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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开发贷款工作规程(试行)
中国工商行
工银工字(1997)第7号 1997年1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工商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轨,进一步力加强科技开发贷款管理,提高贷款质量,使科技信贷更好地为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服务,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科技开发贷款是银行用于支持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领域,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一种专项贷款。
第三条 科技开发贷款在坚持信贷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贷款投向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坚持科研开发与生产紧密结合。
二、科技项目必须坚持技术上的先进性、可行性、适应性和新颖性。
三、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保证贷款使用的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
第二章 贷款种类
第四条 科技开发贷款包括技术开发贷款、火炬计划贷款。电子计算机技术开发贷款、星火计划贷款、科研开发贷款、军转民技术开发贷款、科技成果推广贷款等。
一、技术开发贷款。由中国工商银行会同国家经委(现国家经贸委)于1985年开办。主要用于支持企、事业单位运用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所需的设备、检测仪器和技术转让费等资金的需要。坚持“突出创新,消化吸收、推广应用”的原则。重点突出开发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火炬计划”贷款。由中国工商银行会同国家科委于1988年开办。主要是充分发挥我国现有的科技优势、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贷款对象是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国家重点科研单位或科研先导型企业集团。贷款用于新材料、生物技术、电子与信息、机电一体化、新能源等高效科技、高附加值的产品开发生产。贷款坚持“高、新、优”的原贝肌即贷款支持开发的必须是高技术、新技术、优势大的项目。
三、电子计算机技术开发贷款。由中国工商银行会同国务院电子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全国电子信息推广应用办公室)于1985年开办。贷款主要用于开发电子计算机应用软件及计算机系统软件和硬件的购置。对象主要是国家确定的计算机应用系统和重点改造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坚持“技术成熟、效益显著、量大面广”的原则,即贷款用于经过鉴定认为技术成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推广量大、涉及面广的计算机应用成果项目。
四、“星火计划”贷款。由中国工商银行会同国家科委于1986年开办,主要用于支持那些适用于我国城乡经济建设需要、成熟而又先进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开发新产品,使其象“星火”一样传播开来,逐渐形成燎原之势。其特点是“短、平、快”。短是指项目贷款少、开发周期短;平是指开发的技术同我国目前城乡经济发展和生产水平相适合;快是指技术见效快、收益高、还款快。
五、科研开发贷款。由中国工商银行会同国家科委于:985年开办,主要是以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制开发为主,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贷款对象一般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经济实体。贷款用途以研制开发费用为主。该贷款坚持“三个面向”的原则即支持开发的项目必须面向经济,为振兴经济出力;面向社会,为社会发展服务;面向市场,使技术商品销路畅、收益好。
六、“军转民”技术开发贷款。由中国工商银行会同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和有关军工部门于1986年开办。主要支持军工企业利用其拥有的先进技术和装备力量开发民用新产品,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贷款对象主要是军工企业及其科研单位。贷款以民品开发中的设备、仪器、转让费为主。贷款坚持“发挥优势、军民结合、注重效益”的原则,重点用于起点高、花钱少、见效快的军工技术转民用的项目。
七、科技成果推广贷款。由中国工商银行会同国家科委于1988年开办。主要用于支持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鉴定、获得国家专利。国内外领先、填补国内空白等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贷款对象主要是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国家骨干企业创办的科技开发中心等。贷款必须坚持“成果先进、技术实用、效益显著、便于推广”的原则。重点支持发明专利、科研成果的商品化,促进新兴的高技术产业的不断形成。
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科技开发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经工商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主要是国有、集体企业、科研单位、科研生产联合体、大专院校所属的经济实体。
第六条 申请科技开发贷款除应具备《贷款通则》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外,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科技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在技术上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开发的产品要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科技成果必须成熟,要有样品样机,并具备承担贷款项目的经济能力、抗风险能力。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5%;
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筹足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的自有资金。先用自有,后用贷款;
四、要有具备代偿能力的经济实体作担保或用其有权支配的具备抵押条件的财产作抵押;
五、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
