鉴定是否是“无
故扣发或延误”不太容易,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利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索赔,如我国合
同法规定了,因发包人的原因耽误工程的实施,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
但是,“无理扣压与拖延”不包括本条最开始说明的“通知和请求”。由于通知与请求的特
性,被通知与请求方不一定非得要回复,所以这里面根本没有一个扣压或拖延的问题。需要
对方回复的文件一般都应该写上“请贵方于 xx日内回复”等一类的用语。
3、在通信与交流这一栏里,雇主有时也会直接限定工程师的权力。比如“所有工程师发出
的文件必须经由雇主签字认可后方为有效”。这就是从通信交流文件有效性的层面上直接将
工程师的权力收回雇主手里。
法律与语言
FIDIC规定适用项目所在国的法律。
在投标函附录中规定“主导语言”“日常交流”的语言。如阿拉伯国家,阿拉伯语为官方语
言,英语为日常交流。
5种情况:
1、合同双方都希望以自己本国的法律作为合同的法律基础;
2、如果采用本国法律的要求被否决,最好使用第三国(工业发达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的
法律基础;
3、常常在招标中,发包商规定仅他们国家的法律适用于合同关系;
4、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关系所适用法律,按国际惯例,一般采用合同签字地或项
目所在地(即合同实施地)的法律作为合同的法律基础;
5、通常,分包合同选用的法律基础与总承包合同一致。但也有总承包商在分包工程招标文
件中规定,以总承包商所属国的法律作为分包合同的法律基础。这是,总承包合同对分包合
同也有法律上的制约。
文件优先次序
尽管合同内容规定应该相当详细,但难免存在某些缺陷和考虑不周之处,或出现理解不一致
的地方。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融资机构都不允许用其贷款支付当地税金,以确保投入资金
充分用于相关项目,公司和个人所得税应由受益人自己缴纳。
(案例参见灰书 164)
合同条款解释原则(参见国际上午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1、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
2、体系解释原则:将合同全部条款和构成部分视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及构
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合同用语的含义。体系
解释得到各国法律的认可,是普遍采用的合同解释原则。
3、历史解释原则:合同为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的过程,因而合同解释不能掐头去尾,而应
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相关资料。
4、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释原则:依据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欲达到的经济或社会效果而对合同进
行解释。
5、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习惯依其范围可分为一般习惯(通行与全国或全行业的习惯)、特
殊习惯(地域习惯或特殊群体习惯)和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在合同解释中,其效力依序增强。
在合同文义无明示反对该习惯解释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的习惯优于特殊习惯、特殊习惯优
于一般习惯。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列明了具体规定未列明一般规定,则具体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6、如果一方所提出的合同条款含义不清楚,则应做出对该方当事人不利的解释。
7、如果合同是以两种或两种以上具有同等效力的文字起草的,若这些文本之间存在差异,
则优先根据最初起草的文字予以解释。
理解方式和顺序:
1、时间靠后的为准;
2、合同适用的法律(如我国的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采用国际公认原则;
3、相互矛盾,以最明确的规定进行。
(案例:关于业主电话费的索赔)
协议书
如果 28天雇主没有签订合同协议书,承包商有权终止合同。
必须签吗?不一定,这主要取决于适用合同的法律以及合同的模式。按我们国家的法律,施
工合同是“要约承诺”式。中标通知书有效送达合同即成立,有没有合同协议书并不影响合
同有效性。
那么为什么要签订合同协议书呢?这大概是因为
1、工程合同的文件比较庞杂,合同协议书在此起到了一个“归纳总结”的作用。合同双方
有意识通过合同协议书签订的过程,来实现一个“合同条款再确认”的共同需求。
2、国家强制性格式要求,比如报合同备案,不可能拿着中标函去办理相关合同备案手续。
施工合同备案是雇主去报然后把备案手册交总承包商去报分包,报总包合同的费用雇主应承
担,而报分包合同承包商应承担。承包商异地接工程,地区准入的报备案是承包商自己去报,
这个费用也应该是承包商承担。谁报谁承担,比较合理。
但有些工程,特别是议标项目(如 BOT),没有中标函,最终以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形式使合同
成立。(银皮书必须签)
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关系的前提下,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力
和义务全部或部分的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分为:权利的转让,义务的转让,概括转让(权利和义务)。
“允许一方不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可以将合同款方面的权利以担保的形式向银行转让”呢?前
期需要很大的开支;预付款往往不足以弥补,承包商向银行贷款。一般银行接受承包商以今
后获得的工程款作为借款担保的条件。实际上是为承包商前期实现融资提供一个便利的条件。
注意:转包;工程款专款专用问题!
1、FIDIC合同条款对转让的限制是禁止承包商非雇主同意的全部或部分合同权益转让。全部
转让即转包是被禁止的。
承包商分包中的权益转让问题:FIDIC对此的规定是这样的:非经雇主同意的承包商的任何
分包在 FIDIC条件下都没有合同分包的属性,在雇主眼里,这样的分包就是承包商自己,没
有任何其他权益人存在。承包商为这样的分包承担全部合同责任。这显然是取消了承包商以
自己的专业分包来推卸合同责任的可能。
2、承包商的应得款项基本就是工程款,如果承包商可以随意按自己的意愿处理工程款,则
工程款可能会被承包商用到任何商业领域。雇主就可能面临工程款没有用到工程而导致工程
进展受阻的风险。FIDIC对此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任何款项在银行帐户之间的划拨,都是一
种权益转让。现金给付也是一种权益转让。所有这些承包商应得款项的权益转让都必须经业
主同意,同时也处于银行担保函约束之下;文件的照管和提供;“相互通知错误或缺
陷”;如果一方的技术文件出了问题,导致了部分工程不合格;如果业主方的图纸错误,导
致返工,承包商有权索赔吗;考虑:错误是否是常识性的?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会发;
延误的图纸;FIDIC施工合同是“雇主提供设计的工程”,所以;承包商按流程严密执行的程
序,才有可能期望依据自己;1、承主同意,同时也处于银行担保函约束之下。这对承包商
随意使用工程款是一个巨大的心理压力,也就从另一个方面保证了工程款专款专用的合同需
要。
文件的照管和提供
“相互通知错误或缺陷”
如果一方的技术文件出了问题,导致了部分工程不合格,那么该方是否可以借口对方没有通
知他而推卸责任呢?一般不会!此处的意思是如果发现,有义务通知,但不时有义务去审查
对方文件的错误!
如果业主方的图纸错误,导致返工,承包商有权索赔吗?
考虑:错误是否是常识性的?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会发现吗?这种情况下能按变更处理这一
问题吗?
延误的图纸
FIDIC施工合同是“雇主提供设计的工程”,所以图纸没能按期到达首先是雇主责任。
承包商按流程严密执行的程序,才有可能期望依据自己的“文件”,经工程师审核流程之后
达成图纸晚到而索赔的目的。
1、承包商必须做到首先“通知工程师”,通知工程师的文件要说明“图纸细节,时间要求的
理由,晚发的后果性质详情”。如果工程师仍然没有提供图纸,给承包商造成了实质损失,
此时承包商应该“再”发给工程师文,要求“根据合同条款 xx,要求给予工期与费用补偿”。
2、承包商自己的工作应符合合同要求。承包商如果由于“承包商文件中的错误或提交拖延
造成”图纸提交拖期,那承包商自己吃进。承包商文件的错误,包括表述性错误、未表述清
楚的错误、以及未按上述流程准时提交文件的错误。显然,“没说清与没及时说清”,被直
接定性为了承包商失误而不得索赔。
本条 FIDIC同意承包商索赔利润。
业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
承包商文件,基本就是我们常说的“工程档案”。
承包商文件版权问题。
工程完工后,不可避免地雇主要将工程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转让给他人,这种权益转让一般都
伴随着“工程资料”的权益转让。比如雇主出租办公楼,铺面承租者就可能要求业主提供相
关工程档案资料来了解铺面的工程情况,以便安排装修等事宜。如果承包商主张工程资料版
权的话,雇主就会非常麻烦。所以 FIDIC合同要求承包商放弃此项版权。
承包商要求工程资料版权的情况偶尔会在智能化高端楼宇设施中出现。
一般来说,雇主作为发包方会主动修改此项条款,以招标要求的形式直接要求承包商放弃相
关文件的版权及知识产权。如果承包商对此有疑义,应该走招标答疑程序。如果招标人坚持,
那投标人就要考虑实质性响应或放弃投标了。
承包商使用业主的文件
承包商使用雇主文件的版权要求很清楚:除合同需要外,承包商不得复制、使用这些文件,
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
保密事项
如某些独特的施工技术,此类技术通常被成为“技术诀窍”,不同于专利,不受法律保护,
一旦公开,其他单位也可以自由使用。
工程师的限制:
1、为核实承包商的工作是否符合合同的目的才提出;
2、要求必须是合理的。
遵守法律
业主和承包商必须下从合同文件和相应法规中查清楚哪些许可是自己一方应负责办理的,以
及办理的程序。另外,承包商在办理工程中,可向业主进行咨询或要求提供协助。
共同的及各自的责任
1、连带责任
2、联营有利:优势互补;国内优惠;有弊:成员矛盾
3、业主可能在合同专用中要求买不进履约担保,额外担保(责任分担与利益分割)
合同条款解读-2-6权利义务条款
第二条业主;进入现场权;1、提供现场的时间:投标函附录;依据承包商提交给;在收
到履约保证之前,业主可不给予任何此类权利和占;2、造成损失:费用+利润;3、非独享;
4、进入现场的实际困难承包商自己解决;双方应牢记:;1、业主必须按时提供现场以及相
关设施,否则要赔偿;2、承包商要想索赔,保证:按照合同即使通知;不是;许可证、
执照和批准;雇主应合理协助
FIDIC合同条款解读-2-6权利义务条款
第二条业主
进入现场权
1、提供现场的时间:投标函附录;依据承包商提交给业主的进度计划。
在收到履约保证之前,业主可不给予任何此类权利和占用。
2、造成损失:费用+利润
3、非独享
4、进入现场的实际困难承包商自己解决
双方应牢记:
1、业主必须按时提供现场以及相关设施,否则要赔偿承包商的损失
2、承包商要想索赔,保证:按照合同即使通知;不是承包商的过错造成的。
许可证、执照和批准
雇主应合理协助承包商完成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证照申办事项
业主的人员
雇主人员接受承包商相关制度管理。比如,进场人员都必须带安全帽,谁没带安全员逮住 50
块。这个不分人等,雇主也罢承包商也罢第三方也罢,见到就应该被开罚单。分包商与总包
商之间也有这种接受管理的要求。国内工程总包商一般都会要求指定分承包商签定安全协定
一类的文件,就适用于这一条来规定。
在国际工程实践中,很多合同只对承包商单方面做出了类似规定。本款的规定,反映了 FIDIC
在处理这一问题上的公平立场。
业主的资金安排
这一条是说明雇主有义务提供自己付款能力证明的事项。
1、“合理依据”是什么?什么样的财务证明才能算得是证明了自己的付款能力。会计师审
计报告算不算得“付款能力”证明呢?个人感觉很难。现在集团公司横行,集团在几个子公
司之间调配资金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某个子公司账面资金就一定能证明其付款能力吗?我看
危险。一般情况下,应为银行证明之类的文件。
2、“提出”要求,无时间限制。
3、如不提出,构成严重违约:暂停——终止。
不过,一般雇主都不大会接受这样的核查,特别是国内工程。雇主会以招标要求的方式在专
用条款中取消这一项规定。
雇主的索赔(表见红书 P17)
明确雇主在必要时回扣工程款的权利。
以下条款:第 、、、、、、、、、、、、
、、、、、款中。
业主课索赔的款项分“付款”和“费用”两种。前者包括利润,费用不包括;
可索赔的工期为“延长缺陷通知期”。
第 3条
按照国际惯例,项目业主单位将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绝大部分日常管理职责交给了工程师
(相当于我们现在的监理工程师)。这是因为,第一,他们大多数人不拥有足够数量的具有
适当经验的人员进行合同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在业主同承包商出现分歧时工程师可在双方
之间公正行事;第三,所有的建设项目,不论采取何种合同形式,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许多
问题要求做出决定。例如,详细设计或施工、对技术要求说明书的解释、工程量测量和估价
以及时间延长和额外款项的索取等。工程师由于一般都参加了工程的设计,甚至参加了可行
性研究和规划阶段,他肯定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佳人员。
除了 FIDIC合同条件,世界上很多地区使用的合同条件都规定了工程师的权力和责任。对于
承包商来说,他在施工过程中直接打交道的不是业主,而是工程师。因此,他必须弄清楚工
程师的职责到底是什么,有哪些权力。当承包商接到招标文件时要弄清楚谁将是该项目的工
程师。他关系到承包商的索赔能否公正、迅速地得到解决,自己的权利能否得到应有的保护。
工程师的选择影响到报价!通常,一个有经验的国际承包商在制定他的投标策略及计算标价
时,都会把工程师的影响考虑在内。如工程师是否能遵守提供图纸的时间表?审定期中付款
整数的效率如何?现场处理问题的效率如何?灵活性如何?对于工程变更的态度如何?等
等。“业主选择的工程师越佳,承包商的价格就越切合实际!”
案例:入世谈判;中建国际做实习,在一个国际项目上看到承包商办公室里 10余个工程师
整天不干别的,就写索赔文件。;大亚湾,日本 4年 1000多次索赔。
雇主挑选工程师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雇主几乎不具有项目运作能力。
雇主不具备项目运作的能力,基本意味着项目将以委托项目管理公司或者“turnkey”形式
开展。此时的工程师可说除了对雇主承诺外,拥有项目其他大部分的管理权。
国内雇主不太具有项目运作能力而实施的项目,基本是一些造价管理相对简明、周边合作关
系相对简单、雇主基本计划一次建造后不大再做后续项目的情况。比如制造业主到新地域进
行工业厂房的投资等。这种情况雇主大多请项目管理公司。
2、雇主具有一定的项目运作能力,但工程管理能力相对小。
这种方式主要为有项目管理经验的进入新地域的成熟房地专业开发商所采用。由于是有经验
的开发商,所以在政府、财务、人事、工程等事项的接口上更愿意自己来;由于是进入新地
域,开发商对自己完全掌控项目会比较谨慎,一般都倾向于大面积请专业顾问公司。
3、雇主具有很强的项目运作能力,也有很强的工程管理能力。(如中海:本身的项目管理
能力很强,承包商很弱,插入项目内部很深,甚至想把监理都纳入自己的范畴。)雇主自己
具有运作与管理项目的能力,就完全可以不用请顾问公司了。但成熟的开发商会有意识地引
入顾问公司,以促进项目管理工作。这主要是两个方面的考虑:
1)非请不可。国家强制要求监理,就不得不请施工监理顾问。项目有特殊的声光要求,这
方面雇主管理力量并不强,就不得不请专业顾问。等等。
2)利用外部力量制衡内部管理。管理由公司自己来完成,则管理工作绩效就只受公司内部
监控机制的监督。相对于大项目的运作,公司内部监控机制有时会显得比较边缘化,力度并
不够。同时公司内部的管理问题很容易透过内部管理渗透到外部项目管理上。为了加强监控
力度,特别是外部专业监控力度,雇主就会考虑引入顾问公司。这样的考量在造价控制方面
表现的尤为明显。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利
1、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只能依据雇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来实施项目。工程师是在
带
白哦业主行事,那么擅自修改合同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的义务都将意味着业主一方毁约,这
显然是违背合同起草人的初衷的。工程师有建议权。
2、“(为了合同的目的)每当工程师履行或行使合同规定或隐含的任务或权力时,应视为
代表雇主执行”。
实质是取消承包商对工程师行使权力的置疑权,同时保证承包商执行工程师指令。工程师与
雇主之间的问题相当于“雇主内部问题”。
大前提是安排好的:“为了合同的目的”。工程师不是为了合同的目的而行使权力,应该投
诉。承包商不用为执行工程师的指令承担任何责任。如雇主说:“工程师越权了,我没有这
个意思”。马上解雇工程师,然后直接要求承包商改回来,“费用不承担”。从另一个方面保
护了承包商对于执行工程师命令所可能承担的风险。
问:如果在专用条款中规定,工程师在批准承包商的索赔之前需要得到业主的批准,但工程
师在批准了承包商的索赔之前并没有征得业主的批准,按照本款的规定,业主没有权利拒绝
该索赔!!
3、工程师确认不解除承包商责任。
1)首先,工程师虽然是雇主人员,但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所以工程师的任何“确认”都
不能改变合同赋予承包商的责任;
2)其次,工程师不是合同当事人,职能是“监管”。本质上工程师的“确认”是对承包商“合
同行为”一个的评定。这样一个“评定”,显然不能够成为解除当事人责任的理由。这就如
一个教师评价一个学生“学得不错,只是考试没有发挥好”,但这个评价不能成为学生不补
考的理由一个道理。
款规定:“履约证书”是解除承包商合同义务的唯一文件。
工程师的授权
老红皮书中,工程师的委托分为三个层次:工程师、工程师代表、助理。
在新红皮书中,“工程师代表”的提法被取消,无论是驻地工程师或是独立的检验员,通称
为“助理”。
1、工程师的助理不能越权下达命令。如果他下达的指令超出其权利范围,承包商可以拒绝
接受;如果承包商接受了此类越权指令,后果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如果承包商对工程师助
理的指令有疑问,有权向工程师提出,工程师必须尽快答复,承包商按工程师的答复来执行
工作。(问:承包商从哪儿了解工程师助理的授权范围?工程师“授权书”)
2、问:如果工程师的助理验收了承包商的某施工工序,承包商已经开始了下道工序的作业,
但工程师到现场后却认为不合格,要求返工,请问,工程师是否有权这么做?
