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与宪法关系之辨
在当代法律学科体系中,宪法与行政诉讼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学科。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主要规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国家目的、国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权力行使原则、权利保护及权利救济等是宪法关注的焦点所在。而行政诉讼法则是有关权利救济的具体规则,是宪法中权利保护原则的具体落实,其核心内容也就在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受到行政机关非法侵害时的权利救济方式与救济途径。由于二者均涉及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合理调整,以及权利的有效救济与保护问题,因此宪法与行政诉讼法在本质上即彼此相连、关系甚密。然而,从当下的实然状况看,学界尽管不乏对行政法与宪法关系问题的探讨,但却鲜有关于行政诉讼法与宪法关系的专门论述。[1] 可以说,二者关系在理论层面上即未能实现清晰化、明确化;而事实上,该问题的正确解决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行政法学研究的发展独具价值。在此,笔者认为,作为我国现行法制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二者相互并列、彼此独立且密切相关:宪法是行政诉讼的基础,行政诉讼实施并发展着宪法,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促进着宪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涉及具体操作规则的法律。行政诉讼正是宪法的操作法,是宪法的具体实施与实际执行。如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应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行政相对人起诉权、获得行政赔偿权等。如果没有行政诉讼法对宪法条文的具体化,宪法就只能停滞在文本层面而无法成为公民权利的现实保障。再如,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项权利也只有在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后,才有了实际法律保障。因此,行政诉讼实施着宪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程度标志着宪法的实施程度;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宪政的现状和趋势。
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活动;而合宪性审查(constitutional review)则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通常指国家机关行为,有些国家还包括政党行为,如德国的宪法法院就可审查政党的组织和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活动。 [16]二者都是现代法治国家监督宪法、法律实施的重要方法。