第七条 科技开发贷款的使用范围最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制开发;(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所创新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有一定作用的产品。新技术是指生产过程中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科技成果的转化(是指对科技开发所产生的具有适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产业);引导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或国产化以及配套产品的开发应用。
第八条 科技开发贷款主要用于科技项目购买软件技术、样品样机、检测手段和必要的仪器设备、材料以及支付实验、工装实验费等。
第九条 科技开发贷款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要求。并须保证:
一、科技开发贷款不得用于基建、技改或基础研究;
二、科技开发贷款必须按项目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四、不得用贷款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或房地产;
五、不得套用贷款,相互借贷谋取非法收入。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一、国家明文禁止生产、经营和投资的产品、项目;
二、科技项目未列入计划,未取得开工许可证或有关批文;
三、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违反环境保护规定;
四、其它严重违法经营活动的项目。
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科技开发贷款娜昆根据借款单位的科技开发项目研制、开发、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肋和银行的资金供给能力来决定,并在借款合同中标明。科技开发贷款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科技开发贷款禾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危由经力、银行确定每笔科技开发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标明并执行。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按照国家信贷计划和国家科技发展规划根据各分行科技开发贷款年度需求计划和上年计划落实情况和贷款使用效益,参考科技主管部门的意见,安排年度的科技开发贷款计划。每年初由,总行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中央专项和地方切块贷款计划,分行负责计划的实施。
第十四条 科技开发贷款计戈馁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中央专项贷款计划和项目计划由总行下达至分行,中央专项属于建议性项目,非指令性计划,各级银行要按科技开发贷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的审查和评估,按贷款条件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需要更换的项目,由省级分行主管业务部门在接到总行文件三个月内书面上报总行,经审查同意后予以更换。
地方切块贷款计划戈由总行参考国家科技主管部门意见后下达至分行。具体项目由分行与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落实。
收回再贷计划不受各类科技开发贷款类别的限制,分行根据具体情况调剂使用。多收多贷,用收回再贷和地方切块计划安排的单个项目贷款额度超过1000万元的报总行备案。
第六章 立项与评估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与审批程序采取“双审双报”的程序。
中央专项立项由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归日管理部门提出经其开户银行信贷部门签署推荐意见的书面立项申请(中央专项贷款起点为500万元,电子计算机技术开发贷款为200万元),并附有关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和上年度、上月份财务报表等有关材料,逐级上报至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的同时,提前一个月报到省、市分行,并经信贷部门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后,上报至国家有关科技主管部门和工商银行总行。中央专项的立项由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和工商银行总行共同审定。
第十六条 科技开发贷款项目必须进行评估。评估是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及贷款偿还能力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工作总和。评估工作由开户银行(或上级银行)负责。重大项目由分行直接组织评估。具体要求按《科技开发贷款项目评估程序》执行。
第六章 贷款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贷款发放可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计划一次性发放,专户存储,监督支付;也可按项目实施各阶段的实际用款需要逐笔核贷。具体按照《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检查验收:贷款发放后,贷款单位要按银行要求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银行随时对借款单位执行惜款合同情况及借款单位的资信变化情况,项目进度和生产经营等活动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及时处理。项目完工后,开户银行要同有关部门一起进行项目验收和决算审查工作,并将验收结论存入项目档案。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开户银行按照完整、保密、适用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档案包括项目审批书、项目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估报告、惜款合同、还款情况和项目有关的技术经济合同、法律登记等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贷款归还:借款单位应当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科技开发贷款主要还款资金来源:
1.项目投产后的经济效益;
2.技术成果转让的收益;
3.企业综合折旧;
4.企业综合经济效益;
5.其他资金。
第二十一条 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贷款通则》建立和完善贷款管理制度。落实贷款管理责任制。对因项目失败等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监管。对发生的各种违约行为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修改、解释亦同。各分行结合具体情况可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此规程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总行一九九一年下发的《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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