肯定的!因为工程师有权拒绝助理人员没有否决的工作。(助理不否定,不影响工程师拒
绝!)。授权一般是不取消置疑权的,因为授权是一种“权力交派”,授权的同时授权人的权
力及责任并不会因为授权行为而受影响。由于最终的权力还是在授权人手里,所以这种“权
力交派”就是可置疑的。
则,承包商有权对造成的损失索赔吗?
1)如果承包商的工作的确不符合合同规定,应立即返工,不得索赔;
2)如果承包商能证明该项工作符合施工规范、图纸等合同规定,则可推定,工程师否决该
项工作的指令属于变更指令,因此有权索赔。
不过,承包商最理智的做法是,向工程师提出适当的证据,证明该项工作是符合合同规定的,
说服工程师撤回其指令。
工程师的指示
1、“工程师可(在任何时候)”的概念,是指合同有效期内,即中标通知书有效送达到履
约证书有效送达这个时间范围。
2、“承包商仅应接受工程师……指示”,明显是限制雇主直接发指示给承包商的可能。如任
何他方(如地方政府、业主等)对工程项目发出的指示都应通过工程师下达给承包商,承包
商才接受,并分清是合同内的工作,还是变更内容(涉及的内容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
3、工程师口头指示成为“书面指示”的管理程序。与老红皮书比,14天——4天。
(案例:工程实验室由承包商修建并提供、安装全套实验设备,工程师助理指示每个实验室
要安装空调,查阅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等合同文件未包含这一项目。显然应按变更
处理。工程师助理无发布变更指示的权力,承包商按口头指示的程序致函工程师,复函否决
了安装空调的要求,只是“建议”,则要安装也是承包商自己掏腰包。)
FIDIC合同关于管理程序的定义是很严密的,违反程序即是违反合同。
在我国,合同中不写管理程序,由工程师在承包商进场后向其“交底”管理程序,监理工程
师首次“现场工程例会”,多是做这方面的工作。这种方式显然地存在合同已订立,却要引
合同规定之外的管理程序。这实际也是对合同的某种修改。比如进场后监理的程序要求大大
增加了承包商预期文书工程量,承包商完成这些文书工作将不得不增加主力工作人员,由此
增加了相当多的“管理费”。由于此项程序增加不是“招标要求”,所以严格说这块费用承包
商可以向雇主索赔。将相关“程序管理”的主架构直接写进合同,就不会产生这种争议。
工程师的更换
1、替换的情况——严重违约
2、反对的理由:1)经验能力欠缺:效率的低下和处理问题的本本主义;
2)行为不公正:承包商曾经受过替代人的不公正对待或替代人对承包商抱
有成见。
3、中途更换的缺点:
1)打乱项目执行的连续性,新的工程师适应的过程;
2)若迟迟不能就替代人达成一致而造成工程师的缺失,造成合同管理上的真空。
决定
本款是对承包商利益的一种保护。体现在:
1)工程师在做出确定之前,他应与合同双方进行协商,努力使双方达成一致;
2)如果协商不成,要求工程师根据合同并适当考虑相关情况后作出公平的确定。
1、协商的意义:
1)协商过程自然包含调查研究过程,这种调查研究使得工程师在处理问题时减少盲目和随
意;
2)使工程师的工作作风更加民主和透明,通过与双方的解除和交流,消除或减少争议产生
的可能性。
2、工程师的行为被认为是公平的,他的决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合同的规定和精神;
2)考虑到发生的实际情况;
3)倾听双方的意见,而不是一味的听从业主一方的意见。
第 4条承包商
FIDIC合同是“案例法”体例,承包商这一条里 FIDIC开列了承包商必须完成的 24项主要职
责。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1、承包商一般义务与费用的对应关系:
按 FIDIC合同承包商义务排列次序为:完成项目本体;完成项目本体需进行的措施;对完成
项目及完成项目所采用的措施承担责任(包括合同内的设计责任)。
1)工程本体相关费用,就是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费用构成;
2)与完成工程实体相关的措施费用,包括人员货物的组织及各种完成非工程实体的临时性
措施工程比如脚手等,就是清单中的措施费用(包括开办费用);
3)承担责任中的完备性主要指缺陷维修,稳定性主要指各种工程的质量比如围护工程的工
作效能所导致的费用,安全性与照管责任与各种保函保险费用直接相关,就是照管费用保函
保险相关费用。
4)如果合同有设计责任,相应地也要产生设计费。
只有承包商合同义务与发生的费用一一对应,清单才能够体现合理的工程造价。
2、承包商发现工程设计问题,要求立即反映给工程师。
但要注意:
1)发现合同或规范的错误,与一个承包商的经验和业务水平有关;
2)出于承包商自身的考虑,当图纸中的缺陷不至于给工程的功能和使用寿命造成重大影响
时,承包商可能担心节外生枝影响工程进展;
3)有时对所谓的图纸或规范错误,工程师和承包商的技术人员看法未必一致。案例:“对
图纸的发现义务”
业主提供图纸让承包商维修,图中表明为一非承重墙。拆了后发生损害。
业主:承包商违反默示条款,应为有经验的承包商,该使用良好的和专业的方式施工。承包
商:按图施工,图中表明是非承重墙。
裁决:1)承包商有权得到有关工程款;
2)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应知道,24墙厚的墙体是事实上的承重墙,应发现错误;
3)业主有过失——75%,承包商——25%。
3、本款对承包商“文档配合”提出了专门的要求。
4、竣工后工程档案的限期报审。我们国家的备案制规定是没有完成备案工程不得使用。有
时承包商会因为付款等事项在竣工后以拖延报审工程档案申报来变相要挟雇主,所以雇主会
想到在本款内定义一个罚则,比如竣工 30天内提交工程档案,超过每天罚 20万,以限制承
包商的这种拖延。合同中同时会明确要求承包商配合雇主完成相关的政府审批。
履约担保
1、提交履约保函的时限——收到中标函之后 28天内。
这一时间对承包商来说过于仓促,原因:
1)动员工作(人财物等资源的调配)一般在收到中标函之后才真正开始;
2)合同前期,承包商资金周转最为困难,影响到保函的即时开具;
3)与业主和境内外的金融机构周旋从而花费大量的时间。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保函的后果:
1)投标保函的索赔;
2)终止合同。
2、保函的形式——“见票即付”
1)增加了业主滥用权利的可能性;
2)加大了承包商的风险,无形中提高了工程成本;3、保函的有效期——预定工程施工期+
预定缺陷通知;在新红皮书所付的保函样本中,推荐的固定时间阶段为;4、保函的索赔机
制;业主在以下情况发生时,通过保函进行索赔;1)承包商拒绝延长保函的有效期;按本
款的规定,当承包商未能在保函的有效期结束前 2;竣工时间的推迟有两个原因:;A、承包
商自身的原因: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保
2)加大了承包商的风险,无形中提高了工程成本。
3、保函的有效期——预定工程施工期+预定缺陷通知期+固定时间阶段
在新红皮书所付的保函样本中,推荐的固定时间阶段为 70天。
4、保函的索赔机制
业主在以下情况发生时,通过保函进行索赔
1)承包商拒绝延长保函的有效期
按本款的规定,当承包商未能在保函的有效期结束前 28内取得履约证书时,保函的有效期
需要延长。
竣工时间的推迟有两个原因:
A、承包商自身的原因: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保函延期相关的费用+工程误期造成的其他后
果;
B、承包商有权获得工期的延长:在计算与工期延长相关的费用时考虑保函延期相关的费
用。
缺陷通知期的延长:主要是业主的索赔引起的。
2)承包商未能支付业主的索赔——工程师做出决定后 6周内
一般,业主的索赔从承包商的付款证书中予以扣除。(即使提交了 DAB或仲裁庭,在决定或
裁决作出之前,无法阻止业主的扣款)
什么样的条件下才会出现“未能支付”呢?可能是承包商那里已无款可扣,或付款证书的余
额与业主的索赔金额相差悬殊。这种情况,往往表明工程进展极为迟缓甚至处于停滞状态,
承包商的财务状况已捉襟见肘,或承包商已濒于破产的边缘。
3)承包商未能纠正其违约状况——业主通知后 6周内
比较 纠正通知,本款是由业主发出,是由工程师发出;
按本款,业主有权索赔履约保函,按 款,业主有权终止合同。
在承包商违约时,合同给予业主更多的选择。当业主以承包商违约而提出保函索赔时,说明
承包商的违约已给工程的正常实施和竣工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它往往是业主终止合同的前奏。
4)发生 款业主终止合同的情况
根据本款,如果 款所述的情况出现,无论业主是否发出终止通知,他均有权索赔履约
保函。
当业主丧失支付能力时,承包商的保障有:
A、款提供其财务状况和资金安排情况的证明;
B、在标签谈判时,要求业主开具业主支付保函。
只要在保函有效期内,业主索赔的累计金额为超出保函的最高限额,索赔的次数是不受限制
的。
5、保函的退回——收到履约证书后 21天内
颁发履约证书在缺陷通知期结束后 28天内,则保函有效期的固定时间应不少于 49天。
承包商代表
1、没有工程师的事先批准,承包商不得撤换其代表。如果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商的代表临
时缺阵,应指定替代人选并应经过工程师的批准。
2、承包商的代表应具有代表承包商行事的所有权力,并能代表承包商接受工程师发布的指
示。
分包商
1、本款针对的是承包商雇佣的分包商,区别于“指定分包商”。
2、在分包工程开工前 28天内通知工程师。
3、我国对违法分包的规定:不得整个分包(转包);不得多层分包。
4、选择分包商要考虑其综合能力,具体要考虑四个因素:报价的合理性;技术力量;财务
力量;信誉。还应注意:
1)避免总承包与分包商之间产生交叉责任;
2)对于某些类型的工作,也不能单纯的按工程量付款,否则,对于较容易做的工作分包商
愿意去做,对于那些难干的部分没有积极性容易拖延进度;
3)雇佣分包商应遵循工程施工所在地的法律和符合主合同的要求;
4)由于分包和业主没有合同关系,则为了工作便利,业主、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三方制定一
协调程序,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业主的监理人员或代表可以直接向分包商发布指令;
5)不能存在“以包代管”。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此款专指分包义务延伸到主承包商合同期之外的事项。比如办公楼项目中内部出租铺位的再
装修分包单位,如果是总承包商的分包商,在总承包商合同履行完毕退场时分包合同尚未到
期,则总承包应将此类分包合同权益转让给雇主。
一般来说,雇主会在工程中尽量避免如此操作。与其搞一个复杂和不可靠的分包合同权益转
让,不如搞个稳稳当当的由自己发包的分包合同。所以雇主一般对于超出主承包商合同期限
的分包商,都会自己发包并管理,以免麻烦。
主要发生在:1)设备安装工程中;2)业主终止合同的时候。
时间:分包工程涉及那一部分工程的缺陷通知期满前,通知。
转让后,分包商的工作出了问题,承包商一概不负责任。
(问:分包商必须同意将自己对承包商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业主吗?参见上一款最后一项)
合作
此款是承包商配合相关事项。
1、运用在一个以上合同的大型工程。
2、共同使用的设施,通常由某一承包商提供并负责维护,并作为一项特定的义务规定于合
同文件中。若为其他承包商提供的服务超出了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工程师的指示应视为变更。
放线
1、基准数据错误,承包商要索赔,应做出“合理的努力”:
1)这些基准点、线、高程的错误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合理发现的;
2)由此引起的延误和额外费用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避免的。
2、由于是业主的原因,索赔中包含利润。
3、索赔要成功的三条件:
1)业主错误导致延误工期和额外费用;
2)承包商的合理努力;
3)规定的程序。
安全措施
对承包商而言,安全工作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其社会形象问题,而且还可能给承包商的现场工
作带来很多问题,如:对于高空作业,一次事故之后,个人的出勤率和工作效率可能会明显
下降。资格预审文件中,有事故率方面的内容,作为是否通过的标准之一。
质量保证
谈到质量保证,大家可能想到 ISO9000族体系。它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
技术委员会制定的一系列国际标准,其中 ISO9001适用于工程公司。
现场数据
1、按本款的规定,业主有义务在投标阶段向承包商提供施工现场的水文地质及环境方面的
资料,但对资料的详尽程度未作具体要求。“一切”:不得隐瞒有关资料和数据。
2、本款并没有明确规定业主是否为其提供的有关现场资料的准确性负责。业主仅负责提供
资料,而承包商应对资料的解释负责。因为:
1)由于资料的充分性和详尽程度的原因,不同的承包商可能作出不同的认知和推断;
2)由于技术及经验的差别,对同一资料,不同的承包商可能作出不同的认知和推断;
3)业主不对现场资料做出解释,也就无需对资料的解释承担责任。
3、承包商被视为已获得了对其投标可能造成影响的风险、意外情况或其他情况的资料;同
时,还被视为已考察了现场及周边环境,雇主提供的资料及其他可获得的资料等等。
——责任开释(参见案例)
4、业主提供的数据有误给承包商造成了损失,承包商是否有权索赔呢?
这主要看业主提供的数据的性质。如果只是仅供参考,依据本款,很难以业主的数据不准确
提出索赔。因为:1)本款明确规定承包商对资料的解释负责;2)本款及 款(被接受
的合同额的充分性)规定了承包商对业主提供的资料有“视为”的查验义务。
但是可依据其他条款,1)如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因为承包商的投标报价是基于招
标文件和现场考察,如果业主提供的数据错误,无疑将影响承包商准确的进行报价,从而使
某些事件不可预见。2)若业主提供的数据承包商无法改动,且必须遵守,若在工程执行过
程发现这些数据有误,必须更改,这可以被看作变更,直接进行索赔。
现场考察由于时间和条件方面的原因大多流于形式。承包商在投标阶段的调查是有限的,只
能在时间和费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案例:业主提出的地勘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承包商可否索赔?
1、业主提供了钻孔数据,
若业主故意提供虚假数据或不提供一切数据——业主过失,承担责任;
业主提供数据完整,承包商理解不对——承包商过失;
对于业主的免责(开脱)条款,是否有效?——倾向于业主承担;
明确说明“承包商对地质资料有疑问的,可自行勘察,其费用包含在报价中”——承包商
承担。
2、污水管在投标前的图纸中标出了大致方向,不准确,偏差十几米,承包商在施工时导致
破裂。
判决:该条件应是合理预见的。
若在图纸中标明处,没挖到污水管,挖到电缆——在一定范围内,承包商也应注意,承担相
应责任。
中标合同金额的充分性
表现了 FIDIC单价合同强调义务费用一一对应,费用处处包干的原则。
防止承包商以漏项为借口,在执行过程中索赔。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1、外界条件:自然、人为
2、工程师在决定前,要考虑:
1)这种外界条件是否不可预见;
2)承包商是否因此发生了误期或费用。
比如同样是地下清障,独立的大石就可能成为索赔成功的依据,而旧建筑的基础就不大会成
为索赔依据。这是因为对于有经验的承包商,完全可以从雇主提供的地形地貌图上“预见”
到场地相应部位存在旧基础,而独立的大石则可能在所有的地下图纸中无法反映出来,从而
可以被定性为“不可预见”。所以 FIDIC合同定性合同费用,不是以对应的工程特性来决定,
而是以合同义务来决定。旧基础,就可以按第 、条款定性为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的
承
包商义务;而独立大石,就可能依据第 款以“不可预见”给承包商增加相关费用与工
期。
3、抵消机制:有利条件——抵消成本
4、承包商有权索赔的三个前提条件:发生的情况不可预见;尽快发出通知;该事件对其有
不利影响。
5、本款可能是作为承包商索赔依据最为频繁的条款,焦点在于如何界定“不可预见”?承
包商应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投标阶段依据招标文件和现场考察等合理设想的项目的外界条
件与施工中实际碰到的不一样。“业主前期花很长时间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都不能预见的情
况,而却让承包商在短短的投标期中通过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考察预见到,这本身合理吗?”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
FIDIC提倡将获得为施工所需的各类特别或临时通道的责任划归给承包商。承包商在投标报
价时要予以考虑相应的费用。
避免干扰——公众便利
出现了“不论”,“所有”“任何”等措辞,而且直接定义雇主不为此类事项负任何责任,
承包商还得保证雇主从此类干扰中免受任何损害。
国内合同往往没有承包商应保障雇主免受干扰损害的定义。更正常的情况是只要施工单位办
理了相关政府手续,则“施工单位只管场地内的事,场地外的事情由雇主协调”。显然 FIDIC
的责权关系更严明。
进场道路
往现场运输大型施工设备或永久设备时,选择适宜路线,考虑自己费用,业主不负责。
货物运输
工程货物运输完全由承包商负责。承包商应在工程设备或物资运抵现场 21天前通知工程师。
承包商的设备——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
在 FIDIC合同条件中,凡提到“承包商的设备”即指的是施工设备。
“没有工程师的同意,承包商不得将任何主要承包商的设备运出现场”——“设备担保”。
专用条款中建议:“设备一旦进入现场,即视为业主的财产”,只有当工程竣工时,设备产
权才回归承包商。这种财产的转移并不影响承包商使用设备的权利和对设备维护所承担的责
任。特别是因承包商责任工程濒临停工时,雇主就很有可能以事实上强制管制承包商工程设
备来保护自己可能因工程停工造成的损失。
环境保护
相关费用视为包含在合同价格内。
电、水和燃气
1、承包商自行负责所需的水电服务。
2、消耗量由工程师做出确定,然后由承包商支付给业主。
3、发生停水停电,承包商是否有权依据 提出索赔?
