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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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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
由于建设部对异地开发楼盘有着严格的限制,以及为了降低经营风险,开发企业通常在异地设立项目子公司,因此会有投资收益分回。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股息、红利所得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股息红利所得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
1、内资企业: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有税率差的要补税)
2、外资企业:
(1)国税发【1993】45号文件:外资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征税。
(2)如果不分红,而是将股息红利所得在投资,则享受“再投资退税”待遇。
总结:为了鼓励外商投资,给外商股东以超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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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政策变化
1、内资企业: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一律免税。无论是否有税率差均不需要补税。
《企业所得税法》26条;《实施条例》83条:
思考:为什么股息红利所得不用征税?存在地区税率差是否补税?
(1)避免重复征税。
(2)为了使得地区优惠税率政策真正能落到实处。
(3)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税负均衡。
2、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的外方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当征收预提所得税,税率10%或者从国际税收协定:国税函【2008】112号
依然鼓励外商投资,鼓励外商投资的利润继续在中国投资,采取了“大棒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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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
(三)股息红利所得的3个注意要点
1、股息红利所得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1)外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取得的2008年以后产生的利润才征税:财税【2008】001号文件第四条。
(2)内资企业分配2008年以前产生的利润,不征税。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四条
2、股息红利所得确认时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2款: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外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以“未分配利润”增资,不能享受“再投资退税”,而需要交纳预提所得税。
4、超过投资方享有的所有者权益分红,视为“清算性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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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
二、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允许弥补经营亏损
(一)旧法下股息红利是否允许弥补亏损?
1、 2006版本纳税申报表、
2、《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
问题:企业是否愿意弥补亏损?(税务稽查风险)
(二)新法下股息红利是否允许弥补亏损?
1、《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2、新申报表主表第15行、附表3第15行、附表5第3行
启示:这样做,完全剔除了免税收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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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
三、权益法下股息红利所得的填表注意事项?
(一)在实现利润年度。假设投资方占被投资企业60%股权,2008年度被投资企业取得利润1000万元,则投资方在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600万元。
1、 在附表3第7行第4列。(纳税调减项目)
2、 如果被投资方亏损,则在附表3第7行第3列调增。
(二)在分红年度。假设宣告分红300万元,必须先调增,然后调减。
(1)在附表3第7行调增300万元。说明实现了300万元的股息红利所得。
(2)附表5第3行——附表3第15行——主表第15行,调减300万元。
如果不在附表3第7行调增,而直接调减300万,由于会计利润里面并没有300万,则纳税调减错误。
问:既 不调增,也不调减,如何?(也可,但不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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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
四、股权转让所得的税收待遇
(一)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0】118号、国税发【2004】390号、国税函【2004】264号)财税【2009】59号。
要点1:股权转让所得中所含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不允许扣减。
要点2:股权投资损失不需要受“股权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的限制;但是需要作为资产损失报批。
(二)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
要点1:纳税地点: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
要点2: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所有者权益份额作为基数进行核定。(没有考虑商誉的问题)
(三)营业税(财税【2002】191号)
(四)土地增值税(国税函【2000】687号)
(五)契税(财税【2008】175号、国税发【200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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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
专题:境内境外所得的税务处理(预提所得税事项)
案例:XX公司境内外所得案例(要防止特别纳税调整以及中港税收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