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野压货销售冶谈收入准则的完善【摘要】对实务工作中出现的压货销售是否应确认收入,现行会计准则并没有予以明确。本文从压货销售的本质出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对收入准则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关键词】压货销售确认收入准则一到季度末或年末,企业或销售人员为了完成业绩指标现。当前以此为理念的收入确认标准可以概括为:符合收入的往往会与经销商联系,采取大额让利的方式销售货物,这就是定义;有预期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并能可靠地计量;收入已实在目前广泛存在的“压货销售”现象。现或可实现并已赚得;与销售商品有关的所有权与风险在实从收入确认的角度来看,压货销售实质上就是企业将本际上已经转移。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简年度实际上已经超出市场需求量的货物大量填塞到分销渠称“收入准则”)基于过程观规定的五条收入确认标准与上述道,提前确认来年的收入,人为调节利润,造成了企业经营业标准内涵一致。绩的不正常波动。对这种压货销售行为是否应确认收入?会计二、压货销售能否确认收入准则能否对其进行规范?对此下文将进行论述,首先让我们来对于压货销售能否确认收入,我们需要看压货销售是否考察一下收入的确认标准。满足收入确认的五条标准。在压货销售的交易过程中,由于双一、收入的确认标准:从交易观到过程观方签订了正规的购销合同,并且合同中未涉及退货条款,于是对于收入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收入是指除与交易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由厂家转移到经销商,同业主出资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增长,包括企业的全面收益;狭时厂家也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义上收入仅指企业持续的、主要的或中心的经营活动的收入,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金额按照合同规定是能够将利得排除在外。通常收入确认标准的核心是从狭义上来制可靠地计量的,厂家已经收到了货款或获得了收取货款的权定的。有关收入确认的标准从历史上看是不断变化的,也可利,商品的成本也是能够可靠计量的,这样从收入确认的五条以说是越来越灵活,这主要得益于在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标准来看,压货销售的确是可以确认收入的。但是从上文我们合理、可靠地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业绩一直是会计孜孜以求的所分析的压货销售的性质来看,压货销售的实质是将下一年目标。的收入提前到本年度确认,在动机上应属于盈余管理,从正确1.交易观。传统上有关会计确认的标准是基于20世纪合理地反映企业经营业绩的角度来说,收入准则本应禁止将50年代以前的经济环境所形成的,在这个环境中“钱货两清”其确认为收入,但遗憾的是并没有。因此,笔者认为收入准则是交易的主要特征,交易通常是一次性完成,持续的时间较对压货销售的规范是存在改进空间的。短,在这种情况下收入确认强调的是收入的赚取过程已经完三、原因分析成,且已收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传统的收入确认标准建立在1.过分强调收入准则的规则性。以规则为导向的会计准交易活动完成的基础上,即为“交易观”。交易观下收入确认的则力图考虑交易或事项所有可能的会计处理,并将会计处理核心是收入实现。具体化为可操作的详细规则予以规定。我国的会计准则本质2.过程观。当市场交易变得越来越复杂时,交易观就明显上也是以规则为导向的,这在我国会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职地不能满足会计核算目标的要求,市场创新下的交易活动很业道德水平普遍有待提高的实情下是无可厚非的,也是必要多不再是一次性的,而是经历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卖方无法马的。但是在千变万化的实际交易中往往容易出现会计处理的上取得现金,但是买方已经取得了商品,按照传统的交易观不盲区,使得压货销售这种扭曲企业经营业绩的交易无法得到能将其确认为收入。为此,收入确认的标准从遵循收入实现发正确处理,压货销售双方通过构建符合收入准则规定的合法展到收入可实现,以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是否转移为核心。该标交易就是巧妙利用了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盈余管理。准不以具体的交易活动为基础而是强调企业风险和报酬的转2.收入准则忽略收入确认的时间性。出于定期反映一个移来确认收入,从交易的整个过程来看收入,不仅仅看交易的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需要,会计在持续经营某个时点,此标准即为“过程观”。在过程观下,收入实现的含假设的基础上提出会计分期假设,将企业连续的经营活动人义比交易观下的有所发展,不仅包括已实现,而且还包括可实为地划分为若干间隔期。会计核算提供的定期的会计信息是援财会月刊渊会计冤窑43窑阴
“特别纳税调整”规定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摘要】《企业所得税法》新增的“特别纳税调整”规定使企业常规避税方法的运用空间缩小,并使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进一步加大。在新的政策环境下,企业必须重新评估目前所使用的筹划方法的合法性,深刻理解“商业目的”、“受控外国公司”和“独立交易原则”的政策含义,积极使用“预约定价制”,进一步强化纳税筹划的基础管理工作。【关键词】纳税筹划特别纳税调整所得税一、“特别纳税调整”条款的主要内容4.规定了避税的经济责任。这是我国税法第一次对因避在规范企业与关联方业务往来方面,“特别纳税调整”较税而被追补的税款要求加收利息的规定。新税法规定,税务机原税法的规定增加了下列内容: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1.增加了受控外国公司条款。新税法规定,由居民企业,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所加收的利息不%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加收的利息按照税款所属纳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2.完善了限制资本弱化的条款。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二“、特别纳税调整”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从其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特别纳税调整”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而新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从方面:一是缩小了纳税筹划常规避税方法的运用空间;二是使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进一步加大。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运用常规避税方法的空间在缩小。根据新税法的规3.设立了一般反避税的兜底条款。新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常规的避税方法将难以达到预期的筹划目的:淤把利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润保留在低税地而达到规避税收或者推迟纳税的目的;于通过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提高债权性投资占权益性投资的比重来获取税收利益;盂在低委托者衡量受托资源保值、增值情况的依据,并且是目前的或正规的销售合同,与商品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已经转移到经销潜在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有用的信息。为此,会计信息具商,但从交易实质来看,企业本期并没有真正销售掉这些商有时间性的要求,会计记录的业务必须反映本期的权利和责品,因为市场已经饱和,厂家进行压货销售的动机是提高本年任,不同期间的业务必须恰当归于各自的受益期间。但是我们度的销售收入,人为地调节利润,进行盈余管理,将来年的收从收入准则中无法发现对这种时间性要求的规范,从而也就入提前予以确认。为此,虽然压货销售遵循了合法的销售程不能对压货销售提前确认下一年收入、增加本期经营业绩的序,但从企业进行压货销售的实质来看,我们不应在本期确认做法进行规范。压货销售收入。四、完善收入准则的建议压货销售这一业务为审视收入准则的不足提供了一个途一是压货销售的货物虽然已经销售但并不应使本期受径,考虑当前出现的财务欺诈往往涉及收入确认,我们应该进益,真正的受益期为下一年度,这样如果压货销售的商品实际一步明确收入的确认标准,仅仅依靠收入准则规定的五条标上已经超过市场的需求,是厂家硬要将其填塞到分销渠道,商准是不够的,准则应该更多依靠原则性的规定对收入确认进品最终能否卖到消费者手中取决于下一年的市场行情,也就行规范,此时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将起到重要的作用。是说压货销售商品产生的销售额不应属于本年度,这样根据主要参考文献权责发生制原则,压货销售的商品给企业带来的利益实际上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院经济科学出版社袁属于下一年度,应将该笔收入在下一年度进行确认,本年度就2006不应进行确认。2.杜兴强袁章永奎等.财务会计理论.厦门院厦门大学出版二是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看,虽然企业之间签订了社袁2005阴窑44窑财会月刊渊会计冤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