1)水电设备由承包商自行提供——不存在索赔
2)承包商直接和地方打交道——向地方提出赔偿
3)设施由业主提供
A、规范中说明了要求承包商提供备用——不存在索赔,可向地方提出赔偿;
B、声称将保证承包商的水电供应——向业主索赔
4)无论哪种情况,意外的停水停电给承包商造成损失巨大,都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业主的设备和免费供应的材料
设备收费,注意:收费标准;设备类型和新旧状况;计时方法;操作员和燃料由哪方负责提
供;使用过程中设备维修由哪方负责。
材料免费,业主对材料的规格、品质负责,承包商在使用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发生的情况:
1)业主拥有全部永久工程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只需承包商的技术和工艺。
2)业主拥有部分必需的设备和材料,用于工程减少对项目的现金投入。这些设备材料可能
是业主已采购的或自行生产制造的,也可能是被业主扣留在现场的前任承包商的。
进度报告——报告月度结束后的 7天内
1、在递交第一个月的进度报告之前,商定月进度格式。
2、如果不按时提交,工程师可拒绝承包商的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
3、注意进度报告的内容和提交程序
A)项,基本就是我们国家的“进度报告”“schedulereports”,但是包括的范围要广,其
中包括材料供应及货物供应等一系列的报告。国内工程惯例是工程实施与设备采购分开的,
而且进度情况的说明一般都很少,只提供一张进度表的情况是最多见的。但实际上,要说明
一些工程实施与设备采购的状况,不是一个日期数就可以定义的好的。
B)现场照片。国内很少要求承包商专门提供现场照片,多是谁想要谁去拍。现在都是数码
照片,成本很小,使用也很方便。所以专门要承包商提供照片不会成为问题,只是作为合同
要求来推行,就需要严格执行了。现场照片的作用主要是在各种审核比如付款等流程中给不
大到现场的各相关公司高管看的,同时也有施工过程中留图片资料的意思。
C)此项的进度部分,国内是包含在 A项内的。关于制造商与生产商,国内多是专项申报。
D)提供详细的人员数量及设备细目,这个国内多有要求,但执行的情况并不好。E)材料质
量保证相关文件。这个国内多是专项申报。
F)索赔文件备案
G)安全事项
H)进度对比,国内多在会议上说明。很少承包商能够自行以文件的形式明确进度的精细状
况。
FIDIC工程进展报告,一般也是根据对口管理部门的不同而拆分成几个部分。比如工程报告
与付款报告一般都会分开。
现场保安
有权进入现场的人仅限于合同相关人员。这一条的实质是直接限定未经授权的人进入现场所
发生的一切相关事项,都由承包商承担责任。比如随意参观的人员安全事故,其全责在承包
商。
国内住宅工程,小业主有工程施工过程中进入现场查看工程的强烈愿望。常规的操作是由雇
主营销人员带领,到现场承包商处办理进场许可,并领用各种安保装具后,进入现场查看相
关区域。这个时候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承包商与雇主共同负责。
在国际工程实践中,为了防止偷盗和人为破坏,合同可能要求承包商雇佣正式的保安公司的
人员来保卫现场的安全。对于一些特殊设施,如:承包商爆破作业所用炸药的仓库,可能需
要请求当地部队来守卫。在国际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时甚至发生工程人员被枪击、绑架等恶
性事件发生。
案例:小业主在雇主营销人员带领下参观工程,乘人货梯时由于乘员多,人货梯司机就叫门
口的人关一下门。刚好小业主在最外边,他就自己关人货梯的门。人货梯的门是上下对开的,
这位老兄不知道,使劲一拉,下面门上来直接把他半个大拇指打掉了。按伤残定性,大手指
没有可以定性为一级。这位索赔 20万。后来事故定性,承包商人货梯司机没有自己关门,
违反操作规程,承包商承担其中主要责任;雇主营销人员未向来员说明承包商设备使用存在
危险,承担教导责任;来员在没有指导的情况下随意使用承包商设备,承担无序责任。最后
赔了 12万,承包商 8万,雇主 4万。
现场作业
1、在接收证书颁发时,承包商应清除所有承包商的设;2、合同要求承包商撤离全部设备,
指的是撤出现场的;比如楼宇的小配套都是要在脚手、垂直运输工具、大部;化石;1、
属于业主;2、承包商合理的措施+通知;3、额外费用课补偿;问:承包商挖出一文物,停
工,照管,工程师不认可这;FIDIC倾向于要承包商先进行判断,承包商一般不;FIDIC这
款的规定是比较模糊的,
1、在接收证书颁发时,承包商应清除所有承包商的设备和剩余材料及临时设施等,但可以
在现场保留缺陷通知期内可能需用的物资。
2、合同要求承包商撤离全部设备,指的是撤出现场的地域范围。
比如楼宇的小配套都是要在脚手、垂直运输工具、大部分临设及时拆除清场后才能进行。如
果这个时候承包商以某种理由拖延这些设备设施的离场的话,就必然影响雇主整体工程的进
度安排。所以承包商设备及时退场的规定对于雇主很重要。
化石
1、属于业主
2、承包商合理的措施+通知
3、额外费用课补偿
问:承包商挖出一文物,停工,照管,工程师不认可这是文物,其间费用?
FIDIC倾向于要承包商先进行判断,承包商一般不管那么多。
FIDIC这款的规定是比较模糊的,关键是化石与文物的所有权问题。在西方国家里,一般这
种雇主土地上得到的“化石与文物”,其所有权基本上是属于雇主的。由于某些“化石与文
物”有着极大的经济价值,所以在相关事项发生后,业主很看重“化石与文物”保护与照管。
在我们国家“化石与文物”国有,国家强制性要求在发现化石与文物时通知相关政府部门,
所以发现化石与文物事项首先就成了“不可抗力”,应该甲乙方各自承担相关损失。第
项要求雇主单独承担相关费用就显然不合理,这一项国内情况下应该删除。
第 5条指定的承包商
指定分包商在国内情况比较复杂,带政府指令性的甲方指定、专业性甲方指定、纯分包性甲
方指定、甲指乙定等。
政府指令性分包主要是配套公司,供电、供水、供气、电话等等配套公司都是要自己施工相
关小配套工程的。
专业分包,主要是一些专业工程比如幕墙、钢构、智能化等。
与前面的配套工程公司不同,此类指定分包由于与主体工程贴得紧,所以需要总包相当大的
配合、协调与管理。
与国内工程不同,FIDIC合同下总包对指定分包承担的责任要多得多。其中重要的一点认识
是总包对任何分包承担一切责任。这就牵涉到清单中一项重要费用的合同义务对应,就是总
包照管费。
按常规,总包配合费应该至少包括总包必然要提供分包以各种场地条件、施工便利、提供免
费运输、要求遵守总包安全文明管理,以及施工组织总协调,及最后综合报竣等内容。但 FIDIC
的分包照管费涵盖了总承包商对分承包商“一切行为或违约如同承包商自己的行为与违约一
样的负责”的合同义务。这个定义的内含,首先是要求承包商“将分包商的事,当自己的事
来处理”,其次才会提到与分包的配合等等工作。这显然地增大了总包对任何一个分包在工
程管理全方位方面的监管责任。最简单的一个应用:甲方指定分包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即视
为如承包商自己一样的工程不合格。承包商为此承担一切责任。
第 款的“anysubcontractors”是肯定包括甲方指定分包的。
FIDIC合同的照管费内容比较多,除了指定分包照管外,还有甲供材料设备照管,其中包括
了可能对暂定金额工程内容的照管。指定分包包括所有可能出现于工程内的指定分包,这样
就从总量上体现出“所有分包责任都是总包责任”的合同义务。要说明一点的是,FIDIC合
同国内工程投标时总包照管费的取费费率或绝对数一般都要比“总包配合费”要少,大约在
1~%之间。形成这个比率主要是两个原因。一是 FIDIC合同一般直接规定分包使用总包的
水电是免费的,也即承包商清单报价中的临水临电费已经包括了给分包的临水临电费,国内
工程“总包配合费”一般包括电水的使用,所以“总包配合费”费率要显得高一些。此外,
国内工程配套工程公司等一般总包是不收配合费,单体外的绿化及市政等工程也不收配合费,
甲供设备专项收取配合费的在国内也不多见,而 FIDIC合同这些指定分包工程都要按申报费
率计取总包照管费的。这样收下来,看起来总包照管费费率低,但收取的绝对值总额还是满
高的,比国内总包配合费要高。这也与总包照管费合同义务范围大于总包配合费的义务费用
对等关系相符合。
指定分包商的定义
——暂定金额
1、合同中商定
2、在签订主合同后,由工程师指令承包商去雇佣某专业公司,作为指定承包商
对指定承包商的反对
1、反对指定承包商的理由
2、由于承包商要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和工期负责,因此,强迫承包商雇佣指定分包商,会与“指
定分包”的思想相违背。因此,一般规定,只要承包商提出拒绝的合理理由,业主方不能强
迫承包商,除非业主方保证承包商不承担由雇佣该分包商产生的一切后果。(雇主有责任为
与指定分包之间的特殊关系对总承包商负责。)
FIDIC合同条件下,指定分包的工程价格是包含在总承包合同价格内的。象绿化市政等工程
的价格即使在总包进场时还是估算价格,也需要在总承包合同中列明,以便总包申报照管费
率,同时体现总包对整个工程负全责的合同义务。
国内工程以总包配合费形式要求总包有限照管指定分包相关责任,这直接导致总包与指定分
包之间复杂的工程关系,并由此给工程实施带来各种复杂影响。上面提到的市政配套公司进
场施工,要求总承包商在脚手、垂直运输工具、临设等的拆除上予以配合,在国内就是相当
搞的事情。如果把这个直接写进合同,说明这种事就是承包商自己的事,那承包商就要对可
能的延误及由此产生的费用承担全责。FIDIC的处理方式,显然要比国内方式来得更严格。
指定分包商的付款
1、FIDIC合同条件下,指定分包的付款是由总包来完成的。承包商应支付给指定分包商的款
额的多少由工程师证明。指定分包商承担的工作从主合同中的暂定金额。
2、FIDIC合同付款报告的计费程序与清单完全一样。所以指定分包商照管费按实发生额按包
干费率在付款中直接计取。
3、国内情况下,雇主可能直接在合同里要求由雇主付款给指定分包,同时不削减总承包的
合同义务。只是说明雇主直接付款给指定分包,会要求承包商审核通过。
4、“其他收费”指的是承包商因负责管理指定分包商而向业主收取的管理费和利润。
付款证据
这里主要是指指定分包的收款确认,书面与口头的应该都可以接受。
1、业主可自行直接付款给指定分包商,但不取消总承包商的任何合同义务,当承包商:
1)不能提供支付证据;
2)没有向工程师书面说明扣发的理由
3)没有向工程师书面证明承包商已通知指定分包商有关扣款事宜及理由。
知情权
2、问:承包商是否就指定分包商的工作出现问题向业主负责?
1)一般,应向业主负责,再根据分包合同,从指定分包商处得到赔偿;
2)若承包商反对指定分包商,那么不向业主负责。
2、问:指定分包商工作出现问题,导致承包商遭受了损失,可向业主索赔吗?
1)发生工作延误,可索赔工期;
2)但业主没有向承包商收取拖期赔偿费,承包商也不能向指定分包商收取此类赔偿费。
因而,指定分包商可以逃脱此责任。未来解决这一问题,在实践中,业主往往与指定分包商
签订一个协议,要求指定分包商向业主保证其恰当的履行分包义务,否则向业主承担责任;
作为对应条件,业主向指定分包商保证,如果承包商不爱不是支付,业主可以直接付款给指
定分包商。
(案例:白皮 P96,复印资料)
指定分包商
1.指定分包商的概念
通用条件规定,业主有权将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等工作内
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所谓“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
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
合同内规定有承担施工任务的指定分包商,大多因业主在招标阶段划分合同包时,考虑到某
部分施工的工作内容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要求,一般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但如果
以一个单独的合同对待又限于现场的施工条件,工程师无法合理地进行协调管理,为避免各
独立承包商之间的施工干扰,则只能将这部分工作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由于指定分包商
是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关系和管理关系方面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对
其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协调工作纳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指定分包工作内容可能包括部分工
程的施工;供应工程所需的货物、材料、设备;设计;提供技术服务等。
2.指定分包商的特点
虽然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处于相同的合同地位,但二者并不完全一致,主要差异体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1)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承担指定分包工作任务的单位由业主或工程师选定,而一般
分包商则有承包商选择。
(2)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指定分包工作属于承包商无力完成,不在合同约定应由承包
商必需完成范围之内的工作,即承包商投标报价时没有摊入间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的
工作,因此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而一般分包商的工作则为承包商承包工作范围的一部
分。
(3)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为了不损害承包商的利益,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定
金额内开支。而对一般分包商的付款,则从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作内容项内支付。由于业主
选定的指定分包商要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并需指派专职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协
调、管理工作,因此也应在分包合同内具体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收取分包管理费的
标准和方法。
(4)业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尽管指定分包商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后,按照权利义
务关系他直接对承包商负责,但由于指定分包商终究是业主选定的,而且其工程款的支付从
暂定金额内开支,因此在合同条件内列有保护指定分包商的条款。通用条件第 款规定,
承包商在每个月末报送工程进度款支付报表时,工程师有权要求他出示以前已按指定分包合
同给指定分包商付款的证明。如果承包商没有合法理由而扣押了指定分包商上个月应得工程
款的话,业主有权按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本月应得款内扣除这笔金额直接付给指定分包商。
对于一般分包商则无此类规定,业主和工程师不介入一般分包合同履行的监督。
(5)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除非由于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发布了错
误的指示要承担责任外,指定分包商任何违约行为给业主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而导致索赔或诉
讼不承担责任。如果一般分包商有违约行为,业主将其视为承包商的违约行为,按照主合同
的规定追究承包商的责任。
3.指定分包商的选择
特殊专项工作的实施要求指定分包商拥有某方面的专业技术或专门的施工设备、独特的施工
方法。业主和工程师往往根据所积累的资料、信息,也可能依据以前与之交往的经验,对其
信誉、技术能力、财务能力等比较了解,通过议标方式选择。若没有理想的合作者,也可以
就这部分承包商不善于实施的工作内容,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指定分包商。
某项工作将由指定分包商负责实施是招标文件规定,并已由承包商在投标时认可,因此他不
能反对该项工作由指定分包商完成,并负责协调管理工作。但业主必需保护承包商合法利益
不受侵害是选择指定分包商的基本原则,因此当承包商有合法理由时,有权拒绝某一单位作
为指定分包商。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业主选择指定分包商应首先征求承包商意见,
不能强行要求承包商接受他有理由反对的,或是拒绝与承包商签订保障承包商利益不受损害
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商。如果承包商有合法理由拒绝与业主选择的单位签订指定分包合同时,
FIDIC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中说明,可由工程师采取以下的任何一种措施:
(1)选择另一个单位作为指定分包商;
(2)协助修改分包合同条款,保障承包商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发布“变更指令”,由承包商自己去安排该项工作的实施。
第(3)种情况是说,虽然承包商不适于完成指定分包工作,但由于采取的前两种措施都无法
选出一个承包商可以接受的指定分包商,只能将这部分工作交给承包商,由他来选择分包商
实施。承包商选择的实施单位即为一般分包商,必需经过工程师的审查批准方可承担该项工
作。
总结:
1、总包与分包的关系——合同;
2、业主与分包——无合同关系(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分包商不能就付款、索赔、工期等
问题直接与业主交涉,必须通过承包商)
3、工程师与分包
1)对于大型分包,必须得到工程师书面认可(使指定的分包合同条款与总承包合同相
关条款一致)
2)当承包商拒绝签分包时,一般工程师无权强行干涉,措施:
A、指定另外一个;
B、修改分包合同;
C、通过变更,减少工程,让另一个单位完成。
3)如果业主决定甩开总包,直接就某项工作与分包签订单独合同,由工程师代表业主
负责管理协调。(若有总包,工程师无权直接指示分包)
第 6条职员和劳工;有的业主或咨询公司在制作合同时,往往在特殊条款或;从费用角度说,
第 6 条发生的费用基本都在综合单价(;员工的雇佣;除了工资外,本款还要承包商负
责安排他的人员的食宿;工资标准和工作条件;本款规定,承包商所付工资标准及遵守
的劳动条件应不;此处的规定主要出于一下考虑:;1、只有承包商支付的工资标准和提供
的劳动条件不低;项目工人,从而有助
第 6条职员和劳工
有的业主或咨询公司在制作合同时,往往在特殊条款或一般规范中对老公的工资标准、社会
福利、居住条件、劳动保护等提出过高的要求,以显示其对人权的关注。承包商在投标阶段
的陈本分析中对这些因素予以适当的考虑。
从费用角度说,第 6条发生的费用基本都在综合单价(施工人工费)或项目管理费(管理人
工费)中。按合同义务费用对等原则,第 6条全条的基本意义是列明相关合同义务,由投标
人要费用申报中列明相关费用。如果有特殊措施费,就应该在清单措施费用项目中列明,费
用包干使用。
员工的雇佣
除了工资外,本款还要承包商负责安排他的人员的食宿和交通。在国际工程实践中,承包商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安排。对于自己从本国带来的人员,承包商一般在现场或附近建立自己
的营地或租赁当地人的住房为他们提供食宿;对于当地的雇员,如果施工现场距离当地的居
民区不太远,一般承包商只提供上下班交通,不提供住房,也可以不提供三餐,但需要在现
场提供饮用水。无论承包商如何安排,他必须在故宫是将雇工条件讲清楚,并且不违反当地
的劳动法。
工资标准和工作条件
本款规定,承包商所付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其从事工作地区同类行业执行的
标准和条件。
此处的规定主要出于一下考虑:
1、只有承包商支付的工资标准和提供的劳动条件不低于通行标准,才能雇佣到比较合格的
项目工人,从而有助于保证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2、在工程所在国劳动法不健全的情况下,使项目工人的权益得到保护,业主方能够乐意避
免卷入不必要的劳资争端。
提醒:在业主国进行市场调查的时候,对当地通行的工资标准进行详细的调查会有助于投标
报价的准确性。
正在服务于业主的人员
承包商不得从业主的雇员中雇佣或企图雇佣任何人员。
本款是保护业主方的利益的。很大程度上是从保守商业机密的角度考虑的。
劳动法规
1、与工程雇工相关比较密切的内容涉及以下内容:
1)雇佣程序和解雇程序;
2)最低工资;
3)福利条件,如劳保用品的发放;
4)办理社会保险或雇主责任险;
5)病休与带薪休假;
6)工作时间以及加班费支付问题等。
2、移民:
入境要求高,费用高。
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工程,一个外国承包商雇佣的当地雇佣的比例大小,往往反映了承包商的
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承包商的经验越丰富,管理水平越高,外籍雇员的人数越少。
工作小时
1、加班的情况:
1)在竞标阶段,当工期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由投标人自行填报时。承包商往往会最大限
度的压缩工期,以提高自己的竞标能力。
2)气候原因。如某些地区每年的雨季等。
3)上面提到的“不可避免”的情况。如混凝土的连续浇筑,或为工程的安全所必须的其他
情况。
4)承包商自身的原因。
5)雇主要求加快进度。
2、问:如果承包商加班,导致业主方的人员也相应加班,业主可以向承包商索取他的人员
的加班费?(参阅 ,可以!)
