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種類與要件
1 有行政處分存在:訴願法§3;行政程序法§92
2 原告主張行政處分違法並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行訴法§4
撤銷訴訟 3 經訴願程序而未獲救濟 原則:須經訴願或相當訴願程序
例外 Ⅰ提起訴願逾三個月:行訴法§4Ⅰ後段
Ⅰ延長兩個月不為決定
Ⅰ經聽證程序之行政處分
4 法定期間內提起 送達後兩個月內或以逾三年者:行訴法§106
1 原告所申請作為者為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行訴法§5Ⅰ
2 原告之申請有法規之依據
3 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受理起兩個月:訴願法§2Ⅰ
怠為處分 4 先經訴願程序
之訴
5 需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
6 未逾越起訴之期間:類推行訴法§106
課予義務 1 原告依法提出申請作為者為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之訴 拒絕申請之訴 2 行政機關做成拒絕或駁回之處分 :行訴法§5Ⅰ
行訴法§5 3 需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
4 先經訴願程序
Ⅰ存續之處分:確認無效
1 確認對象為行政處分之違法或無效 Ⅰ已執行完畢:確認違法
2 需先經行政程序 請求原處分機關確認無效:行程法§113
確認行政處分 原機關 30 日內未確達即可提起訴訟:行訴法§6Ⅰ
無效或無法之訴 3 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利益 Ⅰ防止當事人濫訴 行訴法§6Ⅰ
Ⅰ作為權利保護要件
1 對象為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
2 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行訴法§6Ⅰ
確認法律關係存否之訴 學理上稱為確認訴訟補充性原則
3 須已不得提起撤銷訴訟 行訴法§6Ⅰ
1 須因公法上原因發生之給付:行訴法§8Ⅰ
2 限於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做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給付
一般給付訴訟 3 主張違反給付義務損害原告之權利
4 不屬於在撤銷訴訟中併為給付請求:行訴法§8Ⅰ
1 合併請求財產上給付訴訟:行訴法§7
Ⅰ民眾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已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
Ⅰ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 行訴法§9
其他訴訟類型 2 公益訴訟 空氣污染防制法§74
Ⅰ法律有特別規定 水污染防制法§72、環境基本法§34
公民投票法§55、56、58
Ⅰ有法律上之依據 :行訴法§10
Ⅰ非傳統民事法院管轄之選舉罷免案件
3 選舉罷免案件 Ⅰ無行政處分之介入
Ⅰ非屬於議會自律事項
五、訴訟當事人與訴訟參加
原告
當事人 被告機關:行訴法§24 行訴法§23
訴訟參加人:行訴法§41、42
自然人: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擔義務:行訴法§27Ⅰ
訴訟行為能力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非法人團體:以代表人或管理人:行訴法§27Ⅰ
選定當事人:由其中選定一人至五人:行訴法§29
共同訴訟 通常共同訴訟:行訴法§37
必要共同訴訟:行訴法§39
Ⅰ應在他人訴訟繫屬中
1 必要參加 Ⅰ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
(行訴法§41) Ⅰ經法院裁定命其參加
Ⅰ他人訴訟仍在繫屬中
2 獨立參加 Ⅰ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訴訟結果將受損害
訴訟參加 (行訴法§42) Ⅰ需獨立參加訴訟
Ⅰ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行訴法§44Ⅰ
3 輔助參加 Ⅰ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行訴法§44Ⅰ
Ⅰ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因一造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4 告知參加 Ⅰ第三人無參加訴訟之義務 行訴法§47 準用民訴§65
Ⅰ受告知而不參加或逾時參加者,視為已參加
六、第一審程序
1 以訴狀依據「以原告就被告原則」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
起訴流程 Ⅰ法律上顯無理由→判決駁回:行訴法§107Ⅰ
2 受理後 Ⅰ無管轄權或依職權或聲請移送有管轄權之其他行政法院:行訴法§18
訴狀送達被告,命被告以答辯狀陳述意見:行訴法§108
Ⅰ其他 撤銷訴訟,原處分及訴願機關經行政法院通知後,應於
十日內將卷證送交行政法院。
被告機關之判斷依據行訴法§24-26
1 發生訴訟繫屬
2 法院管轄恆定:以起訴時為準:行訴法§17
起訴效力 3 當事人恆定: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移轉於第三人不受影響:行訴法§110Ⅰ
4 禁止重複起訴:行訴法§115 準用民事訴訟法§253
5 實體法上發生效果:時效中斷
1 必須以言詞辯論否則不得作成裁判:行訴法§188Ⅰ
2 包括在期日間法院、當事人、其他訴訟行為人一切行為
言詞辯論 3 當事人之聲明、聲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及其他陳述或主張
4 法院指揮訴訟、調查證據
5 證人、鑑定人之陳述或各種報告
6 過去採用自由提出主義,現改採適時提出主義
7 規定於行訴法§120~132
通常為實體上
判決 以法定方式作成判決書
對外表示
1 是否經言詞辯論 不經言詞辯論
裁定 非實體上事項
無一定格式、不一定是書面
撤銷訴訟認為原告之訴有理由
撤銷原處分自為決定
裁判 2 自為判決 訴訟標的之行政處分涉及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或確認者
(行訴法§197) 行政法院得以確定不同金額之給付或以不同之確認代替
Ⅰ仿自日本法上制度
Ⅰ限於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3 情況判決 Ⅰ原處分或決定撤銷對於公益有重大損害
(行訴法§198) Ⅰ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
Ⅰ得駁回原告之訴,但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七、簡易訴訟程序
1 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台幣三萬元以下
2 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處分
簡易程序之範圍 3 其他公法上財產訴訟,其標的在新台幣三萬元以下 行訴法§235
4 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
5 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6 例外:上述金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台幣二萬元或增
至新台幣二十萬元:行訴法§235Ⅰ
1 得以言詞起訴、聲明或陳述:行訴法§231
2 由獨任法官審判:行訴法§232
3 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行訴法§233
簡易訴訟特別規定 4 簡化判決書記載:行訴法§234
5 上訴或抗告採用許可制,以所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為限:行訴
法§235
6 舉行言詞辯論時,其通知書應表明是用簡易程序、當事人提出準備
書狀之任意性及證據調查之便宜方法:行訴法§237
八、上訴、抗告、再審及重新審理
1 須以得上訴之判決為對象:行訴法§238
2 上訴全人未喪失上訴權
3 須對於原判決不服
4 未逾越上訴期間
上訴要件 5 需遵守上訴程序
非以判決違背法令不得上訴:行訴法§242
6 原判決違背法令 最高行政法院只進行法律審:行訴法§254Ⅰ
Ⅰ判決不適用法規 行訴法§243Ⅰ
1 相對上訴理由 Ⅰ判決適用法規不當