3、在签订和田市,如果承包商能争取在合同中写入“承包商可以在节假日加班”的规定,
这将会给承包商在施工中赶工提供极大便利。
为职员和劳工提供设施
“不被允许”
本条规定在构成永久工程的实体中,承包商不得提供任何场所作为自己员工的居住场所。原
因是
1、这些工程实体不具有居住的安全条件。新做砼新砌体新装修等,对人体会有损害;施工
场地的生活通行类安全及保障没有。安全性的另一面是在此类场所的居住行为将极难被政府
相关部门监管,很可能成为各种违法犯罪的庇护场所。
2、另外,承包商人员在此类场所的居住行为如果不受限制,则很可能发生由于此类人员在
这些场所的羁留,给工程交工带来问题。所以此类地方是不被允许居住的。
健康和安全
工伤事故工地很常见,所以合同要求承包商承担提供相关的医疗条件的义务,就属于正常现
象了。SARS事件后,这一方面的要求只会越来越高。
承包商的监督
接近于国内对专职安全员的要求。
区别于承包商代表的职能:
1)指导承包商的履约行为;
2)代表承包商接受工程师的指示。
一般认为,承包商的监督泛指承包商安排在现场各个方面的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
承包商的人员
按新红皮书的规定,承包商代表的人选需经工程师同意,对于其他人员,虽然承包商可以自
行选聘,但本款赋予了工程师要求撤换不合格人员的权利。
1、工程师撤换(包括项目经理)
2、限定条件:避免滥用职权。
承包商人员和设备的记录
1、属于“进度报告”的部分。
2、若承包商因其他事件索赔工期时,业主方可能以承包商人员设备不足为由指责工程的延
误是承包商的责任。
妨碍治安行为
在国际工程中,工人罢工闹事以及外籍工人与当地工人发生冲突的现象并不少见,往往对承
包商和项目的形象造成不好的影响。
FIDIC合同条款解读-8—11工期管理
“时间就是金钱”,对工程管理建设的各方来说再恰当;第 8条开工、延误和暂停;本条的
重点:;1、关于开工具体规定,尤其是开工日期确定;;2、承包商的进度计划的编制和提
交;;3、承包商索赔工期的权利和条件;;4、业主方对承包商延误工期的管理方法以及收
取拖期;5、工程暂停的条件以及暂停的后果;时间的节点要求,对于开发商来说有如生命
线一样;a)开发商的银行贷款是与工程
“时间就是金钱”,对工程管理建设的各方来说再恰当不过了。从工程实施进程来看,与工
期管理有关的内容:开工、进度、竣工、缺陷通知期以及工程延期。
第 8条开工、延误和暂停
本条的重点:
1、关于开工具体规定,尤其是开工日期确定;
2、承包商的进度计划的编制和提交;
3、承包商索赔工期的权利和条件;
4、业主方对承包商延误工期的管理方法以及收取拖期损害赔偿费的规定;
5、工程暂停的条件以及暂停的后果。
时间的节点要求,对于开发商来说有如生命线一样。这主要是以下几个原因。
a)开发商的银行贷款是与工程进度直接挂钩的。正常的项目进展,才能够保证开发商稳定
的资金供给链。而稳定的资金供给,对开发商无论如何强调都不过分。
b)国家对于项目开发的销售现在有了诸多的限制。比如上海,住宅楼的预售条件是主体结
构必须完成 2/3。进度如果不能保证,其结果就是直接导致开发商资金回笼时间受影响。现
在市场压力非常大,资金回笼速度再受影响,开发商不骂娘才怪。
c)一般来说,项目开发都会有一个承诺使用的日期。不论是住宅这种产权二次交易还是基
础设施对公众的承诺,投入使用日期的改动对于雇主来说都会非常被动。房产开发商可能要
面临小业主的索赔,而政府工程领导就可能承担公众谴责的风险而导致仕途受损。投入使用
最终日期的完成,都是由中期节点完成来保证的,所以在工程的管理上,有时就会表现为开
发商宁可牺牲一些其他方面的要标准,而要求承包商无论如何保证工程进度的事情。
工程的开工
1、工程师提前 7天通知开工日期。
2、开工日期的重要
1)工期从该日期起算
2)对于工期紧迫或误期损害赔偿金巨大的项目影响大。
3、开工日期必须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之后的 42天期间内,也就是说,过程呢格式最迟必须
在承包商收到中标行之后的第 35天签发开工通知。
在我国,一般来说,开工日期最好是在中标通知书中直接写明,否则工程师有可能由于进场
时的有序混乱一不小心遗漏这个重要的时间确认。通常情况下,中标通知书中的开工日期就
定在比发中标通知书晚 7天的时间上。由于中标通知书一般都会先行进行电话一类的提前通
知,所以这个样子的规定一般都不会有问题。
对于中标通知书中无法直接写明开工日期的。比如桩基仍在施工,现场情况复杂,桩基何时
完工何时移交场地很难确定。这个时候中标通知书通常规定为“接雇主书面进场通知后七日
内”。有时雇主会忘记书面的通知,而以口头通知代替,这个时候承包商就要注意办理
开工日期审批。当然,承包商开工进场后应办理的手续除了进场审批外,还应该包括一个一
揽子的有关开工场地控制点水电接头等的接收手续。
4、FIDIC并不把合同签署作为缔约的必然行为——以中标函为基准日。则完全有可能发生工
程师发布开工指示先于合同协议书(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的 28天内)之前。
5、前两项规定是约束业主的,最后一项明显是约束承包商的,即:承包商在开工日期之后
应立即行动起来,开始实施工程,并在之后的工期内恰当施工,不得延误。“尽可能合理的
快”?如果承包商由于自己的原因,迟迟不能开工,业主有哪些权利处置承包商?参见
款进展速度和 款业主提出终止。
竣工时间
与开工相比,FIDIC合同在竣工交接的细节规定上要比开工细得多,这与竣工后工程各项权
利移交直接相关。中间过程如果出现什么问题,还可以要求承包商返工或重做,基本工程权
力并没有发生转化。到了移交就完全不一样了,在确认同意的同时,意味着工程权力的转移,
这中间发生的任何事,都会对工程所有者产生深远的影响。所以合同对此进行详细规定,符
合工程的实际需要。
进度计划
——投标时进度计划的具体化
1、两个时间界限:(最好对要求修改的进度计划坐时间限制)
1)开工通知后 28天——提交(第一次提交详细的进度计划)
2)21天——回复
2、编制的注意:
1)业主向承包商移交现场可能规定的时间限制(款)
2)业主方是否规定了编制进度计划的使用软件,如 P3;
3)进度计划编制的方式和详细程度,如网络图、横道图,要达到哪一级或层次;
4)在编制进度计划时,承包商最好采用“两头松,中间紧”的原则。
3、进度计划的作用:
1)作为施工的依据:
A、工程实施的总体规划;
B、指导工程实施进程的纲领性文件。承包商应随时对计划进行修订。
C、确定施工方法;
D、资源配置;
E、协调工程师及业主的行动;
F、预测可能发生的问题并准备解决方案;
G、协调承包商和其他承包商的工作。
2)如果在投标函附录中没有规定业主向承包商移交现场的具体日期,那么承包商就有权按
照进度计划的安排要求业主逐步移交现场(进入现场的权利)。
3)有助于承包商索赔时计算工期和费用。当承包商向业主和工程师证明工期延误及由此造
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时,他必须把进度计划作为参照的依据;而工程师在审查承包商的索赔
时,会参照进度计划中的关键线路确定承包商索赔的理由是否成立、索赔时间早晨的实际影
响的大小,并据此确定承包商是否有权获得工期延长及费用补偿。
4)对业主方来说,进度计划是其监督承包商工程进度的一个“标杆”,便于即使发现承包商
进度方面的问题,并要求他即使采取赶工措施(进展速度)
4、问题:
1)进度计划是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吗?
否定的!由于进度计划是双方签订合同之后由承包商编制提交给工程师的,经过工程师的同
意,它只是一个承包商据此实施工程的一个程序性文件,它并没有改变双方在合同中的任何
义务。
2)如果承包商没有按时提交进度计划怎么办?
本款没有规定。可以利用 暂停工作和 业主的终止,但是这样做太极端。根据
款,承包商丧失索赔的权利。为了激励承包商按照本款的规定即使递交进度计划,可以考虑
将提交进度计划作为业主支付进度款或预付款的一个条件,即:在承包商递交进度计划之前,
业主不必支付承包商任何工程款项。
竣工时间的延长
——业主方的过错;外部情况
1、以下几种情况:
1)变更与工程量增加。
一般这种增加需要按关键线路法确定实际可索赔的天数。并不是所有确认变更导致的工期延
长都可获得支持。此时就显出承包商详细申报进度计划的好处了。
根据 款,变更涉及的范围很广,从工程的标高、位置、性质、质量、数量到施工顺序
及时间的改变和工程量的增加和减少。注意:工程量的改变不一定必然构成变更,有两个方
面的标准来衡量:A、涉及的项目必须是主要项目,比如说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格至少占合同
总价的 2%以上;B、该项工程量的改变超过一定的百分比,比如 25%。
2)根据本合同的某些条款。这些条款有 、、、、、、、、
、、、、等。
3)异常不利的气候。
A、注意:气候不同于天气。天气是局部的、暂时的;而气候是区域性的、具有一
定期限的。
B、案例:某工程项目中,承包商在结构物基础开挖时正逢雨季,该雨季雨量大、
时间长,基坑季度被洪水淹没,导致坑壁严重垮塌。承包商在抽水、清理淤泥
和支撑坑壁等方面花费巨大的代价,而且施工进度也受到严重影响。承包商从
当地气象部门查阅 5年来的降雨资料,发现该雨季的降水量和将于强度均超出
了以往年份。承包商以本款“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向工程师提出索赔。工程
师指出基坑被淹没即坑壁坍塌主要是由于承包商的抽水设备不足及排水方法不
当造成的。
分析:当异常恶劣的气候造成的损害与承包商自身工作缺陷的因素重叠时,一
旦确认索赔时间的外因确属异常恶劣的气候,即使存在承包商自身工作的缺陷,
工程师也不应全盘否定承包商的索赔。
C、有时合同双方也会直接商定共同接受的“异常不利的气候”,比如高温 40度或
低温-10度,或者暴雨大暴雨连续三天等。这样“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就比较
明确了。
4)流行病或政府行为。
如果流行病的爆发导致某一区域被封闭,完全可能造成承包商运输线的中断从而形成物资短
缺;如果爆发的区域临近施工现场,承包商也可能因此无法招募所需的劳工。此外,如果工
程所在国政府对某国的进口物资进行抵制,而承包商恰恰需要该国的某种产品,就会造成该
产品(至少是暂时的)短缺。同理,如果外国政府或国
际组织对工程所在国实行报以禁运,也可能导致承包商无法及时获得工程所需的材料和物资。
SARS是必然要给承包商以工期索赔的,承担多少就在协商了。政府行为主要体现政府短期经
济政策上,比如突然宣布给予某项进口货物以惩罚性关税,或者直接停止某项进口等。此时
的工期影响,雇主应予承包商考虑。此外,美国动不动就给中国来个贸易禁运,也有可能对
工程产生影响。国内政府行为也可能影响工程,比如突然的戒严等。
注意:这里所说的流行病或政府行为并无地域的限制,即世界上任何国家的政府行为或全球
何处爆发流行病,只要给承包商造成了不可预见的人员和物资短缺,都能索赔工期。
5)雇主人员与雇主的其他承包商。
但雇主的承包商是不是包括指定分包商,由甲方指定引起工期延误,承包商是不是可以依据
这一条款的规定拿到工期索赔?
一般情况下,该“承包商”不包括指定分包商;
但当承包商反对后,业主强行要求签订合同的,这时指定分包商的妨碍施工进度的行为,承
包商可以索赔。
2、合同规定了索赔程序。没有严格完成这个程序的索赔文件,不可能获得索赔支持。
3、对连续性事件:总的时间延长,只可增加不可减少。
当局造成的延误
承包商索赔工期延长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承包商已经积极遵守了施工所在国的合法当局制定的程序;
2)这些当局延误或打扰了承包商的工作;
3)延误或打扰是承包商无法提前预见的。
当局延误或打扰了承包商的工作,这在工程实践中是经常发生的,尤其是公用工程当局,如
供水供气、供电、电信等部门可能因工程施工的原因需对通过施工现场的管道或线路进行拆
除、改建、重建等,难免与承包商的施工作业形成交叉干扰。
是否可预见?一般情况下,当通过施工现场的公用设施需要拆迁或改建时,业主在投标阶段
的数据资料中有相应的描述,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考虑相应的费用(暂定金额项),在制定实
施计划时也要保留一定的余地。所以不能说是“无法预见”,不能索赔。但下面这个例子不
同:
在建工程中,承包商突然接到地方当局的通知,称出于市政规划的考虑,承包商的放奖惩的
铁皮屋瓦应一律为绿色,不得使用其他颜色。其时,承包商已按设计图纸向厂家订购了红色
屋瓦,且部分已到货。工程师与市政当局交涉无效,最终工程师正式签发变更指示,将原设
计的红色改为绿色,承包商由此拖延的工期和额外的费用一并通过变更得到了补偿。
工程进度——工程师管理承包商施工进度(承包商导致延误)
1、加速施工的两个条件:
1)实际进度太慢不能在竣工期限内竣工;
2)根据现行计划,工程进度已滞后,并非承包商有权延期所致。
2、误期对承包商的不利影响及解决途径
1)不利影响;
A.承担因工期拖延而产生的延长期费用(与时间相关的费用),如设备租赁费、
保函手续费等。
支付本款所述业主的额外费用;
承担工程进度加快而增加的工程直接费投入;
若不能在竣工期限内完工,有可能丧失进行价格调整的权利(款)
若不能在竣工期限内完工,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
拖期及加快进度必然打乱承包商的整体施工计划和工作步骤,增加施工管理和
技术管理的难度;
G.严重误期会影响承包商的信誉、实力和士气;
H.严重误期可能导致业主终止合同。(款)
3)解决途径:
A.寻求索赔工期延长以抵消误期的时间;
B.若误期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的,采取有效措施把损失的时间赶回来(延长
工作时间、改进施工方法等),还可通过业主可以接受的方式对工程进行变更,
以求达到简化作业程序、缩短工期的目的。
3、工期延误的原因
1)由于业主方或外界客观原因造成的——延期;
2)由于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延误(本款主要对承包商负责的延误)
加速施工可以基于以上两种原因,基于 1),承包商可以索赔费用和竣工时间延长;基于 2)
承包商自行承担加速施工的费用。判断的标准为:
1)承包商是否有权提出工期延长;
2)承包商是否已经申请了工期的延长;
3)工程师未能全部或部分的比准承包商本应得到的延期索赔,或工程师严重的拖延了延期
的批准;
4)工程师明示或暗示的提出了加速施工的指令;
5)承包商是否发生了加速施工的费用。
注意:承包商为了提前完工得到将来而导致加速施工费用,不可因此向业主提出索赔。
4、业主的附加费:监理费+其他承包商对业主的索赔(加班加点时对其他承包商的干扰)+
监理以外的其他业主方人员(加快进度付出的额外劳动)
5、关于工期延误的雇主索赔费用,应该只有误期损害赔偿费,依据是第 款的“承包商
为此类违约应付的唯一赔偿费”。
6、问题:
1)如果承包商不停工程师的指令怎么办?款终止合同。
2)工程延误,承包商提出了工期索赔,工程师没有批准延期,而工程师要求承包商赶
工,承包商按其要求也进行了赶工。但问题是,如果经过承包商的赶工,工程按时完成了,
而最终仲裁员裁定承包商有权延期,那么承包商在次情况下能否为其赶工得到补偿?
根据变更,承包商可以将工程师要求赶工的通知看作一项可推定的变更指令,即工程师变更
了新的合同工期(等于原工期加上裁定的延期工期),进而按变更的原则提出经济赔偿。
依据 款,如果最后裁定承包商有权获得延期,这证明工程师“没有正当的原因”而扣发
了给予承包商的延期决定。
英国的工程合同管理专家 WilliamHarris曾发表下列观点:“如果业主方迫使承包商在原合
同工期内完成工程,但最终裁定承包商有权获得延期,此情况下,业主就会面临承包商索赔
赶工费的危险。”
误期损害赔偿费;国内关于误期损害赔偿费的名称叫“延期罚款”,误期;1、标准:在
投标函附录中规定,其额度为每天的标准;天数:为合同竣工日期到接收证书上书明的实际
完工日;最高限额:投标函附录中规定;2、性质:非惩罚性;合同中的损害赔偿一般分为
两类:一类是损害赔偿和特;3、特别是时间;A.误期损害赔偿的计算时间区间应从合同的
竣工日期;工日期为止;B.由于合同
误期损害赔偿费
国内关于误期损害赔偿费的名称叫“延期罚款”,误期损害赔偿费是按投标书附录中的数额
计取的,有时也规定最高限额。误期损害赔偿费是承包商对雇主唯一的关于工期的赔偿费。
1、标准:在投标函附录中规定,其额度为每天的标准乘以拖期的天数;
天数:为合同竣工日期到接收证书上书明的实际完工日期之间的天数;
最高限额:投标函附录中规定。
2、性质:非惩罚性。
合同中的损害赔偿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损害赔偿和特殊损害赔偿。误期损害赔偿中的一种,
专指承包商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误期,导致工程不能按期竣工而向业主作出的损害赔偿。
而固定违约金的概念则较为宽泛,它不仅可以指合同双方约定的误期损害赔偿,也可指双方
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固定金额违约赔偿。因此误期损害赔偿可以是“固定违约金”中的一种,
而固定违约金未必仅仅是“误期损害赔偿”。
3、特别是时间
A.误期损害赔偿的计算时间区间应从合同的竣工日期起,到移交证书中书明的实际竣
工日期为止。这一规定暗示,在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内,业主无权向承包商收缴误期损害赔
偿费,除非合同中对某些部分或区段单独规定了竣工时间并明确了误期损害赔偿的金额。
B.由于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应包含工程师批准的工期延长,因此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收
缴往往会引起业主与承包商的争执。案例:在某项过程中,虽然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已过,
但工程的部分主要工作仍未完成。当业主欲从承包商的进度付款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时,遭
到了承包商的强烈反对。承包商认为,A、在延长工期的索赔尚未审定之前,竣工日期是不
确定的;B、若工期问题作为一项争议进入争议解决程序,在裁决人或仲裁人做出决定或裁
决之前,并不影响业主收缴误期损害赔偿的权力。但值得一提的是,诉求得到了裁决人或仲
裁人作出决定或裁决人的支持,那么业主就必须偿还错误扣除的误期损害赔偿费包括由此而
产生的财务费用。总之,工程师要证实,承包商是否还有未觉得延期工期的权利。在工程师
对承包商的工期延长索赔作出确定之前,业主不宜提出此赔偿要求。
4、问:当合同中没有关于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明确规定时,业主是否有权收缴此项费用呢?
在某项大型工程,对包括业主雇员及工程师的住房等附属工程的区段,合同中未有误期损害
赔偿的规定。由于工程一再拖期,工程师及业主雇员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入住而不得不在
工程区域附近的村镇租房居住,业主因此从应付隔日承包商的款项中分月扣除了租房发生的
费用。此举遭到了承包商的拒绝,认为业主无权在合同没有相应的规定,收缴事实上相当于
误期损害赔偿的费用,而业主则认为承包商在该部分工程的误期已给他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因此理应作出适当的赔偿。
按红皮书的规定,业主按照误期损害赔偿的名义从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房租显然是欠
妥的,正确的做法是按 款依照合同或合同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5、误期损害赔偿费并不解除承包商完成工程的义务及根据合同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在某些情况下,承包商宁愿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也不愿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因为那样做可
能使他付出更高的代价,如果工期拖延的状况得不到改善,业主还可以动用合同中的其他制
裁手段,直至 款规定终止合同。
6、相对于误期损害赔偿,实际过程中,还有奖金,激励承包商提前完工,每天或每周奖励
多少,或规定在规定的某月完成可获得一笔固定奖金。
获得此奖金的条件:
1)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竣工;
2)或证明由业主违约妨碍自己在规定的时间内竣工,通过违约追索获得。
问:如果业主增加额外工作下,承包商仍然提前竣工,显然承包商可获得奖励,但提前竣工
奖金的时间基数是实际提前竣工日期,还是实际提前竣工日期加额外工作时间呢?如:每提
前竣工 1周,奖金 1万,承包商完成业主增加的额外工作时间为 2周,承包商提前 5周竣工,
奖金应是 5×1=5万,还是(5+2)×1=7万?
答:只能获得 5万,法官认为,对于额外工作给予时间延期是为了让承包商避免误期损害赔
偿,而不是获得额外的奖金。
停工
——工程师指示停工
1、暂停的原因很复杂。比如承包商质量问题,工程师可能会要求停产整顿。又比如雇主要
在现场举办某项活动,要求暂时停工,最常见的莫过于等待设计问题的确定了。政府也会由
于某些事项要求临时停工,比如高考。
1)承包商自身的原因:如因承包商的材料、工艺的质量或施工安全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被工程师勒令停工;
2)业主方面的原因:如业主方面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
或业主提供的设备或材料未能及时到场,或业主雇佣的其他承包商造成了干扰与阻碍等。
3)发生了 款业主的风险及 款“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4)不可抗力时间。
2、无论何种停工,停工导致的工程特定的照管责任,比如砼施工到一半时的照管,属于承
包商合同义务。
3、“通知”,发生 3),工程师未必主动发布停工指示;
发生 4)不可抗力,合同任何一方均可通知。
4、停工由承包商造成,承担一切后果。
暂停的后果
1、费用规定的计算:依据投标报价,进行价格分解(停工期间,设备和人员是闲置,业主
不会同意按工作时的费率来支付——与时间相关的费用 70%合同单价)。
2、暂停期间的费用,由承包商导致,自行承担。
暂停时对生产设备和材料的付款
1、已经到场的设备和材料的价值——纳入期中付款;
未到场的,停工已超过 28天且这些设备和材料与停滞的工作相关;这些设备事实上已成为
雇主的材料——(基本条件)供货商已得到支付并可能已交运。
2、由于暂停一般是无计划的,所以按计划进行的一系列资金事项必然受到影响。比如,暂
停导致承包商已付款设备材料交付延期,则雇主至少要保证部分付款,以免发生更多的附加
费用,比如由于承包商设备付款延期而导致设备供应商对承包商的误期损害补偿及晚付款的
高价格(很多供应商都有回款期价格优惠的,如果回款期拉长,价格就会自动失去优惠)等。
显然,避免这种损失,也就是避免雇主自己的损失,所以付出部分款项对雇主是有利的。具
体付多少,一般的原则是按原付条件扣减未完事项,再打折付款的方式。比如一台设备进场
应付 100万,由于雇主暂停,设备在途中临时存于某仓库。仓储费另算,设备款应该按 100
万扣减设备运输费,再以 3~5折或更少(协商解决)支付。具体应该考虑承包商方面付款的
状况。此笔费用实际功用应该是“安抚承包商及承包商的供应商”,以换取承包商及承包商
的供应商可能发生的更大索赔。
拖长的暂停
1、终止合同——112天
2、承包商的选择 1)删除;2)停止
复工
1、复工首先需要解决停工的索赔事项及复工所必需的重新开工动员及必然的停工造成的工
程缺陷修复。从造价角度说,较长时期的一个停工,几乎需要与承包商做一个简化结算。
2、修复费用
1)承包商未能按 款保护——承包商承担;
2)非承包商原因(不可抗力;业主风险;业主造成的损失)——承包商索赔。
第 9条竣工检验(质量管理条款)
国内工程的竣工试验国家有规范性的要求,承包商与雇主完成相关的工作一般都不会有什么
问题。FIDIC合同的竣工试验要求提供竣工文件并提供“操作和维护”手册。“操作和维护”
手册的要求,是 FIDIC合同的一个特殊要求,国内合同提到的比较少。
承包商的义务
1、准备好竣工检验前至少 21天——通知;准备好的那天后 14天内完成竣工检验。2、
款,承包商文件“操作和维护手册”。
3、雇主预先使用。
如我国,国内完成竣工试验稍复杂些的情况是雇主先使用。雇主如果先使用工程的某个部分,
则竣工试验可能就不能体现整个试验系统的状况,最终的竣工试验就会出现问题。不过操作
中都是可以想出解决办法的。最常见的方法是个别评定。即,对于能够分割的竣工试验,则
在先交付工程部分以竣工试验标准进行试验,达标后单独评定此一部分,或者记入验收账,
到最后总验收时与总体工程同时确认其结果。前一种处理方式应该是比较合法的,而后一种
更是一种“从权”的处理方式。对于不能分割的整个系统需竣工试验的情况,一般的处理是
先完成部分单独进行可保证质量的先期试验。到竣工试验时,不论先期系统现状如何,一律
并入总系统内试验。由雇主负责保证在使用状态下的试验核查条件。这个时候,一般是要拆
开一些装饰工程的。当然,以保证试验顺利进行,但尽量少为标准。
延误的检验
1、业主延误——承包商自行检验,视作在场,费用、工期索赔。
2、如果承包商延误检验,工程师可要求承包商按工程师“重新指定”的时间检验,否则自
行检验,承担费用风险,接受检验结果的正确性。
3、雇主有权硬性地在承包商不竣工试验 21天之后独立进行试验,试验风险与费用由承包商
承担。FIDIC强制进行竣工试验,从工程实际的规律出发来解决问题。这样最合理。
对于实际的工程,到了竣工试验的阶段而不安排竣工试验,承包商必然有一些苦衷在的。比
如自己的工程质量问题,或者雇主付款问题。这个时候只要尽快安排竣工试验,则所有的问
题就会明朗化,对于工程问题的解决是最为有利的。
A.国内一般没有可能出现雇主独立去进行竣工试验的情况。质监等政府监管部门的相关验
收必须由施工单位申报,相关竣工试验也必须由施工单位申报。由雇主方直接申报的工程验
收,不大会得到政府监管部门的支持。报验主体不作为,非报验主体申报,政府监管部门能
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呢?所以雇主申报竣工试验在国内不大会成立。
B.工程师必须这么做,消极等待,从合同角度来讲,由于承包商原因不能按期进行竣工检
验,意味着承包商不能及时拿到验收证书,承担一切后果责任。
C.国内解决竣工试验误期问题的办法是把竣工试验列入工程进度计划,把竣工试验作为完
成工程必须的一个工作环节。相当于一个常规的施工过程。竣工试验需要承包商完成政府申
报,所以这种安排才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
重新检验
未通过——拒收——修复——再检验
1、为规定重复的次数;
2、工程师和承包商有权要求进行重复检验。
未能通过竣工检验
再次竣工检验通不过,则,
1)在重新检验
2)拒收(发生在“工程主体结构内出现无可修补的重大修补或承包商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
满足业主的使用要求”)——终止合同或无法使用部门。
3)签发接收证书,合同价格扣减(给业主造成的损失)。这种情况下,FIDIC规定是最后可
以接收工程,但雇主将按自己的损失索赔此一块的损失。在国内,这种情况就不大能成立了。
过不了竣工试验就是不合格产品,通不过质监审批,也就拿不到相关的证书,工程也就不可
能正常使用。所以国内情况下无论如何都是必须通过竣工试验的。至于是最终是如何通过法
子,就是承包商的问题了。
第 10条业主的接受;学习要点:;1、业主接收工程和区段的前提条件以及承包商获得接;
2、业主接收部分工程的限制条件和处理条件;;3、业主阻碍承包商按时进行竣工检验的后
果责任;工程和区段的接受;1、业主接收工程;A.除一些不影响工程使用的扫尾工作
之外,工程按合;B.接收证书已颁发或已视为签发;2、申请接收证书,准备好移交前 14天
内(不必等到;3、签发接收
第 10条业主的接受
学习要点:
1、业主接收工程和区段的前提条件以及承包商获得接收证书的程序;
2、业主接收部分工程的限制条件和处理条件;
3、业主阻碍承包商按时进行竣工检验的后果责任。
工程和区段的接受
1、业主接收工程
A.除一些不影响工程使用的扫尾工作之外,工程按合同已经完成,通过竣工检验;
B.接收证书已颁发或已视为签发。
2、申请接收证书,准备好移交前 14天内(不必等到工程已全部完成,只要基本完成)
3、签发接收证书,收到接受申请后 28天内
4、视为签发接收证书,28天期限内无任何行动。
(1)接收证书对承包商的意义:
1)划分工程阶段:由施工阶段到缺陷通知期;
2)解除承包商的照管责任;
3)工期认定的基本依据,作为承包商计算误期损害赔偿费或活的竣工将来的依据(接收证
书上注明实际竣工日期)
4)归还承包商 50%的保留金(无区段划分)或归还承包商在这一区段或部分价值相对应的一
定比例的保留金(有区段划分)。
5)资源的再投入。
(2)“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技术功能
(3)问:缺陷通知期从竣工日期开始起算,此时,签发证书的日期不等于竣工日期(通常,
竣工日期早于签发日期),这时,怎么开始算?——申请证书时。
5、工程验收的大致程序:
A.准备好竣工检验;
B.申请竣工检验;
C.提交竣工资料;
D.开始竣工检验;
E.通过了竣工检验;
F.申请接收证书;
G.签发接收证书;
H.业主接收工程。
接收部分工程
1、业主决定
2、颁发移交证书前,业主不得使用
3、若提前使用:1)开始使用时已被业主接收;2)照管责任转移;3)承包商要求,签发接
收证书。
4、对“使用”的索赔“利润”。一般来说,雇主会要求对“part”工程移交的相对自由的移
交权。所以招标合同会要求承包商将任何部分的已完成的工程,无费用无附加条件地按雇主
的安排移交雇主,同时要保证好与相邻部分的分隔处理。这个会作为招标要求提出来。投标
人要考虑这种“无费用无附加条件”的风险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可能雇主最可能想接受哪个
部分的“part”,一般无非是商业部分的先期使用,部分办公的先期使用等。只要把这种风
险考虑进报价,投标人接受“part”工程的移交,就应该不成为问题。
5、误期损害赔偿的按比例递减,这种递减机制并不影响误期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
6、提前使用并未解除承包商的竣工检验的义务。按本款规定,业主应当提供机会而承包商
应该尽快完成委婉的竣工检验。注意:当业主提前使用的那部分工程不具备竣工检验的条件
时,承包商自然无法按合同的规定进行该部分工程的竣工检验。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解决
方式:1)由承包商和业主根据被使用的那部分工程完成的程度另行商定检验的方法、条件、
标准和程序;2)取消该部分工程的竣工检验,即认为该部分工程已经通过竣工检验。
对竣工检验的干扰
干扰的举例:
这一条显然是雇主责任。雇主责任导致竣工试验受干扰,雇主当然承担相关责任。比如,由
于雇主要求先接收“part”工程,这个“part”的先行移交导致其他另外的“part”工程的
竣工试验受到干扰,则这个干扰产生的后果显然应由雇主承担。
雇主对竣工试验的干扰,也有可能以增加竣工试验内容的形式表现出来。比如我们在第
条中说到的增加小业主、物业及销售验收的问题。由于交房的要求,雇主有可能会
在竣工交接时提出这种增加的试验内容。这显然会对合同原定的竣工试验有干扰。所以这块
费用雇主应该承担。当然,这种雇主增加的试验内容,更可能以“招标要求”的形式被明确
为承包商“合同义务”。这个情况下,承包商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工程价格内。
1、由于业主的原因
1)施工中检验:商定时间,自行检验,视为在场,认可结果的正确性——检验证书。
2)竣工检验:干扰超过 14天,在 14天内(那个日期,“承包商已准备好竣工检验”)
在最后一天,认为接收工程——接受证书,导致费用利润索赔,承包商在缺陷通知期内完成
检验。
工程移交对承包商具有的重要性和竣工检验作为竣工和移交的前提条件。由于业主的原因使
竣工检验拖延的时间超过 14天且造成承包商误期或招致费用,承包商可以获得相应的工期
延长及费用补偿包括合理的利润,但本款并未因此解除承包商完成竣工检验的义务。即使工
程师按本款的规定颁发了移交证书,但如果承包商未能在缺陷通知期内完成竣工检验或工程
未能通过竣工检验,那么承包商根据 款拖期的检验及 款未能通过竣工检验所应承担
的责任和义务仍维持不变。
2、工程移交对承包商的重要性而竣工检验作为竣工和移交的前提条件。竣工时间,完成
工程(工程移交):通过竣工检验;颁发接收证书。
需要复原的地面
1、恢复地表(开挖)
2、不进行现场清理——与老红皮书不同。将现场清理安排在缺陷通知期结束,履约证书颁
发之后。
款,颁发整个接收证书之时,承包商应以该接收证书涉及的那部分现场清除,并运走全
部设备,多余材料、废物、垃圾及临时工程,仅在现场保留“通知期”业务所需设备、物资。
款,缺陷通知期结束,履约证书颁发后,将任何剩余的承包商的设备、多余材料、弃
物、垃圾及临时工程运出现场。
问:先颁发接收证书后检验的情况:提前使用;业主原因致使检验不能进行。
第 11条缺陷责任——工程师缺失的情况下,业主与承包商直接打交道
学习要点:
1、承包商在缺陷责任通知期的主要责任是什么
2、修复缺陷的费用由何方承担
3、在什么情况下延长缺陷通知期
4、在履约证书签发的条件以及有谁签发
5、收到履约证书后承包商还应注意什么事项
缺陷通知期从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其算;
一个工程可以有多个接受证书,但只能有一个履约证书。
注意一下几个时间段
0:颁发中标通知书;
1:签订合同;
2:开工日期;
3:竣工日期;
4:颁发接收证书;
5:颁发履约证书;
6:结清单
合同有效期:0——6;
施工阶段:2——3
缺陷通知期:3——5;
决算期:5——6;
承包商义务结束:5
业主义务结束:6。
(合同工期=原计划合同工期+索赔成功工期;
颁发中标函后 28天内提交履约保函;颁发履约证书后 14天内退还履约保函;
颁发接收证书之日返还 50%保留金;另外一半保留金在颁发履约证书后返还。)
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1.合理时间内完成扫尾——承包商主动。
意义在于:尽快完成零星未完工作及必要的缺陷修复,既是合同的要求,也符合承包商的利
益。也节约不必要的费用和开支。在工程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当缺陷通知期结束时,由承
包商会同业主方人员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开列出那些正常磨损以外的缺陷和问题,
然后由承包商动员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进行一次集中处理。当业主对各方面的工作表示满意
后,承包商即可获得履约证书,承包商的履约业务便正式宣告结束。
2.缺陷修补——业主通知。雇主应将相关缺陷或损害通知承包商。这个程序未完成,视为
对方放弃相关责任。承包商视为放弃缺陷责任,雇主视为不认为工程有缺陷。
修补缺陷的费用
1、修补缺陷:
1)承包商负责的原因——承包商自负费用和风险(承包商主动)
2)其他原因(如,自然原因,业主人员操作失误等等)——业主承担(业主通知)
2、责任认定:由哪一方来判断问题发生的原因?