Ⅰ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Ⅰ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判決違背法令之類型 Ⅰ行政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
轄之規定 行訴法§243Ⅰ
2 絕對上訴理由 Ⅰ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者
(當然違背法令) Ⅰ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Ⅰ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原則:不經言詞辯論 : 行訴法§253Ⅰ
1 書面審理 Ⅰ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
例外 Ⅰ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
上訴審理原則 Ⅰ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
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2 禁止提出新訴訟資料 例外 Ⅰ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
(行訴法§254) Ⅰ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或遺漏事實為上訴理由
1 上訴不合法定要件而不能補正→裁定駁回
上訴審之裁判 2 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
3 上訴有理由→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或自為判決
抗告是針對法院或審判長所為之裁定:行訴法§264
對象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行訴法§265
受命或受託法官之裁定原則上不得抗告,例外可提出異議稱為準抗告:行訴法§266
期間: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訴法§268
抗告 通常程序以抗告狀向原裁定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訴法§269Ⅰ
提出方式 簡易程序:以言詞提出,由書記官製作筆錄取代抗告狀:行訴法§269
抗告可提出新事實、新證據
1 擬制抗告: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行訴法§271
發生錯誤 2 擬制異議: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
對象:確定終局判決的非常救濟手段
1 糾正終局判決程序上之重大瑕疵
功能 2 終局判決密切相關事實已經動搖,以致影響判決正確性
1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2 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
3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4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再審 5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再審事由 6 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
(行訴法§273) 7 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
8 當事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代表人、管理
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
9 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
10 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
11 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
分已變更
12 當事人發見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
13 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
14 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1 對於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確定終局判決
2 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
要件 3 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 行訴法§284Ⅰ
4 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無理由→以裁定駁回
審理結果 有理由→以裁定命為重新審理 行訴法§288
重新審理 不合法→以裁定駁回:行訴法§287
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期間 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 行訴法§284Ⅰ
原則: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效力 例外: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命停止執行 行訴法§291
九、保全程序、停止執行、強制執行
1 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
聲請原因 2 未到履行期之給付,亦得為 行訴法§293
1 已繫屬或應繫屬之高等行政法院
假扣押 管轄法院 2 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 行訴法§294
3 標的如係債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
假扣押之效果 1 尚未提起給付之訴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
2 逾期未起訴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保全處分: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行訴法§
298Ⅰ
種類 定暫時狀態處分: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
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行訴法§298Ⅰ
假處分 1 不能以本案訴訟達成目的,亦不能聲請
適用上 2 行政機關得依法採取行政措施達成目的,亦欠缺保護必要
3 行政處分不得聲請:行訴法§299
原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執行
原因: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 行訴法§116
停止執行 例外 繫屬中: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起訴前:法院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1 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行訴法§116Ⅰ
處理程序 2 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
請之裁定
1 確定之撤銷判決
執行名義 2 已確定之一般給付訴訟
(行訴法§305) 3 依法成立之和解,及其他依法所為之裁定
4 科處罰鍰之裁定
強制執行 一般債務人: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強
制執行:行訴法§305Ⅰ
催告程序 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
如期履行:行訴法§305Ⅰ
1 高等行政法院得設執行處:行訴法§306Ⅰ
執行機關 2 囑託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1 執行機關為法院:準用強制執行法
適用法規 2 執行機關為行政機關:準用行政執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