从本款的措辞来看,似乎是业主因为本款规定“如果工程缺陷不是由承包商负责的原因造成
的,业主方应立即通知承包商”,并且在后面的 款中也仅仅规定“承包商只有在业主方
要求时,并在工程师指导下来调查事故原因”。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实践
中,除非个别原因特别清楚的事故,否则,业主不太会主动这样做,因为这样做就意味着业
主方要承担责任。工程发生了问题,原因常常比较复杂,本款只是要求业主在“得知”工程
发生的问题不是由于承包商负责的原因引起时才通知承包商,如果这样的话,业主在任何时
候都不会愿意去“调查得出”这样的原因的,因此,本款的规定可能将承包商置于不利的地
位。比较且之可行的方法是,如果工程发生了问题,业主方和承包商一方组成事故原因调查
小组联合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来判断事故原因是属于哪一方负责。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
意见,可以按本合同中的而争端解决程序来处理。
4、如果缺陷的修补是由“其他原因”引起的,那么此类工作可能以工程变更的方式来实施。
1)在工程师的职能缺失时,可以由业主直接向承包商发布变更指示;
2)在缺陷通知期内,工程变更仍可能发生。
5、合同外的缺陷修补则按工程变更处理。变更的索赔费用应包括缺陷修补责任所需要的费
用。承包商在按雇主变更提出“新”合同单价时,应被视为单价已包括了相应的缺陷修补所
必须的费用。
6、问:若业主未通知才把,就自行修复(缺陷通知其内),最后确实为质量缺陷?
答:1)业主违反程序性规定,但不能解除承包商的维修责任;
2)由承包商来做的合理费用作为支付。
缺陷通知期的延长
缺陷通知期是雇主有权索赔的事项之一
1、延长的前提:承包商应对缺陷和损坏负责的情况
2、最长延长 2年(即。最多为 3年)
3、缺陷通知期不受停工的限制。如果工程曾经停工,那么工程的竣工时间及缺陷通知期的
结束时间就会相应推迟。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缺陷通知期延长,承包商对缺陷和损坏所承担的
责任也不应超过缺陷通知期正常结束(即扣除停工时间)后的两年。比如一个项目的某个部
分陷通知期为两年,雇主原因暂停了二个月后复工。一年后工程整体竣工。但由于各种原因
雇主索赔缺陷通知期二年。则到三年头上,停工部分的工程缺陷通知期到期。停工的二个月
不被计入缺陷通知期延长,原因就是这两个月是雇主责任造成的。
未能修补的缺陷
1、未能修补缺陷的后果:
不但是承包商保函收回、保留金收回以及面临工程师请第三方进入随意开价修补费用的风险
等实质性经济损失,也直接意味着承包商“售后服务”能力的低下。对于一个有着“服务低
下”坏名声的承包商,在行业中的生存能力就要被怀疑了。所以一般来说承包商都会认真仔
细地处理好缺陷修补。当然,当缺陷很大,多次修补无效,也有承包商扔下“保留金”不要,
而任由雇主去处理相关修补事项的事情出现。不过,这种事项相对要少得多,毕竟商誉无形
资产的价值是难以估量的。比较而言,放弃修补责任的情况更在国内无保函制约的情况下发
生,主要原因还是雇主对承包商的后期制约能力不足。
2、在工程实践中,这种情况的发生有以下三种可能:
1)缺陷或损坏的修复超出了承包商的经验和专业技术范围。
2)承包商来不及为缺陷修复进行动员或不屑于为修补某些微不足道的缺陷进行动员而交由
业主自行处置。
3)业主和承包商就缺陷和损坏的原因产生争议,承包商拒绝对缺陷的修补承担责任。
3、三个时间概念:
1)承包商修补缺陷或损坏的合理时间
2)当承包商未能字啊上述合理时间内采取行动的情况;3)业主在合理的时间内将上述期限
通知承包商——事;4、如果承包商不来修复承包商原因造成的缺陷,如何;1)雇佣第三人,
业主想承包商进行索赔;;2)扣减合同价格;;3)终止合同;采取以上方法的前提:;1)
提前通知承包商,告诉其完成修复工作的截止日期;2)造成的缺陷或损坏由承包商负责;
问:如果承包商不来修复非承包商
2)当承包商未能字啊上述合理时间内采取行动的情况下,业主确定的修补期限;
3)业主在合理的时间内将上述期限通知承包商——事实上是业主向承包商发出的最后通牒。
4、如果承包商不来修复承包商原因造成的缺陷,如何处理?
1)雇佣第三人,业主想承包商进行索赔;
2)扣减合同价格;
3)终止合同。
采取以上方法的前提:
1)提前通知承包商,告诉其完成修复工作的截止日期(合理)
2)造成的缺陷或损坏由承包商负责。
问:如果承包商不来修复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缺陷,如何处理?
款延长缺陷通知期;款拖延履约证书。
5、对 1)、2)方式,承包商只承担费用,无需对修补工作负责。3)方式,是 FIDIC合同下一
个比较特殊的雇主索赔事项。即,由于工程缺陷过大,使得整个项目失去了雇主开发的项目
的主要利益,整个项目趋向于失败。这种情况下,雇主拥有几乎是对承包商的“无限索赔
权”。雇主可以向承包商索赔一切由于项目开发失败而招致的费用。包括融资及证照等费用,
也包括土地购置费等的合理摊销。
终止合同的前提:
1)承包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补缺陷;
2)这一缺陷使业主丧失了对于对工程享有的利益(发现的错误是无法补救的)
由雇主提供设计由承包商完成施工的工程完全因承包商施工缺陷而招致失败,这种事在建筑
界比较少。主要是因为各国设计规范一般都会有相当的结构承载余量,而且相对来说施工工
艺都是以保守成熟为惯例的,所以 FIDIC合同对于这种失误的规定不是特别详细。但对于一
些特种施工的项目,比如跨海大桥,高原铁路等项目,不排除施工风险招致工程失败的可能。
此时,承包商就会以“项目保险”的形式来保证自己的利益。羊毛出在羊身上,“项目保险”
实质也是以措施费的形式出现在投标清单内的,说到底还是雇主出钱,承包商何必承担“由
于项目施工失败,导致雇主的项目开发全部费用的索赔”呢?如果项目施工的风险足够大,
雇主甚至会要求施工方投保相应的保险。比如海底隧道项目,就可能在特别危险的区段雇主
要求承包商投保。费用可能增加了,但整个项目投资失败的资金风险就小得多了。
7、比较 15。2款业主终止合同,业主利益全部丧失,经济损失更严重,整个工程回归为 0.
虽然第 15条业主提出的终止所述的终止合同夭折,但承包商的已完工程或提供的工程设备
仍符合合同要求,至少没有导致业主利益的全部丧失,因此存在双方在合同终止后对已完工
程的价值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算问题;但当业主丧失了对全部工程享有的利益后,其结
局似乎变得简单化:承包商赔偿业主的全部开支和损失,整个工程回归于零点。从经济后果
方面比较,本款的终止对合同双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比 15条所述的终止结果更加严重。
移出有缺陷的工程
某些设备需要专用设施来修复,此时可能需要将设备移出到场外。由于设备的产权属于雇主,
而移除到场外修复是由承包商完成,因此需要承包商对雇主产权有相应的资产保护措施。办
法就是增加保函的保证额度,也即本条款的规定。
增加的履约保函的额度=移出的永久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
11.6进一步实验
1、,7.5施工过程中再检验:承包商承担费用及业主的附加费
:未能通过竣工检验的再检验
缺陷通知期内修补工作后的检验(对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检验):由责任方承担风险费用
(结果不利方承担)
2、若承包商不检验
1)承包商的原因的损失:拖延的检验
2)非承包商的原因:延长通知期
进入权
指缺陷通知期内承包商应有的进入工程权。缺陷修补工作基本都是在雇主使用工程情况下进
行。工程正常使用状态下的维修工作一般影响面较大,除特殊的安全措施及施工工艺之外,
雇主有可能会顾虑修补工作给自己的“信誉”带来影响。因此雇主可能会对承包商提出“超
越合理”的维修措施要求,甚至会要求承包商以“空中楼阁”式的方法来完成维修工作。这
时,承包商可以以本条“进入权”向雇主提出合理的进入要求。
承包商的调查
区别于缺陷通知期后“业主自行调查”
缺陷通知期:1年:只要工程师要求,承包商有义务来调查质量事故的起因——“责任认定”
保修期:50年
如果工程发生需要追究责任的缺陷调查时,某方单独得出的调查报告,其合法性并不能得到
支持。所以本条款规定的由工程师指示承包商完成调查报告的情况,多出现在多次修复仍未
能达到使用要求,或者工程师有“怀疑”的情况时。这种调查性工作,显然是合同内没有规
定的。如果发生费用,谁的责任谁来承担调查费用就是必然,这与法律诉讼谁败诉谁承担诉
讼费是一个道理。
履约证书——工程师向承包商签发
履约证书颁发的意义:
1)返还承包商 50%保留金;
2)权利义务终止,只剩下财务、管理方面的交接。
1、接收证书——基本完成了工程
履约证书——彻底履行了合同中的全部义务
2、承包商获得履约证书的前提条件
1)如果在最后一个缺陷通知期内承包商完成了扫尾工作,没有发生工程缺陷,或发生了工
程缺陷,但及时在该期间完成并得到认可,那么,工程师应在缺陷通知期届满后的 28天内
将履约证书签发给承包商(扫尾、缺陷都完成——期满后 28天内)
2)如果在缺陷通知期届满时,承包商还有些工作没有完成,如提交文件,修复缺陷等,那
么,工程应在此类工作完成之后尽快签发履约证书给承包商(还有未完的(如提交文件、修
复缺陷)——“尽快”——从上下文来看,这个时间绝不会超过承包商完成所有剩余工作后
的 28天)
3、问:如果在条件达到后,工程师不签发履约证书,该如何处理?
由于履约证书签发问题涉及承包商的利益,如保留金和履约保函的退回等。因此如果发生拖
延签发的情况,承包商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失。尽管承包商可以通过 来保护自身的利益,
但是约束力太软,因此,如果在合同行文中增加以下类似措辞“如果在整个工程达到上述履
约证书签发的条件后,工程师无故拖延签发履约证书,则视为在本该签发履约证书的截止日
已经签发。”
4、可分次获得相应部分的接收证书,但是注意:履约证书只有一个。
未履行的义务
履约证书颁发意味着合同履行完毕,但不意味着合同义务完全结束。特别是一些法律意义上
的义务,比如国内要求的结构质量担保是其设计寿命,以及雇主可能在合同中列明的“缺陷
通知期后以有偿服务的形式继续保修相关项目”等超越缺陷通知期期限的合同义务。这些义
务显然在履约证书颁发完毕后应该继续履行。
1、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如主体保修 50年(上海英国建筑发通知其不再保修)
在履约证书颁发之后,合同任何一方仍有责任履行履约证书颁发时尚未履行的义务。为了确
定此类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合同应被视为仍然有效。若无效,承包商就不用尽义务了。合同
法律中所指的后合同义务。后义务有如下基本特点:它不一定属于合同直接规定的义务,而
可能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习惯所产生的义务;它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其目的是维护给付效果或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如 款所述,当履约证书颁发时,承
包商的履约义务以告终止。因此,这里所说的“履约证书属于上述任何一个方面,都必须得
到有效的履行。我国的《合同法》第 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 98条还规定:“合同
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在合同中对后合同义务做出规定十分必要。从财务方面来看,第 款(申请最终付
款证书)规定承包商应在收到履约证书后的 56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最终报表草案,然后由工
程师对该草案予以证实并进行修改以使双方能够最终达成一致;此后承包商应再行编制并向
工程师提交双方已同意的“最终报表”。对于这一时间阶段的长短,合同中未做具体规定,
按 (签发最终付款证书),工程师应在收到最终报表及书面结清单后的 28天内签发最
终付款证书;按 款(支付),业主应在收到最终证书后的 56天内支付该证书证明的款
项。则:56天+不定时间+28天+56 天,即 140天+不定时间。因此就正常的财务程序而言,
合同至少要在上述时间阶段内保持有效。
【申请最终结算证书(56)+签发最终结算证书(28)+业主义务支付(56)=140】
3、还有考虑索赔争端的情况,时间可能更长。至少在争端解决之前,合同必须保持有效。
4、问:缺陷通知期后的发生损害,谁承担责任?
答:1)法律中是否有规定,若没有规定,则承包商不承担责任;
2)法律中通常有规定,如我国“质量保证期”为 50年,超过质量保证期后补偿但责任(如
上海许多英国建筑,通知说不承担);
3)对于质量缺陷也应承担责任,但与缺陷通知期不同。
缺陷通知其——合同责任;质量保证期——民事责任(业主自行找证据)。
现场清理
业主在承包商收到履约证书 28天后对不清理的可自行处理——多退少补
若承包商不补,怎么办?
履约证书 21天内退回履约保函(虽可扣留,但已退回,无用!)
、最最终支付中扣除
保留金扣发(尽快,无具体时间限制)
FIDIC合同条款解读-15-16合同的终止
第 15条业主提出终止——承包商违约,给业主造成极;重点内容:;1、承包商哪些违约情
况导致业主有权终止合同;;2、业主终止合同的程序;;3、终止后如何对承包商已经完成
的工作进行估价和支;4、业主处于自身原因终止合同的权利;通知纠正;终止后果不
利:;1)业主:A、与贷款银行更新贷款协议、申请补充贷;B、剩余工作重新招标的费用,
以及重新招标后合同价;C、工
第 15条业主提出终止——承包商违约,给业主造成极大损害
重点内容:
1、承包商哪些违约情况导致业主有权终止合同;
2、业主终止合同的程序;
3、终止后如何对承包商已经完成的工作进行估价和支付;
4、业主处于自身原因终止合同的权利。
通知纠正
终止后果不利:
1)业主:A、与贷款银行更新贷款协议、申请补充贷款并另行支付承诺费;
B、剩余工作重新招标的费用,以及重新招标后合同价格的可能增加;
C、工程拖期造成的间接损失等等;
D、承包商的索赔及法律抗争(由于承包商违约)。
2)承包商:A、工程获利的计划落空;
B、履约保函被索赔;
C、为工程提供的物资以及承包商的文件被收缴;
D、施工接卸及临时设施可能被业主出售。
本款:发出一警告,要求其限期改正。
1、工程师没有签发通知的义务,则不能认为,没有通知就表明承包商机器人员在履行自己
的义务,或表明工程符合合同要求——不是“必须通知”。
2、工程师的通知包括:A、承包商违约的性质;B、承包商不久其违约的合理期限;C、通
知是根据本条所发出的。
业主提出终止
本款给出完整清晰的规定,即:在何种情况下业主有权终止合同,通知业主还享有哪些权利、
1、终止的原因分 2类:
1)承包商在工程上表现出违约的情况;
2)承包商整个公司出现破产。
“履约保证”:想业主提交履约保证并保持有效,若未能履行——拒绝支付第一
笔预付款;或 终止合同(必须是合同生效后)。
b.承包商放弃可能两种情况:故意不履行;或虽有意履行但缺乏履行能力。一般认为构成
放弃的表现为:至少承包商赞同工程,并且同时有明显的不再施工的倾向。
放弃工程属于实际违约行为——现实的违反合同义务;
“明显表现出不再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意向”属于预期违约——将来不履行合同义
务。
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来到之前,方式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明确标志或
一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与一般意义上的实际违约存在一定的区别:
预期违约是在合同履行期带来之前(在本款的情况下,它可能发生在履行过程中,但相对与
和的继续履行的下一阶段而言,仍可视为履行期限到来之前)的违约的现实危险,二实际违
约是在履行期限带来之后的违约。
最常见的情况是,承包商虽然竭尽全力,但仍然无法使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符合合同要求。
C.(i)“正当理由”:有权依据 款竣工时间的延长。
问:由于施工动员工作,没能尽快的开工,算正当理由吗?不!“工程”的定义不包括
施工动员工作。若 款要求加速施工,承包商不执行(加速费用>误期损害赔偿费),怎么
办?按本款终止合同。但要看是否“合理的理由”。
分包:不得分包整个工程;
转让:没有整得业主的同意下,承包商不得将合同转让。
E.承包商隶属的母公司宣告破产或被其他公司并购并不一定必然导致承包商的破产与清
算(看其所有权及资产连带关系),只要承包商能证明其完成合同的资源和能力。
F.反腐倡廉运动(新加)。
2、14天,并非给予其纠正错误的机会,而是允许他为测力现场进行一些必要的准备。
问:如果承包商不同意自己发生了该条款中钩沉给业主终止合同理由的事由时,在这 14
天提出申请由 DAB裁决?
答:承包商在非 B(放弃)的情况下,据徐施工(14天后才生效,合同终止);
业主在等待到 DAB有决定后才能形式终止权利。
注意:提出终止要谨慎,一旦日后 DAB(仲裁人)否定了业主终止合同的合法性,
那么业主必然要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全部后果。
3、除本款外,、款也可能导致合同终止。
4、“不影响其他权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中关于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
5、承包商的配合义务
A、根据要求(继续施工所需)移交“物资、承包商的文件、设计文件(知识产权、保密价
值等等(举例:上海世茂)。
B、遵照的指示:分包合同的转让;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
6、业主有权适用承包商物件。有偿还是无偿?——根据 ,一次性支付其使用的文件价
值及设备价值。
7、尚有未付款(终止时确定的债权(水电气、材料设备、偿还的预付款等等)不
包括“未定的索赔”事项)时,业主有权变卖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的赔偿。多余部分归
还(比较 (b),一般不会还,留作保障)。
终止时的估价——工程师——确定承包商已经施工的工程价值(并不意味着支付)
对承包商完成的全部工作。
A、完成的工程的价值;
B、为工程购买的永久设备、材料,施工设备(移交给业主的)及其他临时工程;
C、承包商文件及设计文件(移交给业主的)。
终止时的支付
1、业主索赔的内容:合同终止后的法律费用,现场看管的费用,工程重新招标的费用及重
新招标后合同价格的增加以及因合同终止使工程不能发挥预期收益给业主造成的间接损失
等等。
2、“误期损害赔偿费”:根据 款是规定的竣工时间完成检验并完成区段向业主支付的
损
害赔偿费。(广义)本项主要指区段竣工时间对应的误期损害赔偿及合同终止使工程竣工时
间延误造成的损失。如,终止后的停滞时间、业主自行实施剩余工作的动员时间、重新招标
的时间等等。不包括:业主自身原因导致的延误;业主增加工程量;改变工程技术及质量标
准;后续承包商误期。业主的索赔要有初度(结合《合同法》)。业户要采取一诶可能的措施
减少损失,赔偿的损失应是可以合理预见的。
3、“进一步的款项”:业主可以为了清楚的知道施工、竣工和修复任何缺陷的费用、竣工
延
误的赔偿以及业主发生的其他费用,在工程竣工以及修复缺陷工作完成之前停止支付承包
商。
4、在 确定的价款后,扣减业主根据 (b)应得的款项,剩余的给承包商。不够扣
的根据业主的索赔。保障业主的权益有:
1)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保留金、工程保险、为支付的期中证书(2-3个)。
2)尚未剂量和计价的工作、款移交的货物和文件、出售的设备临时设施。
业主终止合同的权利——非常不是违约,而是自身财务危机等等,出于自身的考虑(没
有商业利益)
1、不得交由他人或自行施工
2、通知生效的时间:LAST[收到后,退还履约保函后]的 28天,即,终止生效的前提:收
到终止通知;返还履约保函;上述两个前提后满 28天。
3、承包商在本款下获得的支付不包括利润,区别于业主违约时终止合同(后议)。
承包商的义务:A、停止工作,想业主移交已获支付的承包商文件、设备、材料,
移走不需要的物件;B、获得应得款项。
终止合同分为三类情况:
A、承包商违约——
B、业主违约——
C、不可抗力、业主出于自身利益终止——
第 16条成本所提出暂停和终止
重点内容:
1、业主的哪些行为会导致承包商有权暂停工作?
2、业主的哪些行为会导致承包商有权终止合同;
3、终止合同后的承包商的义务;
4、终止后,承包商可以获得哪些赔偿,何时赔偿。
承包商有权暂停工作(工程师要求暂停)
1、业主未能及时支付或者不能证明其支付能力时(、、),承包商有权暂停工
作
或减慢工作速度,21天前通知,21天后才暂停。
按照 FIDIC合同的规定,承包商主动暂停工程的理由只有业主不付款这一项理由。实际上,
由于业主的原因导致工程暂停的情况有很多种,比如业主与政府协调不力,导致工程证照不
齐;政府临时管制导致工程无法施工等,这一类的暂停没有列入“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利”
这一条款的根本原因,在于它们实际上是“业主或权威方”导致暂停,都是工程实施过程中
需要去面对的风险,这些事项的发生,大家首先应该去设法找到解决办法,而不是承包商“主
动暂停”。
2、承包商享有的 4种权利:
1)放慢工作或暂停施工;
2)享有延误工程款的融资费(利息);
3)终止合同;
4)索赔工期以及相关额外开支加上相应的利润。
A、索赔工期:通过工期的延长来避免约定损害赔偿(停工:延长=停工时间;减慢:根据
进度计划关键线路来确定)。
B、成本的增加:暂停或减慢施工对人工降效、机械设备的租赁费或折旧费用的增加,管理
成本的增加以及融资费用。
C、由于工期的延期,使茶水比失去了承担新的合同的机会,即获得利润的机会,则可索赔
利润。
3、恢复正常的施工工作(上述三个完成)。
4、工程师裁决:A、判断索赔的前提是否成立(上述三种)——否则驳回请求;
B、决定延期和费用时,承包商是否尽到了减少损失的义务——否则扣减一定的延期和费用
支付。
承包商终止合同
只有(a)承包商提出终止必须先发出暂停通知,其余情况可以不选用 款,直接用
款。
(c):承包商所获得的支付不包括业主索赔的扣减:要注意所要的是否为口肩宽,否则反
而
构成严重违约。
(d):表示除(a)(b)(c)(e)之外的,没有执行合同的义务。如: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
使承包商进入并占有现场,或拒绝按合同规定向承包商颁发接收证书或履约证书等等。
(e):款双方在收到中标函后 28天内达成合同协议,若业主拒绝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署,
除不可抗力外,极可能是业主的欺诈,本项赋予了承包商终止合同的权利。问:若是承包商
不签署呢?在 15条中没有将其列入业主终止合同的理由,怎么办?履约保函?NO!投标保
函?YES!
款转让:在没有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合同和合同下的任何权益。
(f)3个条件:A、暂停>84天?还是 84+28=112天?
B、该暂停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错引起的;
C、暂停工作影响了整个工程。
停工影响:部分——13条省略;全部——终止
(g)与 (f)完全一样。
2、14天后生效
1)若业主支出终止通知无效,承包商可撤销,避免运用不当造成违约;
2)与 一样,业主利用 14天向 DAB申请裁决,承包商在等待 DAB裁决后才能终止合同。
3、业主对其故意违约()承担的责任,并不因为承包商未能在竣工报表及最终报表计
入而解除。
停止工作及承包商的设备的撤离
1、适用于 、、与承包商违约无关,为了便利业主或由于业主违约。
2、配合义务:
1)停止工作,除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的工作;
2)移交已得到支付的货物;
3)撤离物资,离开现场。
终止时的支付——业主违约时的支付
1、退还履约保函,提交履约保函的目的是迫使承包商履约,终止后没有义务履行。注意,
规定,当承包商根据 16条终止合同前预付款余额之后,业主此退回预付款保函。
2、根据 ,弥补承包商的直接损失,包括:已完工程价值,已订购的设备材料费,预期
完成工程所合理发生的费用,临时工程和设备的迁移费,劳动力的遣送费。
3、利润和其他损失:间接损失或可得利益损失:即没有违约行为发生时,承包商能够实际
得到的财产利益。
可得利益损失,即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首先,这种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在合
同非正常终止时,它未被当事人所实际享有,而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实现;其次,
可得利益是当事方在签约时能够合理遇见的利益,因此可得利益损失也是当事方能够预见的
损失;再次,可得利益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只要合同如约履行,当事人就可以得到它。可得
利益虽然不是实际的财产损失,但它是可以得到的利益的损失,即如果没有合同非正常终止
的情况发生,合同当事人就能够实际得到的财产利益。
FIDIC合同条款解读-17-19风险管理
17条风险和责任
风险:即不确定因素不等于危险:带来不利的后果时才称为危险。
风险分担是合同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虽承包商的投标报价和工程实施都会产生很大影响。
保障
1、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供的保障:
1)人身伤害:任何人员的身体伤害、疾病或死亡——承包商负责,无论承包商是否有过失(除
非是由业主人员造成的)。
2)财产损失:承包商承担由于承包商过失或违约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包括工程本身),无论
承包商是否有过失(除非是由业主人员造成的)。
问:非承包商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有谁承担?
2、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障:
1)人身:业主人员渎职、恶意行为或违约造成了人员伤亡,发生疾病。
2)财产:第三方财产,款第三方责任中不承保的内容。
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
1、从开工到颁发接收证书为止,承包商负责:工程、货物、承包商文件(除业主风险所致)。
2、颁发接收证书后,承包商负责:1)由于他的之后的行为导致的损害;2)由于他之前的
原因引起的。
3、颁发接收证书后,工程的照管责任转移给业主,承包商的文件应在承包商的照管之下。
4、接收证书上记载工程是在该日期若干天之前移交,责任转移是在签发接收证书之日。
业主的风险
FIDIC坚持的风险分担原则是:(风险控制性原则)哪一方能控制风险,哪一方承担,若双
方均不能控制的风险由业主承担。
如:工程设备及材料的采购方面的风险、施工工艺及操作方法及工程照管方面的风险
——承包商;
价格与支付方面的风险、工程变更的风险、通货膨胀的风险、法律法规变动使成本增加的风
险——业主;
哪些属于“不可抗力”的异常事件或情况——业主。
(a):战争不限于工程所在国:如欧洲发生战争造成准备要到中国施工的施工设备有损失,
由业主承担。
(b):“恐怖活动”:工程所在国、
(c):暴乱、骚乱的两个条件:工程所在国;非承包商雇员引起。
(d):不包括承包商为实施工程自行适用饿情况,主要是指意外事故可能给承包商带来的
影响。(“军火”“爆炸性材料”为新加内容)
(e)没有地理限制。
(f)1)业主在工程正常竣工后的适用或占用:随接收证书转移;2)在竣工之前业主提前
使用和占用:根据 款“视为移交”。
(g)业主负责的设计。以上两点为业主的行为风险。
(h)“不可预见”:在投标之日不可预见;“自然力作用”:主要指 不可抗
力中的(v)自然灾害。
严格来说,业主和承包商各自承担的风险划分贯穿在整个合同的规定之中,本款只是集中列
出了业主负责的基本风险。
业主风险的后果
1、承包商的义务:通知;修复(工程师主动要求,否则没有义务。
2、索赔:(a)(b)(c)(d)(e)(h):工期+费用;
(f)(g):工期+费用+利润(业主存在违约)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1、对“侵权”和“索赔”进行定义——相对于第三方;
承包商拥有对承包商文件及设计文件的版权和知识产权;
业主拥有规范、图纸及其他文件的版权和知识产权。
为了合同的需要,可相互使用。
2、索赔时效:28天,否则放弃以下保障。
3、业主负责承担:遵守合同不可避免发生的侵权;业主使用工程引起的侵权。
4、承包商负责承担:承包商的设计引起的侵权;制造货物、适用、出售或进口。
5、谁负责去打官司,另一方协助(相互支持,协调行动)。
6、“最后一句”:索赔者直接找承包商索赔,但引起索赔的原因属于业主负责,则业主应
替承包商去进行赔偿谈判。如果业主不去,则承包商可以答应对索赔方的赔偿,youxiang业
主支付赔偿金。反之亦然。
责任限度
1、除 、外,免除承包商对业主的任何工程使用的损失、利润的损失、任何合同的
损失以及间接或由此引起的损害。
损失分为实际损失(现有财产的灭失、损坏或费用的支出)和可得利益损失(可以预见+可
以得到+必须通过合同履行才能得到)。
2、最高限额<=专用条件中列明或中标价。
3、例外情况:欺诈(《合同法》52、54条)、故意(主观上有过错)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
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管理不善。
第 18条保险
保险的实质就是对风险出现的几率以小博大,或者说是风险均担,即通过商业行动,把大多
数人的累计付费用于补偿少数人的风险损失。
相关定义:
工程保险:(降低风险、分散风险)通过购买相应的保险参与工程建设的组织和个人,将面
临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一旦意外事故发生,遭受的损失将得到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也称承保人,就是保险公司。
2)投保人:指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的那一方,缴纳保费,
3)被保险人:受保险人保护的那一方(以生命、财产、身体或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
4)保险受益人: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权的人。
2、有关术语:
1)保险标的:指保险的对象(生命、财产、身体或责任)。
2)保险金额:保险人按照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以及保险标的所具有实际价值而确
定的最高赔偿与给付金额。
3)保险费率:投保人同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费用=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期限
4)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赔偿的责任范围(保险损害项目、保险事故项目)
5)除外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不予承担责任的保险事故项目和损害项目。
6)附加责任:有些风险事件在合同中本来术语除外责任,后来根据双方的协商又特别允许
以一定条件承保的风险事项。
7)免陪责任:保险人为了避免承担折旧或自然损害或生理淘汰等必然损失或者督促被保险
人做好防护工作的一切保护性措施。
工程保险主要分为强制性保险和自愿性保险。
(一)强制性保险
这是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工程项目当事人必须投保的险种。主要险种有:
1.建筑工程一切险。这是对工程项目提供全面保障的险种。它既对施工期间的工程本身、施
工机械、建筑设备所遭受的损失予以保险,也对因施工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财产伤害承担
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附加险)。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承包商、分包
商、咨询工程师以及贷款的银行等。如果被保险人不止一家,则各家接受赔偿的权利以不超
过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
这一险种主要适用于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其承保范围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人为过
失。被保险人因违章建造或故意破坏、设计错误、战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保单中规定
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等除外。保险期自工程开工或首批投保项目的材料、设备运
至工程现场之日起生效,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保单开列的终止日期结束。
2.安装工程一切险。此险种适用于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程项目(土建部分不足总价 20%的,
按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超过 50%的,按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在 20%~50%之间的,按附
带安装工程险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亦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期自工程开工或首批投
保项目所用材料运至工程现场之日起生效,到安装完毕通过验收或保单开列的终止日期结束。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硷,实质上都是对业主的财产进行保险,保险费均计人工程
成本,最终由业主承担。
3.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是雇主为其雇员办理的保险,以保障雇员在
受雇期间因工作而遭受意外,导致伤亡或患有职业病后,将获得医疗费用、伤亡赔偿、
工伤假期工资、康复费用以及必要的诉讼费用等。多数国家雇主责任险的特点是:伤害损失
由雇主负担,而不以雇主是否有过失为前提;赔付金额不基于实际损失,而是依据实际需要;
对饬残死亡的赔付以年金形式代替一次性抚恤金;法律强制雇主对雇员可能遭受的伤害投保,
不因雇主破产或停业而受影响。
人身意外伤害险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相同,但两者之间又有区别:雇主责任险由雇主为
雇员投保,保费由雇主承担;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可以是雇主,也可以是雇员本人。
4.十年责任险和两年责任险。此险种均属于工程质量保险,主要是针对工程建成后使用周期
长、承包商流动性大的特点而设立,为合理使用年限内工程本身及其他有关人身财产提供保
障。
5.职业责任险。在国外,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等专业人士均要购买职业责任险(亦
称专业责任保险、职业赔偿保险或业务过失责任保险),对因他们的失误或疏忽而给业主或
承包商造成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美国,凡需要承担职业责任的有关人员,如
不参加保险,就不允许开业。
职业责任保险可分普通职业责任保险和个人职业责任保险。前者由单位投保,以在投保单位
工作的个人为保障对象;后者由个人投保,以保障投保人自己的职业责任风险。
6.机动车辆险。该险的标的,除了机动车本身外,还包括第三者责任险。承包商必须为事故
发生率高的运输车辆进行保险。
(二)自愿性保险。
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对应,是指投保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愿参加的保险。在自愿保险中,
赔付范围以及保险条件等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根据订立的保险合同加以确定。它的主要
险种有:国际货物运输险,境内货物运输险,政治风险保险,汇率风脸保险,等等。本文不
再详述。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国际上工程保险的险种设置科学、系统、规范、完整,而且保险
程序明确,责任清晰;业已发展和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全面、完整的工程保险体制与体系。
1、按照 FIDIC的解释,保险当事人一般来讲指的是承包商,除非在合同特殊条件中另有规
定。但也有业主和承包商分别负责保险一定范围的情况。目前,国际上一些大型工程,当承
包商较多时,业主方更愿意去统一办理一些险种,如工程一切险,承包商只需为其人员和施
工设备办理保险即可。至于具体由何方负责投保,取决与业主在招标时的总体策划和项目放
任实施情况。本款没有明确规定哪一方为投保方,具体的投保方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2、当承包商为投保方时,保险的条款要在中标函签发之前协商好,承包人要获得业主的批
准。
当业主为投保人时,在招标时附说明投保条件及承包人等。
无论谁投保,须在中标函发出以前对保险的总条件达成一致(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先列出)。
否则,保险单必须符合 18条的规定。
3、联合投保:涉及双方的利益时。
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可以投保,业主的风险(如 (c)(g)(h))也可以投保,避免对一工
程项目分别保险。
“额外的被保险人”:分包商、工程师、临时聘请专家及有权进入现场人员等等。
义务:1)承包商代表其依据保险单行动;2)无权直接从承保人处获得支付。3)遵循保单
规定。
4、投保人向另一方提交:
1)保险证据:A、保险生效的证明——保险已办理;B、、所述保单的副本。
2)支付每一笔保费后的证明。
5、遵守保险单的规定(保险的告知义务),最严重的后果可能是承保人有权拒绝保险单中的
保险范围。
6、对保险条款的实质性变动——双方同意;若承保人编定——相互通知。
7、若投保人未能使某种保险生效并保持有效,另一方代为办理,其费用由投保人承担。
8、任何未能保险或未能从承保人那获得的赔偿,应由业主和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的责任义
务承担。
9、本款并不是规定双方中的任一方均有义务为其在合同中的一切风险办理保险。
工程及承包商设备的保险(工程一切险)
在移交之前,工程、承包商设备、永久设备、材料等属于承包商负责的责任。
1、保险金额:>=全部重置成本+拆迁费+利润(中标价的百分比,如 15%)
保险标的:工程、永久设备、材料、承包商文件
保险期限:提交证明之日——颁发接收证书之日(有区段时,按最迟区段,随工期顺延。
承包商的可保利益:
1)承包商负责的,发生在签发接收证书之前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2)签发接收证书至履约证书颁发由承包商导致的(11缺陷责任)。
2、承包商的设备>=重置成本,自运至现场到不再需要这段时间保持有效。
3、除专用条件中有相反规定,则:
投保人:承包商(BQ单中有专门的项目,若无,列入管理费用);
被保险人:双方,用于弥补损害或损失这一唯一目的,而不包括修复缺陷的费用。保险范围:
除 (业主的风险)之外所有的损失+(c)(g)(h)+业主使用或占用工程的某部分对另
一部分的损失损害。
不包括(除外情况):A、如果部分缺陷工程导致另一部分工程的损失或损害,则应予保险(如,
屋面材料,防水修复);B、如果修复缺陷工程导致另一部分工程的损失或损害,则不予保险。
4、办理了一年后,不能使你合理的商业条件续保(如保险费率升高),承包商通知业主。业
主选择:自行去办理该保险或批准删除——假设在投标报价时 3年的工期,3年的保险费,
实际只支付了 1年,有权要求承包商返还剩下的 2年的保险费额。
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坏保险(第三方责任险)
保险内容:除 外的其他财产、人员伤亡(履约证书之前)。
最低限额:投标函附录中,每次 5%中标价或固定 100万美元/次,对次数无限制。除专用条
款中的规定。
1)投保人:承包人(双方联合名义)
保险范围:弥补由于承包商旅行合同导致的业主的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2)第三方:非项目人员、非项目财产及“业主的其他财产”
保障可能因施工作业影响到公众权益。
承包商的人员的保险(雇主(资方)责任险)
保险标的:承包商的人员+业主+工程师(不包括分包商,可自行投保)
保险范围:承包商人员:所有情况;业主工程师:非业主原因过失造成。
并不是所有的风险承包商都要去投保,承包商主要投:承包商全险、第三者责任险、运输保
险、车辆保险、人身保险等等;第三者责任险发生赔偿时,承包商所应收取的最低报费;“工
程保险”:避免业主自费时同一项目取得第二份保;“人员伤亡”:承包商对自己和业主的
雇员的伤亡负责;第 19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包括:1)自然现
象:地震、台风、洪水、海啸;;2)社会现象:战争;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
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不可抗力”关键险、车辆保险、人身保险等等。
第三者责任险发生赔偿时,承包商所应收取的最低报费数额——“最小保险金额”。如,投
标函附录中写明“最小”10000美元,但据“保额×费率”的公式,计算出的第三者责任险保
费低于此值,则承包商有权按 10000美元的标准向保险公司索取保险补偿。这种赔偿在工程
实施期间,对所有发生的意外事故是不限次数的。
“工程保险”:避免业主自费时同一项目取得第二份保单,业主和承包商联合投保;
“人员伤亡”:承包商对自己和业主的雇员的伤亡负责。平常的疾病医疗不属于此范围,据
经验,国际承包商工程的保险费率一般<=%合同金额。
第 19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
包括:1)自然现象:地震、台风、洪水、海啸;
2)社会现象:战争
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她在各国法律中都
是免责事由。FIDIC99采纳了主管学说的不可抗力的概念,认为:当事人主观上已尽最大的
注意,但仍不能防止阻碍合同履行事件的发生,那么已发生的事件便属于不可抗力。不
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关键在于是否超出了签约双方的控制能力之外。
“不可抗力”并非签约任何一方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设立“不可抗力”条款,目的都是
在发生超出签约双方控制的风险时,解除双方继续履约义务,避免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发
生“不可抗力”后,一般认为由于其不可克服性,签约双方均无责任,双方均可根据“不可
抗力”解除继续履约的合同义务,通常是各自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FIDIC规定由业主承担
任何损失。
(a):合同的任何一方均无能力控制时间的发生、发展及形成的后果。
(b):在签约时无法合理预见或即使可以预见但无法采取合理的措施加以防备的时间(经
常有武装冲突等等)。
(c)尽管对可能出险的情况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仍不能防治这一情况的发生。(d)
不可抗力时间既非起因于合同的另一方,也与另一方的行为无关。
本款列举的时间均已包括在 业主风险中。”业主的风险是一个相对广泛的概念。“不
可抗力”则是一个相对狭隘的概念(业主的风险不一定会演变成不可抗力时间)。若将某一
时间列为不可抗力,该事件必须是超出业主和承包商的控制、不能合理的预防、不能合理的
避免等。该事件并不一定属于所列出的范围,列出的时间仅为例子而已。
不可抗力的通知
1、受影响的当事人应尽及时通知的义务(14天);
2、若一方通知的不可抗力最终没有称为现实,或所通知的时间并不构成不可抗力,则通知
方应承担责任,因为不可抗力的最终衡量标准是它是否“阻碍承包商履约”。(业主无法履
约?)
3、任何一方不得借本款的名义逃避“支付义务”(已确立的债权债务,包括承包商已实施的
但尚未计量或计价的工程。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业主支付工程款款男,虽然他可以延缓支付,但不影响承包商按照合同形
式其他权益,如支付利息。
问:发出通知,向谁?业主!(一方)
减少延误的责任
本款规定的目的就是限制不可抗力下的投机行为。
1、合作,减轻损失。
2、当不可抗力结束时,受影响的一方应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这一通知应被认为是合同恢复
正常履行的标志,成为工程师确立工期延长及费用补偿的依据,若没有及时通知,其索赔会
收到影响。
不可抗力的后果
1、满足三个条件时,承包商才能获得工期延长的补偿:
1)不可抗力阻止承包商履行其合同义务;
2)承包商按 发出通知;
3)承包商已因不可抗力造成误期或招致费用。
2、与人有关的不可抗力(战争、叛乱、暴乱等等):工期+费用;
与人无关的自然灾难(地震):工期(无费用)。
3、工程师决定:
1)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是否超出了承包商的控制;承包商是否不可能合理的预防;承包
商是否不能够合理避免;时间是否不能归因于其他当事人)
2)承包商是否尽到及时通知义务(通知发生;及时通知结束)
3)不可抗力属于哪种类型(与人有关;与人无关)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商
FIDIC99采纳了分包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不得抗辩本合同的原则。
当前者宽于后者时,承包商不得以此抗辩来获得更为宽泛的免责。
本规定可避免:承包商在分包商合同中多承担风险,从而使分包商降低报价,在风险发生后,
再通过主合同的规定漏洞或不足,以分包商向其索赔为由,再向业主提出索赔,是自己最终
获益。
选择性终止、支付与释放
1、终止程序:(A):实质性进展中的工程实施被不可抗力持续达 84天,
或:因同一通知的不可抗力多次受阻累计超过 140天。
(B):通知发生后 7天生效(比较,一方终止的生效)。
2、工程师决定已完工程价值,包括内容(a)(b)(c)(d)(e).
(a)“价格”是指包含于工程量报价单或其他明细表中的工作。
“已完工作”:已完成并已被认可的。
问:部分完成或已完成尚未计量的工作是否包括?——工程师作出公平的估价。(b)“材料
的成本价值”:采购价、运费、保险费、清关费、税金、转运、仓储、处置等等及承包商的
管理费。
(c)对于没有单独标价的。已实施的工作的一种支付。包括(a)(b)中没有包含的一切合理
费用,如临时设施、保函的提供及相关的法律费用。
(e)“遣送费”:人员工资、交通及率土匪。按法律一次性支付的补偿或赔偿费。注意:“工
程全职雇佣人员”不包括临时或兼职的。
3、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的 3个条件:
1)实施条件:实质性进展中的工程被不可抗力所阻止(整个工程陷入全面停工状态)
2)时间条件:连续停工 84天;间断停工累计 140天。
3)通知条件:承包商按 在得知(应得知)14天发出通知。
4、此类付款的性质(付款问题)
一、支付:
A、期中(包括预付款):业主在工程师收到承包商报表后 56天内支付;
B、最终支付:业主从工程师那收到最终支付证书后 56天支付。
二、终止合同情况”
A、承包商违约,业主终止合同()
B、业主可自由终止合同()
C、业主违约,承包商终止合同()
D、不可抗力超过一定天数,双方任一方提出终止()
E、根据适用的法律,出险不能再继续履约的情况,双方一方终止合同()
1)对于第一种终止,业主只能在业主自行或雇佣他人完成剩余工作,经过工程总决算之后,
如果经过核算,业主仍欠承包商款额的话,才支付原承包商的款额()
2)对于其他 4种情况,均按 支付。
本款终止时,承包商有权按 获得费用补偿。
本款不足:1)支付的性质——最终?
2)履约保函的退回?除第一种情况外,业主在其他终止下立即退还(如 7天)
3)保留金退还?承包商未偿还的预付款及应给业主款项是否通过抵扣的方式清偿?分包合
同的问题如何处理?如果不可抗力时间属于保险范围,合同双方如何做出保险赔付?
根据法律解除履约
1、发生 2类情况:1)继续履约不可能或非法;2)按合同适用法律,合同有权不再履约。“非
法”:合同本身不合法、工程的目的不合法,或合同当事人的履约行为不合法。
“法定解除”的三类情况: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2)合同当事方的严重
违约行为使合同无法履行;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未必是法律解除的所有情况,如“第
二种”不是合同起草人的本意。
我国《合同法》的法定解除情况。
2、VS“不可抗力”
1)本款依据的是法律,而非依据 定义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2)本款实际上针对一类特别的不可抗力(双方无法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若按
一般的不可抗力来处理,再等待很多天才可终止合同,对双方损失更大。
3、非正常终止的 6中情况及支付
1)(未能修补的缺陷):发生在缺陷通知期,业主索回工程支付的全部款项、拆除费
用及财务费用,清楚现场并将工程设备和材料交还承包商。(事实上,承包商的主要设备、
材料、临时设施已按 款的工程移交时车出现场,业主只有履约保函的索赔,保留金的
全部扣回,其他费用通过法律手段追回。)
2)款:两笔费用(a):由工程师确定的实施,完成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费用、竣工
损害赔偿费及业主发生所有其他费用;(b):由工程师确定的工程、物资及承包商的文件
的价值及应付给承包商的按赫然实施的工作款项。
若(a)<(b),业主应把任何剩余退还承包商(事实上:无)
若(a)>(b),业主拥有: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视情况)、工程保险、保留金、为支付的
期中支付证书、尚未计量和计价的已完工作、承包商移交的物资及承包商的文件设计文件、
业主按 出售承包商的设备、临时设施。
3),业主退还履约保函,按 支付
4)业主退还履约保函,承包商可撤走除安全外的所有物资,按 +利润损失+其他损
失。
5)按 支付+不可抗力的补偿费用
6),按 支付。
承包商损失:1>2>5>6>3>4
58FIDIC合同条款解读-20索赔
第 20条索赔、争议和仲裁;索赔;FIDIC合同并不是希望承包商在报价时就将不可预;
索赔:是指当一方当事人正确或错误的认为自己对某项;索赔与工程变更:是否达成一致意
见;索赔与反索赔:索赔是提出主张,反索赔是抗辩;程序:;1、索赔的内容:工期延长、
额外支付(指额外于合同;索赔的依据:合同的任何条款和合同适用法律法规;2、索赔向
工程师发出;替代争议
第 20条索赔、争议和仲裁
索赔
FIDIC合同并不是希望承包商在报价时就将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和大笔应急费用全部包括进
去,以便补偿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有关经济损失,而是主张如果确实发生了此类事件,则
由业主赔偿或支付这类费用,这就构成了索赔的理论基础。
索赔:是指当一方当事人正确或错误的认为自己对某项事宜享有权益但对此事宜双方尚未达
成协议时,该当事人对此事宜的请求、要求或通知。
索赔与工程变更: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索赔与反索赔:索赔是提出主张,反索赔是抗辩。
程序:
1、索赔的内容:工期延长、额外支付(指额外于合同的正常计量、计价与支付。索赔是一
种自主行为;
索赔的依据:合同的任何条款和合同适用法律法规。
2、索赔向工程师发出。
替代争议解决方法(ADR)
争议解决方式类型:
1、协商:最简单最离岸价——当事人的期望值降到所有各方均能接受的水准。
2、斡旋:邀请中立的第三方,中立方不主动提出任何解决争议的建议,无律师介入。
3、调解:邀请中立的第三方,中立方分析双方,提出建议,律师介入。调解人没有权利作
出具备拘束力的决定(VS仲裁)
4、小型审理:使用仲裁技巧,包含诉讼程序(审理过程私密,辩论形式非正式)
5、工程师决定
6、争议评议团(DRB):世行>=5千万的项目(DAB的决定具有拘束力,DRB不一定)。
7、裁决(DAB)
8、仲裁:争议领域内的法律或技术专家意见。
9、诉讼。
、委员会的选聘和报酬:三人或一人(>=2500万美元时,3人)
1、委员的聘任
1)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时间;
2)业主和承包商各提名一位,再由合同双方及这两位委员共同商定第三名作为 DAB主席(如
果委员由于死亡、伤残、辞职或聘任到期,可由双方协商另外聘任一名委员)
3)若组成 DAB有困难,则采用专用条件中制定的机构(如 FIDIC)或官方提名任命 DAB成员,
该任命是最终和具有决定性的,提名的花费由双方各出一半。
4)一般在结清单生效时,DAB委员的任期即告期满。如果要终止对某一委员的聘任,必须经
双方同意。
5)争端裁决协议书。
6)除了向 DAB寻求决定之外,当事人双方可以联合就任何事宜向 DAB寻求意见以避免潜在
的争议(不允许任何一方独立向 DAB咨询)
7)报酬支付:各承担一半。
2、DAB解决争议的程序
个情况:
1)DAB任期届满:结清单生效——缺陷通知期结束且支付完成。
2)争端发生后双方还没有能任命全部委员会成员:避免了合同规定仲裁之前要先过 DAB这
一关。
友好解决
FIDIC合同处理争端的基本精神是鼓励矛盾双方尽量避免以法律手段解决出现的争端,主张
优先遵从友好解决的原则,相互协商处理问题;除非双方矛盾相当尖锐,是在无法达成一致
意见,通过协商根本无法解决争端,才进一步付诸证实的法律行为,但一般并不诉诸当地法
院,而是提交仲裁,仲裁判决的意见即为最终裁决。
1)FIDIC合同特别强调友好解决,主张矛盾双方通过进一步直接磋商,留有妥协的余地,非
正式的交换意见,而避免正式仲裁时的对抗态度,力争谈判协商解决争议,可以加快解决争
端的速度,防止影响项目的工程进展。它不属于法律行为。
2)不管在 56天内是否做出争取友好解决的努力,此后争端双方均可提出仲裁。
仲裁
仲裁是一种常见的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程序,其裁决是最终的,并且具有约束力,签约双方
必须执行。
仲裁是一种解决争端的非法庭式方式,它不需要复杂的司法程序,较民事诉讼来简单,通知
又具有保密性及法律效力。比私下了断要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特点。
1、仲裁员由 1人或 3人组成(资深律师和专业工程师),保持奇数(首席仲裁员不是中财长,
无否决权)
2、必须要有仲裁协议(临时的或现有的)
3、仲裁的费用比诉讼搞,世家比较短,避免地方保护等
4、选择第三国的仲裁庭,公平公正
5、仲裁发生的费用由仲裁庭决定,原则上由败诉方负担,实际为 2/3,3/4或 1/2
6、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具有法律约束力)
“或仲或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